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2 03:05: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欺诈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欺诈;惩罚性赔偿;虚假陈述
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我国明清时代的晋商、徽商之所以能维持数百家基业不倒,享誉全国,与其言而有信和“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品格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很多企业和公司鼠目寸光,不惜通过欺诈蒙骗客户来获取不当的合同利益。这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国梦的实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商业诈骗也随之不断换代,欺诈的主体和行为更加多样化,手段不断翻新,应对也更加棘手。国内著名的LG“巧克力手机案”,“三鹿门”事件等都是典型的商业欺诈。如何应对日趋严重的商业欺诈现象,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商业欺诈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法中“欺诈”规定。我国的欺诈立法,最早可见于三国魏律中“诈伪”罪,北齐时改为“诈欺”,北周时复为“诈伪”,后为历代沿用;唐律第九篇为《诈伪》,共27条,专门规定国家对诈欺和伪造的惩治。“诈伪”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公罪(政治性的伪诈),如伪造皇帝印章、官文书、兵符等,处刑极重;也包括侵财的私罪,处刑“准(窃)盗论”。大明律亦设诈伪一卷。我国古代法“民刑合一、诸法合体”的特点,使得有关“欺诈”的规定仅限于刑法,从未从民法角度予以规制,与现代法中的欺诈制度相去甚远。但对欺诈行为的严厉打击,无疑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欺诈规定。在西方,公元15世纪的西欧城市法“严格禁止其会员在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罗马法也有欺诈侵权的规定,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第四卷第四篇规定“不法侵害”包括“实施恶意欺诈,导致某些事情作成,也实施了不法侵害。”因此,一般而言,罗马法让欺诈得作为侵权法之内容。
有关欺诈的侵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中不断完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欺诈的概念、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为世界民法理论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最初,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契约角度对欺诈行为进行惩治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德等国开始在司法解释或判例中确立欺诈为侵权行为,同时制定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美法系国家信奉绝对的市场主义,认为要求市场主体对经济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会妨害意思自治。早期法律或判例中的欺诈仅限于故意的不实陈述,随着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过失的虚假陈述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商业欺诈存在的原因和影响
1.商业欺诈存在的原因。首先,经济学博弈。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商业欺诈会不可避免的大量存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诚实交易能给双方分别带来10个单位的收益,则欺诈交易会给欺诈者带来20个单位的收益,当然他也会失去与相对方下次交易的机会。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当法律监督不够时,欺诈交易的收益会大于其违法成本和诚信交易的收益,企业选择欺诈的可能性就会大增。
其次,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在的监督无疑会对交易中的欺诈形成威慑。作为最有强制力的监督惩治手段,法律理应成为打击欺诈的首要选择。然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违法者认为违法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我国现行法对商业欺诈的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惩罚不重等诸多问题使现实中欺诈收益远大于欺诈成本,导致欺诈交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再次,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徒法不足以自行,欺诈现象的遏制,还需要公众的积极举报和配合执法。但我国民众对欺诈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疑助长了欺诈者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欺诈法律制度的实行。
2.商业欺诈的影响。商业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有时甚至带来人身伤害,如山西发生的酒精勾兑白酒案致人失明甚至死亡。若企业一味依赖假冒别人,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设,最终可能面临法律严惩甚至陷入企业破产倒闭的困境。
三、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
1.商业欺诈的概念。欺诈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作出本人不信的陈述,或不顾其真实性而进行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使人据此作出行为。”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欺诈与现实中的欺骗有所不同。商人对产品的吹嘘,广告对商品性能的夸张等,大家司空见惯,虽有欺骗性质,但未必构成欺诈。现实生活中的欺诈既可能发生在交易领域,也可能发生在生产领域,商业欺诈只是欺诈的一种。
2.商业欺诈的特点。首先,欺诈发生的领域为商业领域,即交易领域。但若商业欺诈中的商业作此种解释,会缩小其适用范围,不利于其救济功能的发挥。服务行业的欺诈也应归入商业欺诈范畴,以遏制服务行业的欺诈之风。因此,此处的“商业”不仅包括商品交易领域,凡涉及经济交易的行业都属商业领域,如服务业、广告业等。其次,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商业欺诈的侵权主体不限于商事主体,自然人也可成为商业欺诈的侵权主体。利益游离在法律之外,被称为“法益”,法律应当对利益加以保护,在于法无据时,可类推其他权利,或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保护。同样地,欺诈侵权的客体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欺诈使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侵犯他人之自由权,自由权在法理上属人格权。
3.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客观要件的齐备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官据以判案的定性标准。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即实质性虚假陈述、知悉陈述的虚假性、引诱受害人信赖的意图、受害人合理信赖并据此行为和损害事实。
第一,实质性虚假陈述。欺诈的核心是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即陈述为受害人决定是否交易或作出行为的关键依据,对受害人的决断影响重大。其内容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而对观点、意图、法律的虚假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有原则就有例外。美国判例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1)若形成合理观点需一定的知识或经验,法院允许非专业人士信赖专业人士的意见;(2)双方之间有信托关系,如当事人与其律师。(3)被告谋取了原告之信任。(4)若意见是对既存事实的陈述,则听者可信赖之。(5)被告明故意利用原告弱点,如文盲等。(6)被告阻止原告调查事实。虚假陈述之方式,除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对真实状况进行歪曲外,还包括隐瞒影响交易、构成交易重大前提的信息。虚假陈述多以谎言为主,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如下方式:(1)行为,如出卖二手车时将里程表调回;(2)隐瞒,如出卖房屋时将渗水处进行遮盖;(3)沉默,特殊主体负有披露义务而未向相对人披露。
第二,知悉陈述的虚假性,包括明知陈述虚假和对虚假陈述不负责任。明知陈述虚假而向相对人陈述,是直接故意欺诈。未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仍向相对人陈述,是间接故意欺诈。我国在确立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其主观要件可确立为故意,包括明知陈述不真实和严重不负责任。
第三,引诱他人信赖之期望。虚假陈述或被转述进而影响第三人。但并不要求虚假陈述者对所有不特定之人承担责任,而仅限于陈述者故意引诱之对象。但若表述者明知虚假信息会传播到第三人,且会对其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需对该第三人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原告信赖并据虚假陈述而行为。若原告未虚假陈述影响,则不构成欺诈侵权。此外,原告行为方式须与被告所希望的一致,否则仍不构成侵权。当然,并不要求原告所信赖的虚假陈述是其行为的惟一依据,只要虚假陈述足以促成其行为即可。合理信赖的标准以普通人为准。
第五,损害后果。损害须是欺诈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即受害者因信赖谎言而行为的后果,包括有形后果和无形后果。无形损失指精神损失,当然可根据精神损失对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商业欺诈法律控制体系的建立
我国商业欺诈法律控制体系应包括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两个方面:
1.制度建设。(1)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民商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损害赔偿是对受害者权利和利益的补救,使其恢复到受侵犯之前的状态。损害赔偿重弥补不重惩罚。因此,商业欺诈之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是赔偿实际损失。但实际损失原则不能对欺诈者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且客观上欺诈者并未实际受惩罚。鉴于实际损害规则的局限,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交易可得利益规则,即原告为交易付出的实际价值和被告所述可得之利益的差额应予补偿。从维护诚信出发,立法可允许诚信的市场主体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则适用。
通说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判例Huckle V. Money案。早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私通、诬告等造成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案件。1850年代后,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于各类案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学界一般认为这就是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毋庸置疑,这一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惩戒不法商家具有积极意义,但该法条仅适用于消费者,适用范围过窄,而双倍赔偿的惩戒作用有限,且对责任的性质含混不清。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条件。首先,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被告具有恶意或具有恶劣动机、毫不不尊重他的权利、重大过失。其次,造成损害后果。二是赔偿数额的确定。[]英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最大的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但这不是废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由。
(2)社会信用制度。当前我国欺诈现象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欺诈交易成本低收益高,且即使欺诈败露,对自身名誉影响不大,这就是欺诈者肆意横行。反观发达国家,系统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使失信者无立足之地,个人的信用记录有存档,而失信记录会影响其未来的交易甚至日常生活。我国也应建立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使市场主体能够查阅到欺诈者的失信记录,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可避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防止一些非法企业欺诈消费者。市场准入制度需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进行严格规定和严格审查,可有效减少虚假注册公司的欺诈行为。
2.机构建设。反商业欺诈需大量的专业人才和财政投入,一般的政府机构往往难以胜任。建立专业机构是打击商业欺诈的决定性举措之一。1985年,美国成立了国家卫生保健反欺诈协会;1999年,欧盟成立了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这些专业机构在反欺诈中的作用十分显著。我国也可建立专门的反商业欺诈机构,使其独立于政府,以保证其更好的开展工作,在案件处理中能保持公平和公正。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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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宏,许传玺译.《侵权法重述――纲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6]林蓉平.《中外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7](古罗马)优士丁尼,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
[8]《牛津法律大辞典》[Z].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1、合同无效。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鹅喳喳即便背上没长眼睛,也知道能摔得这么矫情的企鹅是谁。它一回头,果真看到自己的爸爸正傻乎乎地以一个奇怪的姿势躺在地上。
“我摔倒了!”企鹅爸爸的脸上挤出一丝难为情的笑容。
喳喳无奈地走过去,看着它笨拙地爬起来。
“爸爸,你就不能快点儿吗?大部队都快看不见了,你还磨磨蹭蹭的!”喳喳脸上嫌弃的表情真是一览无余。
企鹅爸爸尴尬地说:“你这孩子,怎么就不能好好说话呢!你可是爸爸一点点在脚面上捂大的,后来又一天天用嘴巴喂大的,我什么时候嫌弃过你了!”
又来了又来了,翻来覆去就是那些话。是不是父母老了,都会变得格外嗦?喳喳不耐烦地翻了个白眼:“你烦不烦?我又没有要你捂,也没有让你养!”
话说出口喳喳就有点儿后悔了,它分明在爸爸脸上看到了一闪而过的悲伤,可是小小的自尊心却千方百计地阻止它说“对不起”三个字。
突如其来的离别
“走吧,我会快点的!”父子俩沉默半天,还是企鹅爸爸打破了僵局。
“嗯。”喳喳轻轻点点头,二话不说就往前走。
“反正顶嘴什么的发生了也不是一次两次,爸爸肯定都习惯了。”这么想着,喳喳心里仅有的那点儿内疚便一扫而光。
雪在脚下发出咯吱咯吱的声音,喳喳父子与大部队的距离也在一点点拉近。
“喳喳,小心一点儿,别光急着赶路,像这样的冰堆后面很容易藏着海豹。你呀,性子还是太急。哦,还有,这种有冰消融的水面,最危险……”
企Z爸爸的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喳喳无情地打断:“好了好了,我已经不是小企鹅了,别再――啊!”喳喳立即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仿佛只有1秒的时间,一头硕大的海豹便从水里蹿了出来,一口咬住企鹅爸爸的脖子,将它拖进水里。
水面顿时一片殷红。
“爸爸!”喳喳呆呆地看着眼前的一切,喃喃地叫了一声。
没有人回答。
等到所有心神都归位,喳喳这才意识到究竟发生了什么。爸爸死了,自己再也看不见它了。它的憨厚,它的调皮,它的唠叨自己都感受不到了。喳喳对着泛起涟漪的水面发出一声撕心裂肺的呼喊:“爸爸――”
还有明天
喳喳觉得自己仿佛陷入了无边的黑暗之中,没有光,也感觉不到温度,只有彻骨的绝望和寒冷,它努力地想睁开眼睛,可是不能。
又过了很久很久,一个熟悉的声音才在耳边响了起来:“喳喳,喳喳,你发什么呆呢?你爸爸摔倒了!”
喳喳回过头,难以置信地看着周围的一切。起伏的冰川,湿滑的冰层,以及队伍后面摔得四仰八叉的老爸。
“这是做梦吧?爸爸不是已经……”想到这里,喳喳忍不住咬了一下自己的舌头。
疼,真实的疼。 “爸爸――”喳喳连跑带滑赶忙来到爸爸身边,直扑到它的怀里,“爸爸,你还活着,太好了,呜呜!”
企鹅爸爸一边用短短的手抚慰怀里的儿子,一边憨憨地说:“我当然活着,摔一跤哪能丢了命呀!乖,别哭了,这么大还黏爸爸,大家会笑你的!”
“爸爸,对不起,爸爸!”喳喳终于说出了上一次没来得及说出口的话。
是的,爸爸还活着,今天又重新来了一次。
真真假假
“爸爸,有海豹!”突然想起了最后的悲剧,喳喳慌忙提醒道,“我看见它……它吃了你,就在我面前……好多好多的血……”喳喳越想越伤心,哭到几乎有些抽搐。
“好了好了,那些都是假的,你看,真的爸爸在这里。”爸爸轻轻拍拍胸脯,“还有,我刚才已经仔细地看过了,这里没有海豹的影子。”
喳喳现在的脑袋完全是懵的,它根本分不清早上遇见的一切是真的,还是现在经历的才是真的。
“爸爸,我们今天能不能不要去捕猎?我们就呆在一起,哪里也不去!”
爸爸呵呵笑着:“你怎么好像忽然变小了!也好,我们爷儿俩好久没这么亲近过了!”
喳喳听了心里一阵酸涩。是啊,这些年父子俩的相处更多的是早上那样,父亲努力想营造亲密幽默的氛围,而它负责用不耐烦将一切打破。
“爸爸,对不起,我不该老是顶撞你,嫌你嗦,肆无忌惮地说着伤害你的话,我……”喳喳抽抽噎噎,说着说着又想哭了。
企鹅爸爸也颇有些感触,不过还是安抚着儿子:“没事没事,爸爸不生气。没有父母会记恨孩子的不懂事!刚才你说今天不想捕鱼?呆在这里有什么意思,爸爸带你去玩吧!”
老顽童爸爸
很小的时候,喳喳觉得自己的爸爸跟冰川一样高大,却比冰川温暖。可是随着年纪的增长,喳喳越来越有些瞧不上爸爸。别的爸爸忙着捕鱼,它在忙着玩耍;别的爸爸忙着赶路,它一边赶路一边忙着玩耍。
“喳喳,从这里滑下去!就像我这样――”说着,爸爸便趴了下来,用自己圆滚滚的肚皮作支撑,“嗖”地一下滑过一道长长的斜坡。
喳喳有样学样,虽然还是觉得有些傻,却有些难以言喻的快乐。
“爸爸再带你玩些有趣的!我们去骚扰人类的摄像机。你看,那些傻大个正偷拍我们呢。”
喳喳伸长脖子一看:可不是吗?一个怪模怪样的机器正蹲在雪地上朝着它俩的方向。
“这个小圆片里面有一只特别特别小的企鹅,长得很像我,我看过好几次,你要不要去看看?”
喳喳轻轻点点头。
这一天,它们玩了许多有意思的游戏,直到天快黑了,父子俩才迈着蹒跚的步子往家挪。
又见海豹
“喳喳,我很久没这么开心了。咱们父子俩多久没这样亲近了?”往家赶的时候,爸爸忽然说道。
喳喳听了心里有些伤感:“好像我长大以后就没有过了。爸爸,我一直以为我们有的是时间。以前我……”
“喳喳,低头!”
接着,一股黏腻的血腥味钻进喳喳的鼻腔,呛得它只想掉眼泪。
刚才的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喳喳看看水面上一圈圈猩红色的波纹,再看看冰面上那滩小小的血迹,终于明白了过来:海豹,又是海豹。就在它们父子俩互诉衷肠的时候,一只海豹出现在喳喳身后,爸爸为了保护喳喳,丢了性命。
它们今天没有去捕猎,而是选了完全不同的路,经历和之前迥异的事,可最终的结果仍是这样。难道事情的结局是无法更改的?
魔法瞬间消失,一切又回归到可怕的现实,或者陷入更绝望的梦境。喳喳头痛欲裂,它只好紧紧闭上了眼睛。
第三个清晨
“喳喳,喳喳,你爸爸摔倒了,你快去看看它!”有个小脑袋轻轻地顶着喳喳的身体。喳喳觉得自己的心神逐渐在黑暗中凝结成一体,“爸爸摔倒了!”它的心因这句话重新开始跳动,它猛地睁开了眼睛。
入目的首先是一片苍茫的白,接着才看见四仰八叉的傻爸爸。
喳喳知道自己笑着,可冰冷的眼泪却不自觉地淌了下来。喳喳带着这种奇怪的表情飞奔到爸爸身边。
“哟哟哟,怎么哭了?又嫌弃我给你丢人了?”爸爸无奈地看着今天格外娇气的儿子,笑嘻嘻地说道。
“我永远不会嫌弃你,爸爸!”喳喳看着爸爸,脸上一片肃然。
“不嫌弃就好!走,咱们双腿抡欢一点儿,要赶紧追上大部队!”爸爸拍拍喳喳的肩膀。
“爸爸,如果,我是说如果,今天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你想做什么?”喳喳小心翼翼地问,“你想不想让我陪你去玩,或者……”
“嗯,只要你能像今天这么乖,愿意跟我亲近,我就很满足了。我更想跟往常的任何一天一样去捕鱼,再说了,我还有很多捕食技巧没教给你呢!”爸爸呵呵笑着,眼睛里满满的都是柔情。
“爸爸,听你的!”喳喳乖巧地蹭蹭爸爸的脑袋。
喳喳父子都觉得脚下咯吱咯吱的踩雪声比以往听到的任何声音都好听。
“爸爸。”
“什么事?”
“没事。”
几分钟后。
“爸爸。”
“嗯?”
[关键词]痔;PPH;痔切除术
[中图分类号]R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3(c)-044-01
痔是常见病,在我国,痔的发病率为46.3%,严重时可影响工作和生活,给病人带来诸多烦恼。过去治疗一般采用口服药物、痔疮膏和结扎术等,虽有一定近期疗效,但不能达到根治。近几年来,对痔的治疗有了新的认识,过去认为其病因主要是腹内压增高时静脉回流受阻,因而使直肠上、下静脉丛淤血,直肠上、下静脉壁薄是痔形成的基础。Thomposn[1]研究认为除了以上病理因素以外,肛垫下移是痔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指出肛管黏膜脱垂主要是结构上的失调,是痔上、中血管的伸展和血管的扭曲形成的,此时肛管括约肌产生的压力阻滞了血流,致血栓形成,肛管黏膜长期脱垂在外,嵌顿在处,失去了正常的解剖结构,因此可以用去除肛垫下移,恢复肛管黏膜正常解剖来治疗痔。我们对64例患者进行了该手术,效果满意,并与传统手术进行分析比较,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所有病例均为我院2002年1月~2003年10月住院患者,年龄26~59岁,男 56例,女69例。分期:3期83例,4期114例。患病时间均超过1年(1~40年)。肛周不适124例(100%),便血114例(91.9%),疼痛65例(52.4%),肛周瘙痒12例(9.6%),所有病例随机分为2组: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Procedure for Prolapse and Hemorrhoids,PPH)组(n=64)、外剥内扎组(n=60),2组各项指标间差别经分析无显著性差异。观测指标包括:手术时间、术后疼痛、住院时间、括约肌功能、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时间、术后并发症及术后复发率。随访期限1~6个月。
1.2方法
1.2.1 PPH组术前肠道准备同一般手术,腰麻下取膀胱截石位,铺无菌巾,扩肛能容纳4指1~2 min,用三把无创伤钳在3点处夹注肛管环,放入肛管扩张器,在会1、5、7、11点各固定一针,取出内芯,因器械是透明的,所以可以看见齿状线。通过肛管扩张器将肛镜缝扎器置入,PAS33能遮盖直肠壁上的270°范围内的脱垂黏膜,从肛镜腔内可见到90°的脱垂黏膜,缝针较为容易。缝针的距离在齿状线上4~5 cm,通过旋转PSA33将直肠黏膜下缝扎一圈。退出PSA33将张开到最大限度的33 mm吻合器头端深入到环扎上端,环扎缝线打结,用ST100通过HCS33的保险装置,关闭HCS33状态20 s左右。将HCS33逆时针方向旋转一周,取出CAS33较为容易和安全。术后通过肛镜可检查结扎环。
1.2.2 对照组 传统外剥内扎术:切除外痔并结扎脱垂痔块,破坏肛垫结构。
2 结果
2.1 手术时间
PPH组手术时间8~14 min,平均10 min。对照组手术时间15~40 min,平均30 min。两组间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
2.2 疼痛
PPH治疗后29例轻、中度口疼痛需要止痛剂,35例术后无疼痛。对照组中、重度疼痛24例,36例轻、中度疼痛,需用曲马多止痛,两组间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
2.3出血
PPH组27例1~3 d有少量便血,6例延长至5 d消失。对照组60例1~3 d均有少量便血,46例延长至7 d便血消失。两组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
2.4 住院时间
PPH组住院时间4~7 d,对照组 12~23 d。两组间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
2.5 复况
PPH组随访10个月,未见复发。对照组6个月内未见复发,10个月后7例复发。
3 讨论
3.1 PPH的理论基础和机理
PPH是1998年意大利学者Longo 根据内痔形成的新理论提出的一种通过吻合器环行切除直肠下黏膜来治疗严重脱垂痔的一种手术方法,又称Longo 手术[2]。
3.2 痔疮
痔疮传统的手术方法的缺点是创面愈合慢,疼痛持续时间长,可产生肛管狭窄、失禁、肛瘘等严重并发症,给病人带来很大痛苦。本研究证明PPH手术是一种手术治疗痔的新方法,与传统的外科痔手术切除相比具有安全、有效、手术时间短、住院时间少、恢复快的优点,而且采用吻合器技术代替手工切除和缝合,保证了手术疗效,使手术并发症及复发率降至极低水平。其缺点是器械不能重复利用,价格昂贵。但其微创的理念是21世纪医学发展的方向,其应用前景十分广泛,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Thomposn WHF. The nature of haemorrhoids[J].Br J Surg,1975,62(7):542-552.
【关键词】 黄芪注射液;奥扎格雷钠;疏血通治疗;急性脑梗死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是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之一,黄芪注射液能够改善血液流变性及降低血小板聚集抑制黄嘌呤氧化酶活性;奥扎格雷钠能够促进前列腺合成酶的产生及阻断血栓素合成酶产生并有效抑制血小板聚集。疏血通注射液具有抗凝与抗血栓形成其主要成分是地龙与水蛭。我院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临床确诊60例急性脑梗死患者,30例采用奥扎格雷钠和疏血通黄芪注射液进行治疗;30例单用奥扎格雷钠进行治疗,对照两种疗效具有明显的差异。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我院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收治60例急性脑梗死患者随机分成两组,治疗组:17 例为男性、13例为女性,平均年龄在62岁,其中合并高血压20 例,糖尿病9例。对照组:16例为男性、14例为女性,平均年龄在61岁,两组年龄与性别、发病与治疗时间、并发症与合并症等运用统计学进行处理,没有明显差异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
1.2 入选标准:①符合中华医学会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制定的脑血管病诊断标准[1] ;②经颅脑CT扫描证实为急性脑梗死,没有神经功能缺损的患者,发病时间在24到48小时以内;③无过敏体质、无恶性肿瘤疾病、无严重心肺肝肾功能不全、无意识障碍或抽搐;④入组前未经抗凝、溶栓治疗。
1.3 治疗方法:对照组:60mg奥扎格雷钠,加入250 ml的生理盐水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2 次/d疗程14d;治疗组:80mg奥扎格雷钠,加入250ml生理盐水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2次/d,同时给予6 ml疏血通注射液,加入250ml的5%葡萄糖注射液行静脉滴注1 次/d疗程14d;40ml黄芪注射液,加入250ml的5%葡萄糖注射液液行静脉滴注1 次/d疗程14d,两组其他都采用相同的常规治疗。
1.4 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 治疗结束后,治疗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优于对照组(P<0.05)。对照组:30例神经功能缺陷评分比较(x±s 分)治疗前24.35±6.42、治疗后9.26±4.87;治疗组:30例神经功能缺陷评分比较(x±s 分)治疗前25.63±6.51、治疗后4.38±3.26(与对照组相比P<0.05)。
2.2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组临床疗效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一
表一:治疗组和对照组临床疗效比较(x±s %)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治疗的患者在治疗前后凝血功能、肝肾功能、血细胞均没有明显变化,没有出血反映与过敏反应,头颅CT复查颅内没有出血,患者没有因不良反应而退出治疗。
3 讨论
脑缺血性疾病的发病率在脑血管疾病中占首位,对急性期脑梗死进行积极有效治疗。脑梗死治疗不是简单管道疏通,需要治疗的包括缺血的神经元、神经胶质细胞和病变血管,脑梗死多于安静或睡眠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已由超早期进入急性期阶段。所以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多已错过超早期溶栓治疗机会,防止新的血栓形成是治疗的关键。
奥扎格雷钠为特异性血栓素合成酶抑制剂,降低体内TXA2的浓度,抑制血小板聚集促进PGI2的生成,改善TXA2 与PGI2的平衡关系,选择性的扩张病变血管改善脑微循环有效抑制血栓形成,并使已形成的血栓自行溶解,奥扎格雷与阿司匹林相同在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发挥积极作用[2]。奥扎格雷能提高脑血液灌注、减轻脑组织缺血缺氧、减少神经细胞死亡,起到保护脑的作用[3] 。疏血通注射液的主要成分是水蛭、地龙。地龙直接水解纤维蛋白,降低纤维蛋白原,减少血小板聚集具有抗凝和抗血栓形成的作用。水蛭阻止凝血酶作用于纤维蛋白质,抑制血液凝固改善血液的粘浓现象。黄芪注射液具有改善血液流变性,抑制黄嘌呤氧化酶活性清除自由基,改善微循环、扩张心脑血管、抗血小板凝集、改善心脑缺血等作用[4]。
综上所述:在急性脑梗死发病24-48h内联合应用奥扎格雷与疏血通黄芪注射液治疗本病疗效明显,患者治疗结束后神经功能评分、总有效率比单用奥扎格雷效果显著值得在临床中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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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混合痔;环状;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传统外剥内扎术
[中图分类号] R657.1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5)10-0024-03
环状混合痔是常见病、多发病,常反复发作,且多伴出血、脱出,严重影响患者生活、工作[1]。环状混合痔的治疗目前多需行手术治疗,包括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PPH)、外剥内扎术以及痔环切术等,手术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症状,而非根治术[2]。1998年Longo发明了PPH术,PPH术环状切除痔上直肠黏膜,使肛垫复位;吻合口在齿线上保证术后基本无痛或疼痛较轻,又没有破坏肛垫组织,避免术后狭窄、精细控便障碍等并发症发生;切断痔血管使痔自行萎缩[3]。本研究旨在对比分析PPH与传统外剥内扎术治疗环状混合痔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1年1月~2014年1月收治的60例环状混合痔患者,排除合并痔、肛周皮赘、肛裂及肛瘘等其他疾病患者;合并严重心肺疾病、不能耐受手术者;严重精神、智力障碍患者。年龄25~69岁,平均(48.9±6.3)岁。入选的60例环状混合痔患者中男37例,女23例。病程最短3 d,最长6年,平均(3.9±0.7)年。既往有手术史者5例。痔疮分度:Ⅲ度45例,Ⅳ度15例。合并肛缘水肿21例、伴外痔块脱出53例,60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临床资料经统计学处理具有可比性(P>0.05)。 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x±s)
1.2 手术方法
观察组行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患者采取腰麻、截石位,充分扩肛后用,外翻痔核,直接插入肛镜缝扎器,在齿状线上3 cm 处做第1 圈黏膜荷包缝合,在齿状线上2~2.5 cm 处做第2 圈黏膜荷包缝合,将吻合器抵钉座插入,先在吻合器中心杆上收紧结扎第1个荷包缝线,再将在中心杆上收紧结扎第2个荷包缝线,用带线器将缝线从吻合器对称的两个侧孔拉出。助手将组织钳向外牵拉打开保险开关,击发吻合器,20 s 后旋松退出吻合器,缝合。剥除血栓,修剪较大的皮赘,加压包扎。
对照组行外剥内扎术,充分扩肛,行倒“V”字形皮肤切口,剥离外痔静脉丛至齿状线稍上方的内痔部分,钳夹内痔基底部,以7号丝线“8”字缝扎,距缝扎处约0.5 cm切除痔团。
1.3 疼痛评分
于术后24 h 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AS)评估患者的疼痛程度[4]。
1.4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VAS疼痛评分、并发症情况。
1.5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使用t检验或方差分析。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比较
表2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的平均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t=7.231、2.349,P
表2 两组患者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比较(x±s)
2.2 两组患者疼痛评分(VAS)比较
术后24 h两组患者VAS均较术前显著降低,且观察组VAS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3.238,P
表3 两组患者疼痛评分比较(x±s,分)
2.3两组术后并发症情况比较
观察组术后无狭窄及失禁,其并发症发生率13.3%,对照组并发症发生率达40.0%,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5.845,P
表4 两组术后并发症情况比较
3讨论
环状混合痔为常见的疾病,其主要临床症状为出血,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及工作。PPH为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术方法,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疼痛轻微等优点,对环状混合痔具有较好的效果[5]。PPH手术通过特质圆形吻合器经患者插入直肠,环形切除患者直肠下端肠壁黏膜及黏膜下层组织,同时在切除过程中进行吻合,上提脱垂肛垫,有效恢复肛垫正常解剖位置,同时切断供应痔核动脉血液的分支,阻断了位于黏膜和黏膜下层供给肛垫的血管,使肛垫的供血显著减少,导致痔块因缺血逐渐萎缩。而传统手术外剥内扎术常造成残余痔核过多,患者需再次手术切除,而组织若切除过多难以保留足够的皮肤黏膜桥,易导致大量瘢痕形成引起术后狭窄[6-8]。
本研究将PPH术(观察组)与外剥内扎术(对照组)的手术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证实,观察组患者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分别显著短于对照组,且观察组患者的术中出血量仅显著少于对照组(P
黄法能等[10]将88例混合痔随机分为A组(PPH组)和B组(外剥内扎术)各44例,术后PPH组的术中出血量显著少于对照组,PPH组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显著短于B组,PPH组患者明显疼痛例数显著少于对照组,证实PPH术与外剥内扎术相比具有出血少、手术时间短、住院时间短、患者痛苦小等优点。PPH术不切除起精细闭合肛管作用的肛垫,不切开肛管上皮,最大限度保护功能。但注意手术时操作需轻柔、仔细,荷包缝合深度应均匀在黏膜下层,过深易损伤肠壁肌层,术后可出现疼痛和便急症状,缝合过浅易撕裂黏膜,导致悬吊不足,且吻合时痔上血管丛未能完全阻断,痔核萎缩不全,易于复发。适度的扩肛能够使括约肌得到有效松弛,充分暴露手术部位,降低吻合器痔切除术后疼痛的发生率[11]。本研究两组患者手术当晚均出现疼痛现象,本研究表3对两组患者疼痛评分比较,结果证实,观察组患者VAS评分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P
综上,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术较传统外剥内扎术具有出血少、手术时间短、术后并发症少、患者痛苦少等优点,值得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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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后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常见的说法是“退一赔一”。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消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退一赔一”并不符合消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对于一次结清的消费活动而言,这条规定比较清楚。但在先付定金或事后付款的消费行为中,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定金或已付款,就会出现混乱,也不符合法律的原义和精神。
首先,“退一赔一”的赔偿前提是“实际付出”。但消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并没有“实际付出”的含义,消法也没有规定只有付清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才能获得赔偿。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必须付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规定只能以付出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相反,不少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以总标的的百分比来设定,与实际付出没有直接的关系。消费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决于双方合意合法,并不是付清。在消费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是否付清,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法律意义,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以“实际付出”为前提的“退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反过来,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已付款,就会出现一系列混乱。在消费合同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尚未付款的前提下,如果消费欺诈成立,也就意味着欺诈方不需要任何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还有什么意义?合同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同时,在消费欺诈发生以后,适用定金罚则,消法的欺诈条款还有什么意义?再深入一步,消法的存在又能有什么价值?这些都会带来我们无法解决的困惑。
其次,在有定金的情况下,消费行为适用定金罚则还是适用消法,应根据特殊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定金罚则是合同法的原则,欺诈赔偿是消法的规则,在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消费欺诈应当适用消法。同时,“欺诈赔偿”是消法对消费纠纷的特别规定,应与一般的合同欺诈区别开来。合同法规定,因合同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合同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合同欺诈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欺诈行为,而消法规定的“欺诈赔偿”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弱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严厉惩罚。这是因为消费关系中的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等,消费者是弱者。因此,发生消费欺诈以后,适用消法更好地体现了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明确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格式条款假一罚十欺诈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很多商场纷纷打出诚信经营的招牌,对消费者做出种种承诺,诸如“本店如售假货,双倍返还货款”,甚至“假一罚十”等不一而足。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商家的假货后,商家应当履行“罚十”的承诺吗?“假一罚十”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假一罚十”的惩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罚款有无冲突?
一、“假一罚十”的法律性质
“假一罚十”是商场打出的宣传广告,一般位于商场显著位置。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就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假一罚十”作为违约条款即订入买卖合同当中。一旦商场出售假货,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商场就当履行十倍于商品价款的给付义务。因此,“假一罚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当事人间的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事实上,生活中的许多合同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而成立。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制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加以讨论和变更,而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此类合同在《合同法》39条称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中使用的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当事人一方将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用于与之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从而有效节约交易成本。在表现形式上,凡是未与对方协商的以各种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成为合同的内容,用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都被称为格式条款。因此,由卖方商家拟定的表明其单方意志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格式条款。“假一罚十”即属于这类格式条款。虽然该条款并未记载在商场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但却以店堂告示的形式构成了当事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做出这一告示的商场是以其作为明示或者默示的条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于是该条款被间接地订入了买卖合同,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
对于“假一罚十”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商家大多持肯定态度,但在消费者索赔纠纷中,又往往提出该条款无效或者对该条款的真实含义提出不同的解释。合同条款的无效规定与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构成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
合同法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如果违反这一强制义务,该条款将被视为没有订入合同之中,从而达到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方利益的目的。三是规定特定情形下的格式条款无效。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属于《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第四方面内容是格式条款特殊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现了合同法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方利益的精神。“假一罚十”并没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假一罚十”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假一罚十”的“十”是否可以作任意解释比如“十元”?商场是否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假一罚十”条款的解释问题
现代民法解释学认为,法律都要进行解释,法律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裁判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法律适用的关键就在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不正确,最终必然导致法律适用不当”。对于私法所规范的私人关系而言,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是随意的,而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如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条文般的法律效力。出于种种原因,合同文本中当事人所采用的语言文字常产生歧义,造成合同纠纷。这时,受理案件的法庭需要对合同条文进行裁判解释。通说认为,当事人的解释和学说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裁判解释对于所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的效力。”《合同法》125条规定了法官对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格式合同为合同的特殊类型,其解释的规则应遵循合同法确立的一般解释规则。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按《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特殊解释规则来解释。《合同法》第41条确定的“不利解释规则”属于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因此商场广告声称的店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假一罚十”从字面上看确实不够准确,但按照通常理解应解释为十倍罚金。另外,按照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法官也应当做出对商场不利的解释。因此十倍返还价金的解释可谓正确解释。有的商家在消费者提出“赔十”的索赔请求时,转而提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即消费者只有双倍索赔的权利。“假一罚十”这一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三、“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适用范围之比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这一规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除了退货以外还可以另外得到一倍的赔偿,这就是双倍赔偿。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是双倍索赔的前提。按通常人的理解,欺诈就是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理论上将欺诈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个:一是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如果行为人非明知其表述的事实虚假则不构成欺诈。三是对方因受欺诈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无因果关系也不成立欺诈。由此可见,欺诈必须是商场故意做出的行为,商场可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若不能举证则成立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 “知假买假”则不能构成欺诈。因为商家虽然具有欺诈的故意,但买假者知假而买与欺诈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是否知假也须由商场举证。有些案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上,其实打假者当然也是消费者,问题的关键在于“知假买假”者有没有遭到“欺诈”。通过对欺诈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只有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做出欺诈的行为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购买的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难以构成欺诈。
商场自定的格式条款“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相同点是两者都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性。不管是罚十还是罚二都使受害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是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的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制裁假冒伪劣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商家制定的“罚十”条款并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因此两者不存在冲突。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情形,而“假一罚十”不须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只要存在售“假”即可。因此“知假买假”也可获得“罚十”的赔偿。商家做出“假一罚十”承诺后,是否可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罚款规定?从法理考察,消费者与商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由。“假一罚十”条款体现了合同主体订立合同内容的意思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四、结语
目前法院对“假一罚十”案件的判决有两种结果:或者支持“假一罚十”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双倍罚款。其实,“假一罚十”这一格式条款并不违反合同法或民法的强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假一罚十”也可视为商场与消费者的另外约定,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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