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幼儿园实习工作报告

幼儿园实习工作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17 09:24: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幼儿园实习工作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幼儿园实习工作报告

第1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开除在校学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学生退学的;

(四)对学生的辍学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教科书、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摊派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七)有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8.《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性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体育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体育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8.《**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

9.《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区(市)、乡镇、村;

(二)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义务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个人。”

10.《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1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七、抽样监测

法律依据:

《**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法律依据:

《**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用途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2.《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十五、教育系统因公负伤伤残等级初审

法律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字第455号):“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转发国家教委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教职工因公负伤评残的审批权限如下:市(地)、县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因公评残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地教委(教育局)批准。”

十六、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2篇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我们来对前段时期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以便于更好的做好下一步工作。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施工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施工单位工作报告1转眼间又到了十二月,这年的工作已经接近了尾声,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分析评定,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改进方法,以便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惩前毖后,扬长补短,为今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依据。

一、____年工作内容及开展情况

1.唐山三农场220kV变电站工程:

在事业部领导的带领下组织三农场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临建施工、站区清淤修路、变电楼桩基础施工。

前期临建施工标准起步高,对临建规划及使用服务功能策划就显得更加突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和正式的工程一样;基础、主体、装修、水、电等,能否顺利的进行施工和满足其使用要求并且节约投资成本,就看临建的规划与设计了。在各位专业学长同仁及施工单位元老们的帮助下,三农场前期临建规划共5套方案,每套方案都有其特点及各项经济指标,最后经事业部领导审批确定按第5套方案进行细化设计施工,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征地面积5.3亩,临建占地2820平方米,停车场415平方米,混凝土广场及道路、基础、地面共计175立方米,彩钢板围栏____米,排水管线(干线)____米,给水管线(支线)150米,给水管线(深井干线)280米,排水沟340米,电缆(干线)240米,房屋供给87间,板房租用62间,合计____平方米,拆除运输及组装9间,运输及组装6间。为了满足施工单位必要的施工要求,做出合理的用料分析、节约投入控制成本,就必须按专业设计出详细的施工图,最后图纸细化到插座、开关、水龙头的位置、室内家具、电气、床铺摆放位置。有了这样的方案使施工及成本核算变的更加明朗,加快施工进度提供了保障,使用功能及观感也显得更直观。站区清淤修路、变电楼桩基础施工由于外界原因影响开工时间略晚于计划,总体工期控制较好后期开展比较顺利。站区清淤7243立方米,回填修路2260立方米。平衡经济指标后上报监理工程有所调整。桩基础施工由于工作调动未进行完毕。

2.线路预备项目部

四月初有幸成为电网事业部线路预备项目部的一员,因为是公司的新版块,自己也很想通过这样的工程来体现自身价值。到了线路项目部后边开始筹备策划线路施工方案、基础、组塔、架线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适应线路工程的管理文件、制度,并不定期的由事业部领导组织大家在一起碰头,提出合理化建议,健全适应线路体系文件、施工方案及创优规划。

3.张家口尚义220kV开关站工程

线路预备项目部筹备4个半月后工程始终未能定位,尚义项目开工,服从分配前往坝上草原。7月____日下午17点到达项目之后便开始复合大地坐标,对架构区控制点进行测设。项目前期土方施工进度较快,但施工队人员进场数量始终未能满足进度,架构基础施工质量一般,存在施工队伍内部管理不严密、标准不规范等漏洞,致使施工时不按作业指导书及交底施工,基础收面不及时、不用水准仪复合标高,导致基础成活后顶面平整度严重超标、无观感可言。项目部对此采取措施:在项目会议室用投影播放其他优质工程施工工艺,并从新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后续基础施工过程中项目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内业资料部分在该项目做到与工程同步,没有出现缺、少、漏项等问题。施工方案提前策划,并邀施工单位一同讨论方案,确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创优部分参考以往优质工程施工亮点,在本工程进步细化提高工艺质量。

4.康察220kV输电线路工程

8月末康察线路工程开工,前往康保地区。线路踏勘复测开始,时间持续半个月。线路复测工作量比较大,5个人一台车每天也就复测十几个点,半个月过来负重着测量仪器、放线工器具头顶烈日往返步行近70公里。线路工程比较辛苦大地也就是前期这段时间,工程开工后项目的工作就没有那么辛苦了,主要是阶段验收及结构施工旁站。线路的技术工作不多,基础部分就是掏挖、半掏挖、开挖浇注、桩基础几种构造简单的形式,组塔和架线几乎同出一辙。现场施工工作是粗线条的,习惯变电工程的我并不适应线路的施工组织,感觉就像是回到了20年前,文明施工也是如此,一切都是粗矿的。施工图到场后预算3日内全部提完,因为不熟悉组塔与架线,施工方案也只编制了基础部分,内业资料部分按线路验收标准整理出目录并将文件表格收集、调整完毕,形成模板。土建施工标准、创优实施细则、输电线路工程检验计划编制完毕。材料试验与实验室确定完成。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做详细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每周两次例会,及时了解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廊坊信安220kV变电站工程

____月29日,工作需要来到了廊坊信安变电站。对变电站进行复测定位,根据现有施工图纸提出方案意见。11月06日在图纸到图不全的情况下进行设计交底,提出了会审意见,满足基础施工。11月08日将零米下材料预算全部提出,与设计院保持联系跟踪图纸到图情况。根据年前确定的封顶及地下室、一层砌筑完毕的节点编排正、倒施工计划敲定工期,确定施工人员进场数量及进场时间,并将施工计划进一步合理细化,满足封顶条件。

6.其他工程

7月初屈店220kv变电站出现质量问题,在保证运行区域设备安全的条件下带领施工人员对35kVGIS室____kV开关柜室墙体开裂、窗台渗水、环氧树脂地坪裂缝起皮、散水下沉、电缆隧道沁水等问题进行处理。

7月25日-27日,秦皇岛天马500kV变电站处理质量问题:保护小室屋面渗水、窗台渗水。经检查屋面渗水是由于地面垃圾被扔到屋面戳破了防水层、窗台渗水原因是腻子耐久性不良老化造成,两处均用耐久性好的JS防水涂料涂刷3遍处理。

11月03日,唐山古马220kV变电站:站外排水管线断裂,致使地面沙土随流水流失造成地面塌陷。原因是施工过程未按规范执行,未浇筑垫层并采用质量不过关的水泥排水管,雨后造成排水管沉降不均匀而断裂,由于与土地所有人未达成协议尚未处理。

这3次消缺过程中深思该质量出现的原因,并在将来施工过程中调整方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二、____年工作不足之处

1.在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对施工要求不严,考核不够。

2.一些工作未按“标准”的规程完成。

3.工作效率还有潜力可挖,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4.外部工作协调和处理的不够好。

三、20____年工作思路

1.加强各种政治学习,提高个人修养;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动脑想办法改进工作方法。

2.提高工作效率,在每次工作前做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使工作更为深入。

3.今后要始终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考虑问题,不能计较个人的得失,要从大局出发,处处维护项目的利益。

4.树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在工作中成为同事的榜样,在感情上成为同事信任伙伴。

要求大家加班自己一定第一个到,遇到脏、苦、难、险的情况我就冲在前面以身作则。

5.精细策划,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施工材料耗用指标实行考核,减少材料浪费,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6.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上,以合同、规范为依据,按照事业部标准向施工单位灌输事业部的管理方法和理念,立好规矩,制定好标准,树质量、安全文明标杆从而带动后进的单位,同时增强服务意识,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是做好对施工单位管理的基础。

四、结语

一年的时间就要过去了,自己虽然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可是与同事们相比,自己相差很远,自愧不如。回顾一年的所有工作可以说是没有成绩可言,每个项目都有我的脚印,但每个项目都没有我的成功。新的一年就要开始了相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我会有新的业绩。

总之,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倍努力,听众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工作,好好学习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为事业部做出应有的贡献。

施工单位工作报告2在这一年时间里,我接受公司领导安排,1—11月担任龙工程的监理和上社区两个工程的土建工程监理工作,12月开始又担任了森花园工程的土建工程监理。在上述工程监理过程中,本人服从公司安排,服从总监代表的领导,除了按常规监理规范进行质量过程控制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了很多的工作,现特将本人本年度所做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自身理论学习,及时给自身充电,时常给自己重新定位

本人有极强的上进心,工作的同时不忘学习,用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本人通过本年度工作之余抓紧时间用功学习,于10月参加了本室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了此次考试,拿到了重庆市监理工程师证,增添了自己以后继续做好监理各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熟悉工程基本情况,做好开工前及施工中监理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按所监理项目后,首先我认真熟悉图纸、找出质量控制重点,确定控制目标。龙湖大学城工程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计划本月完工;上邦国际社区工程总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今年1月5日开工,计划工期两年,现正在修建主体工程;瑞坤。蒂森花园工程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本月1好才开始动工,计划工期20个月,现正在进行基础工程。

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控制、工程有序推进

1、紧紧抓住施工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等主要人员。

监理参与他们的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对每道工序做到控制在事前,降低和减少质量事故,尽量做到少返工或不返工。

2、对每道工序的重要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此应严格控制,监理必须到位检查验收。

3、做到,口勤、脚勤,少讲外行话,尊重施工方的技术人员,树立监理形象。

4、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本年度协调解决纠纷20余次,保持工地的稳定,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确保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关系正常化。

四、确保施工进度及投资控制,帮助施工方按规定合理推进工序

1、参加施工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自己对每道工序施工工期做到实事求是,施工队伍的劳动力、设备投入等都做到心中有数,尽量满足施工要求,监督施工方进度完成情况。

2、对每单项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每完成一个项目工程便和总监一道及时报业主进行确认。

以便月底审核工程量。

3、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投资。

总之,我在本年度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中,对已完成的和在建的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都满足了业主和监理部要求。在今后的工作我更要加倍努力学习监理规范和专业技术水平,尽量做好本职工作,为本市的建筑事业的发展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施工单位工作报告3这一段时间以内的成败和得失,使得自己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避免遇到困难,全文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____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及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紧扣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完善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着力技术支撑和宣教示范,强化实施监管与工作考核,狠抓项目管理和资金保障,努力实现各项管理工作常态化和精细化,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城镇化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发展道路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1、稳步提升新(改、扩)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水平。

全省城镇执行率设计阶段达100%,各设区城市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县(市)城区施工阶段达到95%以上。以长株潭为重点,组织更高能效标准的研究和试点。

2、切实提高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率,提升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推进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地级市开展至少1个绿色公共建筑和1个绿色居住建筑的综合示范;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绿色施工等单项示范。争取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项目达到35个以上;促进具备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识;争取创建2个以上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新创建1个国家绿色生态城区。

3、力争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督促已获批的示范市县加快工作进度;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组织可再生能源省级示范申报评审。

4、进一步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完成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5、着力实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初见成效。

以长沙市为重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85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

6、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创建。

推进5个获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市(区、镇)的实施;从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角度,加强智慧城市有关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省情的发展思路。

7、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转化和推广全过程指导,及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覆盖“两个过程”的省级政策和制度体系。

建筑外围护结构自保温体系研发、建筑节能技术路径研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等重大课题取得重要突破,绿色建筑技术在“两型”社会示范区内广泛应用。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

1、加强领导,强化工作组织协调。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以及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促进工作常态化。组织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先进,重点出台建筑节能考核奖励办法,完善评分细则,做好年度省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召开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会议,适时召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各市州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加强支撑,发挥科技平台功能。

加强各类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科研项目单位与平台对接,充分发挥平台技术孵化功能;建成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管理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扩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覆盖范围,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组织一级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试点。

(二)健全政策制度

3、加强政策引导。

紧密围绕国家和省有关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结合省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指导意见,重点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建设科学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智慧城市建设”等战略问题研究。

4、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新技术研发转化与试点推广、工程建设运营与改造拆除、能源开发节约与循环利用、政策调研制定与宣贯实施、项目立项启动与实施验收的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重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门窗标识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审批制度”以及“建筑节能凭证上岗”、“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等制度研究。

(三)加强宣教引导

5、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

密切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建设系统相关媒体的联系。加强“湖南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内刊和行业协会网站建设。

6、开展主题宣传培训活动。

组织有关企业举办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为主题的宣传培训活动,宣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以典型示范项目验收为契机,组织参观考察和学习交流。

(四)强化监督管理

7、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出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实施新建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监督。

8、加强新技术风险监管。

严把新技术工程试用评估关,确保通过评估的新技术安全可靠适用,研究草拟《湖南省建设新技术工程试点应用管理办法》。

9、组织建筑节能综合检查。

组织开展2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7月份组织对邵阳、郴州等市开展专项检查,11月份组织对全省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做好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迎检工作。

10、完成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任务。

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任务,深度挖掘建筑节能数据信息,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数据支撑。

11、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管。

重点完成对省直机关和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能耗的全面统计、在线监测与数据分析以及对重点建筑的能源审计。

(五)强化技术支撑

12、组织开展关键适宜技术的研发、试点、转化和推广。

集中人、财、物着重对建筑节能与科技当前关键、共性、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采用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围绕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各阶段的技术需求,完成建筑节能技术路径、高能效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外围护结构自保温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课题研究和试点示范,组织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组织编制《湖南省绿色施工导则》、《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简明手册》,完成《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修订。

13、加强专家队伍组织建设。

加强专家人才库建设,建立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专项工作专家委员会,促进管理与技术的紧密结合;组织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工组座谈、专题报告、技术培训等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建设科技动态并形成共识。组建行业领军专家团队,培养后备专家队伍,形成专家梯队。

14、加强节能检测机构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的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和人员培训。

(六)加强项目管理

15、做好部、省两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包括国家和省级年度科技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编制,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含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和项目,智慧城市,工程建设工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企业技术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华夏建设科技进步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审查工作。鼓励并适时组织推荐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励。

16、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突出对重点项目的指导。

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准备、中期调度和验收结题,组织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的指导,开展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成功经验的总结与推广。重点督促11个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项目和34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对20____年到期的项目组织验收。

17、加强项目资金保障。

重点做好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施工单位工作报告4作为工程部外派项目部驻现场工作人员,我的工作目标任务是:全心全意为甲方及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督促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防范风险,及时联系公司争取把企业风险降至最低。

年初我被派往项目部工作,该工程为____路上西起____东至____全长约____公里的条形公园。由于该工程地处____路,西面紧邻____公园,路上游人、行人较多,所以该工程的重点是安全文明生产。我前往项目部后,按照公司的制定的方针、要求及工程部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工作:

一、安全文明生产方面

1、工程形象方面:前往项目部时带去了公司统一定制的工作服,并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时定制并悬挂了按公司要求的宣传标语。

2、根据公司安全部的要求,督促项目部制作了警示标语、宣传标语。

3、加强现场植树安全:因施工现场行人、游人较多,每遇栽植大树时往往形成行人围观,所以每次都要协助施工人员维持现场安全,叮嘱行人远离现场,吊车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待栽树坑进行围挡以防摔伤行人。

4、加强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对项目部传达公司安全部要求,叮嘱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线必须使用皮线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

5、传达公司要求节假日以及抗旱、防洪期间对现场加强安全巡查,严格管理的文件,并叮嘱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执行。

二、工程质量方面

因现场施工人员多为初次栽植苗木,所以在施工中经常在一起沟通、相互学习,尽力保质保量的完成栽植工作。

1、苗木质量验收:苗木到场后按业主对苗木规格的要求,就苗木的胸径、冠幅、分枝点、土球大小等对施工员提供合理化建议。

2、苗木栽植方面:在苗木栽植时就苗木的裁剪,乔木的捆-绑、起吊,种植土的填埋,定根水的浇灌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3、苗木病虫害的防治:在苗木出现病虫害时,在请教、询问专业人员后向施工人员提供建议。

三、工程进度方面

1、每周及时向公司工程部汇报周工作内容、下周计划、周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总体进度。

2、每天在现场实地了解当天的施工内容,以及当天完成的工程量。

四、沟通服务方面

1、往返回公司协助项目部在所需资料上签字、盖章。

2、参加了部分监理例行会议,了解了甲方、监理对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部提出的施工中所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对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共识。

3、传达执行公司工程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文件及要求。

4、帮助项目部向公司财务部领取办理工商、税务证明资料:协助行政部与项目部负责人鉴定劳务合同。

5、自备相机拍摄了现场照片,为公司做资料宣传提供了图片资料。

五、企业风险防范方面

1、人工工资方面:平时在现场经常询问农民工,了解民工工资还是得到了及时发放,基本上没有拖欠。

从施工班组了解到,最近给他们发放了部分工资,有少量拖欠,我还需跟踪。

2、材料款方面:由于材料款式工程重点款项,所以我对主要材料商进行了重点了解,得知他们都未用项目章签订供货合同。

以下是项目部对几个主要材料商的付款情况:

(1)苗木供货商,供苗____多万元,欠款____多万元。

(2)铺装供货商,供砖____多万元,欠款____多万元。

(3)商砼供货商,结清无欠款。

(4)水泥供货商,有少量欠款。

(5)对其余材料商进行了了解后记录了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跟踪了解。

3、因牵涉到工程质保金,所以我对苗木死亡做了统计。

五、存在的不足、改进和提高

我被外派项目部工作,在这接近一年的工作学习当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工程中心所下达的各项任务。但在工作中我发觉自己的专业技术不过硬,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吗,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

施工单位工作报告520____年的工作已经结束,在此辞旧迎新之时,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有进步、有收获、有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不足……

一、整体工作状态

(一)上半年的工作——紧张而忙绿

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人员配备不足,20____年年底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工的情况下,上半年我同时负责安徽拓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安徽马氏铸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厂区工程、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8#车间工程的现场管理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于三个工程的开工时间相对集中,同时进行主体施工,因而显得紧张而忙碌,只好白天进行现场管理,晚上加班整理资料。尽管如此,仍出现过几个工地同时有事情要处理,因不能同时到场而被抱怨的情况。

(二)下半年的工作——相对轻松

下半年,美诺华、马氏铸造、拓山重工和苏村幼儿园相继进行竣工验收,此外两名实习生也可以帮我分担一部分工作,因而下半年的工作相对轻松起来。

二、岗位职责的履行

1.全面负责工地施工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每个项目部成立后,我均在第一时间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现场查验,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规划施工道路、料场、施工机具及临时设施的位置,配合公司安全科指导现场临时用电的设置,几个项目基本上一次性满足施工规范和安全验收标准。

在项目实施期间,我在接到公司及各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后均做到了及时向下传达和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在工作中多次协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之间以及项目部与班组之间的关系,避免分歧和矛盾的发生。

一年来,各项目部工作的开展均算顺利,施工生产得到健康、有序的进行。

2.技术指导工作

(1)工程开工前认真研究图纸,并汇总监理及各班组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在图纸会审中一一解决。

(2)每个工序开工前及时对班组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关键部位的施工坚持旁站,发现问题时及时给予解决。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设计存在问题或存在施工难度大的,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并与现场监理及设计人员沟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质量控制

(1)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包括核对质保资料,检查材料外观,并及时送样检测,杜绝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2)施工规范及质量要求均及时的向班组负责人进行交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力度,避免出现返工和质量隐患。

(3)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有质量隐患的,均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进度控制

(1)开工前制定总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制定月进度计划及以特定工序(如砼浇筑时间)为对象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2)协调各班组相互配合,合理安排交叉施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加快施工进度。

(3)时刻关注天气状况,以便调整作业计划,减轻受天气的影响程度。

5.成本控制

(1)在计算材料需用量的时候要力争正确,多与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进行交流,合理确定材料损耗量,尽可能避免因计算不准而增加购置成本及储存成本。

(2)合理利用能重复利用的材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加强指导及管理工作,减少因返工造成的损失。

(4)合理加快施工进度有效降低成本。

6.安全管理

(1)经常对班组负责人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2)施工现场悬挂安全标语及警示标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加强安全检查频率和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给予惩罚,必要时将其清离施工现场。

7.资料的收集整理

(1)及时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确保资料与进度同步。

(2)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及时办理签字盖章手续,避免资料积压。

(3)资料收集和整理好要保管妥当,避免丢失。

(4)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备案和资料移交工作。

8.学习培训

过去的一年中不断的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自己。20____年3月份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了专职安全生产考核B证。20____年9月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并通过其中的3科。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

(一)新规范的执行上不熟悉

工程质量验收自20____年5月份开始执行新规范,如砂浆试块的留置方案、高强钢筋的推广使用、抗震设计的加强等规范均已实施,公司已购买整套的规范,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避免因不了解新规范而造成的工作失误。

(二)问题的反馈相对滞后

20____年的工作整体上开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拓山重工出现过工人讨要工资引发的纠纷,因未能提前洞察、向公司领导反馈,未能避免纠纷的发生。此外。索特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因听信王总的一面之词(王总坚称公司领导同意施工现场不做五牌一图),因为及时与领导沟通而拖延了五牌一图的制作时间。

(三)20____年努力地方向

1.加强学习,的改进积累经验和改进方法,开展全过程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高水平,复合型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2.加强办公软件的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理论的学习和与实践的结合应用,争取在20____年的二级建造师增项和一级建造师实物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4.加强和同事及领导的沟通交流,以更好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