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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经验总结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12 19:13: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司法工作经验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司法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

1月17日,在省司法厅召开关于集中整治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视频会议后,我局党组组织召开了全局干部大会,发起动员,精心部署,在随后认真组织学习了市局集中整治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统一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到开展集中整治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了良好的整治干部作风活动氛围。

二、抓好学习教育,营造浓厚活动氛围。

1、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制订的学习内容,我局拟定了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关于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重要精神;学习《廉政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学习省、市集中整治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动员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具体要求,并组织专题讨论;运用典型进行针对性教育,增强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在单位悬挂标语,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同时在利用黑板报开设活动专栏,及时宣传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开展活动努力营造开展活动的浓厚氛围。局长代表单位作出服务承诺:以一流干部作风营造一流发展环境。

三、全面推进自查自纠,确保切实到位。

1、认真查摆。从四月到目前,我们组织各科室、基层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题自查自纠学习讨论活动。分管领导到科室听个人自查发言,班子集体听取科室自查自纠汇报。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分别对科室和干部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要经进行了领导审核;与此同时,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就班子成员查摆出来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查摆出的司法行政部门问题在公示栏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个人与科室、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真正把问题找准、议透,以增强整改的针对性。

2、广泛征询意见。四月份我们组织由局领导班子带队,利用三天时间分头走访相关单位、企业法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进行上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座谈走访,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余份,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11次,广泛征求意见。局机关于4月25日下午召开了18名群众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肯谈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经验总结,为作风整治活动下一步工作扎实推进奠定了基础。

1、进行自我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分类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效果测评及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坚持边学、边查、边改,边落实。

第2篇

关键词:用户;管理;窃电;行为

中图分类号:F416.6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发展以及用电量的增大,窃电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近年来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已变得多元化,不仅一些居民、个体和私营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窃电,甚至有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有窃电行为。 这些用户,特别是那些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耗能大用户,其窃电行为已使供电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窃电问题不仅困扰着电力企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到了不管不行,非管不可的程度。为此,笔者通过对国内供电企业出现的典型窃电事件分析、总结,提出如何通过加强对用户管理等措施,减少乃至消除用户窃电行为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1几起窃电事件分析

1.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见图片0513

图片0513用户擅自接线用电(窃取电源点)

1.1.1事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我局xx供电所接到客户中心关于xx客户窃电的业务单,xx供电所迅速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客户租用的一建筑物的用电设施在没有报装用电的情况下,在供电企业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属于窃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马上对此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取证。

由于该用户在供电企业没有报装用电,因此电力营销系统不具备台帐资料,在进行计算追补窃电电量电费及处罚金额时不能进行电子流程传递,无法做到帐、实、营销系统一致。经研究并征得客户同意后,决定使用该客户所租用建筑物的业主其中一个长期未用电的客户台帐进行窃电的流程处理,其窃电行为的用电类别属于照明用电,但用于处理窃电的客户的用电类别属于普通工业。为保证报表分类统计正确,先将其用电类别改类为照明用电,再进行窃电电量电费及处罚金额的计算及处理。待月末系统初始化后再将用电类别改类为普通工业。

1.1.2经验总结:

本次事件中,xx供电所是在接到客户中心关于xx客户窃电的业务单后才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这是有线索的检查,查获的可靠性高。

进行这种检查的关键是要有线索。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定期分析用户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是否可能有窃电行为;加大宣传力度,依靠用户互相监督,举报,获取线索。

1.2绕越计量装置用电

1.2.1事件经过

1999年10月20日晚湖南某供电企业用电管理稽查人员稽查时发现一配电变压器油枕内穿出三根导线接于0.4kv配电线路上。仔细检查发现该三根导线是从油枕通向变压器油箱内并挂接在变压器低压侧三相绕组引出线上的三根电源线。

后经调查核实,该三根导线是窃电者(农电员)为从计量装置前窃取电源而装设的。

1.2.2经验总结

本次事件中,供电企业是通过现场稽查而发现窃电行为的。

由此可见,作为供电企业,要想及时发现并制止用户的窃电行为,就必须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定期进行负荷分析,不定期开展现场稽查工作。

1.3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1.3.1事件经过

xx变电站的一条10kV线路长期以来线损率正常,2011年全年累计线损率为3.17%,但自今年2月起,该线路线损率突增,成为线损率异常线路,2、3、4月连续3期线损率分别为11.83%、6.52%、9.24%。为了彻底查出异常原因,在排除关口表故障、抄表及负荷割接等原因后,检查小组决定对该线路属下的用户逐一进行排查,并对所有装有参考表的专变用户参考表进行不定期抄录,以确定是否有计量故障或窃电事件发生。通过分析对比,发现某专变用户的计费表与参考表之间每天存在1300度左右的误差,存在窃电的可能,但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所有计量封印完好,未能找到该用户窃电的确凿证据。为了得到更有力的技术支持,xx供电所立即联合相关技术人员一同到该用户的电房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精密仪器测量,发现高压计费表A、C两相电流不平衡,存在较大差异,而低压参考表A、C两相电流平衡,且与高压计费表数据不对应。凭借这一线索,最终在高压计量柜发现A相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被铜丝短接,从而确认该用户存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行为。以下是现场拍的照片:

1.3.2经验总结:

本次事件中,供电企业就是通过对用户负荷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发现窃电怀疑对象后,再通过现场稽查才出用户窃电行为。

同理,作为供电企业,要想及时发现并制止用户的窃电行为,就必须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定期进行负荷分析,不定期开展现场稽查工作。

2减少或消除用户窃电行为的基本错施

2.1建立用户档案:

对每个用户都要按照用电性质进行分类,建立包括开户日期、负荷类别、容量大小、电费缴纳、合同违约记录等信息在内的用户档案。

2.2做好普及《电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传单、广告等媒体,大力宣传《电力法》和反窃电的重大意义。

2.3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抓住典型案例,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联系新闻单位进行社会曝光,窃电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2.4从计量装置和配电设施上堵塞窃电漏洞。

2.5加强对用户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管理:

供电企业内部的用电检查,装表接电,抄表收费等从事用电管理的人员,都应自觉肩负起维护电力企业正当利益的责任。

(1)不定期的突击性检查,对重点可疑用户必要时可采用"回马枪"的方法反复检查。

(2)坚持定期的检查。

(3)抽查电量猛增猛减的用户。

2.6为达到防窃电的目的,可利用各户电能表集中安装方式公示于众。集装表可充分利用用户互相监督的因素,利于防窃电工作。

2.7加强线损考核:

根据线路的导线型号、地理分布及月用电量,按有关方法计算出各条线路的理论线损,外加两个百分点的表计误差即为考核指标。根据这个指标对各供电营业所线损进行考核,并设立了完善的奖惩制度,加强了线损考核力度。

2.8加大营业普查力度:

线损管理虽然可以发现窃电的线索,但不能反映具体问题,因此必须深入用户经常进行营业普查,从抄表监督、表卡审核、用电检查到动态管理、业务工作单及现场查看各项反窃电工作的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9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反窃电技术培训,提高用电管理人员反窃电和防窃电的技术素质。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供电企业来说,要想减少乃至消除用户窃电行为,确保供电企业经济不受损失。就必须加强对用户的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抓好普及《电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从计量装置和配电设施上堵塞窃电漏洞: 加强对用户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管理:为达到防窃电的目的,可利用各户电能表集中安装方式公示于众。加强线损考核: 加大营业普查力度: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民事证据,经验,规则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修订及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构建适合国情的完备的证据法律系统,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在进行必要准备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已经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证据法草案(民间草案),如中国人民大学陈界融博士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①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副教授和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②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等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等。③但是,一些学者对于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见,如王利明教授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法典内,陈桂明教授则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事诉讼法典内。④在比较上述证据法草案后,我们发现各草案在内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上述表明,民事证据立法的体例、民事证据法应当具备的内容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许多学者已经从国外立法例、立法技术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非常有见地的研究。但作者认为,要澄清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从证据法的本质属性着手进行。在下文中,作者将从经验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解决三个问题:(1)证据法是否能够脱离诉讼法单独存在;(2)独立存在的证据法应当具有什么内容;(3)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一、从经验到规则: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认为,司法制度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已经实现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⑤这就意味着,现代司法制度对案件事实的发现采用的是“发现”的,即通过某种方法来探知发生于既往的事实。我们研究与构建证据法律系统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既往事实的方法与制度。

根据理论的一般观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绎法。这一论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到司法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演绎法对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⑥普遍认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大陆法系诉讼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认为,“三段论”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诉讼过程当中。人们一般认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判例法制度,类比推理才是他们诉讼过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实上,类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寻找“三段论”大前提的一种推理方式,即他们通过类比推理以及逻辑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传统和学的方法”少社会学的方法“等,⑦寻找每一个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寻找”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庭审认定的事实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论来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观过程是适当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推理的区别仅仅在于:

英美法系法官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复杂的,需要通过额外的类比推理甚至一些逻辑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⑧如辨证推理;⑨而大陆法系法官则可以从现存的成文法中轻而易举地找到三段论的大前提,其过程简单得可以被忽略。⑩

在运用演绎法形成裁判的司法过程之内,还存在着演绎法的个别运用。其中,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借助了演绎法。例如:一般认为,只有债务人才会向债权人写欠条;有一张甲写给乙的,并签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条;结论是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证据本身属于认定案件事实这个演绎过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认为,当存在证据规则时,证据规则是大前提,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经验法则是大前提。[11]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的一种理性认识。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12]简单说来,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来源于法官对既往工作、生活经历的,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反映了具有时间差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现实的欠条与既往的借贷事实之间的联系,事故现场的刹车痕迹与既往的车辆行使速度之间的联系等。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现存的证据与既往的事实之间的连接点就是经验法则。或者说,经验法则是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演绎法发现案件真实的大前提。

在存在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据规则就是演绎法的大前提了。证据规则实际上也是一种经验。例如,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道听途说的消息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又很容易误导听取传闻者,因此为了避免误导,只能将传闻证据拒诸法庭之外。又例如,书证的原件要比复印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伪造复印件比伪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从本质上讲,证据规则也是一种经验。与经验法则不同的是,作为证据规则的经验是经过司法实践反复检验、屡试不爽的经验,为了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立法者将这些经验总结成为法律,从而完成将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的过程。

根据哲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形成演绎法大前提的方法是归纳法。这个论断在证据演绎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证据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据规则或者经验法则。无论是证据规则还是经验法则,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归纳。

因此,证据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从经验到规则的过程,是一个形成证据演绎大前提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证据规则是这个过程的大前提,而证据则是这个过程的小前提。我们制定证据规则,主要就是要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能够正确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的经验上升为规则。[13]

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而作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规则,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可见,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相比具有了本质上的差异:前者是实体规则;后者是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作为演绎法的大前提,是对社会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断。这种判断如果要具体到个案当中,则需要服从程序规则的安排。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程序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14]具体到发现真实的诉讼环节当中,由经验上升而来的证据规则在经过适用后能否实现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对程序安排的依赖性非常强。例如,为了保障作为演绎小前提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设计检验证据的宣誓程序、质证程序。又例如,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资料越多,证据演绎所得出的结论就越接近真实,为了方便当事人发现证据,就必须设计证据开示的程序。归根到底,证据演绎是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内进行的,与发现真实相关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对证据演绎过程的安排。

这样一来,与发现真实相关的规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证据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证据实体规则;另外一类则是作为安排证据演绎推理过程的证据程序规则。证据程序规则在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大空间之内又营造了一个发现真实的小空间,而证据实体规则在这个小空间内指引着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当事人对证据的运用。

因此,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既是相互关联的,在性质上又是径渭分明的。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可以相互分离出来,前者可以独立成法,后者可以规定在诉讼法典当中。当然,立法上的分离无法掩盖两者之间的关联,正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一样。证据程序规则的设计不应当满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其所实现的正义应当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实现的不完全程序正义。[15]证据程序安排的结果应当是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法律真实。[16]在设计证据程序规则时既要反对“绝对工具论”,[17]又要反对“程序至上论”,[18]在追求程序内在价值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兼顾程序的外在价值,以发现客观真实作为衡量证据程序规则正当性的重要指标。

学界内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发现真实是诉讼的主要目标,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证据规则从诉讼法中独立出来,诉讼法将便得空洞无物。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没有将与证据相关的规则进行性质划分。将证据规则独立成为证据法,并非将所有与证据相关的规则都从诉讼法中剥离出来,所剥离的仅仅是那些证据实体规则,证据程序规则仍然规定在诉讼法当中。因此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除了性质差别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决定了证据规则独立成法的必要性:为了尽可能指导法官判断证据,应当将更多的司法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如果将全部的证据规则都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会造成诉讼法典的局部臃肿;作为经验总结的证据规则必然会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水平的提高与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发生变化,如果将证据规则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为了保持诉讼法典的稳定性,这些变化就不能通过法律的修订工作而及时得到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工作急需证据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如果将证据规则的制定纳入工作量巨大的诉讼法典修订工作当中,无法满足现实的立法需要等。[19]这些理由结合上述对证据法属性的分析,决定了证据实体规则应当独立成法。

二、经验的演绎:证据法的应有内容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我们所讲的证据法,是法官判断证据的根据,而非法官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断证据的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实体法的属性。这些规则本质上属于经验,它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检验,从而被立法者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证据法的过程主要是从经验到规则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法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

事实上,目前一些由学者起草的民间证据法草案并没有区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而是将与使用证据发现真实这个过程相关的一切规则都纳入到证据法当中。例如,由肖建国副教授与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就是按照在诉讼中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实际进程来安排内容的: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然后规定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等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运用这些证据进行证明的程序;最后再规定证据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张卫平教授、毕玉谦教授等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征求意见稿),当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规则,如第三章“审前程序的证据调查”、第四章“庭审程序中的证据动作”等,均主要涉及到运用证据的程序。

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一并纳入独立的证据法当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毕竟证据演绎是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的,证据演绎的过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证据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是,这种做法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l)正如许多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将与证据有关的所有规则都独立成法,实际上是掏空了诉讼法典,诉讼法典将因为独立证据法的存在而变得空洞无物。(2)证据程序规则所营造的发现真实的小空间是存在于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空间之内的,如果将证据程序规则与诉讼法相分离,两者之间很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

归根结底,规则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证据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应当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典当中,前者存在于证据法典当中,而后者存在于诉讼法典当中。证据的实体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我们在制订证据法时,应当将证据演绎推理的有关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也就是说,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由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组成的。

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们可以将证据演绎的过程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考虑这个问题。简单说来,证据判断是一个从证据资料到证据再到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由若干个演绎步骤构成的:

第一步:从证据资料到证据。这个过程主要考量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从证据资料转化为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或者说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应当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大前提,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则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小前提。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自由心证的原因对证明能力的规定比较少,但证明能力规则还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最常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证明能力规则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我国的证据法应当首先规定证据能力的规则。

第二步:从证据到事实。这个过程又是经过如下演绎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依据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在这个过程中,上一个阶段的结论“证据”成为了小前提。这个阶段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则是演绎的结论。作为演绎的大前提,证明力规则也应当成为证据法的内容。在得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达到何种程度的结论之后,这种结论又会成为下一个演绎阶段的小前提。在下一个阶段中,需要得出证明的最终结论,即有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在这个阶段中,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标准,小前提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超过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则结论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反之则待证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作为最后一个演绎阶段的大前提,证明标准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第三步: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并不会在所有案件中直接发挥作用。[20]如果通过第一步与第二步的演绎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结论,则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进行第三步演绎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经过第一步与第二步演绎之后,有关重要事实仍然不能被认定,则需要以证明责任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第三步演绎。[21]在这个阶段的演绎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大前提,小前提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的属性,结论是证明责任应当由某方当事人承担,且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从理论上讲,作为这一演绎阶段大前提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是指引证明责任分配的“最不坏”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以实体法规则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与实体法规范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民法中规定具体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比较合适。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的问题:一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二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这类案件又没有被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时,法官应当根据何种原则,如何具体地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换言之,证据法当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应当是民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补充。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将证据演绎过程中若干环节的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它们包括: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与上述内容相配套,我们也应当将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包括面证事实)等的内容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证据法的上述内容大部分是经验的总结。例如,在证据能力规则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根据道听途说之内容不可靠的经验上升而来。又如,在证明力规则中,书证原件的证明力高于书证复印件的规则来源于伪造复印件要比伪造原件容易的经验。当然,除了经验之外,其他因素对于证据规则的也是非常大的。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中,除了从经验上考虑到当事人接近证据程度的实际情况之外,还包含了一定的社会价值考量。例如,在医疗过错侵权赔偿诉讼中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除了病人无法清楚了解过程的司法经验外,还包含了保护弱者的价值考量,也体现了国家提供医疗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

三、规则下的经验: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都是证据演绎的大前提。虽然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从本质上讲都是经验,但对法官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经验法则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经验,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是由立法机关从经验上升而成的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应当严格适用,对法官判断证据有比较严格的约束力。因此,在证据法中,证据规则的数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着直接的影响。证据规则越多,以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反之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适当数量的证据规则,既不能束缚法官的经验与智慧,也不能因过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态意裁判。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总结了证据演绎过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们是:证据能力规则、证据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规则。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些大前提分别探讨在各种规则之下应当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们先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与其它证据规则相比,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更能体现证据规则的经验属性。从本质上讲,经验是无穷的,因为经验是人类在长期探索外界世界过程中的知识积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人们会不断积累新经验并不断淘汰不合时宜的老经验。因此,人类大脑中的经验仓库应当是开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彻底束缚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法定证据主义是不科学的,必然遭到的抛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定证据主义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它将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使那些反映证明活动一般规律的经验成为证据规则而得到普遍适用。其次,它使证据的运用整齐划一,保证了在证据问题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还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22]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证为证据制度显著特征的大陆法系在当代仍无法完全抛弃有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在《法国民法典》的亲属法当中,法律对证据方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财产法方面,依待证事实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规定,对法律行为中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以书证作为其证据方法,对事件则允许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23]又如,《苏俄民法典》第44条第2款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卢布以上的法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实施”,并在46条中规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书面形式,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则无权引证证人证言证实法律行为……。”此外,日本著名学者三月章认为:“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24]〔我国法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还是有必要的,毕竟证据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数量与一国法官的素质有重要的关系。因此,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基于经验的无限性与性,应当以自由心证作为判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基于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因素与我国法官素质的现状,应当在证据制度当中规定合理数量的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究竟应当规定多少,规定哪些比较合适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制订证据能力规则时应当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制定比较详尽的证据能力规则,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质量,而在制订证明力规则时采用自由心证制度,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过于抽象。在制订证据法时,我们应当针对各种证据的特点来决定成文规则在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当中的比例。以下分别以人证与书证为例提出笔者的思路:

人证分为一般人证与专家人证。前者是通过普通证人(区别于专家证人)陈述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后者是依靠专家证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培训对专门性进行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26]在一般人证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因为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证言的来源,即证言是否来源于证人的亲身经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一旦确保了上述两点,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作出预先设定,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只能依靠法庭询问。法律只会,也只能够对法庭询问的形式作出规定,无法具体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有关一般人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规则。根据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主要包括传闻规则与意见规则。当然,对于一般人证也可以设定一些证明力规则,主要是根据人际关系经验所设定的证明力比较规则,如亲属证人证言与一般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强调的是,这些证明力规则对于法官应当只具有作用,而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在专家人证中,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应当主要考察专家的资格。因为专家证人之所以能够对专门性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是因为专家证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备的知识、经验与技能。由于专家证言(或者专家意见)涉及到专业问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与当事人很难检验专家证言的证明力,因此,很有必要为法官判断专家证言的证明力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例如,美国联邦法院通过“Dau bert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一案,[27]确立了检验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所谓“Daubert规则”。该规则规定,对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l)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与科学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3)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者潜在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标准;(4)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28]笔者认为,为了方便法官判断专家证言(在我国表现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在证据法中多规定一些有关专家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此外,为了防止法官对专家意见的过度信任,在证据法中还必须规定专家证据不得具有预设证明力的规则。[29]

在书证中,书证的内容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出现在法庭之上。载体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书证的证明力,例如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书,文书原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文书复印件的证明力。通过载体形式的比较,法官比较容易对书证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不易受到证明力低下的书证的。而且,立法者也比较容易在证据法中根据载体的形式来规定各种载体证明力的大小。因此,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放在证明力之上,没有必要过多地规定证据能力,将一些有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书证资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当笼统地讲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或者多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而应当根据不同证据方法的不同特性来设置证据规则。我们应当把握以下标准:如果有关证据方法很可能误导法官的判断[30],而且很难对其证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设定,那么在证据法中就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的规则。反之,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明力判断方向的指引与证明力大小比较的指引之上。

在证据能力与证据力规则之外,应当让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经验,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为了鼓励法官运用经验,可以考虑在证据法的总则部分对经验法则的概念与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强调的是,既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本质为经验,而经验的仓库又是开放性的,我们应当适时地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进行更新。这种更新表现为法律的修订。在这个过程中,身处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法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国,传闻证据的排除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了许多传闻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例如,美国纽约州法院就总结出了“兴奋性陈述”(excited statement)等类型的例外情况。[31]对证据规则的修正与补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实现,要么以成文法修订的形式实现。在我国,我们也必须肯定法院在形成证据规则方面的作用。在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体制下,尚无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对证据规则的补充应当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32]在将来,应当考虑建立判例法制度,为有益经验的补充与过时经验的删除提供一个畅通渠道。

再看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标准。通常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占优势盖然性。在各类专业著作、教科书中,许多作者习惯用比例的形式来表达何谓“占优势盖然性”(如许多人认为超过50%即为占优势盖然性)。事实上,证明标准只是立法对法官判断证据的一种指引。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描述,证明标准实在无法用比例来描述。因此在证据法中,只需要用适当的条文将证明标准概括出来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况下算是达到了有关证明标准,还是应当由法官自行决定。换言之,证据法中的证明标准规则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理论上讲,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在事实认定的最后阶段发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穷尽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牵动[33],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际上在证明活动之初就开始发生作用。因此,为了有效指引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基于上述原因,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存在着种种瑕疵,但该学说易于操作、对当事人具有较强指引功能的特点使得该学说始终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青睐。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会过于机械,在许多情况下对规则的严格适用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尽管证据规则会以成文法的形式列举一些倒置举证的情况,但成文法终究无法穷尽客观存在的一切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法官在成文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认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法官直接决定个案当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证据法学家wig more认为,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在理论上也不应当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其理由是,每个案件各不相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经验上的事项(matter of exPerienc.),应当基于公平分配证明责任。[34]基于上述证明责任应当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观点也指出了证明责任分配成文规则过于机械性的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作为成文规则的补充。在有关案件缺乏证明责任分配的成文规则,或者根据成文规则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美国学者的总结,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证据所待(possession of pro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 pro、a、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 human expe-rienc.);(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我国法官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在日后,应当进一步研究法官在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时作出具体判断的过程。上述美国学者所总结的各种因素值得我们参考。

其二,法官通过事实上的推定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一个前提事实A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事实B,在诉讼上利用推定,当事人可以将较难证明的证明对象B置换为较易证明的证明对象A.如果这种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这种推定仅仅是法官依职权作出的,则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不可推翻的,实际上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37]事实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没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减轻证明责任的效果。[39]运用推定,尤其是运用事实上的推定,可以使我们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灵活起来。例如,警察身着制服检查车辆可推定为执行公务,饭店菜碟里面出现了苍蝇可推定饭店厨房卫生差等。证据法应当有灵活的推定制度,法官应当敢于、善于运用推定制度。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不断加入新获得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我们的证据法与社会的保持同步,使诉讼事实的认定更接近真实,使我们的裁判结果更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在证据法当中还应当增加如下内容:经验法则的宣示条款;关于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具体分配证明责任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有关事实上的推定的规则等。

注释:

[①]全文可见: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9214.

[②]在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五届全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暨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论证会上,肖建国副教授、章武生教授提交了他们所起草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报导参见jc.gov.cn/person al/ysxs/fnsx3/fnsx2954.htm.

[③]全文可见:law-walker.net/detail.asp?id=363.

[④]jc.gov.cn/personal/ysxs/fnsx1/fnsx986.htm.

[⑤]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httP://civillaw.com.cn/we论hang/defaultasp?id=9590.

[⑥]基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对,演绎法近年来受到了颇多攻击。但是,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说的那样,对演绎法的抨击主要集中在演绎法的过分运用之上,即将单纯的逻辑演绎作为法律推理的单一方式。但是,对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当中的重要作用,没有人会提出异议。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以下。

[⑦]卡多佐法官在《司法过程的本质》一书中指出,美国法官对法的渊源的寻求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先例,遵循先例的类比推理(即他在书中所说的的方法)只是美国法官发现法的渊源的其中一种方法,为了寻求正义,美国法官还应当摆脱逻辑的束缚,用其它方法寻找法的渊源。事实上包括类比推理在内的这些方法,其目的均在于寻求法的渊源,即“三段论”的大前提,然后与事实小前提相结合而得出裁判的结论。

[⑧]我国传统上将推理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当中,所谓推理即逻辑的推理。根据西方通用的《韦氏新大学词典》对推理的注释,推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逻辑的方法而思维,或者依论据或前提之理由而推考或按断;2.支以理由,解释以及辩论证明之,折服之,或感动之。因而推理便指:(l)讨论者之行为或方法;(2)所列或所表之理由,或辩论程序。如果以这个界定与我国对推理的理解相比较,我们便可得知,西方此词的含义远远大于我国对推理定义的外延。

[⑨]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⑩]近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也开始通过审判对成文法进行补充与修正,例如在德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总是倾向于适用法典,但在一定情况下,他们也会造法,例如,德国联邦关于Lebach案的判决就创立了“普遍隐私权”。但是,严格依法裁判,对成文法进行文义解释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过程中的最为普遍的做法。参见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468页。

[11]在我国,对经验法则的作用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将经验法则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有人则将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的大前提,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12]参见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13]当然,被立法者上升为证据规则的不仅仅是经验,还包括其它因素,例如政策。如之所以否定刑讯证据,除了在经验上刑讯而获得的证据不准确之外,还考虑到保护人权的基本政策。

[14]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5]参见罗尔斯:《正义论》,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6]参见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l期。

[17]绝对工具论的始作俑者是英国19世纪功利主义哲学的典型代表边沁。他认为:“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参见Gerald JP二tema, princi-ple of Unility and law of procedure:Bantham‘s Theory of Adjudication,p 1393,in Georgia law Reviewll(1977)

[18]在当代英美学者的论著中,主张程序至上论者为多数,他们的观点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他们都坚持一个共同的基本立场,这就是:法院的审判只要按照公正的程序进行,就能够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71页。

[19]参见江伟徐继军:《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若干基本问题》,《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

[20]这里所说的直接作用是指案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不利后果的承担。但证明责任除了直接作用之外还存在间接作用,那就是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牵扯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客观上促使当事人将尽可能多的证据呈至法庭。这种间接作用几乎在所有案件中都会发生。但我们主要从证据演绎的角度来分析法官判断证据的过程,因此更主要地考虑到证明责任的直接作用。

[21]参见[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2]参见章武生等:《司法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年版,第234~235页。

[23]参见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以下;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以下。

[24]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33页。

[25]参见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一245页。

[26]英国1999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第4项给“专家‘,下了一个定义,”专家“是指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knowledge)与经验(experience),从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

[27]951 FZd 1128(gth Cir 1991)

[28]See,bert Black,et al,Science and the Lawinthe Wake of Daubert:A New search for scientific Knowledge,72 TEXLRE V 715,782(1994)

[29]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缺乏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有效手段,法官总是倾向于相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对鉴定结论预先设置了较高的证明力。对此,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西尼感叹,鉴定人太容易从法官的“助手‘,转变为法官的”主人“了。参见[德]奥特马?尧厄西尼:《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30]英美法系最初制订详尽的证据规则是为了防止证据材料对陪审团的误导。但是,在陪审团审判日渐式微的今天,详尽的证据规则依然存在,并且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官也会被误导。参见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刘为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页以下。

[31]参见徐继军:《传闻证据规则在美国纽约州法院的适用))(上、下),分别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刊与2004年春季刊。

[32]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33]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34]Wig more on Evidence(Textbook),p444

[35]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一429页。

第4篇

农业部、教育部联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问题研究开题会议

2013年12月16日,农业部和教育部在北京联合召开“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重大问题研究”开题会议。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教育学重点课题,今后两年,农业部门和教育部门将联合各省(市)及高等院校,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和教育的重大问题展开研究,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提供建议。

课题组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介绍,在推进城乡统筹、“四化”同步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培养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尤为重要,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研究意义重大。今后,课题组将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与形成机制的国际社会进行比较、培养特征以及培养目标、培养内容方法路径以及机制、制度政策等五个方面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

农业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2013年12月20日上午,农业部召开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会议指出,当前要尽快完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转,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确保职责交接的无缝连接。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各项工作,立即开展一次针对屠宰企业的拉网式检查,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关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开展定期巡查,规范屠宰行为,严格检验检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会议要求,2014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围绕“两个努力确保”中心任务,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吉林市积极落实收购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

近日,吉林市副市长徐莉对吉林市部分国有粮食企业收粮情况进行了检查。要求各粮食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强化服务措施、服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徐莉强调,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省里的要求挂牌敞开收购,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落实粮食收购政策,按照规定的质价标准进行收购,对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执行时间、“五要五不准”守则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张榜公布,让农民安心、放心、有序售粮;不得压级压价收购,不得“打白条”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抬级抬价收购或以陈顶新,损害国家利益。

梅河口市4家农机合作社获省五星级称号

经省农委、省农机监理站、省农机鉴定站、省农机技术推广站、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及市(州)农机部门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梅河口市古城九星有机水稻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正焕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梅河口市黎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梅河口市富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4家农机化生产合作社获得省五星级合作社称号;梅河口市永范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四八石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永光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良川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志利农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5家合作社获得省四星级合作社称号。星级合作社荣誉的取得,标志着梅河口市农机化生产合作社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动当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必将发挥出更加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梅河口农机局张砚清供稿)

桦甸市开展冬季农机安全大检查活动

为了进一步做好桦甸市冬季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桦甸市农机监理站按照桦甸市政府关于《桦甸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方案》的文件要求,自2013年11月29日起,对全市各乡(镇)农用车辆进行一次冬季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此次冬季农机安全检查第一站为桦郊乡路段,重点检查驾驶证、行车证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安装防滑装置,以及农用车辆违法载人、无牌行驶、不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酒后或醉酒驾驶、拼装改装农用车辆等违法行为。此次检查共查处违法违章行驶农用车辆50台次,纠正违法行为20余起,发放冬季行车宣传单100余份。通过此次检查,有效遏制了农用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进一步提高了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了全市农用车辆冬季行车安全。(桦甸市农业局邹春雷供稿)

延边州全面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2013年12月12日,延边州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全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延边州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省、州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印发了《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龙井市7个乡(镇)、敦化市秋梨沟镇、珲春市密江乡为州试点单位,其他县(市)也要至少选择一个村作为试点。2014年6月底前,各县(市)至少完成一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到2017年12月末,全面完成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率要达90%以上。

目前,作为延边州试点县(市)的龙井市已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并在开山屯镇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测量工作,其他县(市)也在积极开展确权登记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通化市大力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建设工作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农业新技术普及推广,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关键措施,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结合通化市农业技术推广实际,通化市农委主要做了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建设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园区。全市共建立各种类型的农业试验示范园区12个,总面积近500亩。其中,市级1个,面积10.8亩;县(市、区)级11个,面积近490亩。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棚膜10栋,面积10亩;其他建筑物200平方米。

二是开展各类试验示范。全市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组织开展各类作物的试验示范项目共计122项。其中,引进试验示范新品种300多个,粮食作物新技术16项,棚膜等园艺特产新技术7项。

双辽市粮食局切实督导安全储粮工作

为做好农户安全储粮工作,加强农户粮食庭院管理,减少储粮损失、损耗,确保农民丰产增收,连日来,双辽市粮食局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家中,督导安全储粮工作。

在茂林镇农林村,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农户粮食储存情况,为农民讲解安全储粮技术和方法,督促和指导农户改变传统习惯,做好安全储粮工作。指导农民要对粮堆温度、水分进行检查,要勤检查、勤翻动、勤通风,降低粮堆的温度和湿度,预防、延缓和消除霉变发热及虫害,及时挑出已霉变的玉米棒并单独处理。

双辽市粮食局的工作人员建议,尽量选用国家推广的科学储粮仓,或是就地取材,采用“上楼子”、“上栈子”、“码窄趟子”等办法,实现粮食离墙离地通风,降低水分,防止霉变,实现减损增收。

桦甸市召开2014年种子管理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种子打假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种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和交流2013年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4年工作安排,桦甸市种子管理站于2013年12月15日召开了桦甸市2014年种子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3年种子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就2014年的种子管理工作,尤其是备案登记、抽样检测、市场检查、示范园区展示、解决质量纠纷和维护市场秩序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再次重申和强调了种子管理工作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将制售假劣种子、侵权套牌、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未审先推、虚假广告、虚假标签等违法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与此同时,市种子管理站也将努力克服管理点多、线长、面广、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桦甸市农业局雪供稿)

根据农民需要制定教学计划

2013年11月6日,浑江区农广校对红土崖镇农民的蔬菜园艺工及农产品贮藏加工等技能培训已全部结束,至此,2013年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全面完成。红土崖镇是一个以种植玉米为主的大镇,2011年全区实施“退粮进特”政策后,农民响应政府号召,在8600亩的耕地上,优化种植结构,培育2个特色产业示范村,10个特色产业示范大户。为使阳光工程培训的内容更贴近农民实际,制定教学计划时把培训重心转移到发展高效经济作物上,内容以栽培种植果树、城市美化及经济林苗木、蔬菜园艺为主。由于培训专业内容贴近农民需要,农民听得认真,问得详细,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省阳光办供稿)

和龙市圆满完成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为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生产者队伍,强化和龙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和龙市根据省里下达的培训任务,于2013年7~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阳光工程培训。

第5篇

[关键词]大生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1)03-0078-05

国外大生社会实践具有较长的历史,有公民体验教育、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纪念性活动、校企联合“双元式”实践、医院义工、小区服务、校外打工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在我国,大生社会实践是指大生按照校培养目标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的总称,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教育活动。中外大生社会实践的内涵、功能等具有相近之处,但在表现形式、运作模式上存在差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国者围绕大生社会实践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对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具有很好的启示。

一、国外大生社会实践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外有关大生社会实践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大生社会实践内涵、行为动机、运行模式和功能等几个方面(见表1)。

(一)对大生社会实践内涵的研究

Snyder等人认为,社会实践是一系列长期的助人行动,是有计划、有准备、前摄性的而非反应陛、后置性的行动,是在一定时间内承载相应责任的行动,是正式化、大众性的行动。BalzerTM指出,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基本的活动形式之一,是一种可以循环实施并为了实现集体目标而进行的集体行为,大生为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加需要参加社会实践。John Friedmann 对社会实践认识论进行了阐述,主张对世界的评价应该客观真实,或者至少揭示一个持续伸展的真理。Suellen Shay指出,“实践”两字表明人类的行为是习惯性、持久性、目的性和有意识性的(并不是常常有意识),应更多地关注参与实践中去的人的行为和组成实践活动的大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前国际志愿者协会总裁Kenn Allen指出,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的、利他的、没有直接资金回报的活动,是一种积极活动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单纯的志愿者的闲暇活动。我国者牟宗泉通过研究国外大生社会实践指出,西方国家的各类社会实践为延伸校课堂教授效果奠定了基础,各类社团活动和教实习活动都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内容。Huberman将社会实践作为知识转换的纽带,指出理论世界和客观世界靠一种纽带相互连接,社会实践就扮演了这个纽带,当人们从知识转换的角度具体分析问题时这个纽带的作用就愈加明显。

(二)对大生社会实践行为动机的研究

国外者历来重视研究人的行为动机,对大生参加社会实践动机的研究也是如此。Parkert认为,参与大生社会实践的行为动机主要来自利他(帮助他人)、交换(期望得到某种回报)、信仰(传播自己的信仰)和休闲娱乐(寻找休闲的体验)四个方面。Jonestgl的研究表明,加拿大青年人参加社会实践主要基于追逐某种信仰、运用自身技能和经验的愿望、开发潜能、增加工作机会、与其他志愿者交友等几种原因。Richard G.Niemi等人通过调查发现,青年生参与小区服务的比率较高,其动机与生、家庭、校特色及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Steve等人从志愿者招募、遴选、评监以及留任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引发大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动机。May Kim对美国青年足球组织的志愿者和当地青年运动联赛的志愿者菜单数据进行了修改和验证,提出修改后的志愿者菜单更适用于与青年运动组织和事件有关的志愿者动机的研究。Justine B Allen 新西兰达尼丁举办一年两次的新西兰MASTER’S GAME志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自我决定理论有助于加深理解运动项目志愿者动力和预测志愿者行为,并能促使志愿管理者提升志愿者的工作动力。O.A.巴伊沙科娃通过抽样调查和口头访谈的方法研究了俄罗斯大生兼职状况,全面分析了大生兼职的动机、兼职与业的关系、兼职与习的态度和兼职对习的影响等问题。日本者雨宫孝子、佐佐木正道等对日本大生志愿者活动进行了研究,指出日本大生整体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比率较高,参与领域比较广泛,主要是源于大生把志愿服务作为大生活的重要体验这一动机。英国政府在2004年利用志愿行动组织100多万人融人地方小区,获取发展技能与获得工作经验的机会成为大生踊跃参加此次活动的原始动机。

(三)对大生社会实践运行模式的研究

为便于指导实际工作,国外者对大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实施、奖励评价和体制机制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美国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体现对大生社会实践的主导作用,马里兰州最高司法机构早在1997年便开始强制执行75小时的小区服务作为中毕业的基本条件这一政策。法国高校鼓励生利用假期打工或承担科研项目的形式直接参与企业实际工作,不仅企业积极接收,而且政府也积极参与并提供1/3的经费支持。日本大实行实践分制,十分重视利用社会教育的场所、设施、人力等资源以及社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对大生进行实践教育。德国高校对生实施“开放式管理”,生在修好校硬性规定的必选课外,可以根据选课情况安排打工时间。英国者Helen Busselltll提出了大生社会实践的“4W”理论,即什么是社会实践、到哪里社会实践、为什么社会实践、谁去社会实践,提出要建立社会实践志愿者奖励或回报机制。联合国志愿者组织依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麦柯里兰激励需要理论等设计实施了一整套的志愿者管理机制一“志愿者赞赏认可机制”(Volunteer Recognition)。加拿大者Steve等人从需求评定、方案规划、工作分析、招募面谈、训练督导、激励表扬、绩效评估等方面详细分析了社会实践的计划组织和管理规划。德国者Balzer认为,要保持大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持久开展,必须关注社会实践活动的设计和社会实践的法律保障机制两大因素。美国者Huberman Lva带领的课题组研究发现,大、小区、大生、政府四个方面只有有效互补,才能保证大生社会实践顺利进行。以色列的Roni Kaufman对俄罗斯圣彼得堡一服务机构模式进行研究,认为志愿服务机构的结构及管理对志愿者的表现影响重大,志愿服务管理机制是成功的重

中之重。而Sherraden建立了一个评价志愿服务的参考模型,该模型表明志愿者服务单位、志愿者本身和志愿者派出机构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会因个人或机构的属性特征和服务能力而呈现不同。美国学者McBridetlgj研究国际志愿服务(IVS)负责的跨国界志愿服务和国际开发及人道主义救援两大类实践活动后发现,他们均以完善的工作项目为依托,设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项目选择和经费筹措等。

(四)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功能的研究

国外学者主要分析了社会实践对学生、学校、社会和政府等参与方的积极作用,其中对促进学生个体成长、提高群体能力以及服务社会发展等功能的研究较多。Newmann等人L20J研究指出,社会实践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胜任力,增强自主性,促进理解能力、抽象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Clary等人分析指出,社会实践的功能主要包括价值、理解、提高、职业、社会和保护六个方面。MarciaBok L提出,社会实践的重要功能在于提高学生的群体能力。Marcelt231对医学院的教学实践进行了研究,提出教学实践在塑造教师社会规范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并有效促进了教师素质的提高和对教学工作的深层次认识。McLellan等人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对学生成长更有战略意义,社区服务通过教育学生成为社会维护和增值的负责贡献者而刺激公民权的发展,从而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政府和社会。BennetttL研究发现,志愿组织正逐步成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他通过一个模型解释了志愿组织在提供社会福利中的作用。Christiant26j以塞内加尔青年志愿法律、中非共和国国民服务草案、纳米比亚国家青年服务项目等为例,研究了志愿服务在推动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振兴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指出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些志愿服务项目激发出了生产力的潜在活力。

二、国外大学生社会实践研究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大学生社会实践已经成为我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学者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研究成果及其成功经验,带给我们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适当调整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国外学者对大学生社会实践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深入剖析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本质属性,对其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二是运用行为科学理论,通过大量实证分析,深刻挖掘了大学生个体参与社会实践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特征;三是借助现代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积极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出了较为科学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运行模式;四是从不同视角全面分析了社会实践对学生个体能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的提高,对社区建设乃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与此相比,虽然国内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仍然存在―定差距:在研究内容上,我国着眼于经验总结多、理论研究少,对实践形式与内容面上研究多、个别深入研究少;在研究方法上,我国着眼于宏观系统论述多、单个问题突破少,定性阐述多、定量研究少;在研究视角上,从教育学角度研究多,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角度研究少,从学校和师生角度研究多,从政府和社会(实践单位)角度研究少。为此,我们需要认真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适当调整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一要扩大研究范围,提升研究层次。要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基本问题、基本理论人手,全面关注社会实践的内容与形式、体制与机制;要紧跟国外研究热点,重点研究志愿服务、实践教学等问题。二要更新观念,积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学生社会实践虽然属于人的社会活动,但同样可以采用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概率论等一系列科学理论进行研究。当前,我国对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研究应突出对某个问题、某个环节、某个案例的深入研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开展更多的实证分析,发现问题,探索规律。三要改变研究视角,跳出学校范畴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方面,突破教育学研究的局限,借助管理学、经济学理论,尤其是行为科学理论,深入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动机、激励机制、运行模式等问题;另一方面,改变只有大学教师从教育视角研究的状况,吸引更多领域的学者从政府、社会、企业、家庭等多个视角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机制

国外大学生社会实践表现出鲜明的“全员参与”特征。德国汉诺威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德国打工大学生人数在过去的20年翻了一番,2/3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打工;法国大约50%的大学生打工,大约10万大学生在从事一种类似半日工的工作,每年至少持续6个月。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参与状况不容乐观,除课程实践以外,课外社会实践仍然是“精英实践”,即只有少部分学生有机会参与实践锻炼,没有建立起全员参与的社会实践模式。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实践岗位供给不足,不能适应广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二是实践经费来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着各项实践计划的实施;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践主体内在动力不足。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既有大学生自身因素,也有学校教育因素;既有实践单位因素,也有社会环境及其家庭因素。而实现“精英实践”向“全员实践”模式的转变,关键是机制建设。其中,既有涉及实践单位的社会责任机制和经济利益机制,也有出自高校内部的师生激励机制,还包括与国家、高校、学生及其家庭和社会密切相关的实践经费分担机制。只有构建由社会责任机制、经济利益机制、师生激励机制、经费分担机制等构成的机制模式,才能加快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模式的实现。

(三)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信息系统

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基于网络的办公模式正在极大地改造和推进传统手工处理领域的办事流程与实施效率,网络化的集约、高效、实时处理等优越性正日益凸显。发达国家已经广泛运用信息手段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组织动员、招募选拔、项目对接、过程监控和激励表彰等工作环节均实现了网络信息化操作,大学生社会实践网络信息化管理已相对成熟。而国内学者对此研究相对较少。随着我国高教规模的急剧增长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变革,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空间迅速扩大,领域不断拓展,所涉人员剧增,形式日益多样,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服务目前仍然沿用传统的人工处理手段,存在着信息不透明、传递速度慢和失真等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信息系统已是大势所趋。一要以管理学理论为指导,以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媒介,根据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和信息流的运作特点,研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数据库、智能模块及其功能、系统体系结构,准确快捷地满足大学生社会实践各参与方对信息的需求,实现信息的高度集中与高度分享,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信息化管理理论体系。二要运用互动式需求分析、专业化设计规范、系统体系模块化结构设计、工程化方法开发,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各参与方提供管理数据库系统,并嵌入OA系统,开发出具有可靠性、可移植性、可扩展性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信息管理体系设计、开发和应用一体化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