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2 14:14: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标异议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变更前名义:
变更前地址: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收费标准:变更费500元。
4、共有商标申请变更,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同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变更。代表人发生变更,填写“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变更填写变更申请书附页。
5、共有商标申请变更,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
6、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名义。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附页)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商业联合会获悉。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异议一案,省商业联合会、省食品行业协会和省烹饪协会已于日前派代表赴北京,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并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商标局就本案情况进行了当面反映。
香港荣华申请注册“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图片及文字商标,在广州引起轩然大波。省商业联合会、省食品行业协会和省烹饪协会就该案特别成立了“维权工作小组",并由维权工作小组负责本案的全部维权工作。维权工作小组分别于3月1日和7日向参会企业发出办理授权委托和提交证据材料的通知,并于 3月7日起与省商业联合会维权委员会律师亲自到莲香楼、陶陶居等老字号食品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到企业调查取证及企业邮寄材料,他们共收集到16家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据200余份,其中有效证据近百份。
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维权工作小组于3月18日派专人亲赴北京向国家商标局正式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亦就本案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商标局和省工商局当面提交了书面《情况反映》,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领导亲自关注此案,以使本案得到合理的裁决。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1)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1)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章商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一、产生冲突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商标权和专利权应当是互不交叉的两个权利领域。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其主要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区别性为其主要功能。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的续展,将其权利保护延长到无限期。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做出的带有装饰作用并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没有续展。上述规定表明,商标和专利是商品或产品的不同侧面,各自有其展现的轨道,应当在各自领域内平行发展。
通常情况下,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视图的外观设计(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没有商标和专利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时,则该外观设计既可以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被核准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属于不同权利人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产生交叉、冲突。
二、冲突的法定解决途径对已经取得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法律上一般都认为权利人是合法拥有。即使存在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前,这种权利状态并不受到影响。被侵权人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解决途径《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若专利权人将他人已经先行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此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1)依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自己已经在先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为理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专利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12月7日的《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据此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向外观设计人所在地或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外观设计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二)专利权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解决途径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凡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将他人已先行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专利权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辨,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上。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 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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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乙方_________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地区销售_________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审核的可能性不大。”山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姜海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茅台申请国酒商标很显然不合适,也没必要。事实上没有人因茅台叫‘国酒’就会多喝多买。”一名不愿具名的白酒行业人士对此称。
事实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在茅台对“国”字招牌锲而不舍地追求的背后,还有对高端白酒的广告效应和市场份额的考虑。
反对异议书超20份
自“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后,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不仅洛阳杜康委托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出异议申请书,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等5家四川酒企也联合向商标局递交了异议报告。
贵州一名不愿具名的白酒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任何一家白酒企业成为‘国酒’对其他白酒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如果‘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成功,会在行业内造成排他性的影响,会造成一种印象:‘国酒’就是茅台,其他酒属于‘附属品’。”
不仅如此,“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反对声已经从企业转到了学术界。10月14日,北京、上海等地的10多名律师及多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现场“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就“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提出异议。
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之一、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公开信,异议书正在准备中。如果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茅台酒厂注册国酒商标,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他说。
根据不完全统计,茅台本次所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4项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间共录得95项异议申请,目前其中93项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显示为“待审”状态。
“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公示期满后,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陈述与理由,并作出最后裁定。如果仍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钟兰安介绍。
据了解,“国酒茅台”于7月20日进入初审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即进入商标异议期,时间为3个月,在此期间,商标局将接受来自各方的异议。“从实际情况来看,酒厂的反对声音最高。”姜海洋说。
“符号圈地”恐难实现
资料显示,贵州茅台从2001年开始,先后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申请注册过9件“国酒茅台”商标,前5件都被商标局驳回。此次获初审公告的4件“国酒茅台”商标是贵州茅台2010年9月申请的。
“事实上,‘国酒茅台’通过审查核准的可能性非常小。”姜海洋直言。据了解,“国酒”二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是否合法,其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国酒”二字用在特定商品上,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可能。
此外,姜海洋认为,“国酒”是对某一特定品牌酒的褒奖,作为一种荣誉不应由某一酒厂独占。
“将‘国酒’这种质量标志性的字样作为商标,对其他白酒企业不公平。如果该商标通过审核,将会损害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钟兰安表示。
姜海洋认为,从现实情况看,商标局在对涉及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进行审查时非常严格,在“国酒茅台”具有被多次驳回以及存在众多异议的情形下,“国酒茅台”通过审查核准的可能性非常小。
例如,对贵州茅台酒厂于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个“国酒茅台”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的批复是:“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
因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当时贵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但商评委复审后维持原决定,驳回了其复审请求。
“国”字头背后的利益
茅台如此执拗地坚持,绕不开的是其背后巨大的利益驱动。
“从现实角度看,利用‘国酒’所蕴含的意义进行宣传,可以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起到良好的广告效应,这或许是茅台酒厂进行不懈努力的主要原因。”姜海洋分析。
在中国文化中,与“国”字头沾边的产品往往被认为品质和形象最佳。企业也因此认为,争得了“国”字头的金字招牌,就必然会赢得市场。
钟安兰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查询系统检索发现,在多个行业均有以“国”字头作为商标的例子,不仅有“国”酒,甚至还有“国”奶、“国”水等商标品牌。
值得关注的是,以“国”字开头的高端白酒在市场上早已不鲜见。如“国窖1573”“国藏汾酒”系列,五粮液也推出了国字头品牌“国五液”。
从法律角度分析,将“国酒”二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茅台酒厂就可能对这二字拥有一种独占使用的权利,这样就可以阻止其他白酒生产厂家使用“国酒”字样。
事实上,从“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到“国酒茅台,国之栋梁”的广告词,贵州茅台就一直将“国酒茅台”用于各种公开场合,还成立了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将“国酒茅台”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
钟兰安律师明确指出:“茅台自称‘国酒’,有哪个权威部门评定了这个名头给它吗?它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酒茅台’这四个字涉嫌虚假宣传,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制止。”
姜海洋表示,在此案件最终结果出来之后,必然会对茅台酒厂以后使用“国酒”二字的广告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茅台酒厂不能获得核准,其竞争者有可能进一步对其广告中使用的“国酒”二字采取行动。
酒企分天下
“国酒”之争只是拉开序幕,茅台又对重新注册赖茅商标一事大动干戈,同时以商标侵权为由对茅台镇的荣和烧坊提出索赔。除此之外,贵州茅台还将温州十家商户告上法庭。在茅台加紧商标维权之时,茅台与其他酒企之间的一种微妙的平衡正被打破,茅台似乎一夜间成了行业公敌。
事实上,在各领的白酒江湖,似乎并未出现公认的霸主。白酒市场发展到今天,各大酒企更是在香型上下功夫,试图成为某一种香型的领头者。在整个白酒行业,尚未有一家获得公认的霸主地位。
据了解,随着“三公消费禁喝茅台”的呼声四起,茅台业绩将逐渐受到影响。2012年,贵州仁怀市又在着力打造名酒工业园,诸多白酒企业的入驻,让茅台酒感受到了潜在的压力。
业内人士认为,茅台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一系列的维权行动,背后或是为了加快完成业绩。而突破品牌,形成品牌垄断,控制茅台镇资源,加强渠道控制力,使其战略转型便是提升业绩的手段之一。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将正式具备法律意义。这意味着,一旦“黄袍加身”,长期以“国酒”称号进行宣传的茅台将“转正”成为合法的“国酒”,而其他“国五粮”“国窖”等品牌或将受到打压。
不管“国”字商标最终结局如何,在品牌宣传和营销手段上,贵州茅台公司还是赢了。
此消息一出,白酒业界巨头一片哗然。包括五粮液、山西汾酒、西凤等在内的众酒企业纷纷揭竿而起表示茅台注册为“国酒”将会影响到整个白酒行业,均反问凭什么茅台被冠上“国字号”?
“国酒”争霸赛
十年九申请,八次以失败告终的贵州茅台可谓历尽坎坷。
熟悉白酒行业的人,一定不会忘记贵州茅台十年申“国”路。2001年起,贵州茅台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请商标之路,八次申请却均被工商总局予以驳回,终于在第九次申请时通过初审。根据相关规定,在三个月公示期间,如果外界对于“国酒茅台”商标无异议,即可生效。鉴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目前公布的信息有限,茅台此番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而此前却连续八次未获通过的原因,尚不得而知。
在执著申“国”背后是贵州茅台无法避免的忧患意识。该公司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32.64亿元,同比增长3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96亿元,同比增长42.56%。基本每股收益6.74元,较去年同期4.73元增长42.56%。今年上半年,茅台共生产茅台酒及系列产品基酒 30014吨。以此计算,每吨基酒为茅台酒厂赚利超过23万元。
然而茅台的中报披露后,股价大跌,当天盘中一度下跌6.48%。业界普遍认为这说明其上半年的业绩,并没能达到投资者的预期。据半年报披露,第二季度末,该公司的预收账款金额降至40.5亿元,较年初减少了30亿元。
茅台的中报还显示,茅台的其他系列酒营收和毛利率的增幅都大于茅台的主打产品高度酒和低度酒。这意味着,三公消费限制高端酒的政策对茅台的影响较大。此外,茅台在中报中还披露了其当前面临的六大隐忧,包括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当前经济减速对白酒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等。
然而在众多的反对声里,“国酒茅台”商标成功注册的希望被认为会再次落空。
汾酒集团透过媒体公开表示,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汾酒指出,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的水平。汾酒集团文化中心主任柳静安通过媒体多次公开质疑:“为什么之前的八次申请驳回,而现在又公示了?”“我觉得这里面如果有暗箱操作的话,那就更不应该了。最重要的是按法律办事,看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我们呼吁法律专家站出来对这件事进行讨论。”
洛阳杜康更是在其网站上公开刊登《关于反对“国酒茅台”申请商标的公开信》,提出包括“绝大多数人喝不起茅台”、“国酒茅台”对众多白酒企业不公平、“国酒茅台”不利于三公消费严打、“国酒茅台”与真假难辨的茅台酒互斥在内的十大理由,反对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
与此同时,泸州老窖、五粮液等企业纷纷战队喊话,质疑一旦“国酒”商标获批,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一些业内人士也加入反对阵营,表示“国酒茅台”商标从被多次驳回到初审通过,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这个理由应及时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更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更明确指出,贵州茅台通过“国酒茅台”初审不符合2010年7月31日生效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的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对此,茅台集团战略管理部长望日前只简单表态,“不同意见的厂家肯定有,我们对此不评论,一切看国家商标局的最后决定”。当记者致电贵州茅台公司,其工作人员拒绝回答,并表示贵州茅台公司有相关规定,禁止员工接受媒体采访,一切以商标局公告为准。
黔北茅台镇
“川盐走贵州,秦商聚茅台”。
贵州西北部大娄山脉的一个斜坡上,有一座依山而建的古镇,名叫茅台镇。这座黔北名镇因1915年茅台酒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荣获金奖,而誉满全球。
如果不是“国酒茅台”过去10年在中国白酒市场和资本市场一骑绝尘的表现,或许没有多少人会真正造访这个坐落在贵州省仁怀市赤水河畔的偏僻西部小镇——茅台镇,虽然,早在1915年,“茅台酒”便已扬名世界。对于茅台酒厂而言,这意味着无法阻挡的财富。
于2001年8月登陆资本市场的茅台酒厂,上市之初市值不到90亿元,但如今已高过2000亿元。过去10年间,在销量仅增加了约500%的情况下,贵州茅台的销售收入增长了619%,净利润却增长了惊人的1440%。种种激增,换种计量方式则更加明确,10年前“出厂价”仅为185元/瓶的53度飞天茅台,如今已飙升至619元/瓶。
有报道称这是一家“奢侈品企业”才应有的增长轨迹。事实上,2011年11月已有消息传出,茅台将向世界奢侈品协会申报“奢侈品资格”,但后因舆论压力而放弃。不过,2012年1月,茅台酒仍入选了某机构评选的“全球十大奢侈品品牌排行榜”,并位列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