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2 04: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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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绿色建筑就是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率的建筑。概述绿色建筑的概念、特点,并分析城市绿色建筑中存在的问题,讨论绿色建筑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城市绿色建筑的对策。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基础上,以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基本原则,结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活方式、建筑法则和适宜的技术等多种因素。
一、绿色建筑概述
(一)绿色建筑的概念。“绿色建筑”,就是资源有效利用的建筑,简单地说就是一要通风换气;二要搞绿化;三要尽量用绿色资源和可循环再生资源。绿色建筑也可称作生态可持续性建筑,即在不损害基本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建筑空间环境得以长时期满足人类健康地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需要。绿色建筑不仅与减少能源消耗有关,同时还涉及减少淡水消耗、降低材料及资源使用、减少废物、提高空气及灯光质素、处理及保留雨水用以补充地下水、恢复自然环境、减少依赖汽车等等的同类问题。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绿色建筑的特点。绿色建筑视建筑活动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筑的发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绿色建筑的发展更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建筑环境营造能给人以美的享受,陶冶人的情操,为社会稳定提供基础。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必须具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心。绿色建筑以生态的观点,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互动发展。建筑活动必须了解和尊重当地的特定地理环境,地形地貌,特定的气候特点,特定的人文环境,尽量减少对现有生态和人文环境的破坏。
绿色建筑鼓励新产品、新技术在建筑各环节的发展和应用,同时更强调采用“简单适合”的技术来满足建筑发展的需要。
绿色建筑尽可能减少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建筑使用过程中尽可能不产生废料及污染物。最大限度采用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环保的清洁能源。
二、城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在法律法规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建筑法》对建筑节能为“支持”、“鼓励”和“提倡”,缺少强制性,对绿色建筑根本就没有提及,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节约能源法》关于建筑节能的两条规定是近几年来全国得以起步实施建筑节能的根本依据,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节约能源法》的罚则部分并未规定这两条的法律责任。
(二)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目前城市绿色建筑的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是相对滞后的,且多数法规只有强制性的法规要求,没有激励性的经济政策。由于建筑节能的效益首先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的层面,作为强制性的法规要求本身,国家应该有成套经济激励政策对个体的行为进行激励,才可能促使开发者主动实现更高的要求。
(三)规章及标准缺乏操作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的结合度实际成为衡量规章、标准可操作性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标准之所以在这方面仍然有所欠缺,一方面在于我们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缺乏相关的经验;另一方面在于我们的标准制定过程,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科研院所专家为主体的过程,缺乏多层次专家的引入。而缺少建筑师的参与就无法提高标准的实用性,没有开发商的意见,市场的要求就很难得到准确把握,消费者、产品供应商等声音缺失同样会成为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
(四)绿色建筑相关信息不对称。目前城市建筑中,缺乏绿色建筑的意识。不仅缺少绿色建筑重要性、相关性知识的宣传普及与系统教育,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全社会绿色建筑意识淡薄,缺少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对绿色建筑这种供应方与需求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没有建立有效的手段进行引导、培育和规范。
三、城市绿色建筑的发展
(一)绿色建筑是可持续发展的体现
1、绿色建筑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绿色建筑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同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要求建筑行业不仅重视增长数量,而且要改善建筑的质量,同时要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废物,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2、绿色建筑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整个生命支持系统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自然资源,保证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人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力之内;预防和控制环境破坏和污染,积极治理和恢复已遭破坏和污染的环境。绿色建筑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因此,绿色建筑的发展同时也符合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绿色建筑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人的现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展。城市绿色建筑一方面要创造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提高建筑物的可居住性和安全性,创造社区连通性是建筑项目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必须关注的重点。
(二)城市绿色建筑的发展策略
1、做好宣传,倡导绿色理念。推广绿色建筑首先要倡导绿色理念,向全社会普及绿色建筑的标准概念,提高公众的环保节能意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推广节能与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同时政府会加大推广的力度,开发商开发绿色建筑产品也有动力。
2、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发展绿色建筑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研究确定发展绿色建筑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制定国家推进实施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制定有机利用市场机制和国家特殊的财政鼓励政策相结合的推广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信贷、价格、收费、土地等经济手段,逐步构建推进绿色建筑的产业结构。
3、加大科技投入。绿色建筑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探索与研究的道路将会是漫长而艰辛的,它的实现必须有一套良好的经济、社会、道德方面的激励体制和可靠的技术支持。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的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纳入标准规范。从长期看,科技投入并不是增加造价,而是带给社会进步。
4、建立激励机制。政府应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让开发商、消费者都得到相应的实惠。通过政府立法,调整税收,加强绿色住宅建筑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同时政府可以从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着手,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并且以此为契机,促进生态人本主义在建筑领域的觉醒,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主流,并成为未来绿色建筑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宋德萱. 建筑环境控制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 1.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围绕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方面进行的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博士论文,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圆满地完成,并使项目所有的功能活动按照预期的质量要求得以实施。博士论文,房屋建筑。[1]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不仅影响到房屋的居住,而且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开发单位的发展。材料质量、房屋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质量管理制度、地形地质等都会影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法,确保房屋建筑项目质量。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1、质量是居民工作生活的保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同时也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了满足居民越来越高的消费生活需求,房屋建筑行业因不断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
2、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①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基础
取得经济效益是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首要目标。各种各样的经济效益途径,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房屋建筑产品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同,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同,才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保障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之本。只有取得优良的质量,才能保证企业竞争力,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③质量是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的综合体现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我们因不断强调质量的重要性,形成以质量竞争为主,在质量的保障前提下,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现状不容乐观,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克服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借鉴国外和先进企业的经验,并大力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的旧体制,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市场管理混乱,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2]
2、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强制性规定,但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质量观念单薄,没有尽到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工期,违反了质量管理中的操作规范,造成房屋质量下降。
3、施工人员素质低以及材料、机械设备落后
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意识低、技术素质低等问题。并且在实际房屋建筑施工时,缺乏技术熟练的工人,缺少系统培训。材料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础,直接影响了房屋质量。
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控制不严格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二、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管理机制,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博士论文,房屋建筑。[4]ISO9000 国际质量认证体系是一个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贯彻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融合ISO14000 环境标准以及ISO18000安全标准。
(二)提高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以及技能
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以及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观念。并且为员工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专业水平的培训,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了解掌握,全面提高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材料管理、引进新型施工技术
材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必须全方位控制材料质量。建立严格的材料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材料的监控,同时加强材料的堆放与保管,确保工程实体的质量。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系统,引进先进、适用的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且应用先进的集成化、智能化信息统计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博士论文,房屋建筑。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5]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必须建立监督机构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三、结论
随着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房屋建筑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质量管理科学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将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操作的全过程中,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黎明.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08,5.
[2]黄杰敏.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问题与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09,8(26):p12-13.
[3]王磊,于杰.浅析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决定因素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8:p239.
[4]孙红波.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10:p73.
[5]武宪军.深入探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点及因素[J].科技资讯,2009,28:p132-133.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施工质量的特征
建筑施工的产品质量与通常的产品质量相比,建筑工程质量具有下面的一些特征:隐蔽性较强、影响因素复杂、对社会环境影响巨大、建筑施工的项目周期较长,终检局限性非常大等特征。
1.1 影响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项目从筹建开始进行决策与设计、机械、材料、施工工艺、环境、管理的制度,参建人员文化水平等都会直接,也许间接地影响建筑施工的质量。所以,其受到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
1.2 终检局限性较大,隐蔽性较强,
现在的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劣质的现象, 通常事后表面上看质量虽然不错,然而此时或许钢筋被锈蚀得几乎没有一点作用,混凝土也早已没有强度,像这种的建筑施工质量劣质的现象在工程终检的过程中是不易被肉眼看出来的,有时虽然使用了检测工具与仪器,但是还不一定能被准确的找出。
1.3 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巨大
与建筑工程设计、规划以及工程质量的优劣紧密相连的不只是建筑的使用者,还有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的生产以及生活,同时还决定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尤其是有关环保,噪音以及绿化等方面的出现的问题。
通常工程施工都具有多变的项目内容,务必手工完成的操作非常多同时涉及面非常广泛,当建筑通过施工具有成型的结构后会不容易改变,当然个别具有质量问题的结构务必进行返修或者重建。因为施工是建筑工程中的主要过程以及基本过程,因此,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也要把施工过程当作首要任务。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在下面两个角度:第一是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法规、工程本身的设计标准,施工的规范、操作的规范以及验收的规范等对施工时进行检验,来发挥出抓质量的作用,同时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与配件等通通不允许进入工程施工的场地,当发现一些项目工程不合格是不能进入下一道的施工工序;再者要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工程质量严格分析,来找出工程质量问题之所以,而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的标准,特别是防止建筑质量事故的出现。
2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及其监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建筑量程质量满足建筑工程合同、规范标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用户(顾客、项目的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和服务,令顾客满意,关键是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和产品的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目标。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具有实际意义,而且会给有限的资源带来极大的浪费。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世界上能够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具有社会责任心、充满生机和积极进取民族精神的国家。
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及其监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建筑工程合同、规范标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用户(顾客、项目的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和服务,令顾客满意,关键是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和产品的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目标。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
理。
4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方法
4.1制定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目标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任务后,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具体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
4.2建立完善资任制度
监理的最终目标就是抓好建筑质量,经常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不到位,导致建筑商偷工减料而导致。完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是做好建筑质量监理的根本。因此,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质量的目标,完善制度.协调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4.3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有较高素质,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部门人员的素质,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审批,对固定人员少于规定的0%和建制上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为监理单位。此外,监理单位本身要作好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
4.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监理控制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工程质量的关键程序,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同时是不可避免的重点,质量监理的任务是对f程实体进行连续性的监视和验证。发现偏离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及时反馈,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严重者责令停止整顿。从而促使企业的质量活动和f程实体质量均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监理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手段。
4.5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几完毕,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卜程师提交齐全的自检资料。监理皿程师认为满足验收条件后,组织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验收标谁进行竣〔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要及时出示书面处理意见,督促施L单位及时返卜处理,重新组织竣l验收。对拒不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依法给予处理,严格检查把关,以确保竣工工程质量。总之,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
济建设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抓好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只有在建筑施_〔全过程中做好质量监理仁作,建筑质量才能有根本的保证。但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监理人员在树立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外,监理人员还总结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理1二作的经验与不足,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本文提出的质量保证组织和质量责任制, 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1 世纪是质量的世纪, “变革”和“创新”是这一世纪企业经营的主题。质量管理走过了百年历程, 质量的概念也由狭义的符合规范发展到以顾客满意为中心的多元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将更加丰富, 我们应根据形式的发展, 把握我国建筑业的新动态,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 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的思考期刊论文2004
【关键字】:建筑;工程造价;现状;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投资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建筑工程造价不仅关系到承包商和投资主体的利益,也关系到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的规范化,科技的进步以及建筑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问题。当前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还远远赶不上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工程造价进行改革也就自然的成为建筑行业改革的关键问题。
二.工程造价的现状
1.工程造价和市场轨道严重脱节。
首先,国家所制定出的工程造价统一定额更新慢,过程长,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相关部门编订统一的定额之外,各省级行政单位通常也制定出了本省的工程造价统一定额。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所制定出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依据大中城市的价格水平来进行编制的,相对而言这些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就很难得到反映。实际上市场的价格水平以及供求关系变化都是瞬间万变的,即使市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各地区的差异仍然是十分明显的。所以定额的盲目统一性和时滞性必定会导致工程造价难以及时反映市场变化情况。它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就更加难以谈起了。
2.工程造价没有反映出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建筑行业领域内的市场竟争主要体现在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而竞争的核心因素则是价格。但实际情况是当前的建筑工程造价方式严重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形成。例如:过于精细的定额,想要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筑工程项目所消耗的各项资源,从而导致缺乏价格弹性。在计算建筑工程量过程中对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法严格加以区分,这就使得竞争性费用难以从工程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体制的和提高施工水平。
3.建筑工程招投标受到限制。
当前全国各地相继都建立了有形建筑行业市场,将政府所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也纳入进来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明确了招投标的方式,统一了招投标的手续和程序,审定了各项建筑工程项目评定的主要方法,但是各地的评定方法存在差异。例如:直接发包法,合理低标法,评审法,议标法,二次报价法。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招标来确定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制定出的定额标准的限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最后确定出中标者。而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实际中又可行的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在我国还处在尝试阶段,没有得到全面推广和应用。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滋生了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人为的复杂操作过程,投资成本过高,无法有效降低招标各环节的交易成本,而且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图进取,安于现状。
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总体素质偏低。
在欧美发达国家,将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被不仅视为是一门科学,也视为是一门艺术。在现阶段我国从事建筑工程造价的人员达到八十万之多,但是这其中绝大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照套定额。而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中,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最主要内容仍然是学习如何套单价,如何使用定额等等。这就致使大部分建筑工程造价人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实务和理论了解甚少。甚至在建筑行业流行这样的口号“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在建筑行业中不正当竞争,暗箱操作,偷工减料,层层转包工程的混乱现象达到的严重程度。
三.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随着不断深入开展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已打破了地区建筑市场的壁垒,跨行业承揽和异地承揽工程施工、设计的企业和单位正在逐年增加。由于目前有关预算编制、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取费基础的规定因行业和地区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导致一些跨行业、跨地区承担工程施工和设计的企业没有清楚了解建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的规定,难免在实际编制建筑工程造价的过程中出现差错。
2.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涌现,在编制建筑工程造价时,应该经常来实施定额换算。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多为滞后、静态的方法,定额消耗量往往是以几年前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的统计资料数据作为基础,代表的是以往的工程建设水平,并不能真正反映现在及将来的真实情况。
3.现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大多还处在阶段性的管理模式,缺乏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往往缺乏相互沟通的机制以及统一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目标,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阶段。设计单位虽然在设计阶段做了建筑工程预算和概算,但由于缺少控制和约束设计方案的造价指标,容易导致投资偏高、设计保守。
四.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对策
1. 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要依法管理,尤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该注重加强法制建设,要完善法规,健全法制。逐步建立起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迈进;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法、资质管理办法、质量管理法、施工合同法等法规制度;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要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结合实际进行法制建设,对建筑工程建设的各个实施阶段都要确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2.按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办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它除了是高速、优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还是科学的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规模大, 人财物消耗大,技术复杂,并且考虑到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将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必须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多次计价,也就是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充分体现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3.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的行为。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业主始终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业主的参与。所以业主的行为对建筑工程建设产生很重要的影响,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约束和规范,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资质和能力的,禁止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
4.规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成立有形市场后,由于工程结算审核要进入该市场,政府代表的监管范围和力度将得到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如不自律,政府可以将其绳之以法,从而更充分的发挥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正、公平的作用,保证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的实现。有形市场的建立能够为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平台。
5.实施限额设计,按批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任务书,按照批准的初步来设计总概算,控制设计施工图。采用价值工程的原理来对工程造价实施分解,分析设计产品的功能,以实现功能较低成本的设计方案。结构设计人员在选取柱截面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配筋等方面,尽管同样满足结构强度和刚度的要求,但是不同的做法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差异。即使限额设计不能够一味地只考虑节省投资,还应当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在实行限额设计的时还应注重兼顾功能,优化和提高设计。
6.改变传统的设计收费办法,实行设计质量奖罚的制度。通常在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时候,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方式,使设计方案达到最优化但并不能达到最实用、最经济。所以在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内,要求设计单位采取动态控制方法,在设计的各阶段比较和分析投资计划方案。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通过采取新技术、新方案、新工艺、新材料,达到节约工程投资的目的。建设单位要做到奖罚分明,对设计过程所节约的投资额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对超额投资的设计要给予一定的罚款,以较好的控制工程预算。
五.结束语
合理确定以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是有效实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工程的效益。有效控制是合理确定的保证,合理确定是有效控制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达到两者有效的补充和搭配,才能够最终实现目标。我们要敢于开拓,转变观念,勇于探索,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建筑工程造价行业的快速发展,为开创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新局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胡新智.中华建筑工程造价控制[期刊论文]-低温建筑技术2010,32(1)
2. 王玉山.关于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分析探讨[期刊论文]-煤2010,19(Z1)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实定法无统一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学理上对于违法建筑的认知差异,主要源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之间的概念争议。如王才亮律师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见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页。]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其内涵是一致的。[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笔者认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对相关领域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对建设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无论是对程序规范的违反,还是对实体规范的违反,都能成为建设行为“违法”的理由。而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自然也就成为“违法建筑”。当然,建造人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选择性、推荐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满足这些义务要求,其建筑也不构成“违法”。据此,本文将违法建筑界定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主要是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那么这种“违法”是否会导致其所有权的灭失呢?这就需要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进行探讨。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之上违法的要素具有多元化之特征。既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制的法律规范,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划的法律规范,亦可能违反有关建筑的法律规范。但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具有的集中效力,下文主要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行为之法律责任来进行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评价,应当考虑两个要素:(1)当事人是否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按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这是一个事实评价,比较容易得到确认;(2)违法建设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一要件可以拆解为两个子要件:A. 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B. 这种影响能否通过改正措施得到消除?通过对这两个要件的不同判断,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责令改正+罚款;三是责令拆除;四是没收和(或)行政处罚。
在这四种责任形式中,前两种责任形式并不剥夺建造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后两种则可能影响建造人的所有权。就前两种责任形式而言,其适用条件主要在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和“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如果纯粹从技术角度考虑,实践中,除了绝对违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而产生的违法建设外,绝大多数违法建设的违法性都能通过改正措施得到矫正。但不同的是,这种“改正措施”的具体形式如何选择,其实施成本如何得到考量。但无论行政机关如何裁量,这两种责任形式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物权。
后两种责任形式即“责令拆除”和“没收”涉及到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权的处理。前者的主要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不能拆除的”。前者涉及的是从物理上直接消灭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通过法律上所有权的强制剥夺来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责任形式也不影响违法建筑物权的存在。(1)这两种责任形式都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在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之前,该标的物依然合法存在。而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受到执法资源、期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非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处理,特别是及时处理。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其法律状态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法安定性原则;(2)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效力都是非终局的。具言之,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令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筑物之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该行政处理决定。因此,这两种责任形式仍可能因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而被撤销;(3)即使认可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合法性,其也并不必然消灭违法建设的所有权。如在“没收”之后,在政府决定将其拆除之前,其所有权仍然能够成立;只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由建造人变为国家。在作出责令后,政府亦可能因当事人无处居住,或因当事人反抗激烈,或因执法重点的转移,或因执法资源的有限,而不采取措施。如此,违法建筑仍得以存在。如果不承认其物权效力,有违法的安定性;(4)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责令拆除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如前所述,前一条件的成立,需要经过如下程序的审查:①评估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②评估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③评估改正措施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欠缺科学的程序机制的情况下,上述要件适用的正当性很容易受到挑战。
综上,建造人违反公法而建造的违法建筑,会因违法情由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还是责令拆除,甚至“没收”,都不必然改变违法建筑之物权状态。质言之,当事人对公法的违反,即使对强制性,乃至禁止性规范的违反,都不直接和必然影响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超越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以及其他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对于这两条规定如何理解,学术界存有不同意见。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形之外,其修建行为不具有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但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并未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通过对上述三部法律关于违法建筑条款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违法建筑在我国实体法框架下几无存在空间。除了《城乡规划法》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了“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理措施外,其它法律规定的都是“限期拆除”。如此,我国实体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拆除为核心的违法建筑治理思路。
然而,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中已遭遇诸多困境。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视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权益。尽管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违法建筑不是无主物,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无论是赋予其“所有权”,还是将其定位于“占有”,违法建筑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应当不容否认。如果不问情由,只要其违反了相关的公法规范,就一律拆除,无疑会损害建造人的合法权益;(2)不区分违法事由,有欠公平。规划法和建筑法在我国的实施,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当多的城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因历史原因造成,如当事人在建造房屋时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有些是地方政府的原因,如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当然也有很多是当事人自己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对这些不同的情形,不区别对待,而统一拆除,并不予补偿,显然有失公允。(3)一拆了之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以2011年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案为例,“海上皇宫”建设耗资上亿,而拆除费用也高达千万。即使海上皇宫存在着违法使用海域等违法情形,但其是否必须予以拆除而不存在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呢?(4)拆除违法建筑还应当考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实践中不少违法建筑已经成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尽管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可能存在影响市容、环境、规划等情形,但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实际上就剥夺了这些贫困群众的生存依靠。这必然招致他们的激烈反对,并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为此,我们必须打破这种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确立“分类治理”的治违格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由和违法情节,对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基于违法建筑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不同影响,我们可以将违法建筑大体分为三类:(1)公共危害性违法建筑――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2)民事侵权性违法建筑――对公益无直接影响,只是侵害相邻关系的违法建筑;(3)无碍性违法建筑――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也不会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建筑。对这三类违法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
(一)区分违法建筑的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
在学理上,根据法律所调整利益之不同,我们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法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法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法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法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法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对于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违章建设人和合法建设人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将会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如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时,一般来说,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是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在私法上调整关系的。例如违法建筑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尽管违章建设人被处以罚款、限期拆除,但在违法建筑存续期间,违章建设人的占有权利则受到土地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效力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司法救济;而对于违法建筑占有人,社会公众仍负有对违法建筑尊重和不作为的义务。对于仅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公法,仅构成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受害人可基于相邻权、侵权等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救济。
(二)先处理后补偿
2010年6—9月,在学院领导的带领下,先后考察浙江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对外校办学经验、评估经验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同时在“师生与教学管理用房”、“实验室”、“图书资料”、“科研与课程建设”四个方面与我校建筑与城市规划专业进行了横向比较,提出基本问题与建设建议如下。
一、师生与教学管理用房建设建议
1、提高城市规划专业招生数量
提高城市规划专业每年招生人数为30人以上,满足评估标准。
2、增加建筑学与城市规划学科教师数量
按目前的招生规模来计,建筑学专业需要引进10名专业教师,城市规划专业学要引进7专业教师,建议2010年达到1:12左右。
3、加大师资培养和引进力度
评估前应达到“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本系(学院)专职教师总数的30%,并有正教授2人以上”的评估要求,并需增加2-3名副教授以上教师。
4、扩大职称成果认定范畴
(1)认可教师获奖作品和学生竞赛获奖作品,提高其科研级别,划入职称成果认定范畴;(2)增设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核心期刊种类。
5、增加教学管理用房
根据生均10平方米的评估要求和其它高校平均水平,我校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需教学管理用房的建筑总面积6880m2。现有设计教室、办公室总建筑2400m2,需增加面积4280m2,必须增加以下用房,并满足相应的面积:
(1)教学用房(使用面积2400m2建筑面积3500m2)
①专业教室20间,按每间容纳30人,每间80m2左右,使用面积1600m2建筑面积XXm2。
②多媒体教室二间90~100m2/间
③计算机教室一间150m2/间(现有学院机房70m2/间)
④评图室一间90~100m2/间
⑤报告厅300m2
⑥师生展览厅200m2
(2)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290m2建筑面积450m2)
①教学与行政办公室250m2
②接待室40~50m2
6、相对独立并集中教学管理用房
(1)方案一:在我校屏峰校区设置独立的建筑系馆,将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教室与办公区、实验室集中布置,或分设2处,总建筑面积满足6880平方米即可。
(2)方案二:将邵科馆2、3、4楼设置为建筑系的办公与实验用房集中布置,改建成必要的评图室、展览室等必要用房,将学生教室集中于新教楼9、10层统一设置,这不仅是评估需要,更是符合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特点增加学生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之必须。
(3)方案三:在新教大楼内7、8、9、10集中设置学生教室及与学生相关密切的模型室、评图室、展室等必要用房,办公室保持现状不变,在建工学院6楼增设实验室。
(4)方案四:将建工学院目前所在的文荟楼北侧增加一排房间用作必要用房的建设,办公维持现状,将20个学生教室集中于新教楼8、9、10层统一设置。
(5)方案五:在尚德园四楼集中设置办公区、部分实验室和必要用房,将20间学生教师和与学生联系密切的实验室集中设置在新教大楼8、9、10三层。
(6)方案六:将子良楼a区整块作为建筑系集中、独立设置教师、办公室、必要用房、实验室的独立区域。
二、实验室建设建议
1、建设建筑材料与构造实验室
此实验室建设计划已经得到批准,但是由于构造实验室相当于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根据现在建筑以及装修材料和费用的增加,原有预算计划偏少,尚需增加模型以及构造节点施工费用约10万元左右。并尽快确定建设场地,需要建筑面积约150平米。
2、新建视觉艺术实验室(或称为建筑摄影实验室)
成立建筑摄影实验室,将原来归属学院实验中心的建筑摄影器材划归该实验室。目前急需购置的设备有:数码相机35台,数码摄像机2台、闪光灯、滤镜、遮光罩、照片打印机以及三脚架等,大约需要投入资金30万元。场地面积需要60平方米。
3、新建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实验室
根据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继续建设城市信息技术实验室,可以考虑与计算机cad实验室一起建设,增加cad实验室面积和有关城市信息的软件设备,如arcgis、mapinfo、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cps城市规划软件、ppsv规划总图设计软件、hy_sz市政管线设计软件、光栅拼图软件rvcad、建筑与城市专业信息库等,总计需要投入45万元。
4、建设独立的建筑cad实验室
根据建筑数字教学的要求以及建筑虚拟技术的发展,需要建设独立的cad实验室以及购置相关的软件。拟购置台式电脑45台,服务器1台、大型绘图仪、彩喷仪、扫描仪等设备以及正版cad软件、空间彩绘大师、渲染器等软件,需要试验场地约150平米,需资金投入100万元。
6、对建筑物理实验室增加投入和场地面积
建筑物理实验室共分为建筑声学、建筑热工和建筑光学三个部分,各部分需要独立的实验室以安放试验设备,因此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将三个实验室分别设置,同时按照建筑声学的要求需要有专门的混响、隔声以及消声室,这只能在新校区的建设中进行考虑,但是目前需要至少三个独立实验室,需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另需购置天然采光实验用人工天穹、亮度计、驻波管、wbgt、室外气象测试仪等设备,约需资金35万元。
7、建筑模型试验室。
建筑模型试验室尚需增加设备:无绳充电式电钻、数控激光切割机、便携式铣机、大号电刨、高速木工带锯机、大方打磨机、砂带机、22升工业吸尘器、工作台、铣机部件工作台、砂带机部件、折叠式组合工作站机架、组合工作台、锯机、多功能工作台、便携式圆锯、万能线锯机、精雕转轴、钉枪、日豹气泵、切纸机、胶装机等,共计需要投入35万元。面积。。。。。。
8、合计
实验室建设需总资金投入255万元,需空间面积560平方米。
三、图书资料建设建议
1、设立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
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阅览座位不少于60个。最好设置于建筑系馆内,若无建筑系馆,应与专业教室相对集中布置。
2、补充校馆藏图书、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藏书
近一年半内,使建筑规划专业书籍总量从目前的2.0512万册,提高到2.4万册,生均纸质专业图书达到40册。需新增纸质专业图书0.35万册,其中外文书籍1500册。以每册200元计,需资金投入70万元。
3、扩订专业外文期刊种类
从09年起,使建筑规划专业外文期刊种类达到15种,需新增外文期刊5种。需资金投入3万元。
4、调整专业中文期刊订刊目录
从09年起,使建筑规划专业中文核心订全。
5、增购现行建筑法规文件资料及工程设计参考资料
近一年半内,增购现行新的建筑法规文件资料40种,120册,以每册40元计,需资金投入4800元。购买工程设计参考资料80套(册),需资金投入2万元。
6、购买及制作教学幻灯片、音像资料和教学模型
需购买教学录像片20部,需资金投入5000元;购买及制作教学实例光盘50张,需资金投入4000元;购买教学模型5个,需资金投入5万。
7、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装修
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800元计(含家具),需20万元。
8、合计
专业图书资料建设需总资金投入101.4万元,需空间面积250平方米。
四、科研与课程建设建议
1、加大扶持力度,缩小学科差距
建筑学科争取列入校“重点学科”,城市规划学科列入校“重点扶持学科”。呼吁学校、学院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教学科研面积、实验设备和教学经费。对教师获奖作品和学生竞赛作品的认可,与国内建筑老八校接轨,确定为一定的科研级别。
2、增加“精品课程”倾斜力度
增加“精品课程”倾斜力度,评估前争取省级精品课程1门,确保建筑学科校级精品课程1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精品课程1门。
3、增加“优秀课程”倾斜力度
增加“优秀课程”倾斜力度,评估前确保建筑学科“校级优秀课程”2-3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优秀课程”2门。
4、增加“教改项目”倾斜力度
增加“教改项目”倾斜力度,评估前确保建筑学科“校级教改项目”增加3-4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教改项目”增加2-3门。
5、增加专业学术交流机会
评估前,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及建筑与城市规划专家进行专题学术报告会15次左右,次均费用约1万元,共15万元。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累计30次以上,次均费用约0.5万元,共15万元。
6、建立教师学历提高与进修学习制度
建立教师学历提高与进修学习制度,评估前应达到10次以上,次均补贴0.2万元,共2万元。
7、加强教改论文扶持力度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向建筑学科、城市规划学科的教改论文倾斜。
关键词:建筑施工 质量管理和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多,但从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情况看,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上与国际水平尚有较大差距,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为此,改革传统项目管理模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已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课题。
一、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产品的质量事关社会的公众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作为建设工程的参与者、施工企业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从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二、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
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忽视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不严,导致楼倒、路陷等恶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而任何一起工程质量事故中,施工企业都不是一个光彩的角色。痛定思痛,我们必须冷静面对,深刻剖析成因。
(一)质量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旧体制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形成的,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打上的烙印,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和内部监督体系,难以实行严格、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其结果往往监管不到位,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波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一些施工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
(三)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市场准入制度不仅有利于建设市场有序管理,而且对参与建设各方从总体素质上予以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疏漏,在施工企业中出现虚假的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不正常现象,或存在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等,必然对建设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三、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及终身责任,要依法管理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人员、材料、设备、工序、工艺、技术措施等方面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市场准入。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杜绝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三)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材必须经复试合格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还应注意设计、施工过程对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选用,不能混用。
(四)强化工程质量监理。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施工生产各个环节或中间产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控制程序和内容随着施工的不同阶段而变化。不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监理单位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而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马虎。
(五)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施工企业人员有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等三个层面。人员的素质涵盖参与施工活动的人群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控制能力、作业能力及道德品质等诸多方面。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成败,是工程质量高低、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控制工程质量首先要从严格人员准入和提高人员素质抓起。无论是决策、管理者,还是技术操作者,都应该是有"资格"的行家。同时,还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加强施工企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加强企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打造出一支高思想素质、高技术水平的建设队伍。
四、结论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同时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灵魂,没有质量就没有一切。本文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为开头,从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法律意识、市场活动等层面对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因素和深层次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由此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几项措施,以保证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