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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02 03:10: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传销调查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传销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因素

学校为一个人口密集区域,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具有较严重的危险性。但学校疫情防治具有相对滞后性,会影响传染病情的控制处理[1]。如何有效缩短疫情报告时间,是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方法。本文重点分析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影响因素,并以此为依据,提高疫情防治效果。

1 临床资料

抽样选取某地4所院校出现的5例疫情(分别为甲乙丙丁4所学校),对学校疫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5例疫情为细菌性痢疾,其中2例为福氏1a型,3例为福氏2b型。同时由相同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个体诊所有关人员、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学校以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结果

2.1疫情发现者以及发现时间 疫情发现时间,从快到慢分别为专职校医、卫生院临床医生、教师以及乡防保医生,病情发现时间为甲校(5d)、乙校(8d)、丙校(11d)、丁校(15d),见表1。

2.2就诊地点与就诊时间 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疫情发现较早的甲乙两所学校的就诊人数为23、55例,但有52.2%、52.7% 患者在同一地点接受治疗;而病情发现较晚的丙丁两组患者,就诊人数为80、120例主要集中在个体诊所中,表明影响疫情治疗效果的是就诊地点。其中甲校疫情发现时间明显早于乙校,表明集中于校医室更容易发现疫情。

3 讨论

传染病是病原体在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主要为微生物,少数为寄生虫。在对传染病进行防治时,防疫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疫情报告,并针对具体传染病的传播,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疗[2]。在发现疫情后应及时向防疫部门报告,将其称为法定传染病。传染病的传播需要具备传染源、传染途径以及易感人群。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断裂,即可切断传染病传播。学校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一旦出现传染疫情,会迅速传播蔓延,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以及身心健康,同时严重疫情还会导致教学秩序混乱,导致不能正常授课。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及社会性,这与学校的传染疫情密切相关[3]。本文选择4所一般情况相同的发生疫情的学校,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因素进行分析。从研究中可以看出,本次研究中学生疫情的发现,其中发现快慢学校分别为甲校(5d)、乙校(8d)、丙校(11d)、丁校(15d),发现病情人员从早到晚分别为专职校医、卫生院临床医生、教师以及乡防保医生,集中于校医室更容易发现疫情。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应建议学生实施寄宿制,同时建议学生在看病就诊时,以校医为主。若在1d内发现相同病例异常增多,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患者疾病。同时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诊断治疗水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控疫情的恶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侯任务.试论中小学校区传染病疫情的防控举措[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10):707-708.

第2篇

据的中国首份《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2010bgdz/)(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0年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

网络传销监管难、打击难

由联合中国反传销协会等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传统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涉案总金额达到近200亿,其中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约为60亿元。

而对于网络传销在互联网上兴起的原因,分析师吴雪飞指出:“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一些网络传销分子开始利用网络发展潜在的传销对象,而且网络传销比传统传销更具隐蔽性,工商管理部门监管难、打击难,使得部分网络传销分子有恃无恐,日益‘壮大’。”

网络传销“借壳”网游

吴雪飞表示,目前网络传销一般会打着“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上购物”等旗号,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商,发展下线,并且直接利用电子支付手段发放奖金,从事传销活动,致使大量网民受害者深陷泥潭。

《报告》中提到,目前一些网络传销手段是利用网络游戏的方式来发展下线的,会员只需在游戏中充值,就可以通过游戏赚取“金币”,“金币”能兑换现金,推荐其他用户注册充值即可获返现金,而最终只能是上当受骗。

第3篇

仅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处了1880起传销案件。这一数字与上年相比是减少的,但并不代表形势好转,在多种复杂的原因中,新型网络传销的出现,就是其中之一。

传销正疯狂蔓延至网络

记者了解到,在被查处的1880起传销案件中,主要分为四个类型:其一,异地要约型,即集中到异地,进行洗脑传销活动;其二,过境传销,即进行传销的公司主体设在境外。其三,网络传销,其载体既包括传统的互联网,也涉及移动互联网。其四,团队计酬。

尽管传统传销还占有相当的比重,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销呈现上升态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近日,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的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报告,让各种打着“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的网络传销活动现出原形。

按照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的调研结果,保守估计,微传销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网负责人马胜玲对此最有体会,“我每天都要接到几十个(关于传销的)电话,有求助的,有咨询的。”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她发现,尤其是最近一年,传销正疯狂蔓延至网络。在她提供救助和咨询的对象中,有很多是借助微商微信,QQ聊天,陌陌聊天卖化妆品保健品,虚拟货币,股权基金等。“都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层层挖下线,多层次计酬形式。”

由于更强的隐蔽性,网络传销并不容易辨别。在马胜玲的案例中,不乏行政官员、大学教授深陷其中不惜与家人反目的例子。“在金钱诱惑面前,官员也好,教授也好,与小学生的辨别力是一样的。”这是马胜玲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总认为这是很流行的赚钱手段

敢于站出来,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唤醒尚沉睡在“天上掉馅饼”梦里的网络传销参与者,在受害者中并不多。

来自山西省运城市的樊京刚就是这为数不多的“现身说法”者。他曾经从事过异地传销,两年后回家又觉无事可做,朋友将他拉入了一个QQ群,在那里推荐给他一个生财之道。即买卡做会员,100美金起步,支付不同费用获得黑卡、银卡、金卡、钻石卡等不同级别,可发展下线赚钱。

“总觉得网络是发展前景,总认为这是很流行的赚钱手段。”起初,樊京刚并不认为这是违法的传销。直到突然有一天,这个资金盘被关掉了。

他东拼西凑借来的7万元血本无归。“后来我才知道,朋友告诉我他赚钱了,只是为了骗我加入。结果多年的朋友也断交了。”

他的钱再也找不回来了,却无能为力。他的境遇还不算最惨的,马胜玲告诉记者,妻离子散、家人反目、家产尽失、负债累累乃至轻生自残的例子举不胜举。

“传销危害这么大,我们作为民间组织,常常是有心无力。”马胜玲有过多次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的经历,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取证难是最大问题。

比如,互联网中大家都用网名,有的交钱就是用现金,没有收据等任何证据证明,有的干脆就是专门开个银行卡,把卡和密码一块给人家了。”马胜玲说。

推动《禁止传销条例》尽快修改

取证难,正困扰着反网络传销工作。这一点,得到了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证实。比如,网络传销都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而目前这些平台对于数据的保护又非常强,比如,相关部门去阿里和腾讯等平台取证,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才能调取到相关数据。”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设置两个传销监测中心,一个是重庆市,一个是福建省泉州市。后者侧重于舆情监控,而前者就侧重于取证。

除了取证难,执法机关的立案标准不一,也让反传销工作的从事者们感到困惑。比如,马胜玲曾经参与救助的一起传销案件中,公安机关要求必须有30个受害者出来指认,因有些受害者不肯露面或不能到场,最终导致组织者未受到任何处罚。“这些传销头目出来后更加猖狂,他们会说,我做的就不是传销,国家支持。”

此外,“公安与工商部门相互推诿,也导致很多传销案件的责任人并未受到法律制裁。”马胜玲说。

据了解,工商系统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传销警示,并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机制。

第4篇

一. 假招聘 真传销

现在的传销“越来越聪明”,已经由原先的人传人低速小规模发展阶段,发展到公开招聘广纳人员快速发展阶段。他传销者或通过人才市场,或通过人才网站,或通过媒体宣传,或通过贴广告,或通过高校招聘,或通过电子邮件,等等现在的一些新的招聘手段来组织传销。只要求职者保持清醒头脑,识别这类以招聘为诱饵的传销者并不很难,这些传销者总是喜欢宣传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一劳永逸、成就一生事业等,他们说不出或说不清产品情况、经营策略、销售网络、产地、生产厂家、电话号码等,因为他们或许根本就没有要销售的产品,当然传销者也没有公开的固定电话和稳定的办公地点等,招聘几乎不分男女老少,他们只关心招聘多少人、被招聘者介绍了多少人,其实好好分析传销者的言行,会识破其煽动性和隐蔽性的,自然就不会上当。还好现在政府、社会都在打击传销,传销者已没有先前的嚣张气焰。不过也得时刻注意,以免掉进传销的陷阱,尤其是刚毕业的学生和初涉社会者。

二. 假招聘 真宣传

有一类企业,或为了股票上市,或为了贷款,或为了招商,或为了销售,通过招聘来虚张声势,全面包装企业。这类企业总喜欢把自己吹嘘的神乎其神,宣传企业的发展速度、发展规模、销售形势、员工素质、新产品新项目、未来发展规划、企业文化、员工待遇、企业荣誉等等,让人感觉有实力、有潜力、有动力,很正规、很有发展前途、盈利状况良好、形式一派大好,以此让股票顺利获准上市且销售良好,以此使银行信任企业轻松获得银行贷款,以此获得经销商的青睐完成产品招商和区域布局,以此使商增加信心提高销售。这类企业对招聘事项总是模棱两可,即使招聘广告写得清清楚楚,他们或以正在招聘中或已完成招聘工作来答复求职者,不过求职者会发现在一段时间里他们一直在做招聘广告,其实对他们来说招聘只不过是演戏,只要达到“婉转”宣传的目的就行了。

三. 假招聘 真招生

有一些学校、培训单位,总好打着招聘的名义来招生。他们习惯于用包分配的手法来吸引人,先说招聘引起求职者注意,再慢慢往招生、培训的方向来引导求职者。他们总说学过他们专业或经过他们培训的人,现在职位有多高、待遇有多高、条件有多好、有多大上升空间,然后再介绍他们现在开设的专业多有前途、师资力量有多强、收费有多低、食宿条件学习环境有多好,等等仿佛只要通过他们的学习找理想工作简直不在话下。其实则不然,他们管进不管出,用招聘的幌子引诱求职者来学习,但只要求职者真正学习之后,就会明白哪里象他们当初说的那样,工作要么是胡乱给你应付一下,要么你自己再慢慢找吧!这类招聘者很好识别,他们本身就是一些学校或培训单位,只要你不去应聘就一切OK了。

四. 假招聘 真图利

有一些企业招聘时,对求职者要求很一般,可以说门槛比较低,待遇也不错。面试时先让你先买他们的产品出去推销,限定时间推销完了就回来复试,推销不完就回家吧,当然你在限定时间里完成推销,复试你也不会过关的,因为他们只是利用你帮他们销售。有一些企业跟求职者签合同,因为求职者根本不可能准确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利用这一点跟求职者签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求职者在试用期里完不成合同规定任务,就不发工资或发很低的工资,还有试用不合格就自动解聘,实际上无非是企业利用招聘来获取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企业更甚,与其说企业不如说骗子更恰当,他们总是以莫须有的大招牌企业出现,动辄以外资企业、国际集团、行业巨头、投资集团等名义来招聘,他们以招聘为职业,坑蒙拐骗,招聘时高薪、高职、低要求,具体面试时向求职者收培训费、职能测试费、工装费、合同鉴定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缴费之后不是求职者不合格,就是让求职者“慢慢”等通知,如果求职者找上门却发现人去楼空,他们善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重新在编造一个新单位继续以招聘骗钱。识别这些企业,只要看看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就清楚了,是冲着钱、还是冲着人,是先让交钱还是先让干活。正规的招聘总是有严格而规范的程序,绝不会乱收费,也不会通过劳动来测试求职者,更不会刚一面试就和你签严格的劳动合同。

五. 假招聘 真利用

有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他们没能力、没资金、没智囊来解决,他们于是想出歪招,投机取巧,假借招聘来解决企业难题。这类企业在做招聘广告时总会许以高薪水、高职位、好前途等,总之求职者关心的问题他们绝对会描绘的天花乱坠,以此引诱求职者上钩,然后在招聘时或具体面试时,让求职者来直接或间接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并声称以此来考核应聘者,比如让求职者写个策划案、做个广告设计、写个市场调查报告、写个市场启动方案、写出求职者手头现有的经销商名录等等,这些企业往往故作高姿态,说这次招聘竞争激烈,企业要慎重选择,于是打发求职者回家等录取通知,结果高手应聘者甚多但无一人录用,因为求职者只是这类企业解决问题的一枚棋子而已。对这类企业,求职者记住一点就可,只要不真正被企业录取,绝不参与招聘企业任何实质性工作。

六. 假招聘 真管理

有一些企业其实根本不招聘,但通过招聘做给在职人员看、做给老板看。无论哪个企业总有一些或业绩差的员工,或不很称职的员工,或很牛气的员工,企业通过招聘来恐吓这些员工,间接告诉这些员工你们工作不努力或不服气,马上会有新员工来代替你,以此虚假竞争的形式来进行员工的激励管理。还有就是人力资源部门“没事找事”,因为平时人力资源部门不象其他部门那样很忙碌,总招些闲话,因此人力资源部门通过招聘来向老板、同事说明工作很忙、很努力。识别这类企业要仔细调查,看看企业是否真需要人,再者这类企业总是打着常年招聘的幌子,再者总说不清招聘开始、结束时间、具体待遇、具体工作等,只要细心就能识破。

七. 假招聘 真虎皮

有些人力市场或人才网站,为了吸引求职者,故意把一些知名企业登记为招聘企业。因为是人力市场、人才网站自己“编造”的名企招聘或“过期”招聘,因此咨询时总会得到已招满的答复,再者既然是名企,就容易查出联系办法,直接给跟这些名企联系一下就知道是否真招聘了。

八. 假招聘 真无奈  有些企业假招聘,是因为交了人力市场、人才网站等全年费用(或某一阶段),对人才市场、人才网站等来说,既能有经济收入又有门面,但对企业来说无奈的,既然交了全年费用(或某一阶段),不做招聘的事还能干什么,反正没什么明显的害处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企业,就这样凑合着吧。识别这类企业,一是看看或咨询他人是否该企业长期招聘,二是直接打电话给这些企业,了解一下企业实际情况就明白了。

第5篇

一、****年2月份本公司通过了ISO的认证

完善了本公司的管理体制,使本部门的工作有条理地进行,提高了我们的管理水平。

二、****年2月份接管了移动大厦的管理

这是我们对外业务接管的第一个写字楼单位,而我此时也被命任为移动综合楼管理直接负责人,开始的时候面临种种的困难,在公司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针对移动的特点和要求对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由于管理力度到岗到人,致使在每个季度的客户调查中都得到了移动公司领导的好评,客户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在小区的管理方面我们遇到更多的困难

例如:客户投诉、装修管理、人员出入管理等都要求很高,为满足小区住户的要求,我部门作出了大量工作,并制定了相应有效的措施。

1、积极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的情况,及时把我们的工作漏洞做好,提高管理力度。

2、加强装修的巡检,减小因施工单位装修工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管道堵塞和乱建乱搭的现象。控制好装修时间,为住户提供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

3、加强人员出入管理,每月对小区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每季度进行业务考试,提高了我们的安全管理员的素质,在****年的时间里杜绝了传销人员、推销人员进来传销、推销工作,认真检查人员的出入,有效控制了外来人员的进出,为住户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小区服务管理逐渐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在我们每季度的客户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年上半年客户满意率只有80%,到下半年已经达到了90%以上,这一成绩给了我们巨大的鼓励,证明我们的努力是成功的。

四、在消防安全方面

本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不段提醒员工安全至上不能掉以轻心,做好各种应变、应急措施,在****年其间本部门管理的物业未发生过一次失火,消防系统故障率只有1%,消防安全率达到100%,为服务单位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五、****年是我们业务发展特快的一年

除接管了xxx大楼、xxx园等物业外,我部安全管理员的驻点更是迅速增长,****年在我部门工作的安全管理员只有20人次,****年我们接管了移动各营业厅、邮政局、供电所及联通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共40个点,使我们安全管理员的队伍日益壮大,现阶段安全管理员数量已经达到了180人,比前一年翻了九倍。

第6篇

大学生都开始面对现实,走向社会。打工无疑是很好的途径,甚至在校园内形成潮流。这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的观念变化。观念的变化带来的各种现象则值得我们关注。

89%的老师和家长支持大学生假期打工,他们认为大学生通过打工不仅可以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还可以让课本知识得到实践。仅有11%的家长和老师不支持孩子平时打工,他们认为那样会耽误孩子的学业。有78%的人认为大学生打工是为了锻炼自己,17%的学生认为打工是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也减轻自己的压力,有5%的老师和家长认为大学生打工是为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

在打工时是自己找还是通过中介机构?有的同学是通过中介机构的,他们认为中介还是比较可靠的,虽然收费有点贵,最终还是找到了比较满意的工作。不要被一些中介蒙蔽,要慎重。有的是自己在外面贴传单,自己宣传,效果也挺好的,

打工受骗:

骗财

一:中介诈骗 有一些非法的中介机构,抓住了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不履行合同,不及时地为大学生们找到合适的工作。

二:乱收押金 有些用人单位声称为了方便管理,向应聘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保证金,并许诺工作结束后退还,然而工作结束时大学生只能领到工资,保证金却不见了踪影。

三:直销、传销本来是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公司却让应聘者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

骗力:

一:克扣工资

二:网上欺骗有的在网上信息,要求应聘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工作,比如翻译、创作等。然而学生从网上把内容发过去之后,就会被告之不能采用,其实他们已经利用了学生们的信息或智力资源,但是在网上很难取证。

骗色: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把目光盯在女学生身上,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少、轻易相信人的弱点,进行犯罪活动。

规范 打工问题: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其维权投诉,大学生要维权,只能上法庭打官司。但昂贵诉讼费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往往令贫寒学子望而却步。

在校大学生打工维权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症结之一在于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在校大学生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所要争取的不过几百上千元钱,但诉讼成本可能高达好几千元。,并且还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打不起,只好忍气吞声。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来维护呢?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莫小雨认为,解决在校大学生打工维权难,最重要的是要得到制度保障,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其调整范围,切实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一是政府加大力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二是假期到来之前,高校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工商等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督促其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市场准入”门槛。

对大学生打工者而言,打工者的三思是必要的,笔者以为以下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打工”不能放弃学业。大学生打工者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因此我们在处理打工和学习时,应以学习为主,打工为辅。

二、“打工”要为“能”动而不为“利”动。挣钱确实也是打工的一个目的,但这不应该只是唯一目的。对大学生而言,如果能利用打工增加社会能力,这无疑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但“打工”最好能与自己所学专业的有关工作结合

三、“打工”应擦亮你的眼睛,提高自身素质。“打工”其实也具有很大的冒险性,在良莠不齐的社会大染缸里,必须有一双洞察社会的慧眼,在思想上多一道防线,提防一些居心险恶的人。

第7篇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有: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非法经营罪

转贴于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包括范围较广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权限而言,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

另外,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根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法制机构报告案情,由法制机构组织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就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择业;兼职;问题;探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据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大学生毕业人数再创新高,达到680万人,这对本来就面临严峻形势的就业市场又带来了不小冲击。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也加入到了兼职行列,成为兼职领域的主力军,面对日益庞大的兼职队伍,我们不禁提出了这些疑问:大学生兼职的目的是什么,通过什么途径需找兼职,兼职与专业的相关性如何?兼职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和教训,他们还需要哪些帮助?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绵阳几所高校的近3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了解这些大学在校生的兼职情况及相关看法。

本次问卷调查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调查对象,共抽取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四所不同类型高校的部分学生进行调查。调查中,总计发放问卷300分,有效问卷265份,有效回收率为88%,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学生中有93%的学生表示具有兼职的想法;82%的学生对在校兼职持肯定态度,对于兼职收入,84%的学生用于生活费用,9%的学生用于恋爱开支,7%的则用于长期投资。当遇到不公平待遇时89%的学生均选择忍气吞声,4%的学生选择告诉家长或同学,只有1%的同学选择付诸法律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兼职与学业是否矛盾问题上,有67%的学生表示会放弃兼职好好上课,而却有29%的学生表示会坚持兼职,4%的则表示会看情况。

1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1.1 学生兼职情况的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一道独有的风景线,大学生兼职的比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越开越多的大学生大一开始就投入极大的热情于兼职工作,而学校和家长也对学生兼职持比较积极的支持态度。

1.1.1 大学生兼职的目的

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往往具有多重性,很多同学都不是因为一个单纯的目的而从事兼职工作,赚钱也不是唯一目的,而更多是希望通过兼职尽早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尽早了解社会和探究社会。这说明当代的大学生具有更加强烈的独立意识,想通过自己的方式实现人生价值,当然,学生的兼职目的也折射出目前社会竞争的激烈和就业压力的巨大。

1.1.2 大学生兼职的主要途径

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习,学生平时没有很多的时间独自去寻求兼职工作,他们主要通过其他兼职同学的介绍、校园海报信息、校外媒体招聘信息和中介介绍寻找兼职,其中熟人的介绍和校外招聘信息又成为最主要的求职渠道。这说明面对高额的中介费和大量的虚假信息,学生们更希望通过安全免费的途径来获得兼职工作,尤其是对学校寄于了厚望,多数学生急切盼望学校能够多提供与自己本专业有联系的工作岗位信息,或者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与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定期举行大型的专兼职现场招聘会,增加学生与用人单位的零距离交流与接触。

1.1.3 大学生兼职的工作种类,表1

表1显示,家教、餐饮服务、派发传单等简单的工作成为了大学生兼职的首选,兼职种类相对比较单一。学生在选择兼职工作时比较倾向于时间灵活、技术含量较低、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工作,这样不同层次、专业、年级的大学生都能胜任。从大学生兼职的岗位来看,兼职工作几乎很难运用到他们的专业学科知识,更不要说在兼职中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而大多数工作单位也只是看中了学生的廉价劳动力而非能力,这让大学生想在兼职中获取锻炼的目的大打折扣。

1.2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1 兼职的内容和途径有限

大学生参与兼职的人数庞大,参与的兼职工作种类也很丰富,但是兼职的内容和途径却非常有限,多是以服务性行业为主,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任意性,让学生的收获与自身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而从兼职的途径来看,由于社会和学校都没有相对比较完善正规的学生兼职指导机构和部门,学生的兼职只能是自发、各负其责的个人行为。而大学生无论是在社会经验、人际关系还是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缺陷,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上当受骗、权益受到侵害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1.2.2 大学生兼职中的维权困难

大学生初次涉足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困难和问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被中介公司欺骗甚至受到歧视等等都成为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遇到的大麻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在兼职中不知情的卷入一些传销组织而长时间无法脱身,更有学生因无意陷入“诈骗团伙”而丧命的悲剧发生。这些后果的产生除了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国家法律在这个领域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保护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相关法律规范,这就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中介公司、用人单位提供了可趁之机,从而让他们能够利用学生谋取不当利益。

1.2.3 高校缺乏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和咨询部门

本文开头提及兼职中只有1%的同学选择付诸法律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大学生在兼职的经历中始终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孤军作战,缺少社会、学校甚至是家庭的帮助。而学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领域,在这方面更是责无旁贷。调查中,一般以上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成立相应的兼职指导机构或者是咨询部门,引导学生需找正确的兼职途径,指导学生认识在兼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2 兼职情况所引发的大学生就业择业思考

当前我国部分大学生的就业择业观不成熟,对就业形势表现出过分的焦虑与急躁,依赖心理过重,就业压力巨大。因此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重要环节。

2.1 国家、社会、学校的正确引导和支持,为大学生的就业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国家不仅要加强宏观调控,还应该查漏补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去弥补就业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从而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市场。社会应加强监督,完善机构设置,为学生的就业增加法律和机构保障。作为学校,应积极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增强学生信心,从而加大就业竞争力。

2.2 家庭教育要配合学校教育

广大学生家长要克服守旧、传统的就业观念,引导子女形成“先就业再择业”,“找工作靠自己”的想法,鼓励子女参与竞争,同时,要对子女进行毕业前心里梳理,积极将子女的思想状况与学校进行沟通,以缓解压力,增强学生在就业择业问题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3 大学生自身的完善和调整

大学生应该客观公正的评价自己,认清社会形势,了解社会所需,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同时,增强自己的就业技能实力,保持良好心态,提升自己在竞争中的实力,切勿在竞争中自暴自弃、轻言放弃,努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经素,吴亚子,赵燕.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J].青年研究,2005(10).

[2]薛亮.浅析大学生择业就业心理问题及对策[J].学理论,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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