发布时间:2022-04-09 1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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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析,对策,选择,现状,风险,金融机构,治理,中国,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人民银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地位越来越重要,从会计、国库、发行、金融统计、信贷登记、外汇管理乃至工资、养老保险等业务都广泛应用了计算机管理。但是,计算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同样带来巨大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本身的不安全性(如网络缺乏安全保障、软件设计的不周全性、硬件的脆弱性、系统的开放性与安全性的矛盾),人为的攻击破坏(如病毒侵扰、黑客、计算机犯罪),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严重时可导致系统瘫痪,进而影响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声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我们对计算机安全工作的重视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计算机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科技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计算机管理没有完全遵循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1、普遍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管理的现象。没有把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内控制度不建全或不能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自律,安全管理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缺乏具体的先进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缺乏智能化监督安全软件,计算机安全管理队伍力量薄弱。
2、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管理缺乏有效性。随着各项业务普遍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科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科技人员长期处在高度紧张的日常工作当中,很少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仅靠一名科技人员来专管计算机工作,行使科技管理职能,往往顾此失彼,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科技人员又兼任计算机安全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人,所有工作也一手清,计算机安全管理无从谈起。
3、制度建设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基层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互相抄袭的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应用系统制定的制度少,往往执行起来难,制度与管理工作脱节。
4、系统资料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存储资料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出现人员交接而不更换操作代码及口令的现象,同时由于基层人员少,岗位设置与人员产生矛盾,没有相互制约。个别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有串岗、混岗现象,随时可能出现安全风险。
5、设备配备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基层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设备档次较底,设备老化,大部分办公用机无备用电源,出现过因U掉电或停电后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造成文件或数据丢失的现象。
6、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预防不力,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一整套病毒预防措施及制度。病毒检测、诊断、杀除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是查杀毒软件更新不及时、跟不上病毒发展的步伐。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我们应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挑战,把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作为基层金融机构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的重要安全保障。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技术设施、技术手段全面检查,切实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水平,全面防范科技设施引入的风险,构筑金融计算机安全“防护堤”。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管理层到技术人员、业务人员都要高度认识计算机犯罪对基层金融机构信誉和资金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计算机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防范能力。组织业务人员转变观念,自觉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功能,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务安全、快速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基层行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操作规程应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可操作性。要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做到有章必循。各业务部门制订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对原来已有的制度,可以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建立、完善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管理维护制度,如各种计算机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密钥管理制度等。并坚持严格纪律、严格管理、严格分工的原则,做到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人员不准串岗、不准混岗。终端操作员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它人员非法进入。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要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策略的实施,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维护、对整个系统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负责日志审阅。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更应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全方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以动态防护为主、静态杀毒为辅,在系统执行拷贝、运行、改名、创建、收发电子邮件等操作前,自动检测文件是否感染病毒,发现病毒自动消除或由用户选择处理。定期实施静态杀毒,对计算机和大量软盘进行杀毒处理。
3、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计算机犯罪不一定具有很高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金融机构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建立和不断完善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努力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员工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人员、计算机机安全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对计算机安全员、科技人员、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同时,每台计算机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有超级用户给予授权,以便能控制谁使用机器和机器的使用目的。
4、开展计算机安全检查,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在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计算机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查找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计算机房、电脑中心及其各种管理、业务计算机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计算机房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计算机密码、口令的 保密状况;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电子文件和金融机构卡的保管、使用情况等。通过经常性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计算机安全隐患。
5、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联手防范计算机风险。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涉及的面很宽,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鉴别等多方面因素,需依靠业务、科技、保卫、内审、监管等各部门密切配合,携手联动,齐抓共管才能作好。各部门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交流,制定科学的安全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和步骤,形成整体的防范力量,构建起强有力的银行计算机安全体系。
本网讯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种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当代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思想一脉相承,对金融领域同样有着深远的启发意义和巨大的应用价值。
不同性质的银行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贷款和资本规模都处于垄断的地位,其最大的优势就是规模优势,利用业务基础好、信誉高、影响大的特点在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最广泛的作用;股份制银行包袱轻,经营策略灵活,以发达的中心城市作为其经营的主市场,在客户资源、产品创新和特色营销等方面优势明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乡镇和县域,拥有最广阔的农村市场和地缘、人缘优势,有着巨大的生存和拓展空间。从可持续发展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该走一条从乡镇崛起,在县域、城郊相对垄断,在城市奋力开拓的“由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将农村市场作为最稳固的根据地和最坚实的保障,打好地基,逐步向中心城市辐射,这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场竞争的基本战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实施:
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农村市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最广阔的市场,它拥有数量最多的人群和最辽阔的地域空间,在国家富民政策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推动下农村市场有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巨大的发展空间,决不是无所作为。以河北省为例,全省有23个县级市、115个县,共1970个乡镇、50201个行政村,这是一个涵盖县域经济的大农村市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着先入为主的优势,与这个市场的关系最为亲密,而这种亲密的关系是在长期合作的积淀中形成的,所以要树立根据地思想,牢牢抓住这一优势不能动摇,不但要做大还要做强,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
农村市场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制造业等多产业、多层次、多种经济成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县域特色主导产业快速崛起、农村物流的不断推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需要提供更优质、更多样化的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市场中应发挥更活跃更积极的作用。
第三,国家推进和完善“省管县”的改革,反映了中央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图,将进一步激活县域经济的活力,这是一个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绝对利好的政策,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延伸服务链条、巩固并拓展市场。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新机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释放出“保增长”的强烈信号,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围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标而开展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量项目以及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企业发展潜力均需要更多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把握这一机遇做好自身发展文章。
研究县域产业政策,通过组织专家和实践者对县域产业结构、主导产业、产业竞争力及乡镇产业的深入研究制定适合本区域的战略规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优化网点布局。
在金融产品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市场的生存之道“不在产品而在服务”,以产品来拉开竞争差距的作用在减小,服务营销战略的作用在明显增大。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要通过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以防在产品同质化进程中落后,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服务与营销,推进服务创新,加大营销力度,以"区域性农村金融百货公司"的崭新姿态让客户来重新认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有区域特色的比较竞争优势。
摘要: 金融机构接管普遍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因而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难题,可借签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将接管重构为一种司法程序。本文在接管涵义的重新界定下,将接管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的制度如关闭﹑托管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字: 接管﹑重整﹑托管
由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性和破产倒闭的破坏性,各国都对出现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金融机构予以挽救,以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接管就是这样一种挽救措施。自上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宣布接管Slater Walter 帝国银行部,成功避免一场可能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接管制度。如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接管制度。此外,美国1989年的《改革﹑恢复与加强金融机构法》也规定了对银行的改组与整顿措施,这些措施实际上也属于接管的范畴。[1]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接管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当年即发生了首例金融机构被接管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此后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接管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在第38条重申了该制度,并且拓宽了接管的适用对象,在法定条件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可以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接管而且可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接管。但必须看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立法还是不完善的,不但在接管对象上留有空白如没有明确规定对证券公司的接管①,而且缺乏对接管制度的细化规定,实施过程中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近期南方证券被接管一案②即将以上弊端暴露无遗。本文旨在对金融机构接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澄清误解﹑达成共识,并期对不断发生的接管实践及所应制定的《金融机构接管条例》有所裨益。
一﹑接管法律涵义的重构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全面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力,采取一系列整顿和救助措施,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从法律上讲,接管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接管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通过对被接管机构的业务实施全面控制进而进行重新整治;第二,接管是一种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其为法律所保障,表现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而实施的金融行政管理行为。在接管法律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身份为行政主体,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属于行政相对人。被接管机构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接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第三,被接管机构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操作实践也是将接管作为一种行政程序来加以规定和运用的。如我国《保险法》第113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些法律对接管的规定仅限于行政干预层面,根本没有涉及法院的司法参与。在仅有的几例接管事件中也是由监管部门直接接管决定而实施行政接管的。
笔者认为将接管定义为行政接管并不妥当,其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的最棘手的难题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这是因为在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过程中,法院的司法权随时可能介入。介入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接管机构对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2)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3)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与被接管机构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法院介入,使得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势必会引发行政权和和司法权的冲突,从而产生何种权力应优先适用的立法选择问题。而对于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挽救,必须要及时进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公众心理恐慌或挤兑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有观点主张可通过规定金 融机构对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须以行政复议为前提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先申请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3]但这只是推迟了两权发生冲突的时间,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冲突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地会分散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从而减损其接管的功效。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一般认为应遵循“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即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接管的过程中,如果被接管机构的适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则监管部门应中止接管,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作出裁定。实践中,鉴于金融业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殊性,各国一般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我国相关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有实施接管的必要,则可以不批准破产的方式来恢复已中断的接管。但经过如此一番折腾,恐怕接管的时机已过,金融机构不得不要宣告破产了。可见,坚持“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很可能会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至于第三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似乎亦有坚持“司法权优先”原则的必要,至少不应排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同时运用。因为对被接管机构提起关于财产关系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是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而接管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各国并非如此,而是奉行了“行政权优先”的原则,在接管实施过程中,法院可裁定中止与被接管机构有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在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期间,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众所周知,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但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则往往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4]在法律思想的变迁过程中,法的社会本位思想逐渐形成并占据了主导地位,现代立法在私权利益与社会本位的冲突选择之间通常也会眷顾后者。接管虽有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面,但其更多的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因为如果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挽救失败,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引发连锁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此可见,接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种措施,更多的是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这也佐证了金融监管法的社会本位特性。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接管所体现的核心理念与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说,接管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整。实际上,如果借鉴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对接管的传统定义进行改造,其将会更具操作价值,并且前面所述的几种两权冲突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因而重整程序一般适用于大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2)重整原因宽松化:当债务人有不能支付之虞时,即可开始重整程序。(3)程序启动多元化:重整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适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提出。(4)措施多样化:重整计划内容丰富,措施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与让步,还包括企业的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离﹑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5)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一经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重整程序的开始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重整程序中所指的重整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变通,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7)参与主体的广泛化: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参与外,重整程序还规定了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不仅可以申请企业重整,而且对重整计划的通过有表决权。[5]通过以上对重整制度的考察,笔者认为接管实质上就是一种重整,二者在立法理念与基本特征上均是一致的。只是由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接管在许多方面与破产法上对公司的重整有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集中体现为:在重整程序中,为了协调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作为中立方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无论是重整程序的开始﹑重整人的任命还是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法院均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在接管过程中,法院的介入主要是体现接管程序的司法属性,其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法院在接管过程中所作出的一系列裁定以及在接管申请提起后对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所进行的种种限制措施诸如停止一切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等的合法性,而该过程中一些实体性的权利则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实质性行使的。比如,就程序的启动与开始来说,重整程序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并且法院在经过对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后,才会作出重整程序是否开始的裁定。然而,对于接管程序的开始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果是金融机构自身或其股东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接管申请,则法院应仅对申请作形式审查而将实质审查的权利交给金融监管部门行使,只有在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时,法院才可以作出开始接管程序的裁定;如果监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对某一金融机构的接管申请时,法院只需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在监管部门提交了该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的有关证据资料并且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便应立即裁定开始接管程序。实际上,将接管界定为一种司法程序并非笔者在此的杜撰,国外也不乏如此立法的先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可以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接管,但其接管必须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荷兰等国亦有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将金融机构的接管作如下的定义: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的监督与参与下,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的旨在恢复其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的司法重整程序。
二﹑接管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为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接管的概念,有必要将其同以下概念加以区分:
1﹑接管与整顿
整顿在我国金融法律中特指监管部门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整顿组织通常并不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只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整顿有停业整顿与非停业整顿之分。我国《保险法》第109条至112条对整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一般来说,整顿是接管的前奏,如果整顿失败则很可能进入接管程序。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而且,接管是监管部门清理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更为坚决的措施,监管部门任命的接管组织会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并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的开展。
2﹑接管与关闭(撤销)
金融机构一旦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等原因而陷入财务困境,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许可,关闭撤销。由于大的金融机构涉及的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通常被关闭撤销的可能性要比中小金融机构小的多,因此,关闭撤销的问题主要为中小金融企业所面临。关闭撤销应定性为行政处罚,但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24号《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2条规定,又把“撤销”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依据该条,似乎所有的撤销行为都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根据该条例第5条“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和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综合分析判断:撤销行为属于对金融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行政处罚的含义很重,而且“关闭”、“撤销”行为必然伴随“吊销许可证”。既然“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金融监管者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视为行政处罚。[6]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金融机构被关闭后,必须进行强制清算。即金融机构一旦被宣布关闭,就必须要进行清算,直至注销其法人资格,彻底退出市场。而对于陷入困境的大的金融机构即使出现严重的违规经营或资不抵债,监管部门也不敢贸然采取关闭措施或提起破产申请,而会采取一系列的挽救措施,以避免连锁性金融危机的发生。接管即是一种常用的挽救手段,近期相关部门对南方证券的接管就充分体现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如果接管成功,则金融机构将恢复经营能力或被并购;如果接管失败,则金融机构可能会被关闭或被宣告破产,从而退出市场。
3﹑接管与托管
托管是同关闭联系在一起的,一家金融机构被关闭后,便可以进入托管清算阶段。在我国,托管单位由关闭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委托的金融机构或是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关闭机构债权债务的清理。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机构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清算费用。笔者认为,无论是清算组委托的托管还是监管部门指定的托管,托管组织与清算组或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应由信托法来加以规范。但目前我国对托管的程序﹑期限﹑后果以及托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托管组织与委托方及被关闭机构自身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关系等几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托管处处留下了行政干预的痕迹,干扰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实践中对于托管的操作也极不规范,如近期中国证监会指定中信证券托管富友证券以及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的案例中,托管都是在证监会没有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行政关闭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实施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从程序上来说也很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证监会认为违规的证券公司有挽救的价值和必要的,应该向法院申请进入接管程序;如果证监会认为无挽救必要的,可以先对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关闭,然后指定某证券公司对关闭机构进行托管清算。
三﹑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的立法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笔者注意到最近媒体报道的银监会年内立法规划中也无关于完善接管立法的计划,可见这一立法缺陷还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本文将接管重构为一种司法程序,以下将在这一理念下谈谈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重点应该解决的问题:
1﹑关于接管的条件
接管的法定条件是构成金融机构经营的实际危机或可预见的危机,如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债务﹑有可能严重损害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等。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认定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在预防性监管措施下颁布的经营风险指标以及行业的一般经营水平。比如以商业银行为例,可借鉴美国骆驼评级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考量资本﹑资产﹑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评级体系,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作为接管的具体标准。[7]
2﹑关于接管申请人
有权提出接管申请的不仅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包括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自身﹑持有一定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和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及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期限的金融机构的股东。
3﹑关于接管申请的审查
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接管申请进行审查,以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法院对接管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接管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接管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实质审查即金融机构是否具备接管条件是否具有挽救价值的权利则要赋予监管部门行使。
4﹑关于法院作出接管裁定前的救济措施
因从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到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前有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有可能发生金融机构转移资产或其他影响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故应对此规定救济措施。常见的措施有:(1)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保全处分;(2)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限定,如凡是带来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均应在接管组织监督下继续进行,而靠利差和资本增值获利的业务必须中止;(3)破产﹑和解与金融机构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执行程序及诉讼程序的中止。
5﹑关于接管组织
从接管程序开始之日起,被接管的金融机构不再行使经营管理权,而由接管组织代为行使,接管组织对外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接管组组长成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接管组织由监管部门负责组成,其成员主要是具备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人员,可考虑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同业公会中选任,并有必要规定接管组成员任职的积极与消极资格。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金融机构﹑保护相关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准则,接管组织及其成员不应有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6﹑关于接管计划
接管程序中存在两种计划,一为接管计划,二为清算计划。接管计划是指以旨在维持金融机构的继续经营,谋求金融机构再生的计划,它规定债权人﹑股东及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挽救手段等,是接管程序进行的指针。清算计划则是指以偿还债权为目的的计划,其以清偿债务为唯一目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节省程序间相互转换所需要的成本。若不允许清算计划的存在,一旦接管计划执行不能或因其他原因废止程序时,则可能转化为破产程序。这样就需要诸多成本,故不如在接管程序中直接解决这一问题。但清算计划在接管程序中不具有实质意义。
接管计划应由接管组制定,并交由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组成的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接管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事 项:(1)债务偿还的条件;(2)接管措施或手段,这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资产或股份的转让﹑企业的并购以及资金的募集等方案;(3)接管计划的执行等内容。若关系人会议没有通过接管计划草案,法院可以在征求监管部门或接管组织意见的前提下强行予以通过。另外,在整个接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等部门与机构的监督作用。
7﹑关于接管终止
接管的终止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1)接管期满的终止:在法定的接管期限内,金融机构通过实施接管计划,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或虽经实施接管计划,但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于接管期限届满自然终止。(2)接管期间的终止:接管期限届满前,接管组织认为该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认为该金融机构已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经法院裁定批准,可以提前终止。(3)其他情形的终止:在接管期限届满前,金融机构被并购或被关闭或被宣告破产时,接管终止。
【关键词】服务,水平,探讨,银行卡,金融机构,滁州,农村,提升,
(二)农村支付建设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农村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部分偏远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的基础较为复杂与脆弱,维护运行的成本与实际收益不匹配,严重制约了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应用与发展。目前,农民工银行卡等结算服务所耗费的计算机系统改造、升级等成本大,但是银行收益并没有显着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人员、配套系统与基础设施建设上缺口大,业务开发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大型商业银行不乏技术和人才,但对农村银行卡业务积极性并不高。农村客户的存贷份额在其业务中比重很小,涉农业务甚至成本利润倒挂,所以大多数商业银行也没有积极性来提升农村未来结算发展水平。
(三)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政府扶持措施
银行卡业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银行业外,还涉及商务、税务、电信等相关部门或行业及社会整体信用环境,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的支持。不少农村地区各种支付网络的缺乏、征信体系的缺失、社会治安的复杂性都是制约银行卡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外部因素。
(四)农民对现金支付的观念较深
提升农村金融支付水平离不开农民对信用卡业务的支持,存折等传统现金存取媒介直观,便于查询,农民比较偏好。据统计,安徽省2008 年上半年县域银行网点现金存取交易笔数是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交易笔数总和的 3.32 倍。即使作为非现金业务载体的银行卡,也主要用来存、取现,消费和转账业务量很低。安徽省县域银行网点 2008 年上半年银行卡存取现业务笔数、金额占银行卡业务量的 80%以上,而持卡消费的笔数、金额仅占4% 和 2%,POS 的刷卡交易甚至四五天才有 1 笔。银行卡取现以柜面为主,ATM 取现笔数仅占取现笔数的 33%。
(五)农村地区银行卡品种单一
农村地区银行卡品种单一、产品创新不足也是制约银行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针对农民发行的银行卡主要是借记卡,具有消费透支、循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服务不足。农民临时性小额资金需求恰恰需要银行卡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将银行卡透支功能和小额信贷融资功能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小额融资之急。其他针对各类客户群体量身定做的银行卡品种更是少见。其次,银行卡交易终端缺乏。ATM、POS 等传统交易终端在农村区域很少见,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渠道更是缺乏。
(六)农村清算渠道不畅
目前,非现金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比较慢,乡村地区使用结算支付系统不广泛,县域金融机构的跨行支付清算仍存在渠道不畅通、速度慢的问题。虽然各家银行机构行业内支付结算已比较完善快捷,但是跨金融机构结算,特别是基层农村的跨金融机构结算相对迟滞。
二、有利条件
(一)农村基础设施改善
虽然农村支付服务还存在很多不足,支付服务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但总体上看,我国面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良好的发展机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地区发展的措施,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前景良好。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系统的建成运行和联行结算的不断完善,中国银联网络在农村地区的不断延伸,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网络基础设施。未来“三网”融合在农村地区的实现和扩展,农村居民向主要乡镇集中,也方便了信用卡拓展农村客户。
(二)农民工推动了农村银行卡业务扩展
外出务工农民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部分,并且数量有增加趋势。2005年推出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农民工通过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与家乡农村信用社等基层金融机构的资金汇划,推动农村资金运转,并进一步培养农民非现金结算习惯。
(三)金融业发展延伸的必然
各家银行在城市信用卡业务扩展上过渡竞争,必然降低信用卡运行的效率与效益。而滁州市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达258万,占全市人口的58%,仍蕴含巨大的消费潜力。商业银行如果根据经济结构特点和金融市场需求,向农村市场拓展信用卡业务,将有利于农民资金运转和扩大农村市场消费。
三、路径探讨
(一)加强对农村的资源配置
将先进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经济、行政等手段,向农村进行有效配置。利用多种现代化金融工具,将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新型的资金清算模式等部署到广大农村地区,架构与农村经济社会持久发展相称的资金流、信息流、商品流。这些将为农村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促使农村支付服务市场步入提高、整合和创新的发展阶段,充分发挥农村支付服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增长的功能。
(二)拓展银行卡应用范围
在稳固信用卡农村结算功能的前提下,如何使信用卡成为惠农的金融服务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规范措施使信用卡成为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载体,兼具存取现金、汇兑、消费、理财、财政补贴发放、信贷透支等多种功能,切实满足农户金融需求。赋予信用卡在农村社会多种职能身份,不仅能畅通农村资金结算,而且可以丰富和规范农村资金流动。
(三)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知识宣传
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支付结算知识,农民对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非现金支付方式尤显陌生。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信用卡使用宣传,普及非现金结算知识。
一、概述
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是指能够针对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实际需要,开发金融产品,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中心、信用卡公司等。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除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构还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或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当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与大家共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等。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1、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要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独立性,亦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之一。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机构与其客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机构无偿地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定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机构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上,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
2、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1日)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来源:文秘站 //)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
(1)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
(2)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
(3)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销,提供授信承诺,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比例。
(4)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5)在我国实行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无序为由,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
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
3、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鲜血液注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政府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以发现金融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
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其原有的优势地位、或者与政府机关相配合以抢占市场,获取收益。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与教委联合行文,强卖保险。
(2)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一校一行”。
(3)保险公司利用其机场公司股东所掌握的资源优势,由机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空意外保险。
(4)银行机构打着“理财”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 创新的旗号,与保险公司联合销售保险。
(5)银行机构与某些公益企业相联合,例如,电力公司,煤气公司,要求消费者只能到某家银行或者该银行设立的机构交纳电费、煤气费,限制竞争。
(6)银行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的金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到限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大众对于金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互相联合而经营业务,已养成服从、见惯不怪的心理。因此,金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合经营业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诉讼。但是,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民营资本、外资成分在金融行业的整体比例进一步加大,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相关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讨论。
4、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违反规定进行宣传。例如,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或者片面地扩大保险产品中可能具有的储蓄的功能,混淆视听。
(2)进行恶意的比较广告宣传。例如,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片面的对比,突出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劣势以衬托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优势。
(3)使用侵权广告进行宣传。例如,不正当地抄袭、模仿其他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产品的名称、宣传图片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4)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打着保险公司、银行的共同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承诺不确定的收益而进行宣传。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对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分析中,金融机构均处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地位。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一案中,中信旅行社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且,中信旅行社还在宣传材料上印制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法院最终判定,中信旅行社在侵犯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商标权的同时,还构成了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结束语
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常聊常新的话题。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民营资本、国外资本注入金融行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还将有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已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未能囊括的,本文尚无法穷尽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每一家金融机构而言,除了积极了解已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好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良好的事后应对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长久地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反洗钱 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关键词】分析,对策,选择,现状,风险,金融机构,治理,中国,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摘要:本文从金融机构违规现状、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入手,进而提出金融机构自律这一不容忽视的模式。并分析了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及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着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
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引起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这一金融运行的微观基础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呈现“机制功能弱化”,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各种金融风险渐已显现,现有的金融内部控制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为此,必须强化内部控制机制,重新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效果,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作为对金融业务进程进行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机制,对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各个时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银行监管的规章,使金融机构经营不偏离方向,减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防止金融资产流失,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完整与增值;三是有利于实现金融业务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有效抵制来自各方面干扰性因素的影响,提高金融工作效率,增强金融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四是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发现自身问题的症结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纠正,将金融风险有效控制在合理的预期范围内;五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员工的职责范围,实行金融决策、具体执行、事后监督三方分离,增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自律管理的能力,减少金融管理风险;六是有利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金融业务漏洞,不给金融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总之,面对此起彼伏、肆意冲击的金融风险,只有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现状及成因
内部控制机制作为基层金融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与程序。在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确保稳健经营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各基层金融机构在强化内控控制机制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体系,但由于受多种不良因素影响,内部控制机制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教育薄弱,工作不到位。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银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扩大生存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基层金融机构“重业务发展,轻思想教育”现象日益明显,忽视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没有落到实处,思想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放松了对干部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从近年来基层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往往是放松了学习和思想上的改造,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政治信念发生了动摇,一味追求金钱,追求享乐,私欲膨胀,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直至见利忘义,以身试法。如农行冠县支行袁葆华金融诈骗案即为典型一例。冠县斜店农业银行所曾是农行冠县支行的一面旗帜,经营业绩多年居于全县农业银行所之首,在突出经营业绩的掩盖下,有关领导放松了对该所主任袁葆华思想品德、人生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袁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开具假存单,于济南、济宁等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然后高息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之差,从中谋取非正当利益,之后大肆挥霍,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内控意识薄弱。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内部控制缺乏系统性认识,错误地认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就是建章立制,有了规章制度就有了内部控制机制,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业务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机制。更有甚者将内部控制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内部控制禁锢思想、束缚手脚,影响金融业务发展,于是有意无意地突破内部控制的限制,盲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参与无序竞争,从事违规经营。
(三)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金融系统的违规违法事件,虽然有犯罪分子自身放松思想改造等方面的原因,但内部控制制度失控和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是使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各业务岗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形同虚设,部分从业人员对待工作敷衍了事,使各项内控制度得不到落实。如某县中行信用卡业务部会计韩某挪用银行巨额资金案件,就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内部控制的失控,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采取制作假传票,总记总帐不记分户帐,协助他人恶意透支等手段,先后挪用银行资金28笔,金额高达206万多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四)内部控制目的不明确。一些基层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不是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堵塞漏洞、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而是为了装潢门面,做给别人看,应付上级行检查的。日常工作中,不能拿出时间和精力检查内部控制落实情况,不积极自觉履行内部控制制度,每逢内部控制检查来临,大肆舞弊,欲盖弥彰,抓紧时间补办内部控制手续,甚至在空白的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内容由经办人员填写等。
(五)处罚措施乏力。尽管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内控制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责任事故和经济案件仍不时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正面要求多,寄希望于人们责任意识的增强和思想觉悟的提高,对越权行事、违规操作及弄虚作假者没有具体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处理问题往往批评教育多,或罚款了事,使一些人在执行内控制度上始终缺乏紧迫感、危机感,更使一些人挺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改革新形势下,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薄弱,容易形成新的金融风险源,削弱了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引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金融机构的机构撤并、人>:请记住我站域名/综合因素导致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能弱化,基层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不断涌现,削弱了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为此,研究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形成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它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的运行机制。然而,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运作中,“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风险防范”,“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倾向比较严重,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进行防范和分析。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为加强所谓“金融服务”而抛弃了内部控制机制。时间久已 ,容易形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内控机制建设带有明显的“亡羊补牢”性质,缺乏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的前瞻性
我国现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迅速接轨,加上现代科技手段的引入,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原有的传统内部控制监督制约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兴业务特别是金融创新业务的需要,而相应的新兴业务内部控制措施没有及时加以配套,容易形成内部控制领域的盲点。同时,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现有的内部控制机制,无论是管理方式、设计内容还是运作效能都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与补救性。主要表现在:有的内控制度已经不适应业务营运需要,特别是新办业务,原有的制度不足以覆盖所有的风险源,急需完善充实;管理监控制度明显滞后,有的先办业务,后建立内控制度,甚至长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往往待出现风险后,再以“血的教训与巨额金融资产的损失”为代价,做“亡羊补牢”式的补充完善工作。在对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防范方面,内控机制建设呈现出明显的时间滞后性与机制效能滞后性。
(三)内部控制机制“控人”与“用人”存在着误区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的决策、执行与监督都是人的行为,人员内部控制认识与道德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效果。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缺乏系统性认识,在内部控制机制执行过程中,“控人”失度与“用人”失察并存,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效果。如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执行中,往往采用“重罚”等“控人”形式来达到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如部分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控制中,采用严厉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制度,即风险一旦形成,信贷第一责任人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危险,致使信贷人员谈贷色变,影响了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面对日趋激烈的金融竞争形势,基层金融机构对一线负责人的任命和测评、一线业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往往把社会关系或揽存量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而疏于对道德品质的考察,这就为一些品行不端者趁机把持关键岗位提供了可能,给业务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效能低下
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是对各岗位、部门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反馈的最后屏障。内部控制运作中的所有问题、差错、隐患均在此发现。但从运行情况看,现行的基层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既要接受机构主管的领导,又要监督机构主管的工作。尽管基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制约机构与规章制度,但个别金融机构领导人特别是基层领导人游离于内部控制监督之外,隐含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在上级重业绩考核与本单位领导的双重压力下,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往往不敢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审查出的问题更不敢上报,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由于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大降低了内部控制监督的效能。
四、强化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对于基层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正确的做法是,正视这些问题,县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要从维护本辖区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的高度出发,共同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逐步加以克服解决。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利用典型案例,使干部职工看到多少蛇吞大象心不足者纷纷落马沦为阶下囚,以警世启蒙,引以为戒,从而树立起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的精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觉地遵守内部规章制度。还要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幸福的家庭和美好的生活,提高“免疫力”,以严格的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各级领导要多与干部职工交流,掌握思想动态,做好转化工作,使之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思想,克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不良倾向。
(二)正确灌输,提高对内控机制的认识。正确认识内控机制的重要性是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根本保证,基层金融机构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通过学习,纠正对内控机制的对立思想和片面认识,使大家认识到内控机制的重要性,并把自己的行为与内控管理融为一体,从而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加强内控建设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确保内控制度落实。为了保证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指导原则》以及相关的“岗位手册”和“业务指导”规定程序操作,不准许反程序操作或省略程序运作,要避免任何人独立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二是充分发挥监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防范风险的效能。这些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他们可以对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层的权力制衡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三是确立科学严格的业务考核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办法,量化指标,讲求实效,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四是加强对要害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严格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轮换和离任稽核制度。总之,在严密的内控管理机制下,每一个部门和职务,每一项工作和程序,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从而真正树立起金融系统“三铁”信誉。
四、采取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清理整顿现有的内控制度,按照金融法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各项内控控制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和管理议事规则及操作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和漏洞,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完善的完善。各基层金融机构在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时,要注意适应性、有效性、协调性,不能盲目地采用其行的工作方法,而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采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不能过于复杂和烦琐,以致难于执行,也不能过于粗糙和简单,缺乏严密性和制约性,要具有明确的目标,衔接的体系和预期要达到的目的。此外,还应制定出防止系统失控的管理控制措施,从而形成一套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五、强化责任追究制。从实践效果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内控责任制模式值得推广。其主要的做法是: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和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相关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所负职责,杜绝经济案件及差错事故的发生,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对越权行事、违规操作及弄虚作假的,即使不出问题也要一查到底,坚决追究责任;如果造成资金损失,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增强执行内控制度的紧迫感、危机感。
六、县级人民银行要做好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内部控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使其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总体有效性。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基层人行实施监管时,要将被监管单位内部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监管的内容,对于内部稽核工作开展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基层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机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其生存。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正视问题的存在,找出问题的症结,从维护辖区金融稳健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增强利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风险的能力,完善金融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源的产生。
七、转变观念,重新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转变传统的内部控制观念,深刻认知“内部控制机制”范畴,改变过去“重事后、轻事前、 事中”的内部控制做法,重新构建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机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按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对现行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整理、修改和充实,提高内部控制机制的效能。
八、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内部控制意识,增强“人控”观念,提高“用人”水平
所谓“人控”,就是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控制观念与能力。加强内部控制队伍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内部控制能力,关键在于增强“人控”观念。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爱岗敬业”教育,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从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直接控制的目的。在人员任用方面,要做到“知人善任”,提高“用人”水平。管理职能部门要配备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同时,要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适时更新知识结构,使之与不断发展的金融业务需要相适应,这是保证内部控制机制得以畅通运行的重要基础。
九、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督职能部门应单独“分离”
现行体制下,由于内部监督机制不合理,金融机构要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怪圈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基层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监督职能单独“分离”,赋予内部控制监督部门高度的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内部控制系统的三权制衡,使监督者只对上级行负责,而与本级决策者、执行者完全分离,才能真正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检查、审计手段,从而起到监督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的先锋,一直以来也是金融发展的核心地区。随着2011年蓝色海洋经济论坛在青岛召开,青岛市将引领省内其他沿海城市为山东省经济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经济的增长,势必会对金融机构的变化与调整以及金融制度的深化带来更大的压力与挑战。因此,研究青岛市相关金融指标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指标的选取与模型的说明
为了了解青岛市存贷款余额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应用Granger非因果性检验模型来进行分析。在对GDP和以及ICD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了ADF单位根检验的方法来验证序列的平稳性,建立相应的误差修正模型来解决非平稳序列存在的协整关系,并利用Eviews软件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得到相应的结果。
二、数据的收集与准备
本文采用2007年12月份到2011年3月份的ICD、GDP季度数据作为研究目标,建立两者数列并进行计量分析(统计数据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来自青岛市统计信息网 /statsqd/index/
index.shtml)。
三、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为了分析存贷款增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切关系,要对两者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在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之前,先对GDP以及ICD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ICD、GDP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在GDP和ICD的一阶差分序列平稳后,对GDP和ICD进行普通的最小二乘回归,得出模型回归的估计结果,并且得到一个对模型估计形成的残差序列,对该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该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即表明序列GDP和ICD具有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解决这个问题。
1.误差修正模型
2.格兰杰因果检验
四、结论
通过对青岛市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增量与GDP的季度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因果关系,即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增长,同时存贷款余额的增长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Granger因果检验的统计量表明,在一年的时间跨度内,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与GDP存在着明显的影响与预测的关系,而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后,Granger因果检验的统计量的值会发生明显且较大的变化。这向我们反映了一个信息:经济政策对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有时效性的,对于青岛市来说这个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即政府要通过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必须要在一年内将政策传导并落实,随着实施时间的加长,效果会逐渐的减弱。
实证的结果也表明,相比ICD对于GDP的作用,GDP对ICD的作用更明显一些,政府要通过经济政策对信贷规模和渠道来进行调整的效果更明显,而只通过信贷渠道来对经济来进行干预和影响,效果则会小一些。这就说明了,政府要对经济进行指导或干预不能只依靠单一的金融指标来进行调整,要将信贷规模、利率、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考虑在内,总体的来进行调控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同时在对单一金融指标进行调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在金融机构中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就商业银行和新华人寿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比较,指出两者间的异同和优劣,就其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引言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然而金融机构总目标对于金融机构内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而言,并不都是清楚可见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一套把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引向金融机构总目标的系统,而绩效评价系统恰恰可以通过衡量的内容在事前引导员工的行为;通过衡量的结果(同时配以奖惩激励制度)在事后促使员工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下一轮”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目标。因此,绩效评价系统是实现金融机构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非凡企业,是面向广大社会大众的“准公共部门”,其经营的好坏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就拿银行来说,假如有一套好的银行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策略,那么,1997年始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不会如此的旷日持久,也不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的好坏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选择较为典型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优劣,并着重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改革的方向,希望能够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目标的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这已经是经济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如新古典综合派代表萨缪尔森认为摘要:“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很像别的企业,它们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它们的所有者赚钱。一个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企业,它为顾客提供某种劳务而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顾客那里接受报酬费。”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界定是摘要:“这是一些介于有额外资金的储蓄和需要资金的借款者之间的企业,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集团是银行……”可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既然商业银行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财务效益目标就是绩效评价的核心。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评价体系各有特色,主要包括两类摘要:一类是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另一类是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下面笔者就这两种评价体系分别介绍典型的评价方法。
(一)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它的评价系统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进一步推动全行各专项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全行经营利润计划的实现,根据全行效益创造的推动因素设立专项业务业绩评价项目,具体体现在摘要:维护存量市场、拓展增量市场、控制资产风险、激发组织活力、做大中间业务。具体的评价设计包括奖励项目设定及奖励费用预算布置两大类。奖励项目分为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信贷资产质量、资金增值运作等)、市场拓展(贷款日均维护和拓展、存款日均维护和拓展等)、中间业务(工资业务、财险业务等)三类,并对每类项目具体确定目标金额和奖励费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认为专项业务业绩考评是分行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评价的补充,可以进一步促进各专业部室有效管理本专业业务的发展。因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把绩效评价的重点放在各项专业业务上,为每个具体业务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并以各行部(部门)为评价对象,由各行部(部门)负责将业绩评价奖励落实到直接有关人员。
(二)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健全经营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创利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首先把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开业一年以上的所有经营机构,制定了等级机构评定指标体系,机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效益、规模、质量、资产(客户)结构、业务和平安等六个方面;然后对各方面具体指标确定权重、基本分、金额及其评价的计算模式;最后得出机构评定结果并和机构行长年薪挂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其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制度。
美国会计专 家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创制了“平衡记分卡”(BalancedScorecard),该卡由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组成。之所以取名为“平衡记分卡”,是因为要平衡兼顾战略和战术、长期和短期目标、财务和非财务衡量方法、滞后和先行指标以及外部和内部的业绩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估关注外部财务数据,已经快速地失去功能,不能为信息时代企业提供有效的规划工具。平衡记分卡首先在美国的众多企业得到实施,现在已经推广到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实施过平衡记分卡项目的中国企业的高级经理们谈及战略和绩效管理时,都非常称赞平衡记分卡对其实践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平衡记分卡的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方面贯穿于十个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营销服务部、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组织部、营销业务部、培训组织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十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三、比较和分析
(一)传统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1.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建立在传统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财务衡量为主
这些数据对有形资产的刻画淋漓尽致,但在对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而恰恰是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包括员工技能、员工干劲和灵活性、顾客忠诚度、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等)对当今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经营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功能。
2.传统业绩衡量系统注重企业内部,这在卖方市场情况下的确奏效,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厂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无法再狂傲自大,否则便会失去顾客
因此,在业绩衡量系统中,除了把视野投向内部经营过程外,还必须投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如何吸引顾客、如何令股东满足、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赢得公众的好口碑。
3.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偏重于对过去活动结果的财务衡量,并针对这些结果作出某些战术性反馈,控制短期经营活动,以维持短期的财务成果
这导致公司急功近利,在短期业绩方面投资过多,在长期的价值创造方面,非凡是在有助于企业成长的无形的知识、智力资产方面投资过少,甚至削减这方面的投资,以至于抑制了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能力。而今天的企业面临的是快速多变的经营环境,因此需要主动把握未来,努力提高未来绩效。换言之,企业必须主动制定长远战略,作出“前馈性”反应。因此,企业业绩衡量系统也应衡量未来业绩的驱动因素。
(二)商业银行和新华人寿的比较
相比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容显得有些单薄,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摘要: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计分方法不够科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定量计分中过于注重对专项业务的考核,而对系统性的、整体上的定量几乎没有考虑到;和之相反,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虽然从整个体系上进行考核,但没有注重到具体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业务和整体的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未能有效结合。两家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是一种离散型的结合,未实现有机地融合,而只是不同层面的一种补充和被补充的松散结合关系。而定性指标处于对定量指标的补充位置,这就不能像新华人寿的平衡记分卡一样实现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从银行长远发展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对系统内部的经营绩效评价新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的深化,现行的评价体系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
1.评价定位模糊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绩效评价存在定位不明确新问题,集中表现为摘要: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和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成绩的评价不分;内部评价和内部考核不分,导致评价侧重点和目的被扭曲,评价过程的主观成份增大,影响内部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2.评价指标的设置游离于经营目标
(1)在指标的设置和权重的分布上未能真正实现“三性”的协调统一,往往顾此失彼;(2)过度重视短期财务结果,易助长一些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投机行为,最终影响经营效益的持续增长;(3)缺乏对分支机构成长性和贡献度等经营性指标的衡量,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评价指标的设置过于僵化和趋同;(5)缺乏对当今竞争环境下非财务因素的反映和关注,更是目前评价体系的缺失。
3.评价的时效性有待改进
评价还基本停留在会计年度上,虽然部分行在办法中也强调了年度内不同期间的评价,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仍属于重结果的“秋后算账”,对评价客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导向性不强,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4.评价结果的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内部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基本上来自于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由于技术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数据失真现象并不鲜见,加之其他如人为操作的因素,评价结果的失真情况比较普遍。
(四)新华人寿存在的不足
在平衡记分卡的指导下,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会更为有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功能,以使企业达到理想的目标。相比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较为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摘要:
1.在定量指标方面缺乏发展性指标
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应该动静结合,多采用动态指标。财务绩效评价本身的不足之处就是对过去业绩的评价,采用发展性指标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趋向,有一定的规律。
2.对现金流量指标不够重视
新华人寿绩效考核系统的定量指标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中,对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量的指标关注比较少。而投资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和经理对企业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能力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机构用以实现其财务责任的是现金,而非收益。因此,评价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是经营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之一。
结语
从整体上来说,新华人寿的绩效考 核系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运用平衡记分卡的案例。成功的平衡记分卡制度是把企业的战略和一整套财务和非财务性评估手段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手段,它将企业的使命和战略变成具体的目标和衡量内容,对每个员工而言,企业的战略不再是虚无缥渺的东西。通过对平衡记分卡的分解,每个员工都可以看到自己的努力将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发生什么样的功能;每个员工都可以主动思索并建议企业作某些改进。传统企业管理中由上级制定目标计划、下级严格遵照执行而不问目标计划适宜性的“单循环反馈过程”被互动的“双循环反馈过程”所取代。随着平衡记分卡的推广,它的用途也日益得到发掘,这些用途包括摘要:阐明战略并就战略达成共识;在整个组织中传播战略;把部门和个人的目标和这一战略相联系;把战略目标和长期的具体目标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对战略计划进行确认和联系;对战略进行定期和有序的总结;利用反馈的信息改进战略。
因此,可以说,平衡记分卡是一个传播企业使命和战略的系统,一个告知雇员什么是促使企业成功的业绩驱动因素的系统,一个学习的系统,而不是竭力让个人和组织的各个单位和事先制订的计划保持一致的传统控制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记分卡已不再仅仅是一个业绩衡量系统,而是一个战略管理系统。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大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在学生入学前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发放的贷款,是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和完善,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信贷行为。目前,__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办理。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高校贫困学生的70%以上来自农村。因此,大力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既能帮助贫困学生完成正常学业,又能有效化解信贷风险,同时也是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有着点多面广、贴近农民的优势,理应大力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开办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业务发展缓慢。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面临的问题
1、收益低,管理成本高。
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名学生每年贷款一般不超过6000元,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上浮。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多为定期储蓄,资金成本高,造成存贷款利差较小,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一般农户贷款利率上浮50%-90%相比,农村信用社收益较低。由于贷款额度小,人数多,分散,且收回期长,形不成规模效益。同时,信用社网点面临着人员较少的尴尬境地,不利于贷款管理和催收,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2、贷款风险大。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规定可办理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两种方式,但由于学生存在远在外地、不易联系的情况,实际操作中往往选择对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保证担保贷款的方式。按农村信用社的要求,贷款对象应是经济条件较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信用户。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由于家庭比较贫困,一般不是信用户,亲友也往往无力提供担保。一旦发放了这种贷款,大大加重了贷款风险。同时,当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学生毕业后往往找不到工作,或薪酬较低,也无力偿还贷款。另外,部分学生及家长认为助学贷款是国家扶贫贷款,存在盲目借贷和赖债不还的思想。
3、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贴息,同时按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4%由学校及财政部门向农村信用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但由于高校和经办农村信用社贷款数据核对不一致、理解有偏差及地方财政贴息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未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也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据统计,某县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自20__年第三季度至20__年9月份一直未拨付,欠息8141元。
4、贷款限制条件多。
《__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只对考取__省内的69所高校录取生办理,而考取外省市高校的贫困学生则不具备办理该项贷款的条件,使一些优秀的贫困学生面临上不起学的危险,降低了贫困学生受益面。同时,该项贷款一般只发放学费贷款,额度较小,不超过每年6000元。
5、宣传不到位。
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几年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公众、经办金融机构及学校对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精神理解不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对该项业务的办理程序不很清楚,有的学生根本不了解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
6、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往往与经办信用社相距很远,联系极不方便,农村信用社很难及时获得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等涉及信贷风险的信息,特别是学生毕业后工作不固定,居无定所,手机号码更换频繁,信用社与其联系的难度可想而知,也直接影响了贷款的催收和偿还;另一方面,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扶持涉及人行、财政、税务、教育等多个部门,农村信用社沟通难度较大,影响了扶持政策的落实。
二、促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的对策
1、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
农村信用社要树立新的营销理念,把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助学贷款业务;在高考期间设置贷款咨询服务台,印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手册,使广大学生和家长明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办理条件、操作流程。
2、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省学贷中心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按季将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农村信用社,同时,适当提高助学贷款的贴补利息,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
3、扩大贷款覆盖面,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应局限于考入本省69所高校的学生,而应将考入全国范围所有高校具有本省户籍的贫困学生纳入贷款资助范围,使更多的贫困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的好处。同时,将目前的贷款最高额度从6000元提高到10000元以内,既包括学费贷款,又包括生活贷款,使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4、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管理机制。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善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流程,加强贷款管理,保持与高校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在高校中的相关信息,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可对助学贷款单独建账、单独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对生源地助学贷款一方面要扩大担保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家庭贫困难以找到合适担保人的,要发放信用贷款。同时,为化解信贷风险,可尝试引入贷款保险机制。
关键字: 金融机构 资产质量 法律
一、为什么颁布了法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依然不好?
如同心脏血液循环质量决定于人体健康与生命,金融业的效益与安全决定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金融资产质量受到两个内在决定因素的影响:金融业务风险与金融资产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的大小与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高低对金融资产有直接的、内在的影响。
金融资产质量还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市场因素、政府因素和人际关系因素。金融业务虽然属于高风险行业,但是金融业又属于稳健经营的行业。所以,金融业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相当稳健与安全的。保障稳健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
金融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业务,金融风险本应是市场经济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金融市场秩序,法律防范风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风险方面,例如在《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种比例关系,第43 条规定了分业经营的内容,在第40条中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降低市场金融风险的。
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仍然不好,比《商业银行法》颁布前并没有好转。分析原因,笔者注意到这不仅仅是金融市场风险造成的,还有另外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来自于政府政策性业务和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二是社会人际关系文化影响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三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不良资产的比重占了金融机构银行不良资产总额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些非市场行为造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又是现有的法律不容易禁止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许多金融法律,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依然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
二、政府政策性业务与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
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银行有较大的影响,这同在现阶段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有关。根据我国的《宪法》第89条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管理权,第99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管理权。为什么我国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更直接呢?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还不够发达,人均资源比少。所以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更甚于需要一个强大的市场。所以,要解决我国12亿人的吃饭与就业,政府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安排一些政策性业务,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政府在法律上有权力,在动机上是善意的。问题出在效果方面,这部分不良资产高达40%,结果形成了一部分不良资产。而政府对这部分不良资产又不能承担法律上责任。
对于政策性业务形成不良资产问题,已经开始引起政府注意。改进措施是,现在初步将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开。在前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政府直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安排政策性业务已经减少了许多。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原来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二是新的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原有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不良资产主要有三个思路:第一是政策性解决的思路。因为所有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内容都是政策性的,风险也是政策性的,商业性的因素比较少,所以,这部分不良资产依然可以采取政策性的方法来解决。例如,国家发行特种债券冲抵商业银行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在财务会计方面豁免这部分不良资产。这部财务分损失从商业银行的亏损变为国家的损失。
第二个是法律解决的思路。既然所有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都是契约化的,不良资产的贷款程序也是按照银行的法定程序发放的,所以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可以按照法律对不良资产的规定,依法处理。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增加资本,相应的呆帐准备金也已经增加,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冲销到期的呆帐,不再形成银行的长期包袱。
第三个是商业化的思路。不良资产也是资产,是资产就还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问题在于价值实现的时间。采用市场化或商业化的方法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不良资产。银行将这部分不良资产的债权变成股权,然后打折在市场上卖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废品并没有丢弃,回收废品的单位依然可以将废物利用。废品的商业价值在于它的价值与价格的差距。不良资产已经形成呆帐,不能参加金融市场的周转如同“废品”一样。但是它依然有商业价值,只要将呆帐的商业价值与价格拉开距离,也会有单位来收购的。当然还有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其他许多方法,如果将多种方法综合起来使用,效果可能更好。
对于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由于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更要认真研究了。为什么在有关法律公布之后,依然继续形成这种类型的不良资产?这里涉及到“有法不依”的问题,而且是政府部门自己有法不依,政府部门的少数官员也有法不依。笔者认为,对政府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应该作一个划分,以1995年5月为界限。在此之前的可以称为“政府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在此之后再出现的这种不良资产应该称为“政府干预下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两种称谓有巨大的区别。前者的形成还没有法律限制,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出于善意,尽管形成了不良资产,还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但是,在1995年5月以后,由于政府的“政策性业务”或其他政府的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就应另当别论。由于此时已经有了法律,有了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业务,再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了。所以不能够再与前者使用同样的称谓,而应该叫“政府干预下行成的不良资产”。这部分不良资产出现的社会根源是深层的,它的出现意味着“有法不依”,反映着“执法不严”、显示着“违法不纠”,仍然反映着一个曾经争论过的问题:“权比法大,县官比法官高”。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已经制定了,有法好过无法,但是有法不依的后果是严重的,它损害了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自律观念,“有法不依”不如无法。现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要将这个方针贯彻到金融领域中去的话,就要改变金融领域和政府行政领导对有关金融法律的观念:对于法律不应看作是一种“工具”。过去我国曾经有过法律“工具论”,需要使用“工具”的时候,就想到法律。用完之后,就将法律放回到“工具箱”里。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为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东西了。依法治国就不会成为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会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理念、精神中的一种宝贵的思想资源。“工具论”还将人的行为与法割裂开来,人们是主体,法律只是客体,人们
的行为意识是内在的,法律永远是外在的。因此就永远会产生法律的意识,不会产生自觉的法律行为。而在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法律融入人们的心里,转化为人们的生活理念,体现于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的一种精神:法律至尊,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到达这个层次的时候,人们的生活一刻不可离开法律,但是人们的生活可以暂时离开工具。 依法治国是社会人文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奋斗的目标之一,政府应该像追求经济发展目标一样,将法治作为国家社会发展目标来追求;政府应该像确保经济发展目标一样,依法治国的目标也要确保;政府对经济工作有具体的数量化的指标,可以检查与评估;对于依法治国,政府也应该设定具体指标,对执法要检查和评估。只有政府在观念上摆正法律的位置,政府行使对经济的管理权时,才会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由政府干预的贷款形成的新的不良资产才会减少,最后达到杜绝。
三、人际关系文化影响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是在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在这种与商业文化环境有着相当大距离的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人的家庭关系和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如果说中国只有“企业家的文化”,而没有“企业文化”的话(笔者还没有来得及论证),就反映了“企业家个人与家庭的人际关系文化”,而不是“企业家与企业的文化关系”。从市场经济形成的文化来看,美国是以股东利益形了经济群体利益,日本是以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利益形成的“团队精神”,什么是我国的经济文化特征呢?不是股东利益文化,也不管理者与员工的团队文化,而是以家庭和亲属之间血亲与姻亲形成的“人际关系文化”。
由于人际关系文化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上,非理性而重人情的处理问题观念,也会产生金融资产的不良化。为了防止这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第43 条专门规定了限制关系人贷款的条款,特别在第52条第3款中还破天荒的规定了禁止对“亲属”和“朋友”的贷款。在过去的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中,确实存在着“十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的现象。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后的今天,再出现人际关系文化影响下的业务形成不良资产的现象时,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而非人情关系文化的经济。为什么美国成为了经济上的发达国家,排名世界第一位?为什么日本经济也发达了,排名世界第二位?除了大家都熟悉的原因之外,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是;美国的“股东利益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和日本的“管理者加员工利益至上”的企业文化是同经济发展的特点相吻合的。而我国的“家庭与亲戚利益为中心”人情关系文化与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提高所需要的文化是不适应的。
我们要发展经济,要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要化解金融风险,就要改变我们的经济文化,发掘我国历史上的“亲兄弟,明算帐”,或“酒香不怕巷子深”等优秀的经济文化和企业文化遗产,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与企业文化的优点,在发展经济和改善企业管理同时,也改良我们的经济和企业文化中的不适合部分,才会真正减少金融业务中“人情关系文化”的影响。
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
我国国有独资银行的资产质量差原因还包括银行管理自身的原因,国有银行比较注重扩张存款,发展贷款规模,不十分关心资产质量,不注意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水平,甚至还出现了“不计成本来存款,不讲效益放贷款”的现象。这些现在已经可以用许多的四个字的形容词来表示:“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政府点贷”,“帐外经营”,“贷款还息”,“贷新还旧”,“监守自盗”等。这些词组虽然简单,但是可以概括出我们现在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这些违法的经营同犯罪只差一丝的距离,过了这一丝,就是金融犯罪。
美国在80年生了金融机构5000亿美元“遗失”案件。“钱弄到哪里去了?通过对著名的26起金融数额较大的存贷社倒闭案的分析调查发现,是一些玩大钱的高手联合作案。他们就是存贷业中的硕鼠式的内线人物──穿西装革履的白领高级管理人员”。 美国国会为了防止80年代的这种大规模的金融犯罪,成立“打击全国金融机构诈骗渎职和不良行为”政府运作委员会。该会提出的一项研究的结果是:“我们筑起了厚墙;我们装备了摄像机;我们在保险箱上装定时器……所有这些控制装置是为了防止有人把钱偷走。可是,他们还是搞走很多很多的钱,可以从后门搞走巨款。抢劫银行最好的办法是自己拥有一家银行”。现在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发生了。
金融行业本是风险极大的行业,为此中央银行审批商业银行的标准极高。但是,一些已获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不顾法律与规章的约束,从事违规经营。这种在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和违规经营,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危害极大,对银行的安全运营影响极大。所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化解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基本上已经齐全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关于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等新的《刑法》的内容都颁布了。现在只有《证券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国务院和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也有250多个,从市场与证券企业管理意义上讲还是可以的。另外《信托法》还没有颁布,但是关于信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也有了,从市场和经营的角度看,也还够用了。所以,现在在金融领域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执法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执法,就是无效的执法。所以,在金融领域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第一是执法;第二是执法;第三还是执法。
从道德的层面看,法律惩罚少数人,道德引导大多数人。在我国的特有国情更加要注意采用道德的引导。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层次呈现多级化,银行的员工人呈现出
劳动力密集化的特点。市场与企业经营的道德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金融机构用市场与企业道德来引导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现在已经有了典型与榜样的指引,还应该建立更加普遍的基本的道德与素质训练,包括:“敬业精神”、“谨慎态度”、“周到服务”和“奉公守法”。 笔者曾经参观过美国第二大的信用卡银行,它是MBNA银行,总部在特拉华州。在这家银行总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所有门框横粱上,都用金光闪亮的金属制成了一行字:“把你自己当成顾客”。这是该行董事长提出的经营道德,他要求将这句话刻在所有的门框上,管理人员和员工们每次进出各个门的时候,就可以看到这句指引人们思想的道德警句。每天按看10次计算,每月看300次,每年看3600次,5年就要看18000次。接待我的管理服务部的高级副总裁斯克罗德先生在该行工作了9年了,他告诉我说这句话他看了23400次了,这句话已经不仅刻在银行的门框上,更铭刻在他的心里。这就是银行经营道德铭心刻骨的例子。我国的金融机构对此也可以借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原因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多种多样,互相起作用。法律对市场风险形成的不良资产起一定的限制作用,对其他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良资产,目前还难以限制,所以表面上看起来,法律不起多大作用、于是人们对法律本身产生了失望。这就是为什么颁布了法律,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依然不好的原因。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不能只靠法律,还要靠对行员的“道德说服”,要靠对政府的行政观念的改革,要靠对人际关系文化的改良等多种方法。每一种方法就象一味中药,要将这些“中药”配在一起,放入金融市场这个“大锅”之中,加水后文火煎熬,才能得到理想的中药汁液。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治疗,也要渐进地进行。中国有句老话,“欲速不达”,金融资产质量不好是历史与现行原因形成的,所以,治理不良资产问题时,“欲速不达”的道理也同样适用。
吴志攀
内容摘要 民间资本对促进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进银行公司治理作用极大,但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仍存在进入渠道狭窄、合格投资者缺乏、投资人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需要继续作好鼓励引导和监管。本文对__市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民间资本;问题;建议
近年来,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以及培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中,监管部门重视引进民间资本对促进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进银行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或得一定成效。但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仍存在进入渠道狭窄、合格投资者缺乏、投资人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需要继续作好鼓励引导和监管跟进。
1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基本情况
截止__年9月末,__辖内共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8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信用联社4家,村镇银行3家。实收资本总额15.18亿元,较__年末增加7.3亿元,增幅为92.64%。其中民间资本__亿元,占实收资本总额的53 %,较20__年末增加4.39亿元,增幅为__%。具体分布如下:城市商业银行的民营企业持股18 户__亿元,自然人持股748户1.20亿元, 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__%;4家农村信用联社的民营企业持股89户__亿元,自然人持股14214户2.98亿元,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96.71%;3家村镇银行民营企业持股9户0.41亿元,自然人持股27户1.11亿元,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80%。民间资本入股上述三类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呈现不同特点:城市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地方财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民间资本占比较少且构成分散,最大一户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只有3.55%,无代表民间资本的股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份在农村信用联社股本结构中占绝对比重,近年来各家联社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股权改造,一是将原有的资格股全部转化为投资股;二是坚持新增入股资金起点要求,新增自然人股单户额度在40万元至60万元以上, 新增法人股单户额度在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其中吸收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5%以上的民间资本法人股东有6户(盘县联社户、钟山联社户、水城联社户),股金结构得到一定改善。但由于多种原因,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至今实质上还只是“股金分红参与者”和“关联贷款申请人”的角色,并未真正获得决策和监督“发言权”,对完善法人治理和解决“内部人控制”作用十分有限。辖内3家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组建过程中合理引导股权设置,除主发起银行20%最大股份以外,其余80%民间资本股份相对集中,并吸纳进入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投资人有效参与和主导法人治理,资本“话语权”得到较好保障。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渠道还比较狭窄。__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银监会又出台了《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实行政策鼓励,但实际上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主要是由于法人银行机构类型单一,数量较少,有的机构对吸纳民间资本并不积极。以__为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城商行、农信联社和村镇银行。各农信联社虽然把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作为主要募股对象,但募股额度少,同时部分联社管控风险能力不强,个别联社不良贷款占比过高,以及普遍存在的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问题,民间投资进入比较审慎。民间资本对投资入股村镇银行一直高度关注,但因为组建指标有限、资本额度较小、进入门槛偏高等问题,大量民间资金隔着“玻璃门”看得见却进不来,全市3家村镇银行吸纳的__亿元民间投资中,本地资金只有0.45亿元。城商行资本金规模较大,近年来增资扩股也较多,但原有大股东为了保持相对控股地位,把募股对象主要限定为地方财政和国有控股企业,民间资本进入不多。
第二,符合监管要求的民企法人投资者比较稀缺,优化股权结构受到限制。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为主体的股东结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目标。根据监管法规要求,合格的法人股东应具备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比例在30%以上、不得以信贷资金入股等条件,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又愿意入股农信社的民企很难寻找。在实施股权改造工作中,监管部门要求应最大程度吸引法人企业入股,辖内农信联社也多方努力,但最终新增法人股比例仍然不到一半,股东分散、主要以自然人为主的股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由于辖内产业构成单一,农业产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入股银行的民企结构也比较单一,农村信用社增扩的6家入股比例在5%以上的民企股东中,有5家是煤炭企业。没有战略投资者性质的资金入股,没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几乎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入股。
第三,民间资本大量投资农村信用社但在经营管理上没有话语权。在我省农信社现行管理体制下,省联社发挥了绝对行政管理职能,县联社领导班子选配、考核、评价以及员工录用、分配办法等其他许多重大决策完全是省联社说了算,县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架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理事长需要向上负责的是省联社而不是投资者,县级联社更像是省联社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管理体制以及权益诉求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制约,尽管包括民企在内的民间资本参股农信社比例已经达到了95%以上,但除了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以及能够为自身实业扩张提供一定融资便利外,股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难调动,对解决农信社内部人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以及管控化解风险推动作用不大。相反,个别进入联社理事会的老板股东可能会通过信贷融资而产生关联交易风险。
3 思考与建议
第一,大力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培育一大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档次、行业多元化、具有一定战略经营意识的民企主体是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的前> !宣传有关鼓励性准入政策,各类法人银行机构在增资扩股时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门户,要深入细致进行募股推介,大力吸引符合条件的民企包括区域外优质民企参股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第二,继续强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前期股权改造初步解决了资格股转换和增资扩股问题,对集中与优化股权有帮助但作用不明显。当前应继续强力推动县联社组建为农商行,以组建农商行为契机,彻底改造现有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解决民间资本权重巨大而“话语权”薄弱的问题。上级监管部门应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敦促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履职方式,把独立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所有管理决策权归还给县联社(农商行)。
第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面对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以及投资人话语权将会逐步增加的实际,基层监管部门应重视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识别风险能力,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民间资本规范运作,严控关联控股、关联交易、过度分红、甚至圈钱抽逃等风险发生。既要立足于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当前农信社内部人控制、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落后等问题,又要防止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非理性控股情况的发生。
【摘要】 本文论述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在金融机构中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就商业银行和新华人寿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比较,指出两者间的异同和优劣,就其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比较;平衡记分卡
引 言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然而金融机构总目标对于金融机构内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而言,并不都是清晰可见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一套把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引向金融机构总目标的系统,而绩效评价系统恰恰可以通过衡量的内容在事前引导员工的行为;通过衡量的结果(同时配以奖惩激励制度)在事后促使员工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下一轮”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目标。因此,绩效评价系统是实现金融机构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是面向广大社会大众的“准公共部门”,其经营的好坏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就拿银行来说,如果有一套好的银行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对策,那么,1997年始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不会如此的旷日持久,也不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的好坏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选择较为典型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优劣,并着重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改革的方向,希望能够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目标的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这已经是经济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如新古典综合派代表萨缪尔森认为:“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很像别的企业,它们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它们的所有者赚钱。一个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企业,它为顾客提供某种劳务而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顾客那里接受报酬费。”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界定是:“这是一些介于有额外资金的储蓄和需要资金的借款者之间的企业,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集团是银行……”可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既然商业银行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财务效益目标就是绩效评价的核心。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评价体系各有特色,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另一类是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下面笔者就这两种评价体系分别介绍典型的评价方法。
(一)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它的评价系统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进一步推动全行各专项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全行经营利润计划的实现,根据全行效益创造的推动因素设立专项业务业绩评价项目,具体体现在:维护存量市场、拓展增量市场、控制资产风险、激发组织活力、做大中间业务。具体的评价设计包括奖励项目设定及奖励费用预算安排两大类。奖励项目分为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信贷资产质量、资金增值运作等)、市场拓展(贷款日均维护与拓展、存款日均维护与拓展等)、中间业务(工资业务、财险业务等)三类,并对每类项目详细确定目标金额和奖励费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认为专项业务业绩考评是分行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评价的补充,可以进一步促进各专业部室有效管理本专业业务的发展。因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把绩效评价的重点放在各项专业业务上,为每个具体业务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并以各行部(部门)为评价对象,由各行部(部门)负责将业绩评价奖励落实到直接有关人员。
(二)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健全经营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创利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首先把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开业一年以上的所有经营机构,制定了等级机构评定指标体系,机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效益、规模、质量、资产(客户)结构、业务和安全等六个方面;然后对各方面具体指标确定权重、基本分、金额及其评价的计算模式;最后得出机构评定结果并与机构行长年薪挂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其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制度。
美国会计专家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创制了“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该卡由财务、 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组成。之所以取名为“平衡记分卡”,是因为要平衡兼顾战略与战术、长期和短期目标、财务和非财务衡量方法、滞后和先行指标以及外部和内部的业绩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估关注外部财务数据,已经快速地失去作用,不能为信息时代企业提供有效的规划工具。平衡记分卡首先在美国的众多企业得到实施,现在已经推广到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实施过平衡记分卡项目的中国企业的高级经理们谈及战略与绩效管理时,都非常称赞平衡记分卡对其实践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平衡记分卡的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方面贯穿于十个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营销服务部、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组织部、营销业务部、培训组织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十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三、比较与分析
(一)传统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1.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建立在传统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财务衡量为主
这些数据对有形资产的刻画淋漓尽致,但在对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而恰恰是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包括员工技能、员工干劲和灵活性、顾客忠诚度、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等)对当今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经营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传统业绩衡量系统注重企业内部,这在卖方市场情况下的确奏效,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厂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无法再狂傲自大,否则便会失去顾客
因此,在业绩衡量系统中,除了把视野投向内部经营过程外,还必须投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如何吸引顾客、如何令股东满意、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赢得公众的好口碑。
3.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偏重于对过去活动结果的财务衡量,并针对这些结果作出某些战术性反馈,控制短期经营活动,以维持短期的财务成果
这导致公司急功近利,在短期业绩方面投资过多,在长期的价值创造方面,特别是在有助于企业成长的无形的知识、智力资产方面投资过少,甚至削减这方面的投资,以至于抑制了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能力。而今天的企业面临的是快速多变的经营环境,因此需要主动把握未来,努力提高未来绩效。换言之,企业必须主动制定长远战略,作出“前馈性”反应。因此,企业业绩衡量系统也应衡量未来业绩的驱动因素。 (二)商业银行与新华人寿的比较
相比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容显得有些单薄,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计分方法不够科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定量计分中过于注重对专项业务的考核,而对系统性的、整体上的定量几乎没有考虑到;与之相反,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虽然从整个体系上进行考核,但没有注重到具体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业务和整体的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未能有效结合。两家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是一种离散型的结合,未实现有机地融合,而只是不同层面的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松散结合关系。而定性指标处于对定量指标的补充位置,这就不能像新华人寿的平衡记分卡一样实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从银行长远发展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对系统内部的经营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的深化,现行的评价体系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
1.评价定位模糊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绩效评价存在定位不明确问题,集中表现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与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成绩的评价不分;内部评价与内部考核不分,导致评价侧重点与目的被扭曲,评价过程的主观成份增大,影响内部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2.评价指标的设置游离于经营目标
(1)在指标的设置与权重的分布上未能真正实现“三性”的协调统一,往往顾此失彼;(2)过度重视短期财务结果,易助长一些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投机行为,最终影响经营效益的持续增长;(3)缺乏对分支机构成长性与贡献度等经营性指标的衡量,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评价指标的设置过于僵化和趋同;(5)缺乏对当今竞争环境下非财务因素的反映和关注,更是目前评价体系的缺失。
3.评价的时效性有待改进
评价还基本停留在会计年度上,虽然部分行在办法中也强调了年度内不同期间的评价,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仍属于重结果的“秋后算账”,对评价客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导向性不强,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4.评价结果的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内部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基本上来自于财务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由于技术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数据失真现象并不鲜见,加之其他如人为操作的因素,评价结果的失真情况比较普遍。
(四)新华人寿存在的不足
在平衡记分卡的指导下,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会更为有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使企业达到理想的目标。相比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较为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在定量指标方面缺乏发展性指标
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应该动静结合,多采用动态指标。财务绩效评价本身的不足之处就是对过去业绩的评价,采用发展性指标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趋势,有一定的规律。
2.对现金流量指标不够重视
新华人寿绩效考核系统的定量指标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中,对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量的指标关注比较少。而投资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和经理对企业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能力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机构用以实现其财务责任的是现金,而非收益。因此,评价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是经营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之一。
结 语
从整体上来说,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运用平衡记分卡的案例。成功的平衡记分卡制度是 把企业的战略和一整套财务和非财务性评估手段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手段,它将企业的使命和战略变成具体的目标和衡量内容,对每个员工而言,企业的战略不再是虚无缥渺的东西。通过对平衡记分卡的分解,每个员工都可以看到自己的努力将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发生什么样的作用;每个员工都可以主动思考并建议企业作某些改进。传统企业管理中由上级制定目标计划、下级严格遵照执行而不问目标计划适宜性的“单循环反馈过程”被互动的“双循环反馈过程”所取代。随着平衡记分卡的推广,它的用途也日益得到发掘,这些用途包括:阐明战略并就战略达成共识;在整个组织中传播战略;把部门和个人的目标与这一战略相联系;把战略目标与长期的具体目标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对战略计划进行确认和联系;对战略进行定期和有序的总结;利用反馈的信息改进战略。
因此,可以说,平衡记分卡是一个传播企业使命和战略的系统,一个告知雇员什么是促使企业成功的业绩驱动因素的系统,一个学习的系统,而不是竭力让个人和组织的各个单位与事先制订的计划保持一致的传统控制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记分卡已不再仅仅是一个业绩衡量系统,而是一个战略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