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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26 12:16: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土地管理制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第1篇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窦金野 窦国友 单位: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第2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意识 生态平衡 解决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环境污染频繁出现,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也随之接踵而来,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与恶化现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为紧迫的问题,如果不得到足够的重视,后果将会不堪设想。本论文以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主要论点,列举几大当今时代切实发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可耕地面积日益减少

我国土地广袤无垠,疆域广大辽阔,国土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然而,可以供人类农作使用的可耕地资源却颇为有限,据统计,我国当前的人均可耕地面积约为780平方米,尚达不到世界上人均可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可耕地面积在急剧锐减,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做出一系列的举措来保护我国的可耕地资源,使得可耕地减少的速度有所缓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可耕地资源仍然处于减少的趋势。可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可耕地的减少势必会造成粮食的紧张,进而引发农业危机,大大制约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如果不得到应有的重视,后果不堪设想。

(二)土地荒漠化日益加重

土地荒漠化,又称为土地沙漠化,它是指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下,由于气候的变异以及人类种种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破坏了其原有的生态平衡,从而使得那些本来不是沙漠地区逐渐地退化为了沙漠地区的一种现象。土地荒漠化现象发生在全球范围之内,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发生,而在我们国家,土地荒漠化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在那些干旱半干旱的地区,水汽本就难以送达,生态环境较其他地区脆弱得多,再加上人类种种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使得荒漠化现象每年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四周蔓延,因而可以说我国正是遭受土地荒漠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荒漠化问题不仅仅会导致沙漠地区进一步蔓延,更会导致该地区的水资源缺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的连带现象,土地荒漠化的加剧必然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计的不良影响。

(三)森林资源日益减少

据最新一次统计表明,截止到2010年,世界各国森林覆盖率为:日本68.5%,韩国64.3%,巴西61.9%,美国33%,德国30%,法国29%,印度22.9%,而中国则仅为21.6%。中国的森林覆盖率在全球186个国家中位居第115位,由此可见,我国的森林资源十分缺乏,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为匮乏的国家之一。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里天然的消声器,拥有着阻挡噪声传播扩散的功能,并且可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树木可以吸收降水涵养水源,另外,树木可以分泌芬多精等植物杀菌素,能够为人类杀死许多致病的病菌以及微生物,对人类健康有益。除此之外,森林还是人类纯天然的空气净化器,树木可以吸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释放出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氧气。由此可见,森林资源的匮乏不仅仅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也为人类的生存及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四)水土流失现象日趋恶化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的作用之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其中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土损失,因此,水土流失也称为水土损失,它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水土流失是一种土地资源遭受破坏的十分常见的地质灾害,它发生在全世界的范围之内,每个国家都会发生,而我国是遭受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莫过于位处在中国中部偏北的黄土高原地带,根据公布的中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中国的水土流失面积现已经达到了356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面积的37%,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无不显示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刻不容缓性,水土流失现已经成为了我国人民生产与生活最具危害性的环境问题。

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

由以上论述得知,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生态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与恶化现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为紧迫的问题,若不能得到足够重视,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生态意识,各级社区可以开展一些生态知识讲座,让人们更进一步地懂得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以及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人们将会经历的灾难,只有让人们深刻意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才会激发人们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除此之外,还可以开展一些生态旅游活动,让更多的人们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不但可以欣赏到大自然的美好风景,同时还可以参与植树造林等保护环境的活动,对于那些表现良好的人们要进行公开表扬,以此来激励更多的人们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以此来更好地发展。

(二)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能

对于可耕地面积日益减少的情况而言,要想改变当前的状况,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或是知识讲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改革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相关部门的职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是处理目前我国土地资源使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上文提到,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可耕地资源面积逐渐减少,肆意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虽然国家在后来的时间里颁布了《土地管理法》使得可耕地减少的速度趋于缓和,但总的而言,可耕地的面积的确依然在减少,这体现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尚不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该更进一步改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强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好我国的可耕地资源,从源头上管理利用好土地(尤其是可耕地)资源,尽力杜绝无谓的可耕地资源荒废现象。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护生态平衡

随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更进一步增强,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也呈现出了逐年递增的趋势,然而,在国家的财政总投入之中这一比例仍然较低。据官方统计,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所投资的金额总和为21623.1亿元,这仅仅占全国GDP的1.4%,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3%,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所投入的资金总量仍较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是促成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步骤,为此,国家应加大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完善财政支出结构,以此来更好地治理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保护好生态的平衡。

(四)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督

当今社会,很多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大多都是由于人类的种种不合理的经济活动而造成的,为此,除了提高国民生态意识、强化相关部门职能以及加大财政投入以外,还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监督,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们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那些管理不善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相关部门官员一概进行惩罚,只有这样加大惩戒力度,人们才会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并不是裸的恫吓,亦非最终的目的,只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只有各方面都做到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加剧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临汾科学发展的主要路径[N].临汾日报,2010-2-8.

第3篇

论文摘要:铁路用地具有资产量大,线长、点多、面广等特性。铁路用地的管理方式是由铁路用地管理的特性决定的,并且直接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提出对铁路用地实行资产化管理、创新铁路用地管理模式、强化铁路用地管理力度、加快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等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的建议。

1、铁路用地和铁路用地管理的特性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建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铁路用地管理,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门规章,对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充分体现了铁路用地和铁路用地管理的特殊性。

(1)铁路用地资产量大。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09年年底全国铁路用地为50.7万hm2,按平均每公顷75万元计算,铁路用地总价值在3 800亿元以上,约占全国铁路资产总量的1/2。铁路用地属国家所有,铁路用地资产为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通过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合理配置铁路用地资源,科学调整铁路用地结构,努力盘活铁路用地资产,充分发挥铁路用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当前铁路用地管理的目标。

(2)铁路用地线长、点多、面广。铁路用地呈带状分布,在各类图件上为线状地物,涉及面广,用地量大,不仅多邻、多界,而且穿省过县,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我国土地管理是“属地管理”模式,而我国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为此,在实施铁路用地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处理好士地权属管理与土地资产管理的关系,厘清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边界,通过体制创新,建立适应铁路改革发展的铁路用地管理体制。

(3)铁路用地是运输生产的物质基础和运输安全的重要设施。铁路用地作为铁路运输生产设施的载体,直接关系到铁路的运营秩序、运输安全和建设发展,在铁路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围绕铁路改革和发展,以维护铁路用地权益为中心,以确保运输安全为重点,以满足运输生产需要为原则,以发挥铁路用地效益为目标,全面加强铁路用地管理。

(4)铁路内部管理系统化、专业化的特性,要求对铁路用地严格管理。铁路内部各单位的用地依据其所承担的工作,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衔接,既分工细致又相互交叉,难以截然划分和具体细化;加之铁路各用地单位土地使用利益需求上的差异,极易产生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粗放使用、忽视使用效益等现象。因此,铁路用地管理必须根据铁路高度统一集中指挥的管理体制,按照铁路改革发展要求,努力强化机制建设,积极完善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考核检查,为和谐铁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优质服务。

2、铁路用地的管理方式

铁路用地的管理方式是由铁路用地管理的特性决定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1)对铁路用地实行资产化管理。铁路用地作为一种资源性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为此,应通过合理配置铁路用地资源,科学优化铁路用地结构,积极盘活铁路用地资产,按照资产化运作途径和方式,使蕴藏在铁路用地中的产出能力和经济效益发挥出来,促进和谐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2)创新铁路用地管理模式。铁路用地属特殊用地,在属性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用地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因此,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资产行使管理者和出资人的职权;依据《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结合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工作重点,在健全以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为龙头、以区域性土地管理办公室为主干、以铁路基层站段为基础的3级铁路用地监察管理网络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强化铁路用地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

(3)协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强化铁路用地管理力度。铁路部门承担的是国家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是国家土地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延伸和有效补充。目前,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铁路系统共设立了47个铁路土地(国土)管理局或管理分局。这种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铁路局双重领导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其部分管理职权是由地方性径挟见授权或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这种管理模式大大强化了铁路用地管理效能。在这一管理模式下,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运用管理科学方法,整合职能,改革创新铁路用地管理运行机制,促进运转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土地管理与铁路用地管理体制。促进铁路用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4)加快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铁路用地管理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必须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的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要针对铁路用地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的特点,研究建设符合高速铁路时代铁路用地管理特性的信息系统,提高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创新性、有效性。当前,要按照铁道部的统一要求,把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列人铁路发展规划,设计和制定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明确建设任务和责任分工,制定促进铁路用地管理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提高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的利用效率。

(5)促进铁路用地的开发利用。铁路用地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蕴含较大的经济效益,依法开发、合理利用铁路用地势在必行。铁路用地的开发利用要以持续发展为基本出发点,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盘活铁路用地资产。通过铁路用地的开发使铁路用地布局趋于合理,用途结构不断优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铁路安全生产条件和沿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铁路用地对铁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由于铁路用地的特殊性、用途的规定性、安全的关联性和规划的确定性,对于铁路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开发利用程序,除对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外,还应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严格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用严格的制度来维护铁路的整体利益,以保证铁路用地效益的最大化。

第4篇

    论文摘要:高收入阶层的投资性需求及由此诱发的“超买”现象,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一种干扰甚至破坏,应作为需求抑制政策的目标对象;对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应制定“最优惠”的支持政策。房价是当前资产价格上涨的领头羊和资产泡沫形成的加速器。因此,控制房价是抑制资产泡沫的核心,是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键。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是宏观调控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应该将稳定房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和政策着力点。当前,宏观调控面临的主要矛盾是通胀压力及与之相关的资产价格上涨风险。通胀压力主要来自通胀预期,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键是抑制房价快速上涨引发的恐慌性预期。

    一、今年宏观经济潜在的矛盾主要来自通货膨胀预期

    总体来看,我国经济已经稳定复苏,世界主要经济体也已开始复苏,预计2010年仍将继续保持稳定复苏趋势。从影响短期均衡的三大需求角度来看,虽然受经济刺激计划完成情况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将有所下降,居民消费在收入下降和刺激政策作用递减背景下也将略有回落,但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外贸出口将明显恢复,由此带动经济增长速度将略高于2009年水平,预计2010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在9.5%左右。虽然世界经济二次探底和我国经济出现局部过热的风险依然存在,但总体来看,我国经济稳定恢复态势已经确立,宏观经济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将有可能集中于价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方面。

    从价格方面来看,2010年出现小幅上涨的可能性比较大,出现温和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控制目标一般在2%左右,新兴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控制目标大多在3%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考虑到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对价格上升的影响,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4%比较正常,可以不称为通货膨胀,当物价涨幅高于4%以上时可以认为出现了温和的通货膨胀。习惯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增长、低价格环境的消费者对价格上涨比较敏感,对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较低。近期接近3%的价格上涨虽然不能认为是通货膨胀,但却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预期,4%~5%的温和通货膨胀水平短期内难以接受。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2010年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态势取决于货币信贷和国际资本流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走势与输入性因素,以及通货膨胀预期。从理论上来说,为了“保增长”而过多投入的货币信贷将产生一定的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压力;同时,伴随世界经济复苏出现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对我国形成输入性通货膨胀压力,但压力不是很大。因而,如果没有强烈的通货膨胀预期,2010年我国消费价格指数将在2%~3%之间,出现温和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不大。如果通货膨胀预期比较强烈,则有可能反作用于价格水平,形成现实的通货膨胀。因此,可以认为,2010年通货膨胀压力主要来通货膨胀预期。

    二、通货膨胀预期主要来自资产价格变化即住宅价格上涨

    总体来看,我国2010年通货膨胀压力主要不是来自实体经济的总供求缺口,也不完全来自货币信贷的过度供给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是来自通货膨胀预期,且主要是住宅价格上涨引发的恐慌性预期及其对货币信贷需求拉动性通货膨胀压力的放大对价格变化的反作用。

    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预期主要来自:一是衣食类商品价格上涨所造成的适应性预期。适应性预期是2009年底及近期通货膨胀预期形成的重要原因,未来将随供给改善和新粮上市而逐步弱化。二是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所造成的理性预期。货币信贷因素是2003年以来通货膨胀预期形成的主要因素。在现阶段产能明显过剩的情况下,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所造成的通货膨胀预期并不足以造成明显的通货膨胀,且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是有限的,即使引发现实通货膨胀也是可承受的温和通货膨胀。三是社会公众对作为消费升级主要对象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可能形成的恐慌性预期。

    据此,管理通货膨胀预期的关键是稳定商品房价格,而稳定商品房价格的关键则是稳定处于领涨地位的一线城市商品房价格。因为一线城市起价格引领作用,其房价由真实供求和投机双重因素决定,容易大起难以大落。投机因素决定了其大起的轻易性,而城市化和人口聚集方向所决定的真实供求因素则加大了其回落的难度。二三线城市住宅价格处于价格追随者地位,其价格形成由真实供求、投机、预期及比价等因素共同决定,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一线城市住宅价格走势。因此,只要控制住一线城市住宅价格,就基本控制了全国住宅价格,也就基本稳定了通货膨胀预期。

    不仅如此,稳定房价也是当前防范资产泡沫的核心。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资产价格,房价是资产价格上涨的领头羊。同时,作为危害性最大的资产价格,房价也是当前资产泡沫形成的催化剂甚至是加速器。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资产价格是通货膨胀压力比较直接和合理释放的渠道,但通货膨胀压力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之间的释放效果存在较大差别。在现阶段银行贷款过快增长、股票价格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让股票价格指数呈现“慢牛”式上涨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利的。但商品房价格上涨尤其是过快上涨则不仅不必要,反而十分有害。通过股票市场释放通货膨胀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良性循环,而通过房地产市场释放通货膨胀压力,则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控制资产价格、防范资产泡沫、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的核心在于控制房价。

    三、国内外经济复苏进程加速为房地产市场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下半年以来,在房地产市场复苏的同时,住宅价格过快上涨,并引发了一定的通货膨胀预期甚至恐慌。当前的通货膨胀预期与其说是货币信贷过度供给的结果,不如说是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所直接诱发的恐慌性预期所致。为了稳定通货膨胀预期,国家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价格调控措施。但考虑到在公共投资计划基本完成后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对房地产拉动的依赖,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政策基本上处于左右为难的状况,既希望房价稳定或略有下降,又担心房价过度下降影响房地产业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复苏进程。如果下一步住房价格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继续如一些房地产企业所预期的那样快速上涨,将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预期,同样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复苏。gwyoo.com

    客观来看,政府公共投资是危机后经济复苏的第一波推动力,在制造业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原来增长速度排行榜第二位的房地产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市场性推动力量和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完成后的第二波增长动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并不意味着要保持房价的持续上升,房价持续上涨不仅对消费升级不利,对房地产行业自身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也极为不利,并有可能影响长期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近年来,房价大幅度上涨除了真实需求推动和投机性需求助涨外,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加速因素是房价快速上涨趋势所形成的恐慌性预期。原本未来甚至下一代人的购房需求被迫提前兑现,形成了强大的预防性超购和恐慌性抢购等超前性消费。

    虽然房地产业被越来越多的城市认定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行业的恢复发展也被纳入了经济刺激计划的考虑之中,但房地产所涉及的却远远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和短期问题。从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发展趋势来看,目前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大部分居民正处于从衣食消费向住行消费需求的过渡进程中,改善型住房消费正在成为中等收入阶层消费升级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如果房价持续过度上涨,将导致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阶层改善住房的愿望难以实现、新进入工作岗位的80后、90后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房价及住房问题将从经济问题发展成为社会问题,从短期的通货膨胀压力问题发展成为具有长期影响的社会稳定问题。gwyoo.com

    在外需较快恢复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适当的调控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于房地产行业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关联产业较多,房地产市场的扭曲不仅阻碍房地产行业自身发展道路,也直接影响关联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是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伴随世界经济的持续复苏,我国出口增长正在恢复之中,如果未来出口恢复形势比较好,客观上将降低房地产行业在推动经济复苏中的地位。

    四、从供求、管制和改革等方面多管齐下稳定住宅价格

    今年不仅需要把稳定房价作为改善民生的措施,也应该作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建议将房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中间目标和重要政策着力点,通过稳定房价来稳定通胀预期、抑制资产泡沫。同时,应将稳定商品房价格作为各级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首要任务,从抑制投机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政府管制和深化相关体制改革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进行必要调控。

    (一)针对投机性购房的需求管理政策十分必要但远远不够

    现阶段的购房需求比较复杂,需求管理要区别对待。年轻人初次购房需求和中老年人改善型需求具有一定刚性,不能抑制也难以抑制;外地人口流入、投靠儿女养老等迁移性需求具有一定弹性。需求抑制政策既不符合经济发展需求,也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高收入阶层的投资性需求及由此诱发的以“超买”为特征的预防型需求,具有买涨不买落的投机性质,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一种干扰甚至破坏因素,应该作为需求抑制政策的目标对象。建议对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制定“最优惠”的支持政策,在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房屋相关税费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和支持。

    (二)供给管理政策比需求管理政策更加重要

    供给管理政策是解决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改善民生的根本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供给管理政策要从土地管理、成本管理和生产企业支持等方面着手,努力提供有效供给。

第5篇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iving of human beings and national economy. However,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that resulted from developing mineral resources is tough, which requiring prompt solutions in many countries. In China, solving this problem is especially more difficult because of Chinese unique political system, policies, laws, and the right of relat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law system of management of relat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f mining areas, discus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in mining areas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reconciling different departments, consummates the context of laws of management and establises practical and effici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关键词: 矿区;环境管理;对策

Key words: mining area;environment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3-0297-02

0 引言

当前,我国对矿区环境实施的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土资源部承担,在一定情况下还会牵涉到国家林业局与水利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多部门联合管理从实质上来说是为了各司其职,以期更高效率地对矿区环境进行管理。但由于部门定位主次不分,在管理权力方面交叉重叠,因而常常造成权力的冲突。目前涉及矿区环境管理的法律条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如此多的法律内容重叠严重,部分还存在一定漏洞。总体来说,我国的矿区环境管理工作仍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

1 我国矿区环境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1 矿区环境管理部门定位主次不分,权力覆盖面重叠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保部门审批。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与十三条规定了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土部门审批。在矿区环境管理中,环保部门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对矿区实施环境管理,而国土部门则以《土地复垦方案》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为依据进行管理。整个管理体系处于“两头管理、分别审批”的状态,多个行政部门各自为政。整个矿区环境管理法律体系并没有就部门管理主次进行明确说明,从而使部门之间为争夺主管权而发生冲突,在增加了矿区环境管理复杂性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环境管理的整体性与可行性。

1.2 矿区环境法律条文存在漏洞、交叉,部门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属于环保部门的管理范畴,“复垦利用”则属于国土部门管理范畴,而该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这无疑为部门之间权力冲突埋下了隐患。另外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着适用对象与规范对象矛盾的现象,如《矿产资源法》适用的对象是矿山企业,规范的却是企业设立的环节(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2011)。由于矿业用地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部分法律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资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即采矿权需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需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这就可能导致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为没有采矿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仍然无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不衔接势必会降低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1.3 地区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受当地政府节制,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财权、编制等都在地方政府手中,且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人事任命也由当地政府确定,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仅仅是对下级的业务领导。环保部门亦是如此,地方各级的环保局长大都由地方政府任命。若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矿区的环境管理,作为矿区环境主管部门的国土部门和环境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然而此时面对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国土部门与环境部门当然心存顾忌,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与政府妥协而听之任之,继而造成执法不严的现象。

1.4 矿区环境管理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矿区企业管理层与工作人员缺乏环境意识 目前获取采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企业通过竞争方式取得采矿权;另一种则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确定采矿区与审批采矿权的过程基本都是由国家及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而矿区企业以及矿区所在地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方针和政策,至于生活在矿区的民众或者其他公众与舆论就更难参与到矿区环境管理中来了。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举行听证会等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一则这一法律条文的实施并不理想,二则尽管有相关法律基础,但是公众能参与的也仅仅局限于矿区的规划阶段,对于公众参与矿区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规定还是一片空白。由于相关法律的普及与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公众缺乏矿区环境管理的理论知识,同样,这样的现象也发生在矿区管理层与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另外,矿区封闭与不透明的现状也使得舆论与大众难以了解矿区,更不用说参与到矿区管理中并从大众角度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

2 完善我国矿区环境管理制度的对策

2.1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矿区环境管理体系与管理手段 改多部门各自为政、交叉分散管理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管理。矿区环境管理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应共同参与组建独立的部门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管理。这一部门主要负责矿区开采方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批,矿区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检测、监管以及矿区开采后实施的土地复垦工作。同时该部门的设立可依地方状况为定,在矿区较多的省份,如山西、河南等地可适当增加该联合部门的数量,而对于矿区相对较少的省份,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可只设立1-2个联合部门。图1表现的是联合部门与政府以及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联合部门与当地政府无隶属或领导关系,而是受上级人民政府管理,联合部门的负责人由上级政府任命,一般为上级人民政府中负责环境管理的副职担任,这样避免了部门在对矿区环境进行管理时受当地政府节制而造成的执法不严。另外在矿区环境管理中,管理手段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象征性的经济处罚对破坏矿区环境的违法行为几乎是没有效果的,需要配置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手段,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相关环境政策的顺利实施,如联合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的矿区负责人进行拘留,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当然适当利用经济刺激手段提高矿区开采企业的环保积极性是很有效的,可以对在矿区环境保护方面表现优秀的矿区开采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一套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矿区环境管理奖惩体系,提高矿区环境管理的效率。

2.2 完善矿区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法律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在矿区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应当标明负责某一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免引起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要提高法律的针对性,保证适用对象与规范对象相匹配。目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处于修改阶段,立法机关可以籍此机会汇集基层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汲取的经验并进行整合,从而对有关法律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另外需要做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的衔接,修改其中相互矛盾、对立的内容。尽管现今我国有关矿区环境管理的法律或规程众多,但是还需要出台关于矿区开采过程中环境管理的具体细则,这是当前矿区环境管理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此外还要填补有关矿区开采中征收有关税费的法律空白,这方面的立法应当注重现实,避免理论与实际相脱节。

2.3 建立高效可行的公众参与机制 首先在对矿区实行区域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当将“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一法律条文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当然公众的参与不能仅仅停留在矿区规划阶段,更应该深入到矿区环境管理过程中。矿区环境管理部门可以与公众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及时将矿区在开采中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而公众也可将自己的有关建议或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对建设性的建议,政府可以适当进行奖励,以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在某些环节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难以面面俱到,此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矿区管理经验,聘用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担任矿山监察员,每一个监察员负责一个矿区,政府赋予其一定的权力。监察员在查访矿区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当要求矿区企业进行整改,问题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问题严重的可直接反馈给政府,由政府部门令其整改,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矿区企业可收回其采矿权。

参考文献:

[1]张晶.矿区环境保护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8):21-22.

[2]付薇.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机制与对策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学位论文,2010.

第6篇

论文摘要:高收入阶层的投资性需求及由此诱发的“超买”现象,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一种干扰甚至破坏,应作为需求抑制政策的目标对象;对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应制定“最优惠”的支持政策。房价是当前资产价格上涨的领头羊和资产泡沫形成的加速器。因此,控制房价是抑制资产泡沫的核心,是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键。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是宏观调控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应该将稳定房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和政策着力点。当前,宏观调控面临的主要矛盾是通胀压力及与之相关的资产价格上涨风险。通胀压力主要来自通胀预期,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键是抑制房价快速上涨引发的恐慌性预期。

一、今年宏观经济潜在的矛盾主要来自通货膨胀预期

总体来看,我国经济已经稳定复苏,世界主要经济体也已开始复苏,预计2010年仍将继续保持稳定复苏趋势。从影响短期均衡的三大需求角度来看,虽然受经济刺激计划完成情况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将有所下降,居民消费在收入下降和刺激政策作用递减背景下也将略有回落,但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外贸出口将明显恢复,由此带动经济增长速度将略高于2009年水平,预计2010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在9.5%左右。虽然世界经济二次探底和我国经济出现局部过热的风险依然存在,但总体来看,我国经济稳定恢复态势已经确立,宏观经济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将有可能集中于价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方面。

从价格方面来看,2010年出现小幅上涨的可能性比较大,出现温和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控制目标一般在2%左右,新兴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控制目标大多在3%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考虑到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对价格上升的影响,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4%比较正常,可以不称为通货膨胀,当物价涨幅高于4%以上时可以认为出现了温和的通货膨胀。习惯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增长、低价格环境的消费者对价格上涨比较敏感,对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较低。近期接近3%的价格上涨虽然不能认为是通货膨胀,但却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预期,4%~5%的温和通货膨胀水平短期内难以接受。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2010年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态势取决于货币信贷和国际资本流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走势与输入性因素,以及通货膨胀预期。从理论上来说,为了“保增长”而过多投入的货币信贷将产生一定的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压力;同时,伴随世界经济复苏出现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对我国形成输入性通货膨胀压力,但压力不是很大。因而,如果没有强烈的通货膨胀预期,2010年我国消费价格指数将在2%~3%之间,出现温和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不大。如果通货膨胀预期比较强烈,则有可能反作用于价格水平,形成现实的通货膨胀。因此,可以认为,2010年通货膨胀压力主要来通货膨胀预期。

二、通货膨胀预期主要来自资产价格变化即住宅价格上涨

总体来看,我国2010年通货膨胀压力主要不是来自实体经济的总供求缺口,也不完全来自货币信贷的过度供给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是来自通货膨胀预期,且主要是住宅价格上涨引发的恐慌性预期及其对货币信贷需求拉动性通货膨胀压力的放大对价格变化的反作用。

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预期主要来自:一是衣食类商品价格上涨所造成的适应性预期。适应性预期是2009年底及近期通货膨胀预期形成的重要原因,未来将随供给改善和新粮上市而逐步弱化。二是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所造成的理性预期。货币信贷因素是2003年以来通货膨胀预期形成的主要因素。在现阶段产能明显过剩的情况下,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所造成的通货膨胀预期并不足以造成明显的通货膨胀,且货币信贷过度供给是有限的,即使引发现实通货膨胀也是可承受的温和通货膨胀。三是社会公众对作为消费升级主要对象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可能形成的恐慌性预期。

据此,管理通货膨胀预期的关键是稳定商品房价格,而稳定商品房价格的关键则是稳定处于领涨地位的一线城市商品房价格。因为一线城市起价格引领作用,其房价由真实供求和投机双重因素决定,容易大起难以大落。投机因素决定了其大起的轻易性,而城市化和人口聚集方向所决定的真实供求因素则加大了其回落的难度。二三线城市住宅价格处于价格追随者地位,其价格形成由真实供求、投机、预期及比价等因素共同决定,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一线城市住宅价格走势。因此,只要控制住一线城市住宅价格,就基本控制了全国住宅价格,也就基本稳定了通货膨胀预期。

不仅如此,稳定房价也是当前防范资产泡沫的核心。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资产价格,房价是资产价格上涨的领头羊。同时,作为危害性最大的资产价格,房价也是当前资产泡沫形成的催化剂甚至是加速器。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资产价格是通货膨胀压力比较直接和合理释放的渠道,但通货膨胀压力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之间的释放效果存在较大差别。在现阶段银行贷款过快增长、股票价格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让股票价格指数呈现“慢牛”式上涨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利的。但商品房价格上涨尤其是过快上涨则不仅不必要,反而十分有害。通过股票市场释放通货膨胀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良性循环,而通过房地产市场释放通货膨胀压力,则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控制资产价格、防范资产泡沫、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的核心在于控制房价。

三、国内外经济复苏进程加速为房地产市场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下半年以来,在房地产市场复苏的同时,住宅价格过快上涨,并引发了一定的通货膨胀预期甚至恐慌。当前的通货膨胀预期与其说是货币信贷过度供给的结果,不如说是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所直接诱发的恐慌性预期所致。为了稳定通货膨胀预期,国家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价格调控措施。但考虑到在公共投资计划基本完成后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对房地产拉动的依赖,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政策基本上处于左右为难的状况,既希望房价稳定或略有下降,又担心房价过度下降影响房地产业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复苏进程。如果下一步住房价格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继续如一些房地产企业所预期的那样快速上涨,将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预期,同样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复苏。

客观来看,政府公共投资是危机后经济复苏的第一波推动力,在制造业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原来增长速度排行榜第二位的房地产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市场性推动力量和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完成后的第二波增长动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并不意味着要保持房价的持续上升,房价持续上涨不仅对消费升级不利,对房地产行业自身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也极为不利,并有可能影响长期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近年来,房价大幅度上涨除了真实需求推动和投机性需求助涨外,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加速因素是房价快速上涨趋势所形成的恐慌性预期。原本未来甚至下一代人的购房需求被迫提前兑现,形成了强大的预防性超购和恐慌性抢购等超前性消费。

虽然房地产业被越来越多的城市认定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行业的恢复发展也被纳入了经济刺激计划的考虑之中,但房地产所涉及的却远远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和短期问题。从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发展趋势来看,目前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大部分居民正处于从衣食消费向住行消费需求的过渡进程中,改善型住房消费正在成为中等收入阶层消费升级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如果房价持续过度上涨,将导致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阶层改善住房的愿望难以实现、新进入工作岗位的80后、90后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房价及住房问题将从经济问题发展成为社会问题,从短期的通货膨胀压力问题发展成为具有长期影响的社会稳定问题。

在外需较快恢复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适当的调控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于房地产行业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关联产业较多,房地产市场的扭曲不仅阻碍房地产行业自身发展道路,也直接影响关联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是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伴随世界经济的持续复苏,我国出口增长正在恢复之中,如果未来出口恢复形势比较好,客观上将降低房地产行业在推动经济复苏中的地位。

四、从供求、管制和改革等方面多管齐下稳定住宅价格

今年不仅需要把稳定房价作为改善民生的措施,也应该作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建议将房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中间目标和重要政策着力点,通过稳定房价来稳定通胀预期、抑制资产泡沫。同时,应将稳定商品房价格作为各级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首要任务,从抑制投机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政府管制和深化相关体制改革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进行必要调控。

(一)针对投机性购房的需求管理政策十分必要但远远不够

现阶段的购房需求比较复杂,需求管理要区别对待。年轻人初次购房需求和中老年人改善型需求具有一定刚性,不能抑制也难以抑制;外地人口流入、投靠儿女养老等迁移性需求具有一定弹性。需求抑制政策既不符合经济发展需求,也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高收入阶层的投资性需求及由此诱发的以“超买”为特征的预防型需求,具有买涨不买落的投机性质,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一种干扰甚至破坏因素,应该作为需求抑制政策的目标对象。建议对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制定“最优惠”的支持政策,在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房屋相关税费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和支持。

(二)供给管理政策比需求管理政策更加重要

供给管理政策是解决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型需求、改善民生的根本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供给管理政策要从土地管理、成本管理和生产企业支持等方面着手,努力提供有效供给。

1、土地管理政策。要按照城市化和人口迁移方向适当增加一线城市住宅建设用地。在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土地管理制度,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地区布局和用途结构。土地指标使用不能简单按照行政区来分配和平衡,而要根据人口城市化的方向和规模进行必要的调整。

2、供给支持政策。要支持住房开发建设企业的健康发展。目前需要打压的是房价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不仅不能如此,还要进一步支持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住房供给,提升市场竞争力。要在打击囤地、捂盘等行为的同时,支持住房开发建设企业的正常生产供给行为,优先满足流动资金贷款等生产性需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建设和有效供给能力。

3、成本公开政策。住宅成本公开是国外管理城市住房价格的重要措施。为了控制房价虚高和住房开发企业的超额利润,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商品房成本公开制度,提高住宅价格结构的透明度。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资源优化配置 流转制度 农民集体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人为的从制度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农村集体外转让,将使大量的宅基地闲置,反而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与经济规律相悖。因此,适时开放农村土地市场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应尽可能按照市场规律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还原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一般情况下使用权受限必然伴随着所有权的强大。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限的现象严重,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集体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和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都受到国家宏观行政权力或政策影响,强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利用相关所有权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能进行诸多不合理限制。但物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才是人类社会市场化的真实追求。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激活物本身的市场经济性,提高其经济收益效用,即拥有其物者得自不使用,而使他人利用之,以收取利益(对价)。无其物者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设计的目标就是促进使用价值的实现。我国公民与法人享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所有权,只是类似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利。笔者认为,细化到宅基使用权时,只有还原宅基地使用权原有的用益物权属性,才能使宅基地使用权充分流转起来。应当丰富宅基地使用权各项用益权能,用合理的使用权制度来限制所有权的不当干涉,促进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全面回归。

二、重构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一大问题。虽然立法上授予“农民集体”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民集体”无力行使这种权利,基于所有权应有的对于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利形同虚设。所以,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明确,要求对“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概念进行必要完善和补充。我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而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呈现三级结构形态: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现实中,大部分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存在或已不再健全,不可能再实现对其所有的土地的处分与管理。那么实践中处分和管理集体土地的权利就需要交于村民委员会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之所以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的情况,在于村委会等代表机构的成员在参与集体利益的选择时,权责不对等统一,权利由集体里的成员享有,而责任和利益由集体承担。此时就产生了,产生了机构成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应予取消,而仅以村级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农民集体对于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该授权与本村内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本着村民自治的属性,村委会应当有权负责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处分与管理,享有农村土地流转所获得的收益。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进行规范,并未给宅基地使用权因何设定以答案。《物权法》第153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交由其它法律规定,从而使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变更出现制度空缺。“物权法立法的重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土地上的基本权利状态,”我国法律规制的不完备并不是因为立法技术层面有困难,因此构建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对物权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物权法的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标准,程序等先进行原则性规定,再在专门的宅基地立法中对具体的标准和具体实施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综上所述,笔者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并结合实践对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提出设想。

(一)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强制登记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成员性,即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取得,流转要求以产权明晰为前提。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相关数据显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累计发证率刚刚过半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累计登记发证率不足八成。《物权法》第31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表明,如果处分物权不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就不发生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性质,民法的基本原理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该办法将登记的范围扩大至农村地域的房屋,但是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要强制登记。同时,散见于各种条例、行政法规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也缺乏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就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房产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立法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建立统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强制登记制度,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属范围。在立法上也应明确登记仅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成立要件,而非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成立要件。同时做好变更登记和消灭登记的工作,打破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障碍。与此同时,也应建立由上对下的监督制度,对强制登记进行审查。

(二)超标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制度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该有偿取得,存在三种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我国其取得应当具有无偿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无偿取得;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对所有的宅基地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张对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部分采用原有的无偿取得制度,对其它超标使用部分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是一种发展趋势。但在现有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只对超出基本居住范围的那一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的市场价值越来越显现出来。再加上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乱占和超标占用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继承等现象的发生,也会造成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继续坚持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显然是不合适的,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更多农民超标使用宅基地,影响整个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又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应当设定为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取得应坚持采用无偿性,其他超标多占以及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的取得采取有偿取得的形式。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出收费标准,对超占多占的宅基地以补偿差价获得。这个标准应当不得低于该户农民多占的宅基地获得利益的程度。

四、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和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只能有特定主体即农村集体成员才能申请取得。但笔者认为其肩负的社会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是相对于权利的取得而言的,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支配和收益权就不应该再受身份属性的影响。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和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可能在最开始会出现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置地的风潮,但最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会回归到受市场因素的制约。在购买需求增加后,价格的上涨就会在此时对需求形成制约。那么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需求就不会是无限的,就不会必然出现扩大流转对象和范围后无法控制的局面。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和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而应该在一般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流转。

五、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过多地流转给城市居民,会使宅基地的调控空间越来越小,必然影响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利益。因此,在宅基地需要出卖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本集体成员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基于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和土地承包方式实践中的可取之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也可以参照此方式,即转让给集体以外人时参照上述规则进行表决。另外,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身份属性,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赋予本集体内部成员优先购买权。农民出卖宅基地后,视为宅基地已经完成其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如果将来发生征地补偿安置时,买受方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另一方面,转让宅基地上房屋时,是否包括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计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制度时,有两个基本点,即“自由转让”和“地随房走”,允许宅基地上房屋单独转让,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而“地随房走”则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规制,减少房屋和土地分离引发的各种争议。现行相关法律在制定时,立法者基于权衡私人财产权保护和强制性规定,选择了宅基地使用权在住房转让时一并转让。《物权法》既然规定了农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理论上农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能。而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限制性的规定。⑩“根据‘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豘,如果只允许让渡房屋的所有权,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就会出现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转让,即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时,意味着同时转让了房屋附着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制度

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设计如下:第一,租赁原则。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期限为6个月以上20年以下的,应当视为同时出租了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二,租赁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参照合同法豙规定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约定为无效。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以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继续签订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同前所述。第三,合同形式。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六个月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双方未能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权,学术界有些观点表示: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那么一旦发生不能清偿的情况,债权人将行使抵押权,处置被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承载的农民的房屋居住权将丧失殆尽。豜但笔者认为,如前文所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是一种土地资源和生产材料,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才能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以后,其从法律上就符合流转的条件。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在制度设计时,首先应当强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仅是对抗要件。其次,抵押权的实现规制: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偿和还款的方式,比如是一次性偿还的形式或是分期偿还的形式。债权债务到期以后,农户一旦出现不能偿还的情形,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应当给予一个适当的还款宽限期。在这个银行提供的清偿宽限期内偿还的,宅基地使用权恢复给农户。清偿宽限期届满以后,依然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形时,享有抵押权的银行给享有此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一个回购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机会,回购价格由集体组织与银行按照合理的标准商议制定。同时,如果该集体组织放弃回购的权利,则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回购。国家回购该宅基地使用权以后,可以再选择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回原集体所有。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死亡以后,个人的合法财产允许继承人合法继承,而这个合法财产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然而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继承。然而,通常农民在宅基地上会建造房屋,房屋当然属于农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的范围。那么,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死亡时,集体组织将宅基地收回,死亡农民的继承人就无法处置宅基地上其继承下来的房屋。如果所在地乡级政府批准将死亡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民,那么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了。此时死亡农民的继承人继承的只是随着房屋流转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利,而并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由于继承人可能是城镇居民,这样的情况就不足以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属性,则此种转移方式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用益物权的内在要求。

第8篇

关键词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会管理 存在问题 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几年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及相关服务措施的推进,各地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财会管理问题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实施了民主监督、财务公开、村账乡管、村(居)委审计等制度,使农村财会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改观,但农村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村级财会管理较乱、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仍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财会管理问题、提高农村财会服务效率迫在眉睫。

一、村级组织财会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级组织),是指全体村民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以从事经济活动为主,同时兼有社区管理职能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目前,农村实行的是以为基础,以村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财会管理,一般是指村级组织财会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既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涉及到很多经济和财会问题,必须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和总结,并依此进行决策、计划、控制和监督。因此,农村财会管理主要就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目前,一些村一级集体经济规模还较小,业务量不大,所以村财务管理和村会计管理往往合二为一,通称为“村财会”。村财会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所以要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监督。

(一)村级组织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村级组织的经济活动(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对象是村级组织中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和收益等六个方面内容(会计要素)。这六个会计要素构成了村级组织“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和收益分配表”的基本内容。

村级组织的资金运动不同于村办集体企业、农场和农户的资金运动,但与它们存在一定联系。例如,村级组织有来自村办企业或农场、农户上缴的利润和承包费,也可能有对这些经济单位的投资等。村级组织会计只核算这些承包收入和投资支出,而不核算这些经济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作为管理经济的具体活动,受村级组织自身经营形式和经济活动的特点、内容所制约和决定。与其他行业的会计主体相比,现阶段村级组织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特点:(1)核算内容的复杂性。(2)核算形式的多重性。(3)核算方法的特殊性。村级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主要应围绕经济承包合同来进行。另外,村级组织会计核算的方法和体制还因受到当地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而体现出不同的特色。

(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既体现为财务活动(资金运动),也体现为财务关系。

村级组织要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活动也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资金是村级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活动过程中各种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村级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资金运动(即“资金流”)或财务活动。它是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从广义角度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耗费、资金收回、资金分配五个方面内容。从狭义的角度看,村级组织财务活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和净收益分配三个方面。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动的每一个方面,表面上看是钱和物品价值的增减变动,其体现着村级组织与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就是财务关系。村级组织的财务关系主要包括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被投资者、债务人之间财务关系,也包括与各承包(承租)单位、承包户的财务关系,还包括村级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

所以,财务管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村级组织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村级组织的资金流转具有两重性:首先,村级组织社区管理活动中的资金流转,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收支流转的性质相同。其次,村级组织经营性活动中的资金流转,与企业资金流转的性质相同。因此,村财务管理的范围,从涉及的内容看,有农业财务活动、工业企业财务活动(下属加工企业)、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村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

在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财务管理和会计的对象都是资金及其运动,但管理的角度和方式却不同。会计核算侧重的是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和控制,侧重的是村资金运动所体现的信息流;而财务管理侧重的是有关村资金运动本身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和分析。

由于目前多数村级会计与财务管理工作往往合而为一,财会工作一起抓。因此,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理财,确保村级财务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任务。

二、当前村级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财会管理的条件和水平各异,所以,当前各地采用的村级组织财会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管式。这种模式下,由村级组织自行委派财会人员管理资金和账务,进行日常核算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又有:村财自管、村账乡监、村账站审。(2)代管式。即实行村账乡管。在不改变村级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经村级组织表决同意,由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会计服务中心或会计管理站,全面负责处理村会计业务,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即记账,集中管理。(3)会计委派制。由乡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经择优录取、集中培训后统一委派到各村组从事会计工作。(4)委托中介机构记账。(5)村间互助管理。(6)统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村集体的会计核算由乡镇代为处理,而且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也由乡镇统一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制不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等使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仍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

当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财会管理还较混乱,一些村级组织在进行账目处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甚至相关总账与明细账处理也迥然不同。账目混乱,财务收支不明确,存在部分收入未入账。财务资料和会计档案保存管理混乱,直接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账目的核对查证工作。所以,亟待加强规范化治理力度。

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中,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学习,会计兼出纳现象比比皆是,一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助长了一些基层干部、现象发生。一些村级组织会计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淡薄,做账时,账目中多记、少记、漏记及随意调账等违规状况比比皆是。

(二)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监管力度薄弱

从管理机构角度来说,乡镇经管站是村级财会的主要监管部门,但它缺乏行政强制措施,再加上一些村级组织中缺乏民主理财监督的严肃性,致使村级组织财会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一是违规设立账外账。如有些村土地管理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未纳入村统一财务核算。二是票据管理不规范,存在村干部自领收据和收据保管不完善的情况。三是原始凭证不规范,白条抵库和坐支行为存在较多。

农村经济监管者主要是农民,很难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虽然设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但村民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对本村财务运作主动监督的意识和维权意识,大多数村没有审计组织。

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偏少,普遍年龄老化,业务水平差,甚至一些不具备基本财会素质的人员也进入了财会岗位,长期采用“单式流水账”,仅记录现金收支,造成无法稽查考核。

随着村级经营活动开展越来越多,农村债务呈现增长趋势,一些村级组织债务及物资管理手续不全,呆账坏账较多。

三、完善村级财会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会管理制度

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与法令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村级财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当前尤其要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等财会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要规范财会工作流程,管好村级组织的财产物资,确保会计信息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财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各项计划的完成。

(二)贯彻落实民主监督、财务公开

农村财会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实施民主监督、财务公开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和监督小组的作用,不定期对财务的来龙去脉进行检查,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农村财务的管理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好村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与投资者、被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的财务关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兼顾按资分配,搞好经营成果的合理分配。管好各种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

(三)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乡镇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财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成立财务监察委员会,建立审计小组,安排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人员不定期对村级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这是保证村级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经济计划、财务预算贯彻落实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防范和控制经济风险、财产损失和腐败现象的得力举措。

(四)加强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一些农村地区相对欠发达,信息获取可能会滞后,因而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财会专业讲座和培训班等途径使相关财会人员普及财会政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素质。从而促进农村财会人员利用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手段和方法,认真做好经济核算工作,开源节流,努力增加收入,不断降低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扩大集体积累,管好、用活村级组织的各项资金,保证资金的顺畅流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和帮助承包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办企业以及村事业单位搞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为农户提供成本、价格等经济信息和经营咨询,进行经营指导,促进生产发展。

(徐洁单位为嘉兴学院商学院;张惠忠单位为嘉兴学院商学院会计系)

[作者简介:徐洁(1993―),女,浙江淳安人,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张惠(1966―),男,浙江海宁人,嘉兴学院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级理财规划师,会计系主任,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

参考文献

[1] 祝丽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控制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7.

[2] 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Z].农经发 〔2007〕22号.

[3] 张彦辉.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7):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