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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9:18: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合同管理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第2篇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3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局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4篇

一、 目的

1.1理顺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会签管理职责,规范合同内容,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1.2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二、适用范围

2.1公司所辖各职能部门代表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三、合同会签管理规定

3.1合同会签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部门责任制相结合。

3.2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3.3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四、会签要求

4.1资格审查: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将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1

主体资格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

经营范围

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

授权材料

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4

履约能力调查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

涉及担保

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

涉及重大合同

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有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2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

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

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

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4.3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

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

合同标的合法性

3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

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

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会签流程

5.1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5.2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5.3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5.4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5.5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根据修改意见修改或沟通后反馈给相应的会签部门。

5.6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5.7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或沟通一致,但经董事长特别明示的除外。

5.8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5.9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5.10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原件文本由公司档案保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分别登记存档。

六、会签时限

6.1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1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特殊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协调;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七、书面合同包含的内容

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合同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清晰;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3

数量和质量

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

价款和酬金

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

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6

争议解决

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

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

合同变更和解除

内容应当明确可操作

9

双方权利义务

内容应当明确可操作

10

合同数量

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

11

合同必备内容

第5篇

秦汉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在地方基层制度的完善方面,此后历朝历代难有超乎其上者。中国制度史大家严耕望先生总结了汉代地方行政的六大优势,本文择其三点略加评述,藉此可以给那些苦于制度失效的各企业管理者们以借鉴。

授权之妙

郡守“权任极隆,无所牵制”,权力之大小正好达到“治郡有余,谋叛中央不足”之地步。

现在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在各省地市县各级都有分公司,其蔽有二:一是层级太多,从一线城市到三、四级城市,铺得很开,但工作却不到位,可谓结构到位,而工作没有到底。二是授权不当,不是过大就是过小。在手机这种通讯形式普及前,企业授权过大,形成尾大不掉、独立王国的情形所在不少;手机和互联网普及以后,总部干预过多,基层人员成了提线木偶,工作殊无成就感。

我们一定认识到,行为主体是独立自主、有意志力、有人格尊严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可信的。所以,组织中的外在制度,即建构型的制度必不能违背这一条,不能用恫吓、威胁、压迫的办法,也就是说别指望一个唯唯诺诺的“人才”有什么尊严和诚信。因此必须给予负有责任的人以相应的授权,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和职责负责。与此同时,必须通过激发内在制度的心理动机和外在制度的刚性,对他们进行监控和管理。所以,关键的授权艺术是在于内在制度的自觉性之激发,这是“体”,有了这个“体”,才有自由创造而不逾矩之“用”。

监察之道

“得有举察之勤,不生陵犯之”,监察机制是基层制度得以高效运行的保障。

没有监察就没有制度,这一基本组织制度运行准则,至今在国内许多企业内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普通员工出了错,狠批猛批之余不惜除名开除,而管理者出了问题,却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公司制度、员工守则一大堆,大会小会一连串,就是没有人理“制度”的茬,原因不是制度设计不合理,而是没有启动组织系统的动力机制――督察考绩。这在秦汉时代远比我们现在做得细做得严格。督察考绩之不行,不行在严格性上出了问题,制度的严格只对普通成员,而对管理者则网开一面。

无监督即无制度,无考绩即无机制。监督和考绩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如此,而且必须严格严肃,尤其对待当权者。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对待当权者必须雷霆万钧,对待弱势者必须万般柔情。这可能正是秦汉监察制度“得有举察之勤,不生陵犯之”的真意所在。因为,只有当权者的违规成本是最高的,小民百姓盼青天盼了几千年了,除非不得已,他们违规的动机比那些当权者小得多。

领导之功

“汉代仕宦途径以郎吏为基点,凡百卿相,显名朝列者,大多出身于此”,韩子曰:“明王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

第6篇

    1.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明确其职责

    对于任何行业的企业来讲,设立统计部门是相当有必要的。假如,企业内部考虑到经费、内部框架的构成等问题,不能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的,从长远角度出发,企业内部应该设立一个综合统计岗位,通过人员设定,规范只能限制,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对于综合统计部门或者是统计岗位而言,应具备以下几点职能:首先,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信息送报规范。从企业内部经营模式和管理需求出发,综合考虑市场、竞争企业、政府部门等与企业相关的要素,制定出符合本企业的统计规范,以便各部门及时有效地统计数据并报送给上级管理机构。其次,明确部门统计责任。统计部门要对数据进行搜集、审查、分析、汇总,并提供统计信息报告。第一,对于各部门上报的信息数据要加以统计分析,进行严格审查,最终给予详细完善的可实施报告;第二,搜集本企业内部其他部门信息;第三,搜集汇总行业竞争者和市场有价值信息。从这几点上来看,企业统计指标的报送既包括对内的信息反映也包括对外的报送任务。最后,利用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探究。首先,通过一种信息进行分析,比如对生产进度的分析;其次,多方面综合分析,比如,生产、盈亏、质量等方面诸多信息的统计分析,研究产销增减的原因;最后,综合多种信息对企业单一方面或者多层面进行评估预测。在统计工作进行中,所涉及的方法、形式等可以不同,但是最终结果必须用报告的形式加以展现,给人一合理的数据分析。从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企业统计分析人员应该具有高素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同时,一定对企业内部的构架和各部门的职能有所了解,并将管理学、计算机学等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2.细化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能明确责任范围

    目前国内企业市场中,统计工作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这就要求统计工作不能仅限于统计部门内,应该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现在的部门职能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劳资部门对于机构人员数字比较清楚,基建部掌握投资数字等,为了保证企业内部资料的统一完整,实时有效性,就要求对统计工作有一个系统的规范,指导各部门统一汇总信息,做到企业的一致性,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对于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合理规范,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做一个前提铺垫。对于企业统计来讲,职能的合理化管理,系统化分配,对于企业内部构架建设也起到推动的作用,提升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竞争力。

第7篇

关键词教育系统;财务管理;集中核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旧的财务管理体制也必须因势改革与完善。作为改革的产物,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实行“学校财务局核算”制度下新成立的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简称“中心”)是在不改变教育系统直属单位自主理财的前提下,取消其在各自银行开户,实行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机构。取消多头开户,有利于提高教育系统各学校的资金收支透明度和教育经费的宏观调控,防止学校资金的被挤占、被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文就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运作方式及特点

现行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运营的前提是“三不变”;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统一账户、资金、人员,集中办理资金结算,经费收支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其运作机制在于三个方面:

1.“四个统一”

统一发放工资、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档案、统一财务公开。学校取消各自分散的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统一开设核算账户,财政统一拨入资金,中心统一支出,实施备用金管理。各单位设置报账员一名,负责中心与单位的沟通联络,中心负责凭证的审核和登录,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档案的编目、立卷、归档等。中心根据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定期公开财务成果,实施公开的群众监督。

2.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

中心分设三个核算点,各设一名核算点总会计和一名出纳,网络维护员一名,若干名记帐会计。总会计师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总出纳负责支票的开具、银行对帐、现金支取,网络维护员保证电脑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转。记帐会计负责整理档案,登录凭证,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反馈财务信息,提供财务分析。各岗位人员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由人事部门和计财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人员实施定期轮岗、回避制度,岗位之间要相互牵制制约,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3.集中委派与重点委派并行

由于个别学校单位资金流量大,会计核算业务较复杂频繁,从而需要对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如宁波市北仑中学、区成人中专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北仑职高,学校规模大、性质特殊,收费情况复杂,象成人中专既有全日制中专又有业余的成人教育,又是区教师培训中心,一套财务系统核算多种办学经费相对复杂。针对特殊的情况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细化了有关规定,必要时实行重点委派会计人员到各学校,以确保专款专用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实施集中核算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精兵简政,节约成本。此现象在新成立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尤为明显。北仑区教育系统现新成立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十余所,假定每个民工子弟学校各自设立出纳、会计岗位各一,以十所为计算共需20名,工资2万/年为底薪共需40万,加上购置新设备,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业务指导等这些都需要精力、物力,现归属至核算中心,中心既有的设备、既有的人员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这种精简的效益显然是巨大的。通过柜台式服务,信息透明度极大增强,为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利的资金保证。

二、会计集中核算是以会计服务和监督为一体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但难免存在不够理想的地方

1.人员缩编、帐物集中,必须立足于电算化、网络化,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日常工作

由于报账、查询等工作的集中增加,报账员往往需要事先预约,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所以中心除重点委派外,还可以开通远程报账系统和远程查询系统。目前中心主要工作量在凭证的整理与录入,通过远程报账与查询,可以大大分散报账与录入工作,将更多精力转移至理财与预算管理。通过往来资源共享,可极大程度地节省重复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远程查询,更能使单位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金流通情况,增进信息交流。这些措施方便、快捷、省时。这对边远城区学校尤为重要,但对网络技术要求特高,目前的教育系统网络难以实现。

2.集中核算,财务管理权往往脱离现场,特别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尤其脱节

2004年固定资产清理时就出现帐实不符现象,固定资产的实物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对于报废清理也是有所时滞性。所以,核算中心在记录各项资产增减变动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帐实稽核,发现不符,及时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各单位也应建立各资产的原始记录制度、实物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对于基建项目,最好实施重点委派,否则,在集中核算模式下,因出勤、交通等因素的限制,往往脱离现场,对工程及进度不熟悉,容易闭门造车,使中心的预算监控权形同虚设。

3.中心与实体单位的沟通尚需加强,报账员的财务技能尚需提高

由于业务上的牵制关系,中心与各实体单位往往发生分歧,成为矛盾的聚焦。比如,由于报账员的沟通不足,走访实体单位的时候,某些单位不够配合,甚至冷淡。这需要中心在坚持原则下艺术地化解矛盾,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报账员会计常识的培训也很关键,使其自觉地遵守会计制度,职业性地行使财务建议权,协助财务管理。典型的是基建工程报账员,通过培训,他们能自觉地分摊投资、归类成本、验交完工工程,并向中心交送与资金往来无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达到即使无资金申请也能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的职业状态。

4.会计职能需要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会计的本质应是会计人员固有岗位责任,不仅要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负审核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应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和监督,并对其作出分析、预测、决策、控制。前者即会计核算,是手段,后者即财务管理,是目的、宗旨。而当前我们的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有所分离,并将工作的重心留置于会计核算,这种职能定位是不科学的。中心职能更重要的在于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与控制。资金是否应该支付,如何支付,支付后果是什么,怎样才能产生最大的支出效益,以及不同学校之间如何协作,都要有所考究,这样才能使教育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达到最大效益。在明确核算中心职责的同时,各学校负责人必须依《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单位报账员要协助会计核算,保管、使用备用金,按实编制年度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工作。

三、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必然趋势

要改革教育系统核算中心,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制度,推进由核算中心集中支付向财政单一账户体系过渡。北仑区的公安系统和环保系统已经实行了此种形式,该形式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功能,实行“一个机构、两种形式”。它的操作使机构精简,由目前的核算中心直接行使国库资金管理权,减少了中间过渡账户,但是不改变该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和会计主体地位,可所有的财政性支出均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所有财政收入均直接交入国库。

通观试点,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提高各预算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督促其建立计划用款观念、资金额度使用观念。要求各单位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所有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都处于政府监督管理之下,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支付信息从过去只能反映部门汇总信息细化到了每个单位的具体信息;从过去按月提供报表改为按日反馈信息,信息透明程度和及时性都明显提高,为从根本上防止和解决以往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截流、挤占、挪用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技术保证。在保证单位资金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使财政直接掌握了对资金的控制权,从源头上抵制了腐败的发生。第三,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在主管部门完成支付申请程序以后,资金从财政部门账户到用款单位账户(受款人)账户可以一天之内完成,与以前的多层次多环节拨付渠道相比,大大缩短资金的运行流程。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巩固了财政职能,便于财政宏观调控。集中资金,合理调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了由分散账户可能引起的各种资金沉淀。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是部门预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配套改革,势在必行。

四、对北仑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未来的展望

北仑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正逐渐成为北仑区文明创业的支柱之一,尽管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也吸收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下阶段,我们应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职能进行更科学准确定位,即预算执行为主,财政监督为辅,并非单纯的“记帐”或“会计核算”。

1.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相结合

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是财政部门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学校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宏观调控教育经费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对教育的投资更是胸有成竹。

2.进一步完善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使核算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的入帐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帐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各学校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做到入帐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帐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定期地进行清查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教育系统应重视下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会计集中核算从形式上并不改变学校的会计主体,也不减少各学校财务职能,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教育局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报账会计应持证上岗,对学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签字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会计中心报账并说明学校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教育局应切实抓紧保证会计的培训和教育,开展时间短、收效高、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而并非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集中辅导,并不知道我们需要什么,图以搞形式。

4.加强财务工作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中心日常的工作是资金的支付与会计核算,然而如果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帐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学校预算指标的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中心还应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对预算资金支付做到事前控制,即在申请时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如何支付,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扭转将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或把中心看成是“第二国库”的观念。中心未来应从各校实际出发,在发放奖金、福利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一方面能防止学校各自为政,另一方面能使中心在支出监督方面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作好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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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勋.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财政监督.县乡财政,2003.1.

[4]荆晓利、古明文.会计集中核算下的财政监督.中国财政,2003.5.

第8篇

所谓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以下三种形态:其一是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其三特定领域中受行政主体支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行政法学研究的合同,主要是第二种形态的合同,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该形态合同亦是本文所论行政合同救济问题的主要指向。

一、行政合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的一种行政手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的扩张、人民民主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并进一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作用的改变而突显出来。他的出现,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让“合同”进入“行政”域,使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利行政更加柔和和富有弹性,充分体现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及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定性问题争议不一,结果导致行政合同徘徊在民事契约与行政契约之间,对于层出不穷的各种实际问题,往往出现“阴不收阳不管”或搞不清到底由谁来管的混乱而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行政合同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势必影响行政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合同更好的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更好的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争议投诉有门,解决有据的初衷。因此,为行政合同建立一个合理、健全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行政合同救济在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是: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的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

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必要的统治者特权,即其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对行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对不正当履行合同的制裁权。而相对人除享有合同缔结权外并无其他相应性权利。因此,在行政主体行使上述特权时,相对人的权利都极可能也极易受到损害。而在受到损害之后,行政主体大多不予理会、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此种不良现象的直接根源在于:我国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实践中已大量存在行政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科研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对于这些合同的种类、定性问题,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而相应的救济,在制度上将他们纳入了行政法的范畴,并且予以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司法救济;但在实践中,一般将行政合同的救济纳入民事救济的范畴,多采用民事手段来处理。这是解决我国目前急待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与实践中纷繁多样的行政合同实务之间的矛盾不得已的措施

总之,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水平在事实上导致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稳定,或处于悬空状态(主要是相对人利益上的缺失),行政合同法律秩序一片混乱。

三、行政合同分阶段性救济制度构想

为了遏止上述恶果的涌现,追求当事人双方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和谐,必须而且只能从根源入手,即:努力寻求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平衡,并通过其他途径给予相对人的权利予更多的救济。具体到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定立过程中的救济——质询

以合同本身的要约——承诺规则解释,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行政主体以要约形式提出,由相对人作出承诺形成的。同时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合同,行政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那些能够使相对人获利的合同的订立中,那些参与而未能与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能够要求行政主体对:为什么选择他人而非自己、根据是什么等作出具体说明,以能够进一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救济

1、对行政主体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控制权的同时,对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的具体执行措施还享有指挥权。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享有大量的信息和相应的能力,是为了更好的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相对人在客观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为此,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指挥权享有抗辩权不是为了抵制行政主体的指挥权;相反,恰恰是为了在行政主体的指挥下,更明确、充分的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2、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相对人的听证。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更、政策上的变更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或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实施的多种制裁手段(如:罚款、强制执行和代执行、解除合同而不给相对人任何补偿)是比较严厉的,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甚大。对此,相对人应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通过听证,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相对人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三)行政上的救济。在合同履行、订立过程中为相对人设立的质询、抗辩、听证是在程序上对其权利的救济,是没有实体保障的,还需进一步有赖于行政救济。

1、行政仲裁。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依据仲裁法重新建立的仲裁机构性质转变为民间组织。而行政合同争议涉及公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根本不适用民间仲裁机构的救济。因此,行政合同的救济不宜借助此类仲裁体系,对此,仲裁法也予以肯定。但仲裁制度的变革并不否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也能够用于行政合同纠纷。目前,行政机关在行政体系内部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特定的行政赔偿。例如:人事部设立了人事仲裁厅,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种模式对解决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下级机构及其所属公务员之间的行政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落实在制度上就是考虑能否在行政机关体系内设立专门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仲裁机构。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中的明确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复议。由此,农业承包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出现,便可选择直接进行行政复议,将相对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基于农业承包合同立法上的积极成就,该模式的立法应大力推广到其它种类的行政合同中。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其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职权有关的行为;②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③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④受害人的损失确已发生。由此来看,行政赔偿当然应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但我国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却没有将行政合同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在我国赔偿法中直接、明确地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行政赔偿予以规范。

(四)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行政合同的终极救济,是树立在程序救济、行政救济之后最坚实的屏障。司法救济既屏除了程序救济无实体保障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行政救济“自己做自己法官”而产生不公正的出现。

行政诉讼(即行政合同司法上的救济)是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上将行政合同拒之门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不可诉行为亦不包括行政合同纠纷。正是因为此种立法漏洞,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法庭有受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实例,但严格的说,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救济范围,而是将其作为民事合同,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一后果使行政合同救济状况又落回到了初始的低劣层级。为了确立切实、明确的司法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应将行政合同纳入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之内,理由是:(1)行政合同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行使行政权利的方式。(2)行政合同事实上能够引起行政法上的效果,产生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笔者非常支持此观点,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著作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不够周延,理论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反思、重构,以便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找到一个有效、合理的诉讼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合同纠纷在我国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这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有所阻碍的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救济途径必须明确,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确立一个贯穿其始终、分阶段性、具有针对性的救济制度,以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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