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2 1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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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厘清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等基本概念之后首先分析现行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的弊端,然后通过与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模式比较,提出目前适应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选择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加工贸易 海关监管 河南
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工贸易在我国蓬勃发展,河南也积极参与其中。郑州海关作为河南省加工贸易监管的国家机关之一,承担着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和保税区等集中封闭式两大管理模式。前一种模式是至今为止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模式。后一种模式尚在摸索中。由于加工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加工贸易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的风险和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2.基本概念
2.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海关基本职能中的第一项。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及相关进出境行为,实施的专门监督管理。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保证海关监管的有关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2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的定义,广义而言,是外国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加工贸易同国际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联,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狭义而言,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以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进口的办法。
2.3加工贸易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指海关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保税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3.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现状
3.1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
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就是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合同是企业从事贸易和生产经营的凭据,手册是海关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监管凭证。郑州海关依据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出口合同,核发“登记手册”,在手册上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单耗等进行备案,企业必须凭手册并依据备案规格申报进出口;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口税收环节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即每个手册都在银行备有台账,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资信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加工产品实行分类管理,进而对于不同级别的企业加工不同种类的产品,对其保证金台账上的保证金实行空转、半实转、实转等担保制。海关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依据备案单耗,将进出口数量核算平衡后,手册才能核销。如果手册到期未核销,台账自动锁住,企业将无法申领新手册。这种监管模式实际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三家共同监管,手册不仅是企业对海关“税收负债”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保税进出口的通关凭据。鉴于河南省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存在,这种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海关监管模式仍然是目前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的主要监管模式。
3.2联网监管
郑州海关自2004年以来着力推广联网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资信良较好,投资规模和进出口数额较大,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加工贸易企业。郑州海关以海关总署开发的H883/H2000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系统作为内网环境,以河南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作为外网环境,从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系统(如ERP)提取监管所必需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以此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该模式下,海关以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产能力等为依据,取代纸制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数据自动写入电子账册,加工成品出口后,自动核扣核销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入电子帐册的料件全额保税。随着河南加工贸易不断的转型升级、加工企业的不断壮大,物理围网下的加工贸易监管正日益呈上升趋势。
4.现有监管模式的弊端
4.1 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监管难度大
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数量不多、生产规模不大,以合同为单元对企业进行管理难度并不大,但是随着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加、加工产品种类的增加,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助长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走私行为。
4.2物理围网下的联网监管局限性突出
随着联网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电子数据将取代纸质单证,成为证明企业加工贸易行为海关留存的唯一证据。海关对加工贸易料件核销、征税、收缴等监管行为完全依据这些电子数据,而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尚未根本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电子数据法律效率问题亟待解决。另外,归并数据的建立、单耗模型的建立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电子账册的核销,而物理围网下的电子监控又造成了对货物实际监管的弱化,造成了监管的断层。
4.3 缺乏贯穿加工贸易全过程的监管手段
无论是物理围网还是非物理围网,海关对于加工贸易的管理都是遵循先审批、再通关,最后核销的监管模式,而这三个环节分散在海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中间缺乏紧密的管理链接。货物通关后到核销期间,企业有极大的自主运营或非法操作的时空,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过程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5国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借鉴
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封闭式保税监管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指定的封闭区域内进行加工,指定的区域即通常所说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保税工厂或者车间,所以也称为指定区域内的全额保税制度。美国海关就是采用这种管理方法。欧盟国家则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加工企业在进口前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保证经加工后复运出境,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并免受贸易措施的管理。成品出境后到海关核销。《欧盟海关法典》规定,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这种方式也要先经海关许可,只不过在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是指定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第二种 先征后退政策。上述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建立在税收保障的基础上。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首先是我国加工贸易规模相当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非物理围网的模式还不能被完全取代;再次,由于在税制方面的差异,我国采用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明显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差异提示我们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不能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摘要: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模式概念、功能及特点,并运用图表来分析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和传统纸质监管方式的不同。本文认为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新模式避免了纸质手册审批手续重复、环节多、程序复杂、难以准确提供成品单损耗、通关手册周转困难等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通关效率和海关工作效率。
关键词: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
1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的概念
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就是以“中国电子口岸”作为交换平台,通过电信公共网络,形成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实现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进出口报关、报核和核销全程的网络化、无纸化管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从方便企业、简化手续的角度出发,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账册,变对合同的逐票审批为对企业加工贸易经营资格、范围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的审核,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建立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网系统与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联接,实现对企业全过程监管的新监管模式。
从目的上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贴近当前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运营实际,消除现行“合同式”虚拟计划管理模式的弊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通关速度,建立适应企业现代生产经营和物流要求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守法便利原则基础上,构筑海关与企业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从实现手段上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是海关借助加工贸易企业自身比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电子账册十联网核查”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从实际操作方式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强调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实体”的监管,海关通过规范企业主动申报行为,实施经常性的核查核对,引入实际保税库存与电子账册理论结余料件的数据比对,将以往“清零式”的核销作业转变为检验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企业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实际情况。
2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
2.1 目前的监管模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均须向海关申领纸质《手册》。企业的所有保税货物都要经过纸本手册的备案、变更、核销等等,内容繁杂,手续繁琐,稍有差错就会延误生产时限。传统的纸质手册的监管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企业的员工在4大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花费很多时间才能拿到一本保税的手册。
具体来说,传统的监管模式存在以下缺点:第一,手册的备案时间长,变更手续繁琐,手册备案(变更)效率问题成为企业报关业务瓶颈。第二,由于企业生产周期短,市场变化快,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关系的详细情况无法在备案时确定,企业给海关上报的数据往往不精确。第三,企业通常每签订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就必须有一本手册,而生产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多本手册容易造成数据混乱,普遍存在“串料”情况,手册核销以及“余料结转”成为数据游戏。第四,海关在审核、查验、下厂核查时无法以手册数据实施准确监管,备案部门大部分时间耗在审核大量不准确的纸面数据上,就没有足够的精力下厂核查,实施实际监管。在这种背景下,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2.2 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电子联网的监管模式主要内容是以“中国电子口岸”作为交换平台,以电信公共网络为中心,企业用户端首先从企业自己的计算机全程管理系统(如各种ERP系统)中提取一些普遍存在的物理数据,如图2示例中提取的“归并关系(即:按海关业务规则整理过的物料号和商品品名的对应关系)、用料清单(BOM)、尚未交货定单(采购定单)、销售定单、装箱信息等”,然后这些数据放入企业端的电子账册服务器(电子账册虚拟数据的企业端物理载体),数据在服务器中进行记录和运算,最后通过业务人员电脑操作终端的管理操作软件(如示例中列举的Easy EMS这种商业化软件)生成各种规范格式的业务报文(CSV,EMS211,21,221, 222,231),并通过软件控制报文的收发和记录。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运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平台,将自己部门的业务数据和企业的业务数据进行交互。具体为海关数据只与中国电子口岸交互,电子口岸从企业托管在中国电信的服务器(电子账册虚拟数据的政府端物理载体)运算提取数据。详见示意图1。
2.3 二种监管模式比较综合上述分析可知,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己经迎来电子化时代。20世纪90年代后期大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壮大,改变了传统加工贸易观念,尤其是全球信息技术产业急剧变化,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此相对应的电子联网监管和传统的手册监管在功能和用途上也有较大的区别,具体如表1所示。
联网监管以网络技术取代人工作业,以电子账册取代纸质手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只在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限额内作总量控制,不受每笔合同的数量、金额限制,省去了传统管理模式中每笔合同都要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台帐等手续,整个审批备案过程只需半天,企业足不出户,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办理网上进出口报关手续,不受报关现场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为企业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降低了企业的商务成本,大大适应了对生产时效要求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扩大出口。同时提高了海关行政管理效率,它使海关与企业间建立起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也使海关与企业获得了“双赢”。
2.4 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的功能
2.4.1 备案环节①“电子账册”管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实行的条件是大企业变分散监管为整体监管,因为“电子账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所以不存在频繁申请新手册的问题,也不存在申请、变更手册等的问题,这样就使以合同为单位的手册管理转变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电子帐册”管理,使对保税物料监管与企业物流管理更趋一致。②“周转量”管理。电子帐册的周转量即指数量周转量和金额周转量,数量周转量表示每项进口料件核准的最大库存量,对出口成品不作限制。而每项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乘以对应单价,加总后的总金额,即整个企业进口料件的金额周转量。电子账册变纸质手册管“备案量”为管生产“周转量”,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比照企业的历史数据资料,预计一个生产周期的企业料件的最大合理库存量,以此作为其合理的生产“周转量”进行电子账册的备案。
2.4.2 进出口环节联网监管的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实时核扣或还原料件周转量,通过周转量及其衍生关系控制保税物料的进口量,从而有效降低保税物料的监管风险。具体即对联网监管的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电脑系统自动在电子帐册中扣减对应料件的数量周转量和整个帐册的金额周转量,并根据成品对应的单损耗,自动折算对应耗用料件的数量和金额,从而自动还原等量的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和整个帐册的金额周转量。实行全过程的电脑化的管理。
2.4.3 核销环节电子账册采用的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电子账册因此,对电子账册模式的核销实行滚动核销的形式,即对电子账册按照时间进行核销,将某个确定的时间段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这种滚动核销模式由于其使用的电子帐册期限与企业经营期限相同,故其不存在像纸质手册的中期核销问题;加之每个企业只有一套电子账册,也不存在手册间的余料结转问题。实行“滚动核销”,上期核销库存作为下期期初库存,在核销过程更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进出口通关。
总之,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新模式将海关、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企业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为企业提供了网上经营范围备案申请、电子账册备案申请、变更申请、核销申请和海关、外经贸部门网上审批等业务。同时,电子账册避免了纸质手册审批手续重复、环节多、程序复杂、难以准确提供成品单损耗、通关手册周转困难等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通关效率和海关工作效率。
一、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各国在对加工贸易中总结出了各自监管的经验与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东盟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泰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以出口加工区为主。印度也采取了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近。
国际经验的总结:有些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定了特殊的政策,有些国家则把加工贸易作为出口加工区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之一,只对出口加工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而没有具体指向加工贸易活动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这种制度安排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加工贸易,由于各个国家对它的看法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而且还是一种参与国际分工、参与全球经济的重要形式,而后者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改进措施
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结束语
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口活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要加快推广联网监管。由于多数大型IT加工贸易企业仍然在区外,且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困难,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资信好、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联网监管对企业的进口、生产、库存、出口等实行全程式的动态管理,既适应了企业按市场经济经营的要求,又保证了海关的有效监管,比较好地解决了“方便”与“严密”的矛盾。
其次,要实行大手册电子底帐管理。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企业只占少数,大部分企业既暂不能联网监管,又位于区外。为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信较好、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加工贸易总量控制、以出限进、自动登记、定期核销的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的经营资格、生产能力,海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实合理的“周转量”,并与海关担保管理相结合。“周转量”的电子底帐管理将企业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变更手续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一、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口活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要加快推广联网监管。由于多数大型IT加工贸易企业仍然在区外,且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困难,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资信好、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联网监管对企业的进口、生产、库存、出口等实行全程式的动态管理,既适应了企业按市场经济经营的要求,又保证了海关的有效监管,比较好地解决了“方便”与“严密”的矛盾。
其次,要实行大手册电子底帐管理。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企业只占少数,大部分企业既暂不能联网监管,又位于区外。为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信较好、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加工贸易总量控制、以出限进、自动登记、定期核销的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的经营资格、生产能力,海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实合理的“周转量”,并与海关担保管理相结合。“周转量”的电子底帐管理将企业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变更手续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