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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16 08:33: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物价管理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物价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

【关键词】物价部门,档案,管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档案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其档案管理工作更为重要。所以各级物价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对物价档案工作创新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建立健全物价档案管理制度,提高物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物价档案利用价值。作为一个县级物价局的档案管理人员,我对档案管理工作,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当前物价档案管理还明显地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程度还不够平衡。档案工作的重视很不平衡,少数物价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重视还不够,档案意识薄弱,监督力度不强,未能对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档案整理归档时间给予充分的保证,虽然有的物价管理部门把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也有专人负责抓落实,但真正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有效机制来抓方面还存在缺限。从我们检查中发现,有的物价管理部门重要的业务档案没有及时整理、装订、归档,移交综合档案室,而是放置在职能各科室。客观上讲,行政执法档案、重要业务档案放置在职能科室可以方便查阅利用,归入档案室保管给调阅利用确实造成不便,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不符合档案法规定。

2、档案室保管条件较差。多数物价管理部门还达不到档案管理要求,与整齐、规范统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少数物价管理部门将档案室变成了杂物室,设施设备老化,有的档案室设施设备不齐全,档案柜也五花八门不统一,比较零乱。个别部门档案室设防意识不强,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到位,使部分档案受到损害。档案室保管条件差的原因,从客观因素上看,有些物价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比较紧张,单独拿出一间房子作为档案室的确存在困难;而有些相对有条件的物价管理部门设置的综合档案室整体上也不规范;甚至有极个别的物价管理部门根本没有对档案进行保管,档案资料象垃圾一样堆放在某一角落。这样,势将造成档案资料的严重毁坏和遗失。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对档案工作认识不足,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够。

3、业务素质还相对薄弱。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还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档案人员要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最近的一次工作检查中竟然出现:有的物价管理部门的档案人员因一岗兼多职疲于应付日常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加上工作需要变动频繁和业务素质欠缺,直接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的物价管理部门的档案人员因业务不精,导致归档文件的整理、分类和保管期限划分等问题上不够准确,档案不按时立卷归档和未及时移交综合档案室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物价管理部门的个别领导和档案人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和责任性认识还不够,存在随意应付了事思想,对各科室必须要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思想上存在着为难情绪。有的物价管理部门领导对档案人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关心、支持、了解不够,使档案人员对本职岗位工作热情降低,给档案工作发展造成了许多制约因素。上述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档案工作循序渐进地开展,影响了档案工作为经济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

4、缺乏运用自动化对档案管理方法进行改进。目前,一般档案管理都是采用软件管理,物价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与提供利用远远适应不了档案网络化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手段的相对比较落后,给档案工作带来消极后果,主要是落后的档案管理技术跟不上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造成档案技术落后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缺乏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资金投入少,觉得不太有必要;二是目前档案资料并没有录入电脑,还按手工在进行工作,还没有得到有效运用。

二、针对以上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提出以下对策来解决:

1、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假证明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物价管理部门部门,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立即进行整顿。

2、增强对物价档案工作创新意义的理解和认识。档案工作创新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当前,在档案内容不断扩张的同时,存在着内容的陈旧性和档案利用的局限性,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作为档案工作者,要深刻挖掘知识经济时代档案工作新的内涵和特点,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开放的思维,适应今天的发展和变化,抓住时机,迎难而上,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去除旧的档案工作观念,使档案工作与时俱进。

3、建立健全物价档案管理制度。

⑴制定归档制度。归档制度应明确规定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原则、归档范围、文件的要求及归档时间,使其能够全面地反映档案管理情况,以便提供利用。

⑵安全保管制度。档案保管工作,是实现维护档案完 整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主要手段,安全保管制度必须充分考虑现有客观条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保管措施。

⑶建立档案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主要是利用档案的保密措施及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⑷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借阅制度应明确规定借阅档案时所应具备的各种手续及借阅时对档案保护等的要求以及复制、抄录、反馈登记等制度。

第2篇

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计划了。做好工作计划可是让你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1

时光飞逝,转瞬间已进入xx年7月份,回顾上半年,财务部全体人员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根据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现对xx年度下半年的工作作出如下计划

一、增强财务监督职能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活动进行制止,预防财务风险。在报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严格遵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予以退回,努力开源节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科学合理安排调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利用效率

1、加强并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强化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效率性和安全性,结合实际,重点加强对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分析与管理,尽可能地规避因政策变化带来的资金风险。

2、加强与各开户行的合作,搭建安全、快捷的资金结算网络;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合理筹措、统筹安排运用资金。库存现金管理方面,除满足集团公司日常开支外,要继续和各开户行协调,解决大额现金支取难的问题,保障各个项目在下半年秋收季节的大量现金需求。

3、加强对公司资金需求及回笼情况的分析,积极与公司生产经营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缺口,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提高项目融资贷款能力。为此,下半年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克服困难,做好老贷款的还旧续新;一方面要与银行方面保持积极沟通,争取条件优惠的贷款,降低融资费用。个人贷款方面,要及时支付到期本金及利息,维护公司信用,为进一步融资创造良好的平台。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目前财务部会计核算是在初步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已基本建立电算化为主、手工账为辅,电算化手工账相互印证的核算管理模式,较好的解决了手工核算中的计账不规范和大量重复劳动产生的错记、漏计、错算、重复等错误。下一步将继续加大财务基础工作建设,从票据粘贴、凭证装订、账证登录、报表出具等工作抓起,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细化账务处理流程,内控与内审结合,每月进行自查、自检,做到账目清楚,账证、账实、账表、账账相符,使财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为做好以上工作,要求全体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及教训,把财务核算工作做得更精细化,能够全面、细致、及时地为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翔实信息,并要从单一的会计核算向前端的财务筹划、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事后的财务分析转移,为公司领导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加强与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研究税收政策,合法避税增加效益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全体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加强与税务部门对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需特别关注的是省直地税上至局长下至专管员全部履新,税务方面的交流与沟通要重新开展。

五、组织全体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

财务部既是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同时更是一个信息部门,要求能够随时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和决策依据。在本职工作方面,全体财务人员兢兢业业,基本满足公司需求,但对比公司快速发展,还存在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财务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执行公司高层决策不力、综合协调能力亟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全面深入的学习财务知识,开拓视野,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财务管理意识等对财务全体人员十分必要。综上,下半年将通过每周部门工作例会、平时专题探讨、中财讯会计人员培训等内外结合的方式对财务人员进行在岗培训。进一步完善财务人员知识结构,培养一专多能、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意识的复合型财会人才。

六、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政策、经营方案的制定,做好参谋工作

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2

在一如既往地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推动规范管理和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订的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个人见意措施

要求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

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但是20xx年月底,继续教育教材全变,由于国家财务部最新公告:20xx年财务上将有大的变动,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科目》《新规范制度》,可以说财务部20xx年的工作将一切围绕这次改革展开工作,由唯重要的是这次改革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三、加强规范现金管理

1、做好日常核算、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里,我会谨记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严格保守公司的账目秘密。在自己的工作领域里认真工作,积极的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实现我在公司中工作的价值。

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3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更好地服务公司是财务科应尽的职责。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公司效益等方面我们负有很大的义务与责任。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总结,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提高,鉴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下半年工作中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及管理。随着公司管理的进一步深入,财务的管理职能逐渐增强。加强管理的重点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优点是责,权、利的统一原则,这样有利于调动财务部员工的主动性,要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切实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协调、事后有汇报。将内控与岗位考核结合,每月都进行自查、自检工作,逐步完善公司的财务治理体系。

2、主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搞好公司财产物资的清查与盘点。随着公司发展的蒸蒸日上,财务管理职能的日益显现,财务管理参与到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

3、迎接市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局的要求及工作计划,针对敏感问题先进行自查自改,本着责任心,用会计的敏感度,认真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交审计资料,确保提供的数据合理化,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预算管理,坚持费用预算管理算、控、降三字诀,在本质上从事后反映转变到事前控制、事后考核分析的管理上来,进一步细化了成本的责任单元和成本要素,规范成本费用归集管理流程,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4、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制度,持续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工作。

通过对这半年来的工作思考,有以下感触:

一、荣誉感、责任感、归属感是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度高涨的团队的基本条件。

二、责任心是作为财务人员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素质之一。

这一年上半年财务科的工作在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上半年全体财务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中都表现出非常的努力和敬业。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下半年的任务会更重,压力会更大,还有很多事情等待着我们,我们将以主动进取的态度、开拓创新的精神,完成下半年度的工作。为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完成做出更大的贡献!

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4

鉴于财务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下半年工作中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积极参与企业经营治理,搞好公司财产物资的清查与盘点。

随着公司的发展的蒸蒸日上,财务管理职能的日益显现,财务治理参与到企业治理的方方面面,使其更加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经得起各审计、税务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不断学习,以此提高部门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法律意识

随着各项财务、税务的新规定不断出台,财务人员还需及时针对专业知识方面加强培训。尤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务部应多加培训,进行学习、讨论,争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将公司财务人员培养为不仅能够做好资金收付工作,还能够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增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迎接国税稽查的检查。

7、8月份,国税稽查将按计划对公司20xx年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针对敏感问题我部门先进行自查自改,确保提供的数据合理化,统一口径,提升会计信息报告精细度,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成20xx年预算初稿编制工作。

根据集团历年要求,在10、11月份会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初稿编制工作,根据公司的运行方式,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对公司的各项费用认真调研和测算做好初稿的编制工作。

最后,财务部的工作并非独立的,离不开各个部门的配合,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发扬兄弟人的精神,为完成下半年度的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财务部下半年工作计划制定5

上半年转眼就过去了,下半年即将开始,结合当前形势,制订20xx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痕迹管理

加强科室核心制度的建设,规范痕迹管理,对原有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财经纪律、财务纪律的内容,并定期检查落实,增加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收费清单制度、医疗费用投诉制度。

2、加强医院成本核算工作

积极探索医院成本核算的路子,向兄弟单位学习,借鉴学习医院成本核算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医院成本核算工作。以全成本核算为基础,以效率指标为前提、质量指标为核心、行为指标为标志、经济指标为杠杆,对各临床专科、医技科室、机关职能部门和后勤组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实施院、科二级全成本核算,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使各临床、医技科室通过加强本科室成本管理和提高科室的两个效益,从而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医院各项任务。

3、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加强对医院收费项目和价格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必须按照国家物价政策执行并派专人管理,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依法收费。提高对价

格收费工作的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深入科室了解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情况,及时解决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打出清单,考察其合理性,对不合理收费及时纠正,确保合理收费,降低医疗费用。

4、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凡是资产都应该为医院带来效益。20xx年,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我们应加强闲置资产、报废资产处置工作,针对医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报废制度。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设备科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防止设备的闲置,加强设备验收和后续检查工作,确保设备出入库的质和数量真实,完整。建立盘点清查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医院固定资产的流失。

5、明确责任,从严要求,积极抓好会计从业人员职业

道德素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抓好财务行风建设。继续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使本院财务会计工作再上新台阶,通过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会计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扎扎实实的把医院的财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现有财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同时选拔引纳

相对优秀、有会计基础的人员加入财务队伍,实行优胜劣汰,增强医院财务队伍的实力,为医院的经营稳定打牢基础。

2、加强理论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宏观经济管理意识。使财务人员从仅仅应付日常业务的工作状态得到改变,充分认识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复杂性,培养超前意识。

3、加强医院经营财务分析培训。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为目标,培养会计从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的事前预测、事中分析和站所基础财务分析工作。

6、做好内部财务预算

建立资金管理体系,通过全面预算,充分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对资金流量的严格控制。实现审批一支笔,严控收支两条线,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各部门、各渠道的资金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所有经济实体都要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集中收入,调剂使用,以确保医疗、药剂、基建,后勤资金的需求。内部财务预算是医院对有计划的经济往来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单位内部预算不仅仅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单位对整体工作的安排。正确编制预算和财务预算管理是医院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是医院在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医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7、正确预测各项收入

及时了解医疗市场动态,正确预测各项收入。收入是支出的

保证“量入为出”是预算的基本原则。要想把预算作得科学、准确、切合实际,就要对医疗市场行情、动态进行充分的了解、预测。特别是对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要吃透、弄清,正确估计市场形势,除国家方针政策对医院的影响外,市场动态、行情、过去的经验、医院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设备增加带来的效益等,都要记入财务预测中,进行预测、分析,尽量把各项收入算准、算细。只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才能保证支出的落实,否则,所谓的预算将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价值,不切实际的预算及预算的失误会影响医院整个经济计划的落实,因此,高质、合理的做好预算,准确预测资金收入,对合理运用、安排有效资金的实施、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面了解医院工作,尽可能把预算做到项目上,按照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对一些大项支出做精心安排,确实无法得到落实的要向领导说明资金的筹措方式或建议不安排。非安排不可的建议减少其他项目开支。预算的制定者要对医院需办的事情做到心中有数。编制预算的目的是控制支出,随着预算指标的下达,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改变不顾资金供给情况,随意向财务部门伸手要钱的局面。在编制预算前,各科室要根据年度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的增减、开支标准,以及年度的门诊、住院部预算工作量,新开展的医疗项目,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医疗收费标准以及药品价格变动的情况,

编制收入与支出的概算。最后由财务部门汇总测算,编制总的收入支出预算。

并按两个层次划分:

①医院正常运行费用;即人员经费、药品、卫生材料及其他材料费用、水电费、电话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②专用费用:即有关的医疗器械,设备的购置及基础设施等公用经费。对不合理的支出结构要进行调整,实现医疗资源的科学配置,促进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

8、加强和完善医院内控制度

第3篇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