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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12 17:11: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投资性房地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投资性房地产

第1篇

【关键词】投资房地产;财务风险;度量

投资性房地产,顾名思义,就是为投资目的而不是自用(消费)目的持有的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主体是企业(包括公司),规范的对象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的形成机理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它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投资者持有的其他资产。这一点使得本文能够单独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在不同的理财环境和理财阶段,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各不相同,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也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形成不同的财务风险类别。当用现金流量来评价特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时,现金在不同阶段流入流出的不确定性就表现为不同的财务风险类别。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经营风险和筹资风险。经营风险是无法实现预期资本价值的可能性,筹资风险是到期无法履行资本清偿义务的可能性。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是经营风险与筹资风险的统一,其形成过程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经营风险和筹资风险是基于不同视角对财务风险的具体描述,是财务风险这一问题在不同阶段的两个表现。经营风险是从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无法实现预期资本价值(即租金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可能性,持有阶段的运行费用与投资性房地产的经营密切相关,因此运行费用作为负的现金流入考虑。筹资风险是从现金流出的角度反映到期无法履行资本清偿义务的可能性。经营风险是筹资风险的根本原因,是财务风险的关键主导;筹资风险集中体现了经营风险的后果,是财务风险的集中爆发。

二、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对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管理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趋势,并密切联系房地产市场景气循环。

首先,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把握经济趋势、了解所处房地产景气循环周期及其阶段。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应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并对收集的初始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形成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自己收集信息的成本过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是应该关注有关研究机构的各种信息,建立适合自己的信息管理档案。

其次,根据收集的风险初始信息,结合具体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情况,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利用成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识别和度量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为风险决策和控制提供条件。风险识别,既要正确判断一项财务活动中存在什么风险,又要找出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

最后,根据风险度量框架的指示,针对租金收入、营业费用和筹资结构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将防范放在第一位,综合采取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自担的控制措施。

三、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度量

财务风险度量,是通过计算相关指标或建立模型对识别出的财务风险从量上进行估计,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对客观经济环境的敏感性,要求投资者能够使用经济指标从宏观上对其财务风险进行把握,同时,财务风险的度量最终应落脚于财务指标的灵活分析与运用。为此,笔者将从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两方面来构建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的度量框架。

(一)经济指标

描述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经济指标有许多,如价格、租金、租金增长率、交易额、空置率等等。这些指标都可以衡量房地产景气循环及其周期,而且统计数据也较为容易获得。但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的度量指标,笔者认为空置率是最优的量化指标,原因如下:

首先,“空置”是财务风险的直接体现。空置本身就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经营不善,是财务风险的首要导火索。

其次,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它是房地产市场状态的指示器。

再次,空置率是一综合的指标,其高低会影响价格/租金的变化,对价格/租金产生调节作用。

最后,分析空置趋势还有助于确定潜在项目的“稳定使用率”。(二)财务指标

现金,既是资本又是报酬。财务风险管理的出发点是资本增值,落脚点是减少损失获得报酬,最终都由现金来反映。因此,财务风险管理应以现金流量为基础。

1.投资性房地产现金流量分析

从物业持有者的角度,投资性房地产现金流量分析应采用股权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包括流出量和流入量。投资性房地产的现金流出量(投资成本)主要是初始投资(包括购买价格或建造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现金流入量(投资回收)包括税后现金净流量和税后处置收入。

首先,初始投资=购买(建造)价格

-债权人投入+其他购置成本。

其次,税后现金净流量。税后现金净流量是物业持有者在投资持有期间每年的现金流入量在抵减经营付现成本、债务支付和所得税后的余额。

最后,税后处置(销售)收入=销售价格-销售费用-未偿还债务余额-应纳税额。

2.NPV决策与期权

净现值NPV是用来评价长期投资项目可行性的传统财务指标。NPV决策的基本思路是:

将投资方案的现金流出量和项目完成后每年的现金流入量进行对比,确定现金净流量(投资收益),据此评价方案的可行性,或可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为最终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若只有一个备选方案,NPV为正时,可对其进行投资,反之则放弃该项目;若有多个备选方案,且方案之间是互相排斥的,则选择NPV是正值中的最大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投资者可使用净现值(NPV)法对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做出预测。当净现值为正数时,偿还本息后项目仍有剩余的收益,风险较小;当净现值为负数时,项目的收益不足以偿还本息,风险较大。

3.财务预警指标测度系统

财务预警指标测度系统的实施步骤为:设计监测指标——测算监测指标的预警临界值——设置警限和警度——测度监测指标的实际值——比较实际值与临界值,根据预设的警限,预报警度。

(1)设计监测指标

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筹资风险。相应地,预警指标也分为经营预警指标和筹资预警指标。具体指标设计如表1所示。

表1中的某些指标解释如下:

营业净收入=潜在的租金收入-空置和欠租损失+其他收入-营业费用

实际租金收入=潜在的租金收入-空置和欠租损失

房地产年均价值=(年初房地产价值

+年末房地产价值)/2。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样,当投资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房地产价值有可能会产生波动,所以,要使用平均值。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2)设计预警临界值

预警临界值是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剥离和计算而得到的判断有无警情出现的财务数据。房地产的地域性及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敏感性,决定了其预警临界值的设计是财务预警指标测度系统的一大难点。笔者通过先设计各子项、母项指标的预警临界值,再分别代入各监测指标的计算公式,从而求出各监测指标的预警临界值。各监测预警指标中的子项、母项预警临界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净收入的预警临界值=前三年平均还本付息额+前三年平均所得税额

实际租金收入的预警临界值=(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1%)×房地产年均价值的预警临界值

房地产年均价值的预警临界值=负债的预警临界值+平均净资产的预警临界值

应收账款的预警临界值=前三年税后现金净流量不为负数的应收账款平均值

平均净资产的预警临界值=前三年税后现金净流量不为负数的净资产的平均值

债务总额(负债)的预警临界值=营业净收入的预警临界值/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3)设置警限和警度

以预警临界值为基准设置警限,警度是指警情的程度。直接用监测指标的实际值与预警临界值作比较,结果是绝对数,不便于设置警限,而应该选择使用指数(比较相对数)来设置警限。

各监测指标的预警指数=(本期监测指标实际值-本期监测指标预警临界值)

/本期监测指标预警临界值

一般来说,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则表示安全系数,投资项目的该项监测指标所反映的内容无警;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则为预警指数,投资项目的该项监测指标所反映内容的警情随着预警指数变小而越来越严重。如果监测指标为区间型变量指标或为愈小愈好型变量指标,需将上述指数公式的子项的被减数与减数互换位置。

【参考文献】

第2篇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二、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00

综上所述,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但公允价值模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模式会对财务报表带来不同影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但因不计提折旧会导致税前扣除额减少,所得税由此增加。因此,在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后续计量模式。

第3篇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将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出租建筑物收回自用。在出租收回前,该建筑物账面原值为800万元,其中成本7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如果转换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840万元,则甲公司做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84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

如果转换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8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做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78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二)作为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以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为例来说明:

[例2]假定乙公司作为存货的写字楼改为对外出租后以公允价值计量。20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账面余额为650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8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2008年4月租赁期满,乙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8年6月以7400万元价格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

乙公司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7年4月15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8000000

贷:开发商品 65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0

(3)2008年6月出售

记录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7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4000000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70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8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将转换时计人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

二、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当日将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虽会存在差额,但这种差额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不会引起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也不应计人当期损益。例1中,由于该建筑物的用途由出租改为自用,导致该企业的当期利润增加了40万元(或减少了20万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必然给企业通过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随意操纵利润提供机会。

(二)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对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设置会计科目应符合同一性,相应的会计处理应对等。即不能因为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当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二者的差额却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问题上述例2的会计处理表明,乙公司2007年末由于房地产升值计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200万元并未在年末结平,而是待该房地产处置时,才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结转计入了2008年6月的“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损益类科目,是当期损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于会计期末将其累计发生额结转至“本年利润”,期末一般没有余额。上述例2的会计处理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作资产负债表科目,致使2007年末该科目还保留余额,直到2008年6月处置时才结转至“其他业务收入”。

三、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建议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会计处理建议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当日,建议将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利得,即将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样,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是已实现的损益,不能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会影响当期利润。待处置时,未实现损益实现了,从而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利得(或损失)。承例1,根据上述建议,如果转换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840万元,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84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

如果转换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8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作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78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二)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建议建议对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会计处理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遵循对等性原则。转换日,不管是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对二者差额的处理最好采用同一科目反映。这样的处理思路,可以准确计量由于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所产生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二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属于利得(或损失)范畴,由于该经济利益的流入目前尚未实现,需待到处置时才能实现,因此不能将该利得(或损失)归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而要将它归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不论公允价值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三是遵循一致性原则。不管是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还是转换后的公允价值变动,经济实质是相同的,因此都不应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应作为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承例2,根据上述建议,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7年4月15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8000000

贷:开发商品 65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3)2008年6月出售

记录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74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4000000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70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8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同时累计计人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4篇

内容摘要:新会计准则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其实施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公允价值模式的引进稳固了净现值(NPV)估值方法在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 盈余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者投资观念的变化,房地产投资逐渐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规范房地产投资行为的会计操作,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专门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细则。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产生的背景着手,重点剖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相关企业会计处理及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产生的背景

(一)房地产投资的普遍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持有房地产的目的用途越来越广泛。除了将房地产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场所或作为存货对外销售外,不少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等活动,甚至作为主营业务活动。房地产计量的准确性关系到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因此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运作,是加强房地产投资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旧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不合理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我国原来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没有专门规定,很多企业直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以处理,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提取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而且经过若干年以后,它们的市值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甚至高出其账面原值数倍,显然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将投资性房地产不加区分地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看待,进而采取历史成本计价,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和有用性的原则。

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新准则第3号明确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具体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由此看出,投资性房地产既不是为了企业自身使用,也不是为了出售赢得利润,而是为了在租赁市场或投资市场获取租金收入或资本增值收入的房地产。要判断一项房地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图1步骤进行。

首先分析判断该项房地产是否属于可供出售的房地产,若是,则界定为商品性房地产,按照《存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若不是,则进入下一步。分析判断该项房地产是否属于自用的房地产,若是,则界定为自用性房地产,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若不是,则可以界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1.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二章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初始投资只能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并分别对外购、自行建造及其它方式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会计核算时,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

2.后续计量。新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成本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分别适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无需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最终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见表1。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四章相关条款对企业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在成本模式下,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只需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即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如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相反地,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核算见表2。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五章第18条指出:“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条规定为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规范。和固定资产处置一样,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相关会计处理见表3。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影响

(一)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两个前提条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五个要求,以及规定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不可逆转换,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行业操控利润的随意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用性,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新准则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境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与境外市场的可比性,无疑有助于境外投资机构对A股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有效评判。此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出企业高级管理层履行责任的信息,检验其作出继续持有或已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决策的恰当性。

(二)有利于稳固NPV估值方法在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地位

随着近年来投资性房地产的逐渐增多,尤其是人民币升值以及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必然会诱导市场更多地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并使NAV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此外,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模式的选择,特别强调“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这一要求排除了采用其他财务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可能。因为其他财务估值技术往往包含若干假设,与参照活跃的市场交易价格相比,会带有较大的主观成分,易产生争议。可以预期,新准则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构成长期利好。

(三)为房地产行业实施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通过对新准则有关条款的进一步解读,可以预测该准则未来很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原因在于:第一,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标准比较模糊。第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是一个难点。第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容易导致虚增利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应用,投资性房地产

一.引言

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已经达到投资性的发展,借助《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探讨出了两种计量模式,即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对于这两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模式引入了资产评估,并把资产评估定为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主要方法和依据,保证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事业的得以持续性发展。下面,结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和计量模式,作者对资产评估业务在房地产计量中如何应用作了详细的论述。

1.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背景

为了紧跟进及发展的步伐,我国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内会计准则),使得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会计核算能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内的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的会计准则里的相关一些规定,并且有限度的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有效创新。它主要是:首先把投资性的房地产从固定的资产或无形的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在会计报告中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内容有所区别。国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为资本增值而长期持有的土地(正常经营中持有短期出售的土地不包括在内);未来用途尚未确定的土地;主体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准备出租的空闲建筑物。在国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也可以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

“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表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表述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助于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这是大部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首选。

二、资产评估如何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里应用

1、分析评估的对象

为了能使投资性的房地产资产评估的行为越来越规范,以保证其的准确性,企业会计准则就投资性的房地产评估的对象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规定投资性的房地产资产评估的对象需要和会计的准则保持一致性,就是出租建筑物的使用权和预备出售建筑物的使用权。只有以上两个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投资型的房地产评估的范畴,其他的建筑物的土地的资源都不属于其地评估范畴,也不是主要的评估对象。

2、评估的方法

目前国内所使用的投资性的房地产评估的方法并不少,常见的有基准价调整法、成本法、路线价法、市场法等,但如果只看评估所取得的效果,这些方法虽然有他的可行性,但是并没有完全适用,所以人们一直在研究新的资产的评估方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据有关方面的指导建议,提出要评估投资性的房地产之前要对评估的对象进行充分了解,了解了实际的情况以后,再根据数据的来源探索、优选评估的方法、或者资料收集等方式来准确的进行有效评估。 如今已研究出来了五种新的投资性的房地产资产评估的方法,分别是市场比较法、收益乘数法、直接资本化法、现金流折现法、租期和回收金额折现的方法。本文主要介绍了三种方法。

(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在实践时,需要首先对近期出现在房地产市场上的企业,和待评估的房产类似的房产,并且对它的价格进行了解,把这些都作为参照,把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完成之后,需要把对比之后得到的准确结果与待评估的房产与参照物之间不同的地方进行再次分析,在分析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对评估房地产作出合理调整,然后确定好待评估的房产基准日的价值,结束资产评估。

(2)直接的资本化法

直接的资本化法属于收益法中的一种,就是说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收益每一期都是相等的,收益通过年金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收益在未来是没有限期的。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之下,用待估房地产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得出的数字就是待评估的资产的价值。当然,预期收益的种类很多,可以是净租金、毛租金、潜在的毛收入和有效的毛收入,以及净收益。

(3)收益乘数法

收益乘数法是把待估投资性房地产未来某一年的某种预期收益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得出其价值的方法。它属于直接资本转化法中的转换形式。

三、各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1.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事项

(1)市场法评估应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手机较多的交易案例来进行认真的审慎分析。在进行交易案例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其可比性,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交易的情况、租约条件和区位状况进行重点分析。

其次,建立比价基础,明白每个参数的含义,交易情况、对像的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以及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相关方面的比较因素来细致分析。

2.收益法评估注意事项

(1)是要了解待估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益和相应费用,比较两者是不是相匹配,来确定合理的净收益。

(2)注意待估房地产的现有租约条款,比如租金、续租条件、租期等等,分析它对公允价值造成的影响,评估的人员需要注意租约是不是合法而且有效的,并了解其的实际履行状况。对真实而且合法的租约,必须有它一定的认识,切不可马虎大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投资型的房地产计量已经把资产评估作为其的一个主要的途径,在进行房地产的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到底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有多重要,这篇文章便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与分析,分析得到资产评估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重要意义,希望对我国日后的相关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张丽雅.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应用研究分析[J].知识经济,2014,(19):75,77.

第6篇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做出了规定,并在该准则中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本文主要是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许多单位有了一些闲置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随着这几年房地产行业的繁荣,这些单位把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用于出租或准备待高价时卖出,以获取较高收益。这种房地产,既不同于企业的自用房地产,又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具有为增值而投资性质的资产,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前的会计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反映,而是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核算,那么实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就必须把这类资产单独反映。为了规范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以下仅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1.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作为一个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该程序使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入账簿和财务报表,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的信息。确认需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哪些经济事项及其影响需要进行确认,即确认标准问题,FASB No.5为此提出了四条基本确认标准:可计量性(即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计量)、可定义性(即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可靠性(即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相关性(即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何时进行确认,即确认时间的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应注意的问题

(1)自用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持有但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

1.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对企业原来已记人“固定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记人“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照房地产用途改变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方法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应当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应当计人当期费用。

2.投资性房地产的日常核算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可能会允许企业选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进行计量,因此,日常核算分为两种:

(1)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每个会计期末,应把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进行对比,如两者相等,则不做账务处理;如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成本模式计量。当取得租金收入时,借方记“银行存款”等,贷方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或应摊销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如是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如是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3)房地产的转换。当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借记“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停止自用,拟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做与以上相反的分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存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相应地由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借记“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3.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或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清理时,成本模式下: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公允模式下: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货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分析

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

3号准则还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必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从而减少了企业当期费用,相应增加了利润。此外,近年来房地产总体大幅增值,采用公允价值可以增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重估增值收益虽无实际的现金流入,但亦构成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能对财务报表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是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仍决定采用成本模式。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如下:

(1) 采用公允价值条件严格。3号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类似或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由此可见3号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2)采用公允价值加大利润波动幅度。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只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会加大企业利润波动,增大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

(3)采用公允价值加剧净利润与现金流背离程度。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是财务报告目标从偏重经营责任观到偏重决策有用观的转变,在这种财务报告目标下,会存在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的情况。在资产负债日,当投资性房地产发生重估升值之后,企业将这部分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但在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前,是没有相应现金流入的,这无疑加大了企业利润分配的难度。

四、全文小结

现阶段,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已备受一些企业的青睐,在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近年来,这种投资行为也逐渐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流行,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如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却是会计准则需要规范的一个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陈秋金.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商业研究.2002.3.

第7篇

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财政部科研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特聘会计顾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先后出版个人著作10余部,公开40多篇,为国内新会计准则应用的知名专家。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引入有利于反映我国企业房地产的实际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贡献情况。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界定、后续计量模式如何确定是当前企业在应用该准则时普遍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

1.如何准确界定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2007年年报和2008年半年报的情况来看,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绝大多数属于出租建筑物。企业在将出租的建筑物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重点关注一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出租房屋的产权问题。企业将出租的房屋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必须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并且出租采用的只能是经营性租赁方式。企业应注意以下两个特殊情形:①对于哪些房屋已抵押等产权模糊或不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则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②对于拥有独立的房产证但没有土地证(集体产权)的房屋出租则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闲置厂房、仓库的出租问题。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出租,由于闲置的厂房、仓库通常不属于有活跃市场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一般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外,如果仓库提供的是专业的仓储服务,则收取的是保管费和服务费,这和仓库出租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3)房屋的部分楼层或部分房间的出租问题。房屋的部分楼层或部分房间对外出租,如果出租的这些楼层或部分房间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则应当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则仍然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开发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2.如何理解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从上市公司披露的2007年年报来看,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时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仅18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2.86%)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2008年金融街(000402)和昆百大A(000560)变更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尚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主要原因就是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前提条件很难同时满足。企业要找到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活跃市场,确实很难。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在极少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企业仍应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也进行了规定:“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换的价格。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3.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何处理?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企业需注意的是,原转换日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出时不得调整“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调整“其他业务成本”。

【例析】某公司与英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英达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6月10日。2008年6月10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原价为2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4000万元。2008年6月10日租赁期届满,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248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假设该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①2007年6月10日,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20 000 000

累计折旧6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20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 000 000

②200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000 000

③2008年6月10日,收回并出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248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 000 000

其他业务成本 14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2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 000 000

第8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企业率先执行。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格外引人注目,它使会计信息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由于大部分地产企业在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成本都非常低,从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价值被低估现象。在目前房地产价值大幅度升值的背景下,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以给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一个价值挖掘的机会,提高企业的价值。另外研究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只关注企业净利润的变化情况,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缺乏敏感性,因而利润最大化就成为评价企业价值的重要标准。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攀升,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得到大幅提高,为企业的再融资产生积极影响。因而此前普遍预计新准则实施后很多企业会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以来地产股价格连续翻番,也与此预期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新准则执行已半年有余,随着2007年中报的陆续公布,除绿景地产等个别地产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不愿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笔者试图从六个方面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1评价公允价值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同时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以及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公允价值模式虽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但是由于相关市场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目前情况下还很难满足新准则所规定的两个条件。新准则要求企业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是说不允许企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考虑到不同的房地产有着不同的地理位置、楼层和朝向,要对每一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其实并不容易。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是否恰当、所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仍就是一个难点问题。在现阶段综合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要严格执行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

2税收成本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在原来的成本模式下,投资性物业每期要提取折旧或摊销,使当期的账面利润减少,但是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列支,因而起到了抵税的作用。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便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当以资产负债表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固然可以减少企业当期费用,起到提高账面利润的效果,但是原来折旧或摊销的抵税效应的消失而引起的税负担的加重,也成了不少地产企业的一大顾虑。由DFC模型分析可以发现,若仅考虑折旧抵税效应的推迟,将使新建投资性物业的DCF估值降低至少8%,基于50%的负债率假设,股东权益将减少16%,这说明企业实际真实价值可能会受到损害。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7月推出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虽然明确了投资性房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税,但是从长期来看,仅仅是将这部分实际并没有现金流入支撑的账面收益应承担的税负滞后了,在处置期间仍旧会使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增加,减少企业的价值。

3公允价值模式会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等考评指标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上调放贷利率、“国六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宏观调控,使得不少地产企业的资金流普遍紧张,因此部分地产企业纷纷求助于通过资本市场定向增发新股筹集资金以满足其资金方面的需求。然而证监会在《关于上市企业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对上市企业增发新股条件作出了规定:即要求上市企业必须在最近的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虽然能够享受房地产升值带来的收益,并在会计政策变更之时企业的净资产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然而净资产增长的速度往往跟不上收益增加的速度,影响当期甚至后期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所以大多数上市地产企业不得不在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特别对那些高负债、资金需求极其强烈的地产企业来说,这更是一个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另外,净资产收益率往往也是衡量管理层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对那些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经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因而他们在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这一问题上也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4公允价值模式具有不可回转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可见,企业一旦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就很难再调回到原来的成本模式。因为企业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则说明该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也能从活跃的交易市场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信息,倘若此时再转回到原来的成本计量模式,显然不会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能更好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正是由于计量模式的不可回转性,使得大部分地产上市企业不敢轻易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而仍处于观望态势。

5公允价值模式使企业业绩波动加大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变化,可以使企业隐性价值显性化,使报表更为国际化、合理化,但并没有改变企业真实的内在价值。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片涨势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确能增加企业的资产和利润;但是,一旦房价下跌,无疑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账面损失,这就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处于经常性大幅波动之中,增加了企业业绩和股价的不稳定性,给资产和利润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对于周期性行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业绩的不确定性会尤为突出。

6投资性房地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率不大

实际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仅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而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即使对投资性房地产实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业绩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但是却会给财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如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使企业花费在会计和审计上的成本提高。因此,只有拥有大量持有型物业的企业才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动机或必要性去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能增加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引导市场给一些原来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的企业创造一个价值挖掘的机会,使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上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公允价值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被市场接受的过程。可以预计,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市场会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公允价值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