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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律实习个人总结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07 08:17: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学生法律实习个人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学生法律实习个人总结

第1篇

【关键词】:护理教学;护生;法律意识;强化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36-02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护理的要求增高,因护理过失或非过失因素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护理工作中将面临很多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强化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

1 强化护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2002年以来,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颁布执行,特别是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为避免临床护理医疗纠纷的发生,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教学者及护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生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性,增强护生法制观念非常重要。为今后护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正式进入社会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护理实习或工作中产生法律纠纷的常见因素

2.1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们护理教育只注重护理专业知识培养,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培训,或有培训但缺乏系统性,从而造成了护士的法律知识缺乏。在实践中,护士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对一些日常的护理行为或与护理有关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2],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

2.2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不执行规章制度、查对制度,在技术操作中贪图简便,均可引起医疗事故或护理法律纠纷。[3]若把氯化钠用成氯化钾;把肌肉注射(IM)误当成静脉注射(IV)或是把给甲病人使用过的导尿管直接给了乙病人用等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诸如此类行为,均可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严重者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

2.3 业务水平差,对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

随着新业务、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的研制开发,护理规范、护理常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护士如果不努力学习,业务水平差,对病人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主动性,容易导致法律纠纷。[4]

2.4 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把自己看作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十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稍有不满就要讨个说法。因此,护士应该具备有关法律知识,可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上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护理工作潜在的法律相关问题

3.1 护士的资格问题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才能保障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要取得护士资格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方能从事护士工作。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职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要承担一定得责任外,带教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病人伤害的,就要承当法律责任。[5]

3.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3.3 临床护理记录不到位 医疗护理文件是医院和病人的重要档案资料,记录了病人疾病的发生、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或死亡的全过程。护理记录是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后的原始文字记载。在法律上,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如工作中出现漏记、错记、擅自修改、提前记录等严重问题,都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4 执行医嘱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6]若出现因护士随意篡改医嘱,无故不执行医嘱等情况引发的事故,由该护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 把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

4.1 言传身教,提高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 举办护理教育培训班、护理法律专题讲座、护理纠纷案例分析等使教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护生、护士的责任及病人享有的权利。掌握教学方法、沟通技巧、教会学生进行合法的护理工作。

4.2 教学中介绍护士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4.2.1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是安全给药的保障。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七对的内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检查药物的质量,以确保药物在有效期内并且没有变质。[7]如在操作过程中,护士没有仔细查对,误把3床病人的药液给4床病人进行了注射或是把5%的葡萄糖用成了10%的的葡萄糖,都容易引发危险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静脉输血法,还应遵循三查八对的的原则。三查:查血液的有效期、血液质量和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核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瓶)号、血型、交叉配血相容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若没有仔细查对,误把A型血输给了B型血患者,发生溶血反应,极易造成患者死亡,肯定要追究相关护士的法律责任。

4.2.2 严格无菌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在众多基本护理中都涉及无菌技术,比如注射法、输液法、输血法、导尿术等等;同时也涉及消毒隔离制度,比如病室的消毒、传染性病人的隔离等等。如果在护理过程中不掌握原则方法,例如护士不洗手消毒,不带无菌手套直接给病人导尿;消毒液过期仍接着使用;注射用溶液有絮状物仍输入病人体内的…都极容易造成患者局部或全身性感染甚至死亡。

4.2.3 记录和保存医疗和护理文件 准确记录临床护理过程护理记录是医疗机构举证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护士必须认真、及时、完整地记录,不得涂改,不得错记、漏记或不记。例如,护士在绘制三测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而胡乱伪造数据绘制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2.4 专人专柜的病房药品管理 和贵重药必须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交接班制度,按医嘱和专门处方领取和使用。护理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将品提供给不法分子、吸毒者或自用,否则就构成贩毒、吸毒罪。患者专用药不得随意挪用、少用或停用。[8]

4.2.5 “五定”原则的物品管理 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9]若护士在对注射青霉素而至过敏性休克的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找不到气管切开包或是缺少0.1%的盐酸肾上腺素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要依法追究专管护士的法律责任。

4.2.6 培养良好的护患沟通能力 沟通是指遵循一系列共同原则,将信息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的过程。沟通是护士在工作前的必备程序和前提条件。护士与患者若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可能导致很多误会,产生许多矛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如应该避讳对病人说“再见”,“欢迎光临”等不妥的迎送病人语言,防止因为语言上对病人的伤害和失误而引起医疗纠纷。

4.2.7 严格规范护生的带教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规定,护生只能在临床带教教师带教下从事护理工作,在带教教师的带教下如果发生了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护生本人负责外,带教教师也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脱离了带教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护生擅自行事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护理教师应在理论或实践课中应用换位思考、案例分析、病例讨论、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印象,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便于学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护理工作中能知法、守法,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古建华.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士的自律行为[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50

[2]杜治敢.护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533.544-557

[3]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4]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5]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6]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7]李小萍.护理学基础[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16

[8]沈丽芳,周文. 注重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08,12(10):86

第2篇

【关键词】心血管内科 实习医生 问题与改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118-01

内科学是所有学科的基础,其中心血管内科是的重点和难点,但实习时间比较短,大多教学医院都只有3-4周,而此阶段的学习不仅能帮助学生巩固临床内科知识,还能进一步提高实践水平,对掌握疾病的诊治有很大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的医学人员。本文根据自己担任教学秘书时的几年带教经验,总结实习带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法。具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实习生方面

首先,理论知识不扎实和参差不齐:内科学的内容多、范围广,要让同学们在短短的一年内掌握所学理论知识显然不现实;同时,成绩的好坏以及学习的认真程度决定了每个人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不同。其次,目标不明确:在实习过程中,部分同学犹豫于考研和工作的抉择中,想两手抓往往两手都抓不好,从而忽视了实习的重要性。再次,缺乏工作和学习的主动性:部分同学学习被动、求知欲望不强,不主动观察病人,学习也常常是老师牵着鼻子走,这也一定程度上打击老师的带教积极性,更有少部分同学直接选择性放弃实习。第四,心态未摆正:部分学生往往认为实习就是“打杂”,总是干琐碎的事情觉得没意思,导致小事不想做,大事或重要事做不了[1]。

2.管理层面和带教老师方面

首先,管理层面、也就是临床部与带教老师,即上、下级在针对实习同学的要求和纪律上,不能形成“默契”,部分同学有一定的关系背景,给带教老师开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专业的特殊性和医疗环境的影响:由于心内科常常病情重且变化快、以及近来医疗环境相对紧张,导致实习同学在科室缺少沟通、操作的机会,从而进一步降低其积极性。再次,带教老师不规范和工作繁忙:老师们的专业水平和带教方法参差不齐,以及工作量繁重,没有足够精力对实习生进行比较规范的指导[2];最后,带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技巧,部分学生感觉学不到东西,进而不能很好的带动实习同学的积极性。

二、如何改进上述问题

心血管内科的临床实习是理论走向实际的重要过程,更是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合格医学人员的方法。但近年来对实习医生的感觉是一届比一届差,所以改进临床实习治疗迫在眉睫,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总结改进方法如下:

1.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古人云:“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3]。”医德的培养永远不会退出历史的潮流,它是判断能否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先决条件。话说:“跟好人学好人,跟坏人学坏人”,在带教过程中,除了学习《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卫生法规,提高实习医生的法律意识,依法行医和执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外,带教老师还要以身作则,注意平时工作中的一言一行,树立良好的榜样[2]。

2.严格的纪律和执行力:在实习生管理中,必须要有严格的纪律并按其执行,尤其是临床部与带教老师之间要达成一致,不能出现带教老师按纪律严格要求学生,而学生通过所谓的“关系”而减免对他的纪律约束,让相应纪律形同虚设,必须避免此现象的出现。

3.实习同学自身要有紧迫感,要知道毕业后自己的身份就是医生了,面对的是生命,所以必须利用好实习这一年,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

4.目标明确:尤其在考研和就业上,就个人的经验而言,两者并不冲突,考研中西医综合是大头,如果西医综合能考到200分左右,那考研根本就没有难度!目前西综更侧重于临床,所以在内科实习中,培养良好的临床思维,理论联系实践,对学生的解题思路和病例分析题帮助极大。

5.摆正心态:俗话说“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实习过程就是一点一滴积累临床经验、现在的每一位医生,都是你们这样过来的,甚至过得比你们都苦。所以,实习同学们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主动,毕竟学习是自己的事情。

6.带教老师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操作技能,同时还要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老师的言行就是学生的活课本,同时带教教师及时了解新动态和指南不仅是对自身理论水平的提高,还可以带教过程中与时俱进,提高对本学科理论知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对指导科研有很大帮助[4]。

7.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学们的普遍现象是初到临床时有较高的热情,但随时间这种积极性明显降低,所以这时老师需要调动同学的积极性。首先,实习生无临床经验,对知识仅限于书本,所以老师们一定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临床经验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启发学生去思考和分析。可通过病例分析,帮助学生捋顺临床思路,引导学生独立分析、诊断及鉴别诊断,然后应用所学的知识综合分析,最后得出正确的诊断[5]。其次,方法上可通过教学查房、操作培训、小讲座、出科考试等来帮助同学们对知识点的掌握,我在教学中还增加了小讲座互动,通过分组指定知识点,让各组在出科前进行相互PK,让同学们主动参与进来,既增加了各组的协作能力,调动了积极性,增加了医学生的自信,促进去主动学习,训练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6]。

三、总结

综上所诉,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过渡的必经之路,也是学生实现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重要过程[7]。带教老师相当于将来医生的启蒙老师,我们的一言一行很可能决定一个实习医生的走向,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是医学教育成功的重要保障之一。所以带教老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不仅如此,更需要实习生、带教老师和临床部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培养出更优秀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苏震,周琦,张宇.我国医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3.(06):76-77.

[2]张晶,陈春红,郭靖,孟欢.心血管内科临床实习生带教方法研究[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03):1514-1515.

[3]王新霞.角色扮演法在临床教学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03.(10):74-75.

[4]胡文胜.新型医患关系下临床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06):39-40.

[5]管睿,惠宁,徐明娟.如何在临床带教中加强医学生的素质教育[J].西北医学教育,2009.(05):934-935.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学术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学术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第4篇

关键词:培训援助;街道法律诊所;本土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2]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

第5篇

伴随教育体制的多元化趋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能否真正实现。高职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正确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质量,已经成为广大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

一、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甚至威胁到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具体来说表现如下:

其一,一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设立市场化倾向太过明显,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课程设置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笔者考察了国内很多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招生时的名称,绝大多数都以“法律文秘”、“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类似的名称来招生。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为了学生的就业。比如使用最广泛的“法律文秘”专业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就业时走文秘的路线。说穿了就是为了追求学生的就业率。为此,学校课程的设置也文秘方向倾斜,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法学的课程成了陪衬。实践中的表现是大多数学生把学习的重心和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文秘方向。结果导致绝大多数学生不仅没有很好地掌握法律知识,而且文秘知识也常常是一知半解。

鉴于国家一般不允许高职类院校晋升为本科院校,所以高职类院校的学生在就业时相对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来说劣势十分明显。很多时候,他们甚至连参与竞争的资格都没有。为了弥补学历上的不足,很多学生选择自考、成人考高等各种方法来提高学历。这些方式的确可以使一部分学生提高了学历,取得跟本科院校学生同等竞争的机会。但是,能通过这些方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受制于自身能力偏低或者经济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这些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希望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以便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但是,随着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化、专业化乃是大势所趋。据说,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在学历方面的要求即将提升到法学本科以上。一旦这种改革变成现实,绝大多数高职类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将被排除在司法考试的大门之外。除非,将来国家允许高职类院校可以晋升本科,否则,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对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只能是一个梦想。

其二,一些高职院校不允许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很难建立和稳定,导致法学课堂教学只能是从理论到理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在高职院校,一些领导担心法学教师兼职会分散精力,从而不愿意让他们从事兼职律师工作,这就导致很多法学教师缺少实际办案经验。实际上,这些缺少司法实践的法学教师在授课时,所引用的案例都出自于案例教材,这些教材案例有很多本来就是根据书本知识编造出来的,既缺乏说服力,又毫无生动性。因此,一个没有做过律师,没有办过任何案件的法学教师,纯粹只是根据书本内容,在课堂上从理论到理论地授课,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窒息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实习实训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但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使高职高专的学生很难找到跟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这就可能导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没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也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事实上,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技术含量都比较高,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的来说,其法学专业知识的储备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即使有这些部门愿意接受他们实习,他们也只能干一些跟实际办理案件不太沾边的杂活,这种实习是不可能达到通过实习增强学生独立办案能力的目的。至于律师行业,对此类学生的需求数量不仅少,而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办案成本问题,如果实习生法律基本常识掌握太少,就不可能单独完成律师交给的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办理不能令当事人满意,从而直接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这是执业律师无法接受的结果。

其三,现行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高职类法律专业的学生普遍缺少合作理念、创新能力以及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缺乏直接导致这些学生在实践中适应困难。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三年下来看似学了很多法律课程,可真正能独立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生凤毛麟角。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本科院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通病。

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用。目前,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不是不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而是需要大量的具备一定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又有团队意识的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用人单位一般喜欢具备一定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一定独立办案能力的法律实用人才。他们不要求学生一毕业就是专家,但最基本的要求是招聘来的人能迅速适应工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愿意花费金钱和时间对招聘来的人进行初级入门培训。这种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要从根本上转变高职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改变追求毕业生就业率的急功近利的指导思想。逐步完成高职法学教育从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高学生的竞争能力。目前,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已经不是单一能力的竞争。如果一个毕业生只拥有一样能力,并且该能力尚不突出,那就很难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本科压缩型” 或“简单操作型”迅速过渡到“应用型”教育。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具其它领域的知识,至少是与法学应用密切相关的领域,如会计、审计、计算机、外语等。

对于如何处理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关系以及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理论,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实践。笔者认为,二者皆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二者并重。单纯偏向理论,容易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培养出的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比较差。单纯偏向实践,容易导致学生基础不扎实,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二者并重,适当安排比例,使学生到毕业时既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能运用这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要求所学的理论知识非常系统和完整,但对重点、难点以及常用的理论知识一定要掌握。

其二,要鼓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实际研讨,支持专职法学教师通过做兼职律师等途径提高办案能力,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加强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必须首先给教师松绑,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探讨。对教师进行的教学改革不要以结果论英雄,即使改革失败,也要鼓励其总结经验教训,继续进行改革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教师改革实践的后顾之忧,使教学改革真正取得成效。教学的改革首先必须从教师自身办案能力的提高开始。学校必须围绕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多种能力,加强校企合作,让法学教师走出校园,深入司法第一线,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只有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才能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所培养的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同他们实习实训工作密不可分。学校应制定长期的详细的实习实训计划,针对不同档次的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单位。鉴于实践中能大量接纳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单位并不多。因此,可考虑把学生化整为零,尽量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或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至于同实习实训单位建立稳固的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仅要靠学校的努力,更主要的是实习生的表现。实践证明,单靠学校本身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毕业生的实习实训安排。要从根本上解决找实习实训单位难的问题,还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主观能动性。事实上,无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家长,甚至是学生本人,都完全有可能提供大量可能建立的实习基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主管部门怎么设法调动大家提供资源的积极性。

第6篇

关键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

一、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理工科学生虽然不同于法学专业学生要精通法学理论和具有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但把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日益明显。理工院校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类公选课成为理工科大学生选择公选课程的热门,在满足学生不同兴趣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教学定位不够准确,教学内容没有突出理工科专业的需求;教学模式与法学专业、经管类专业趋向统一。反映在课程教学中具体表现在:

1.课程设置不合理,没有结合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当前理工院校开设的法律公选课程,诸如《经济法》、《劳动法》、《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等,主要是面向所有非法学专业学生,这部分法律课程的开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知法懂法能力大有裨益,也是广大高校学生感兴趣的法律课程。但在以理工专业为主的理工院校,却没有将法律普及教育和理工专业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突出理工院校和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忽视了法律对理工专业的服务性和应用性,忽略了对理工类专业课程相配套的法律课程。

2.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在教学内容上,由于法律公选课面向的学生专业并不相同,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大部分法律公选课教师并没有根据教学对象的客观不同对教学内容进行区分和取舍,仍然依照法学专业或经管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讲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同样的教材、教案,忽视了不同学科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使得法律公选课内容上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实用性不强,往往脱离了理工学生的专业背景与实际需要。

3.教学方式陈旧。教学方式对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能动性意义重大。目前法律公选课的教学方式表现为两种极端,一种仍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为主,明显弊端就是课堂教学往往会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学生处于被动状态,被动地接受早已被认为是正确而可靠的结论。另一种方法则是随意性、主观性教学。教师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各门课程中涉及到的实用内容或自己熟悉的内容一般必讲、多讲、细讲,而其他内容则少讲、不讲,导致教与学脱节,学与用脱节。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案例分析法,也是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过于强调法理的完备性和法律的合理性。其实,这些方法并不适合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因为他们几乎不会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4.教学内容实用性不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实践课程不是理论教学可以替代的,法律教学特别是面向非法学专业的理工学生的法律课程必须注重实践才有生命力。理工院校由于法律教师资源的不足,开设实践课程条件的限制,以及学校和教师对公选课相对于专业基础课的不重视等原因,在教学进程上很少甚至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

二、理工科学生在法律公选课程教学中的特点

教师要想使自己的教育活动与学生发生共鸣,提高教学效率,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结合公选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

首先,作为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他们与文科学生在学习内容、自身特点、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理工科学生在校所学的绝大部分课程都是与其专业有关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必修的人文课程却不多,其综合素质过于偏重理工方面,而人文知识及文化修养却明显不足,此特点在课堂纪律、案例讨论、学习方法等方面均有体现。

其次,理工科学生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知识,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本原则分析案例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对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过深的理论或者只是枯燥地讲授法学理论一方面会使学生很难理解教学内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对理工科学生的法律教学,应确立合理的教学目的。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笔者所在的学校每学期一般为32课时。对理工科学生来说,在有限的学时内学习一门法律公选课,可能是为了得到学分,也可能是为了兴趣,但肯定不是希望成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教师在为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要针对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的,探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生课堂教学接受能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理工科学生的特点和教学要求,教师要努力地探索适应学生接受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使教与学在情绪高涨的气氛中进行,使爱好变为求知探索的内驱力,变为索取知识的乐趣。担任公选课主讲任务的教师除了认真做好常规性的教学工作如精心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外,在教学中应探讨下列问题:

1.明确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的定位,合理设置公选课课程、取舍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学是培养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同时,相关法学知识也是理工院校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必备内容。在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程体系建设上,应结合上述目的开设课程和确定课程内容。首先,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有关高校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生活、婚姻家庭、工作方面的法律可以纳入理工科学生的法律公选课,比如,婚姻法与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可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铺设一条法律的平坦道路。理工院校目前开设的法律公选课大都属于此类。其次,法律公选课的开设,还应根据理工专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岗位竞争能力为目标。主要应开设与理工科专业有关的课程,如《知识产权教育》、《建筑工程法规》、《石油经营法规》、《安全技术法规》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使其成为专业选修课,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还可以成为专业必修课。具体课程的设置可由法律专业教师与相关专业教师相配合,对课程的必要性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论证后确定。这是法律公选课程设置首先要确定和考虑的。

2.教学方法上,改革教学环节,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教学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课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而后者又直接关系到公选课学生的选课,因此,教学方法的改革在公选课中体现尤为重要。在各高校日益重视的教改工作中,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等互动性强、积极生动的教学方法,已被广大教师所熟悉,但关键是运用的技巧。法律课程教学方法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法律公选课程的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尽量选择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热点问题、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感受得到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晦涩、生硬的法律条文。案例的展开方法应当灵活多变,而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由教师独自一个人唱“独角戏”。二是教学方法要综合适用。在各种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不应是独立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应用,而是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具体的课堂情况选择适用,使之相互补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益。

3.加强或引入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法是很多理工科教学常用的教学方法,如金工实习、工厂实践、实验室操作等,目的是通过实际操作,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法律教学中同样可以使用实践教学法。例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调查,带领学生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审判等。在实践教学中,要让学生亲身感受对法律的把握和理解,这样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鉴于法律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而部分法律实践又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建议开设法律公选课的教师应该将课程作为系列,分两个学期开设,或面向已选修过法律课程的学生开设专门的法律实践课程。同时,实践课的开设要充分利用学校法学或相关专业的法律资源,如案例库、模拟法庭教室、法律社团等为公选课服务。

总之,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在教学中,应结合理工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明确课程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学内容,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授课质量,促进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林建才.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程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07,(6).

第7篇

关键词:技工院校 学生管理 创新 措施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对职业教育适应现代社会人才职业素质有三大要求,即专业化要求、智能化要求、综合化要求。在新形势下,唐山劳动技师学院适应新要求,施行新举措,全面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升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学生管理工作全面健康开展。

一、以育人为先导,构建学生德育教育管理体系

一是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政、工、团、学生会、学生家长参加的学院德育教育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德育规划、组织保障、任务落实、考核评价等各项工作,做到规划科学、思想统一、保障有力、内容具体、思路创新、方法得当和评价合理,使学院德育工作和学生品德教育扎实有序开展。学院在每个学期确定1~2个主题,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增强管理的针对性。

二是成立以院团委书记、学生处处长为组长,系学管主任、团总支书记和相关处长参加的德育教育建设工作办公室,全面研究制定德育教育工作内容,落实德育教育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地总结成功经验,抓好先进典型,扩大教育成果。坚持学生管理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的思想,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抓落实,学生管理干部要把解决问题的精力放在学生发生问题的萌芽阶段。

三是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参加的德育教育落实小组,按照德育教育建设工作办公室的部署,制订德育教育工作落实计划,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德育班会广泛宣传,班主任带头组织,指导各类活动的开展,不断总结活动中出现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在落实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思想和优良行为,以集体的凝聚力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四是通过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学生手册》《班主任手册》内容,强化教师责任意识,加大教育教学管理力度,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关注学生的每时每刻。严格执行《学院推荐就业管理制度》,推行在学院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优先推荐就业,对量化考核较差的学生暂缓或靠后推荐就业的办法,严把学生“出口”关,以此促进学生在校努力学习,遵章守纪。

二、以文明教育为抓手,加强对学生养成行为的规范教育

一是积极开展践行学生文明行为“十要十不要”主题教育活动,突出贯彻学生三项文明行为教育。(1)仪表文明教育,班主任带头率先垂范,每位学生对照察看自身,班级黑板报加以评论,学生很快形成仪表规范。(2)语言文明教育,大家相互监督,发现语言不美立即纠正,学生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热爱,大喊大叫、污言秽语明显减少。(3)行为文明教育,按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从身边小事做起,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生活行为、实习行为和交往行为,学生以礼相待,以诚信为道德基础,学生行为文明得到了规范和加强。

二是建立丰南团委和唐山截瘫疗养院两个爱心活动基地,组织6支志愿者服务队分别到两个基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三是开展感恩父母养育之恩、感恩老师教育之恩活动,每周六、日给父母洗一次脚或给父母洗衣服活动,定期帮助老师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如主动为老师办公室打水、搞卫生等。

三、以活动为载体,打造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从2009年开始,学院与驻地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检校共建活动”。2010年,检察院在任检察官给学院班主任多次进行法制讲座,使班主任们对于学生管理教育更具法律规范,更有法制意识。2011年,检察院在任检察官给全体学生做普法教育报告大会。2012年,在检察院指导下,学院在全院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使学生又一次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学院还经常带领学生参观检察院组织的普法教育展览活动。长期以来,双方友好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举办在校生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2012年,在丰南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学生处组织了全校法制报告会,河北第一劳教所劳教学员以现身说法,为全体学生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学院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大型教育活动,先后举行了“爱护公物”大型签名活动、“送温暖爱心满校园”活动,举办了提倡劳动光荣的“手工制作展”、活跃校园文化的“故事会”“演讲比赛”等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到截瘫疗养院慰问地震伤残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们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学院成立了“爱心基金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和感恩教育,先后在广大师生中开展了两次大型爱心满校园为贫困生捐款活动。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以学院现有网络为基础,进一步加大投入,建设了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突出政治性、导向性、亲和性、多样性的校园网站,努力把校园网建设成为系统安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内容丰富、信息健康的“绿色网络”。在不断完善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师生学习、工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密切关注校园动态,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正面引导,及时过滤不健康信息,弘扬主旋律,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学院利用校园广播、视频、橱窗、报栏等宣传阵地,把许多健康歌曲、经典名著、优秀影片、感人事迹等传播到校园的每一个角落。学院成立了“爱跑”长跑社团、“零点零舞”街舞社团、“礼仪”社团、“宁静致远”书画社团、“LOVE”劳动社、“篮球”社团、“轮滑”社团、“苍龙”柔道社团等10个文化社团。学院开展重大节庆活动,如2011年庆祝建党90周年大型歌咏比赛,2012年元旦文艺汇演,2013年庆祝党的十胜利召开等特殊节日开展对学生的爱国、爱党、爱校教育。学院积极举办“宿舍文化艺术节”“体育节”“技能展示周”“文明礼貌月”“法制教育宣传月”“礼仪展示”活动。通过活动让学生有事可做、有劲可使,激励学生形成健康心理,展示学生艺术才华,培养学生自信心、责任感。

四、以评价为手段,激励全院师生构建积极健康的学风和校风

学院建立了德育教育工作三级考核评价制度。一是学院制定了各系主题教育活动考核实施细则,对全院各系教育活动进行有计划、有内容、有目标、有时间的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各系公布;学院先后对各系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和学生行为举止“十要十不要”活动并予以考核公布,极大地激发了各系的积极性,在学生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各系制定了对班级主题教育活动考核实施细则,按照教育内容对班级进行全面细致量化考核和绩效考核,极大促进了班级管理与建设的全面发展,班级精神文明建设得到提高。三是班主任制定了班级学生操行量化考核细则,通过学生考核细则,密切师生联系,促使班主任及时了解班级状况,时刻关注学生行为举止、精神状态、做到随时纠正,及时处理,防微杜渐。也时刻提醒学生自己的一言一行与班级荣誉和个人前途密切相关。三级考核的建立和开展,大大改进了学院的学风建设和校风建设。

五、以提升素质为目标,创新教育教学,保持学生管理教育更具先进性

针对三年制教学的特点,实行“2+1”教学模式,即两年理论课教学加上一年实习。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在保证理论课教学内容完成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能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在大幅度增加试验、实践课比例的基础上,推行情景教学,使学生在仿真环境中得到锻炼。在安排学生实习时,采取实习与就业岗位挂钩的方式,全面推行“预就业”制度。这样,被实习单位接纳的学生,可以一边接受实习单位的现场考察,一边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如表现优秀,可以直接进企业工作,从而保持了学校培养人才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另外,学院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通过开设通用管理能力课程,进行职业兴趣测试、综合能力测试、气质性格测试等,为学生提供其个性特征、社会能力、职业定向等方面的素质综合评价报告,让他们明确学习的目标和方向,并根据每位学生的专长、性格和就业意向,设计学生个性化的发展道路和发展规划,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教学。学院经常举办各种就业知识讲座,内容涉及就业政策、就业技巧、就业礼仪、就业心理等方方面面,对如何进行自我评价、如何提高求职技巧、如何选择求职信息、如何充实自荐材料等都进行详细指导。

教学创新要求学生苦练内功,加强自身修养。学院积极建立校企合作联动机制,从外部促使学院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院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加强与企业无缝对接,积极引入企业管理员工模式和制度,以现代产业工人标准管理学生。加强各系,各处室的市场意识,经济意识,促进企业与学院各系各专业的有机合作,使学院各个层面都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院级领导和各系负责同志和各专业教师经常到企业厂矿考察交流,深入企业前沿,寻找合作机会,征询企业对职业人才的要求和建议。学院还积极聘请企业精英及优秀毕业生进校园,将企业文化引进校园。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职业道德,使学生形成三种转换,即学习向工作转化,技能向岗位转化,综合训练向企业生产转化。这种工学结合,实践前移,学生提早进入工作状态的培养方法受到了唐山开元集团、海森集团、三友集团等多家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第8篇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引人关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虽然是毕业生的问题,但暴露的其实是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深层问题。文章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为切入点,认真总结问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建设高职强校、高职名校,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法学 理念 实现途径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高职法学教育不仅取得了规模上的长足发展,而且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办学思路不清晰、专业设置重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满足社会需求、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如果不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调整,不但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还会影响中国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并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因此,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教育理念,对高职类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在办学理念上要科学。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呈现“两多”现象:一是类型多,二是层次多。纵向上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横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法律职业者培训等类型。应当肯定的是,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层次人群学习法律的需求,每种教育类型都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盲目办学、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应找准定位,促使整个教育体系横向分明、层次衔接、总体协调。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在办学理念上要鲜明,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服务,并使之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第二,在教育层次上应安心于办好专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应明确为职业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主动适应地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与要求,结合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自身优势,培养各种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法律辅助类、服务类人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法学专科毕业生仅靠学历自然无法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竞争,因此要扬长避短,以特色取胜。这种特色应该体现为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单位主要在基层。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思维路径,着重培养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和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科生必须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应用能力强,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等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既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最后,在课程设置上,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实施,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道德为中心开设课程、设计模块,强调法律课程与经济、金融、文秘等课程的复合性。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职教理念、学校找准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那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单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审视着毕业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学历高低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影响极大。在人才市场上,名牌院校和高学历毕业生自然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而专科院校毕业生则遭遇冷落。对此,高职高专法学院系要有教育领域的营销观念。首先,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内涵,加强建设,全力打造高职名校、高职强校,发挥教育领域的名牌效应。其次,高职法学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严把人才质量关,以质量求生,凭特色取胜,只要专业有特色、个人素质过硬,培养的毕业生就会有市场。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大力发展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的高职法学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校建设,及时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践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特别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法学院系要按照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教育课与专业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严格按照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把实践教学放到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学教学内容,对法学知识做实用化处理。即根据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实践性明显的要求,确定以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为主,舍弃那些单纯的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坚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的原则下,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实习实训条件。目前,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方面,普遍重视工科轻视文科。而必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职法律院系应保证学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都能接受到持续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技能训练。高职法律院系在校内应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场所、设备,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和相应的信息反馈、交流、改进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针对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承担着服务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发展的社会任务。随着各种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要针对这种社会需求,设置一些为基层急需、市场经济急需的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如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保安专业、调解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企业法务专业等。

(四)着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要办出高职的特色、培养优秀的高职人才,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校内教师“走出去”,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到企业从事法务,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到法律服务岗位轮岗锻炼,成为真正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专家“请进来”。由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配合,从而逐步打造出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毕业生“双证制”

高职法学院系要在观念上进一步确立实践教学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专门的实训管理机构,逐年加大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系统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岗位资格标准,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通过三年的学习与实践,要求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标准,即精通法律文书书写,熟悉法律程序,具备较强的法律服务操作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走向社会所必备的通用技能,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尽量掌握驾驶技术考取驾照等。

(六)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邀请有关行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参加,认真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应具备能力的需求意见。在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上,可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校外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奖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学、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依托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业等用人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尝试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设立学校工作站,由教师指导学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按件获得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工作的广度,并使学生能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校方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保障了实训经费,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七)积极探索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高职法科学生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领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高职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尝试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法律职业教育要密切关注实践,打开校园大门办学,力争探索一种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