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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31 23:26: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财产保险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财产保险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学;教学方法;考核评价

一、保险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保险专业起步普遍较晚,且开设保险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保险专业教师数量有限,故在保险学课堂教学中还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教师缺乏行业实践经验

保险学课程实务性和综合性较强,对任课教师的整体要求较高。为确保在投保、核保和理赔等实务性较强环节的授课更接地气,教师理应具备一定时期的业内从业经验或挂职锻炼经历,然而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有很大一部分高学历教师从校园进校园,尽管理论知识渊博,但对保险学实务篇的认知有待加深。

(二)授课内容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存在一定的交叉

保险学课程是保险专业学生的核心专业课程,同时该课程也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营销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的先导课程,因此在保险学教学内容设计和安排上不可避免会与其他课程出现一定的重复,对于任课教师而言,如何适当把握对后续相关课程的铺垫程度也是教学的一大难点所在。

(三)教学方法以传统讲授法为主,过于单一

近年来,翻转课堂、微课、慕课等新型教学模式层出不穷,但教学方法改革的最终执行者是教师,有很大一部分教师在自己的求学生涯和教学工作中深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加之高校教师面临的科研压力较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思考和实现教学方法的改革,多采用满堂灌的授课模式,学生只是被动的听、看和记笔记,尚未完全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课堂参与度均不高,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四)部分学生对保险专业的认知有误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保险业发展历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保险人在高佣金的诱导下对客户进行销售误导,保险公司投保理赔两张脸等,导致人们对保险存在些许微词。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部分学生被动被调剂到保险专业,一旦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立即从保险专业转出,而留下的学生中仍然有一部分认为自己毕业后的工作就是保险销售,对专业认知和职涯发展认知的偏差导致了学习的热情不高。

(五)考核方式以卷试为主,重结果轻过程

保险学课程学生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占比分别在30%、70%左右,且考核方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期末卷面成绩占比较高,即使学生平时表现平平,通过考前突击取得高分的卷面成绩亦可收获较高的总评成绩。此种考核方式不能很直观地反映学生平时的听课状态和课堂参与程度,无法全方位评价一个学生的总体表现。

二、提升保险学课堂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多渠道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保险学教学质量提升的关键在于教师,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以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教师挂职锻炼的支持力度,如定期安排保险学任课教师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顶岗实习,在教师挂职锻炼期间,不应为教师安排授课任务,同时要定期去挂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教师在其单位的工作表现,避免实践锻炼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鼓励业界精英通过专题讲座、合作交流等形式进入保险学课堂,让师生共同感受保险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

(二)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

为避免保险学和后续课程授课内容上的交叉,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保险专业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上要细化,严格规定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授课内容以实现有效衔接,同时授课计划、教案等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执行,此外还要鼓励教师进行集中备课,特别是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课授课教师要定期沟通授课内容和进度,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状态及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情况。

(三)探索多元化教学方法

根据保险学不同模块课程内容,可采用传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核心业务仿真模拟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1)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先讲授基本概念和原理,然后引入某个具体案例的授课方法,采用先对基本内容进行整体概括介绍,然后紧接着给出带有若干个问题的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去学习,尤其在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保险基本原则的讲解中,若不能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会觉得枯燥乏味和难以理解。(2)分组讨论法。根据课程学习内容,提出学习讨论的课题,比如“保险真的保险吗”、“有了社保是否还需要商业保险”等等,按团队或者学习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讨论做出答案,由各组代表上台汇报,各小组之间可以进行辩论,最后由教师对各组表现进行总体点评,此方法亦可锻炼同学们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有效的分工,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3)核心业务仿真模拟法。传统讲授法的授课地点局限于教室,针对保险学课程实务性强的特点,可考虑将保险费率厘定、核保与理赔等模块的授课延伸到保险实训室完成,借助于软件系统,模拟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工作流程,让学生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其中,切身感受保险业务的场景、工作流程及其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加深学生对保险实务环节的认知。(4)角色扮演法。在保险公司晨会、保险产品说明会、保险产品计划书、核保的四次风险选择等教学模块,教师协同学生可以在教室设置具体场景,最大限度模拟保险从业环境,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角色扮演,使其身临其境感受保险职场氛围,让学生在寓教于乐中完成相应模块的教学。

(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最大限度消除专业偏见

保险学课程是保险专业学生的第一门核心专业课,授课教师不应该把注意力和焦点局限于书本内容上,更应该关注学生对本专业的认可程度,鉴于部分学生仅仅为了完成本科学业才选择保险专业的现实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穿插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国家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及学生毕业后就业方向等内容,若条件允许可考虑把保险专业的优秀毕业生请入保险学课程,让其现身说法,使学生更直观的感受保险专业能够带给自己的价值。

第2篇

 

一、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依托优势学科发展情况分析 

 

为了满足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需要的专门人才,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全国首批有8所高校获得了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资格,目前,全国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没有标准可依,没有资料可参考,各校基本上都是利用本校的学科优势,在原有学科基础上结合本校特色确立自己的专业定位。 

通过对全国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校调查,各校发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社会学为基础进行建设,依托社会学的资源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社会角度开展研究。二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基础进行建设,利用原有的经济管理学科的优势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经济管理角度开展研究。三是以医学为基础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医学为基础,侧重发展医疗保险方向是近些年一些医学院校的探索。 

 

二、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学科交叉发展、培养特色人才的探索 

 

中央财经大学于2000年开始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至今己走过了10年的历程,目前已有248名本科层次的学生顺利毕业走向工作岗位,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了就业岗位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调研。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65.38%的毕业生工作在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其中在保险行业工作的最多,占毕业生总数的34.62%。调查结果表明,具有中央财经大学特色的与保险学科交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初步形成。 

 

1.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因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设立之初就树立了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下依托学校既有的优质保险学科平台进行专业建设的理念,侧重发展社会保障。这种设置并不是两个专业的简单拼接,而是两个专业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是源于保险和社会保障这两个学科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虽然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保险学归属于经济学科,而社会保障被划分到管理学科下,但保险与社会保障具有与生俱来相同的属性,二者都是应对风险的措施,保险和社会保障在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方面所采用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所发生的风险——大数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可以包涵在社会风险管理的范畴之内,因此中央财经大学这种专业设置,充分体现了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这种专业设置体现保险与社会保障两个学科在内容上既有交叉,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社会保障是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而通过商业保险则可以使人们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从应对和化解人们所面对的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与社会保障既具有同源性,又具有补充性。 

 

2.依托学校保险专业优质教学资源进行课程设置,培养特色人才 

在较强的保险专业实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培养方案中,在保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主干课程的前提下,设置了一组与保险学科相结合的保险类课程,在全国高校同类专业中形成了特色。这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保险法、保险基金管理与运用、风险管理等课程。 

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表明:毕业生对保险类的专业课程评价普遍比较高,特别是对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精算学原理这三门课程。其中“保险学原理:在所有课程中排名第一,有65.39%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这门课程是作为专业课程最先开设的,对整个知识体系的形成有帮助,另一方面该专业的很多毕业生在保险公司工作,这门课程是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基础。有46.19%的学生认为“人身保险学“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34.62%的学生认为“精算学原理“课程对其毕业后的工作“有一些帮助”或“非常有帮助”。 

我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充分体现了学校在保险学科的特色,使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不仅具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具备了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扩大了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具有社会保障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3.重视实践教学,共享保险实践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通过实验、调研、实习等手段,使学生直接接触实务,了解实际部门的运作,对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并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课堂外的实践活动两大类。课堂内的实践包括课堂讨论、案例教学、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模拟训练,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包括周末和假期的社会调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研究项目及“第二课堂”活动等。这些活动安排到了学生学习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不间断的实践学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从2005年9月起在全院本科生中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学生一入大学就可以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系统地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所在学校优势学科交叉发展的对策 

 

根据此次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合其他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的情况,我们对未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结合所在学校学科优势实现交叉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选准优势学科,合理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优势学科的结合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身是一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体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等。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理论本身还远未完善和系统化,甚至落后于本已迟滞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入与理论的完善,作为主要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专门人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也应突出特色,依托所在学校优势学科的基础发展是一种成功的尝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势学科的选择,应选择那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有合适结合点的学科,在其基础上进行特色发展,绝不能进行随意的组合,否则该专业就会成为两个学科或专业的简单拼盘,学生掌握的知识难以系统化,也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课程设置既要保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基础,也要体现交叉特色 

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并不是办“第二个”某专业,应立足于培养具有本专业背景和交叉学科特点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中,既要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的开设,又要有交叉学科中与本专业领域关系密切的专业课程。中央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原来的课程体系中,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三门课程均体现了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受到毕业生的肯定,而风险统计模型课程虽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有关,但与专业主要为人的风险提供保障关系不大,毕业生对这门课程反应冷淡。 

另外,在课程设置方面,还应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要经常通过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专业研讨会、走访用人单位等形式及时了解课程的适应性,并及时调整。中央财经人学在这方面深有体会,现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最初版本已有较大差异,根据毕业生反馈,我们及时删除了不适合的课程,如风险统计模型等,增设了适应需要的课程,如企业年金与员工福利、社会保障职业模拟(在高年级开设)等。 

 

3.师资队伍建设应体现多学科优势,切忌“自我保障” 

第3篇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市场;政府

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着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隗永鹏.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扛责任.证券日报,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3]郝演苏.财产保险学.1998年07月第一版.

第4篇

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修改中“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理念相映成趣”。二者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包含很多方面的规定,但均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界定这一问题。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殊的主体,在合同法领域难寻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广有提及,但向来缺乏理论层面深入而系统的关注,导致了规范层面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角度观之,几乎涵盖全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设置凸显被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从与保险合同其他诸要素的关系角度观之,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核心;从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衔接及比较角度观之,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差异颇大。

一、被保险人存在场合及确定方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存在情况并不相同。

(一)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保险,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保险,比如海、陆、空的旅客运送业和仓库业的财产保险合同。另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还经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比如以CIF为条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明确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无生命健康可言,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自然人为限)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姓名。被保险人是法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每个被保险人应当一一载明。

其二,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成立,候补的主体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比如财产的承租人或者受托人作为候补的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受托人变更后取得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资格。

其三,以扩展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不直接列明被保险人,也不以排序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采取扩展的方法,使一定范围的人员都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P37)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并非所有时候都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成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核心主体存在被保险人的场合,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抛开了投保人而直接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展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有无以被保险人为衡量主体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赋以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赋以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赋以被保险人减灾防损的义务我国《保险》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以被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产生一系列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作为标的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列举主义立法、同意主义立法以及列举主义和同意主义结合立法。我国采取第三种方式,即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规定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②

由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具有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签订的同意权;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发生通知义务。可见,保险合同中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外几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包含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设置的原因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终极目的——受领保险金这一结果观察,保险合同利益最终归结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上,任何其他的权利义务设置均服务于这一核心权利的实现。在保险合同构筑的权利体系中,保险金请求权居于核心地位。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渊源的判断应该以其对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情况作为重要标准。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所有者地位应否使其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系列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者?这一问题的探究以保险利益为起点,以保险合同利益为终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功能相异:保险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防范道德风险③,保险合同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二者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卫道士”与“弄潮儿”的角色。在被保险人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二者发生交集。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的决定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抑或后者决定前者?学术界相关论述乏善可陈,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标的的归属决定合同利益的归属,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以及合同处分权利。当然,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也是合同的订立主体,而在保险合同中,情况较为复杂。合同标的的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主体投保人,基于种种原因不同一,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法律规范的设置似乎倾向于后者,即将合同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这样,与合同的订立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一般原理相背离,但是与合同标的的归属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主张又保持一致。依笔者拙见,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而非相反,理由如下。

其一,道德危险的防范价值序列居前,保险产生的经济利益位列其后。

以历史的角度,对保险运营过程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道德危险的防范与保险的运营相伴相生。尤其在保险业已经较为成熟的今天,防范道德危险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存在的场合,对被保险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在立法价值排序上位居前列,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位居其后。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而将保险合同利益赋予投保人极易产生道德危险。故此,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保险合同利益。

其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包含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意思。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之义务,并非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之人。”[2](P126)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的,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初,已然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并非自己。可见,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投保的场合,具有将保险合同利益让渡的主观目的。这种让渡,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3](P57)被保险人生存时,保险合同利益归其所有。综合所有保险类型,法律确立了投保人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主观目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利益归属的不二人选。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作为“损失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虽然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保险合同利益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受领人最终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与被保险人并非始终同意。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请求权与保险利益的拥有者应该保持一致,否则易于引发害及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的道德危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直接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受益人。延及受益人地位的确定——直接或者间接源于被保险人的指定或同意并且,在无适格受益人的场合,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就此,可以得出对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主体的判断,无论最终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何——被保险人、受益人抑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合同利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利益的归属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也应归其所有,此为被保险人拥有广泛权利和广泛义务的原因。

四、日本《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创设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法》中并无此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投保人。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经由事后的协议解除业已生效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法》中由投保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无疑是对合同法一般原理的遵循。为在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间创设平衡点,日本《保险法》增加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该请求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P33)日本《保险法》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化时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无异,从而将被保险人的权利延伸到影响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这种做法深具合理性:投保人以他人生命缔结保险合同的场合,被保险人的生命权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出于尊重被保险人人身权、维护被保险人生命利益以及防范道德危险的考量,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

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当事人会出现基于情势变化产生解除合同的需求。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领权因之消失。人寿保险合同多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订立,被保险人年龄越大,发生死亡的几率越大,投保的保险费率也越高出于控制风险的考量,被保险人超过一定年龄的,寿险公司甚至不予承保。可见,投保人任意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会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投保人订约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其后丧失,比如夫妻关系的终结。此时,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疑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增加道德危险发生的几率。如果直接赋予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又会与投保人的利益及其当事人地位发生冲突,造成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与合同主体不同一的矛盾。

五、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各要素的关系特质

(一)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特质

被保险人可以概括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可见一斑。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体现为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权利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现有利益;第二,基于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第三,基于某一法律上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5](P2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和决定了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财产保险中,遵循填补损害的原则,保险目的即是填补发生保险危险时实际遭受损失之人的损害。投保人虽然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必是实际遭受损失之人。利之所在,损害之所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符合保险的存在目的而保险合同的订立以保险标的危险的评估为基础,所以《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并承担旨在揭示保险标的危险状态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存续以保险标的危险范围的维持为保障,对被保险人减灾防损义务的规定即是控制危险程度的措施。至于被保险人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等均以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各国立法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规定存在差异:一种是同意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或身体投保必须经过该人的同意;一种是保险利益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之内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时不必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直接投保。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立法方式,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直接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样的规定避免了简单的同意主义立法程序上的繁琐与不便,对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发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友爱精神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也兼顾了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的尊重与道德危险的防范。但是,这种立法易于使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被保险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被保险人的专属权利,法律无由规定这些权利转归他人所有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对一定范围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仅仅是出于法律对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推定,即认为一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具有让渡以自己生命或身体投保权利的意思,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金请求权的关系特质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填补损害的保险原则决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之人为保险金受领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决定了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是实际遭受损失之人,因而保险金请求权应当属于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给付来源于保险费的累积而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同时,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老、死、葬为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状况为条件。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投保人抑或属于被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明确规定。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决定了该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与合同的订立主体并不同一。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场合,被保险人虽然通过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让渡了以其身体投保的权利,但这种让渡包含了自己受益的内容基于防范道德危险的目的,应推定投保人具有使被保险人受益的意思。如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方符合被保险人人身权的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可见,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场合,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非被保险人莫属,其他人(包括投保人)均无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场合,保险金的归属表面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取得属于依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但是,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掌控在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均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生效。可见,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主体以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即被保险人享有以生前意思决定保险金享有主体的权利,与被保险人对其遗产的处分类似在无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非投保人的遗产)。可见,法律倾向于将被保险人规定为保险金的享有主体,惟顾及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未予以明示而已。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特质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不在保险合同的考察之列,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原因关系亦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追究其中就里,无非商贸上之联系与人情上之赠与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依法明示,或为情感上至亲之人,或为金钱上联系紧密之人。以防止赌博为初衷的保险利益原则在英国《1774人身保险法》,通常称为《反赌博法案》中表述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否则该合同无效。而这种保险利益除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外,以“被保险人的死亡造成其法定或事实上财产权利的实际或可能的丧失或减少”[6](P22)为标准。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这一标准,所列举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涉及情感上的联系也涉及经济上的联系。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特质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源于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自治,法无规制必要。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以外,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未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规定已经能够实现禁止赌博与防范道德危险的功能,并无必要对受益人附加保险利益的限制,应当将其决定权完全交由被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的关系特质

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组织为保单所有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单没有现金价值,以自己的财产投保的,投保人自己即为保单所有人;以他人财产投保的,被保险人为保单所有人。很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可能出现基于保单财产性的转让或质押。如此,保单所有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还可以是除受益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

六、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比较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其他主体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讼。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被许多学者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典型代表,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在权利义务设置上存在诸多不同。

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参与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的生效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要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不需通过其人参与缔约。被保险人除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外,必须承担许多义务,其中既包括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也包括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等),还包括法定义务(减灾防损的义务以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非源于投保人的指定,而是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并且这种请求权可以经由对受益人的指定而归被保险人以外的受益人享有。同时,在没有适格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受益权是受合同当事人指定的,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④

综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是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者,也是对保险合同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人。同时,除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之外,被保险人需承担保险合同中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几乎涵盖了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被保险人简单的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显然不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也无法满足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偏重保护的立法目标。与投保人相比,被保险人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也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后追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但日本《保险法》中新增的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权,将被保险人的权利扩张到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如果说某一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该主体的权利义务反映和决定的,那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保险人已经具备了超出一般合同第三人的类当事人地位。

参考文献:

[1][日]石山卓磨.《现代保险法》[M].东京:成文堂,2005.

[2]林群弼.《保险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6.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第5篇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和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越来越需要知识面广、数理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的金融人才,这对金融学专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相对于财经类院校来讲,工科院校的重点学科是工科,金融学专业起步较晚,教学设施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地方工科院校,很多还是新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大多参照发展比较成熟的财经类院校,没形成自己的特色。另外工科院校的金融学专业毕业生尤其是本科毕业生在金融领域的社会工作中的覆盖率较低,学校知名度也远不如财经类院校,这使得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环节上相对处于劣势。但现代金融学越来越注重数理模型和数量分析,很多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方法被应用于金融学领域,这也使得工科院校的金融学专业具备了很多资源优势,如数理基础雄厚、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资源丰富、与实体经济联系密切、工作作风务实严谨等等。目前工科院校中的老牌名校,如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金融学科已经跻身国内先进水平,其他的理工科大学,如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金融学也都具备了一定实力。随着社会对金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尤其是对能够使用数理知识和信息技术开发金融产品的人才需求的不断扩大,为地方工科类院校培养具有理工特色的、知识多元化的应用型金融人才提供了契机。

二、工科院校本科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现状分析

(一)工科院校本科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优化概述

高等学校经济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金融与保险学科组在《我国金融学专业教育的问题与分析》中指出,高校应依据自身优势设置专业课程体系,理工类大学可发展数理金融和方法论特色。经过几年改革,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突出工科特色,强调金融学与数理方法、工程思维相结合,强调定量分析与计算机应用能力,增加微观金融课程开设的比例,不断对课程设置进行优化。目前一些理工类大学的金融学课程体系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优化,主要表现为强调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金融学与工程思维、数理方法的密切结合,以及强调金融实践课程的教学。

(二)辽宁工业大学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现状

从辽宁省来看,开设本科金融学专业的9所理工类高校也在进行着课程体系的优化。其中走在前沿的如大连理工大学,依靠学校深厚的理工背景,使金融学和数学密切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数量分析能力,同时注重双语教学,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目前大连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已经形成逐层推进的包括数理基础、国际化(英语能力)、金融专业知识、金融专业实践和金融专业拓展的五大模块。辽宁工业大学本科金融学专业是新设专业,也在不断地进行课程设置体系的改革和优化。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金融人才的迫切需求,我校金融学专业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成长创新型、国际视野型和综合应用型金融人才。本科教育是一种专业基础教育,强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我校金融学本科专业将培养重点放在具备优良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专业复合人才。知识结构实现“经济理论+金融理论+金融投资实务”三位一体,能力结构实现“获取+应用+创新”层次递进,以保证优良的综合业务素质。在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下,我校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目前优化为四个模块:综合素质培养教学模块;专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块;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教学模块和创新能力培养模块。综合素质培养教学模块包括外语必修、计算机、数理分析方法、管理学科基础、法律基础五个子模块,共80学分,约占总体课程设置的41%,充分符合了本科阶段通识教育的要求,知识结构全面合理。子模块课程依托学校公共基础课平台,逐渐从基础教育必修课程过渡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外语必修模块课程包括大学英语、金融英语、经济预测与决策(双语)等;计算机模块课程包括大学计算机基础、数据库技术及应用、金融电子化等;数理分析方法模块课程包括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管理学科基础模块课程包括管理学、会计学、信用管理概论、企业信用管理等;法律基础模块课程包括经济法、国际商法、金融监管学等。此外,学校其他院系和其他专业教师还未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公共选修课,目的是拓展学生视野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专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块共75学分,由专业必修课模块和专业选修课模块组成,约占总体课程设置的39%,约占专业理论与实践课程设置的66%。由宏观金融课程和微观金融课程组成。宏观金融类课程以宏观经济学、金融学等为核心展开,包括中央银行学、财政学、保险学、国际金融学等,注重金融理论的夯实,微观金融类课程以金融市场学为核心展开,包括金融投资学、投资银行学、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工程、国际结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信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公司金融、资本运营、基金管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专业选修课的设置将根据实际需求,在规定的学分内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专业能力培养模块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风险管理、金融产品等各类业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广泛的专业基础知识,形成适应性较强的、灵活的专业能力,为后续进一步学习奠定坚实基础。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教学模块共36学分,由金融基础技能和实务技能模块组成,约占总体课程设置的19%,占专业理论与实践课程设置的32%。专业基础技能模块包括统计软件实训、会计模拟实训、社会调查、商务礼仪等,金融实务技能模块包括国际结算实训、保险业务模拟实训、财务管理综合实训、金融投资综合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等。主要培养学生的金融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教学模块共2学分,重点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这个模块约占总体课程设置的1%,约占专业理论与实践课程设置的2%。具体包括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参加研究性学习项目;参加专业能力竞赛;进行社会调研及学术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参与教师科研课题;参加开放性实验;创业实训等。这一模块为学生进行创新活动,培养创新精神提供了有效的平台。经过几年的研讨与改革,辽宁工业大学金融学专业不断地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和优化,然而,就目前改革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比改革效果好的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工业大学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课程体系中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不够突出,外语必修模块和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国际投资、国际信贷、国际税收、国际经济学等课程脱节,双语课程开设不足。其次,数理分析方法模块与计算机模块突出了工科院校特色,但与金融学专业的融合度还不足。第三,专业选修课程虽在更新,但课程种类不够丰富。第四,实践和创新模块比例有增加的空间。结合我校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情况,并借鉴老牌名校的建设经验,提出优化工科院校金融学本科课程体的具体建议。

三、进一步优化工科院校金融学本科课程体系的建议

(一)总体思想

工科院校优化金融学本科课程体系应立足于本科阶段培养通识人才的大目标,突出综合素质培养及专业基础知识的夯实。同时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数理、计算机等资源优势,努力培养具有扎实数理基础、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后续可塑性强、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成长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二)具体建议

1.注重金融学课程与其他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强调知识结构体系的全面性。在金融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传统金融正在演化为以电子信息化、系统工程化为特点的现代金融。金融学科的发展特点要求金融人才的培养要强化外语、数学、法律和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学习,尤其是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更要突出自身的数理优势。同时,本科教育是专业教育的基础阶段,仅仅通过四年的学习不可能掌握金融专业全部知识和技能,学生的后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很重要。建设金融学本科课程体系时注重专业知识与其他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提高知识综合化程度,有利于增强学生走向社会后的再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辽宁工业大学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综合素质培养模块体现了金融专业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进一步优化时可以考虑在高年级开设一些与数理、计算机知识融合度更高的选修课程,如金融计量学等。同时提高英语与专业融合度,如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国际投资、国际经济学等专业课程开展双语教学,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增强学生国际化程度。

2.注重宏观金融课程和微观金融课程的平衡,突出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灵活性。金融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就是以宏观金融课程为基础,如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保险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等,培养学生宏观思维和分析能力,夯实专业基础理论;以微观金融类课程为核心,丰富如商业银行经营、金融市场运作、公司金融、金融工程、风险管理等方向的课程,培养学生专业学习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设计、开发、经营、评估等实际工作做好铺垫。

3.注重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的调整,体现课程体系的灵活性。金融学科涉及领域广,发展迅速,因此金融学课程体系设计应具有灵活性,课程种类门数应具有可调性。金融学专业课程相对其他专业多,进一步优化时可以考虑压缩专业必修课程门数,做到少而精,减少学生考试负担。同时大大增加专业选修课门数,配合科学的考核办法,让专业选修课程成为学生提高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专业选修课程随时更新,以增加学科的前瞻性。如果工作量大,师资有限,可以考虑借助网络教学平台,与其他院校合作,跨校选修,或者使用国内外的慕课平台。

第6篇

【关键词】保险法 教学改革 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2-0032-02

保险法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这里集中了各地的贸易商人、船东、经纪人和保险商,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组织,形成交易规则,并把它变为法律,之后便有了1906年英国女王签署并颁布的、成为各国保险法范本的“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保险法》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特别在中国入世以后,为保险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对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法教学方式必须转变,以满足市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保险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保险法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保险法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严峻挑战,作为调整保险关系的保险法于金融领域的应用性很强,其理论与实务联系十分密切,保险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保险法的教育目标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保险人才的竞争,给独立学院在培养保险人才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独立学院的教育目的即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毕业之后即能服务于社会的综合性人才。所以,在此市场发展趋势下,《保险法》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作调整和改革,不仅要把学生培养为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的专门性人才,还要将其培养为具有较强思维能力和创造才能、具有探索钻研精神的应用性人才。

二、目前《保险法》教学的特色与弊端

我国《高教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高校传统教学却表现为:着重课堂知识传授,轻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参与性严重不足,普遍缺乏“实战”经验。保险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实践性,远离学生的生活,许多概念晦涩难懂,学生很难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理解。

其次,在教授课程时,主要以老师、教材为中心,助长了学生的思考“惰性”,妨碍了学生独立自主的个性发展。既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容易将学生与社会分割开,脱离实践,从而无法培养实用性人才。

第三,授课内容缺乏针对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然而目前保险法的教学内容单一,理论性知识与商业实践环境差距较大,造成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专业知识的简单堆砌也令学生倍感枯燥。

因此,在信息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改变陈旧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他们培养为接受教育能力较强、综合素质全面的创造性人才,应当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保险法》教学改革方法的思考与建议

1.合理规划教学内容,有的放矢。

教学大纲是合理安排如何讲授《保险法》基础理论知识、重点及难点的前提,改革先由此入手。首先,商学院法律系的学生面临的最主要的国家资格考试之一――司法考试,《保险法》也在此范畴,在教学重点上要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在所讲知识要点后剖析讲解往年保险法真题,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从而刺激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其次,为配合教学进度,整理、编集同步练习题集和测验试题库,随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其中,案例的练习非常重要,是提高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不可缺少的环节。案例的选用要符合“新、实用”的原则,以供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进一步分析和钻研,同时帮助、教导学生学会用参考书寻找答案,验证自己的学习成果。

第三,教师有责任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保险法》的应用性很强,教师如果不给自己充电,储存足够的信息量,拓宽授课广度;如果不密切关注学术研究动态,积极探讨学科前沿问题,提高《保险法》的研究能力,如何生动的讲解本课程?如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2.课堂教学改革建议

(1)把“舞台”还给学生,让他们尽享学习的快乐。目前,课堂是老师的“一言堂”,学生有三“闭”――闭嘴、闭听、闭思。对于老师的提问,学生显得很茫然,老师很无奈。大学的课堂成了老师“一个人的精彩”,学习对于学生不再是乐趣,而是乏味、枯燥的事情,他们不愿意提问,把取得学分、顺利毕业当作听课的唯一目的。对于老师所讲的内容几乎没有质疑,更不会去进一步求证,故而学生缺乏创造力、实践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在《保险法》教学中,教师应提倡、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搭台”唱主角。

第一,课堂专题辩论。以小组作业计分(平时分)的形式组织课堂辩论,把《保险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争议焦点问题让学生去剖析、辩论、质疑,同时在小组团队协作时让学生们逐渐体会“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学结与他人分工完成目标的方法。

第二,保险案例的模拟教学。即为学生提供真实生动、贴近生活、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纠纷案例,并令学生进行角色分工组成模拟法庭,帮助学生了解法庭中的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既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实践模拟教学。教师为学生提供保险公司营销的保险产品,例如,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通过学生的角色分工,各自代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利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等),让学生在课堂上为彼此设计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职责),或保险人为投保人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再由教师进行点评。这种形式的授课全体学生都能参与,各自总结,互相评价,课堂气氛活跃,提高了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们在实际演练中,不仅为自己创造了表演的平台,同时也熟悉甚至掌握了保险实践中的理论、营销、演讲等技巧。

第四,实习基地教学法。校内学习的成果始终要在校外接受考验与磨练,临近毕业时,合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可以帮助学生及时掌握保险人才市场需求动态,获取第一手信息,避免单纯理论教学不能满足培养目标的弊端。学生们通过变换学习环境,能进一步了解社会,既巩固了专业知识,又培养了工作实践能力,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

(2)老师在“后台”,为学生们提供学习的乐趣。“授业解惑”是我们的责任,教学态度的端正与教育观念的与时俱进于我们是新的挑战。我们把“舞台”还给学生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学习的兴趣,“后台”的工作是一点都放松不得。

首先,针对固定的教学课时,要充分照顾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消化能力,所以要合理分配理论知识讲解与社会实践内容的比例。理论知识采取框架讲解,突出重点、分析难点,尤其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使学生投入到积极思考与辩论的环境中去,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也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让学生们感性的认识到实际生活的不易。

第三,学海无涯,教师的自身修炼直接关系到授课水平的高低。教师只有密切注意本学科的研究动态,积极参与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广泛吸纳新观点、新思路,讲课内容才能充实、全面、生动,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

3.考核改革方法

期末的闭卷考试是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成果的检验,除此之外,还应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考试方法,例如:案例分析、综合实习、论文撰写和基地调研等。

综上所述,只有在《保险法》教学中不断总结,提高对本学科的认识,切实转变教学观念,不断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学改革,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有效推动人才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学有专长,学有所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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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艳芹.《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10)

第7篇

关键词:保险资源;产业增长路径;动态优化分析;中国保险业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5)-0090-09

一、问题提出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计算机网络卫星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创新加快了金融保险的替代性融合,推动了金融保险资源和金融保险产业资源的全球性流动与市场整合,加快了世界保险业以结构优化升级为核心的保险资源争夺和保险产业资源并购重组的一体化趋势。全球保险业已进入了“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的快速发展时期,一个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共享的业务融合性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正在逐渐形成。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的跨国流动及其形成的世界保险关系将会更加复杂,竞争力弱势的发展中国家的保险资源和保险产研究方向:保险产业经济;薄滂沱(1965-),辽宁省营口市人,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滨海学院保险学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产业经济。业资源将可能不断流失。此趋势不仅加剧了世界保险发展与竞争态势的不平衡,而且各国金融与金融安全也受到强烈冲击。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的合理和有效流动已成为国际保险关系的焦点。这是世界保险业主动顺应一体化趋势而以保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险产业资源重组并购为核心所做出的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是世界金融保险制度演化和市场博弈的产物。

中国人口多,经济增长快,保险资源丰富,保险市场需求巨大,保险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落后,保险组织制度与法律法规等基础薄弱,民众风险意识与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以及长期非均衡的粗放发展模式,还仍然没法让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充分表现出来,导致保险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保险产业资源使用效率不高,我们认为,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层次问题在具体领域的集中表现,还有长期性问题在当前发展阶段的突出反映;既有物质技术层面的落后问题,还有体制不健全和机制不完善等根源性因素的影响,甚至还有发展观念上的偏差,但本质上是中国保险业结构性问题引起增长路径不良的表现。

中国保险业如何才能建立一个最优增长的结构与路径,实现规模和效益、数量和结构、速度和质量的统一,既保证增长(做大)与发展(做强)同步,又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放在第一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文在保险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产业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条件的假设基础上,从保险商品分析入手,借鉴现代经济增长和演化经济学理论,运用数理金融学的分析方法,构建数理模型对保险产业结构优化下的增长路径优化的方式和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文献回顾

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基础前提,却不是保险产生的直接动力。只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物质财富的丰富也达到一定水平,人类社会才有了“互助共济”模式的早期保险萌芽。并且,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保险精算技术的出现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人类社会才有了商业保

① 刘茂山.保险经济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按照“保险分工协作关系一保险经济利益关系一保险经济数量关系一保险经济效益关系”的逻辑体系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险经济理论框架。这是中国80年代中后期建立在基本原理基础上有代表性的和比较系统的保险经济学理论研究。林宝清.保险发展模式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对当时国内保险理论界争论的保险商品问题、保险经营中的供求问题和逐渐形成的保险市场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其中保险供求定量分析是国内保险理论研究中运用主流经济学理论的首次尝试。

② 江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首次运用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保险产业组织在保险产业增长中的作用进行研究,提出了保险产业资源和保险产业化的概念,并指出保险产业组织优化是指保险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在有效竞争的作用下所形成的一种产业组织状况。对政府产业引导政策的制定有重要启迪和借鉴作用。

③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36个国家一个世纪的情况所作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经济的增长阶段和金融的加速发展是协调一致的。

④ Ward和Zurbruegg(2000)分析了DECD九个成员国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潜在关系。发现实际保费收入与实际GDP的关系因国而异。因此,认为经济增长和保险业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是由各国具体经济社会环境所决定的。肖文和谢文武(2001)通过GDP和保费总收入指标对我国保费收入增长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GDP的增长,政府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形势和保险市场开放度等都对保费收入增长有重要影响。栾存存(2004)认为影响保险业增长的因素有三。一是社会文化结构、法律法规、习惯与传统和消费观念等。二是保险的替代因素如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和社会单位的扶助措施等。三是经济发展状况、财富积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然后,选择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三个指标,以虚拟变量来反映经济体制改变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表明,我国保险业是经济增长带动型和收入导向型,并且储蓄仍是企业和居民的基本保障。而且,我国保险业总体增长呈典型的加速上升特征,增长路径呈下凹型,这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增长路径截然相反。无论是绝对量还是质量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增长的积累阶段,以较高增长率为最显著特点。与Ward和Zurbruegg (2000)不同,Kugler和Ofoghi(2005)选择各具体险种的保费收入与实际GDP的动态关系,利用协整理论和因果关系检验对英国保险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各类保费收入与实际GDP之间尽管存在协整关系,但因果关系并不相同。

险活动,进而才慢慢有了保险业的形成、发展和成熟①[1-3]。因此,保险业是保险商品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资本、劳动、知识等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资源逐渐从其它行业部门中分离出来,以风险处理为中心,专职分散风险,提供保障功能的一种特殊行业②。

显然,经济增长与发展是保险产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增长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根本源泉,而良好的产业政策支持与稳定的金融环境则是保险业最优增长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很多学者借鉴戈德史密斯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范式③,对保险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展开了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分别从不同角度肯定了保险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彼此间的动态关系与影响程度并不确定,因果关系并不相同,而是因国家地区而异④[5-18]。而且,相关研究文献一致认为,保险产业的总量、规模和结构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总量、规模和结构),即经济发展驱动保险发展。保险产业系统是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产物,是“实业引领,保险跟随”。另外,随着保险功能的拓展,推动了保险保障功能与保险经济金融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融合,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功能对实际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同时,国内的研究还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切入保险业发展的各种问题与现象。认为保险制度法律环境是转型期中国保险业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转型期中国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与保险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极为紧密,保险发展是制度环境的产物,特别强调法律制度环境对保险产业结构形成与演化的影响[19-22]。另外,还认为保险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高度垄断市场,其较高集中度并不是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而是源于历史的制度演化适应,是市场发展现实与历史的结合[23],也是保险市场不成熟与竞争环境尚未形成导致的[24]。因此,认为建立垄断结构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与合理配置我国保险资源的客观要求,是有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的[25]。不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保险业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裂变,但规模经济并未实现,有效竞争受到长期抑制,偿付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较低,市场结构对绩效的促进作用仍然还不明显。因此,认为市场主体增多并不必然会增加竞争,加强竞争并不必然提高保险产业资源配置效率,而是关键要看社会福利总剩余。相反,目前要尽快集中精力“锦上添花”,把当前处于前几位的中资大型保险公司中打造成行业“航母”[26]。或者,可通过增加保险业的投资数量,增强自身实力。同时,加强对保险业偿付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的监控,并逐渐选择性引进综合实力强的市场主体来改善中国保险业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模式的缺陷,强化竞争与效益观念,深化公司治理结构,达到提高产业绩效[27-31]。但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阶段性背离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而主因则是保险结构不良,现象与根源却都是制度演化适应与市场博弈的结果。因此,保险结构优化是在现有制度文化环境的发展路径依赖下,实现保险增长与发展同步和保险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32,33]。

综上所述,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和世界各国保险产业结构与增长路径的形成与演化基础和起点是根本不同的,中国保险产业体系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由从前国有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缺乏内生保险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演化适应与市场博弈的产物,是伴随着保险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产权制度安排由垄断性的国有产权向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混合并存演变的背景下,由产权制度内生的矛盾发展所导致的效益低下、增长与发展阶段性背离和成长性系统风险逐渐升高的结果。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把对保险双方效用的分析和对职业保险企业家做出保险创新决策时的成本收益比较结合起来,把保险发展视为保险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过程,把保险发展视为保险制度适应与市场博弈的结果,把保险发展视为保险文化意识演化的产物,才能深入到保险产业组织更微观的层面分析保险产业系统内生演进的逻辑,才能理解不同保险制度与文化环境中保险业体系的扩展秩序与自组织结构的形成与演化差异是保险业增长路径变迁的关键,以及保险产业发展水平和保险产业结构类型差异形成与演化的根本原因。然而,目前国内外系统全面地从保险结构优化的角度研究保险业最优增长的文献还较少。本文以此为理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前人在主流经济学完美市场假设缺陷克服基础上,构建保险增长路径分析范式,导出保险业最优增长路径的规律,并结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为中国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三、不可再生保险资源约束下的保险

最优增长模型构建与分析

(一)研究假设

1. 保险资源假设。保险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文化意识背景下,某特定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某一时间内,可以被保险公司利用、开发设计成具体保障功能的保险商品的可保风险,是投保人拥有的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生命与身体)存在的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投保人希望以商业保险方式转移的纯粹风险,它产生的后果是生命财产的损失(害)。显然,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公司通过拥有的人财物等保险产业资源将保险资源开发设计成具体的保险商品来参与社会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即保险商品一部分进入生产领域(企业财产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给职工办职业年金计划等,保险费都计入生产成本),一部分进入了消费领域(个人或团体等生活类人身保险消费品),从而参与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再生产与精神再生产过程中。

尽管随着人类活动空间与范围的拓展,新风险会不断出现,风险范围始终在扩展,以及由于社会生产力进步,人类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很多风险的损失频率与损失额度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一些风险被消灭,但风险没有存量的概念,即没有过去与现在可言,它只是针对未来时空而言的一种出现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是随着时间推移而灭失,即如时间一样具有一维性。因此,能够被保险公司利用的,可开发成具体保险商品的可保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它就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投入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的社会经济资源。而且,保险资源的价格及其开发出来的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独特性,则是保险业区别于其它金融业的关键。

2. 保险产业资源假设。保险产业资源是资本、劳动、知识等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资源逐渐从其它行业部门中分离出来,以风险处理为中心,专职分散风险,通过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需要提供保障功能的一种特殊行业资源,以及由这些有形或无形的行业资源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系统的某一时间所形成的保险服务体系。它既是保险商品经济活动经历制度演化适应和市场博弈的结果,也是保险历史与现实结合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保险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保险业系统对社会经济提供整体服务的过程,即利用人财物等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对保险资源(可保风险)进行开发利用,设计出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险商品,以及保险商品运动形成的保险经济活动关系的过程。

总之,保险资源是可保风险,而保险产业资源是为开发保险资源而投入的人财物等有形和无形的资源。保险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基础,而保险产业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条件。

3. 保险业最优增长路径假设保险市场需求的选择性竞争决定了保险商品供给者运用保险产业资源开发保险资源设计具体保险产品的能力,也决定了保险商品功能价值结构、保险经济活动的价值链结构、保险产业资源的消耗结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状况[36]。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形成了保险市场结构,以及保险微观企业与宏观产业绩效。这些运动和联系客观地形成了保险产业结构与增长路径的状态或轨迹。如果这些结构都能被顺序地优化,就能保证保险产业增长路径的最优状态,保险业快速稳健和协调健康的发展才可持续。

(二)模型构建与分析

承前述,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后,人类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不断丰富的产物,显然,保险经济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内生的结果。对于现存的或将新生的保险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这是保险业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以实现保险最优增长的基础前提。那么,不可再生保险资源约束下,保险业如何利用好所拥有的保险产业资源,把握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来实现比较好的增长呢?或者说,不可再生保险资源约束下保险业的增长轨迹是什么样子才算得上最优呢?下面就此展开分析。

设函数Yt=F(Kt,AtPt,Rt)(1)

其中:Yt为t时刻保费总收入。Kt为t时刻保险产业资源的总投入(总资本量)。At为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进步因子(以人力资本体现)。Pt为t时刻实现的保单份数。一般情况下,保单份数Pt=ent,n为经营环境常系数。Rt为t时刻保险赔偿金,Rt=R0ent

由于阿罗“边干边学”模型的基本思想认为,人力资本的增长来源于投资和生产过程。因此,这种关系可具体描述为资本存量的增加导致人力资本At的比例增加,即ΔAt=CΔKt,即积分为At=CKt+d,其中C,d都为常数。如果仅从数学上看,At与Kt在生产函数中的作用没有区别,则(1)式可写成Yt=F(Kt,KtPt,Rt)

假定F(x,y,z)对x,y,z是规模报酬不变的。显然,在对F的假定下,F对Kt,Pt,Rt是规模报酬递增的,保费收入变化方程为K・=SF(Kt,KtPt,Rt)-δKt。其中δ为资本折旧率,S为储蓄率。

由规模报酬不变假定有

K・/Pt=SF(kt,Kt,rt)-δkt(2)

其中kt=Kt/Pt rt=Rt/Pt

易知K・t=k・Pt+ktP・t=k・tPt+ktnPt,

从而K・t/Pt=k・t+ktn,代入(2)式得

k・t=SF(kt,Kt,rt)-(n+δ)kt(3)

(3)式中S,n,δ皆为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常系数,Kt=ktent,Rt=rtent,且Rt为可以被保险合同控制的保险赔偿金。(3)式描绘了每份保均保费投入kt随时间变化而变动的经营行为。

用γk表示变量k的增长率,

则γk=k・t/kt=SF(1,Pt,Rt/Pt)-(n+δ)

由Yt=F(Kt,KtPt,Rt)得yt=F(kt,Kt,rt)。其中yt=Yt/Pt 是单位保单保费收入,其增长率为

γy=y・t/yt=k・tF1+k・1F2+r・tF3[]F(kt,Kt,rt)=k・tF1[]F+K・tF2[]F+r・tF3[]F

其中,Fi表示F(kt,Kt,rt)对第i个变量的偏导数(边际值)。

设α,β,γ分别是保费总收入对保险产业资源的投入,可实现的保单数,以及可能支付的赔偿金的弹性,即α=ΔF/F[]Δkt/kt=ΔF[]Δkt・kt[]F=F1[]Fkt

即F1/F=α/kt

类似有F2/F=β/Kt,F3/F=γ/rt,假定α>0,β>0,γ>0,正的弹性意味着经济行为是理性的。于是γy=αγk+βγK+γγr(4)

因Kt=ktPt,InKt=Inkt+InPt

两边对t求导,有K・t[]Kt=K・[]kt+npt[]pt,得γK=γK+n

又γt=Rt/Pt,则求导有 γr=γR-n

从而(4)式为γy(α+β)γk+(β-γ)n+γγR(5)

由规模报酬不变和欧拉定理有F(kt,Kt,rt)=ktF1+K1F2+rtF3=ktF(F1/F)+KtF(F2/F)+rtF(F3/F)=( α+β+γ)F(kt,Kt,rt)

即α+β+γ=1,故(5)式可写成γy=(1-γ)γk+(β-γ)n+γγR

显然,若单位保单保费收入在长期负增长,则保险经营活动必然不可持续。所以γy≥0是保费收入最优增长(即单位保单保费收入正增长,亦即保费收入增长的加速度为正)的必要条件之一,故必有(1-γ)γk+(β-γ)n+γγR>0(6)

γk=R・t[]Rt和积分得Rt=R0eγkt。因为Rt=R0eγRt,Kt=ktPt=entk0eγkt=entk0e(n+γk)t

把γk=k・t/kt代入(3)

得γk=SF1,ent,R0[]k0e(γR-n-γk)t-(n+δ)

可解出γk=g(γR,S,n, δ

)(假定稳态γk,γR为常数,故函数g不依赖于时间变量t)。

代入(6)式(1-γ)g (γR,S,n,δ) +(β-γ)n+γγR>0(7)

上式中,γR是政策变量,它决定每期保险赔偿的增长速度。因为,在保费收入最优增长路径下,应有γR

∫∞0Rtdt=R0∫∞0eγRtdt=R0/(-γR)≤R(上界,即最大赔付量),即|γR|=-γR≥R0/R

γk=S{F2・nent+F3・R0/k0・(γR-n-γk)e(γR-n-γk)t}=0(8)

若S=0,则γk=-(n+δ)≤0

若n=δ=0,则γk=0

从而γy=γγR0是可持续必要条件之一。

此时有γk=-(n+δ)

由α+β+γ=1及α>0,β>0,γ>0

有1-γ>0,因γR

从而γy=-(1-β)n-(1-γ)δ+γγR

显然,这也与可持续的最优增长条件矛盾。故必有S>0。

从而(8)式变为F2・nent+F3・R0/k0・(γR-n-γk)e(γR-n-γk)t=0(9)

利用弹性定义,经类似推导有F2・nent=βF,F3・R0/k0・e(γR-n-γk)t=γF

由(10)得∫∞0Rtdt=R0/β-γ[]γn-γR

因0

因R0>0,(R0=0,则Rt=0,不合实际),则两个不等式共同解为γk≤[(β-γ)/γ]・n-R0/R

将(10)式代入(6)式得:γk>0

故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γy>0)的必要条件为0

该条件能被满足的先决条件是[(β-γ)・n]/γ-R0/R>0

若n

故假定n≥0,由上述约束有n>0及β>γ,由(10)知,保险业要稳定地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β-γ)・n]/γ为常数。从而β/γ为常数(因n为常数),γk实际上被式γk=SF1,ent,R0[]k0e(γR-n-γk)t-(n+δ)完全决定,记B=F(1,ent,R0/k0e(γR-n-γk)t),则由稳态条件知是B主常数,故γk=SB-(N+δ)。

则保费收入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为0

因0≤S≤1,0

因此,如果通过适当选择S,n可使条件(11)中左端不等式得以成立,而右端不等式等价于SB-(β/γ)n-δ≤-R0/R,因R0/R

显然,通过政策调控使政策变量S,n及δ在其可取值范围内适当组合,总可以满足条件(11)。因此,条件(11)存在解。则γR=SB-(β/γ)n-δ≤-R0/R<0

此结果说明,保费最优增长可在经营环境变量的组合控制安排下,实现保险赔偿金增长率为负数,即逐期减少赔偿的增加,并稳定在一个有规律的期望损失分布范围内。

γy=SB-(n+δ)=γk,即表示保费总收入增长率与保单份数增长率一致。

下面就可以在0≤S≤1,n>0,δ≥δ0>0范围内确定满足条件(11)的最大单位保单收入增长率。条件(11)要求n>R0γ/[R(β-γ)]。

首先,若存在n>R0γ/[R(β-γ)],且存在S和δ使SB-δ=n+(β-γ)n[]γ-R0[]R>0

由上式0≤S≤1及δ≥δ0决定的(S,δ)平面上的直线段γk=SB-δ-n(图1)是给定n下使γy最大的解,且γy=[(β-γ)γ]n-R0/R。

S,δ,n都是影响γk的经营环境政策变量。当n增大至某一数n0时,该直线段缩为一点,且对应该点有S=1,δ=δ0。此时得到的最大的

γy=(β-γ)[]γn0-R0[]R=B-n0-δ0

故n0=B-δ0+R0[]R/β[]γ,maxγy=B-δ0-γ[]βB-δ0+R0[]R

图1 计算单位保单收入增长率最大值的推理过程其次,若对任意n>R0γ/(R(β-γ)),对任意S和δ都有SB-δ

记C=SB-δ

直线C=SB-δ,(C>0)与0≤S≤1,δ≥δ0构成的直线段都满足条件,增大S,减小δ,使C增大。当S=1,δ=δ0时C达到最大,减小n直到n0=R0γ[]R(β-γ)

则maxγy=B-R0γ[]R(β-γ)-δ0

显然,后一种情形的条件是B-δ0

综合前面两种讨论,最大的γy满足

maxγy=B-δ0-(B-δ0+R0/R)[]β/γ

B-δ0≥R0(1-β+γ)[]R(β-γ)

B-δ0-R0γ[]R(β-γ)

其它则条件(11)有解的先决条件为[(β-γ)/γ]n-R0/R>0

故模型存在解的必要条件是n>0、β/γ为常数、β>γ1+R0[]Rn>γ。

特别地,在本文研究所采用的假定下,可设具体函数为F(Kt,KtLt,Rt)=AKt(α+β)LβtRγt,此时可得B=A(R0/k0)γ。这表明保险收入最优增长的理论模型在实际中是成立的(存在特解),即此理论模型在实际中是可应用的。同理可知,在前面模型里是可求出相关的值或条件,即在此函数下能找到保费增长最大值的先决条件。

三、案例检验

模型讨论中涉及的各种政策变量及其组合形成的经营环境,如果仅从货币金融角度来看,一般表现为利率、储蓄率S、折旧率δ等指标的变化。因此,实务中只要适当调整影响保险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变量及其组合,就可使单位保单收入增长率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保险增长路径和保险发展。

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受货币金融政策的变动影响较大,货币金融政策的稍微波动将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商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选择,表现为利率波动变化影响保险产品价格,从而影响保险需求。此时,保险产品与储蓄之间存在明显的替代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利率上调,会引起保险产品内涵价值的下降,由于保险公司调整保单利率具有迟延性,产品价格高于价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减弱,保单持有者通常将以保单抵押取得现金,或直接退保取得现金转向资本市场投资或货币市场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必然出现保险需求下降,储蓄需求上升,将迫使各公司随即推出新款保单,或调低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反之,利率下调,由于产品价格低于价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此时人们通常会积极投保,利用时间差获得低价格高收益的保障,必然出现保险需求上升,储蓄需求下降,将迫使各公司随即推出新款保单,调高保险产品预定利率。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供求模型把替代效应和利率价格效应给以论证。在图2中的保险产品供求曲线D0和S0为降息前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E0为最初的均衡点,均衡价格为P0。降息开始后,由于保险与储蓄之间一定的替代关系,保险需求上升,D0向右发生位移至Dl,与S0相交于El,q0q2即为降息带来的替代效应;同时降息又迫使保险公司一再提高价格,降低供给水平,供给曲线S0左移至S1,S1与D0相交于E2,q0ql即为降息带来的利率价格效应;最后,S1与D1相交于E3,E3为最后的均衡点,P3为新的均衡价格,q0q3为降息所带来的最终效应,其值等于q0q2减去q0q1。从图2结果可以看出,E3在E0右侧,说明降息带来的替代效应大于利率价格效应。同理可证,当利率上升时,利率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将与上面的情况相反。这与我国1996~2002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和2004年来的连续5次加息以来的出现的情况颇为相符,也与前面模型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

图2 寿险产品替代效应和利率价格效应供求模型现以我国1996~2002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导致我国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和从2004年来的连续5次加息引发的产品降价促销现象为例来说明。1996~2002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由于保险产品价格低于内涵价值,保险产品的优势凸现,由于替代效应,需求上升引起了在短时间内使得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骤然增多,但这部分高预定利率的保单只能获得较低的投资收益率,出现利率倒挂的利差损,导致我国寿险公司出现巨额利差损。迫使寿险产品价格上升,否则,要么停售,要么开发预定利率更低的或利率敏感型等替代性新产品,否则,保费收入必然下降,从而影响行业整体市场扩张速度,进而影响行业整体发展。因此,在1999~2001间,中国保险市场上开始出现投资连接险、分红险和万能险新型寿险产品,但是,由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解约率上升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高的保险产品的抢购风潮的同时出现,因此,在2003年前后出现的抢购潮与退保潮“投连险风波”。

2004年开始连续5次加息,利率进入上升通道,由于寿险公司大部分产品都具有固定利率,银行储蓄产品等其它金融资产对寿险产品产生替代作用,出现保险需求减少,保单贷款和解约风险也相应增加,出现消费者减少对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而增加对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高的保险产品的需求。由于保险产品价格高于内涵价值,需求缩减引起了保费收入下降,迫使保险公司降价,或者主动向市场推出高预定利率或利率敏感型产品,并不断变换营销方式,加大产品促销力度。因此,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上出现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接险、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的热销态势。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文章构造了某一社会经济系统在某时刻的保险产业资源投入、保险单份数和保险赔偿金的数理模型,上述分析表明,单位保单保费收入增长的充要条件是客观存在的,即在不可再生保险资源约束下通过相关可控政策变量的调整,保费收入最优增长条件(可持续发展条件)是成立的,保险业是可实现最优增长的。这个结论对政府如何采取积极主动的产业引导政策来促进产业发展是很有启迪意义的。

实际上,在保险合约签订成本和风险的制约下,保险合约产生的空间地理半径较小,一般局限在人们熟悉的范围内,而且保险风险的汇集规模较小,满足不了“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保险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保险产业资源使用效率不高,造成保险双方合约成本较高。显然,由于建立和利用保险产业系统的各种组织结构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此时,低的人均收入水平意味着人们无力负担这个成本,缺乏保险产业形成的必要条件。同时,由于保险规模也比较小,保单量无法抵补建立保险产业组织结构的成本,也不会有激励使职业保险企业家愿意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创新和投资,即缺乏保险产业组织结构形成的充分条件。低的保单签约水平下,保险产业的内生分工和专业化就不会产生。但是,随着人

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保险效率的提高,保险产业资源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动,就会产生一种潜在的需求,保险双方利用保险产业系统有效率的组织结构后收益增加,满足了保险业形成的必要条件。

传统保险经济学理论建立了不少模型来说明保险产业组织结构产生的条件。但仅仅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会遗漏掉许多更加重要的条件,或者说在保险产业系统内生的时间路径上,保险产业形成的时点被提前了。因为,当必要条件满足的时候,职业保险企业家专业化于保险经济活动不一定会有收益,保险产业系统内生的充分条件不一定是满足的。尤其是职业保险企业家专业化保险经济活动的创新决策中的成本和收益权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制度文化环境能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资本剩余索取权保护。这好比“万事具备,只欠东风”,这个“东风”就是制度和文化。由此可见,制度文化环境对于一个产业的形成与演进是多么重要。世界各国制度文化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家保险业形成及其演进的历史路径,而保险增长路径模式的差异,也就只不过是保险专业化分工在一定制度文化背景下的演进适应与市场博弈而形成的路径不同而已。

保险产业组织结构演化中产生保险交易费用和风险是和职业保险企业家捕获风险机会的创新行为相联系的,而且保险交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经济网络协调失败的风险加剧(杨小凯,1998)。保险产业系统就是在这样的两难选择中产生和扩展的。无疑在保险产业系统形成演化内生的充分条件中,还包含了一个社会对这种两难冲突的权衡和折衷。因此,只有在考虑保险产业系统内生的充分条件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加准确的理解保险发展所具有的内在复杂性,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保险增长路径的差异,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保险产业结构的类型、保险发展模式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多样性的原因。一旦把保险产业的形成及其演进视为在一定制度文化环境下的一个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才能够从产业组织和更微观的企业层面来考察保险产业系统的绩效和功能。因此,一个国家只有具备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产生的制度文化条件,才能容纳保险产业系统的形成与扩展。只要具备了保险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这个根本性制度文化条件,即使由于不同国家的保险市场规模、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的类型和大小存在差异,即使保险组织结构形式、类型和演进模式有所不同,即使保险产业增长路径的制度安排存在差异,也同样会达到较高的保险深化水平。可见,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根植于一个国家的制度文化环境之中。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而言,如果缺乏保险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和文化条件,想要通过保险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保险业最优增长,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是很难的。因为,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文化来防范保险组织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引发的保险交易费用增加和成长性风险积累,反而会加大经济协调失败的风险。因此,设计制定相关的制度安排来降低这些交易费用增加和风险积累,显然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既是为什么金融自由化政策在许多国家失败的根源,也是世界保险业出现新型监管模式的理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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