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3 08:21: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1篇的农业科技服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一半,然而农业劳动生产率仅是工业、现代服务业的1/10。为使农村生产力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行农业科技服务,努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服务是实现农业工业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于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摆在我省政府和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对我省传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传统农业科技服务面临的危机,并初步探索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同时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及对策。
一、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渐形成,并承担了农业新品种推广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田的开发和建设、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及发展农业产业化、合作化经营等任务,对全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和农业格局新局面的形成,河南省的农业现代化虽然得到了一定的进展,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仍然面临着生存危机。
(一)科技研发与农民需求脱节
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虽然一直在不断地发展,但效果并不理想。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农业科技服务需求的主体,因此,农业科技服务应该是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然而,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并没有对农民的需求进行深入地调研,因此对农民的帮助形成了“给的不要,要的不给”这样的供给局面。此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也是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不到美国的一半,真正达到规模应用的不到20%,多数农业科技项目被研发出来后根本不能充分发挥实际作用[2]。
(二)管理机制不畅
通过对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的现状调查发现,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管理机制存在有如下问题:第一,农业科技服务部门与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及农民组织之间难以形成长效、统一的管理机制,致使信息传递、沟通及反馈机制不能顺利进行。而农业科技服务部门人员没有深入农民,不了解农民对于农业科技的需求,同时上级部门也没有相关的政策鼓励,促使其向农民传递农业科技相关信息。第二,机构重叠、分工不明、多头管理导致科技服务体系运转成本高,效率低。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非常庞大且十分复杂,既有行政主管部门,又有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这就导致行政机构会插手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或遇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另外,政府必须要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勉强维持机构正常运作。而采用条块式管理模式又会导致组织间缺乏沟通,工作效率低下。
(三)人员服务能力不足
河南省位于我国中部,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相比,发展观念相对落后,科技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的机会较少,且大多与政府人员有一定的裙带关系。科技服务人员大多学历为本科以下,本身科技文化水平较低,对现代农业科技也缺乏了解,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能很好的为人民服务。另外,由于经费紧张、服务落后,公益性的农业服务部门功能大大削弱,很多农技人员利用推广平台做起个体生意,很多农技推广部门变成了卖种子、农药、化肥的小商店。
(四)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对农民个人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民不仅要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具备接受现代农业知识的能力和相应的应用技能,还应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敏锐的市场眼光。就河南省目前情况而言,大部分的农业劳动者接受的教育水平是小学和初中教育,大多不懂电脑和网络,没有接受过新技能和新知识的培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些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民开始向城镇转移,导致剩下的务农人员实际文化水平更低,这将严重阻碍我省的农业现代化。
(五)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低下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各种想要了解的信息,河南省的农业网站也在随之逐步发展。但目前河南省农业网站存在有很多问题,如农业信息更新速度慢、农业信息严重不足、农业信息分类不合理、农业平台使用复杂等,这将导致农户对网站的使用率不高。对于比较贫困的村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较落后,即使能买得起电脑,也支付不了昂贵的上网费用。另外网络媒体农业知识信息的传播经常与农民农耕的时间产生冲突,导致农民不能及时接收农业知识和信息。
二、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建议对策
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要想有效运行,真正发挥其作用,使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从中受益,就必须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由原来的主导作用变为引导作用,因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首先必须深入基层提供农户需要的信息技术服务。其次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要运用信息技术对市场进行监管,通过信息技术来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农户对新技术的使用积极性。最后,加强农业执法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管理,教给农民如何运用新技术鉴别生产资料的好坏,打击不法宣传,给农户提供一个良好的农业环境。
(二)推进农村科技服务改革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机关等单位具有一定能力的科技人员派到农业第一线,收集信息,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实现农业科技的有效转化利用[3]。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是一种创新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通过邀请一批农业科技专家,创建一个科技培训基地,指导当地的农业科技企业,将科技直接传授给农户,为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4]。
(三)注重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是现代农业化的迫切需要,是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水平的首要任务。首先,通过优厚的待遇吸引高校毕业生,从中选拔优秀人才,从而提高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整体水平。其次,加强培养农业技术服务型人才。培训之后,服务人员必须满足收集、分析、传播信息这三方面的要求,并且每个村至少要安排1名合格的农村信息服务员。另外,要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提高培训的质量。通过访谈、调查等方式了解农户的实际需求,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并合理安排培训,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深化农校教育改革,办好农业学校。政府应鼓励青年农业科技学生到群众中去,在实践中锻炼自己,使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得到完善。
(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知识水平,加强农民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在农业结构调整阶段,只有综合素质较高的农民才能掌握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和管理技术,因此,河南省农村建设迫切需要一批有知识、会技术、懂管理的农业经营者,从而提高农村的生产效率。今后的一个阶段,应该把义务教育与农民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要充分发挥农广校、农函大等农民教育学校的作用,大力应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努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技能应用。同时,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改善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
(五)加强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搭建科技资源传播平台,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解决农民对农业信息技术的需求,从而加快农业经济的发展。经过多年的投入和建设,河南省农业信息服务方面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全国率先启动“落地入户”服务工程,农业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1]。充分发挥河南农业信息网、河南畜牧业信息网等网络的作用,同时完善各级农业信息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农村网络与电视、电话、广播等搭配应用,努力实现我省与全国的农业市场信息资源共享,扩大农业信息网络覆盖面,提高农民更快获取农业信息的能力。
三、我省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探索
农业科技现代化是实现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新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势在必行。下面对我省关于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探索过程进行简单概述。
(一)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自50年代这种模式就开始得以运作,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服务主体是河南省各级地方政府中的涉农站所和涉农政府部门,是政府支持建设的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科技服务体系。不同的机构有着不同的服务任务,但都围绕着国家的农业宏观计划进行服务,能较好地完成农业生产目标,并且对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进行重点推广。近年来,河南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了基层农技推广组织体系,组织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和农业科技特派员包村工作,通过鼓励政策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这一模式较为完善,自上而下,有利于统一协调和宏观管理,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产业型模式
产业型模式是农业科研单位和产业主体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农业科研单位主要解决理论与技术问题,而产业主体有偿提供研发的新技术和产品,并对产品进行规模性生产,实现风险和利益共同承担。农业科研与科技工作人员主要承担技术推广工作,将自己研发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过程,使得研发产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设立的科技贷款;二是对于推广类课题政府直接拨款;三是单位自筹资金。在推广方式上,一般采取技术的有偿转让或者直接把物化的技术出售给生产企业,由企业来予以推广。此外,通过技术的咨询与培训,从而实现农民对技术的掌握应用。这一模式适用于主体素质较高,距离技术园区较近,中间环节少效率较高,所以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三)基地型模式
基地型模式是将科技部门推广、基地示范园及农户结合起来的一种模式。通过科技经营,结合示范推广,建立起优良品种繁殖培育基地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基地,将自身的科技成果大范围推广,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六”以来,河南省引进新型优良品种400多个,推广先进农业技术30余项,基地建设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促进了农业科技的不断升级与创新,同时,对于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企业型模式
企业型模式是随着农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高效技术服务模式。这种模式灵活多样,适用于当地规模化生产程度较高的优势产业。有些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材料,因此比较关注原材料的生产状况及相关的技术的应用水平,为了确保原材料供应质量,有些企业会购买科技单位的相关技术,将技术推广给农民。如提供优良品种和回收农产品等。此外,还有些企业购买具有市场前景的农业技术进行推广,如增产苗、农药、农机具等。这些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农业技术推广、技术使用方法的咨询等。河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已有3万多家,规模生产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有6000多家,省级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有601家,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500多家[5]。因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河南省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五)合作型模式
合作型模式是农户和民间团体协会相结合的模式。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技术员和农业科技人员为骨干的民间协会为中心,通过这样的模式将农业科技传给农户。这一模式的主体大多是当地农业技术能人,并在当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所以对周围农民的影响和示范作用较大。其投入一般农民集资或义务奉献来解决。大多推广的农业技术适用性较强、成本低廉,有的则是农业技术能手将自己的经验技术向周围群众直接传授。随着农业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目前河南省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473家,约占全国总数的5.6%,资产总额58.1亿元[6]。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农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实现了粮食短缺向年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是农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服务,加快农业科技由传统服务模式向现代服务模式转变,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涉及各个方面的人员的切身利益,其运行结果关系着政府、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户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农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
作者:李小燕1 王慧芳2 单位:1.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2.黄河科技学院
【摘要】农业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科技服务质量正在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这就需要进一步对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的概念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对于实现城乡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且对相关的结构要素加以重视,在今后农业发展的进程中,通过不断的优化发展以及对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希望能够有效的实现我国农业产业的突出发展,为社会经济增长作出宝贵的贡献。
【关键词】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管理;基本特点;基本作用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产业,在社会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农业的主要地位始终没有得到忽视,随着现代技术水平的提升,我国各行各业都在利用技术的进步来突出各自领域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是进一步深化农业主体地位,优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社会的实践应用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业科技服务还存在众多的不足之处,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通过多方面的探索,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内涵
首先,农业作为发展的根本,对于我国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农业科技服务中,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在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为农业发展创造出来的一些优秀的成果,这些都是以农业科技的自然原理为基础得以实现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利用多种途径将这些发展成果传递为接纳者,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生产操作方式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在整个农业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农户自身,还有农业合作社以及相关的企业等,他们通过对科技的应用,将生产活动更加贴合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益,并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向科研者得到反馈。这是农业科技服务中两点重要的内涵。其次,在农业科技管理中,与农业科技服务具有一定的差异,在这一概念中主要是在科技流通的创新环节得以实现的,以参与主体为中心,通过特有的目标集合在一起,并且共同为这一目标作出努力,方式以及组织等相关的内容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整个过程中,都是由参与主体自行加以控制,对于现代化的农业发展建设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科技服务与农业科技管理的过程中,二者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不同点,例如前者更加注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能够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的发展,是一种外向性的表现形式。而后者是对现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与之相反,属于内向性的表现形式,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不但可以有效的促进整个农业发展水平的进步,还能使之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生态系统,在崇尚生态化的今天,这一系统的形成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特点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一个特点就是主体复杂性,因为在整合的过程中,其中涉及了众多的单位,例如农业企业,又包含了农业企业中的科研单位,还有合作社等等,这些都是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为农业创造了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其次是具有阶段明确性的特点,在农姜晓峰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五队辽宁鞍山114000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贯穿在整个农业服务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创新以及流通的过程中,这一变化极为明显。在创新阶段,主要是农业院校以及在企业中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对某一技术的发明与再创造。另外一个阶段是扩散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对技术加以推广,使得更多的农户了解科技手段,应用科技手段。还有一个阶段属于接纳阶段,科技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还是需要得到应用效果的见证,只有农户看到了发展的希望,才能普遍的接受这一技术手段,所以在科研成果的接纳阶段,更加需要对某一科技的认知,为今后农业的创新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最后一个阶段是对信息的反馈,整个农业科技推广的过程中,只有发现不足并且改正不足才能实现农业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因此才要向农业科研机构反馈信息。
3、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作用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主要是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众所周知,在我国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的发展十分显著,但是乡镇却在资源以及发展途径上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影响,这是造成城乡发展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如果城乡经济的差距不能有效的缩短,那么对于乡镇居民的生活以及收入等都会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一情况,通过将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能够得以实现。在内外兼修的发展契机下,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赋权”的方式激发其潜力,同时加大外部资金的投入,共同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我国城乡之间的距离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缩短,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理念以及资本。另外,可分层性地为农民提供科技成果。农民按照其生产规模还可被分为大户与散户,兼业户与纯农户,他们之间由于生产规模与收入来源不同导致的风险承担的预期也有差别。相比而言,大户与纯农户对农业新技术更具有敏感性,但在采用新技术时具有保守性;散户与兼业户由于其生产规模较小,收入来源多样,因此对新技术的采用具有滞后性,但在模仿先进农户时又具有积极性。另外,按照农民新科技采纳的时间长短,又可将农户采纳者分为创新者、早期采纳者、中期采纳者与落后者等。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要求对不同的农户采取区分性原则,不能进行填鸭式的科技注入,必须依据不同的农户生产心理与生产模式去推广一项科技成果。
4、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信息化的推进和农民素质的普遍提升,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只有通过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宏观上的指导与微观上的观察来调各种体系内部的主体,从而形成一个富有活力的系统,各体系之间才能形成有效沟通与对接,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作者:姜晓峰 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五队
摘要:结合濮阳市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濮阳市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并从加大气象科技创新力度、做好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加大投入,提升气象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发展农业气候资源和充分利用新技术4个方面来处理应对气象农业科技服务中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气象为农业科技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关键问题;应对措施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加剧,极端灾害性天气事件不断增多,干旱、洪涝、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黄河下游,属于黄河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地处北温带,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春季多干旱风沙,夏季炎热雨量较为集中,秋季晴和日照时间长,冬季干旱少雨雪。年平均气温在13℃左右,夏季极端最高气温为43.1℃,冬季极端最低气温为-21℃。年无霜期为200d,年平均降水量为500~600mm。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下,濮阳市出现灾害性天气的次数以及强度都明显增加,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逐年增加。因此,加强气象农业科技服务,提升农业抵御气象灾害的能力,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
1.1投入不足对气象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提高的制约性
长期以来,虽然气象农业科技服务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气象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规划理念,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很容易向上级部门上缴有限的资金,而再次进行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更有甚者为了追求一时之利而不断破坏现有的资源,使资源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影响长远发展。资金投入不足是发展气象农业科技服务中最大的障碍,会对完善基础设施产生影响。
1.2气象预报技术差
若使气象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必须要研制出与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不同的产品,提供一系列的定时、定点、定量、精细化的预报产品。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受预报准确率的影响也很大。在基层气象部门中由于受到地方条件以及人员编制的限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较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级、高级工程师相对较少,在对有难度的数值预报产品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能力,很难达到定时、定点、定量的要求,这些都是影响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问题。
1.3气象农业科技服务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符
当今,科学技术推动了农业的快速发展,并且逐渐朝着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向迈进,但是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工作仍然根据传统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运作,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求,亟需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结合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特点和趋势不断对农业气象科技服务内容进行完善,尤其是要重点监测和预报精细化的经济作物。
2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对策
2.1加大气象科技创新力度
气象部门应加大气象科技创新力度,使农业气象科技服务不断得到提升。以春季抗旱、“三夏”收种气象服务工作作为重点,使农业气象科技服务的范围不断加大,结合春季和夏季干旱、关键农事季节做好人工增雨以及消雹作业,要把握好一切有利时机将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对气象信息预警平台、手机短信、广播喇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科技手段进行充分利用,及时和更新重大灾害性天气信息,并提出相关的防御措施,使气象农业科技服务不断得到提升[1]。
2.2做好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对濮阳市当地的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进行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加强预测和预防,不断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组织体系,将村镇中的气象负责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借助于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将相应时段内的重要天气信息以及为农服务策略及时,确保这些气象信息和服务策略可以传递到每个农民手中,使农民进行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提升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实现气象农业科技服务的最终目的[2]。
2.3加大投入,提升气象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气象部门应统筹规划,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大气象科技服务的投入力度,要像抓基本气象业务一样将气象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做好,为气象科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奠定基础。针对农业推出针对性强、科技含量好的气象服务产品,确保气象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可以得到大幅度提升,实现基础气象业务同气象科技服务进行有效结合,不断提升气象科技为农业服务的力度。
2.4发展农业气候资源,充分利用新技术
农业气象部门要对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和精准的农业进行有效整合,使气象科技服务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得到增强。为了使当地区域农业得到发展,气象部门需要为区域农业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和资源。另外,在为农业提供气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从而为农民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气象信息,确保农业生产[3-4]。
3结语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加剧,气象灾害对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逐渐加重。社会各界开始广泛关注起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对于气象部门来说,应对自身能力不断加强建设,树立起坚定的信念,提升气象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推动濮阳市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赵桂芳 单位:河南省濮阳市气象局
摘要:关于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主要阐述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农业科技服务;研究;信息化农业
科技是农业发展的动力,但农业科技要成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农业科技服务的介入,关于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关系着农业的快速与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国内研究的重点。本文对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现状做以介绍。
1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我国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称之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行政性色彩浓厚。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由政府的农业部门、服务现代农业生产的各行会组织、企业等组成,是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力的综合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系统。目前,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进行研究。杜华章(2010)运用SWOT分析方法,分别对江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内在优、劣势和外在机遇、挑战及其SWOT战略组合进行分析。提出了创新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运行机制、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多元化发展、创新农业科技多样化服务方式、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的整体科技文化素质、建立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相配套的政策保障环境等对策措施[1]。胡中应、胡浩(2014)又对社会资本对农业科技服务效率的影响进行研究,发现农户社会资本对农业科技服务效率有显著影响,社会资本的提高有利于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有效需求,也能刺激农业科技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达到供需双方的均衡状态,实现经济效率。因此,需要理顺沟通渠道加强联系、成立合作组织增进信任、加大财政补贴促进共赢,最终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的效率[2]。此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等新兴农业科技服务主体与农业科技服务专门化的研究逐渐增多,成为研究热点。
2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
早在20世纪我国学者便开始研究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研究内容主要关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模式、推广经验,目的在于在总结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的基础上,将发达国家先进做法本土化,从而研究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对策。李晓明、李家仪(1993)通过比较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与各国农业发展,认为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技推广体系,力争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特点的,能够经受市场竞争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3]。张朝华(2010)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注重科研、教育和推广服务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具有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高度重视农业教育与农业科技推广[4]。李庆堂(2014)通过分析法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模式,提出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应明确分工,高效落实;科研、教学与推广有机结合;充分借助企业与其他民间机构的力量;充分利用现代化推广手段;积极培训高素质的推广人才队伍[5]。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加强,近些年关于国外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效果明显,也是今后学者的研究重要内容之一。
3农业科技服务人员
农业科技服务人员是新时期农业科技服务的中坚力量,在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和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关于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行为、素质提升等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
3.1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行为研究
智华勇等(2007)通过对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其政府的投入对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的影响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难以发挥其公益性作用。因此,促进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改革将有助于提高资金投入的效果。李红梅(2008)对四川省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调查,认为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个人特征、环境特征及认知情况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推广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
3.2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素质提升的研究
姚波(2013)通过对目前科技人员服务三农行动的现实进行探讨,论述了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素质培养在新时期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培养应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任免机制,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知识文化水平,丰富培养形式,充实培养内容[6]。贺方圆(2014)则认为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素质应从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培养,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在农业实践中培养和管理服务人员,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实培养内容,不断更新和选拔农业科技创新人才[7]。
4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
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变革发展以及农业领域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探索农业信息化背景下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新体系和运行模式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余小高(2006)对在湖北省农业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提出湖北省的“服务站与信息员模式”“、农业大户与互联网及农户模式”“、龙头企业与互联网及农户模式”“、协会与农户模式”四种主要模式及其运行机制[8]。韦金河(2013)针对江苏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信息量大、管理分散的现状,提出一种基于“总店-分店便利店-生产基地”的多级信息网络架构,以实现覆盖全省的农村科技信息资源网络共享,农业科技成果可视化互动等功能[9]。农业信息是改变农民行为,改善农业经营结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此对于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研究势必日渐专业与成熟。
作者:刘帅 焦颖 单位:沈阳远大集团 辽宁职业学院
1杭州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现状
1.1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发展到了以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为主,农业科研部门、农民合作组织、科技特派员以及网络服务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1.1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是农业科技服务的主导力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技服务体系,仍然是目前农业科技服务的主要力量。全市现有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农机类的推广机构213个,其中市本级拥有植保土肥、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种子5家专业技术推广站,各县(市)、区设有专业技术推广机构32个,全市有9个县(市)、区建立了176个乡镇农技推广中心或综合性的农技服务站,另尚有少量乡镇设有农业、兽医、农机等专业性农技站。这一体系其推广主体是自上而下,由各级政府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成,推广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事业拨款,它对提高我市农业科技水平、促进农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1.2农业科研单位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全市现有市级农业科研单位1家;区级2家(萧山、余杭);企业及民营科研单位若干家。2004年市委、市政府对原4个市级科研单位进行整合,成立了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科研单位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承担了科技创新的主要任务,通过提供优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市农科院2006年新立科研项目43项,申请专利3项,有3个品种通过省审(认)定;建立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29个,达到1346•7hm2,年增效益2779.5万元;重点推广自主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10个和自主研究或引进的新技术5项,示范推广面积达1•17万hm2,增社会经济效益达9218.7万元;每年培训农民5000人以上。这一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品种、技术服务,由于所提供的品种、技术针对性强、效果好,从而显著提高了科研成果的应用率,其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这一服务主体的服务面相对比较小。
1.1.3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初露端倪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组织社员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生产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据市农业局的调查,到2006年底,全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2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90个,农民专业协会105个,专业联合组织17个。这些合作组织有成员7.82万个,带动农户28.41万户,联结基地6•11万hm2。自2003年以来,杭州市有4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另据市农科院对252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合作社已覆盖都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它们共开展培训2307期,培训人员44596人次;各类信息7210条;发放技术资料121176份;申请商标10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为农民提供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和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1.4科技特派员成为农业科技服务的一支生力军
自2005年起,杭州市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部门选派150名科技人员到乡镇担任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项目为载体开展科技示范、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工作,发挥指导、参谋、带动和桥梁作用。据统计,首届科技特派员为农村、农民做好事办实事共438件;发放科普资料14万份;举办各类农技培训班866期;培训农民达3.3万余人次;帮助农民就业1.1万余人次;建立示范区0•47万hm2;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500个;扶持企业137家;帮助创办各类协会38家;创建利益共同体104家;增加农民收入1.3亿元;实现产值3.7亿元,取得令人欣喜的成绩。实践表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在科技与农民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直接联系的机制和平台,既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科技的迫切要求,改变了农村基层人才匮乏的状况,也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1.2农业科技服务方式向多样化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技术服务也有了较快的发展,杭州龙网、杭州农业科技网、市农口部门门户网站都能够为农民提供网上技术咨询、农产品产销信息等服务。市农科院先后开发了杭州农业专家系统、农民网上教育培训系统等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菜单式服务;市农业局建立了农业标准、农业新品种等8大类数据库;全市建立了农技110,接受农民电话或网上咨询。据了解,2006年农技110全年咨询问题1897个、咨询电话303个;网上咨询1587个、咨询人次数达9340人次;杭州龙网首页日均点击率1866人次,页面浏览日平均11566人次;杭州农业科技信息网年点击数达65万人次。网络服务大大丰富了原有的服务方式,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
1.3农业科技服务内容有了进一步拓展
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新品种和新技术,通过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来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农产品推介会、农产品进社区、农产品产销信息等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产品与市场的对接服务;通过品牌培育来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开展农产品检测为农民提供产中、产后服务;为农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等技术服务也已开始起步。据了解2006年仅市农展会参展企业就达400多家;杭州农网产销信息3637条;到2006年底,全市拥有市级以上著名商标108个,市级以上名牌新产品143个;2006年市本级2个检测单位为133个无公害基地、66个无公害农产品、及部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供检测服务。
1.4农业科技队伍服务能力有了一定提高
2007年全市拥有各级各类农业技术人员2599人,其中,市本级262人,县(市)、区1139人,乡镇1198人。这支队伍基本覆盖了杭州市农业科技服务的全部领域,多年来一直承担着杭州市绝大多数农业科技服务任务,随着都市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推进,这支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煅练,服务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为杭州市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农业科技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1.5责任农技员制度建设开始起步
2006年,建德市进行基层农技队伍体系改革试点,至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农技人员现状为基础、农业产业为内容、责任制为核心,组织、考核、培训、保障为配套的制度体系;以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责任农技员为基础、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为补充的四级联动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余杭市把农业园区中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以及专业大户列入责任农技员范畴的做法,为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建设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2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一体化的格局尚未形成,科研与推广脱节现象依然存在
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自成体系,科研、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生产应用各环节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系。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一方面在成果推广中既无推广网络支撑又无推广经费,缺乏推广手段,影响了农业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速度和广度;而另一方面是农技推广部门缺乏新技术来源。二是科研单位对生产实际的问题了解不够全面,有些研究缺乏针对性,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而农技推广部门缺乏研究能力无法解决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问题。三是科研推广各自为政,试验示范小而散,低水平重复等情况随处可见,导致力量分散,资源浪费。
2.2区域性农技服务组织尚未建立,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带建设对科技的需求
现有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主要还是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以行政区域划分为主的依附于行政的服务体系,这样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生产的新形势。尤其是一个乡镇一个农科员的状况,暂且不论他们是否能把全部精力都用在农业科技服务上,即使他们把全部精力都用在了农业科技服务上,也根本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形势下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
2.3农技人员结构矛盾突出,素质有待提高
现代化的农业科技服务要求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综合服务,但现有农技人员队伍结构矛盾突出,基层农技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据市农业局调查,全市农学、畜牧类人员占到总人数的40%,而占种植业产值第一位的蔬菜的科技人员只占总人数的2.6%,果树也只有2.5%,花卉只占1.3%,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所急需的农产品加工方面几乎没有科技人员。从每千万元农业产值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看(见),全市平均为0.84人,蔬菜为0.17人,仅为全市平均数的20.2%,花卉为0.14人,仅为全市平均数的16.7%,而粮油为2.83人,是全市平均数的3.37倍。同时,杭州市农业科技人员中还存在年龄偏大,职称层次较低,知识老化等问题。
2.4基层农技人员数量不足,推广职能有待加强
2007年全市拥有各类农业技术人员2599人,与2004年相比,全市农业技术人员总数三年减少了379人,减少12.7%。人数减少主要在乡镇,其主要原因是自然退休和撒扩并后转岗所致。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普遍存在政、事、企不分的情况,技术推广和经营创收等职能交织在同一个机构中,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技术推广,从而削弱了农业科技推广职能。据对乡镇农技人员工作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一个乡镇农技人员负责2个以上产业技术推广的人数占71.11%,有53.33%的农技人员用于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少于总工作量的一半,有的乡镇农技人员大部份时间和精力从事行政性中心工作,反而将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放在次要位置,甚至完全放弃了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工作,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已经名存实亡,导致“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姓农不务农”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政府、农技人员和农民均不满意的局面。
2.5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不足,缺乏抓手
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不足,制约着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1.0%,发展中国家也在0.5%左右,但我国不足0.2%,人均经费更少。乡镇一级的农技部门大多是“只有人头费,没有工作经费”。目前硬件投入多,创新、推广投入少;重设施投入,轻队伍建设;投入分散,涉农投入缺乏有机协调的局面仍然存在。
2.6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组织缺乏技术支撑,科技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鼓励、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但现有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科技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各类人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部人员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3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3.1构建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新时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必须具有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业生产经营决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必须有效整合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资源,将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之中,整合现有科研、推广资源,构建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他们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均由大学派出,并实行定期轮换,这样的体制既能使科研单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生产实际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又能将研究成果在最短的时间内应用于生产。另一方面,现在实行的科技特派员制度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从市农科院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实施情况看,能有效地把科研与推广紧密结合,一个特派员下去,后面有一个团队支持,对解决生产实际中的问题效果非常好。为此建议,把农口的有关从事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事业单位整合起来,成立杭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中心),并与杭州市农科院联合,实行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县(市)区也成立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站,业务上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工作上赋予相应的职能。这样做既能有效解决科研、推广脱节的问题,又能避免人、财、物分散,大大提高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资源的综合效益。
3.2以县(市)区为中心,建立区域性农技服务组织
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有现代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予以支撑。一方面,原有的农技服务体制与现代农业对农技服务的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的快速发展以及以现行财政预算体制都为建立区域性农技服务组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具体做法是把现有隶属乡镇的农技人员全部集中到县一级农技推广中心,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科技服务。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够解决一人一站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能够与农业产业带建设紧密结合;三是能够解决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缺乏科技人员的问题;四是能够促进基层农技人员的有效流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提高;五是能够解决基层农技人员在岗不在位的问题,确保农技人员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农业科技服务中去。
3.3加强农技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三农能力
一是要改善队伍结构,从农业高等院校吸收年轻的优秀毕业生加入到农业科技服务队伍中来,特别是要加强产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的引进。二是要增加基层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数量,对现有农技人员队伍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建全、完善激励机制,深化职称评定制度的改革,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要打破学历、资历和外语等限制,可考虑设立针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农技推广师系列,注重考核推广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群众评价;改革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成果激励机制,建议设立农业科技推广奖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并在职称评定时视作科技进步奖,以激励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四是深化责任农技员制度,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做到职责分明、权利一致。
3.4加大农业科技服务投入、完善投入管理,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其投入增长的幅度应达到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与此同时,完善政府农业科技服务投入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农业科技服务投入的协调机制,改变部门分散投入的做法,提高投入的综合效益;二是增加对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的投入,建议设立农业科技推广专项,以改变农业科技队伍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三是改进项目管理办法,建议对事关全市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采用政府事先立项、科研推广一体化、滚动支持的方式以市级单位为主体进行实施,对服务区域性的、单项成熟技术的推广则可采用申报制的方式以区域性农技服务组织为主体进行实施。以充分发挥项目的载体和联结带动作用,通过项目把科研和推广有机地联系起来,把市、县、乡镇三级有机地联系起来,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农技推广缺乏抓手的问题。
3.5健全完善信息、培训服务体系,提升农民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对现有隶属于各部门的为农民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整合,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技含量;建议对现有分散的各自为政的培训体系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系统的培训体系———对基层农技人员实行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的轮训,对农民实行以掌握实用技术、拓宽综合知识、提高科技素质为主要目标的培训。
3.6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工作平台
努力改变杭州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社农户少、经营规模小、带动功能弱的“两小一弱”现象,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改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努力培育一批产业优势更强、服务功能更全、带动范围更广、作用更加明显、运作机制更优的合作社,使之成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最基层、最直接的工作平台。按照产业发展的需要,把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派驻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
[摘要]邵阳市是湖南省的农业大市,家庭农场发展独具特色。当前邵阳市三所地方性普通高等院校代表着邵阳市区域人才培养的最高水平,也代表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撑体系。三所院校在参与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参与地区农业科技服务方面均具有自我特色,无论是从专业设置还是从基本条件,均具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基于此,本文就邵阳市地方院校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服务对策,以期进一步促进邵阳市家庭农场的发展。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地方院校;邵阳市
1邵阳市地方院校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优势
第一,专业与职员匹配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农业科技服务。邵阳市三所高等院校均为地方性高等学校,具备培养大学生等高水平人才的资格和能力,其中邵阳学院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为家庭农场发展培养出农业科技服务人才。第二,科研成果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借鉴和引用。截至2016年底,邵阳学院已获得了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等各类科研项目685项;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等教学、科研成果奖146项;发表各类各专业学术论文4360篇,还有许多核心期刊、国家级重点期刊等,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第三,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有足够的参与基础。邵阳市三所地方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地方特色鲜明,有合适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发展所必备的专业基础条件。
2邵阳市地方院校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
从对三所地方高等院校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可能性分析上能看出,当前三所院校均具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家庭农场建设,有资格和实力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参与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科技服务意识不浓当前三所具有实力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地方性高等院校都具有较长的办学经历,人才培养经验丰富,但三所学校均有合并、升级、改革等经历,且均是在近几年或十几年内进行的,其文化底蕴并不是十分深厚,社会服务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近期内由多所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术学校合并而成的专科学院,其社会服务意识更差。这些学校存在于地区的时间不长,历经变迁次数较多,其本身的专业几乎全部被革新换潮。合并的学校,原来的班子成员依然在位,而统一管理的问题相当麻烦,思想不统一是当前学院自身发展最大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其无法思考自我稳定以外的其他服务性工作。2.2现有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从硬件、软件来看,许多设施未及时应用到家庭农场建设之中,现有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例如电气自动化研究所、小型内燃机及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等,可为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化设备出谋划策,甚至能够为家庭农场承接定制专用设备工具,然而现实是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对接和利用。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有多个农业领域的实验实习基地,为农业企业和沿海许多单位培养了较多农业类人才,但在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方面的贡献较小。2.3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途径不畅各所高等院校多数都在致力于寻求自身在发展方面的突破,如教师如何晋升、科研工作如何开展、课题如何申报、职称如何解决等。这种固化的观念一直存在,致使院校师生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要么停留于形成,要么不参与,要么反对,要么就是找不到参与服务的途径。院系许多教师非常注重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而看不到参与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意义。
3优化地方院校共同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对策
要加强地方院校参与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的意识引导,使其自觉地参与到家庭农场建设中来,并主动参与农业科技服务。3.1政府加强对地方院校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意识引导第一,确立财政投入的主体地位。政府机关要扮演财政供给主角,共同努力,有效注入相应的扶持资金,建立家庭农场专项服务资金和长效机制。第二,高效利用现有资金,优化资金投入结构。资金如何投、如何用等,地区农业部门应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和方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为当地家庭农场发展筹划专项财政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地方高校的投入更要如此[2]。3.2完善管理体制,发挥激励作用首先,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制度。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服务的先进和成功的经验,立足于邵阳市,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构建符合发展特点、地区规律、地方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服务路径的服务模式[3]。其次,逐步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利益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奖励制度。3.3改进课程设置,完善教学绩效评估体系地方院校应主动大胆地参与地方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在对家庭农场发展进行人才培养时,其培养课程设置必须深入考虑到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服务需求的现实情况,课程设置必须具有针对性[4]。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一方案和首要特征就是在农场中引入高新技术和管理手段。因此,地方院校的专业与课程设置应当突破传统的专业限制,立足于地方农业发展,为家庭农场发展做好准备。
作者:刘富建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摘要:文章以农业科技服务这个近年来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为主题,从西藏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以国内外农业科技服务研究热点为启发,分析了西藏现有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几个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行全方位科技服务,促使农村科技特派员及农业合作社等发挥实质性科技服务中介作用,多举措促使第三方力量投身农业科技服务等建议。
关键词:西藏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科技特派员
农业科技服务是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都高度关注的研究议题,在科技发展越来越迅猛的当今,如何将科技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更是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探讨。
1农业科技服务研究现状及启发
农业科技服务是联结着政府部门、农业科研工作者以及农民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同于以往单纯的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技服务重在通过“服务”方式帮助农民完成农业生产有关的决策与实践。进入21世纪以后,学者们对此概念进行了更深化的诠释。一些国外学者将农业科技服务的范畴扩大到农业生产技术转移之外的农业发展管理技能转移以及农作物生产、市场开发、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知识转移[1]。2001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版《国外农业推广——十二国经验及启示》总结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农业科技服务的大致进展情况。大体来讲,国外农业科技服务大多采用自下而上的服务模式,即在农村广建图书馆、综合信息服务中心、农村信息中心等,生产技术有关的科技发展信息、农产品及其附加品流通有关的市场变化信息等都通过这些服务站点连接到农民。国内学者对于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同西方学者的做法有相同之处,但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较为重视农业科技服务有关的组织机构、基础设施、政策支撑环境等要素,以及政府为主导的多方社会力量的运作机制问题。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国家的层面分析总结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必要性以及构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组织框架的紧迫性,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都将政府主导的传统农技服务机构列为其中最基本的部分,另外加入了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种农业科技服务机构[2]。另一方面学者对于地方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也较多,主要观点是科技服务有关知识、人才、资金以及制度经验等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呈倒立锥形结构,到农业科技服务的真正对象——农民这一层次,这些要素的数量太少质量太差,导致很多好思路、好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真正效用。这些研究成果对于西藏农业科技服务的研究都是有益的借鉴,但也不能全部照搬。国外的做法有着发达农业的背景,不一定适合西藏的农业发展现状,国内的很多研究亦是如此,比如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的发展程度在西藏还十分有限,未来发展空间也受地理环境、自然气候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但这些研究提到的农业科技服务有关知识、人才、资金以及制度经验、信息技术等内容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何更公平地分配各种资源、如何更顺畅地构建服务体系、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都成为完善西藏农业科技服务应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2西藏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科技服务对于产业化生产的推动不够
农业产业化,是就某地区的支柱产业进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等的一种现代产业模式[3]。西藏的农业产业化开展得较晚,在近些年的大力推进中取得不小成就,但仍存在产业布局不够完善、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科技含量不高等问题。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的产业化代表——净土健康产业为例,其市场机制方面也只是实现了初级市场化,产品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够高[4]。另外,很多产业项目的设计初衷需要配套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手段,但由于现实地理气候、土壤条件等限制,很多项目在开展过程中科技利用与服务无法同轨,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2.2农业科技服务的中介环节——科技特派员发挥实效欠缺
西藏的科技特派员大多数由各地乡村中的种养殖能手或学历稍高的村民构成,他们不同于最初的涉农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出身的科技特派员具备较为全面农科技术,很多人只能在种植用药的基础性技术方面发挥作用。加上目前针对农村科技特派员的技术培训内容不够全面、时间不够充裕、技术不够深入,结果是很多地方的科技特派员无法有效完成技术传播的中介作用,更无法达到西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针对科技特派员提出的工作职责要求,如围绕高产种植等区域特色产业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展开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当地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利用自身资源和信息优势,跑市场、促流通、形成销售网络等。
2.3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发挥科技服务的中介作用
西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上缺乏统一政策指导和有效规范管理,很多合作社的成立并未经过全面的规划设计,成立后在管理体制、发展方向等方面无法适时调整,普遍缺乏通过科技力量助推自身上升进阶的意识与能力,表现出的特征是数量众多但质量不高,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低,市场运作能力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其次,各地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地农户利益联结不够,合作社仅有的一些科技元素无法辐射带动到农户,难以发挥科技推广服务的中介作用。
2.4农业科技服务的第三方力量培育不够
科研院所、高校及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进入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挥作用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但从西藏的现有情况看,这些第三方力量与农业生产或销售的联系不够强,在某些产业项目中有少数涉足的第三方力量,但也存在合作规模小、影响力不够等问题。作为第三方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农高校,在人才培养上缺乏对实际运用及操作能力的注重,未能从农业科技服务的项目实践中开展教研,导致相关专业毕业生短期内难以完全进入工作状态。涉农科研院所开展的一些研究需要特定设施条件,研究成果缺乏实际适用性。
3完善西藏农业科技服务的几点对策
现代农业不同于精耕细作或广种薄收的传统农业,科技对于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对于农业资源禀赋并不丰富的西藏来说,科技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一些农业大省在农业科技上已经超越以机械和化学品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进入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形成了更高版本的现代农业。但西藏农业科技的发展不能唯马首是瞻,应立足本地条件,有的放矢,一步一个台阶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为西藏的现代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3.1针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求展开多方位科技服务
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利于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应顺势因地制宜地推出利于本地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和举措。农业科技服务的政策导向,应坚持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坚持科技惠及民生,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资源统筹配置,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对于农业产业化的服务应该是多方位的,农业科技服务的制度化过程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管理体系的过程,在服务方式上要妥善处理好作物产量与经济效益、短期利益与生态环境等关系。从农业产业支撑体系看,科技服务应是内在化的一个支撑点,以科技推进农业生产的基地化、产业发展的生态化,以科技构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以科技培育区域特色的龙头骨干企业。从农业产业外部环境看,科技服务应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切入发挥作用,使农业产业化的同时促进当地城镇化。
3.2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发挥特派员的科技推广服务功能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科技人员、科学技术、农民之间的三点一线关系,其核心是通过科技特派员将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根植于农村。由于西藏农村科技特派员大多采取当地培养的方法,导致很多特派员的各种素质或能力无法达到制度预期要求,但是这些当地特派员有着熟悉本地田野实际情况的优势,只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培训,便可以发挥基础性科技服务的作用。其次,应大力支持涉农科研院所技术人才、大专院校毕业生、企业出身技术人员等加入科技特派员行列,进驻乡镇综合服务中心,通过科技创业、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的有偿服务,加宽科技特派员以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的渠道,同时通过乡镇和村级科技特派员的联动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科技服务水平。
3.3强化农业合作社的科技服务能力
从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重视。西藏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数量上得到了大大提高,但整体发展水平并不高。从源头上看,很多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出于盲从心理,未在成立阶段接受产业选择、运行模式等综合指导。这就为我们提出了政府适当引导的重要性问题,在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转型、升级等各个关键环节的政策引导、智力协助、资金支持,是实现各类专业合作社具备较好质量的重要策略。优质农业合作社对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在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方面配以适当的科技要素,促进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农业科技的理解。对于无力购买科技资源的合作社,政府可搭桥金融部门为他们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农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投资,以此大力激活农村科技发展的生命力。
3.4多种举措积极培育农业科技服务的第三方力量
科研院所、涉农高校掌握着丰富的科技信息与资源,他们彼此间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间均受到单位制行政管理的影响,需要搭设联系桥梁才能形成互相联系与协调的关系。从激发措施上看,可大幅增加对科技运用有关研究的奖励,促使科研人员和高校专家研究方向转移,更多地关注农民群众真切的科技需求以及农业产业化对于科技发展提出的要求。同时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及涉农高校在农村地区建立试验基地,以专家团队带领地方农业生产规划及农村发展规划。政府可通过与科技服务第三方力量的沟通以优惠方式向农民群众转移科技服务产品,促进多方共赢。第三方力量与各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产业园区等关系可通过利益联动方式达成长期紧密合作,政府对项目进展、效益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与监督。
作者:旦增 单位: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科研处
[摘要]文章主要根据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的现状成效,提出了影响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因素,并根据这些影响因素提出了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应用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影响因素;建议
1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成效
近年来,河南省逐步探索研究了良种推广、科技入户、创建高产等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对农村购置农机的补贴金额呈现连年递增的趋势。实施科技人员下乡指导政策,提倡土地集约化管理,鼓励大企业家回乡承包土地,对种粮大户提供补贴。加强乡镇农业科技服务站点的建设,加大农业推广人员的队伍,在河南省内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指导农民种田,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对农民进行培训,将科技应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去。例如,我所看到过的汝州的益人实业公司,首先通过在农村承包农民的土地,然后再对土地进行划方圈整,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种植,公司负责种植、灌溉、喷洒农药、农收等全部工作,最后收获之后根据每家的土地面积进行平均分配,农民也可以将粮食存入该企业的粮食银行,该企业会给出一定的利息,当然也可以根据农民的意愿直接分钱或者分粮食。这可以成为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一种模式。
2影响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因素
2.1农业科技投入较低,市场化程度不高
对农业科技资金投入量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发展,目前我省在农业科研方面的资金投入量较少,一是省级的农业科研项目仅投资几万元,最多的农业招标项目也就投资十几万,在农业科研方面投资太少。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仅仅依靠政府的投资完全不能快速的服务于农业的发展,在加之社会涉农企业发展不完善。二是对基层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投资不足,影响了农业科技推广的效果,目前河南省县、乡两级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资来源,但是农技推广服务的费用却没有纳入预算,造成两级的人员没有农业科技科研经费,促成推广服务人员的浪费,制约了推广服务工作的进展,再加之部分的推广服务站点设施陈旧、设备老化、没有试验基地等原因,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只能通过亲身传教推广农业技术,这种服务模式相对太低,使得农业科技服务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2.2农民科技素质较低,运用农业技术能力有限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大部分的农民都是科技素质较低不能够快速地接受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使农业科技推广推广人员很难进行科技服务,农村劳动力中,没有受过教育的占5.2%,受过小学教育的占22.5%,受过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毕业的分别占60.4%、10.7%,可以得知,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下的劳动力比重为80.1%,农民的素质较低。科技需求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再之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新技术培训跟不上,导致农民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差,影响到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的速度和规模。目前,河南农村受培训教育的农民只有16.7%,其中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自愿参加培训的人数分别占总培训人数的24.3%、18.5%和37.2%,可见目前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依然不足。
2.3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化人才少
统计表明河南省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凭的有6398人,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930人,而农业科技创新人员的比例更低。这么的科技人才远不能满足河南省对于人才的需求。同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也导致农业技术人才更加缺乏。还有就是有的人接受过农业科技的专业化培训,但是却从事了其他工作,并且原来的从事农业科技研发的人员年纪相对较大,对新的知识接受速度不快,从而导致了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欠缺现象。
2.4不重视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农业的进步起重要作用,能够引导农民接受和使用农业科技,促进粮食的增产。由于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方面政府投资较少,要想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政府必须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省内的科研所和农业院校的农业实验室,都应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大投资,对此提供全方面的资金支持。但是我省目前的状况是政府对这些农业科研示范基地不重视,农业科研所或者高校的农业实验基地,大多数是自己建设、依靠自己的科研项目、成果奖金、科研经费等维持运转,政府没有提供资金支持,所以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规模太小不能引起重视,进而没有说服力,并且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所以起到带动和示范的效果。
3河南省农业科技服务的政策建议
3.1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一是政府投入,政府要加大农业科技的投资力度,设置专项专款,鼓励科研人员研发和推广服务工作,二是社会融资,鼓励社会大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创建涉农企业或者农村合作社,对从事研发或者推广的社会个体进行无息或者低利息贷款。
3.2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机制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的进步,政府要发动我省的各种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首先要利用好我省的农业科研所,对其科研所的工作人员提供资金支持,让其尽力研发新的品种或者新的农业技术,其次要充分利用好高校研发的农业科技成果,要完成农业高校实验室和政府农业科技服务站点的紧密对接,这样就能够充分地利用高校实验室研发出来的成果。最后要利用社会上的涉农企业,农业服务公司、农业专业化协会、农业大户等提供的工业服务。增加农业推广人员的进村服务率,只有做到科技成果推广给农民,农民接受使用了才是做到了农业科技服务的完善。
3.3提高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我省农民获得的农业科技主要是还是来源于县、乡两级的农技推广人员。因此必须重视培养基层农技人员的素质水平。一是利用好河南农业科研机构、高等教学的人才优势,对农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二是设置农技推广人员从业证书,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从事农技推广的人员必须拥有农技证书,考试要有针对性,内容要符合实际的需要,选择出具有较高农业技术基础的人员;三是组织大学生下乡支农,在农业院校宣传农业推广工作的优势,吸引大学生对从事农业推广的兴趣,帮助大学生在地头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指导农民应用农业科技。
3.4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应用能力
农业科技在农业方面推广是否顺利主要在于农民科技素质的水平和接受能力的大小,首先政府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要改变我省依靠农业推广人员进行农技推广的单一情况,要利用农业院校的资源,进行宣传推广。一是应用技术示范村的带动作用,以及组织农业推广人员下乡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等模式,实现对农业科技骨干人才得培养;二是注意推广方法的改变应该通俗易懂让农民懂得需要掌握的农业科技,方便在农业方面应用;三是全省各种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专业技术企业等积极参与,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提高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的途径,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进而使农民增产增收。
4结语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科研成果的载体,一方面要加大农业技术的研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重视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技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农民的科技素质,充分利用农业科研机构的资源,对农民进行农业科研培训使其应用农业科技从而推进我省的农业现代化进程。
作者:李丽丽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摘要通过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作用和地位进行深入的分析,来阐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基本作用,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在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农业科技服务先进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现有农业推广体系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为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新农村;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政策建议
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已经逐渐发展起来,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缺乏转化农业科研成果的机制。因此,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农业基本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现代化农业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深入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有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帮助农民增加经济收益,提高农业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科技服务的基础作用
1.1保障国家粮食供给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逐渐增多,预计我国在2030年的人口高峰是16亿。因此,在积极面对逐渐减少耕地面积的事实的同时,要尽可能保障粮食供给,既要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同时也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要重视农业结构优化、方式转变、设施完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强化科技等方面。大量实践表明,政府扶持并不能百分百地实现粮食面积稳定的结果,年年颁布新的政策显然不具备可行性,只有农业科技不断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不断完善,才能够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从而为粮食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
1.2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现阶段分析我国农业资源环境,实际上很难实现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其主要表现在:不合理的农业化学品投入,使水源和土壤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未科学合理地利用农作物秸秆,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对资源的过分依赖恶化了生态环境的质量等,诸上所述的问题不仅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生态安全产生了威胁。因此,站在建设新农村的立场上,加强研究自然资源利用技术,如土壤资源、水资源等,开发相关技术产品,如节约用地、节约用肥、节约用水等,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进一步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
2在新农村构建现代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2.1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步伐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想走出危机重重的困境,就需要加快改革步伐,越早改革,成本越低,风险越低。因此,应对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的途径与办法进行积极的探索,强化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力度,使社会化服务机制不断完善。同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协调好个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将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列为农村综合改革的重中之重,整体谋划改革过程。在统一的标准、领导和改革的要求下,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因地制宜地寻找切实可行的改革途径。重点改革结构设置、经费保障、债务化解、核定编制、界定职能和安置补充人员等内容,从而建立健全新的农技推广格局[1]。
2.2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农村工作办公室为代表,工商、供销、财政、农业、科技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到当中,为充分发挥出各部门的优势,应由政府副职领导来统筹关于建立政府协调领导小组的相关事宜,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在不过分依赖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政府的服务职能。
2.3创造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滞后从国家层面来讲是缺乏制度保障的直接表现。首先,虽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但是没有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及法律法规等配套政策,不合理的收费现象依然在日常管理中频繁出现。同时,工商部门无法登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其登记责任归属民政部门,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其法人的实体地位形同虚设,在贷款、签订合同、产品销售等方面大多数农民都存在疑惑。其次,在从事农业科技服务方面,对科研机构和农业大学缺乏制度性的激励和规范。最后,没有积极地调动农业企业参与到农村科技服务活动中,并缺少相关的制度激励和约束,尤其是在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放宽限制、财政支持等方面。因此,全国人大的立法步伐急需加快,使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及早确立,使相关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早出台。同时,制定把科研成果转化挂钩于各类农业科研人员薪资水平的相关制度。积极鼓励高等院校培养从事农村科技服务相关工作的人才,积极调动他们的热情,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2]。
2.4增加政府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财政支持力度需不断强化,农村科技服务专项基金的成立非常必要,为了降低“雁过拔毛”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尽可能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确保足额的专项扶持基金并落实到位。其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落实。优惠政策不仅要惠及农村专业合作组,而且要惠及其他的科技服务组织,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经营性服务收入可以免去对其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最后,增强政策借贷力度。各类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客观需求使借贷“门槛”适当的放宽,重点支持科技服务组织,尤其是农民自办的科技服务组织,积极地调动底子薄、劳力少的农户参与到当中[3]。
2.5充分发挥科研院和高等院校的作用
科研所及高等农业院校一直以来就是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创新的重要源头,其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如若没有科研所及农业大学的人才支持,势必会丧失科技服务的源头。因此,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性措施,对现有农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使科研院所及高等农业大学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在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引进等方面,制定奖励措施,积极地鼓励在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此外,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基本战略,鼓励本地技术人员通过专门的人才资源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妥善地解决在本地农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同时,积极地鼓励科研院所、大学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龙头企业、科技合作社等实现多种合作模式,为农民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专业化的科技服务[4]。
3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至关重要。现阶段,尽管在新农村建设中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业正在从传统转向现代化的道路上,通过政府、农民、相关组织机构、社会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势必会逐渐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为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陈保云 单位:云南省弥勒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一、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中心主体,对农业生产力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过程中,农民也是影响其成败的关键因素。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等。这类农民组织大都以无偿服务为主来提供科技服务,也有一些有偿经营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形式。这种由农民自发、带动组成的各行业协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最主观、最有效、最贴合实际的农业科技咨询、服务、示范。(2)典型模式:农村科技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农村科技合作组织形式,通过把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营销等农户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面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科技培训、科技和市场信息、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市场营销、组织农产品加工等服务。[3]农业科技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自主办理、监管合作社并获得最终收益的运行机制,调动了农民参与各个领域的积极性,也形成了农民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概念形式。在经营形式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相辅相成,贷款担保贴息与市场营销也快速普及、发展。农村科技合作社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运用先进农业科技生产的经济来源,激发了农民的潜力,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科技合作社最早是由湖南省双峰县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发展到2007年,入社农民共有6.5万人,社员人均年收入比当地农民高出300元以上,完成各种科技成果、生产技术达30多项。[3]
二、农业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我国的市场机制在不断发展完善,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龙头企业队伍逐渐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应运而生。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动态引导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制和试验,指导农户科学种植、养殖。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参股等利益机制来参与农业运作,根据市场动态进行针对性的农业科技服务。在实践中,龙头企业联合农户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保证农业生产、科技投入的各个细节步骤。(2)典型模式: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是围绕龙头企业创新服务开展的新型、市场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它是以国家农业科技长期规划为引导,农业专家辅助指导,结合农户、基地,以为龙头企业创收为核心目的的一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龙头企业以公司化的运行模式,形成“龙头企业+政府+高校+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结构,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政府搭台,高校参与,促成龙头企业经营产、供、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更好地根据市场需求,综合利用各方面资源,带动农民增收,发展自身企业,也为市场提供了优质、高性价比的产品。北京凯达恒业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河北香河绿色东方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天津海发珍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等[5]都是农业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的成功典范。
三、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适应性对策探析
(一)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分散当下农村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技术推广机构各自为政,科技服务资源整合不足,网络、新媒体的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尚不成熟,很难适应农民对农业技术个性化、综合性、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新型追求。虽然建国以来,随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资源也有了一定的积累,但多分布在各部门、各地区,不能充分发挥利用。加之,现行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还存在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政府和事业单位多功能重合、分工不明都影响了其运行效率,也导致了运行成本虚高。
2.农业科技服务环境有待改善农业科技服务政策支持难以到位。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如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确保公益性经费保障,提高人员素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是从法律高度规范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各部门也都开展了如“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有益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但总体上,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的相关政策多针对一方面或某个专项,系统性不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也有待加强协作、沟通。农业科技服务法律保障不太健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农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改定相对滞后。而针对一些专项的法规法律也缺乏细化,很难适应市场化的农业新环境。农业科技服务基础设施欠缺完善。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基础设施随着农业信息化的发展,建设了许多适应性的信息基础设施,便民服务也上了一个台阶。但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区差异很大,很多偏远地区还缺乏最基本的农产品检疫设备、生产设备,这都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和发展。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创新激励机制有待发展。农业科技模式创新是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新希望,而一个长效、完善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带动农业科技从业人员,增强农业科技活力和服务水平。
3.农业科技人才匮乏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农业科研辅助型、农民组织型还是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都依仗高、精、尖的高素质农业科技人才。而当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主要劳动力往往为教育背景单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的普通农民。受过农业科技高等教育的高校毕业生,也往往因为农村工作环境艰苦,工作待遇不高,选择了转业,很难留在农村基层。因此,农业科技专业人才队伍的缺失是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桎梏。
4.农业科技服务国际经验不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指引下,按照“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原则,开创了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6]但随着世界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对国际经验的学习与借鉴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并且对国际模式的本土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究。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服务模式和合理有效的管理经验值得去探索学习,但首先应该立足于我国主要针对小户生产者的国情基础上,适应农业科技发展市场化的新情况,分地域、分情况对国际先进的农业科技服务进行研究和借鉴。
(二)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适应性对策探析
1.整合农业科技服务资源,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利用效率为了提高农业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应该有效促进各农业部门的交流合作,打造资源共享的集成式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开展如同“星火科技专项行动”的科技培训,来集合各部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而集成式的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资源共享,打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来方便农户学习利用。如“农技110”、安徽省开展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山东省的“五网合一”农村信息化网络都是长久有效的集成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资源的科学流动也是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利用效率的好办法。城市拥有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应该鼓励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有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好措施的地方,应该积极向全国普及发展。
2.优化农业科技服务环境,免除农业科技服务、体制创新的后顾之忧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有赖于一个健全、优质的大环境。在政策支持上,多采取财政、税收的鼓励性措施,引导社会金融行业开展有益的信贷、保险业务,设立农业科技服务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来整体系统地保障各个部门的农业科技服务。在法律保障上,应该明确农业科技服务的体制和政府责任,对农业科技服务的经费开支、组织人员、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细化,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做到顺应发展趋势的及时修正。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注重地区差异,保障普及建设检测、质保等最基础的仪器设备,引入共享机制传播新技术,扩大新技术的覆盖范围。在模式创新激励机制上,前期多进行资金补贴、人员支持,中期完善利益的回报方式,后期对成果进行表彰和推广。
3.培养农业科技服务人才,壮大农业科技服务的生力军2007年,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必须把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作为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予以推进。[7]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科技服务的生力军,是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者。因此,应该开辟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渠道,鼓励拥有技术的大专院校、科研所人才服务基层,扩充农村科技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人口的科学文化水平,建立一支总量大、技术高、留得住的农业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4.借鉴农业科技服务国际经验,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国际化水平发达国家充分发挥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经营性组织与公益性服务明确分立,有高素质的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常态化,注重民营化经营,农业科技服务个性化趋向等等都是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就应该运用世界眼光,学习国际经验,积极、高效、少走弯路来完善。如同美国的家政服务、四健青年服务和社区开发等全方位农业科技服务,免除了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也为其培养了长效、可持续的后备力量。丹麦、日本、印度等小农经营为主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经验,更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值得学习借鉴。
作者:岳靓 孙超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
一、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因人才队伍、机制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当前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以下四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农业科技服务队伍人才缺乏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事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农业科技服务队伍不稳定。当前,由于工资水平低、基层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等多种原因,不但未能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反而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有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第二,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偏低、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服务人员知识断层和老化问题突出等现象突出,难以提供相应的科技咨询和服务。第三,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培训力度不够。由于管理体制、经费等原因,农业科技服务人员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很少,使得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仍无法与农业科技服务和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的逐年增加,以妇女和老年人为代表的“留守农民”表现出思想观念总体较落后、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科技服务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对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推广应用接受难度大;二是不重视先进技术的应用,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不够高[4]。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加之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技术推广不深入等因素,使得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综合效益差,进而影响了农民致富增收。
(三)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落后当前,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在我国广大农村不断得到应用,电话、电视、电脑、远程教育等基础设施逐步得到完善,推动了农村信息化的发展,但农业信息化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水平仍处于比较落后阶段。信息滞后、信息不畅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滞后、服务渠道不畅、农民信息利用能力较差和信息服务队伍建设不力等。要想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涉及到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流通贸易、科研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已迫在眉睫。
(四)农业科技服务效果不佳由于地域限制和地方政府及农业部门疏于管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凸显出体制不顺、队伍不稳、创新不力、保障不足等问题。农业科技服务复合型人才匮乏、服务手段落后、服务能力偏低、服务功能缺位、激励机制不全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效率,不能满足现代农民对科技宣传、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生产生活等多方面全面服务的需求,造成农业科技服务效果不佳,致使农民得不到急需的科技服务,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地域限制和地方政府及农业部门疏于管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凸显出体制不顺、队伍不稳、创新不力、保障不足等问题。农业科技服务复合型人才匮乏、服务手段落后、服务能力偏低、服务功能缺位、激励机制不全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效率,不能满足现代农民对科技宣传、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生产生活等多方面全面服务的需求,造成农业科技服务效果不佳,致使农民得不到急需的科技服务,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
二、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一)当好“参谋员”,提高基层干部服务水平大学生村官,是指通过组织筛选,选拔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者其他村支“两委”职务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应发挥科学文化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等优势,做好群众的贴心人和村支“两委”的参谋员,加强学习,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大学生村官应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深入群众,勤于调查研究,敢于建言献策,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为上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切实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当好“指导员”,全面指导农业生产大学生村官可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指导。他们拥有知识基础扎实和学习能力强等优势,是合格的农业生产技术员的后备人选,理应成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村官为村民提供计算机培训、农技培训,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传授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生产技术,能够在产前信息咨询、新品种新技术采用、动植物疫情防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给予农民科学的指导,进行传、帮、带、手把手全面指导农业生产。如:大力普及种子、化肥、农药、农具的使用方法,家禽牲畜的养殖技术等。同时,大学生村官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培养和带动一批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服务队伍。
(三)当好“信息员”,推动农业信息化发展在农村信息化过程中,作为充当发展现代农业关键助推器的农业科技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5]。大学生村官应该发挥新媒体应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强等优势,当好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信息的宣传员。通过定期办黑板报、发放宣传册或宣传单、网络宣传等形式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通过对农业信息有效的获取和推广,将农业信息迅速而准确地传达到农民朋友手中,实现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流通贸易、科研培训信息化,科学加速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升级。培育农业技术传播的新的载体,依托网络等新媒体做好信息服务延伸,使农民便捷有效地获取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四)当好“服务员”,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农业科技是提高现代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大学生村官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致力于农村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调查表明,1999年到2007年我国县及县级以下实有农技推广机构数的减幅为37.50%,实有农技推广人数的减幅为26.51%[6]。显然,现有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人员数量肯定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必须充分调动新生力量来弥补这项工作的缺口。所以,吸收大学生村官作为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不仅可以大大增加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数量,而且可以达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3]。总之,大学生村官应发挥资源优势,当好农业科技“服务员”,要深入基层、推广技术、科技宣讲、服务生产,切实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五)当好“领航员”,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大学生村官活跃在新农村基层建设第一线,应发挥好带头学习和行动表率作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首先,争做农业科研的“排头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这为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和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大学生村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强烈的求知欲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理应发挥专业优势,完善农业教育和科研的合作机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用科研成果来为村民增收创收。其次,争做科技创业的“领头雁”。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大学生村官中有19527人拥有创业项目,涌现出了一大批创业先进典型。在大学生村官科技创业项目的带领下,发展创业型经济,通过“大学生村官+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带领农民主动学科技、用科技,走科技致富的路子。总之,大学生村官要当好“领航员”,为当代农村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科技明白人和科技致富带头人。
三、结语
大学生村官政策的实施,对农业科技服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村官在提高基层干部服务水平、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动农业信息化发展、带领农民科技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时期农业科技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大学生村官一定要发挥好参谋员、指导员、信息员、服务员和领航员的作用,积极促进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王志堂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公法学院 湖南科技学院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一、农民维权困局的成因分析
农民在农业科技服务纠纷中处于上述困局,有着深刻、复杂的原因。它既与传统中国特别是农村注重道德礼制,缺乏法制的历史影响相联系,更是现实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突出反映了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困顿与艰难。首先,缺乏维权传统和普法教育中的轻用法倾向,造成农民不会用法。实行法律维权的前提,是具有权利主体意识,明确法律对自身权利的保障功能,并懂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等。而这些恰恰是农民最为缺乏的。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各朝代虽制定了律法,但其实质是统治者实行“人治”工具。因而,法律权利的主体是统治阶级,法律的功能是保障统治者的权力与统治秩序,约束和制裁社会犯罪。百姓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无用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百姓只要“安分守己”,不触犯法律,便与法律无关。这种历史传统的影响,加之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忽视法制建设,使中国特别是农村民主法制传统缺乏、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更没有用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为改变这种状况,推进法制建设,我国自1986年开始了五年为一周期的普法教育,并且一直把农村作为重点。应当肯定,经过28年的农村普法教育,明显提高了农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本次调查中,认为法律程序是解决农业科技服务中法律问题的最好途径的农民占48%的比例虽不算高,但对于在“人治”和“宗法”社会生活几千年的中国农民来说,已是长足进步。然而,调查中发现的农民普遍不会用法现象表明,普法教育在促进农民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甚微。之所以如此,与农村普法存在中长期存在的重视学法、守法教育,轻视用法教育的倾向有关。学法、守法教育与用法教育虽有紧密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也有明显区别。学法教育的重点是培育法律精神、树立法制观念、认知和掌握法律条文;守法教育主要是强调法律的控制功能,使教育对象懂得自律。而用法教育要比学法、守法教育复杂得多。其一,它要求在使用法主体懂法、守法的基础上,强调增强民众的权利主体意识,明确法律的民主权利保障功能。其二,要求被教育者认知自身切身利益,知晓诉讼程序,预知诉讼后果。其三,要求被教育者明白可能的诉讼成本,具有对簿公堂的勇气和胆量。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是清晰的和确定的,而法律实践却是复杂的和多变的。因而学法、守法教育相对容易,而用法教育难度要大得多。用法教育本身的这些难度,加之农村普法普遍缺少专业法律人员担负培训任务,因而使农村普法中的“用法”教育极其薄弱。各地的普法教育基本上是条文的讲解和法律控制功能的强调,而对农民权利意识的启发和民主权利保障功能的说明很少触及,至于农民用法所必需的诉讼程序等技术性知识和要求,更极少甚至根本不涉及。农村普法中的这种轻用法教育倾向,使农村普法教育基本上局限于学法、守法范围。虽然自“四五”,特别是“五五”开始,中央一再强调“学法”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农村普法的轻“用法”教育的倾向并没有明显改善。因而,虽然农村普法已近30年,但并未由此填补原来农民在用法维权方面存在的巨大缺陷,导致农民用法意识依旧淡薄,用法能力十分低下。这使得农民面对用法这个陌生领域望而却步,成为他们在农业科技服务中不知用法的直接原因。其次,诉讼成本高与农业收益低,造成农民不愿用法。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的风雨历练,当代中国农民在相当大程度上已告别了斯科特所描述的秉承“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而更接近于波普金所定义的“理性小农”。农民大体能够“根据他们的偏好和价值观评估他们行为选择的后果,然后做出他认为能够最大化他的期望效用的选择。”在解决农业科技服务纠纷途径选择上,他们也要基于自己的理性,经过对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之后才做出选择。诉讼成本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分为国家成本和私人成本。国家成本是指国家财政为维持司法活动运作所支出的全部开支。私人成本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投入的诉讼成本。”
虽然对个体农民来说,他们只考虑后者,但也是一种不小的成本。其中,既有金钱成本,包括垫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虽按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但能否胜诉,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何况即使垫付这些费用,对多数农民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此外,他们还要承担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面对这些成本,理性的农民只有在诉讼收益大于这些成本时,他才可能付诸诉讼行动。然而,对于目前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却不得不做出相反的选择,因为他们经营的土地规模都很小。在调查对象中,70%的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为5亩以下,在这些农户里,有一半农户的承包面积在2亩以下。狭小经营规模导致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在调查的农户中农业经营性收入约占40%左右,有的低至30%。因而农民已深度兼业化了。他们虽自认为也被人称为农民,但种地实际上成了许多农民的副业,而其主业则是经营二三产业或打工。打官司不但要冒付出的金钱难以收回的风险,还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耽误非农产业的收入而得不偿失。这种农业经营规模和生产与收入结构,使农民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的结果,是诉讼收益小于成本,自然不愿为“讨回一只羊”而“赔上一头牛”,从而决定了他们采取非法律手段选择。选择私了或找人调解方式,不仅为长期生活在传统农村认清社会的农民所熟悉,更重要的是成本较低,即使只得到部分补偿,但与诉诸法律的高昂成本相比,也是合算的。当然,在农民本身无力承担这些诉讼费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能够相助,也能帮助他们以法律手段挽回损失。但笔者调查的农村同全国其他农村一样,法律援助中心一般都设在县城,法律援助队伍和经费严重短缺,远远无法满足农村和农民法律服务的需求。而且,根据一则调查该市农村居民中有80%不知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与程序,40%不知法律援助为何物。这使农民不可能借助法律援助依法维权。可见,农民在农业科技服务纠纷问题上采取非法律途径,是农民在农业收益低与诉讼成本高和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情况下的理性选择。第三,主体意识不强和对政府部门的依赖,造成农民不能用法。美国行为主义法学家唐纳德•布莱克认为:“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着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会相应增大;但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
但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科技服务方,都来本县之外的本省和毗邻省市。他们与接受服务的农民之间,即非“较亲密”关系,也非“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按照布莱克的上述观点,应当出现的情形是“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高。然而,事实却呈现了相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农民主体意识不强而产生的对政府的依赖性。改革开放后,传统社会中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状况有所改观,但并未完全改变。由于经济实力弱和素质较低,特别是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面前的无助感,使他们产生了对政府支持与引导的渴望。在农业科技服务问题上,更是如此。适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愿望,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帮助农村引进或购买一些种植或养殖项目,并匹配国家支农资金或贷款支持。这些项目中一些是成功的,但也有不少在种子质量、品种或科技服务上发生了一些问题,造成纠纷。政府的这种行为,无疑出于良好愿望,但却造成了农民不愿和不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后果。因为这些技术是由政府帮助引进的,政府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农民理所应当地首先试图依靠政府解决纠纷,挽回损失。调查表明,尽管政府的确帮助农民解决了一些纠纷,在不同程度上挽回了农民损失,但更多的是由于复杂的原因,政府虽经旷日持久努力,却无果而终。面对如此结局,要挽回损失,只有诉诸公堂,把政府部门牵扯其中。而这正是主体性不强的农民所不愿做和不敢做的事情。其一,“民不与官斗”、“胳臂拧不过大腿”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使他们缺乏“民告官”的勇气。其二,农民具有很深的感恩意识,他们不愿把当初帮助他们的政府告上法庭或牵扯到纠纷当中。其三,近些年我国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科技支持是其中的重点,而地方政府掌握着这些资金的分配权。农民为得到他们需要的支农资金,不敢因这些纠纷而置政府于尴尬地位,得罪政府官员。所以,农民宁可隐忍接受损失,而不做得罪政府的事情。可见,农民的主体性不强和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是农民在农业科技服务纠纷问题上采取非法律途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民维权困局破解之策
农民在农业科技服务纠纷问题上不会用法、不愿用法和不能用法困局,不但已经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农民权益,更严重的是挫伤了他们运用农业科技的积极性。在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和“根本出路”的今天,将对我国农业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帮助农民走出这一困局,激发和保护农民运用科技的积极性,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第一,加强农民用法和主体性教育,消除用法盲区与依赖性。明年是“六五”普法收官之年,也是“七五”普法准备的关键年份。在即将到来的“七五”普法中,要总结经验与教训,改变重学法、守法,轻用法倾向,“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守法教育与“用法”教育相结合。为此,应在深化农民学法、守法教育基础上,重点对农民进行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诉讼程序等法律应用等知识和技能教育,并把涉农科技服务方面内容涵盖其中。如合同法律知识及其应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合同、农业标准化知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等等。根据用法教育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需要“培育和整合一支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担负起农民用法教育的任务。在对农民进行用法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他们的主体性教育。使农民正确看待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树立农民不仅是运用农业科技的主体,也是农业科技纠纷处理的主体,消除对政府的依赖性,树立自主依法维权观念,从而打破农民不会、不敢用法的困局,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第二,转变政府支持方式,消除农民不能用法疑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引导和投入,因此,政府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导的技术推广机构担当推广主体都是必要的。但政府的这种作用,不是由“政府代替农民成为技术需求的决策者”,不能使农业科技推广成为“政府导向而非农民需求导向”,这样做的结果,不但会降低技术的适用性,而且形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成为农民“不敢用法”的根源。为消除这一根源,必须转变政府支持方式。其一,明确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职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务。这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实行无偿服务。”
要通过宣传让农民明确这一点,这将有利于改变农民因感恩心理而不敢用法的做法。其二,真正转变政府推广方式。把原先越俎代庖、为民做主的命令式推广,转变为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科技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的服务性推广。行政机关对社会权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大义务。其中最基本的是要尊重公民依照自己意愿行动从而满足自己需要的自由。因此,政府机构,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过程中,可以引导和组织示范,并提供服务,但在农民是否采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这将有利于消除其对政府的依赖性,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自主性。其三,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在服务主体上既要充分发挥国家农技人员提供无偿技术指导的主导作用,以解决农业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又要大力发展以农业科教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科技示范户等多元服务主体。这有利于调动多方力量为提供农民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源。在处理政府主导与多元参与主体的关系上,要严格区别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不同性质。对公益性项目实行无偿服务,而对准公益性特别是商业性项目,国家则通过完善资金扶持、业务指导、订购服务、定向委托、公开招标制度,落实税收、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加以支持和规范,同时对其产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运作,还要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营性职能推行市场。这种以市场为导向和多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会使农民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权利。总之,通过政府支持方式的转变,使农民既享受国家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成果,又成为自主选择和实用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从而消除对政府的依赖,消除“不敢用法”的根源。这将成为十八大后“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三,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消除农民不愿用法根源。如上所述,当前农民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和低收益,是农民在科技服务纠纷中“不愿用法”的主因。要解决他们“不愿用法”问题,必须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为,经营规模扩大会使农民更多地使用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业成为农民的主业和主要收入来源,从而改变把农业看作“鸡肋”,认为为此打官司得不偿失的“不愿用法”态度。当然,“用法”并非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而是它的必然结果。第四,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增强农民用法助力。霍姆斯指出:“一个健全的法律首先就应回应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是对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如上所述,诉讼成本高是造成农民不愿用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诉讼成本高,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法律保障制度不能回应农民的真实要求,成为农民“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健全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现农民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是促进农民依法维权的必然要求。当然,科技服务中的法律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不可能单独立法,而只能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做出调整与完善。主要涉及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中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制度以其程序简易、成本低廉和高效裁判的突出特点,对降低农民科技服务许多纠纷的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该制度中强制适用程序和立法规定过于抽象以及实践中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足之处,要逐步加以完善,使之切实体现其“接近正义”制度设计的独特价值,为农民科技服务纠纷依法维权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保障。
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救助或援助对象和特点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①法律援助是国家基于政府责任,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②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二者都有优质和无偿或抵偿的特点。如果农民在科技服务纠纷中得到上述两项制度的救援,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和律师诉讼成本,给他们依法维权提供可行的渠道。然而,目前这两项制度都把救援对象局限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范围,且对“经济困难”界定的标准过于严格,把相当多的因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又无力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农民挡在了救济大门之外。这是悖于两项制度宗旨和当前实际的。无论司法救助制度,还是法律援助制度,都源于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理念。按照该理念,无论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多大差别,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都有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平等权益的权利。然而,诉讼需要付出成本,那些经济困难的人难以支付这些成本而不能行使自己的平等权利。因此,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对这些处于弱势的人实行救济,以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共同宗旨,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而农业是典型的风险产业,农业科技有更大的行为风险;农村是法律资源最贫乏的地区;在农村科技服务纠纷中采取非法律途径和保持沉默的大多数人,正是那些经济比较困难,且默默为社会提供农产品而吃了亏的困难群体。把这些农民纳入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范围,完全符合两种制度的追求目标,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同时,两项制度的救济对象都是近10年和十几年前颁布的,如今的实际情况已发生了不小变化,理念落后和范围过窄问题日益突出。正因为如此,山东等省的法律援助条例,按照新形势的要求,都把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可见,把农村科技服务纠纷中的比较困难群体排除于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之外,是不符合两项制度的宗旨和当前实际的。因此,应总结这些省份的成功经验,按两项制度的宗旨,逐步对两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在全国范围把农业科技服务中法律纠纷纳入救援范围。总之,通过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三个制度,将强化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极大助力农民走上法律维权之路,为农业科技服务,为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作者:贾少涵崔嘉欣单位: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河北大学历史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1海原县农业科技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
1.1基层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不能充分认识到农业科技在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中的支撑作用,弱化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
1.2科技服务机制不顺一是农业科技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县农牧局、科技局、科协、人社等部门都管科技,但各部门科技服务的条块划分不清晰,负责统筹的部门不明确。二是乡镇机构改革以后,各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的技术人员成为乡镇干部中的主力军,除负责做好农业科技服务外,还承担着乡镇行政事务,科技服务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农业科技推广者和运用者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环节没有很好对接。
1.3科技人才力量不足自1999年后,海原县农口各部门基本没有补充过大中专毕业生,专业人才出现“断代”,全县在编的农、林、水、牧等科技人员不足500人,与41.7万农业人口相比,每1000农业人口配备1名科技人员,科技人员总量存在严重不足。
1.4新型服务装备不足县、乡两级科技服务机构缺乏用于监测、试验、分析、检验的新型设备,依然采取“鉴定靠目测、推广凭经验、服务靠嘴巴”的原始手段。特别是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电话、电视、电脑等先进的通信设备配套不全,信息收集与交流、质量检测、宣传推广等都跟不上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1.5科技服务方式不活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合协作不足,科技服务方式仍停留在办班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材料、示范带动等基本层面上,加上农民接纳能力较差,导致农业科技应用率、转化率不高。
2对策及建议
2.1创新体制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纯政府型的服务机构和纯公益性的服务方式已无法完全满足农民需求的多元化,也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迫在眉睫。应由政府统一规划,科技部门牵头,农、林、水等涉农部门配合,对现有的科技人力资源、装备资源进行优化组合,按主导产业分布成立若干个科技服务分队,使公益性科技服务覆盖各产业、各流域,同时出台扶持政策,放开搞活非公益性科技服务活动,形成政府主导公益性服务、市场主导经营性服务的科技服务网络,既发挥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作用,又有私营农资企业的参与;既发挥专家型人才的作用,又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利用政策导向,吸引壮大农业科技服务队伍,补充基层科技力量的不足,逐步形成服务主体多形式、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对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
2.2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县、乡、村三级农业科技网络建设中,县、乡服务机构建设虽然还很薄弱,但有机构、有人员、有基本的服务设施,而相当一部分村级网络建设还是空白,县、乡服务缺乏承接。从这一实际出发,海原县农业科技服务网络建设在继续重视加强县乡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主攻点应放在村一级。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的村,扶持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对优势产业不明显的村,扶持发展农资经营户、科技示范户,建立科技联系点,对经营者和种养户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担当起对当地农户的基本生产技术指导,辐射带动千家万户。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媒技术,办好农业科技信息网站、“农业科技110”、“12316三农”服务热线等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专家咨询交流的服务作用。
2.3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农口部门应通过内部调整优化人员专业结构,使农技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比例最低达到70%以上;另一方面,要重视补充新鲜血液,县人社局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计划时,应把农业科技人员列入计划,适当放宽招考条件,把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进农业科技人员队伍。还要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通过自学、进修深造和短期培训等形式,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4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要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服务行政驱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通过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养殖大户和产业化基地签订技术推广、承包合同,积极探索按合同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有偿技术服务途径;通过以资金入股、项目技术参股等形式领办创办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科技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等经济实体,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投入回报新机制;通过转变服务方式,促使科技服务由单纯的技术推广向信息、技术、购销一体化综合服务转化,向农科教一体化转化,通过整合资源,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产业协会等途径,提高技术的集成化水平,降低推广成本;通过科技骨干带头承包或公开租赁、转让等方式,流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经营权,规范园区、基地后续建设。
2.5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服务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把农业科技服务当做公共事业来办,把增加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逐年提高农业科技资金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二是积极争取项目。充分利用国家关于乡镇农技站建设、畜牧站建设、产业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农民科技培训等项目建设上的扶持政策,通过项目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市场化经营为补充的新模式、新机制。
作者:卢泽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七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摘要】农业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科技服务质量正在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这就需要进一步对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的概念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对于实现城乡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且对相关的结构要素加以重视,在今后农业发展的进程中,通过不断的优化发展以及对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希望能够有效的实现我国农业产业的突出发展,为社会经济增长作出宝贵的贡献。
【关键词】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管理;基本特点;基本作用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产业,在社会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农业的主要地位始终没有得到忽视,随着现代技术水平的提升,我国各行各业都在利用技术的进步来突出各自领域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是进一步深化农业主体地位,优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社会的实践应用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业科技服务还存在众多的不足之处,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通过多方面的探索,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内涵
首先,农业作为发展的根本,对于我国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农业科技服务中,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在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为农业发展创造出来的一些优秀的成果,这些都是以农业科技的自然原理为基础得以实现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利用多种途径将这些发展成果传递为接纳者,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生产操作方式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在整个农业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农户自身,还有农业合作社以及相关的企业等,他们通过对科技的应用,将生产活动更加贴合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益,并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向科研者得到反馈。这是农业科技服务中两点重要的内涵。
其次,在农业科技管理中,与农业科技服务具有一定的差异,在这一概念中主要是在科技流通的创新环节得以实现的,以参与主体为中心,通过特有的目标集合在一起,并且共同为这一目标作出努力,方式以及组织等相关的内容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整个过程中,都是由参与主体自行加以控制,对于现代化的农业发展建设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农业科技服务与农业科技管理的过程中,二者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不同点,例如前者更加注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能够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的发展,是一种外向性的表现形式。而后者是对现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与之相反,属于内向性的表现形式,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不但可以有效的促进整个农业发展水平的进步,还能使之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生态系统,在崇尚生态化的今天,这一系统的形成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特点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一个特点就是主体复杂性,因为在整合的过程中,其中涉及了众多的单位,例如农业企业,又包含了农业企业中的科研单位,还有合作社等等,这些都是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为农业创造了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其次是具有阶段明确性的特点,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贯穿在整个农业服务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创新以及流通的过程中,这一变化极为明显。在创新阶段,主要是农业院校以及在企业中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对某一技术的发明与再创造。另外一个阶段是扩散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对技术加以推广,使得更多的农户了解科技手段,应用科技手段。还有一个阶段属于接纳阶段,科技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还是需要得到应用效果的见证,只有农户看到了发展的希望,才能普遍的接受这一技术手段,所以在科研成果的接纳阶段,更加需要对某一科技的认知,为今后农业的创新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最后一个阶段是对信息的反馈,整个农业科技推广的过程中,只有发现不足并且改正不足才能实现农业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因此才要向农业科研机构反馈信息。
3、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作用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主要是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众所周知,在我国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的发展十分显著,但是乡镇却在资源以及发展途径上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影响,这是造成城乡发展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如果城乡经济的差距不能有效的缩短,那么对于乡镇居民的生活以及收入等都会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一情况,通过将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能够得以实现。在内外兼修的发展契机下,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赋权”的方式激发其潜力,同时加大外部资金的投入,共同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我国城乡之间的距离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缩短,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理念以及资本。
另外,可分层性地为农民提供科技成果。农民按照其生产规模还可被分为大户与散户,兼业户与纯农户,他们之间由于生产规模与收入来源不同导致的风险承担的预期也有差别。相比而言,大户与纯农户对农业新技术更具有敏感性,但在采用新技术时具有保守性;散户与兼业户由于其生产规模较小,收入来源多样,因此对新技术的采用具有滞后性,但在模仿先进农户时又具有积极性。另外,按照农民新科技采纳的时间长短,又可将农户采纳者分为创新者、早期采纳者、中期采纳者与落后者等。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要求对不同的农户采取区分性原则,不能进行填鸭式的科技注入,必须依据不同的农户生产心理与生产模式去推广一项科技成果。
4、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信息化的推进和农民素质的普遍提升,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只有通过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宏观上的指导与微观上的观察来调各种体系内部的主体,从而形成一个富有活力的系统,各体系之间才能形成有效沟通与对接,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