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 10:32: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中融信托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 金融 模式设计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设计前提条件及思路
(一) 前提条件
农业供应链的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购销贸易公司和农户,这些涉农企业和农户产生了大量的资金流和物流。涉农产业的供应链主要可以分类为四个环节,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产销、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的收购及加工和农产品的销售。农业供应链各参与主体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下游客户构建了农业供应链条同时也建立了农业供应链的基础。
(二) 设计思路
以往传统的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银行采用的是单独个体调查、审查,对单笔贷款进行授信的模式。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这种传统的模式,而是从农业供应链整体出发,将农业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作为平台,发展当地优势的和有竞争力的涉农产业,将农业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以及农户和消费者紧密地连接起来,为农业供应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整体的、全面的金融解决思路和方法。通过这种运行方案,实现了农业供应链的转移支付作用,将信贷资金注入到农业供应链中,从整体上支持了农业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和各个节点企业及农户。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指标体系设计
(一)财务指标体系设计
在财务分析的技术中,财务指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很多,不同指标代表了不同的含义,反映不同的问题。在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中,根据某一目标客户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可以确定其上下游企业,同时,通过分析目标企业在整个供应链的采购额或销售额的比重,也可以判断该企业与供应链的依存度。一般我们认为一家企业或农户的采购量或销售量的30%或以上在供应链中完成,那么可以视为其与农业供应链有较高的依存度,这也将成为我们的目标客户。在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中,我们通过访谈、现场和非现场的贷前调查,来具体了解某一企业在供应链中起到的作用。如果一家企业在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中起到了核心的控制作用,就可以称其为核心企业。在评价核心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时采用的核心财务指标有销售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二)非财务指标体系设计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以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评价,除了财务指标的定量分析外,还应该有非财务指标的定性分析。首先,企业经营的品种是否有较为集中的上下游企业,这些上下游企业是否能经常保持沟通和信息共享。其运作模式是否能够或者适合农业供应链金融;其次,是否能够找到符合准入标准的核心企业,这种准入标准除了以上所说的财务指标体系外,还要看核心企业的软实力方面是否能够真正在供应链中起到核心控制作用;再次,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否能够实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控制和封闭运行,这是商业银行评估和防范风险的关键。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选择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类型
根据农业种植、畜牧及渔业养殖、农作物加工、农产品原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各个环节不同的金融需求,LJ银行自行研究和创新了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五种基本业务模式和六大产品。五种基本业务模式有:“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信托”。这五种基本业务模式与农业供应链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销售、农作物的种植及畜牧渔业养殖、农产品收储及加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等几个环节相互联系,促进了农业供应链各环节运行的协调性。LJ银行根据涉农贷款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既有抵押、质押、联保等担保方式的应用,对于特殊情况还通过信用证、保理、买方信贷等金融产品进行了满足。多元化的涉农金融产品一方面满足了农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也提升了LJ银行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广及产融结合情况
LJ银行通过对省内大米加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与ZL集团大米事业部、粮食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发挥了ZL集团的核心企业作用,以企业间的收储协议带动订单式农业的发展,降低了LJ银行的信贷风险。通过与ZL信托的合作,LJ银行开发了融信通产品,利用信托的功能解决合作社缺少合规抵押、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又巩固了ZL集团成员企业的原料基地。对ZL集团下属的ZL生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黑龙江省为主要原料收购地,构建了省内玉米外销渠道,提升了省内粮食贸易企业和玉米种植农户的盈利空间,为稳定产业链中的原料供应环节起到促进作用。
产融结合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进一步研究ZL集团全产业链上的优质客户资源,LJ银行将目标锁定在生化能源事业板块旗下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在黑龙江省内的玉米代收代储战略客户群。在代收代储客户自有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有了银行专项的信贷资金支持,可以减少加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在黑龙江省的粮食采购数量,特别是在收粮高峰时期能够保证按采购计划收好粮、收足粮。LJ银行正在积极研发和设计“粮食代收代储循环贷款模式”,依托ZL集团对产业链上游客户的控制能力和信息对称优势,能够确保实现信贷资金的闭环运行,参与各方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参考文献:
[1]王帅.龙江银行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D].哈尔滨: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2012,6.
[2]王欢.供应链金融主要融资模式探析[J].商场现代化, 2010 (31).
【关键词】 产业资本; 金融资本; 产融结合; 文献述评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6-0010-05
从形式上来看,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和相互渗透;从实质上来说,产融结合是金融和制度的双重创新。它的出现对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产业格局的优化、金融资产的监管、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产融结合一直都是研究的热点。我国学术界近年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现对其予以简要的综述。
一、产融结合的动因
产融结合现象的出现有着多种原因,而且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产融结合模式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动因也各不相同。
(一)理论分析
许天信、沈小波(2003)认为产融结合的动因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消除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资本的逐利性、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以及密切银企关系等。李玉兰、王振山(2006)把产融结合分为初级、深度和战略融合三种形式,指出初级融合是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突破资金瓶颈;深度融合是为了拓宽利润来源,延伸企业价值链;战略融合则是为了产业转型。尹国平(2011)总结了我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发展的特点,认为产融结合主要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本运作能力以及实现财务和经营的协同。支燕、吴河北(2011)从竞争优势内生论的视角,把企业资源、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对竞争优势理论做了新的阐释,认为在动态竞争环境下,外生资源内部化可以实现成本领先,能力整合可以延伸价值链,突破路径依赖可以提升动态能力,因此外取资源、整合能力和打破路径依赖是产融结合的三个主要动因。孙源(2012)回顾了我国企业产融结合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企业集团实施产融结合主要是为了追求多元化经营、实现产融的协同效应、缓解融资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最终是为了增加利润,提升企业价值。
(二)实证研究
蔺元(2010)选取我国2001―2007年间参股非上市金融机构进行产融结合的16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指出上市公司产融结合的动因主要在于构建融资平台、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协同效应以及获取超额利润。人行石家庄中支金融稳定处课题组(2010)以河北省产融结合的实践作为研究对象,总结出我国产融结合的动因在于金融行业有着较高的投资回报,产融双方可以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有大量闲置资金,银行有引进产业资本优化股权、完善法人治理、满足监管等需求。周文凯(2011)对温州民营企业参股金融企业的实践进行了研究,指出民营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着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可获得融资便利、有闲置资金以及实现多元化发展等因素,同时银行也有着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监管要求等需求。何敏(2013)采用江苏省产融结合的实例作为研究对象,发现产融结合有三个层面的动因:一是政府对地方金融资源管理和整合的宏观需要;二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多元化发展和分散风险及融资的微观需要;三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和获利需要。
综上可知,我国对于产融结合动因的研究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为了满足资本逐利、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协同效应和多元化发展等。此外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独特的研究视角,比如支燕、吴河北(2011)动态竞争环境下的竞争优势内生论视角,是对产融结合动因的一种新的诠释。
但目前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实证研究不够深入,多数实证研究仅仅是对研究样本做简单的描述统计分析,缺乏定量研究的模型,而且样本数据较为陈旧,说服力不够;二是主要集中在对大型企业产融结合动因的研究,缺乏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产融结合动因的研究。
二、产融结合的模式
产融结合模式是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转化与融合的方式。模式不同,产融结合的效果也大相径庭。但选择何种产融结合模式,会受到经济体制、资本市场、产业成熟度和企业自身等诸多条件的限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对国际产融结合模式的比较和借鉴,另一类是对我国产融结合模式的归纳和设计。
(一)国际产融结合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
李扬、王国刚等(1997)把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划分为自由融合、金融分业管理为主以及新发展时期,比较分析了美、英、日、德、法、意等国产融结合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变化,提出了充实企业资本金、调整经济结构、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等优化产融结合的政策建议。黄明(1999)根据产融结合经济主体在金融交易关系和作用中的不同,把国际产融结合模式归纳为四种: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并指出影响产融结合模式变迁主要有路径依赖和反路径依赖两个因素。王继权(2004)比较了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日本的主办银行制、韩国的政府主导型四种主要的产融结合模式,结合我国产融结合的历史和现状,认为我国产融结合的目标模式应是依托资本市场的产融资本双向渗透模式。王少立(2008)分析了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模式的变迁历程,指出在工业经济时代产融结合以银行和主板市场为核心的模式;在知识经济时代,逐渐形成了风险投资和创业板两种模式,并建议在我国扶植风险投资机构,稳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加大政府在知识经济中的投资,率先推进知识经济中的产融结合。王巍(2012)通过对国外产融结合实践的分析,发现成功的产融结合具有内生性、基础性、特色性和阶段性四个基本特征,提出我国应有序推进金融准入、重点发展财务公司、加强产业特色融合、提升产融结合门槛。
(二)我国产融结合模式的归纳和设计
郑文平、苟文均(2000)提出了新的产融结合观,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必须是以信贷联系和资产证券化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为纽带的市场模式,并构建了产融结合主体、中介机构、场所和监管机构四位一体的组织体系。许天信、沈小波(2003)对我国产融结合的实践做了全面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四种模式,即工商企业参股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参股工商企业、集团自办财务公司或银行以及准金融控股集团。傅艳(2004)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主要以国家计划和银行信贷为主,在实践中会产生有效、无效和负效三种结果,为了提高产融结合的有效性,需要实现以市场为主导的结合机制,提出应以信用型产融结合为基础,以股权型产融结合为突破口,注重发挥咨询服务型产融结合方式的作用。杨涛(2012)考察了我国产融结合的形式和特点,总结出三种主要的模式:一是金融资本融入产业,二是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三是大型企业内部的金融资源整合。
对于产融结合模式的研究,目前取得了基本一致的共识,即国外主要有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含全能银行制和主办银行制)和政府主导型三种,国内则是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细化为产业资本融入金融企业、金融资本融入工商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准)金融控股公司四种模式,且提倡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主导型模式。现有的研究缺陷在于:对国际模式的比较和借鉴研究得多,对国内模式的比较分析研究较少;对国内模式总结归纳得多,对各种模式的适应性研究得少;提倡市场主导模式的多,对如何设计和改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主导模式研究得少;特别是缺乏适合中小企业实施产融结合模式的研究。
三、产融结合的效应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结合,它对国民经济、实体产业、金融领域以及个体企业均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产融结合有着多种动因,但这些动因是否能够实现?实施产融结合的效果如何?围绕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大体可以分成三类:
(一)产融结合的理论效应
徐波、白永秀(2000)在探讨产融结合实现条件的基础上,研究了产融结合的收益,指出其有助于增加利润,有助于银企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有助于企业加快国际化进程。许天信、沈小波(2003)分析归纳了我国产融结合的动因和方式,对产融结合的经济效应进行了研究,指出产融结合可以增强资本积累能力,提高投资的生产效率,并有助于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但同时也有可能产生泡沫经济。凌文(2004)认为大企业集团实施产融结合可以产生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两方面的效应,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王辰华(2004)认为我国产融结合存在一些负效应,具体表现为产融结合中的泡沫经济、金融异化、资金放大和风险扩散效应。万良勇、饶静(2005)认为我国企业集团实施产融结合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以应对国际竞争,有利于缓解资金困境,也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这是其正面的经济效应;与此同时,产融结合还会产生一些功能变异、放大风险等负面经济效应。
(二)产融结合效应的实证检验:产融结合是否有效
张庆亮、孙景同(2007)构建了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并选取我国2000年实施产融结合的115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采用产融结合实施前后1999―2005年七年的相关数据,实证研究了我国产融结合的有效性,结果表明我国产融结合总体有效性不显著,但随着结合程度的增长,其有效性在不断提高。程宏伟、常勇(2008)选取我国1999―2005年间751家实行产融结合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采用资产收益率、现金流量和投资收益在产融结合实施前后的变化来度量产融结合的直接经济效应,结果表明:与财务公司融合对经济绩效的提升较为显著,与银行、证券公司的融合对经济绩效影响不大,而与信托公司的融合则严重削弱了其业绩。吴越(2010)认为产融结合的有效性应从企业和产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并选取我国2000年实施产融结合的118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1999―2008年的财务指标数据,实证研究了产融结合实施前后的经营业绩变化,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实施产融结合并没有提升企业的绩效,因此是无效的。姚德权、王帅等(2011)引入风险因素,构建了产融结合型上市公司效率评价体系,并采用我国2001―2009年间28家产融结合型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运用随机前沿和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产融结合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产融结合型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不高,风险防范水平较低,并且参股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效率也显著不同。宁宇新、李静(2012)选取1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了实施产融结合前后一年的每股收益、每股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非主营业务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以及利润变化率等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我国目前的产融结合绩效不高,未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
(三)产融结合效应的影响因素
李革森(2004)选用2001年899家沪市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以市盈率和每股收益作为绩效的衡量指标,实证研究了金融企业参股上市公司的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表明:参股比例与经营绩效正向相关,并且相关程度会随着参股比例的上升而增强,当超过临界值10%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随参股比例的增加而显著上升。王之君(2010)选取我国2008年实施产融结合的95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用市盈率和每股收益作为绩效度量指标,运用横截面数据实证研究了金融参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发现金融参股比例以10%为临界值,低于10%对经营绩效没有什么影响,大于10%则对经营绩效有显著的影响。周莉、韩霞(2010)基于内部资本市场理论视角,提出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四个因素,即融资约束的缓解、监督的有效性、双层及利益掠夺,并探讨了产融结合对这四个因素的影响,认为产融结合能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但同时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度,并加剧了双层和利益掠夺问题。支燕、吴河北(2010)采用我国2000―2008年间产融结合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对产融结合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对产融结合有效性的影响较为显著,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业绩、产融结合程度及产融结合持续时间是影响产融结合效率的主要因素。
关于产融结合效应,我国早期的研究以理论分析为主,在肯定其有着诸多正面经济效应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的经济效应;近年来则以实证检验为主,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产融结合是否有效的看法并不统一,这与其研究的视角、选择的样本、采用的指标、评价的标准不同均有关系,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产融结合的有效性不高。
现有研究的不足在于:产融结合有效的评价标准不相统一,实证研究往往只考察企业层面,即以是否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作为判断标准。实际上如前所言,产融结合对经济、产业和企业均有影响,产融结合是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是否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实证检验。此外,各种影响产融结合效应的因素除参股比例有确定的临界值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还没有量化的研究。
四、产融结合的风险及其防范
随着我国产融结合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产融结合风险及其防范越来越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陈燕玲(2005)认为产融结合存在着多种风险,其主要形式有投资组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财务杠杆风险、利益冲突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并且产融结合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和破坏性等特征,并提出产融结合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外部监管体系建设等对策建议。王之君(2010)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面临着内部和外部两种风险,内部风险包含股权转让风险、资本市场投机风险、股票投机风险、融资风险和产融资本发展失衡风险等,而外部风险则表现为监管不足和政策风险等,并构建了产融结合风险集成管理指标评价体系,来对产融结合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处置,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内外部风险防范对策。徐汉洲(2011)认为我国目前产融结合主要面临着财务杠杆、资本整合、内部交易以及泡沫等风险,并提出审慎推进、有效整合、合理制定战略、平衡收益和风险、创新管理机制等防范对策。孙源(2012)指出我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存在产融无法有效协同、利用金融优势盲目扩张、对金融机构风险估计不足、相关法律和监管缺失以及由产融结合带来的风险强扩散性和道德风险等潜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何敏(2013)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大,降低了产融结合有效性,而且企业的风险控制意识薄弱,金融监管规则不统一,提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明确和统一监管主体等相关建议。
国内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产融结合的风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内外部、宏微观、正负性等角度提出了各种可能的风险,基本可以归纳成三类:从宏观层面而言,主要是政府主导降低有效性,相关法律和监管缺失,可能形成泡沫经济等风险;从产业层面来说,主要是可能造成产业空心化,对金融企业造成影响和冲击,放大产业和金融业的风险;对于微观层面,则主要是工商企业或金融企业本身的产融整合、内部交易、财务杠杆等风险。但目前的研究以定性的理论分析为主,对于产融结合风险指标体系的建立、具体的评估和控制方法上的研究还不多见,尤其是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成效还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
五、产融结合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虽然我国的产融结合已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也取得了许多突破和成效,但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法律和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我国的产融结合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孟建、刘志新(2010)从资本循环的视角论证了产融结合的资本外溢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产生虚拟经济泡沫,指出我国应改革产业政策、完善资本市场、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培育人力资源,才能为产融资本的循环创造有利的环境。杨红、杨柏(2011)基于国有产业资本和国有金融资本相融合的角度,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实践存在着风险、产权、内控制度等制约因素,提出要建立大股东风险监测制度、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产权制度等发展对策。王新宇(2011)分析了我国产融结合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产融结合存在着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低、产融结合协同不够好、相关法律不完善、对金融企业形成冲击等问题,建议要注重产融结合的风险防范,要加强产融结合的企业经营监管,要避免盲目结合,金融企业要积极合理应对冲击和挑战等。
以上文献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大量研究了我国产融结合面临的宏观问题,对产业和企业层面的中微观问题研究得较少;二是发展对策理论性较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和对策。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产融结合虽然有着大量有益的研究成果,但对于产融结合模式的创新和适应性、产融结合的有效性、产融结合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防范机制、产融结合的具体可操作对策,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实施产融结合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随着经济的增长,产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完善,产融结合的深化,以及有效的产融结合市场机制的形成,产融结合的研究将会更加丰富,有利于促进和优化我国的产融结合实践,提升国民经济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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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一、前言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型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关系行业的兴衰。房地产市场受到政府调控风险较大,尤其是一些出于投机目的没有找准市场定位和缺乏自身优势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系中起步较晚,融资体系不完善。整体而言,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较为单一,没有足够重视融资效率,特别是一些现金流控制能力相对弱则更为明显,存在较为明显的融资困境。因此,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寻求合适的融资对策,走出融资困境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现状
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从紧的金融政策,从严信贷标准、提高贷款利率和上调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多管齐下,收紧“银根”,这无疑给房地产企业增加了融资难度和压力,尤其是给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强大的政策冲击。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抵押贷款难、金融机构放款难等融资现状。因为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抵押贷款面临着贷款条件苛刻,贷款资金有限。再加上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银行的放款条件,融到资金是难上加难。另外的融资渠道方面,大型房企凭借其资金实力和信誉,可以通过上市、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但是中小房地产企业,由于远远不能满足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的条件,还是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这一渠道,融资渠道单一造成了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这种过高的负债必然影响企业的资信,增加其运作项目的财务成本,使其盈利水平下降或出现亏损现象,中小房地产企业几乎无一幸免地陷入资本运行的恶性循环中,甚至引发负效应的连锁反应。
三、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
(一)融资结构不合理
中小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内源融资和商业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又占据很高比例,银行信贷贯穿房地产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商业银行成为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最大的资金提供者。长期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中所占比例极小。这样的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结构很不合理。
(二)融资渠道单一
中小房地产企业由于自身实力的缘故,在资本市场无法与大型企业抗衡,所以融资方式大多采用内源融资,即利用股东出资、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预收定金或预收购房款,这部分资金构成了其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外源融资中最常用的是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包括银行信贷和个人按揭贷款,据调查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的80%左右来自商业银行贷款,渠道相对单一。
(三)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内源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是中小房地产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期限较短,缺乏长期债券和股票等长期稳定的融资方式带来的资金,说明中小房地产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创新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的主要措施
(一)债权性融资
在债权性融资中,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托来实现。发行企业债券。中小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较短的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内还本付息,用以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灵活和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无疑给目前资金短缺的中国房地产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同时通过典当融资为房地产个人投资和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新途径。
(二)权益性融资
在权益性融资上,既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融资,还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来融资。
一方面可以通过上市融资。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房地
产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房地产企业融资。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方式。合作开发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再一方面,创新和开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三)保险资金融资
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修订,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因此,保险资金也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四)融资租赁
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所有权的转变获取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完成项目后可通过销售收入收回所有权。建立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对留置的抵押物可以采用出租、出售、吸引新的投资者经营等处置方式,可以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问题,从而加速房地产企业资金的迅速转移和回收。
参考文献:
[1]吴佳,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孙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促进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期
【论文关键词】网络金融;传统金融
【论文摘要】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
一、网络金融的含义与特性
网络金融是指在因特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依赖于物质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与金融理论、金融管理和金融实务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金融的内容不仅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与结算等网络金融实务,还包括网络金融理论、网络金融管理和网络金融监管等。
网络金融的经济性是指网络金融活动效益显著,投入少而产出高,这是网络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后,采用了开放技术而共享软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开发费用和金融系统的维护费用,经营成本较传统金融企业降低许多。网络金融的科技性是指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广泛运用于金融业的实践,并对现代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突破了原有的时间概念和空间界限,将原来的二维市场变为没有地理约束和空间限制的三维市场。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也是金融业“e”化的象征。网络金融的信息性是指网络金融是金融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输、反馈的载体,同时也是金融信息化的产物。货币流通、资金清算、股市行情、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信息的产生和变化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金融的人为性是指网络金融以人为本。在网络金融活动中,尽管强调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但归根到底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人。网络技术的制造发明、网络金融的应用、效果的实现都是靠人来完成的,所以,必须强调人在网络金融中的决定性作用。网络金融的创新性,为了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客户新的需求,增强其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网络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必然实行管理创新,走向网络化管理,网络金融机构必须调整其战略管理思想,重视与其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站、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以实现多赢的目的。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必然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道路。
二、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传统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金融理论的成熟是网络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网络金融在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对传统金融服务提出了挑战。
1、网络金融比传统金融更能吸引客户。首先,互联网打破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以联系到更多的交易对象,找到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金融拉近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距离。其次互联网动态双向沟通的特性,使动态的交易互动成为可能。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自动即时生成客户信息数据库,通过及时的客户需求分析,有效的细分客户,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根据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客户可以一改在传统金融下被动接受服务的模式,按照自己的需求在互联网上轻松地货比三家,寻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随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互联网加剧了资本和信息的流动速度,为寻找资源最优化配置及动态均衡提供有效途径。通过互联网快速的、分布式的处理,人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搜索、传递金融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远距离资金的划拨。最后,网络金融发挥信息技术的同时,提供了比传统金融更方便、更快捷、更廉价的服务。
2、网络金融更能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逐利原则。第一,如前面所述,网络金融更能吸引客户,因此可获得更多的销售收入。第二,金融企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络金融,可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在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企业无论自有资本是否雄厚,在互联网都是平等的,因此庞大物理网点的优势将消失,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将大大降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企业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更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促使金融企业重组传统的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总之,网络金融创新了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模式,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提高了收入。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企业都将被潜在的高额利润驱动,融入并推动网络金融。长远来看,网络金融的重要性将超过传统金融。
三、国内外网络金融发展概况
美国于1971年创立的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预示着网络金融已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FirstGroup。两家公司跨洋重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网络银行走向成熟,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电子货币和网络支付开始受到青睐。网络金融已相对成熟、完善、并初具规模;网络金融的服务多元化、全能化、综合化,内容集成度相当高而且创新频繁;网络金融业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网络金融业的参与主体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外,还有信用卡公司、纯网络银行等。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完善的通信网络系统。中国银行于1996年10月率先开始网络银行服务。2000年6月2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内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全面开通,正式开始对外提供发证服务。我国的网络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网络硬件条件不错,软件开发方面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大多数公司经营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使得应用效率偏低。但少数公司对网络化建设和应用的比较好。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开始运行,成为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的里程碑。自1997年以来,网络交易方式在我国券商中得到迅速的推广。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揭开了我国网络证券的帷幕。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主流形态,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现代化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
网络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使金融非中介化加剧,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和传递能力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参考文献】
[1]黄孝武.网络银行.武汉出版社.
审计署查账,
牵出博士挪用千万公款大案
2004年12月,国家审计署对神华集团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工作人员吃惊地发现:该公司经理汪肇平等人将金瓷公司提前收回的世行贷款6000万元,以委托资产管理的名义转入北京国金公司,涉嫌挪用公款。
2005年1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介入查办此案。与此同时,汪肇平被神华集团纪委“”。期间,汪肇平向检察机关交代了他伙同副总经理王杨挪用1500万元并从中收受贿赂的事实。
8月31日,王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王杨在被检察机关从家里带走的时候,什么也没说。他只是留恋地打量了一眼自己居住多年的那栋住宅楼,发出了一声长叹……
不久,检察机关又顺藤摸瓜,查出王杨涉嫌贪污公款148万多元。
王杨,1964年12月10日出生在北京市一个干部家庭,父母都是国家农业部工作人员,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1983年9月,王杨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钢铁学院,由于成绩优秀,毕业后被分配至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任讲师。从大学生到大学讲师,王杨在人生之路上迈上了一个大台阶,令同学和亲朋好友羡慕。1996年9月,王杨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他意气风发,学业有成,撰写的法学论文开始受到法学界关注,成了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颗新星。1999年7月,手持法学博士研究生文凭的王杨,来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担任讲师,教授法学专业。
一向不甘平庸的王杨,开始寻求人生和事业的新突破。他实在不甘心把才华“浪费”在校园里,一直寻找机会到社会上闯荡闯荡。
几经周折,他终于在2000年5月调入神华集团属下的信泰珂中心任总经理助理。由于他有“法学博士”这块响当当的金字招牌,又加上他能言善辩,所以很快就得到升迁。2000年6月,王杨被任命为神华集团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5月,王杨的头上又多了一个头衔: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
此外,王杨还是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北京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如果不是过分相信自己的高智商而轻视法律的强大,王杨的美好人生也许会一直延续下去。然而,他却走上了另外一条路。
看着别人“转行”之后大把大把地捞钱,王杨的心再也没法平静了。凭什么他们发财,而我王杨就该守着清贫?从此,为了“钱途”,他悄悄地修改了人生目标……
王杨越想越觉得自己太犯傻:就凭我对法律的熟悉,如果稍微变通一下,不说发财,挣个几十万、几百万应该不成问题。1999年,他和前妻史某开始经营自己的公司。最初的一两年,他虽然没挣到多少钱,但却认识了很多关键人物,这就为日后能“发大财”做了很多铺垫。
法学博士导演“自拍自买”闹剧,贪污公款146万元竟藏匿于股市
2001年4月的一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位法官来到北京,依法查封了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下简称“中基公司”)办公楼,要求“中基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原因是“中基公司”湖南分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直到此时,员工们才如梦初醒:为了获得86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已将办公楼抵押给了银行。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似乎更让人迷惑不解:“中基公司”在承担了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却并没有立即申请法院对办公楼予以解封。直到2001年5月29日这一天,当公司副董事长王杨在办公会上提出那个“金蝉脱壳”之计时,人们才恍然大悟。
王杨的确很会钻法律的空子。从那张盖有法院大印的封条上,他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办公楼的解封,其实根本解决不了公司和银行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原因就是办公楼一旦被解封,公司就有可能因其他官司被查封。于是,在那次办公会上,王杨极力主张通过假拍卖的方式,将“中基公司”办公楼转移到同属神华公司的信泰珂中心名下。说白了,就是“中基公司”自卖自买。王杨说,这样做既可以保住办公楼,又可以伺机解决与银行的正式抵押手续问题。
假拍卖办公楼,不过是王杨抛出的一枚“烟幕弹”。他真正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而是趁机“捞上一把”。
办公会当场就通过了王杨的方案,并全权委托他办理拍卖“中基公司”办公楼事宜以及拍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为了把“假戏”做“真”,王杨先是通过他的同学李某,让李某所在的北京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房公司”)充当竞买人。因为李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事情很快就确定下来,并签订了“委托协议”。不过,委托方不是“中基公司”,而是信泰珂中心。该协议约定信泰珂中心委托“北房公司”办理“中基公司”办公楼评估与拍卖事宜,“北房公司”由此得到的费为17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杨把2200万元的拍卖底价透露给了该中心。至此,在王杨的授意下,已有信泰珂中心和北房公司两家竞买单位参加竞拍。
随后,王杨又通过多出费用等手段,疏通了与价格认定部门关系,使其能按照他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对“中基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评估。
2001年6月6日,北京某拍卖公司在法院的委托下,对“中基公司”办公楼进行拍卖。按照约定,两个竞买人只是象征性地举了一下牌子,办公楼就被信泰珂中心给“拍”走了。不过,购楼款则是由“中基公司”支付的。
拍卖结束后,王杨通过信泰珂中心将170万元“中介费”打到了“北房公司”账户上。经“北房公司”之手,王杨支付拍卖公司拍卖佣金、价格认证部门评估费、广告费以及“北房公司”总经理李某“辛苦费”等费用之后,还剩148万元。
他没有直接将这笔款装进自己的腰包,他需要一个“合法”的说法。
2001年6月下旬,王杨又“虚晃一枪”,让李某将剩余的148万余元公款,以李某的名义在广发证券公司北京朝阳门营业部开立股票资金账户,据为己有。王杨认为,148万元投入股市比存入银行更安全。他从法律角度讲论证过,这笔款一旦被追查起来,他也有个退路。
手上有了钱,王杨这才“真切地感受到了钱的魅力”。在他眼里,除了钱,似乎已没有别的什么能让他在乎的了。他已忘了当年要以知识报国的青春誓言,一头钻进钱眼儿里,再也不能自拔了。
常言道:一个人越是刻意在掩盖什么,就说明他背后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发现,148万元公款存入广发证券公司后,其中的117万多元均被王杨购买了“罗顿发展股票”。不过,这些股票自购买后至案发前,始终没有进行过交易。期间,王杨4次修改密码,并伪造了股票交易清单,目的是造成一种炒股交易的假象。案发前夕,因股票价格下跌,该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市值仅剩19万多元。
移花接木,
1500万元公款被投入股票市场
在王杨的人生天平中,股票是一个很重的砝码。他常对人夸耀说,在炒股方面他有超人的才能。自己“卧薪尝胆”这些年,上大学、读博士、当公司老总,图的就是将来有一天能在股市上“出人头地”。他坚信,凭着自己对法律和经济的熟悉,在股市上不会“翻船”。
此时,在股市上,王杨再也不满足那种十万、几十万的“小打小闹”了,他需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投入。他知道,要弄到这样一笔巨资,只有打公款的主意。
为了避开“挪用公款”的追究,早在1995年,王杨就未雨绸缪,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北京中融信投资咨询公司”。当时,王杨系股东发起人之一,后公司多次变更股东成员,到1999年4月的时候,公司的股东只剩下王杨和他的前妻史某二人了。当时,史某对成立公司的事情并不知情,是王杨用她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注册的。
公司弄到手后,王杨急于找到一家大公司来“挂靠”。于是,他通过朋友关系结识了时任北京信泰珂科技发展中心的总经理汪肇平,并将“中融信”挂靠在了“信泰珂”名下。1999年4月中旬,王杨将90万元划到“信泰珂”账上,然后再由“信泰珂”开出一张90万的转账支票,用于“信泰珂”参股“中融信”时工商登记变更前的验资之用。事情办妥后,“信泰珂”名义上持有“中融信”45%的股份,实际并未参与“中融信”的经营和管理。不过,此时的“中融信”已经有了“信泰珂”的“血统”,两个公司已经成了“一家人”。
王杨的“移花接木”计划,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如此一来,他就为自己以后用公款炒股找到了某种“法律依据”。当2007年6月15日王杨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的时候,他的辩解就是:该笔资金的使用人是“中融信”。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而不应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999年5月,王杨得到一个“重要消息”:钢铁研究总院有一笔2600多万元的资金刚刚转到“信泰珂”账上,对方准备购买国家投资基金。当他得知这笔资金目前还在闲置时,兴奋地说:“天助我也!”
为了从中弄些钱出来,王杨多次找到“信泰珂”总经理汪肇平,极力宣扬股票一级市场的美好前景,并信誓旦旦地承诺:“我赚了钱不会亏待你的!”一次,王杨在宴请汪肇平时说:“一级市场没有风险,肯定赚钱,以后你的孩子出国留学或办移民,我会资助你的!”他还说他的爱人就在新西兰,已经有了绿卡,等你们退休后,大家就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买块地,开个牧场,和子女们生活在一起。
汪肇平被王杨描绘的美好前景打动了。为了让这笔交易“合法化”,王杨又煞费苦心地与汪肇平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合同”。很快,王杨就从汪肇平那里拿到了1500万元。1999年7月1日,王杨与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并以“中融信”的名义在股票市场设立账户,由王杨和妻子具体操盘经营股票业务。
望着很容易就到手的千万元资金,王杨像做了一场梦一样,常常会情不自禁地为自己的精明深感得意。那时的王杨,似乎早就忘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
10个月后,在钢铁研究总院面临审计的形势下,王杨只好从股票市场上撤出1000万元归还了“信泰珂”。为了“假戏真做”,王杨还故意支付了67.5万元的利息,剩余500万元直到2004年才全部还清。
为了感谢汪肇平的“鼎力支持”,王杨在一次宴请汪肇平吃饭时,送给他2万元人民币。2002年夏天,王杨的妻子在新西兰给汪肇平之子存入银行1万元新西兰币(折合人民币3.3万元),作为其在澳洲期间学习的花费。很快,新西兰银行把存款对账单寄到了汪肇平家里,意思是1万元新西兰币已经到账。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王杨曾坦言自己活得很累。动了这么多心计,到头来还是露出了马脚。他有些怀疑起自己的高智商来了。不过,自从被逮捕后,他心里踏实了许多,不再像从前那样怕街上的警车响了。
法学博士一审被判20年
2007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王杨涉嫌贪污、行贿和挪用公款一案,由济南检察机关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杨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他辩解说,信泰珂中心将1500万元交给中融信公司使用,是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是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并非挪用公款,汪肇平是中融信公司的董事,给钱是中融信公司发的津贴或是奖金。中基公司办公楼拍卖费中的148.46万元公款,是李某所在的金冠星公司具体支配、使用的,他没有占有和使用该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肇平在中融信公司担任的所谓“董事”只是徒有其名,其除了让中融信公司挂靠在信泰珂中心名下后提供给中融信公司1500万元公款使用外,没有给中融信公司做过任何其他工作,也从未参与过该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王杨给汪肇平送钱的真实原因就是汪向其提供了公款使用,所谓“津贴和奖金”只是名义而已,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虽然148.46万元公款存入了以“李某”的姓名开立的股票账户,但根据李某的证言证实,王杨操纵了拍卖的全部过程,股市账户中的钱款是其按照王杨的要求、以其姓名存入的,该款系由王杨支配使用。
2008年1月4日,济南中院对王杨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行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开庭之前,王杨突然看到坐在旁听席上专程从北京赶来的老父亲,就喊了一声“爸”。然后,就被法警带进了审判区。此时,父子两个的眼眶都湿了。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催化剂,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市场竞争逐步趋热,市场主体逐步丰富,同时也暴露出多方面问题。本文从汽车金融的基本概念入手,从全球和我国两个维度剖析了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及发展模式,并结合自身从业经验提出了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对策,认为汽车金融必将成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
汽车金融;历程;现状;对策
【Abstract】
Auto financing,generally called the catalyst of automobile industry,gradually expand to an emerging and promoting market with the steady growth of car ownership and production in China.This paper formulates the basic concept of auto financing,emphasizes on the history,status and model of both international and Chinese markets,proposes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s,and finally stresses that auto financing will become the backb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utomobile industry in China.
【Keywords】
auto financing;history;status;countermeasure
1 汽车金融的基本概念
1.1 汽车金融的基本定义
汽车金融是贯穿于汽车的研发、生产、流通、购买、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完整系统,利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实现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的保险、投资等资金融通活动。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必然产物。
1.2 汽车金融的重要作用
在微观层面,汽车金融可以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及广大购车者提供以融资为主的专业化综合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互利共赢。在产业层面,汽车金融可以推动汽车产业的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美国和日本正是由此奠定了在全球汽车产业中的领导地位。在宏观层面,汽车金融可以平衡供需矛盾、发挥乘数效应、促进社会就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并改善运行效率,通过推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2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概述
2.1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汽车金融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最重要的消费金融领域,一直随着全球汽车产业而不断发展变革,实现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二十世纪初):全球汽车制造业的规模化生产和大众化消费成为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土壤。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汽车金融服务业的诞生。一战后,美国以汽车消费信贷刺激市场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成绩。193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推出了针对甲壳虫汽车的购车储蓄计划,首开社会融资先例。至此,欧美汽车信贷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2)发展阶段(1950年至1990年):二战后,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曾一度主导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而美国汽车巨头组建的汽车金融公司优势逐步显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已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汽车金融社会服务体系及法律法规体系。此时,汽车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通过各类信贷工具来扩大汽车消费量,进一步推动全社会的金融资源向汽车产业优化配置。
(3)成熟阶段(1990年至今):经济危机期间,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上升及兼并重组后收缩经营战线等因素,导致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减少。汽车金融公司则在制造商的大力支持下巩固市场主导地位,从单纯的信贷工具发展到为消费者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母公司的扩张和重组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并逐步完善制度体系、运营体系、产品体系。至此,汽车金融已全面覆盖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了产业和金融的相互融合,标志着汽车金融走向成熟。
2.2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汽车金融已成为仅次于房地产金融的第二大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每年的融资总额超过万亿美元,规模巨大、发展成熟,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市场主体多元化: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金融业务上均形成了有特色的经营模式。其中,汽车金融公司凭借其专业化优势及与母公司的紧密联系,已经取得了市场主导地位。
(2)服务内容综合化: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公司通过互相制扩展到其他制造商的下属品牌,并全面涵盖融资租赁、保险、担保、二手车、购车储蓄、应收账款保付及分期付款的转让和证券化等综合服务。
(3)服务方式现代化: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机构基本都开通网络服务,现代化的服务方式缩短了汽车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距离,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统计显示,目前美国超过30%汽车金融业务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
(4)制度体系的建设:欧美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金融资产、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备的金融组织、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汽车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制度核心是以社会征信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辅之以操作性较强的债权可质押性、浮动担保制度等担保法律制度。
2.3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模式
全球主要汽车发达国家的汽车产业和金融制度不同,经过长期的产业发展演变,当前全球汽车金融主要形成了美国、德国、日本三类发展模式。
(1)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的美国模式:美国大型汽车制造商通过下设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服务,相互联系紧密,风险控制成熟。主要特点是拥有完善的社会服务系统和先进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宽,包括商业票据贴现、银行贷款、中期票据、信贷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等,美国政府采用业务监管、行业自律的灵活监管方式,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以全能型银行为主的德国模式:由于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汽车制造商附属设立的汽车金融机构大都采用银行名称,此类汽车金融全能型银行既有交易服务和贷款等传统的银行职能,也有服务于母公司汽车战略的产业职能,还能开展涵盖各类增值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大众汽车银行是德国汽车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
(3)以信托为主的日本模式:日本汽车极为发达的信托业催生出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的信托公司,主要负责顾客贷款申请审核、担保、贷款催收,金融机构负责发放贷款,经销商负责发放车辆。由于专业信托公司可面向所有汽车品牌进行融资,有助于达到规模经济,该模式备受推崇。随着日本金融管制逐渐放宽,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业务发展较为迅速。
3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概述
3.1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我国汽车金融受限于经济体制和金融管制等因素,起步较晚且与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不完全同步,总体上经历了起步、发展、调整、复苏等完整周期。
(1)起步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5年,上汽集团推出的汽车贷款成为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起点。随后,一汽集团、长安汽车、天津汽车等纷纷成立了汽车金融机构。然而,宏观经济调整和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冲击,导致该试验工程开展不久就被央行暂停。1998年,央行颁布《汽车贷款管理方法》,次年又颁布《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方针》,国内商业银行随之重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巨大的市场潜力也吸引福特、通用、大众等汽车金融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
(2)发展阶段(2000年至2003年):二十一世纪初,大量刺激性经济政策推动我国汽车销量高速增长,汽车消费信贷随之出现井喷式发展。2001年至2003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36亿元、1150亿元、1839亿元,汽车信贷的市场渗透率一度达到历史最高的16.3%。各大银行都将汽车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始积极追求业务规模,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不断降低,为接下来的问题爆发和产业调整埋下了伏笔。2000年,央行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2002年,东风裕隆财务公司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汽车金融公司的雏形浮出水面。
(3)调整阶段(2004年至2007年):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弱,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开始显现,呆坏账迅速扩大,保险公司相继退出。2004年,央行和银监会迅速收紧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加之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推出,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放缓甚至停止发放车贷,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从2004年2000亿元持续滑落到2007年的926亿元,其增速持续低于汽车工业产值的增速,市场渗透率更是一度触及3.5%的历史最低值。然而,监管层促进中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决心未变,汽车金融公司迎来发展良机:2003年,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汽车金融公司。2004年,银监会和央行颁布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信贷政策。2004年8月10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汽车金融公司诞生。不过,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和商业银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汽车金融公司尚无法充分发挥优势。
(4)复苏阶段(2008年至今):全球经济危机爆发迫使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刺激需求、提高销量、保护自主品牌车企、促进节能环保。随着《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取消养路费等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我国汽车产业的信心逐步恢复,汽车需求也在调整中逐步回升。2010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实现恢复性增长,汽车信贷规模超过2300亿元,同比增幅超过30%,基本与汽车产量增速持平。虽然商业银行还是占据绝对优势,但是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模式、参与主体等方面都更趋于专业化、规范、有序和成熟。2008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上增加了融资租赁内容,准入门滥有所降低,同时允许发行金融债券以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3.2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市场主体逐步丰富,市场竞争逐步趋热,市场领域也在逐步拓展和细化。
(1)市场规模:《2012中国汽车金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汽车消费金融产品余额达3300亿元,然而其市场渗透率仅为10%。根据央行统计,2012年汽车金融市场规模达到3920亿元,年增长速度超过30%。综合最新统计数据及专家预测,2013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超过2100万台,总销售额超过2.5万亿元,按照市场渗透率15%计算,汽车消费信贷的市场规模在3750亿元左右。随着汽车销量及市场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2)竞争格局:商业银行仍然占据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市场份额在60%至70%,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至30%,汽车厂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市场份额合计在10%左右。截至2013年4月,银监会已批准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已达17家。其中,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一直稳居国内汽车金融行业的领军位置,2013年资产规模突破460亿元人民币,累计向全国超过130万名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务覆盖全国350多个城市的6700多家合作汽车经销商。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仍然具有优势,但是自主品牌车企进军汽车金融领域的态度非常坚决,主要通过合资引入在消费信贷方面具有经验的大型金融机构,例如作为本土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即由奇瑞汽车与徽商银行合资组建。央行预计到2015年,汽车金融公司(不包括财务公司)的消费贷款金额将达1600亿元,市场份额可达24%。
(3)细分市场:一是汽车批发金融,随之竞争加剧和新车销售利润趋薄,经销商逐渐将盈利重心转向维修、配件、精品、二手车、金融保险服务等后市场业务,其金融服务需求覆盖建店、存货、并购、促销和现金管理等方面。二是汽车消费金融,我国银行贷款、信用卡分期及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等汽车消费信贷产品逐渐丰富,但是仍然存在市场供给不足、市场渗透率较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三是汽车租赁金融,目前我国已有近万家汽车租赁公司,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风控体系不成熟以及缺乏残值市场和退出机制等,仍然使得汽车租赁金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四是二手车金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一亿辆,消费者持有汽车的平均年限缩短,对二手车的接受度也在提高,从供给端和需求端打开了二手车金融市场,但是由于价格和车况不透明、缺少大型参与者、大量现金交易和个人账户等问题,目前主流金融机构介入少,金融支持程度低,主要通过“认证二手车”和“拍卖平台”等手段推进。
3.3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模式
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受限于金融分业监管,商业银行仍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汽车金融公司正在快速崛起。
(1)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劣势:优势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拥有存款、发债、股权融资等广泛的融资来源,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加上多年积累的丰富信贷经验和客户资源,具有大规模开展业务的良好条件,同时也不存在汽车品牌限制。劣势主要是业务专业性不足,难以提供更细致的金融服务,而且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息差,大额公司信贷和低风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首选,汽车消费信贷单笔贷款较小、手续较为复杂、综合贡献有限,容易被管理层忽视。
(2)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优势主要是与汽车制造商天然具有紧密联系、高度信任和共同利益,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协同配合较好,汽车金融公司也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在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售前售后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较强,还能提供与制造商、经销商、维修商等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劣势主要是融资渠道窄,股东存款缺乏持续性且资金量不足,发行金融债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严苛,暂时难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公司债、购车储蓄、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融资,目前主要依赖于银行借款,实际上是将短期资金用于中长期业务,导致资金成本高企,同时在业务范围、开设网店、贷款利率、信贷规模等方面都存在较为严格的监管约束。
4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对策
4.1 完善法律法规监管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我国现有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并贯彻实施,重点是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解除束缚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合理限制,特别是要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
4.2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减少系统性风险。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担保机制和保险机制,强化信用意识和道德约束,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4.3 开展金融机构合作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汽车金融公司要建立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汽车金融综合服务。
4.4 强化服务创新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机构必须从同质化竞争走向综合服务和创新发展,从消费信贷拓展到覆盖全流程、全周期、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应用金融工程技术以推进产品创新,利用网络及移动互联技术推行服务现代化。
5 我国汽车金融的未来展望
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公司经历了百年发展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虽然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刚刚起步且遇到上述困难,但是其发展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长期趋势。随着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开,加之购车人口年轻化及消费能力、消费倾向、消费方式等方面的有利变化,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规模将更加庞大,参与主体将更加广泛,产融结合将更加紧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励,产品类型将更加丰富,经营管理将更加高效。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必将成为推动汽车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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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国空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套平与效率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并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而不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上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企业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权,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这样,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关键词:项目融资 资产证化 ABS模式
一、项目融资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在不断发展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加强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靠自身的实力,很难得到有效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在当今的中国当然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项目融资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途径。对于项目融资的定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际上通用的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可以给项目融资给出一个定义:项目融资就是指项目发起人为某项工程建设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以该项目现金流量及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方式。除此之外,资金提供方不得向项目以外其他实体追索,不得要求以项目以外的资产偿还融资。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贷款和发行项目债券。一般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技术相结合的ABS项目融资方式在近几年不断发展,这也是本文着重论述的。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项目融资的特点做出一个归纳,随着项目融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但是,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融资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状况,而非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这是不同学者在对项目融资下定义时所必须体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也是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贷款)的重要区别之一。这是项目融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和普通融资不同,在普通融资中,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是融资过程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项目融资中,是由成立的特别的项目公司来完成融资,进行融资的基础资产,也是和项目投资人的资产以剥离开的,因此,对与项目融资来说,并不会对项目的投资人的资产和信用产生过度的依赖,项目融资的所有活动,都以项目为中心进行。
(2)由于项目融资多数都具有涉外性质,因此,项目融资在承担的风险方面,还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情况。
(3)在项目融资中,对于项目投资的人追索权是有限追索权,这也是项目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项目投资人项目资产外,不能对项目投资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追索。但是要注意的是,有限追索只是针对于项目投资人,对于项目投资人为了进行项目融资而特别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追索权还是完全的。这一特点也是后来,我要着重论述的项目融资中的破产隔离制度的基础。
二、资产证化的项目融资
(一)资产证化的含义
但是由于资产证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具体操作十分灵活,而且作为一种金融现象,又是出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也就是说他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因此要想给他下一个国际通行的完整的标准定义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从已有的定义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化的共性,从而对资产证化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大概说来,可以说是,资产证化是以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措施,发行证券以筹措资金的过程。
(二)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的关系
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是现在国际上比较通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正是因为如此,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许多法律关系上,二者也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1)首先是从对债券的追索权来看,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传统的融资一般都是无限追索权,但是不论是对于资产证化还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技术来说,这二者都是有限追索权。
(2)从上述第一点所述,我们可以引申出第二点的联系,即,融资的破产隔离保护,也就是说,债权的有限追索权是实行融资破产隔离保护的基础,而且从这两者的融资结构来看,因为他们都要求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破产隔离的保护。而基于同样的原理,资产证化,则是通过专门的资产证化的证发行人(SPV)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的。
(3)从融资过程中个方所处的法律关系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论是项目融资结构还是资产证化结构,项目投资人都是处于一个间接融资的地位,直接融资人,应该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或者SPV。
以上是对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化在共性上进行的分析,除了二者之间的共性外,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互补性,这样也进一步的说明了,有将二者相结合运用的可能性。
(1)我们先从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来看,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表内方式,也可以采取表内的模式,这都是根据资产是否转让来确定的,而对于单纯只依靠表内安排的项目融资来说,则能够丰富其投资模式。具体来说,则是在表外模式下,项目投资人,也就是真正的原始权利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完全转让给SPV,其最后所融得的资金是因为转让所得,最后应该属于非债务性融资。
(2)从融资的风险来看,由于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是对既存权利的进行的证化,法律已经对其采取来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再加上,一般情况下,在进行资产证化的融资过程中,都会有第三方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增级,对其进行信用保障,这样也使得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具有投资风险低,融资成本低,但是最后融资效率高的特点。而对于一般的项目融资,一般是都是对还没完工的项目进行担保,其融资的担保是该未完成项目未来的收益、效益以及第三方的保证,因此相对于资产证化模式,其风险明显是偏高的,一旦项目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按时完工,那么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出现的经济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正是因为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融资模式,存在着共性与互补性,这样也才有可能实现二者之间的联合,为这两种技术相互借鉴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就产生了现在最新的项目融资模式,也就是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相结合的产物――ABS。
三、ABS项目融资模式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都亟需大量的资金,因此推动的融资技术的飞速发展,项目融资技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衍生出新的模式,从现在已经在中国比较成熟的BOT模式,一直到90年代引进中国的ABS模式,都说明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融资技术和融资模式都在不断的进步。虽然,现在ABS模式,在中国应用的领域还不算多,人们对其的认识程度也还非常有限,但是,ABS模式确实具有其他融资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我认为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对中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ABS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通过在国际高等证市场发行证来筹集资金,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包含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外,还加入了资产证化的技术,例如破产隔离制度以及信用增级制度,以实现在国际证市场上的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产必须是要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并将项目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作为偿还项目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
四、ABS项目融资的主要制度
(一)ABS项目融资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在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模式下,都存在着破产隔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不论对项目融资还是资产证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由这两项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ABS项目融资模式,破产隔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不同于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也不同于单纯的资产证化融资模式,ABS破产隔离制度既有二者共同的特点,也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最值得一提就是SPV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SPV是资产证化融资模式里独特的机构,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模式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既体现出了ABS项目融资模式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出了自己独特之处。
SPV在法律地位上,应该具有当然的独立性,不附属于项目公司,一般而言,只要能够有效实现破产隔离,SPV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信托和合伙。而且由于ABS是以发行证的形式来实现融资,因此必须要所成立的SPV必须要有能够发行证的资质。同时,要真正的做到破产隔离保护,必须还要防止项目公司与SPV进行实质性的合并,这是由于,项目公司仍然掌握了对SPV转让的项目资产债权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特殊形式,因此,我们不仅要保证SPV在形式上的独立性,还必须要在保持其在实质上的独立,这样才能防止在项目公司遭遇破产的时候,由于ABS特殊的融资模式,而被法院判处实质合并的可能。真正的实现破产隔离保护。
除了上述之外,由于ABS的特殊复杂性,因此要实现破产隔离保护,还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传统项目投资中破产隔离保护,将项目投资人项目的投资资产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以及将项目基础资产同项目公司的破产隔离开来,都是ABS项目融资模式中,破产隔离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ABS项目融资的信用增级制度
由于ABS发行的证是要在国际高等证市场上发行,对于其发行的证等级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寻求信用担保机构为ABS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以弥补资产本身的信用质量,加强交易结构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给证投资者安全性带来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样也为ABS发行的证等级提供了保障。
具体来说,为了实现信用增级,主要是通过内部增级以及外部增级来得以实现。内部增级主要是由SPV证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依靠的就是基础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而对于外部增级来说,形式就要多样话一些,可以通过银行担保,信用担保以及金融担保等不同模式来实现信用的增级。
ABS项目融资具有传统项目融资模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大大提高了资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其安全性更高,也无需担心外汇平衡的问题,因此,鉴于它特有的优越性,对于我国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值得利用和推广的融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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