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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纪检监察推进腐败治理协同路径

发布时间:2022-11-28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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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纪检监察推进腐败治理协同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从战略层面积极推动审计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了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完善了腐败治理体制机制。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繁重艰巨,如何更好地激发审计体制改革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效应,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通过二者协同贯通,充分发挥其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时代课题。

一、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重要意义

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发展目标,决定了腐败治理必然是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最严峻的国家治理问题[1]。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经济转型发展带来了新的腐败治理风险,审计与纪检监察作为推进腐败治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效协同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快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和推动腐败治理提质增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通过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推进二者贯通融合、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审计与纪检监察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逐步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快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形势对我国腐败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腐败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应对当前反腐形势的必然要求[3]。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一方面在职能上存在着重叠,另一方面在合作上又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二者协同对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形成尤为重要,顺应了新时代腐败治理的实践要求,对进一步加快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极其必要。

(三)是进一步提升腐败治理质效的有效途径

腐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个监督部门单打独斗就能够做好的工作,需要各监督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协同合作才能达到系统施治的效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腐败治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在监督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在监督手段上具有互补性,二者优势互补为协同推进腐败治理奠定了基础。随着国家审计和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机整合反腐败资源,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协同治理腐败的叠加效应,进而提升腐败治理质效,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因此,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必然成为系统推进腐败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可行性

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者在目标任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交叉与重叠,其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进腐败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政治基础具有一致性

国家审计职能的执行机关是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体制改革后,成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审计机关是代表党来实行监督[4]。纪检监察职能的执行机关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二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助于审计与纪检监察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凝聚腐败治理合力。

(二)目标任务具有趋同性

审计的目标是监督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5],最终实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纪检监察的目标主要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完善促进发展作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廉政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有效推动党和国家战略目标任务的落实。从工作的目标任务看,二者在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能得以贯彻落实方面高度契合,最终目标都是保障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各级部门恪守权利边界、依法行权,做到清正廉洁、大公无私、拒绝腐败,这是二者深度融合、贯通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基础。

(三)监督内容具有关联性

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主要对各级政府、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性进行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主要是对全体党员和全体公职人员道德操守、遵纪守法情况和依法依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虽然二者在监督内容上各有侧重,但经济与政治往往相互交织,二者在监督内容上有着高度关联性。因此,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有助于保障监督内容的全面性与完整性,有助于破除监督的壁垒,发现腐败治理的盲区。

(四)监督方式具有互补性

审计有着经济监督的专业优势,可以丰富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监督方式多、力度大,可以为审计监督提供支撑。从问题的处置力度上看,纪检监察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可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审计在发现问题后,侧重于提出对策建议,缺乏刚性措施对问题予以处理,更缺乏有效举措对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因此,在问题处置力度上纪检监察可以弥补审计的不足。通过二者协同,可以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腐败治理效能。

三、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推进腐败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实践来看,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还处于初有“形”而“神”不够的阶段[6],二者协同治理腐败面临着协同贯通机制不健全、资源共享不充分、业务融合不深入等问题。

(一)协同机制不健全,保障基础较为薄弱

国家进行审计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相关会议多次强调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相继出台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配合的相关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这些意见或办法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成果共享、措施配合、力量统筹等方面开展协作配合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和执行性不强。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配套机制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予以保障。

(二)资源共享不充分,运作合力有待加强

资源共享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权力资源共享不充分。在多数地方,审计与纪检监察只实现了“单向传递”,主要是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传递部分内容,并且内容十分单一。如信息资源共享方面,主要是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共享给纪检监察机关;在人力资源共享方面,审计与纪检监察在人员力量安排上互动支持不多,主要是审计机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在权利资源共享方面,审计与纪检监察运用各自掌握的权力资源为彼此的工作支持赋能也很少。这些问题或障碍,使得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运作合力大打折扣。

(三)业务融合不深入,叠加效应不够明显

从中央到地方,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推进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合作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囿于各自职能职责,长期以来双线并行运转,在协同推进预防、揭露、调查、惩处腐败等方面没有形成良性互动,业务融合度较低,组织形式上比较松散,协同内容较为单一,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叠加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审计与纪检监察推进腐败治理的协同路径构建

通过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现实困境分析,本文从机制层、资源层、业务层三个层面构建了目标明确、结构清晰的审计与纪检监察推进腐败治理的协同路径。机制层既是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顶层设计,更是推进落实的制度保障;资源层将审计与纪检监察的相关资源有效共享、相互融合,为二者协同提供重要支撑;业务层是二者协同推进腐败治理的主体。三层之间相互关联、层层相扣,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一)机制层协同

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搭建好组织架构,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才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有效执行。

1.组织领导机制

从目前的体制来看,纪检监察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来看,其主要负责人是纪委书记(同时任监察委主任);审计体制改革后,成立了审计委员会,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委员会的主任由各级地方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担任。由此可知,纪委书记这个角色既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又是审计委员会的副主任,直接参与领导审计工作,因此,根据现有的体制安排,可以成立由地方各级纪委书记为组长、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协同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协同治理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综合决策、工作统筹和协同调度。

2.责任分担机制

明确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协同治理腐败中的各自职责是推进协同合作的重要支持条件,建立二者在协同治理腐败中的责任分担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在协同治理腐败工作中,要根据具体协同治理腐败的情形,明确主体责任部门和次要责任部门。建立“责任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具体职责任务,确保二者清晰了解各自的治理责任,防止出现交叉或空缺,从而避免出现由于职责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的情况。

3.沟通协商机制

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是推进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重要基础。要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就审计与纪检监察阶段性的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加强日常工作信息、工作动态的分享,便于两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要建立专题会商机制,对审计移送的重点问题和线索办理情况,办理过程遇到的困难,二者下一步如何协同开展工作进行专题会商。同时,要确保沟通协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关键要建立起两个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再逐步形成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共同的价值与认同。

4.绩效激励机制

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成效要进行评估,纳入绩效考核。通过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进行阶段性、整体性评估,可以掌握协同治理腐败的成效,发现工作协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优化协同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对组织和人员的激励机制,对协同治理腐败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积极奖励,同时对参与协同不积极,对协同治理腐败工作不力、不负责的团队和个人,予以问责,从而形成正反两方面的激励机制。

5.组织文化机制

组织文化是影响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协同治理的外部“软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协同治理腐败的行为。好的组织文化可以促进二者协同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而不好的组织文化从根本上制约着二者协同治理活动的实施。合作型组织文化[7],有利于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实现相互信任,毫无保留的就共性问题交换意见、共享信息,促进二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同合作。在合作型组织文化的熏陶渲染下,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开展协同的积极性、主动性会有效增强。

(二)资源层协同

资源协同是审计与纪检监察职能互补要素资源整合集成,实现共享,从而产生整体效应和集体效应[8]。审计与纪检监察资源层协同主要是从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权力资源三个方面,为二者在协同治理腐败上提供重要支撑。

1.信息资源协同

信息资源协同主要是指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审计部门了解掌握重大项目审计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政策、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决策管理等方面情况,使之成为监督执纪的重要依据,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针对性、准确性。审计部门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是审计与纪检监察信息资源协同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还应定期将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为纪检监察机关分析政治生态,掌握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掌握的问题线索视情况提供给审计部门,让审计更有方向性、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协同方式上,可以通过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规则,将审计与纪检监察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双方可以通过平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2.人力资源协同

人力资源协同主要是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各自专业人才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审计机关可派出财经知识基础扎实、审计经验丰富的人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执纪审查等工作,发挥其在财经审计方面的专业优势,与纪检监察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成效。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加强相互交流,互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和审计业务骨干,通过讲授案件查处技巧、财务知识等,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3.权力资源协同

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开展检查、查询、调查,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和通缉等调查措施。相比审计机关的权力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措施更强硬,力度更大。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阻碍,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可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给予支持;而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遇到经济方面的问题,可以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通过审计机关运用审计的权力措施查清查透相关经济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工作提供支持。

(三)业务层协同

审计与纪检监察业务层的协同,将从预防腐败、揭露腐败、调查腐败、惩处腐败四个治理环节出发,构建二者在腐败治理业务层协同的具体路径。

1.预防腐败协同

审计与纪检监察在预防腐败协同方面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在于健全制度和强化威慑。二者都能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性缺陷和漏洞,提出有关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管理机制的建议,从根本上预防和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审计可以为纪检监察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健全制度机制的建议提供支持,因为审计是经济方面的专业监督,对于发现的经济方面的体制机制或制度方面缺陷,能从更加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而纪检监察监督在监督被监督单位落实整改建议方面,相较于审计监督,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保障整改建议的落实。从威慑的角度来看,预防作用的发挥需要强有力的威慑来支持。审计具有天然的威慑作用,可以介入经济活动的前期,及早发出警报以防患于未然,而审计威慑作用的发挥必须要有严厉的惩戒机制来支持[9]125,但审计自身的惩戒机制并不严厉,只有将相关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通过纪检监察的手段和惩戒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计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效果。

2.揭露腐败协同

审计监督的揭示功能,主要是通过运用审计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发现审计对象的失职失责行为,揭示公共权力被滥用导致的腐败行为[9]122,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得腐败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为纪检监察机关分析研判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掌握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提供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在发现和揭露腐败问题上,也有自己独有的渠道,如群众举报、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巡视巡察等。纪检监察机关获得这些问题线索后,需要进行初步核实。这些问题线索,很多都涉及经济问题,在初步核实时就需要审计部门给予支持,从专业的角度将被举报人涉及的经济问题核实清楚,从而精准揭露腐败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支撑。

3.调查腐败协同

在调查腐败问题上,需要审计与纪检监察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进入审查调查环节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问题,呈现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特点。而审计在调查经济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纪检监察在调查政治问题方面具有自身特长,二者能够相互补充,有叠加效应。在重大腐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就需要审计机关给予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人员支持,确保证据方面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在成立审查调查组时,应将审计的专业力量纳入调查组成员当中。而审计部门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者重点部门开展审计调查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阻力或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可以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障碍,确保审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4.惩处腐败上协同

在惩处腐败方面,审计的力度和影响远不及纪检监察。审计处理主要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是一种纠正措施,惩处力度也较弱。而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腐败问题的惩处,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审判。因此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必须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审计机关给予支持,最终在腐败问题的惩处上,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在腐败问题的惩处上,既要发挥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作用,同时也要发挥纪检监察在惩处腐败上的震慑作用,让腐败行为得到严查,腐败分子得到严惩,同时审计的威慑力在纪检监察给予腐败分子的严惩之下得到提升。

五、结论

本文在分析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可行性以及现实困境的基础上,以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业务协同为切入点,从机制层、资源层、业务层三个层面构建了审计与纪检监察推进腐败治理的协同路径。文章指出机制层协同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分担、沟通协商、绩效激励、组织文化等五个方面的协同,是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有效保障;资源层协同包括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权力资源三个部分的协同,是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重要支撑;业务层协同包括预防腐败、揭露腐败、调查腐败、惩处腐败四个环节的协同,是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的主体。三个层面的协同相互关联、相互支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新时代背景下深入推进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腐败提供了新的路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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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魏祥健,游静.大数据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质量影响因素研究[J].财会月刊,2019(10):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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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琴 单位:湖南女子学院 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