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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0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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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第1篇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0株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照砍伐树木的株数补植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者移植的树木应当保活3年。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地形、地貌,不可恢复原貌的,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损害城市绿地活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损坏树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贵树种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2篇

继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管制后,目前仅剩下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上浮幅度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11倍)。由此,关于利率市场化的讨论开始聚焦于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这一点。2014年3月1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甚至指出“存款利率放开最近一两年就能实现,这也是利率市场化中的最后一步”。

事实上,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并不是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要实现利率市场化,不仅需要放松政府管制、使市场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还需要具备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在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解除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以后,利率定价的确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这看起来似乎是利率的市场化,而实际上却未必。市场结构可以分为四种: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前两种市场结构所形成的价格虽然是市场化价格却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只有后两种市场结构所形成的价格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而市场化改革是指竞争性市场的市场化,试想如果利率由带有垄断或寡头性质的国有银行来制定,那么这一垄断价格实质上体现的依然是政府对利率的干预与管制。因此,仅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市场的竞争程度是形成市场化利率从而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条件,由竞争性的资金市场决定价格的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

二、中国银行业竞争不足的现状与成因

基于上述分析,银行业竞争程度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是否能够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评估当前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并考察其形成机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中国银行业竞争程度评估

从表面上来看,中国与美国的银行业结构极为相似,但实际上中国前五大银行(工农中建交)均为国有银行,政府对其具有强大的控制力,这是与美国的银行业十分不同的。如果将五大国有银行按一家银行计,中国银行业垄断力量不仅在绝对水平上很高,而且远远高于美国。从CR4指数来看,中国以资产、存款和贷款计CR4分别为75%、75%和78%,远高于美国52%、54%和48%的水平。HHI指数也反映了同样的状况,中国以资产、存款和贷款计HHI指数分别达到了4260、4170和4674,远远高于1800的判断市场垄断性的标准,更是高于美国855、874和723的水平。数据来源:作者根据Bankscope数据库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2中国银行业缺乏竞争的成因

(1)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受到各种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降低了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与活力

首先,民营银行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限制了一大批中小民营银行的设立。中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但并没有针对民营银行的相关准入法规。这使得新设银行均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无形中抬高了中小民营银行进入市场的门槛。

其次,由民营资本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转为村镇银行是少有的明确规定民营资本可进入银行业的领域,但对民营资本的限制依然很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四条(三)中明确规定需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并且,《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民营银行原本就少,民营资本也较为有限,要求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尽管是出于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但同时使民营资本失去控制权,实质上也形成了对民营银行和民营资本的限制与排挤。

第三,银监会对设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在政银不分的体制下自然对民营银行的进入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这实际上赋予了银监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实践中,银监会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其如何合理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的规范与约束,在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市场下提高了民营银行准入门槛。

(2)中国国有银行高管的特殊任职经历是导致中国政银不分的重要因素,使得各大银行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且很大程度上听命于政府

中国银行高管多具有在央行等重要政府部门工作过的经历,央行行长也均有担任商业银行行长的经历,这极易导致政银不分,使政府在银行业形成一定的垄断力量。例如,现任中国人民行长周小川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工作过,还曾担任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相比之下,美联储主席如伯南克、耶伦并未在商业银行担任过要职。央行行长与商业银行行长间的角色转换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行长会为了未来升迁至央行而“听命”于央行,另一方面央行行长由于曾任职于商业银行,使得商业银行在极大程度上会“服从”央行。

三、如何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

1在完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放开银行业对民营银行的准入限制

未来,政府应通过规范和完善民营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引入民营银行的力度。一方面,通过明确民营银行准入条件,限制银监会对民营银行准入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民营银行的审批,增强民营银行发起人对设立民营银行的可预见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和规范民营银行监管法规、破产法规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控制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破产风险的同时,增加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此外,需重视大型民营银行的引入以真正与国有银行间形成竞争。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阶段,中国不仅需要中小民营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需要大型民营银行去与大型国有银行竞争,从而形成真正的市场化利率。

2通过优化国有银行治理结构和管理层任命制度,增强国有银行的独立性,改变政银不分的局面,促进国有银行间的竞争

由于中国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所占份额过高,在引入民营银行的同时,增加国有银行间的竞争对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竞争程度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首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改善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意识。其次,改变由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选拔、任命银行行长等管理人员的制度模式,将行长的任命权交还给银行董事会,通过公平竞争真正选拔出有能力的管理人员,使银行管理人员由向上负责转为向下负责。最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将为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相关政策性贷款职责交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自主性,以促进国有银行的市场化和相互竞争。

四、结语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多层次绿化;城市绿化;立体绿化

不可否认,在现代化城市中,城市绿化在城市发展建设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从生态角度看,绿化可以维持大气层中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降低大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减少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减少空气中的灰尘和细菌,同时植物还有降低噪音,为动物提供食物、栖息地,改善局部小气候等重要作用;从环境心理学和环境美学角度看,绿色植物还能美化环境,缓解人们心理上的压力,满足精神需要。除了上述作用,合理的街道绿化能增进交通安全、城市绿地可供居民休息和活动、按艺术规则绿化城市可以改善城市景观,给人以美感,陶冶性情等。

1 当前我国城市绿化面临的困境分析

1.1 城市绿化养护资金匮乏 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绿化养护工作仍由政府承担,政府本身的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在城市绿化投资上的花费更是有限的,而城市的绿化却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政府的有限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很容易出现很多由于资金缺乏而绿化不到位,也或者绿化后不能进行有效的养护,最终使绿化工作一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

1.2 城市绿化的空间利用率低 现今,我国城市绿化侧重于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化,侧重于固定的场地绿化,此种绿化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占有大量的珍贵的城市用地,而且绿化仅限于地面层次,不能很好地利用城市空间区域。而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仅是有限地面的绿化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构建城市绿化的空间绿化思想,加大力度开发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空间立体绿化方法去弥补城市绿化的不足。

1.3 城市绿化出现地域性分布不均衡 近年来的绿化建设确实使城市绿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城市绿化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椐统计分析,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距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而专家分析,城市植被覆盖率在35%以上时,才能对气候变化有较强的缓冲能力,所以,我国的绿化水平从总体上还不能满足城市生态要求。还有就是我国城市绿化地域性分布十分不均衡,特别是各城市之间、城市的区与区之间,城市中心城区、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绿地率低下,提高和完善这些区域的绿化尤其重要。

1.4 城市绿化物种选择问题 目前城市绿化物种选择上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如重名贵品种轻一般品种,重人工造景轻自然景观,重草轻树,有的城市不顾城市规模,不顾绿化布局,在草坪与广场建设上片面追求面积越大越好;不顾当地地理环境特点,冷漠乡土树种,盲目引进外地树种等。跟风和盲从的现象表现突出, 尤其是行道树更甚。植物种类的单调, 易导致生态系统脆弱等种种问题。

2 多层次绿化在城市绿化中的优势分析

多层次绿化,主要指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他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面对城市飞速发展带来寸土寸金的局面,面对绿化面积不达标,空气质量不理想,城市噪音无法隔离等难题,发展多层次绿化将是绿化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多层次绿化的空间节约性 城市中由于建筑面积大,可用于绿化的面积少,如何在有限的绿化空间内,提高绿化的生态效益,是我们着力考虑和研究的问题,多层次的绿化空间是一个出路,应引起绿化设计者的重视。多层次的绿化,注意绿化空间结构多样性,除平面绿化外,还应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楼顶绿化、阳台绿化等,向建筑索取绿色空间,将成为现代城市绿化的途径之一。通过多层次绿化,形成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从而提高城市绿量。

多层次绿化的地域均衡性 多层次绿化从客观上打破了城市绿化的狭隘小圈子、小范围的概念,在范围上远远超过局限于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传统观念,它还涉及到社会单位绿化、城市郊区森林、农田林网、桑园茶园和果园等所有能起到调节城市生态环境的绿色植物群落,实行城乡大环境一体化绿化建设,形成“点、线、面、网、片”的生态绿化园林体系,逐步向国土治理,使之“大地园林化”,使城市绿化建设成为人类环境工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体系。

2.3 多层次绿化物种选择的灵活随机性 多层次绿化注意植物材料的多样性,要乔、灌、花、草、藤相结合,乡土树种和外来引进树种相结合,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喜光植物与耐阴植物相结合等,营造出多种类型植物混交的、趋于自然的、稳定的植物群落。这就使得在进行城市绿化的时候,既可以考虑到地方特色文化及物种适应性,又可以适当的引进外来物种,以弥补地方绿化物种的缺陷。同时有利于立体生态绿化植物群落的形成,发挥园林绿化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如怎样利用植物净化城市大气、改善小气候,防尘、防风、减弱噪音,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保护土壤、水系,保护自然景观;如何使绿色植物为居民创造安静、舒适、优美、有益健康的环境;如何使绿色植物能显示季相变化,把建筑衬托得更美观;如何使生态景观、建筑景观、文化景观既统一又富于变化等。

3 强化城市多层次绿化的措施。

3.1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保护绿化成果 我国城市人口众多,经济力量薄弱,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差,居民绿化意识低下等,这些决定了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绿化意识,增强自觉性与责任感。《城市绿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这些规定,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指明了方向和道路。现在有不少城市开展“城市绿化年”、“建设园林城市”“城市绿化达标”等活动,使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迅速提高,把加速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环境的自觉行动。

3.2 完善城市绿化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城市组团之间、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市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市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要在城市周边规划建设大型苗圃、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城乡一体,共同发展。

3.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城市绿化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包办企业,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园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在道城市绿化设计、施工上实施公开招投标及项目监理制度。在绿化植物引种、种苗繁殖、大规格苗木培育上充分发挥绿化植物科研所、植物园、大型专业苗圃、专业户的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在已建成的绿化养护方面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宣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养护,尽可能介绍城市绿化成本,实现“花少钱多办事”的政府执政理念。

3.4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治绿 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除国家和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颁布有关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广泛发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城市居民,制定各种城市绿化管理公约和管理办法,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城市各级政府可与有关单位、部门、居民小区等签定绿化管理责任制和合同,并开展城市绿化达标评比竞赛活动,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组织园林巡逻纠察队,加强对城市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园林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林业、工商、城管、交通、建筑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毁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坚决贯彻《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使依法治绿深入人心。

第5篇

一、背景分析

目前国家对绿化的要求已经从刚开始的简单扶绿变得越来越严格了,色彩、造型、舒适度、实用率等期望都在不断上升。

1.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带动绿化苗木市场。近年来,国家相继启动了“西部大开发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以及“林业六大工程”等重大项目,给绿化上游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无限的商机。

2.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种苗需求稳步增加。除公共绿地稳步增长外,各地居住区、单位、防护绿地和借地绿化也将快速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城市的非公共绿地的发展将会高于公共绿地的增长,城市绿地面积将迅速扩大。

3.道路绿化、城市森林建设种苗需求迅速增长。随着我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国家基础建设对于建设用地的环境和绿化越来越重视。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之后,各省(市、区)城市、道路绿化发展迅速,成为绿化市场发展的推动力。

4.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是绿化种苗产业发展的又一潜在市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小城镇的环境整治已经全面展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为绿化种苗产品市场的持续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

5.自从中国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后,绿化行业也在努力与国际市场接轨。目前,我国绿化行业在国际市场上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竞争力不够,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绿化植物开发力度不大,因此,这一领域在国际市场上还是很有发展潜力和竞争潜力的。

6.自从国家建议各省(市、区)“山川秀美工程”开始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绿化的潮流。

二、国家和部分地区绿化相关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二章第九条要求各省(区、市)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00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正式:已有北京、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新疆、内蒙古等18个省(区、市)相继颁布《国土绿化条例》。

《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到2015年,林木绿化率达到27%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2平方米,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3%,公路宜绿化率达到88%,铁路宜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87.6%。

到2020年,规划城市、乡镇、村屯和军事管理区绿化达295.4万公顷,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化45万公顷,乡镇建成区绿化60万公顷,村屯建成区绿化185.4万公顷。“十二五”期间,规划绿化面积达147.7万公顷。(具体内容见我刊网站http//)

1.上海:《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最低建设公共场所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35%,工业园区相关用地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占地总面积的20%,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20%,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25%。

2.山东青岛:《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城市旧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20%,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0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0.7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低于40%;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低于35%。

3.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第八条对绿地面积所占的比例作出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30%;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30%。

三、市场分析

1.目前在绿化市场上,大型工程需要大量达到一定规格的大规格苗木,因此,目前这类苗木市场价格较高,交易也很火暴。

2.销售建议:果岭草适用于大型广场,高档小区,生态园区,旅游景点,足球场等;黑麦草适用于普通小区,厂区;高羊茅适用于绿化厂区,公路边;百慕达和马尼拉等其他草坪草则适用于需要简单扶绿的地方。因此,可充分利用这些草类来发展客户,只有找对找准市场方能将自己的劳动变成财富。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7篇

紧紧围绕建设山水型新城镇的目标,坚持“增绿量、上水平、抓管护、出精品”指导方针,本着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街路广场绿化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小区绿化建设,使城镇绿化建设水平得到全面提高,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绿化格局,最大限度的增加绿量。

二、工作任务

(一)公共绿地建设。完成广场的绿化工程;完成移动公司门前、通信公司门前绿化工程;完成绿化改造任务;完成精品街路建设任务;完成东西旅游路补植任务;完成街路彩化任务;完成植物造型绿化彩化任务;完成绿化美化收尾工程。

(二)专用绿地建设。城镇内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家属楼院、物业小区的绿化,要按照年区建委制定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任务;居民区也要本着见缝插绿的原则,能栽一棵树,就栽一棵树,能种一株花,就种一株花。

三、责任落实

(一)区园林处负责两个广场、七块绿地建设,负责街路绿化改造、新植、补植、彩化及游园景点和植物造型建设。

(二)城镇内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庭院及家属楼院的绿化、彩化。

(三)住宅小区开发商负责建成小区和新开发小区的绿化、彩化。

(四)城镇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所辖居民区的绿化。

四、标准及时限

两个广场及七块绿地建设是年全区的重点工程,必须高起点、高标准,建成精品工程、标志性工程。此项工作要在月末前完成任务。

街路绿化改造、新植、补植要做到一街一品,一段一景,既要适当提高档次又要因地制宜,成活率要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要在月日前完成。

街路彩化要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花卉品种要多样化,颜色要鲜艳,不许出现死秧、断档现象。此项工作要在月日前分期、分批完成。

各游园景点建设、植物造型要在月末前完成。

各单位庭院、家属楼院已经绿化的要在年绿化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提高,要在增绿量、出精品上下功夫,苗木要提高标准和档次,草坪出现死块要及时更新。单位庭院、家属楼院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其中医院要达到45%以上,学校要达到40%以上,体育场馆要达到30%以上。具备绿化条件的单位要按园林部门的设计方案,月日前完成绿化彩化任务。栽植草花的必须栽植已开花的花苗。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单位,要在月日前摆放好花钵、花架、盆花。居民区绿化彩化要在月日前完成。

五、几点要求

(一)要加快进行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建委、林业等部门要对城镇的绿化系统进行科学细致地规划,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我区的绿化用地,保证城镇绿化的先进性和超前性。

(二)要实行“绿线”管理制度。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将城市绿地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要根据城镇现状予以界定“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侵占“绿线”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从严查处。

(三)要加强对城镇绿化美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绿化美化工作,要把加强绿化美化工作当作本部门的大事来抓。

(四)要加强城市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区建委要加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病虫害防治。绿化工程的成活率要达到95%要依法对树木移植、砍伐、绿地占用进行严格审批。

第8篇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