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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9-27 22:08: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竞业协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竞业协议

第1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

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

第2篇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3篇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①然而,现实中,竞业协议仅规定雇员的竞业义务,而根本未约定竞业补偿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立法界、司法界及学术界都必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竞业协议效力会产生什么影响?各地对于上述问题的意见不一,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第13条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具有约束力,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江苏意见”)第13条第1款则认定无拘束力。实践中也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例如在潘志刚与广州贝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以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不具有约束力;②而在贺礼华与上海仟代中田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则简单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由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仍具有约束力。③遗憾的是,学术界对此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和思考,从而未能与司法界形成良性互动。本文拟通过整理与分析我国各级法院有关离职竞业禁止的判例,总结司法界对该问题的回应与变迁,结合理论学说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或指导意见,探究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提供稳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理依托。

    二、司法界的见解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司法判决至少可以大体反映法官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形下,这些由法官基于现实案情作出的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判决文书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向问题解决的研究进路。笔者以“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为检索关键词,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上公布的自1998年至2010年和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数据库上公布的自2006年至2010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有关离职竞业禁止的152份判决书中,筛选整理了43宗符合本文研究对象的典型案件。尽管所获得的案例仍有可能有所遗漏,但在现有研究条件下,这种系统考察司法案例为制度完善提供法理支持的研究方法和由此所得出的结论仍具有价值。

    迄今为止,司法界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竞业协议效力的影响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但笔者对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案件进行归类梳理,基本概括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一,无效说。该类案例有28件之多,几乎覆盖了所有劳动争议相对集中的省市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江苏和浙江。这些案例认定竞业协议无效的共同理由是未约定经济补偿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平等原则。第二,有效说。与无效说针锋相对的另一主要观点是有效说,总计有15件案例,主要以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竞业协议有效。为便于观察分析,笔者对无效说和有效说的案例制表如下。④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选登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审结的一宗有关离职竞业禁止的典型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⑤本案的纠纷并不在于未约定竞业补偿,而在于约定的竞业补偿远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但法官通过“法律续造”,认为“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观点被总结在裁判摘要中。

    目前,无论是从数量上来看,还是从代表性上来看,“无效说”在司法界均居于主导地位。一些地方出台的意见亦采纳无效说。加之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地方法院案例似乎也倾向于支持无效说。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不假思索地选择“无效说”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呢?

    三、司法界见解的扬弃——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0条明确指出:“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虽然该指导意见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但其道明的设计竞业禁止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正确思路仍然具有价值。基于该思路,笔者在对判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地方法规、意见,综合权衡无效说和有效说的利弊,认为目前采取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的法律设计为妥。这有着多重理由,试分述如下。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表1和表2的信息充分反映了实践中离职雇员因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而普遍违反竞业协议的现实。除在两宗个案中雇员自觉遵守协议之外,⑥其他所有案件的纠纷均缘于雇员离职后即以自营或他营的竞业形式侵害原雇主的商业秘密。雇主不约定经济补偿的行为固然值得非难,但正如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认定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会导致失去法律设立竞业禁止义务的意义,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⑦鉴于雇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普遍现象,笔者认为,目前应以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有效为妥,这样不但可以增强竞业协议对离职雇员履约的“震慑力”,而且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可以衡平劳资双方的权益

    该法律设计可以充分兼顾劳资双方的权益并克服采无效说和有效说的司法案例所存在的不足。认定竞业协议有效能够改善其在现实中对雇主权益保护不足的状况,不仅可以有力遏制上述雇员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的普遍现象,而且有利于雇主借助竞业协议加强保护商业秘密,从而间接避免“维权难,胜算低”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⑧认定有效并同时确保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单务、无偿的竞业协议 ,⑨也可以弥补无效说导致竞业补偿请求权基础丧失的法律缺陷,避免那些有侵害意思自治原则之嫌的采有效说的案例,即法院在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的情形下,以近乎拟制的方法为雇员“创造”竞业补偿请求权。⑩既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有效避免讼累。

    (三)存在一定的“地方立法”基础

    下述意见和纪要不全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地方立法,但由于其代表目前劳动争议集中地区的司法实务意见,其参考意义不容忽视。《深圳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第17条第1款第2句、“上海意见”第13条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北京纪要”)第39条第1款均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有效并赋予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11)与持有效说的地方意见旗鼓相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广东意见”)第26条第2句、(12)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浙江意见”)第31条第1款、(13)和“江苏意见”第13条第1款(14)均认定无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意见”与后两省严格认定无效的意见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笔者认为,从其“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义可以看出“广东意见”试图通过给予雇主一定的“补正”期限使竞业协议符合法定要件而有效,其潜藏的不轻易认定竞业协议无效之意溢于“文”表。基于以上调研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地方的主流意见是不轻易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尽量从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肯定其效力并赋予离职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因此,笔者的“法律设计”有一定的“地方立法基础”,存在被接受和推广的可能性。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原理,原则上竞业协议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成立即生效。笔者认为,从学理上分析,该法律设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之不相冲突。

    1.根据《劳动合同法》不能得出无效的结论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未将“约定经济补偿”规定为竞业协议的生效要件,因此不能简单据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同时,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因为该调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协议,竞业禁止作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其约定形式即无论竞业条款是规定于劳动合同之中,还是以单独协议存在,均不能抹杀其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鉴于该独立性,“浙江意见”第31条第1款以未约定经济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而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

    2.依据《合同法》也不能得出无效的结论

    首先,就作为必要之点的经济补偿未达成合意并不必然导致竞业协议因不成立而无效。通常来说,当事人就必要之点未达成合意时,合同不成立。(15)然而,早有德国学者和判例对此作出限制性解释,认为即使当事人就合同必要之点未达成合意,合同也可以成立,但前提是当事人仍有受合同拘束的意思且该漏洞事后可以通过法律或法官得到填补。(16)这种在必要之点可填补的基础上尊重意思自治而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处理模式对我国法律而言并不陌生,且已得到印证,如《合同法》第159条并未认定未约定价款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可以根据该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事后确定价款。《劳动合同法》第18条也没有简单使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无效,而是可以通过事后协商或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反观竞业协议,经济补偿并非不可填补的要素,完全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有效并通过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来填补该要素。

    其次,不宜简单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不确定,极易被误解或滥用,如果不考虑个案中的具体利益状况,径行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此做出无效的评价,难免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雇主不约定经济补偿固然值得非难,但难谓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动辄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反而会因忽视现实中雇员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的普遍现象而损害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利益。因此,为了不至于使设计竞业禁止制度的最初目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轻易落空,笔者认为还是通过维持竞业协议的效力并赋予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权来矫正这一缺陷为妥,从而达到兼顾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效果。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得出无效的结论。目前尚无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整竞业补偿的约定。至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尚有疑义。但笔者认为,即使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有关竞业禁止的重要立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补偿的背景,(17)将该句解释为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当简单据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我国法院系统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概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机械裁判思路进行了反思。这充分体现在其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16条,以及《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部分。细察这些规定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的裁判思路是,在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基础上,通过探求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的意旨即规范是否意欲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来限制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私法 行为效力的行为。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最新裁判思路可以运用于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效力的问题上。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所以它属于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反自身规定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之后在权衡劳资双方相互冲突的利益基础上,通过探寻该规定的立法意旨来判断为了达到规定的目的是否有必要否定竞业协议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之所以要求雇主“并约定”经济补偿,恰恰是为了在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维护雇员的自由择业之间取得平衡,旨在积极督促雇主约定并支付竞业补偿,从而最终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若简单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则会违背该规定的初衷,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此亦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无效的法律后果既不利于雇主也不利于雇员。因此,笔者认为,不草率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的意旨,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竞业禁止制度的功能。

    四、竞业补偿的合理确定:关乎“有效说”运用于实践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对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但为了使其能被推广运用于实践中仍需从操作性的角度作进一步探讨。认定竞业协议有效简单易行,但如何同时确保雇员享有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则欠缺具体的操作方案。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上述采有效说的地方法律文件或指导意见均未对竞业补偿的合理确定作出规定,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因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而大多倾向于简单以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的方式结案,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合理确定竞业补偿的困扰,这也许正是无效说在司法界占主导地位的原因。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本土立法资源,在研究相关判决的基础上,拟为劳资双方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竞业补偿提供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方案:首先,为了从源头上保证竞业补偿的合理性,有必要选择合理的竞业补偿的计算基础,即以“雇员离职前实际获得及应当获得的以货币形式及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基础,这样能够透过现实中纷繁复杂的收入情况,将雇员离职前所有的劳动收入涵盖其中;(18)随后,运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分别确定计算基础中固定劳动收入和浮动劳动收入的数额;最后,采取“双重标准”以确保最终计算出的竞业补偿额具有合理性,即以其符合“法定最低标准”为原则。该标准在我国已具有立法基础,许多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据此笔者认为,竞业补偿按年计算不得低于雇员离职前最后一个年度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2是切实可行的。(19)同时,在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下,以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竞业补偿“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为补充。(20)

    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的悉心指导,并在案例收集方面得到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坤律师的帮助,特此致谢。

    注释:

    ①为行文方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竞业限制/禁止”均指“离职竞业禁止”;“竞业约定/协议”均指“离职竞业禁止约定/协议”;“经济/竞业补偿”均指“离职竞业禁止经济补偿”。

    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

    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

    ④需要说明的是,以下两表的统计重点在离职雇员的竞业形式、法院认定竞业协议具有不同效力的理由以及由此而对雇主产生的判决结果。其中,在持无效说的案例中,法院常使用竞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约束力”等表述而代指“无效”。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第39页。

    ⑥章程与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8号;上海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81号。

    ⑦刘某诉成都市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06)高新民初字第1138号;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07)高新民初字第337号。

    ⑧表1信息反映,在认定无效的24宗竞业纠纷案例中,仅有7宗案例是雇主通过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维权成功的,其余17宗案例均以失败告终。然而,表2与表1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认定有效的10宗竞业纠纷案例中,雇主均成功维权,其中基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维权成功的案例仅有1宗,而雇主以竞业协议直接维权的其余9宗案例均无一例外获得胜诉。雇主在实践中维权结果的巨大反差充分说明,是否采用“无效说”须三思而后行。

    ⑨如马冬云与南阳市影响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南民商终字第232号;贺礼华与上海仟代中田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19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劳动合同纠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215号。

    ⑩如章程与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8号,法院自行合理酌定竞业补偿;董联革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8)鲁民三终字第42号,法院均超常规地从宽认定雇员的高收入中含有合理的竞业补偿;刘某诉成都市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06)高新民初字第1138号,法院自行认定雇员有随时向雇主主张竞业补偿的权利。

    (11)“深圳条例”规定: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上海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l dquo;北京纪要”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2)“广东意见”第26条第2句规定: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3)“浙江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

    (14)“江苏意见”第1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16)Hans-Joachim Musielak, Grundkurs BGB, 11. Aufl.(2009),Verlag C. H. Beck, Rn. 136; Larenz/Wolf,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 9. Aufl.(2004),Verlag C. H. Beck, S. 569.

    (17)《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6条第3款第1句。

    (18)《深圳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第17条第2款中“全部劳动报酬”的字眼以及开放式列举的立法技术充分体现了深圳立法者力求确保计算基础所涵盖收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值得提倡与推广。

第4篇

一个满月的夜晚。月光那么温柔,那么皎洁,但是我却翻来覆去,无法入睡。起身站立在窗前,透过窗子射到地上的,是家乡深秋的冰霜,还是一缕惨淡的月光?它是那么柔和,柔和得让人觉察到阵阵凉意,柔和得总能让人想起家乡。今夜,我在窗前守望着,守望着家乡的方向。

家乡,我离去的这些年,你还好吗?想起家乡那熟悉的屋舍、熟悉的山岗、熟悉的田野、熟悉的井水,还有跟这里一样柔和的月光,我不禁头涔涔而泪潸潸了。家乡的树林里,是否也有一位孤单的老人,坐在树下,等待着,心底里呼唤着儿子的小名。他是否跟我一样,心乱如麻,不住地想着以前与儿子共度的快乐的,幸福的时光……

我,是放飞在天上的风筝,线的那一头,牵系的就是家乡。我也不知道,命运何时才会把我收回。故乡,我无论走到哪里,都把你想往!

五年级:tomy2002

第5篇

――叶圣陶

那天的阅读课,我和孩子们一起读了赵丽宏的《假如你想做一株腊梅》。美丽的文字,再一次带给了我们不一样的感受。

赵丽宏说,假如你想做一株腊梅,“你必须具备牺牲精神,必须毫无怨言地奉献出你的心血和生命的结晶。”因为你迎着风雪绽放出小小花朵,会被人们无情的利剪和刀斧剪斫,成为在美丽的瓷瓶里盛开的伤痛。

假如你想做一株腊梅,你“必须坚忍,必须顽强,必须敢于裸的躯体去抗衡暴风雪。”因为腊梅生来就是要忍受冰天雪地的恶劣环境。“也许,任何欢乐和美都源自痛苦,都经历了殊死的拼搏,但是世人未必都懂得这个道理。”

假如你想做一株腊梅,“你必须忍受寂寞,必须习惯于长久地被人淡忘冷落。”百花凋零后的一枝独放,又何尝不是一种孤独的寂寞?

腊梅这样说:我们开花,决不是为了炫耀,也不是为了献媚,只是为了向世界展现我们的风骨和气节,展现我们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当然,我们的傲骨里也蕴藏着温柔的谦逊,我们的沉默中也饱含着浓烈的热情。

读着,品着,很自然地,我们有了随笔的话题――假如下辈子要变成一种植物的话,你想做什么?

先是小组间激烈地讨论着,然后是渐渐地安静。很快,孩子们飞快地下笔成文。环视教室,我的脑海里也在不断地思索:假如真的有来世,我要做什么呢?记得2008年和好友去黄山的时候,在层层叠叠的青山绿树前,在曲曲折折的花溪涧流里,我曾痴痴地想,暗暗地期待过――假如有来生,我愿做黄山上的一棵树。在重峦叠嶂里,在氤氲水汽间,在潺潺流动的小溪旁,在兀兀耸立的悬崖边,朝迎红日起,暮送彩霞归。与蝴蝶做友,毗野花为邻。微风送处,用绿色的手臂在天空写下美丽的诗行……想来,那是怎样的令人心驰神醉的一生啊!

接下来的展示时间里,我先给孩子们读了自己刚刚完成的《我愿做黄山的一棵树》,抛砖引玉,孩子们认真地读着自己的向往――

“假如有来生,我愿做一棵向日葵。太阳的方向,永远是我朝向的方向。我用我始终不变的追随,感激太阳赋予我温暖。”

“假如有来生,我愿做一棵狗尾巴花,默默地,没有人注意到我,但我却有自己的美丽和生存的姿态。因为,我知道,不是每种花朵都能开出绚丽的花,那么,我愿做不起眼的狗尾巴花,点缀在山坡上、田野里。”

“假如有来生,我要做一枝薰衣草,长在普罗旺斯。我与我的同伴,共同汇成紫色的海洋,赢得人们无尽的赞叹和爱恋。”

“假如有来生,我要做一株仙人掌,长在撒哈拉沙漠的深处。我要用不屈的绿色诠释生命的顽强,带给绝望的人们以宝贵的生机和朝向绿洲的指引――因为,我是仙人的手掌!”

……

下课的铃声响起,很多孩子还想表达自己的愿望。我让孩子们当做家庭作业整理在日记本上。

课后,我整理出了孩子们读这篇文章后的随笔集,字里行间流露着或悲悯的济世情怀、或傲然的独立洒脱、或昂扬的坚定意志。孩,对你们,我须仰视才见。

第6篇

女性画家的性格中包含着很多的柔美,她们的画作善于传递出富于诗意的、哀而不伤、优美恬淡的画境,处处蕴含着东方艺术及东方女性所禀赋的典雅风韵。也因此,在创作素材的选择上,清幽的修竹、亭亭玉立的荷花、百啭千啼的鸟儿等等,这类自然界最寻常、质朴、天真而又生气盎然的物象都可以传递出女性特有的细腻。花鸟画也成为女性画家最喜爱表现的题材之一。

花鸟画的画法有“工笔”、“写意”、“兼工带写”三种。何月群先生的花鸟画可以说是工写兼有的。工笔画讲究细腻的笔法、清雅的着色,以精湛的笔法技艺来诠释内心的细致:写意笔法则注重神态的表现和抒发作者的情趣,讲究墨色的晕染来描摹意境。中国画的写意性,不但是要表现客观物体的形态特征,还应该传递出画家自我的主观意识和审美旨趣。在何月群的花鸟画中,写实与写意完美相融,自然精神与画家的心境、情感合一,形神兼备。

中国迄今为止仍没有自己的国花,人们围绕着是牡丹花还是梅花争论不休。“花魁为谁”却不在艺术创作的讨论之列。何月群先生的画作将象征富贵荣华的牡丹花和孤高清傲的梅花通过诗意的解读进行了诠释。何先生的《冯琦诗意图》取自冯琦的《牡丹》一诗,诗中云:数朵红云静不飞,含香含态醉春晖。牡丹花花朵硕大,端庄秀丽,气味芬芳。整幅图将牡丹绮丽的颜色、富于变化的花型、沁人肺腑的香气、硕大花朵上丝绢般的花瓣所表现出的风韵,都一一展示出来,给人以特有的自然美感。此图取道工笔的线条之法,更注重墨色晕染的意境,其完美融合生动、形象地将牡丹的雍容华贵以及它所蕴含的喜庆、欢乐气氛烘托了出来。

而《王安石诗意图》则取自王安石的《梅花》一诗: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何先生的画向来是画面满密的,但在此图中,梅树清癯的枝干顺着边角向画外延伸,从而产生出奇绝的张力。她以具象写实的艺术手法刻画出了梅花那种特有的高贵神态和傲骨风气。在运笔过程中,十分注意笔触的阴阳顿挫、轻重急缓,花蕊用小笔触以丽色任意点染,清秀典雅之态跃然纸上。

正如前面所说,何先生的画作多满密之态,观者在欣赏时也能从中体会出因茂密而溢出的生机,因满密而充盈的饱和。除了布局,在设色上,何先生也很注意营造单纯的色彩空间,这也是女性画家希望表现朦胧、婉约的宁静美主题时惯常使用的方法。比如何先生兼工的山水画《满江春晓》、《夏云欲雨》,在设色前,她首先选定了墨黑色作为整个图的色彩主基调,继而顺着主基调延伸至它的同类色,在大面积使用同类色的同时,较好地表现出其深远、幽邃的意境,完美地体现出女性画家温婉的性格特质。

第7篇

日前,据夏普公司透露的消息,夏普已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CEC)达成相关协议,两家企业将共同投资175亿元人民币,在南京上马一条8.5代液晶面板线,其中CEC出资92%,夏普出资8%。夏普将主要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向CEC提供高清TFT液晶面板和模组技术,并且考虑引入最先进的面板制造技术。

本刊记者了解到,双方共同投资的南京8.5代液晶面板线,初步计划于今年8月动工, 2015年6月投产,将生产用于平板电视、平板电脑、电脑显示屏、笔记本电脑的高清液晶面板和模组。

据介绍,夏普此次转让的液晶面板制造技术是其掌握的核心技术之一。夏普中国的相关人士表示,夏普今后有权购买南京工厂生产的具有价格竞争力的高附加值液晶面板。

此外,代表CEC与夏普具体合作的将是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下称“中电熊猫”)。事实上,中电熊猫与夏普的合作早有渊源。2009年8月,中电熊猫就获得夏普的技术转让,在南京上马一条6代液晶面板线,并于2011年5月正式投产。当时,夏普还曾表示将与CEC就8.5代线的合作事宜展开磋商,以满足中国国内液晶面板不断增加的需求。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这是液晶面板领域中日企业首次合资。在此前,以三星和LG为代表的韩国企业早已先行一步。三星位于苏州的项目和LG位于广州的项目今明两年将陆续进入投产期。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的面板企业也和韩国企业合作密切,台湾友达光电和韩国三星电子正在开发量产技术。对于密集出现的这些新动向,有分析甚至认为,夏普能保持液晶优势的时间将只有大约2年。

此外,内地面板企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也很快。京东方的扩产计划已于近日启动,其旗下合肥8.5代厂及鄂尔多斯5.5代AMOLED厂已陆续装机。紧接着,其位于重庆的8.5代面板厂也已动土开工。在深圳的华星光电也将启动第二座8.5代厂兴建计划。有分析认为,随着日韩面板项目陆续落地,以及内地面板企业的崛起,这一产业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

合资建厂

据了解,CEC和夏普合资厂的预期产能每月将达6万张。这将使夏普可以采购合资公司生产的具有价格竞争力、高附加值的液晶面板。而通过与生产大型面板的合资公司的分工合作,能使CEC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

值得一提的是,夏普还将向合资工厂提供节能液晶面板IGZO(铟镓锌氧化物)技术,并向中国电子收取相应的技术使用费,但其中一部分将作为夏普对合资工厂的出资。据介绍,相比于其他面板制造技术,IGZO的耗电量可降至一半以下,电池使用时间更长,触摸面板的操作性也更优良。

尽管IGZO技术并非夏普独有,但夏普是第一个对此技术液晶面板进行量产的企业,也是最早实际在产品上应用的企业之一。而此前夏普由于担心技术流失,对提供IGZO技术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鉴于业绩低迷,经营困难,夏普不得不改变策略,开始与其他公司合作,扩张低成本LCD面板的生产。

在中电熊猫之前,夏普已与美国高通、韩国三星电子开展了合作。而此次与南京中电熊猫合作生产IGZO面板,则有望增加夏普的订单额。

不过,有观点认为,夏普的IGZO技术优势难以维持太久。近年来,台湾友达光电和韩国三星电子也在开发同一技术的量产生产线,一旦台湾地区、韩国企业也实现量产,夏普自然不再有技术优势。”

近年来,政府为了提高国内的液晶技术水平、采取增加面板方面进口关税等方式,使内地面板厂商的定价能力高于台湾地区及日韩进口面板,有助于提高内地面板厂商的获利能力。而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如“十二五规划”就宣示了以面板本地化为目标的政策。业内人士因而预计,未来不排除国家将继续增加进口关税以鼓励国内面板采购。

为了应对进口关税可能增加的状况,台湾地区以及韩国的面板企业已开始在内地合资建厂的步伐。

据悉,LG Display在广州建立了8代面板厂,并和广州市政府以及创维集团共同合资,该工厂预计从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运行。三星也在苏州建立了8代面板厂,将在今明两年内投产。

台湾的友达也计划与江苏昆山政府合资兴建8代面板厂,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面板厂拖延了两年。据消息人士透露,尽管工厂前景仍悬而未决,但目前面板厂建设基本上已经以某种方式进行,友达将视盈利情况再考虑面板厂的建立。

对此,Display Search中国区研究总监张兵也表示,中国内地需求庞大,日韩面板巨头想要争取这一市场就必须规划产能,加上液晶面板关税从3%提高至5%,甚至不排除进一步上调至8%,不在中国设厂就意味着完全丧失竞争力。

此外,内地快速增长的电视市场也吸引着国际面板厂商在华布局。据NPD Display Search近期公布的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电视市场将达5200万台,比2012年的4900万台增长显著。未来几年内,预期会有5900-6000万台的液晶电视市场规模。

行业竞争加剧

一直以来,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是全球液晶面板主要生产基地。但最近几年,全球面板产业的版图在急剧生变。

NPD Display Search预估,2015年内地将有八座8/8.5代面板厂建设完成并量产,大陆面板产能的全球市占率将从12%(去年第四季度)提升到23%(2015年第四季),中国内地将成为八代厂的集中地,而目前已经是全球第三大液晶面板生产基地。

内地面板企业近年来的发展十分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内地液晶面板总投资规模(含建成、在建和规划)已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业内人士就此认为,随着日韩以及台湾地区面板企业在内地的合资厂项目陆续落地,行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刁石京就此指出,液晶面板产业是一个国际化非常高的行业,整个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后,面临如何实现盈利,如何进入良性循环等一系列的问题。

第8篇

有关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81)。

甲方业主:屈胜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村第一村民组26号。身份证号码:4306219。

乙方:沈敏,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3日,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五里村汪囿孜。身份证号码:4030726。

丙方:刘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2日,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堤街132号。身份证号码:4290056。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详细]

合伙协议书(通用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唐山大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场所设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11号。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为发挥每位合伙人的能力和集合资金实力,以争取合伙人合法利润最大化为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玻璃及制品、厨柜门业、卫浴傢具、水暖五金、家电灯具、化学试...[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简化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普通

甲方:身份证号:籍贯:现住所:乙方:身份证号:籍贯现住所:

企业名称:企业经营场所:(无分店)

经营范围:餐饮:酒店业

合伙目的:以双方的优势和特长强强联合,打造现代化、标准化的餐饮经营企业,提高国人的饮食文化。

现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该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详细]

合伙企业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

合伙企业协议该如何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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