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8 18:02: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矿产资源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施行,成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形成的开端。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是我国对矿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2003年下半年起,新一轮《矿产资源法》修改、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全面启动。相信本次修改将使我国的矿法产生一次质的飞跃。笔者在此对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构建适合市场流转的矿产资源权属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与大多数国家一致。矿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从物权法视角观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由于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支配性、法定性等特征而应属于完全物权。
二、确认矿业权的准物权性质和私权属性,并将矿业权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准物权”基本内涵是:由民事特别法或者行政法规定,且其权利必须基于行政命令才得以产生,既具有物权一般属性,又附有行政权力特征的民事权利。应当在物权法和矿法中对矿业权的准物权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在立法选择上将矿业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使矿业权获得更为周延的法律保护。此外,矿业权在总体上应当归入受私法充分保护的民事权利。源于公权力特许的矿业权,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扰,应当特别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由此,应当明确矿业权既要受到公权力(资源法)的保障,也要受到私权利(民法)的保障,建立双保障机制的目的是防止个别政府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合法矿业权益的现状。
三、健全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有序流转制度
所谓矿业权有偿取得,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由矿业权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对价,国家将一定期限的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受让人。在我国,矿业权的流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纵向流转,也叫矿业权的出让,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将矿业权出让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种是横向流转,也叫矿业权转让,即矿业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其他的主体。矿业权出让是矿业权流转的前提和组成部分,矿业权出让形成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矿业权转让形成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共同构成了矿业权在流转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矿业权流转制度,但诸多制度有待于继续完善。第一,对于矿业权流转一级市场,国家行政监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消除行政审批和有偿取得共存的“双轨制”,确立矿业权市场的有偿出让制度;第二,对于探矿权转让二级市场,国家应当取消或减少探矿权流转的不必要限制,充分尊重和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建议明确规定矿业权的可流转性和具体流转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确认矿业权的可流转性,可以在物权法中明确写入“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流转”的内容;第四,应逐步建立规范的探矿权市场,细化、明确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和审批的标准。
四、完善矿政管理制度,减少“权力寻租”
第一,巩固集中统一的矿政管理体制。应当统一“立法话语权”,统一行业管理的归口权力机关,即国土资源部;第二,限制行政权力,减少权力寻租。很多矿业管理的问题都与违法行政、权力泛滥、越权审批、有着密切联系。应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行政权的行使,保持行政权力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与外部监督机制,便于矿业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法律救济;第三,削减繁琐重复的报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比如,应由投资者自主审查地质报告;第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矿政管理的重心放在矿业权保护、环境及资源保护、劳动就业及矿工安全等方面。
五、完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法律的可诉性
只要是法律就应当是可诉的,否则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我国矿产资源法律的可诉性低,相关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甚至难以找到诉讼的依据。笔者认为,在本轮对矿产资源法律进行修订时,应当特别注意增加法律的可诉性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一,应当在民事赔偿条款中加入受侵害的矿业权人有权行使诉权的要求,以便为人民法院审理侵害矿业权案件提供依据;第二,确立矿业权所具有的私法属性,并全面而详细地设定矿业权人的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可在矿法中增加专门章节规定矿业权内容,系统地体现矿业权的法律内涵;第三,结合物权法的制订,确立“在特别法未予明确规定之情形下,得适用物权法有关民事责任之规定”的原则。
六、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坚持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要有一个统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良性循环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具备宏观向导的作用。我们应该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思想,在对环境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长远的、行之有效的原则来引导我们更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及更好的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本着既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造成威胁为宗旨,能更好地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更有利于我们对环境的保护。
(一)矿产资源枯竭。由于产业结构单一,东北许多地区经济发展过分依赖资源开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强力开采,目前东北三省的矿产资源严重短缺。据最新统计,东北现有煤炭保有储量仅占全国的0.5%左右。辽宁的阜新、抚顺等以煤炭产业为主导的城市陷入困境,开采矿藏已近穷竭。黑龙江省的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四大国有煤矿的平均役龄己接近70年,33个主要矿井中己有16个进入资源枯竭期并经国务院批准破产,其余矿井也处于煤层越采越深、巷道越开越远、采煤成本越来越高的状态。在营口滑石矿是地方出口创汇的优势资源,由于过量开采,已处于残采阶段,后备资源不足。
(二)矿藏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据资料统计,我国矿产资源总回采率仅为30%,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个百分点。由于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矿产开发中过分强调产量,尤其是初级产品产量,矿产开发以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技术结构低下。
(三)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开采企业在技术装备、开采能力、开采规模、产品化率各方面参差不齐,出现了“大矿藏、小开采”和“一矿多开”等严重问题。按照矿区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只有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与矿藏资源的储备量相适应,才能使矿藏开发实现集约化和规模效益。以营口盖州为例,该地区是东北花岗岩、萤石的集聚地,花岗岩的探明基础储量是3.9亿立方米。现有矿山企业74家,其中80%为乡镇集体企业,采取零散开采、零散加工的作业方式,必然妨碍资源开发的规模效益。
(四)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矿业本身是污染性产业,但东北地区的污染程度重于其他国家的同类地区。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地区采矿形成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以上,采矿造成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以上,采矿占用和毁弃的土地近4000万亩,复垦率仅为12%。煤炭开采区在产生大量的矸石、垃圾等废弃物的同时,无所顾忌的地下煤炭开采,已导致辽宁部分地区出现了采煤沉陷区,这在其它国家是少见的。据初步统计,辽宁现有的采煤沉陷区总面积达38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阜新矿区采煤沉陷区面积达100多平方公里。
二、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经济法分析
(一)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矿产资源具有双重属性:经济性和资源性。作为经济属性,它给开发主体带来巨额的经济利益;作为资源属性,它具有稀缺性,要求开发利用行为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价值取向上看,制度安排应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上倾斜,基于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性考虑,就需要通过规划矿产资源的法律制度,设定不同地位、不同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审批权配置、开发限制、保护性开发等制度,防止矿产资源无度开发。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中规划制度严重欠缺,表现在:第一,规划法律制度过于原则。《矿产资源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助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内容、程序、权力义务规范及其法律效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二,规划的行政配置重于法律调整。中国矿产法律制度从50年代起就被作为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安排,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供给与分配,近几年,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受到重视,但重视的方式不是立法而是行政管理。但问题是,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其效力位阶较低,没有被矿产资源法所吸收或作为该法的实施细则而获得高于其他矿产管理行为规范的优先效力,从而降低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效力;另一方面,无法作为判断地方政府和开采者是否违反规划行为的直接依据。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由于当前利益的驱动和领导者个人政绩的追求,忽视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合理利用,过度开发地方矿业资源,地方政府虽制订了矿产资源规划,但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变动规划甚至无视规划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关于矿业权市场的法律运行机制。
矿业法实质上应是矿业权法,但我国现有矿业权运行法律机制远未达到市场化配置矿业资源的程度。集中表现为采矿权的流转仍受到极大的限制。《矿产资源管理法》、《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的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矿业权转让他人。采矿权的出租、承包等实践中多见的采矿权流转的形式,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出现了法律监管的失控。采矿权流转的法律限制不仅妨碍了矿业市场培育与完善,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也带来了制度障碍。一方面,资金运转困难的矿山企业不能利用采矿权融资,影响了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产;另一方面,采矿权的出租、转包等非法定流转形态的法律调整空白,加剧了矿产开发的无序和资源浪费。采矿权被出租、承包后,大多数采矿权人对矿山的开采为在短期内获得最大收益,必然采用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为安全开采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埋下了隐患。
(三)关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资源,决定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效益和环境保护,必须借助宏观调控其开发与利用。一是,矿产资源的税制不健全。我国没有独立的矿产资源税种,矿产品税纳入资源税中,而资源税种不能有效地调整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在征税客体上,资源税本应将所有矿产资源均纳入征税范围,但是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产品,即原煤、原矿,对于大部分非矿品资源没有征税。由于矿业企业没有降低税收成本的激励,造成非税资源的价格不含税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急剧增长,使矿产资源遭受掠夺性的开采。同时,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规定,纳税人开采和生产的矿产产品销售的,以销售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实际自用数额为计税依据,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形成了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在计税方式上,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方式,使企业税收负担脱离不同矿产资源的价值差异和深加工产生的价值增值。二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价格法律体系。对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转让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按《价格法》规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应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和价格监督制度,但矿产资源法没有建立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的特殊价格法律机制。没有建立专门的资源价格评估机制,致使矿产资源的经济评价或以数量为核心或完全取决于市场,国家宏观的价格调控不能发挥作用。
(四)关于矿业权流转的市场规制。
目前,我国矿业权流转的市场规制欠缺有效的法律规范。与其它自然资源一样,矿产资源并非完全的竞争市场,而是有限开放的“准市场”,由于法律规范的欠妥,矿业权市场行为极不规范。矿业权转让没有必要的价格规制,在国家出让矿业权和依市场配置矿业权时,许多政府主管部门的定价偏低,不能以价格机制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低价格也使卖方有动机和价格空间炒卖开采权而不从事资源开发。虽然国土资源部2003年6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但矿业权出让多数采用协议而非拍卖、招标的竞争方式,交易过程缺少透明度。矿业权的隐形市场问题严重,如各级政府及村级组织私下协议以承包荒山为由变相出卖矿业权;对不符合矿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开采企业,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产企业、没按开采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开采的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企业,总是采用整顿、限期整改的临时性措施,欠缺强制性的法律机制,养痈遗患。
(五)关于矿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由于矿业资源的不可直接利用性及污染性特征,使矿业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矿业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与制度安排。考其立法目的在于,使个体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消极的激励机制缩小生态环境损于最小范围。为此,在我国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此外《土地复垦条例》及《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损害的补偿制度。在环保方面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构成了较完善的矿业环保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显严重的不足。
1、缺乏有效的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制度,尤其是生态保护制度更是少有涉及。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以污染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环节和内容,不注重源头控制,功能单一,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全面有效地控制污染和避免生态破坏。
2、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缺乏有机联系,各种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不利于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现行的矿业环境保护基本限于对污染的防治,将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截然分开,对资源关注有加,对环保却不太重视。
3、法律的内在激励不足,法律责任、行为限制等强制性规范多,调动企业环境保护的自主性调节规范少。《矿产资源法》中的矿业损害补偿没有涉及生态补偿,补偿的责任形式仅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忽视了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生态功能复原性补偿制度。
三、东北矿产资源问题的经济法对策
(一)运用计划法律制度,实现矿产资源规划法制化。矿产资源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中长期规划、国家或地质矿产资源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矿产资源规划是调控矿产资源关系的基本依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计划法调整的范畴。运用计划法原理和规范,确立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立法科学地设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因为计划法使政府发展经济的意图和宏观调控的领域目标增添法律上的效力。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以计划任务为基础的计划行为,为准确地调整计划关系,应确认计划法作用的客体范围。就矿产资源规划法来说,应将计划对象系统规定于计划法之中,以赋子其统一的强制效力。它们是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的,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合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在计划法的增补,确实需要完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和监管工作力度,扩大矿业损害的补偿范围,以利于矿业的转轨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 管理意义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205-02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
1.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资源总量比较丰富。我国现已发现171种矿产资源, 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8种,其中石油、天然气、煤、铀、地热等能源矿产10种,铁、锰、铜、铝、铅、锌等金属矿产54种,石墨、磷、硫、钾盐等非金属矿产91种,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3种。矿产地近18000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7000余处。
2.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人口多、矿产资源人均量低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金刚石、铂、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
3.优劣矿并存。既有品质优良的矿石,又有低品位、组分复杂的矿石。钨、锡、稀土、钼、锑、滑石、菱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品质较高,而铁、锰、铝、铜、磷等矿产资源贫矿多、共生与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
4.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储量多,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控制和推断的资源储量多,探明的资源储量少。
5.成矿条件较好,通过勘查工作找到更多矿产资源的前景较好。石油、天然气、金、铜等矿产资源的找矿潜力很大。老矿山深部、和西部地区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
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1.因地制宜利用矿产资源。严格遵循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匀的客观规律,根据区域矿产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并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并规划下游产业的建设。
2.大矿大开,小矿充分利用。我国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是资源小国,而且大中型以上矿床少。对大中型矿床,应从立项、审批时把关,让有能力有技术的公司整体开发,充分利用好这些优质资源,坚块杜绝把大中型矿床分割开采的做法。我国小型以下零星分散的矿产多且分布广泛,小矿山绝大多数开采的是未经地质勘查,储量资源远景不清或者只是表外储量的矿产,还有的是大中型矿山己核销储量的矿产。对这些矿产,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因劳动力成本高、不易实行机械化开采等原因而放弃。我国广大农村和山区的劳动力成本低,很多地方有着开采历史和经验。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和个体采矿的小矿山异军突起。小矿山中除了少数开采达到工业类型的矿产外,目前开采的资源多数是小矿。这些小矿的开发利用对资源贫困的国家讲是“开源”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对矿产的需求,相对国外的情况又是最大节约资源的表现。今后,应依法规范小矿山的采矿行为,解决安全生产和破坏环境等问题,促使其更好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2.是确保公平竞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谁开采使用矿产资源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款。通过征税,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矿产资源优劣而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打造和谐社会,确保各采掘业主公平竞争,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3.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因此,要切实保护和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做到合理开采,有效利用,充分提高使用效率,贯彻有偿使用原则,自始至终地坚持谁开采谁交税,不能让国有资源无偿地被侵占和使用,发挥最大最高的价值。
4.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于矿产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因而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而且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一个国家特别是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今后逐步实现工业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科学、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对策
1.加强矿情宣传和教育,提高矿区周边居民对我国矿情的认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一)根据年检工作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本县辖区内采矿权年检工作。
(二)县内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所需资料及提交时限
采矿权人应当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
(三)矿山储量年报
(四)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五)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地下矿山提供)
(六)有关发票复印件
1.矿产资源补偿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提供)
(十一)采矿权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企业盖章)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年检检查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剧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要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一、充分认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目前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打非”工作,针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多次联合执法,强力整治和严厉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个别企业主不顾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状况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急功近利,盲目新建和改扩建选厂,企业经营方式粗放、浪费资源能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结合各自实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长远意识,分部门、分行业、分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这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我县以矿产资源为依托的工业经济走出一条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小、安全生产有保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且能与当地人民群众和谐共处的新型工业强县之路。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工作力度
(一)以铁、金、石灰岩、腐殖酸、饰面石材、建筑用沙石料等重点矿种,以大青山、哈拉合少、得胜沟、二份子、西乌兰不浪和哈乐镇一带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打击、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持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发改、经贸、国土、安监、公安、林业、草原监理、环保、工商、电力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开展集中打击,各监管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打击办法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牢固的防范体系,确保不留死角。
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收缴火工器材、没收相关设施设备、切断生产电力供应并拆除相应设施,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屡禁不止,取缔后又违法开采,要从重从严惩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以采代探行为按照无证采矿查处,对取得勘查证后无故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超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惩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探矿、采矿权主体以及以承包、租赁、非法委托挂名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要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证照。对取得勘查证、已进行了两年以上勘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勘查报告的矿山企业,勘查许可证不予延续,县人民政府将建议原发证机关吊(注)销勘查许可证。
按照县长办公会议有关精神,建筑用沙、砖窑生产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影响生态平衡、河道排洪、耕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后续开发利用的基础上,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由国土、安监、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可行的规范方案,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积极促其完善有关手续,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经政府确认的企业,其矿业权登记和实际经营者必须一致,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证照齐全且登记主体一致。凡未经政府专题会议审批允许开工、复工的矿山企业一律关停。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收缴其火工用品,同时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存储和使用火工炸药;工商部门对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对关闭的矿山和选厂“三废”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发改、林业、草原监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矿山和选厂要依法进行查处;供电部门要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依规切断供电设施,并监督其不得擅自接电复工。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按照此次行动的要求,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宣传、学习、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同时,以打击私采滥挖为切入点,大力对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清理,找出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确定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方式方法,精心组织整顿规范工作。
(二)集中打击整顿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无照、证照不一、超层越界、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矿权、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等非法违法采、探矿行为和非法小炼铁、电碾子、小选厂、小加油站等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开展专项整治,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利用;全面查清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进一步理顺规范县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三)检查验收
在整顿和打击行动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和“回头看”,对打击整顿规范成果进行组织验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事关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积极配合,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打击、整顿、规范工作调度指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例如,我国80%的原材料和95%的一次性能源都是由矿产资源供给的。毋庸置疑,人类从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得到了宝贵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人类在不合理的开发过程中,破坏了地质环境,由此诱发了很多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以,我们只有采取高效、合理和守法的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措施,才能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才能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地质环境,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
1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总体特征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是:一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任务重,但人均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用于公益性矿产资源的调查调拨资金较少,国家财政也不再拨款商业性的矿产开发[2];二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发展相对不平衡,虽然矿产资源开发的程度提高较快。具体表现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差,矿产资源开发调查工作程度低。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特征:总量很大,丰富的种类,人均占有量不足。例如,钨、稀土等矿种虽然在中国占优势,但是像铁、锰、铜、锌、铝、等这类矿产,贫矿、难选矿较多,所以影响了其开发。另外,中国的矿产储量占到全球的14.64%[3],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但是我国的人均占有量世界排名五十三位,仅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8%。
1.2 我国矿产资源面临供需矛盾紧张,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资源的有限性矛盾突出,尤其表现在生活中对矿产的需求。中国主要矿产资源的静态储产比都大多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例如,相对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静态保障程度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等矿产资源的消费也都大量的依赖于进口,现有的储量对消费的保障程度更低。针对45种主要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分析,23种矿产资源是可以保证出口创汇的;有7种矿产资源基本上保证但是储量是不足的;10余种矿产资源是不能够保证的;5种矿产资源短缺,主要依赖于进口[4].
1.3 我国矿业市场不能很好有序的运行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这种主权属性表明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受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收任何限制。矿产资源生长在哪里就属于哪里所有的想法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认为国务院又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务院可以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们也可以行使的错误观点,都是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权性质相违背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我国矿业部门改革存在滞后性,制约着矿业市场的改革。政府部门是矿业权市场上的主题因素,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矿业权方面是客体要素,在我国目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表现在有些矿权人通过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来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我国把矿业权分成探矿权和采矿权,限定勘探单位拥有探矿权之后,如果发现矿产可以开采,只能够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而事实上,这种措施保证了国家对矿产的控制,从另一方面考虑,阻碍了外商的投资[5]。
1.4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较为粗放,导致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目前还处于中期阶段,经济的发展是靠资源的大量消耗来维持的,是一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矿产平均总回收率比发达国家低10%~20%,仅为30%~50%,2/3 以上矿山综合利用指数低于25%;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率仅29%,成为相当严重的二次污染来源。铜矿平均回收率仅50%,煤炭总回收率仅32%,钨矿平均回收率仅28%[6]。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与利用最终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遭受污染,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也会制约经济的发展。这里提醒人们值得注意的是,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导致的森林减少、灾害频发、土地沙化是区域性的;而导致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则是世界性的,跟我们每个地球人息息相关。
2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对地质环境影响
2.1 矿产资源的开发引发地质灾害
人类从矿产资源的开发中获取能源和原材料,其中也隐藏着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地表植被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甚至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中可以看出,每年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其中诱发的一个地质灾害便是地面塌陷。矿产资源在大规模开采的情况下,不仅伴随着地表水、浅层地下水的漏失现象,而且造成了大面积的采矿地面塌陷。最主要的是严重危害和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系统。另外,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引起的地面塌陷范围大小,是与多种因素有关的,比如说风化程度、围岩的岩性、软弱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顶底板处理方法、地下水条件、力学强度和矿体的产状等因素。
2.2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大量固体废渣
众所周知,开发矿产资源,大量的废石会产生。这些废石不仅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占用大量的宝贵耕地。例如,我国在2008年仅是选矿尾矿就产生0.6Gt,在年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中,占比32%[7]。也破坏了自然景观和植被,有些矿产固体废渣的淋溶水一般含有有毒物质,进入到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会造成水体的污染,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都受到影响,这些有毒物质最终经过食物链进入到人体体内,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露天矿山的开采,尾矿堆积和采矿废石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资源被大面积破坏,由此土壤污染侵蚀,牲畜、农作物也受到毒害、相关的农产品质量下降。
3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
3.1 我国保护资源的立法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立法力度,颁发和修改了《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等行政法规。另外,我国在1997年还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同时颁布了《煤炭法》,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颇为重视[8]。
3.2 关于对采矿权以及探矿权的转让
“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的平均收益+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才是矿产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可比销售法可用于对预查、普查探矿权的评估[9]。
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时,才能转让采矿权。第一,采矿没有争议存在;第二,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第三,矿山的企业投入采矿生存一年以上。转让探矿权的条件是:第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第二,自颁发勘察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第三,探矿权无争议存在;第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结论及建议
(1)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让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得以提升。 保障现代科技下的地质找矿工作,例如,自2008年以来,进行大调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并逐步跟进地质找矿发展的大讨论,最终形成了“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10]。此外,应当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盒安全管理。比如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省份已有30多个省份。在此基础上同步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有利于减少矿山安全事故。
(2)大力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节约优先战略与资源的综合利用时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时期,对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势必持续增长,而我国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会长期存在,这也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特征。另外,我国大中型矿山建设时间较早,之前技术落后,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综合利用水平较低。总体上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率低20个百分点[11],所以增长空间很大。
[关键词]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生态保护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县有限的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中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开发利用中引发了不少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不良现象,为此,我们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者,充分认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各项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严格管理好我县矿产资源,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县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1.我县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
我县境内矿产资源已发现的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非金属、燃料、矿泉水等矿种14种,产地有60多处,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6种,列入《青海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6种,其中非金属矿有4种,水气矿产2种。截止目前,我县开采的矿种7种,分别是石英岩、大理岩、石膏、白云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泉水,我县的优势矿产是:溶剂用石英岩、水泥用大理岩、石膏;潜在优势矿产是:石油、矿泉水、炼镁用白云岩;短缺矿产是:铝土矿、煤、地下水。我县优势矿产中,溶剂用石英岩含sio2最高达99,主要用于我县冶炼硅铁,该矿点分布面积较大,出露在北山都兰至傲沟一带,其中都兰一带曾进行过地质普查,探明资源储量136.5万吨,对其他地区经简测,提交资源量187.41万吨,其次优势矿产之二的水泥用大理岩,主要分布在北山娄子沟一带,是全县水泥厂生产的矿石原料供给基地,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33万吨,以上两种矿产是我县支柱产业所依托的重要矿产,其他矿种的储量尚不清,需进一步调查。
2.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我县的矿产开发已形成了以个体开发为主、集体、股份制共同开发的局面。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有8种,分别是石英岩(开采矿点有16处)、大理岩(矿点有2处)、石膏(矿点1处)、白云岩(矿点3处)、建筑用石料(矿点3处)、粘土矿(矿点17处)、矿泉水(矿点1处)、砂石(矿点8处)。全县共有各类开采矿山51家,形成规模的企业有2家,即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和浙江蒲峰水泥有限公司。近年来,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推动了地方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本县支柱企业硅铁厂、水泥厂的稳步发展都离不开本县矿产的保障供应,为全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民和县矿产资源开发发展不平衡,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地方经济等客观因素以及一些主观因素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存在不少问题。
1.矿业结构不合理
矿山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小型矿点开采企业及个人开采占全县矿山数的约80以上,石英矿的开采以前管理混乱,企业互相压价、互相竞争,浪费了不少资源,没有很好的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价值,自2008年元月成立矿业协会以来,石英的开采利用逐步走向规模化、价格合理化、效益化,有效防止了对资源的浪费。
2.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开采矿产资源肯定会对周围的矿山生态环境遭到影响破坏。我县采矿权人对保护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采富齐贫,废石废渣随意堆放,易造成河道行洪阻塞,最终易造成水土流失或泥石流等灾害发生,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主要是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土层剥落、局部地面塌陷、山系裂缝、水质污染等,有的矿山企业已停采,但没有遵照“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废弃矿山没有进行恢复治理,影响了整个山脉的外观形象。
3.矿产资源管理措施水平不高
由于人员、技术设备等限制,对矿业活动动态监控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强,从而造成违法违规现象的时有发生,影响整个县域经济的发展。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产资源规划不够完善
民和县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于2003年完成实施,但我县矿产资源的勘查程度很低,资源的开发没有形成规模,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不大,整合目标不太明确。现在进行的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均应在规划中加以解决。
2.矿山采矿权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我县矿山开采主要以个体为主,进行小规模开采,对矿山的投入不高,开采技术落后,多数矿山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经济效益,对矿产资源如何在开发中实现有效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如何保护等,认识不清,意识淡薄,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
3.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管理人员少,技术设备落后,对探矿权、采矿权中出现的非法转让、越界开采、非法采挖砂石等现象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工作抓得不紧,致使出现当场抓住停产,撤销设备,过后偷着采、偷着挖,措施不力,不能对非法采挖砂石的业主给予强有力的打击。
三、意见与建议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一城两区建设为载体,再塑青海东部门户新形象为目标,对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加快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详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积极争取国家、省、地的各种勘探资金,加大商业性勘查力度,同时吸纳社会各方资金进行勘查,摸清我县矿产资源的潜在力,增强后备资源,努力找矿,找优势矿。
2.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把开采中没有按一定的开采方式、开发方案进行的,列入重点整治;存在矿山安全隐患、不及时清理危岩、浮石、掌子面倾斜角度大、开采中私存雷管、炸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查处一项,严格进行停产整顿,防止发生恶性事故;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交、完善,对矿业权进行非法转包、转让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议发证机关核销,对停而不采,乱采乱挖、随意堆放废石废渣、影响行洪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警告整顿。
(2)加强矿山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开采技术落后、资金条件差的企业,控制高能耗项目上市,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生产技术新工艺,坚决淘汰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设备。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整治
(1)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惩治结合,严格进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禁止在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控制在生态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生产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的矿产开采项目,禁止在湟水河河道、黄河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砂,确保河道畅通。
(2)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已开采、新开采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总局要求的对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要求,促使矿山企业积极缴纳保证金,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