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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1 07:21: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邮政法实施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1篇

①政府监管研究虽已遍布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但仍不够深入。由于公用事业监管的主体主要依托政府,故就法学角度,公用事业监管问题无疑首先是一个行政法问题。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公用事业监管问题,应首先以行政法为视角,从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

(一)公用事业监管主体的重塑监管主体的设置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决定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和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三种主要模式:(1)设立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2)政府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3)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监管职能。三种监管模式的独立性逐步减弱,一般而言,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越强,其监管也就越有效。当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程度,通常还需要结合一国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习惯等综合考虑。因此,未来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首先,美国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在人员、人员素质、预算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求极高,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第三种监管模式也不适应我国国情,因为我国长期处于政企不分状态,二者利害关系纠缠不清,很难保证有效监管。因此,第二种模式,即在相关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比较符合我国国情,至于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公用事业监管手段的丰富行政法视野下研究公用事业监管,必然涉及到监管机构运用何种手段行使行政职权、落实监管目标。根据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这种行政法手段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既可以是刚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应当是多管齐下。笔者认为,作为监管机构应学会综合运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手段。

1.行政立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行政立法直接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地位、内容与手段等的界定,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展开具有本源性意义。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必须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立足行业特色、广泛听取公用事业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恪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一套以法律为基础、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公用事业监管法律体系。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公用事业监管中最有效的方式,历来受到监管者的青睐,主要表现为监管者对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许可。如《邮政法》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就赋予了监管机构对快递市场的准入权。这对于监管机构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责提供了有效武器,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赖保护等原则,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权威。

3.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的行政法手段,行政处罚历来备受行政机关青睐。在公用事业监管中亦然,对于违反公用事业法律规范、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很好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但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转型,行政处罚这种过于刚性的行政法手段的运用,普遍要求谨慎采取,相反,应当更多地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的执法手段,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的效果。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监管机构同样需要谨慎运用手中的行政处罚职权,恪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4.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同为柔性行政手段,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由于其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找到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平衡点,因而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无疑可谓是一剂“灵丹妙药”,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作为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主体地位,加强与被监管者的合作与协商,提高被监管者依法行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公用事业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及自身监督欲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发挥实效,就要求监管者对被监管者有充分的了解,即对被监管者的相关信息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把握,如此才能采取及时、有效举措,这就要求被监管者必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要求下,这种信息公开对监管者同样适用,以保障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督。因而,信息公开在公用事业监管中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把权力授予机构,同时也授予官员,使他们可以对某些资源的使用作出决策,而这些决策能够对受到监管工具影响的个体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损失”。因而这些监管机构及其官员非常容易成为利益集团俘获的对象,从而滋生腐败,导致政府监管形同虚设。故加强对监管者自身的监督亦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种监督有内部的、外部的、程序的、实体的等诸多方面。

二、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分析———以邮政监管为例

公用事业虽然包括电力、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诸多类型,但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因而在监管路径上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和相互借鉴性。以下笔者将以邮政监管为例,对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选择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邮政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邮政业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特征。为应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持续挑战,邮政业必然要进行强有力的改革,这种改革的核心无疑在于如何规范邮政监管,正确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此过程中,邮政监管尚面临以下问题:

1.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划分不科学。自2005年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两级监管体制。由于人员有限,①监管机构层级过高,中央与地方、各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根本无力进行有效监管,不利于督促邮政企业严格依法行为,积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力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2012]6号),从而形成了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邮政管理局的三级监管体制。应该说,此种监管体制的调整,对于邮政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何科学界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同一邮政管理部门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仍然是决定未来邮政监管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

2.监管手段过于单一、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实践中,因人员所限和疲于行政事务,邮政管理部门无法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能。直接后果是:过分依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的刚性监管手段;监管手段单一,未能积极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以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员大多从邮政企业分流而来,缺乏法律方面的基础,执法综合素质较低。因而导致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一线执法人员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

3.政企分离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高。虽自2005年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业的不同特点,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放松政府监管的力度与强度。邮政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政企分开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在快递行业,监管部门过于照顾邮政企业的利益,而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快递行业设置过多条件、过高门槛

4.邮政监管法制建设亟需完善。截止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邮政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邮政行业标准的邮政法体系,但这种邮政法体系是不完善的。首先《邮政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二十几年,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修改;其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最后,相关邮政行业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欲进一步提高对邮政业的监管水平,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完善邮政行业的法律,为邮政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邮政监管的路径分析通过上述对邮政业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如何在行政法视野下加强和提高对公用事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就邮政业而言,应首先树立一套先进的监管理念,即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有效平衡“监管与市场、垄断与竞争、专营与民营”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实效。

1.完善邮政立法,保证邮政监管依法进行。首先,应尽快制定《邮政法实施细则》。既然国家欲加强邮政监管力度已设立市(地)级邮政管理局,那么就应当赋予其更多的职权,以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即应当将主要的邮政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局,而国家和省级邮政管理局主要承担一种监督和指导工作。同时,市(地)级邮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简化,只设置办公室与综合执法科即可。因为过细的机构设置,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容易力量分散,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这些内容都需要《邮政法实施细则》加以详细规定。其次,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监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立法、监管等工作,有权起草邮政业的部门规章,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市场、邮票发行、集邮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结合《邮政法》的修改,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最后,各省级邮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邮政条例》。特别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中,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因而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在《邮政法》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邮政条例》。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规章。

2.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邮政监管中的行政许可主要存在于快递行业。根据《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对申请者的注册资本、网络和运递能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此种许可制度本身具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快递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随着1993年第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快客达的成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最多时高达30000多家。中国快递市场陷入了惨烈而又无序的竞争。截至2011年底,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7500家,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快递企业纳入了许可范围①。上述快递企业的急剧下降,一方面无疑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也有重大影响。监管部门为加强监管,优化竞争,通过行政许可权,对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造成一些小的快递企业逐步退出快递市场。此外,以EMS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照顾”和本身网络优势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地位仍然无可撼动。上述事实的存在,都要求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凡是符合许可条件的,都应当允许其进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如此,才能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高更好的服务。

3.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行政处罚是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行政处罚本身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青睐。但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执法手段,其在有效打击邮政违法行为、维护邮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可能因执法人员过于依赖行政处罚而产生、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邮政监管部门应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违法行为与处罚后果的平衡。此外,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4.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手段,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随着传统行政法的转型,要求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招标的,应当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等等。通过行政合同方式既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又体现了间接行政的最新理念,包含了对被监管者的平等合作与协商的精神,有助于被监管者积极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作为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缺陷的补救者,行政指导的多样性、自愿性等特征,符合现代监管的精神与理念,应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承担越来越大的作用。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被监管者主动自觉的依法行为,保障邮政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2篇

误区一、未保价货物损毁,一律按3倍资费赔偿?

[案例]齐女士为女儿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邮递资费为110元。未交保价费并办理保价手续。5天后的上午,当地快递公司打电话告诉齐女士,昨天下午快递员因酒后骑电动车送货时不慎摔伤,笔记本电脑严重摔坏,请他到公司商量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中,快递公司提出:按收取资费(110元)的3倍赔偿。

[评析]《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二)是规定了“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是,该条的第三款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是因快递员酒后行车摔坏笔记本电脑,应属于“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性质,应当据实赔偿。

误区二、签字收货后出现问题一概不管?

[案例]2011年11月13日,曹小姐通过某电视台极具吸引力的网购广告诱导,以6折优惠价款购买手机一部。6天后,快递公司人员将手机送到曹小姐单位。曹小姐要当面打开看货,可快递员告诉说,公司有规定都是先交款签字后再开封看货。曹小姐只好交款签字。而后打开一看,手机的品牌、型号、颜色均与所购买的手机不符。快递员答应回去查查,为慎重,曹小姐的一位同事帮忙用手机对此当场拍照。几日后,当曹小姐找到快递公司,公司拿出有曹小姐签字的回执单说,那个快递员已辞职3天了,既然当初你签字接收,就说明没有问题的。

[评析]《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快递公司逼迫消费者先交款签字再验货,而后又以签字接收为由拒绝赔偿,不仅是一种“霸王条款”行为,更是对消费者验货权的剥夺。对此,曹小姐本来可依据合同法关于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规定,拒绝收货;但已经接收的情形下,可依据所拍照的证据,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因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误区三、口头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读大三的赵颖业余时间开了个饰品网店。春节前夕,沈阳一位客户看中了她网店中的一套“迷你”对杯,价格为60元。赵颖与一家快递公司口头协商以10元费用快递。此后,依此办法,赵颖先后向上海、杭州等8客户快递“迷你”对杯。可接下来,先后有3位客户寄来照片,说杯子有一只是坏的,要求赔偿。以诚信为重的赵颖只好再次发货。事后她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时,快递公司回答:“我统共收到你80元费用,再说又没签快递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退你3次费用30元,别的不管。

[评析]《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是规定了“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无论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四、约定允许代收,被冒领快递不担责?

[案例]去年年底,刘楠与一家快递公司协商,给在锦州打工的儿子邮寄价值1800元的某品牌照相机一台。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第5条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一个星期后,快递人员将照相机送到刘楠所租住的廉价公寓时,因刘楠未在,快递员将照相机交由隔壁住户张某代收。可张某签字接收后就退房走人了。事后,快递公司以双方已约定“代签免责”为由而拒赔。

[评析]快递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责任,应当全额赔偿刘楠的损失。一是该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情形。此种情况下,无论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否,该约定均属无效。二是《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代收人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邮政投递人员)应当交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而本案的快递员并未查验登记代收人张某的有效证件,存在明显过错,应理所当然地赔偿刘楠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3篇

为提高我县邮政部门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树邮政形象、创优质服务”活动,我代表__邮政局向所有邮政用户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服务承诺内容

认真履行国家赋予邮政部门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邮政储蓄、报刊投递、特快专递、邮政资费、邮件赔偿、邮政服务投诉受理、邮政提供的其他服务,做到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承诺责任落实

1.邮政储蓄业务:严格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办理小额贷款、转帐业务、汇款业务、代收保费及其他代办中间业务。凡是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到邮局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用户,确保随到随办理存取款业务(5万以上大额取款,提前1天预约)。

2.报刊投递业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来源:文秘站 )规定的投递条件的住宅楼房,自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投递。凡是在邮局订阅的报刊,确保随到随投,因邮局责任导致缺报少刊的,7日内补送或15日内退款。

3.特快专递业务:坚持“全心、全球、全速”的服务理念,城区实行专人、专车,上门服务。全面提供国内、国际特快业务,力争全面实现电话揽收,当日进口邮件,当日投递到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逾限的,按照所收邮费予以赔偿(保价费不退)。

4.邮政资费:执行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邮政窗口严禁乱收费、乱搭售,严禁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5.邮件的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间,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

(5)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

(6)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保价费均不退还。

6.邮政服务投诉受理:凡有投诉,邮局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保证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一般投诉1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重大投诉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三、服务承诺措施

第4篇

关键词:B2C环境;快递丢件;追责;赔偿

近年来,我国快递产业无疑是最具有活力领域。自2006年邮政体制改革,特别是2009年新《邮政法》第一次明确快递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后,进入了快递产业的春天,持续保持连年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伴随着快递公司跑马圈地式的规模扩张和业务量的疯涨,快递延误,毁损,丢件,内件短少也层出不穷,快递服务质量令人堪忧。

1 快递行业丢件之现状

下图是中国国家邮政局2012年最近5个月份的快递申诉统计数据。从图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有效申诉的问题中,快递丢件问题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上。

同时,快递丢件比率也成为民营快递公司和国际快递公司最显著的区别。下图是快递公司有效申诉服务中快递丢件问题申诉的比率(%)。民营企业我们以顺风和申通为代表,外资企业我们选取荷兰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TNT)和美国联邦快递有限公司(FedEx)为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快递丢件问题申诉比率比较高,现实生活中,快递丢件发生也比较频繁。与外资快递公司相比,丢件问题成为民营快递公司的短板,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

2 快递丢件的含义

《快递服务标准》对快递丢件给出的定义是: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过程中发生的单一快件全部丢失或快件内件部分丢失。本文认为,此定义虽然考虑到快递的全损和内件短少问题,但还是不甚全面。快递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故笔者认为凡是违反快递时效性和准确性的,致使收件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到快递即可认为是快件丢失[1]。具体而言,自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起算(按小时计算),同城快件经过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经过7个日历天,即可视为快递丢件[2]。比如本来1月1日应到达的国内异地快递,1月8号仍然未送到,即使1月9号送到,也应视为快递丢件,承运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 快递丢件原因及分析

快递丢件的原因很多样化。一般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类,承运人(快递公司)的原因,收件人的过失,货物自身损耗以及自然原因。

3.1 承运人原因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着的把快件及时,安全,准确的寄递的责任。一般而言,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快件丢失的原因有快件错发错派,快递员监守自盗,快递公司的过失[3] 等不同的情形。

3.2 收件人过失

这里所说的收件人过失是指快递员交付快件时,收件人委托他人代收快件而发生的快件丢失情形。在快件交付给收件人时,通常会发生“默示委托情形”。在此情况下,若快递员履行一定程序,如核对收件人身份,由收件人委托的人签收,此时,快递视为已交付,收件人应承担快件丢失损毁的风险,快递公司不负责任。

3.3 货物自然损耗

货物自然损耗是指:根据货物的自然属性,在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不为人力所控制的合理损耗或者丧失本来价值。这种情况下,若是由于卖方包装不当所致,快件所有人可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赔偿,快递公司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4 自然原因

这里的自然原因,是专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以人一直为转移的情形。如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一般而言,快递公司会将其列入快件运单契约的免责条款之中。申通快递的背书条款:“承运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托运人原因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快递行业丢件之法律救济

4.1 救济途径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等方式。投诉是指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投诉程序是快递服务组织内部自设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不是必经程序。一般经过投诉程序能够解决大部分快递服务问题,是个比较好的解决途径。申诉是指,快件所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告。当事人可以向国家邮政局,当地消协或者工商局进行申诉,也可以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或者在国家邮政局网站上申诉。此外还有仲裁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而言,仲裁费用较高,且要达成仲裁合意,选用仲裁方式比较少。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快递丢件后很容易产生扯皮推诿现象,一旦快件价值较大,很多人更愿意诉诸法律,提讼。在快递丢件后,买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卖家。卖家再根据具体情况向快递公司追偿。

4.2 赔偿范围

根据《快递服务标准》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我们很清楚可以看到,对于快递丢件的赔偿主要有快件货物价值和运费。有争议的是预期损失是否要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损失超过快递公司在缔约当时可预见的利益范围的,应当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不能全额赔偿[4]。所以快递丢件后的预期损失的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3 赔偿原则

快件丢失的赔偿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具体而言就是(1)当快递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应当赔偿全损。这里的故意,也包括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侵占所投递的快件。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快递公司不仅未尽到管货的义务,甚至还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2)当收件人对于快件丢失也存在过错时,过失相抵后,应按照双方过失程度按比例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契约符合《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 属有效格式条款。对于契约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发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 对于保价的, 按照保价的实际金额赔偿损失;对于没有保价的,按最高限额 200 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来处理。当该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5 结语

快递丢件,关系个人私权,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能够存在,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做勇敢的反抗。作为高附加值的朝阳服务产业,快递产业自身,对于快递丢件这一短板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完善快递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 徐希燕.中国快递产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中国邮政局.快递服务标准[M].北京:中国邮政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快递;民营企业;发展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服务快捷、安全的送货方式越来越青睐,贸易的发展及网上购物为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据调查预测,我国快递物流需求的年均增长速度应该在30%左右。但由于我国对该产业监管不严,进入壁垒较低,同时大量跨国企业的进入,致使该产业竞争越发激烈。

2011年国家邮政局正式下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业内人士分析,在“规模分等,服务分级”背后,多数中小企业将承受更大压力。不可否认,民营快递企业运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基础实力弱,人员、设备、场地不配套,加之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行业技术手段落后。如何利用自身优势,规避内部劣势,把握市场机遇,缓和外部威胁,成为每个国内民营快递业者面临的难题。

1我国快递企业优势

1.1本土化经营。

中国民营快递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对本土市场网络的普及与熟悉。中国疆土广阔,各地地理环境、区域发展情况、道路状况等都不尽相同,各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各不相同,而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熟悉本区域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和消费心理、消费行为,能够准确了解消费者的特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1.2低廉的价格。

快递服务的对象越来越多样化,但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大众,人们在选择快递服务上更多的会选择性价比高的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在价格上有国外快递巨头不可比拟的优势,以一公斤包裹从上海寄到北京为例,比较其价格差异:FEDEX次日达的价格为20.5元,次早达22.5元,EMS是20元起步,而一般的民营快递企业如顺丰速递,每1.0KG仅需要10元甚至更低。这主要是由于联邦快递的人工成本和操作成本是国内民营快递企业的3~5倍,加上前期的大量硬件投入所致。

1. 3机制灵活。

我国民营快递企业成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 按照市场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对市场反应敏感,善于捕捉市场信息,把握机会,尤其对快递市场上多品种、小批量、个性化的商品需求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运行机制灵活,“船小好调头”,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方向,特别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性,能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专门化服务,这是其他大型快递企业所无法比拟的。

2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物流快递服务欠佳,顾客投诉频发。

2009 年,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 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0 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国家邮政局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9 278 件, 申诉中涉及物流快递业务问题的 14 455件,占总申诉量的 74.98%。国家邮政局2011年第四季度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快件丢失、损毁、延误”仍是民营快递企业三大顽症。这表明中国快递服务总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公众对快递服务的满意度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2.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不高,信息化与数字化水平不高。

2010 年以信息技术应用为引领的“标准化、一体化、机械化”将成为网络型内资物流快递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能力层级的方向,手持无线终端、机械化分拣设备、车辆以及物流快递业务人员着装、操作和礼仪统一将呈现推广“热”。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与此恰恰相反,并没有将机械化、标准化放到重要地位,过分着重于眼前的利益和使用人工,严重阻碍了物流快递业的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大部分外国物流快递企业都有完善的网络系统、配送系统及库存系统。然而在国内,几乎很少有企业运用信息系统将物流快递流程有机联系起来,更有一些企业甚至使用人工记账,计算机除了制作网页并没有其它作用。这些原始的方法大大影响了物流快递业的发展,也使人们失去了对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信任。

2.3 民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缺乏资金支持

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申通、宅急送等已具有相当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茁壮成长,但为数较少。大多数民营企业表现出/小、散、弱0等问题。民营快递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在融资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资金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民营快递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而邮政EMS有国家雄厚的资金支持且拥有三万多个网点,这使国营快递有快速发展的保障。而民营快递企业由于得不到资金支持,在网络和信息和技术等方面投入不足,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2.4专业人才短缺

目前,民营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人才问题。企业中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教育的较少,高素质的物流管理人才非常少。由于待遇、工作环境与外资快递企业和大型国营快递企业差距大,难以吸引物流专业人才。民营快递业由于人员素质较低,不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没有创新意识,导致企业人才流失普遍严重。

3.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对策和方向

3.1找准市场定位,提升服务质量

民营快递企业应把握市场动态和自身优势,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寻找商机,坚持诚信,提供差异化服务,以推广增值服务、柔和承诺服务为竞争点。通过提供包装、储存和代办业务等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彻底改变服务态度差、野蛮装卸、理赔困难等状况,加强监督、预警、跟踪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形象。

3.2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信息管理

民营快递企业应以顾客需求为出发点,加强管理,增加投入,建立严格的规范和约束机制,采用科学、优化的操作管理模式,完善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配备先进、适用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服务的便捷安全和质量的可控制,努力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和稳步扩大的客源。

3.3要转变观念、资源整合,适时寻找合作伙伴民营企业存在资金的缺口。

可以考虑寻找合作伙伴,同国内资源重组、整合优势,形成规模效应,扩大快递网络,共同开发市场。不单是引进资金,还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高端的管理人才,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尽早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治理企业,努力缩短和国际竞争对手的差距。

第6篇

关键词:民营快递业;淮安;优劣势;发展;途径

一、淮安物流及快递业的现状

近几年,中国快运速递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在中国东部地区形成了以沿海大城市群为中心的4大区域性快运速递圈。同时这4大快运速递圈又以滚动式、递进式的扇面辐射,带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发展。部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已经成为区域性快运速递产业发展中心,而且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基本交通运输干线为基础的若干快运速递通道,使中国快运快递业的点――轴――面系统初呈雏形。2007年中国快递行业的业务收入达380亿元,增长速度超过25%,明显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水平。

淮安位于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沿海经济发展轴和长江经济发展轴的交汇地带,是徐州、连云港、盐城等城市往省会南京方向及苏南、上海方向的必经之路。这一双向的区位优势给淮安物流业及快递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淮安物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根据淮安工商局统计,目前淮安注册的物流企业有400多家;据淮安经贸委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淮安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有1 000余家,单是从事快递业务的就有100多家,仅在开发区内就快递业20余家。

总体而言,淮安地区物流企业数量巨大,规模不一,经营水平也参差不齐,相对比较混乱,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比如淮安市区内有申通、圆通、中通、汇通、天天、一统、全一、宅急送、顺丰、韵达、快捷等速递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就有30几人,大部分快递企业仅十几人,规模上不去,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配送范围受到限制。

快递行业的利润前景广阔。目前国际上50家最大零售商业跨国采购集团当中,有2/3已进入我国,在我国的采购金额已达到200多亿美元;到2010年,中国物流市场将达到11972亿元,每年保持20%的增长速度;速递市场每年的增长在30%以上;而且中国的物流业也在2005年底向外资全面开放。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诱人的宏观政策,为物流快递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作为新型工业城市的淮安,则可为快递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民营快递业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1 快递网络构建及规模扩大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和方式较为机动。与邮政经营方式不同的是民营快递企业基本没有营业网点,公司相应地建立一个或多个业务中心,配之以销售网络、收件网络及投递网络。这三种网络在功能上相互独立,但在具体操作上又可以融合。投递人员在投递过程中,就可以接触潜在的客户并主动销售,收件员也兼做投递员。客户一般通过电话向业务中心提出服务请求,业务中心即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指派区域内收件员上门取件。在服务时间上,民营快递企业可实行“二班制”或者“三班倒”,民营快递公司不论何时只要顾客一个电话,服务人员就会主动上门收取快件,正常情况下次日就能到达。相对于邮政的固定营业时间而言,则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顾客的满意度。服务方式上,当飞机、轮船、火车等不能做到的业务,他们可以用摩托车、自行车解决,具有较强的本土化优势,当地的服务人员更了解顾客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行为,更容易和消费者直接沟通。

2 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及网上购物的发展,促进了民营快递业的快速发展。“超宽带时代”的到来,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继续高歌猛进。“大幅增长的用户成为产业的助推器,中国互联网将在三年内超千亿规模,同时可望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这是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2008年6月17日在上海出席CBC宽带产业论坛时透露的信息。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又由于网上购物可以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此购物方式。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的((2008中国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人数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增长迅速,在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为代表的全国中心城市,网上购物用户比例达到41.7%;而在以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为代表的四个区域中心城市,网上购物用户的比例达到29.3%。如此大的网上购物规模,带来了无限的快递市场需求,这些正给民营快递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3 低廉的价格,突显竞争优势。从价格看,EMS标准资费不论远近统一定价为22元,而民营快递收费则是根据路程远近进行灵活定价,如从淮安发往长三角或珠三角区域内的快递收费基本价格只在6~8元(1公斤内)。配货类企业,如淮安佳吉快运,全国设有800多个网点,可满足客户各种运输要求,开设了苏北地区专线,每天发车可直达徐州、连云港、盐城、南京、泰州、扬州、靖江、南通,重货100元/吨,轻货30元/立方;从速度上看,无论是同城快递,还是城际快递,民营快递都比EMS快约50%。

(二)劣势分析

1 不明朗的政策法律环境,使民营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由邮政企业专营,实施细则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这一规定,上个世纪90年代初诞生的民营快递企业,事实上一直是在“非法经营”。多年来各地邮政部门以维护信件专营为名对非邮政快递企业进行查处,使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受到影响,民营快递为此不断呼吁,导致新的《邮政法》从1999年开始修订,历时9年却至今难产。

因《邮政法》(修订草案)尚未定稿,邮政专营范围等条款也就无法确定,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民营快递企业的很多业务尚未获得合法的经营权,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必然在政策上受到排挤,为了保护自己,它们都不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活动,也很难制定自己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2 外资外递企业的冲击,国内EMS竞争压力。随着中国在运输市场的迅速对外开放,国际四大快递巨头DHL敦豪国际、FedEx联邦快递公司、UPS联合包裹公司、荷兰邮政TNT纷纷向中国投入巨资,利用雄厚的资金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发展各自的分销和运输网络。国外快递企业凭借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理念和强大的硬件优势迅速在中国的大中城市建立服务网点,和中国本土的快递企业抢占市场。DHL稳拿中国国际快件市场老大的头衔;FedEX及UPS增发航班抢滩中国航空,TNT主攻汽车零部件快递市场。这些做法使中国快递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下滑,对民营快递企业的冲击更是不可估量。

中国邮政快递开辟了中国快递业的先河,为了发展这项新业务,邮电部于1985年成立了邮政速递局。

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性保护,中国邮政快递长期处于霸主地位。中国邮政快递不仅拥有一个遍及全国各省、市、区、县的服务网络,而且拥有连接世界各国的实物网络。除此之外,中国邮政快递还拥有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快件处理枢纽和中心、快件运输车队和铁路邮车、邮政资讯处理网络、科研机构和快件处理设备制造企业。这是民营快递企业很难与之比拟的。

3 技术水平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淮安大多数快递公司由许多运输公司摇身一变而成,或是直接加盟某快递公司,作为其下网点,管理相对混乱,运输质量无法保证。缺少与客户之间的接口或业务数据互联互通的建设,无法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第三方物流,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优化快递过程,减少库存以及中间环节,使得快递业的成本很难下降。货物的跟踪手段相对落后,包装更是无法满足快递业的要求。

与抢滩中国市场的跨国快递公司相比,大部分本土快递公司自动化、机械化程度不高,多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设施落后,运输工具转载率、装卸设备荷载率及仓储设施空间利用率都不高。快件自动分拣率低,处理速度缓慢。网络覆盖不广,信息化水平低下,递送质量不稳定。

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快递只是出卖苦力、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淮安各快递公司在招收业务员时,对收派员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基本条件是熟悉城市交通路况,有摩托车驾驶执照,自备自行车或者摩托车。有的快递公司对员工只进行简单的培训,根本达不到从业的要求;有的快递公司甚至根本不进行人职前的培训,随招随用,使得快递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得不到保障。

淮安民营快递的经理层面实务经验较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教育的较少。像丢件率、差错率、成本控制、利润率和服务水平、员工的凝聚力的高低均是管理水平的实际写照。虽然许多企业的经理已经认识到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性、迫切性,但由于管理理念滞后,只重视有形资产,不重视无形资产以及受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企业的管理水平始终在低层次徘徊。

三、淮安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快递市场已向世界全面放开,国际快递巨头摆脱了政策束缚,纷纷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全面展开了国内快递市场的角逐。在如此背景下,淮安民营快递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值得行业内每一位人士深思。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进一步发展淮安民营快递业。

1 要以人才战略为核心。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企业战略的制定、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握知识和技术的人才。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民营快递企业从业的百万人口中,约30%为城镇职工,50%为进城的农民工,人才的严重缺乏恰恰是民营快递业的普遍问题。企业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于民营快递企业也不例外。拥有高素质的快递人才,将是企业发展的保障。要通过招聘高素质人才、在职职工培训、管理人才甄选和培训,甚至借用外脑,形成思想库、智囊团,以不断解决企业经营管理提出的问题,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有针对性地提出吸引人才、培养和使用激励的立体性人力资源策略。以人才战略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必能使民营快递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民营快递业必须加强网络建设。快递公司运送货物之所以快,就是因为有健全的网络,网络的覆盖范围必须涵盖客户业务要求的每一个区域,这就要求快递业要有星罗棋布的网络配套,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比如:宅急送公司在全国已设有40多个直属分支机构,遍布广州、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大连、青岛、厦门等省会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同时还有大大小小的合作网络000余家,网络覆盖范围达500多个城市,以满足客户的发货、派送、异地调货、到货付款等服务需求。

第7篇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以现金、泰国政府公债或由泰国政府担保本金与利息的国营企业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国台湾的《旅行业管理规则》中规定经营旅行社应首先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筹设,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后,符合条件者,经核准并交纳旅行社保证金、注册费后,发给旅行社执照,方可营业。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今年通过的《旅行社管理规则修正案》中又将保证金的数额提高了。此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和西班牙等国也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国家都把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相并存的新趋势。由于旅行社营业范围的扩大和组团业务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出现侵犯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一个旅游团往往涉及数十万元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保证金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就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损害作出赔偿决定,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侵权人,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法程序来决定,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定。作为行政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有权依法对违法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对人外,许多时候还必须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又称专门行政裁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有: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事纠纷的处理;对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面、淮涂权属争议的处理。此外,专利法、邮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行政机关可以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民事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这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的法律保护,是快捷、合理地解决部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补充。可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旅行社实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专门行政裁决。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行政裁决,但行政裁决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得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从现行法律看,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决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双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