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6 20:31: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问题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提要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环境问题给全球的经济和生活带来了许多的障碍,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已经将人类逼上了危险的境地。要更好地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经济学;生态技术
一、环境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机制可以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但要有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亚当·斯密所描绘的神奇的“看不见的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时,就出现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就是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造成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使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
(一)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既包括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环境实物资源,也包括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调节、空气质量等环境质量资源。其中一些资源可以被所有人共用,一些资源被一部分人共用,还有一些资源被私人利用。这就涉及到环境的物品属性分析。经济学根据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具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将物品属性分析引入环境领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环境质量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像清新空气就是最纯粹的公共物品,既无消费的竞争性和也无排他性。即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同一环境物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一个人不论付费与否,都不能从这一环境物品的消费中被排除出去,即环境质量作为公共物品,使得无法、很难或不必对其进行收费,私人企业赚不到利润,市场机制就无法激励其减少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来提供清新空气这一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是失灵的,必须政府干预,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
2、环境资源的共有资源属性。像森林、地下水、野生动物等就是典型的共有资源,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由于共用资源产权不明以及不能或很难向使用共用资源的人收费,即人人都可以自由取用而不负担成本,必然导致环境资源消费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滥用环境资源。以我国的草场为例,由于草场属于共有资源,任何牧民都可以随时到牧场免费使用牧草,牧民们为了从牧场上获取最大收益,竞相增加畜牧数量,结果导致出现过度放牧现象,导致草场退化,甚至毁灭性破坏,这就是“公地的悲剧”。经济学分析认为,当今社会,资源的枯竭、生态的恶化,与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有密切关系。
(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环境污染是指经济活动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恶化。“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经济学认为,“市场之所以能有效率的运作,是因为价格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双向传递了信息。然而,有时市场价格并不反映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当一种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不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的效应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的内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企业或个人的环境时,便有了外部性存在;(2)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这种非市场性的影响,对社会有利的称为正外部性,对社会不利的称为负外部性。将外部性理论引入环境领域,实质是把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放到环境-经济复合系统中考察,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产生了不能全部反映到市场交易价格中去的额外社会成本。如上游化工厂向河流中倒入废酸液,使下游的游乐场所不能用于游泳或钓鱼。由于无须向任何人赔偿损失,从而导致外部不经济的产生。由于环境污染并不构成私人生产成本,必然出现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这一差异被转嫁给社会和公众,外部性成本的顺利转嫁,必然导致这种带有负外部效应的物品的过度供给行为,使资源配置扭曲,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社会福利损失。
二、环境政策的创新:与市场的整合
(一)国际的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环境问题既要用足市场机制,又要依靠政府干预,但政府的干预应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的功能缺陷。近10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政策手段已经开始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向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转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1年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该建议提出了4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一是环境税和收费;二是许可证交易;三是押金制度;四是财政补贴。该建议推动了经济手段在欧美国家的应用。
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已有许多国家征收环境税,尤其是欧盟一些国家,已将环境税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工具。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新税种。它主要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税和有污染的产品税两种。前者如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税;后者如含铅汽油税、含氯氟化碳产品税。发达国家现在应用最广泛的环境税是燃料环境税,如对含铅、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对含硫、含碳燃料征收硫税、碳税等。
对我国来说,应借鉴发达国家对污染大户课征高额环境税的做法,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待条件成熟再逐步向环境税过渡。排污收费标准的提高和收费方法的改革,在短期内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社会、对整个城市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促进企业积极开动脑筋来控制污染,降低环境成本,最终也能使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
(二)环境政策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起源于20世纪初关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以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所表述的政策措施为代表,即为了消除外部效应,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征税或收费,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单位给予补贴,这就是“庇古手段”。虽然这种环境经济政策需要政府对费额、税率制定的科学性,但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会产生动态有效的刺激,促使企业开发新技术,新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因为每一单位的污染削减,都将以节税的形式得到回报。随着20世纪七十年代著名学者科斯的“产权理论”的兴起,运用“科斯定律”来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很大发展。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污染问题是相互的,因为制止污染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的交换,那么污染权也能够交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污染问题达到最有效率的解决。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排污权交易、自愿协商为代表的“科斯手段”。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的自发的趋利避害本能和市场交易工具,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环境保护。即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科斯手段”的管理成本低,有利于刺激企业革新技术,减少污染排放,以多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交易而获得利润回报。
综上所述,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型政策相比较,命令控制型政策需要直接决定污染控制,需要实施者监测污染物排放,具有强制性,以政府行为为主;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为污染控制提供财政上的激励,不需要实施者监测污染物排放,具有诱导性,以经济主体参与为主。通过要么在污染者与公众之间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如环境税收或收费、财政补贴和产品税等;要么创建一个新的市场,如排污许可权交易,使经济主体以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对财政刺激作出自主反应,从而达到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的目的。
三、更好地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综合利用资源
1、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有的国家发展以节能、节材、节水、节约资本等重效益、重品种、重质量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制度;有的国家调整工业内部结构,由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向深加工、精加工的“朝阳工业”转变,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
2、重视二次资源的开发利用。很多国家提倡废物资源化,把再生资源称为“第二次物料革命”,或“第二矿产资源”。例如,巴西、意大利每年所消耗的贵金属几乎全部来自再生,其他废旧金属的80%~90%均被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为减少水资源消耗,有些国家工业用水的回用率已接近100%。
3、对资源内涵的认识愈来愈丰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注重物质投入的外延正在向注重资源内涵扩大的方向转变。如回收利用垃圾也能创造新的价值,日本对垃圾回收利用率高达90%,法国每年从垃圾中回收废纸占造纸工业原料的40%。现在世界各大国正在进一步对回收垃圾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荷兰正设计用“雨”(利用雨水下降冲击力)发电。此外,将还有更多的替代资源、人造用品面世。
(二)推行清洁生产。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首先提出清洁生产,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定义为:“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很多国家为推行清洁生产,正在实施“零废物排放”工业(简称零排放工业或闭环式工业),其实质是从生产过程和产品两方面理解的:一是就生产过程而言,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将生产过程中一端的废弃物排出,转为另一端的原料输入的方法;或者将一个生产部门的废弃物作为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原料供应;二是对产品而言,近年来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和开发一些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也称“绿色产品”或“环保产品”,其含义是指能够保持社会环境和对人类无害的产品。例如,德国制造世界第一种生态轮胎、生态电视机、生态冰箱,日本制成生态电池、生态塑料渔网,加拿大开始生产实用的燃料公共汽车(无污染物排放),美国研制出生态服装,瑞典推出一种生态画,我国生产出安全、营养、无公害的绿色食品等等。可以预料,绿色产品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
(三)树立生态技术观。每当新科技成果向经济建设转化时,总会带来生产的大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增长效应和质变效应。然而,进一步深思,又发现另一种倾向,大多数技术的应用,如果是以单一目的性——经济效益为前提,那么技术越尖端,单一目的性越明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也就越大。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技术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这主要取决于人类自己,而非技术本身。
21世纪的技术观应当是生态技术观。生态技术观的含义为:1、科技发明的指导思想,要坚持技术的单一性目的与多元性目的的统一,即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双重目的,或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多重目的;2、科技成果的应用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内在承受性和外部承受性,如资源再生循环技术、环境无害技术,都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
论文关键词:计量经济学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计量经济学》于上个世纪20年代末期产生,后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该学科成为经济学中一个较为活跃的分支学科。随着教育部将《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确定为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各专业核心课程,该门课程的重要性才逐渐得到高校经管类教师的认同,并逐渐成为我国高校经管类各专业一门备受关注的课程。但是从学生学习过程来看,众多学生对《计量经济学》的学习感到困难和吃力,尤其对于那些数学基础比较差的学生更是特别困难。而在该门课程的具体教学过程中,从教材选用、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一、国内外《计量经济学》发展概述
大多数《计量经济学》工作者都致力于客观的分析认识经济现象与科学准确的阐述经济规律。但是,经济学的科学化进程一直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如经济活动的多因素性、随机波动性以及事件发生的不可逆性,等等。我们知道,自然科学研究中能够建立实验室和创造出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和环境,其变量往往会遵循特定的函数关系,而经济学研究则不同,它不能遵循既定的函数关系,只能通过建立统计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
《计量经济学》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本世纪70年代以前,《计量经济学》以“经济平稳时间序列”为样本数据进行建模分析。数学方法在经济理论运用上的不断深入,为《计量经济学》的诞生奠定了数理基础,如19世纪初高斯(Gauss)提出最小二乘法概念,19世纪末高尔登(Galton)提出“回归”概念,20世纪初费雪(Fisher)提出抽样分布理论。之后,尼曼(Neyman J.D)和皮尔逊(Pearson)相继提出了假设检验理论。随着数理统计理论框架的基本形成,人们逐渐学会应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和研究经济问题,从而诞生了《计量经济学》。1926年挪威著名经济学家拉格纳·弗里希(Ragnar Frisch)提出了《计量经济学》的名称,为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29年美国经济学家戴维·S·穆尔(David.S.Mull)描述了工资波动,并决定从1933年开始出版《计量经济学》杂志,这一举措标志着《计量经济学》这门学科已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
第二阶段:本世纪70年代以前的建模都是以“经济平稳时间序列”为样本数据进行分析,而现实生活中的宏观经济变量大都呈现出非平稳性特征,因此在利用联立方程模型对非平稳经济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和预测时,常常出现伪回归现象或预测失败。从70年代开始,宏观经济变量时间序列的非平稳性问题和伪回归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进而来提高经济计量模型参数估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Granger-Newbold首先提出伪回归问题,引起了计量经济学界的关注。之后,Box-Jenkins于1967年出版了《时间序列分析,预测与控制》一书,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时间序列模型与回归模型有一定的区别,时间序列模型是一种较为全新的建模方法,它往往通过依靠变量本身的外推机制来建立相应的模型。由于时间序列模型客服了变量的非平稳性问题所带来的伪回归,提高了分析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从而为其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奠定了理论基础。此时,《计量经济学》的发展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经济变量非平稳性的检验方法;如何把时间序列模型引入经济计量分析领域,以及如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传统的经济计量模型,等等。
针对《计量经济学》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Dickey-Fuller于1979年首先提出时间序列非平稳性的DF检验法和应用更为广泛的ADF检验法。Sargan于1964年提出误差修正模型(ECM)概念。之后,Hendry-Anderson(1977)和Davidson(1978)的论文进一步完善了误差修正模型,并尝试用该模型来解决和分析非平稳变量的建模问题。Sims于1980年提出用一组内生变量作动态结构估计的联立模型,即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向量自回归模型虽然不以经济理论为基础,但却具有较强的预测力。以上研究成果为协整理论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Engle-Granger于1987年提出协整概念。Granger定理证明若干个一阶非平稳变量间若存在协整关系,那么这些变量一定存在误差修正模型表达式。反之亦成立。1988-1992年,Johansen对向量自回归模型中检验协整向量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并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的文章,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协整理论。协整分析理论为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和描述提供了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强有力工具。近些年是《计量经济学》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对非平稳经济时间序列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如:1982-1985年出版了一本《计量经济学手册》,为三卷本,含有35章讲解内容。虽然当时计量经济学者们大都知道大多数宏观经济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但囿于知识面的局限性,手册中没有对非平稳的时间序列问题进行任何的分析和讨论;1985年在波士顿召开的世界计量经济学会大会上,上百篇发表的论文中只有为数很少的几篇论文讨论了非平稳时间序列。而当今在世界主要计量经济学杂志上几乎没有一份、没有一期不刊登有关平稳性检验及协整问题的文章。
1960年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成立了一个经济数学方法研究组。主要搞投入产出、优化研究。那时在大专院校的经济类专业还没开设《计量经济学》课程。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3月成立了中国数量经济研究会(1984年定名为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并办有一份杂志,《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80年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首次举办《计量经济学》讲习班,邀请Klein等七位美国教授讲课。自此,《计量经济学》的教学与科研迅速展开,取得许多研究成果。国家信息中心为参加联合国的“连接计划”研制了我国的宏观计量经济模型。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研制了“国家财政模型及经济景气分析系统”。1998年教育部第一次把《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列为我国大学经济类专业本科学生的8门必修课之一。多数学校已经把《计量经济学》列为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必修课程。目前我国已经有14个《计量经济学》专业博士点、42个硕士点。但从整体上说,我国的《计量经济学》教学与科研水平和世界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缺少在世界上知名的学者。
二、目前我国高校《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源头管理。
对规划内的集体土地、荒地开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准占用。同时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跟踪管理。由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资产建立台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由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跟踪核查,随时进行记录,年终填写“资产年检表”,报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备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开发、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事先必须由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审议
同时,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方可进行。
3.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摸底清查
将村集体资产进行摸底、登记(清偿)、评估(核资),明确了村集体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防止村集体资产被闲置、流失、侵占,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4.在处置资产时,通过公开招投标,规范运作程序
严把投标关,使村集体资产处置能在合理的招投标上进行公平竞争,产生了较高的中标额,保证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增加了村集体收入,保护了群众的利益。
5.加强集体资金管理,保证村级资金应收尽收。
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建设工程的决策、预算、招投标等方面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但是,我们通过近年来的农经工作实践发现,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逐年加大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认真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这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村级集体经济的社会负担日渐沉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其任务非常之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事项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诸如道路施工与维修、垃圾回收与清理、水电建设与维护、社会治安、农民医保、五保户供养、低保供养等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负担越来越大。同时,当前国家在对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支出时,改变了以往国家全额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政策,而是实行“财政出一点、村集体配套一点”的“两点”政策。此类政策的实施更是无形之中加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这就要求农村企业组织必须适时地进行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流转,造成了原有经济发展项目的滞后发展。
2.村级集体经济出现负债现象。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或经营管理不善都会造成集体经济企业的亏损或倒闭,导致了村级集体经济存在较多的债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支缺口比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的现象。
3.村级集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日渐变小。
主要表现在:乡镇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变革时,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大多被变卖,逐渐退出了经营领域;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优势的逐渐丧失,造成了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日益变小;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迎合新的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相应地削弱或消除了原有的经济增长点,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家对广大农村实行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要想真正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必须在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结合集体经济的具体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水平的发展策略。
三、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1.加强农村的领导组织建设
要严格选拔村支书和村主任等职位人选,发展一批懂技术、善经营、政治强、素质高的年轻人来担任具体职务,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同时,加强对农村领导班子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让领导班子成员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努力提高其集体经济的经营能力。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将领导班子成员的业绩与其收益进行直接挂钩,以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国家投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要进行整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发展二、三产业,增强农村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时,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将经济政策和行政拉力相结合,对其进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倾斜,实现各个集体经济发展水平阶段的农村都能获得较快的发展。
3.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
要将国家政策的普遍性与单个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相结合,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结合每个农村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其发挥集体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发达村、较发达村和欠发达村实行不同的经济推进步骤,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依靠自身发展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的创新
1.对集体存量资产进行盘活
对集体经营不善的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和运作,实现集体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通过对企业的经营产权进行向外租赁和承包,用租赁承包所得的资金投入农村的经济建设,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或通过租赁和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由以实物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开发资产资源,在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促进集体资产的滚动发展以及保值和增值。
2.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围绕特色农产品发展和交易市场,建立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城镇的地理位置优势,采取大户带头、集体主导、摊贩唱戏的多元化形式,建立专业的销售市场。组建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与农民签订农作物产销合同,实行产加销一条龙服务模式,拓展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在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同时,解决农民农产品销路不畅的难题,实现农民增收。
3.积极进行招商引资
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资金支持和发展活力;同时,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实现招商引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可以通过多元参股的方式,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办一些运作活、机制新、上档次的较大规模的二、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在更高层次上吸引外来资金。
4.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近年来如皋农村“三大合作”快速发展,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946家,合作联社24家、农地股份合作社305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3个,有效地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搬经镇土山村、丁堰镇刘海村等村通过建立果蔬专业合作社,不断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在确保农户保底收益的基础上,每年增加集体收入20多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志勇村抢抓扬启高速等重点工程经过该村的机会,吸引本村能人范存建投资数千万元,盘活取土坑水面100多亩,成立了“南通市黑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养殖乌渔为主,年销售近一个亿,利润达2000万元,村集体年收入80多万元。
二、发展资源开发型经济
通过开发集体有效资源,走集体、农民互利之路。据统计,全市332个村,共盘活经营性资产4700多万元,盘活村组集体土地27023.5亩,水面27852.7亩,新增集体收入1100多万元,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吴窑镇立新社区将集体拥有的国有河堤岸边资源对外发包,年收入10多万元。东陈镇万富社区利用建造高速公路在社区留下600多亩废塘,引进嘉定客商与本村能人合股建设淡水白鲳养殖场,增加村营收入近2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发展多个农业项目累计流转土地3379亩,达到总面积的81%,其中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路、渠、沟、塘等公共面积241亩,每年村集体可获收入24.1万元。
三、发展资产经营型经济
充分利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的优势,通过盘活闲置场地、集体闲置货币资金,找准市场需求点,开展资产经营,实现资产增值。如城街道城南社区充分发挥资源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物业经济,使资金向资产转化,资产再产生收益,从而确保资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集体积累4238万元购置经营性资产10905平方米,年租金收入达183.9万元,实现了组组有资产、年年有收益、户户有分配、人人有享受的目标。磨头镇磨头社区以186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占地12亩的金磨综合市场产权,由居委会统一管理经营,村级集体年实现收入70多万元。
四、发展物业带动型经济
通过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强化村级物业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搬经镇湖刘社区大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现已形成入住300多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及房屋出租每年可增加村集体收入20多万元。搬经镇中心社区在农民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社区统一对外发包代建,将小区的服务配套用房对外发包,既保证项目的整体推进,又为集体增加收入50多万元。
五、发展服务创收型经济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增长率从2013年开始逐年下降,而同时2015年百货关店席卷了17个省市自治区、14个品牌、63家门店。零售业的机会和方向在何方?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线下实体店,也同样困扰着线上电商。实体店面对电商的猛烈侵蚀,客流大规模减少,加上人工成本和房租不断上升,普遍经营惨淡甚至歇业倒闭。而经过多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电商流量越来越分散和价格不断上升,价格越来越透明。电商纷纷筹划线下布局,线下实体店在努力往线上转,似乎形成了无路可走的局面。电商的出现给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更多低价的选择,消费者一时沉浸在足不出户就享受一切的体验中。但随着线下价格差距的拉近、线上“劣币驱逐良币”后降低了产品的品质水平,消费者开始走入实体店亲身感受产品品质。从零售行业格局看,大部分零售企业的根基在线下实体店,为了与时俱进而纷纷发展线上业务,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这些企业已实现了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的融合。随着线上技术如第三方支付等的线下应用,线下实体店与线上渠道最终只是新零售系统中的组成部分,真正实现全渠道、全流量和全工具的零售,必须在零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融合创新。
二、新零售的特征及影响
新零售的概念是阿里巴巴的马云在2016年10月召开的云栖大会上第一次提出的,他认为:“未来的10年、20年,没有电子商务一说,只有新零售。”这里所说的没有电子商务,是指没有纯粹的电子商务,线上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实体店以与物流一起高度融合,实现无差异的购物体验和交付服务。交易平台、交易入口、流量、交易点等与现在相比大大分散,个体零售商和机构零售商围绕着消费者会员、支付、仓储、物流、服务等信息数据全面打通和共享,公平地比拼价值创造和消费体验。
(一)新零售时代的零售和消费的特征
1.精准消费是新零售时代的核心消费特征
消费的最终理想是每一次消费都是完全符合心意的,而对这种期望的满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充分的可选项;二是最低的选择成本。消费目标可选项不足或选择所需付出的代价超出心理预期,都会迫使消费者降低心中预期,选择次优选择。而在新零售时代,市场上所有供给触手可及,消费者能够以很小的成本获取到最称心如意的目标。也就是说,消费者每一次消费选择都会遵从内心,而外界的引导作用会越来越小。对于商家而言,需要进行精准定位和精准营销。
2.平台分散化
无论是传统零售还是电子商务,都体现出走向分散的规律。传统零售业从批发、品牌店、商场到专卖。电子商务从淘宝上的批发,然后到天猫、京东这样的综合平台。综合平台垄断下,不断出现专业定位的库存运营的唯品会、专做化妆品的聚美优品。而越来越多的大品牌开始自建官网电商平台,市场细分会持续深化,最终会形成泛在平台的局面。
3.产业链与消费者的对话,从纵队转变为横队
传统零售模式中,消费者面对的是渠道商,一切的消费体验都取决于渠道商的能力。并且消费者想跳过渠道商看到后面的品牌商、加工厂、技术和资本方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新零售模式下,资本运作、技术比拼、加工工艺、营销推广技巧、渠道能力都成为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决策的因素,并且都透明及主动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因此,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大问题,否则就会被消费者看作隐患,被竞争对手抓住进攻的突破口。
(二)新零售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新零售是对“人、货、场”等商业要素进行重构,包括重构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与零售的关系、体验与购买的关系等。对每个企业而言,不仅仅是营销模式的转变,而是从资本运作、研发、生产、物流、营销等所有的经营环节与外部关系重构的过程。所有企业都会成为信息和数据合一,实现消费者的可识别、可定位、可服务、可洞悉。而对消费者而言,消费可能会成为一种被动的行为,商家在很多时候比消费者“更懂”自己。消费体验不仅仅是后去商品或服务,而是能够从商家获得包括文化、生活规划、消费理念引导等更高层次的价值收获。而这种一切围绕消费者价值创造为中心的零售和消费,线上销售可以利用网络实现信息相关的服务,继续带来更加便捷和精准的信号传递。但是加载在产品实体上更多消费体验必须在特定的空间下,由消费者亲身体验后才能获得。而这些附加的价值消费的来源主要是线下实体店,那么线下实体店如何正确定位和转型,以迎合新零售时代全新的零售和销售模式,关乎实体店的生死存亡。
三、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的转型发展
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的转型,必须对战略定位、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经营工具进行变革,从而将自身与消费者、供应商、物流仓储、其他渠道之间的关系和协作模式调整到符合新零售时代零售和消费规律的状态。战略定位转变是指实体店必须改变传统的“柜台”定位,走“自营综合消费服务商”的道路。以往线下渠道为王的时代,实体店与“供应商”“消费者”都处于“对立”关系,一边拼命推销不降价,一边不断压低供应商供货价,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电子商务出现后,供应商和消费者都纷纷转向线上进行透明化直接交易,实体店终于“人去楼空”。而在新零售时代,实体店必须与供应商建立共生共赢的关系,并为消费者提供线上线下无差异的消费体验。因此,实体店应建立自身的“品牌”,与线上零售营销协作,主打消费体验和增值服务,最终发展成为以价值消费为主题的综合消费服务空间。经营理念转变就是要改变卖方为中心和纯货物买卖的经营观念。在零售业进入电子商务时代以后,就变成了买方市场,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主动权大大提升。从几个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售后服务可看出,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评价反馈,可以直接决定其经营效益甚至是在平台上的生存空间。目前,仍然有很多体验者对电商无法体验、质量无法保证等缺陷进行攻击,还对自身优势过于自信。随着主流品牌线上旗舰店的开展,以及产品品质和服务的线下线上打通,实体店的这些优势将会进一步被削弱。因此,实体店应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特别是大店应积极提升服务质量,拥抱新零售。此外,纯货物买卖已不是竞争消费者体验的关键,当货物差异化越来越小,消费体验就体现在服务流程、消费环境感知、增值消费项目、个性化服务等。因此,实体店不能局限于货物的买卖交易,而是应以综合消费服务商的姿态,在环境设计、功能部署、消费项目设计、服务流程、品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重构。在实体店寻求转型突破时,纯互联网企业已开始通过多种途径走到线下,它们对互联网模式有深入骨髓的理解,将在新零售时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小米公司在新零售领域就走在了其他企业的前面,依托小米生态和小米品牌,已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
四、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环境设计———以小米之家为例
小米之家是小米公司成立的直营客户服务中心,为广大消费者和“米粉”提供手机及其配件的自提、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是“米粉”们的交流互动场所。小米之家不参与任何经济交易挂钩的业务,即用户所有下单、付款、退款等都通过小米官网完成,门店只提供自提服务。若消费者在自提时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当场按照退换货政策进行处理,其他订单用户也可以预约到小米之家服务站进行退换货。按照小米的规划,未来3—4年,小米之家将开设1000家。自2016年起,小米之家由服务型店转型为集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直营店,并且将小米生态产品全部部署到店中。小米之家的环境设计秉承了小米产品和品牌的一贯风格———简约、清新。无论从外部装饰、LOGO布置、室内装修、柜面、产品展示等,都保持了统一风格,与苹果旗舰店颇为类似。从产品展示本身,新奇多样的智能化单品,任由消费者自由体验,使得实体店具备了娱乐体验的功能。店内几乎没有明显的营销的痕迹,如大量的价格或优惠宣传,也没有营业员尽力的推销。消费者在店内纯粹自由地玩乐和体验,不会受到打扰。小米之家将生态产品进行了品类划分,并且设计了实景体验区,消费者能够真切感受到产品买回以后的实际效果。小米之家内布置了很多休息的沙发和消费者可以坐下来“玩”的座椅,这样有利于延长消费者体验的时间。从小米之家的实践看,小米公司自身具备产品研发和品牌打造的实力,其线上的营销以及生态建设已十分完善,并且具备超强的把控力。小米科技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成为“新国货”的代名词,加上其产品让人难以置信的价格,吸引了大量陌生消费者接触小米、选择小米。与纯互联网公司一样,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至今还不是十分接地气,没有线下实体的深厚积累,难以打破消费者信任的防线。而小米之家依托先进的产品生态和线上运用模式,将体验和服务功能做到线下自营,从而自然而然地在一个同样公司流程和标准下完成线上线下的融合和互动。借鉴小米之家的经验,传统实体店在环境设计方面可进行的尝试包括信息交互科技化、消费流程智能化、消费空间开放化、风格显性化。信息交互科技化是指在新零售时代,消费购物过程中都体现出信息的交互,而传统的实体店中除了实物展示和店员的推介,没有任何与互联网相关的信息交互,如电子订单、网络会员、支付入口、售后信息等。因此,新零售时代的实体店中的信息元素必须与互联网信息交互融合,让消费者进入实体店后不会出现信息交互的倒退或阻碍。消费流程智能化是指实体店的营销和购物过程中,减少传统的人为干预,让消费者通过店内的各种智能化的体验流程,顺利、自主地完成消费过程。消费流程的智能化也体现在实体店消费信息和操作与线上的融合,消费者在店里可能会产生消费联想,要求实体店能够通过边界的展示渠道如PAD、电视大屏幕等为消费者提供搜索和选购其他更多丰富产品。实体店在空间设计上需要更加开放,将传统密集的产品展销方式转变为更加宽敞、透亮,兼具消费、休息、交流功能于一体,让消费者放慢脚步甚至长时间停留,那么实体店的环境营造也就算基本成功了。实体店在附加除了商品买卖之外的更多消费功能后,还应突出自身风格特点,从空间装饰、产品展示、标注信息等都进行统一化,从而改变“店”的形象,真正将实体店自身的品牌形象和产品形象融入环境设计中,最终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
五、结论
[关键词]主体价值宏观和微观静态与动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的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国内部分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1]目前国内学术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而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3]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二、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5]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6]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8]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9]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10]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11]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12]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因此已有的对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类型化,无法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开始有了经济法的色彩和内涵。有人指出,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谢次昌教授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对主体进行分类时,不再简单的对经济法主体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决策——实施”、“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参与)经济活动”的模式展开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但是,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很明显的。就“决策——实施”模式来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并实行,因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有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而且,就实施一词的意义来看,实施通常是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行为,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于大多数的非国家主体而言,他们履行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而这一模式不能涵盖经济法上的全部主体。而“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管理”一词被视为行政法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代名词,而被习惯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为行政法的常用用语。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把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和干预等都视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进而也就认为,既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行为是管理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行政行为,因此,经济法在事实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经济行政法。所以把经济法主体放在“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归类,本身就没有能够区分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无法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找到主体独特性的依据。而“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过于狭窄。
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协商性和他所体现的利益的整体性,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就要体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商和相互关联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联动的和互动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利益关系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体参与性极强的活动,我们要从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本身来考察经济法主体本身。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体现利益的整体性的基础上,还存在国家对经济干预所在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体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国家在对市场的管理中与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和参与在宏观调控的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前者我们称之为微观经济法律关系,后者我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律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以微观和宏观来界定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对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领域的法律关系,我们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也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因此经济法主体也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微观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唯一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主体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经济法主体有别于民法主体的根本标志,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就是利益范围的大小。民法的产生是在不自觉的状态下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民事交往活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人们之间在生产、交换生活过程中,不断的约定俗成,形成习惯,并具有约束力,以致有了国家之后,上升为法律,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人权利的极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体系下,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个人利益冲突的裁判者,国家并不是对经济活动置之不理,只不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在于事后的裁断而已,国家以事后对冲突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制裁来促使个人利益在民法体系下自由成长,并最终增加社会总财富的积累;而经济法是在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性从而使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面对极端的个人利益追求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却日益显得无能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的产生却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国家的意志在该部门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国家凭借其权威力、强制力,调节、干涉自发的经济活动,避免其产生的弊端”。经济法对市场所进行的规制,国家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市场经济主体把矛盾和冲突交由自己裁断,而是积极的运用国家力量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已经不只是市场秩序的恢复者,而是市场秩序的建设者,而且他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后者。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而且,这时的法律关系也是诉讼等法律关系了。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的长期的争论里,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看来,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有时也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内容。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称为国家经济管理。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这一部分经济管理,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在管理的目的与任务、管理内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能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
在市场运行中,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
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政府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政府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平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平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近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政府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更深入的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注释:
[1]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经济法主体概念而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提法则值得商榷。经济法主体是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外延更加宽广内涵也更加丰富的概念,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随后将有论述。
[2]参见前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P65-66。
[3]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65。
[5]这种情况也可称为“缺位”,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我国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缺位现象,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无庸讳言,这些问题是跟人们对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分类认识不清息息相关的,其中尤其以人们对政府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对实践干扰最大。
[6]参见拙文《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现代社会之法,我们不应当过于关注其产生源头而忽视了其随现代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经济法所彰显的价值体系也非套用传统法律理论能够阐明的,这种价值体系是带有层次性的,以和谐为核心的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系统。
[7]参见刘溶沧李茂生主编《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种中介的而不是最终的所有权,离开了发起和组织法人并为法人财产真正承担风险的那些最终所有者,法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真正生存。”
[8]这里的“经济责任”概念已经与普通的法律责任有了明显区别,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10]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种包含纵横因素的经济关系理解为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民事竞争关系的叠加,这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质变,成为了不属于由原来行政法和民商法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参见安旻《论构建我国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基本点》,《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生态化;生态创新;环境管理;环境政策
[作者简介]乌斯科娃・塔玛拉・维塔利耶芙娜(Uskova Tamara Vitalyevna),俄罗斯科学院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译者简介]肖群,华东交通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查甜甜,华东交通大学MTI翻译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在实现预期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外部影响。如生产垃圾和消费垃圾的形成,这些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现代国民经济和技术领域的产品每年所产生的垃圾总量(除氧气、氢气、水蒸气外)大约有140总吨位,其中有35总吨位(25%)排放到大气中,15总吨位(11%)随废水排出,90总吨位(64%)主要以固体垃圾形式存留在地表和地下①。这些垃圾主要来自于采掘工业、废渣厂等。许多有毒垃圾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源,这具有全球特征。此外,随垃圾排放出去的还有许多有效成分,同时垃圾中也包含了一些有用成分,从中提取这些有用成分的成本要低于从自然原材料中提取的成本。
众所周知,人类产生的垃圾可以分为生产垃圾和消费垃圾。工业废料或生产垃圾包括原材料残余物质,半成品在生产或使用加工过程完全或部分失去了最初的消费特性,也会产生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些不能使用的物质,这些也是垃圾,例如采矿中产生的表土岩层、农业废弃物、对废气和废水作清洁处理过程中收集到的固体物质等。消费垃圾包括物质、材料、物体、产品、商品(产品或商品)的残余物,这些消费品在公共或个人消费、使用或开发过程中,由于身体变化或心理喜恶等原因,在进一步的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中完全或部分失去了最初的消费特性。
工业垃圾的来源有如下几种途径② ③:
一是露天采矿,产生表土岩石和矿物含量低的岩体。在每年40亿至50亿吨的表土岩层中,使用率为40%,其中废石占10%。
二是矿物燃料的燃烧。在俄罗斯联邦每年产生5000万至6000万吨的火山灰废料,其中使用率只有6%(在西欧,使用率达40%―60%)。
三是木材的砍伐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占发达采伐区生物量的40%。这些废料包括树节、树根、树枝及矮树丛等。每年俄罗斯木材废料总数达5500万至6000万立方米。
四是石油的提取和使用(石油生产和加工企业,轮胎工厂,机械工程中液废料等)。每年在俄罗斯联邦会产生60万吨的油泥,其中只有50%―60%能得到使用和处理,而发达国家的油泥使用率高达90%。
五是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每年产生大约5000万吨的垃圾,其中只有20%左右会被使用。
此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磷石膏废物,含汞、抗砷废物,废轮胎,电镀污泥和碎玻璃。
生活垃圾存在的主要形式有:固体垃圾(俄罗斯联邦每年产生1.4亿吨,其中只有4%被使用);污水污泥(每年达8000万吨,只有1.5%左右被使用);降水(总量1.5亿吨,使用率只有1%)。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调查结果表明①,仅俄罗斯每年就有50亿吨左右的表土岩层和矿堆以及7亿吨来自加工厂的垃圾被储存在地球表面,约10亿吨灰渣来自于能源产业,堆积了20多亿吨有毒废物。超过一半的垃圾(93%)源于采矿业,其中62%来自燃料和能源(主要是煤炭企业);4.7%来自制造业,其中不到一半的垃圾是可以回收和重复使用的(2014年为43.1%)。
调查显示,一个国家的垃圾总量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程度息息相关。因此,在俄罗斯经济低迷时期,垃圾总量呈下降趋势,但随着经济的复苏,垃圾总量又回到了原来的水平。例如,2009年,俄罗斯的垃圾总量减少到35亿吨,而在2010―2014年又增加到了52亿吨。
因此,在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导致对环境负荷的加重。就这点而言,我们有必要解决环境问题,特别是俄罗斯地区的环境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生态化。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为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物集中,使之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不断扩大,尤其体现在经济实体存在的区域。
本文通过研究理论方法,定义了“经济生态化”的本质② ③ ④ ⑤ ⑥ ⑦,并得出结论:专家们对这一概念的内容,存在着不同观点。有些人认为,经济生态化体现在人与自然的等价交换上,从而确保人工生态系统的创建,同时在优化组织和技术决策的基础上维护所需的环境质量。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相对有效的原材料,减少特定消费,充分利用可回收资源及各种矿产资源,以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原材料。而另外一些人则把经济生态化视为一个创造的过程,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法规的制定、产品的社会经济创新,来提高经济系统的生物相似性。这就需要深刻转化整体科学知识,形成生态意识,提高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促进科学和技术活动的生态化等。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生态化是实施技术体系、管理及寻找其他解决办法的过程,而这些解决办法在保持自然环境质量的同时,能够改善自然资源的效率。在一些著作中,经济生态化被解释为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其重点是同时考虑几个具有选择性、互补性的方向。每个方向都有其边界,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前提下实施完成。因此,生产部门的生态化可以表现为一种复杂的阐释,阐明了对处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下的俄罗斯联邦和地区所产生的环境及经济影响。此外,发展应该基于预防原则、连续性和普遍性原则、不断完善原则以及环境活动的互联性及复杂性原则。
在我们看来,经济生态化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在引进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原则的过程中,使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经济生态化的主要原则有如下几点①:生态经济现实主义,必然限制了经济活动的自然改造;考虑“起步阶段”的条件,以确定经济实体所在地的环境危机水平(如污染、人口健康、生态和资源潜力);市场和非市场监管者的接触;基础设施和制度保障是以环境为导向的商务活动的基础;对研究和生产周期的初始阶段的监管困难进行转移;涉及发展的几个选项,包括生态创新工程及项目,这些项目主要依赖于发展重点、资源支持、区域生态能力及其他一些因素。
俄罗斯面临的重点问题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技术,发展和实施新的系统化措施以确保经济长期、可持续的增长。尤其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领域和人民生活的环境重新定位提供法律、制度及经济条件,从而能合理使用各种资源,维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目标的实现,可能需要运用新方法来组织经济活动。
经济生态化发展效率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保持一致,甚至高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从而避免区域生态承载力的降低和自然资源的减少,防止造成环境危急的产生形势。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利益,应该将环境成本和由污染造成的损失考虑在内。生产区域的低浪费和零浪费产品,能大大减少环境破坏。
引入环保创新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解决经济活动生态化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不同于其他创新,会产生互补和相关的内部及外部影响。生态创新最普遍的变体形式有:生产更加环保的商品,使已有商品在质量上有所提升;采用新技术来提高生态效率和环保产品的生产;减少能源和天然原料的消耗,或者替代传统原材料。
与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化产业相比,作者更倾向于发展那些没有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产业活动。首先,应该注意到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来改善环境的潜能。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细化有效的结构政策,特别是为经济生态化的重组建立法律和制度,同时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为维护和改善环境状况提供生态安全的产品。
从经济结构看,以环境为导向的变化,其本质是稳定资源开采产业的发展及生产总量,并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迅速发展与自然产品有关的所有行业,并将自然物质转化为最终产品。这是有关国民经济中劳动力、物质和财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重新分配的问题,以发展资源节约型、具有先进科学技术的行业和活动。这样的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将大大降低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负担及自然资源的总需求量。经济结构调整包括建立新工厂,关闭环境差、经济效率低的工厂,同时对制造业重新定位。而以生态为导向的结构调整应包括大规模的再分配,从第一产业转入第二产业,再向第三产业的资源转移①。
根据国外的经验,引进环境管理体系是经济生态化最具前途的发展方向之一②。应该强调的是,环境管理不应废除或取代在联邦和管区内的国家环境管制,而是将它作为企业内独立的行动进行补充。
当地政府部门对于激励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是至关重要的。在经济政策框架内,有必要支持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府的支持手段有如下几类:有针对性的减免税收,包括延长税收征收期限;对旨在发展绿色产品的企业减少所得税的征收;在购买迎合当前环境发展需要的新设备时,减少增值税的征收;对从事生态化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引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环境目标和环保设备等等。
在经济活动中,意识到“最佳可用技术”的概念变得越来越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有80多种不同的经济手段以促进环保技术的使用。在俄罗斯联邦,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环境保护法》(2002年1月10号编号7)中,该法规定,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因素有关的最佳可行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技术标准。然而,为了更好地执行相关规定,俄罗斯仍需作出更多努力。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方位协税护税的格局。一是建立覆盖式的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二是要建立起立体化的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的深度;三是借助信息化实施税源监控。
二、建立税收预警提醒机制
税收预警提醒就是指对可能出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预先告警和提醒,促使他们自觉依法办理涉税事宜,减少或避免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其它不必要损失的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和对税负异常企业的提醒。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是基层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提前介入到工商执照的办理程序中去,提醒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税负异常企业的提醒,是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纳税人近几个年度内实际税收负担率进行对比分析,将同行业平均负担率进行对比,对税负偏低企业及各个年度税负波动较大的企业进行善意提醒。要求有关企业自我分析税负异常的原因,对自查出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视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三、建立健全涉税案件举报机制和税收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