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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合同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1-27 19:48: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检测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检测合同

第1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____________ 的检测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___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受甲方委托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委托检测。 检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样频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测试数据经整理,编制检测数据报告。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 乙方应于检测前______天通知甲方做好检测准备.

(二) 甲方应保证必备的检测条件及交通便利.

(三) 本合同签章后乙方需留___份, 甲方可根据需求复印后签章.

三、履行期限、地点:

本合同自 ______年 在 北京 月 日至 ______年 履行。 月 日

四、检测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检测项目服务费大写:____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整。

(二)支付方式 一次总付: ¥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签订合同时

五、其它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 成,可保留双方诉讼权利。

甲 方: (合同章或公章) 经办人: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 (合同章或公章) 经办人: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服务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供应服务

向用户提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提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 房建 市政 其他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报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所属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包括(以打“√”为准):

建筑材料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变形测量

建筑节能检测 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建筑机械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基坑监测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一。

第二条 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检测项目的执行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条 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一,根据检测委托单按实际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用。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一,总检测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第3篇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第4篇

关键词:辐射环境 监督性 监测系统

中图分类号:TM623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2012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环发[2012]16号)(以下简称“规范”),将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列为核电厂重要环保设施,要求实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核电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之一,对核电厂实施监督性监测,及早发现事故隐患并发出预警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防止措施,提高核电站运行的可靠性,以保证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安全,对保障核电高效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缓解公众质疑核电安全有重要帮助,对提升省级环保部门辐射监测水平有重要促进,也是福岛核事故后我国进一步加强核电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大陆8个在建核电省份,11个在建核电厂址的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已经全面有序展开。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第一个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组织的预验收,目前设备性能稳定,系统运行良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借鉴意义。

二、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分为两部分:

一是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包括一个前沿站和九个自动连续监测子站。前沿站位于距红沿河核电厂约22公里的复州城;九个监测子站中七个分布在核电厂各方位角,两个参照子站分别位于前沿站和大连子站。

二是核电厂流出物监测系统:一方面配备独立线路实现流出物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另一方面,建设一个流出物监测实验室,并配置必要的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

同时,在前沿站建设一个标准气象场,占地面积320平方米。

1.监测和分析内容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由9 个监测子站和1 个前沿站两部分组成,用于对环境辐射水平及相关气象参数、样品中放射性物质等进行监测和采样分析,并实时按统一协议传输监测数据至省级数据汇总点。复州城前沿站的实验室主要负责定期采集、储存环境样品,开展样品前处理及分析工作。其实验室测量分析内容包括:环境γ 辐射水平、陆地介质(空气、陆水、土壤、陆上动植物等)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海洋介质(海水、海洋生物、海洋沉积物等)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流出物监测系统由气态、液态流出物在线连续监测子系统和1个流出物监测实验室组成,前者共用核电厂自行实施的流出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与监测设备,配置独立的相应传输机通信设备,实时同步传输在线连续监测数据至省级数据汇总点,进而传输至环境保护部现场监督单位、省区市及国家数据汇总处理中心。流出物监测实验室则主要承担流出物的抽样监测并承担事故时应急样品的分析功能。

2.硬件

硬件能力指标如下:

监测子站大气γ剂量率测量范围:0~1Sv/h,能满足正常和事故条件下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监测子站NaIγ谱仪能量分辨率<8%,能同时识别核素数≥13,并给出每个核素的剂量率贡献;

监测子站所有取样系统能够在断电恢复后自动累积取样;

自动监测系统能够24h不间断工作;

通信系统具备双路自动切换功能;

监测子站全年数据获取率≥99%;

外电源丧失后非取样设备(主要为大气γ剂量率仪)持续运行超过72小时;

通讯网络全部失效时数据能在现场储存超过3个月;

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4 欧姆;

监测系统可在-30℃~45℃条件下正常工作。

3.使用寿命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应确保其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整个寿期内的监督性监测功能的实现,其首次投入安装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质保期为三年。

3.系统调试

(1)前沿站

为确保前沿站实验室功能的完整性,对实验室主要系统进行了功能验证,主要有:

前沿站气体管路的气密性试验;

前沿站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切换试验;

前沿站实验室送排风性能验证。

(2)监测子站

设备调试主要包括:

高压电离室的稳定性测试;

NaI连续谱仪的能量分辨率测试;

取样设备的功能性验证;

UPS蓄电池续航时间测试;

子站接地电阻测试。

(3)数据传输及处理中心

数据传输及处理中心一方面接收来自各监测子站、标准气象场以及核电厂流出物在线监测的数据信息,同时还需要将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发送至省级数据汇总点。主要设备包括数据采集工作站、大屏幕控制工作站、值班计算机、图形报表工作站、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网络机柜、软件加密狗、打印机。

数据传输及处理中心的功能测试主要以软件功能为主,主要测试的内容有:

显示功能测试;

通讯连接及线路切换测试;

数据报警功能测试;

地图功能测试;

报表生成系统测试。

4.试运行

2012年10月,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组织检查组对红沿河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进行了预验收检查,检查组通过档案文件审查、现场踏勘检查和主要仪器性能的抽查测试,认为系统总体符合批复意见和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连续监测系统已调试完毕,前沿站实验室具备硬件监测能力,系统可由辽宁省核与辐射监测中心投入试运行。截至目前系统运行情况良好。

5.问题与建议

子站及数据汇总显示软件无技术规范要求,开发者仅能按照经验和使用者要求进行软件设计和开发,易造成开发功能不完善,后续不断进行改进升级,影响系统稳定;

监督性监测系统应设定具体的系统设计指标,例如重要设备参数要求、在线数据获取率等,以便完善系统功能要求,在设备采购、调试和试运行中能够很好的进行监督与测试,保证系统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规范中流出物实验室及前沿站的监测用房只给出了参考配置面积和功能用途,如进一步细化给出具体面积对应实验仪器设备明细,可以使监测用房配置面积更加合理,有效避免空间浪费和不足。

三、结束语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数据应按照及时、准确、公开的原则,通过省级环保辐射环境监测机构——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三级较为严格的数据可靠性和准确性技术审核、校核、复核后,由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众实时公开。目前,各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已全面开展并陆续建成和投运,《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需要尽快出台,这是确保监测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及时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对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出现很多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纠纷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各行各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筑领域同样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会根据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经济稳定性。让市场经济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能够让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行为规范的要求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行为,同时,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纠纷的处理。我国建筑行业各项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非法竞争等不好现象的发生,一些人会因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时,需要通过合同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纠纷的发生,将合同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保证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确各种责任义务的归属,可能会导致建筑方无法对工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各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对项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纠纷

(一)质量纠纷

承包方和发包方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从而保证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负起相关的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双方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一,发包方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是在施工环境、设备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运用各项施工技术,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规划中存在失误等也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工期纠纷

工期纠纷同样可能与合同双方相关。这种纠纷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工期的延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或是双方责任承担比重如何界定则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物资、设备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场地拆迁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而产生的损失需要由发包方负责。而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管理出现失误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工则需要承包方负起责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承包方和发包方并不能进行控制。

三、防范对策

(一)严格评审

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相关的责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责任的功能。因此,在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时,需要对其中每一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专业人士对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问题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严格调查合同方的资信问题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始之前,评估人员需要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力进行调查。评估人员需要保证发包方的运营状况良好,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最终确保发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项要求。另外,评估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实力和资质进行了解,最终选择可靠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避免纠纷的出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导致发生质量以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工作比较困难。因此,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做好记录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种现代手段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记录,这种做法保证当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据这些记录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进行界定,避免纠纷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合同细节的完成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条件。在建筑工程出现变动时,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变动的内容进行记录,避免之后产生法律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因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纠纷,即“黑白合同”。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为避税等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种情况的控制,当问题发生时按照最新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为准。

结束语

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以及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束效果,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保证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法律纠纷的防范[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3(4):310-310.

[2]鲁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8):45-45.

[3]金光磊.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其法律纠纷预防[J].金田,2011(11):189-189.

第6篇

关键词:建筑电气安装通病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s the main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department.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s for the class electrical equipments installation in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of the white paper position, constitute a line with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and building facilities required safety, reliability, and flexibility, economic electrical system. However the building electric technology development does not change the common fault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building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failing

中图分类号:F40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网容量的不断增长,这就使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面临许多新课题,建筑电气安装已不再是“装灯接线”的简单施工过程了,其施工项目和施工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心须严格按规程规范施工,其安装质置心须符合设汁要求,符合国家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一座现代化的高层建筑,其内部包含宜杂的电气网络,如电子计算机控制的自动电梯群、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大型空调机组、建筑物自动化系统(BAS)、闭路电视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内部通信系统等,自动调光装置、自动扶梯、备种新型家用电器等,对施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此,这也给从事电气安装工程、运行和维护的技术管理人员提出了挑战。

1常用电气主要设备和材料问题

1.1主要通病

采购人员把关不严,识别真假能力差,导致工程中使用的电气,无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说明书和检测试验报告等文件资料;电气市场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产品多。导线电阻率高、熔点低、机械性能差、截面小于标称值、绝缘差、温度系数大、尺寸(每卷长度)不够数等;电缆耐压低、绝缘电阻小、抗腐蚀性差、耐温低。内部接头多、绝缘层与线芯严密性差;动力、照明、插座箱外观差,几何尺寸达不到要求,钢板、塑壳厚度不够,影响箱体强度,耐腐蚀性达不到要求;开关、插座导电值与标称值不符,导电金属片弹性不强,接触不好,易发热,达不到安全要求,塑料产品阻燃低、耐温、安全性能差等;灯具、光源粗制滥造,机械强度差,防锈防腐性能差,使用寿命短 等;各种电线管壁薄,强度差,镀锌层质量不符合要求,耐折性差等。

1.2主要预防措施

1)电气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保管员协同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货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核对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清点说明书、合格证、零配件,并进行外观检查,做好开箱记录,并妥善保管。2)对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等。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现场封样,及时到当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去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投入使用。3)领导重视,监理人员、采购人员要把好质量关。可通过考查,直接到有一定生产规模、信誉好、产品过硬的厂家进货,减少中间环节。

2室内布线常见质量问题与预防

2.1管路敷设的常见问题

1)管路暗埋处出现规则裂缝;金属管未做跨接接地线或者不论材质一律焊跨接接地线;镀锌管直接采用熔焊连接,套管连接不牢;金属软管脱落,未跨接接地。2)电缆线路。电缆桥架、支架未做可靠接地;电缆终端头未做处理;电缆未固定、填充率太大、弯曲半径不足、少设或未做标志牌金属线槽、导线敷设、防火墙及电气竖井的处理。3)通病现象:金属线槽填充率过大,竖向敷设时未采用固定及保护措施;金属管拉线不加护口,管内有接头,L、N、PE(PEN)线未分色,多芯线断芯且直接与接头连接,线鼻子不配套;防火墙及电气竖井没有放火隔离。

2.1管路敷设应对措施

管路保护层厚度应大于15mm,墙体填充砂浆应大于M10;非镀锌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1)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镀锌管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套管与紧固螺钉应配套并经强度和电气连续性试验;金属软管必须用专用接头固定,并跨接接地。2)镀锌电缆电缆桥架必须有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全长应有不少于可与接地干线相连的长度,常采用镀锌圆钢或扁钢沿桥架外侧全长敷设;普通电缆终端可采用绑扎处理,主要电缆除绑扎外,应加电缆头套;电缆在桥架内的填充率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小于50%),电缆垂直敷设时,上端及每隔1.5~2m处应固定,水平敷设时,首、尾、转弯及每隔5~10m处应固定,在首、尾、转弯及每隔50M处应加标志牌,电缆桥架转弯处应选择与电缆弯曲半径相适应的配件。3)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不准违章。4)金属线槽内导线总截面(包括保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控制、信号等小于50%),线槽垂直、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移动;金属管端应加护口,导线接头处应设在箱、盒处,PE线应采用黄绿相间导线,多芯应搪锡,线鼻子应与线径配套;电缆、封闭式母线及金属线槽等穿过防火墙、竖井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材料隔离。5)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线路的架设和电气设音的安装,要符合临时供电的要求,所用导线应绝缘良好,电气设备的金属壳应接地。临时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凡容易被人碰到的电气设音,周围应设置围栏,悬挂警示牌。

3建筑室内照明

电气照明工程是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装施工申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在现代的民用建筑申,电气照明更显露出独特的地位。然而,从施工角应来讲,照明工程与电力工程基本类同,在安装上有其各自的特点而已。

3.1存在通病

建筑电气安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灯具、吊扇的挂钩直径不足;插座接线混乱使用类型不合适;开关切断零线,开启方向不一。线盒预埋太深,标高不一;面板与墙体间有缝隙,面板有胶漆污染,不平直。线盒留有沙浆杂物。开关、插座的相线、零线、PE保护线有串接现象。开关、插座的导线线头,固定螺栓松动,盒内导线余量不足。

3.2防治对策

1)灯位盒位置的确定。现浇混凝土楼板。当室内只有一盏灯时,其灯位盒应设在纵横轴中心的支叉处。有两盏灯时,灯位盒应设在短轴线中心与墙内净距离1/4的支叉处,现浇混凝土楼板上设置按几何图形组成的灯位,灯位盒的位置应相互对称。对干预制楼板。配管管路幂沿板览敷设,电工应与土建配合调整板块的排列顺序,使板览处于室内的中心。当室内只有一盏灯时,灯位盒应设在室内中心的板缝上。如室内设置两盏(排)灯时,两盏灯之间的距离,应尽呈等干灯位盒与墙距离的2倍。如室内有梁时,灯位盒距梁侧面的距离应与距墙的距离相等。壁灯如安装在往上,灯位盒位置应设在往的中心位置上。成排埋设安装壁灯的灯位盒,应在同一直线上,高低差不应大于5mm。2)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准确牢靠固定线盒;当预埋的线盒过深时,应加装一个线盒。安装面板时要横平竖直,应用水平仪调校水平,保证安装高度的统一。另外,安装面板后要饱满补缝,不允许留有缝隙,做好面板的清洁保护。3)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开关、插座中的相线、零线、PE保护线不能串接,先清理干净盒内的砂浆。4)剥线时固定尺寸,保证线头整齐统一,安装后线头不;同时为牢固压紧导线,单芯线在插入线孔时应拗成双股,用螺丝项紧、拧紧。5)开关、插座盒内的导线应留有一定的余量,一般以100~150mm为宜;要坚决杜绝不合理的省料贪头。

4结语

总之,在建筑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中,根据电气装置的特点,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程序。严格操作规程是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严防发生事故、避免造成损失的一项主要工作。施工人员心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计划出版社编《注册建筑电气工程师必备规范汇编》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6

第7篇

关键词 电网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创新

中图分类号TM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9-0042-02

1 建设背景

陕西地方电力承担着9市66个县的供电任务,供电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2%,供电人口占全省51%,拥有402万用电客户,供电量占全省总用电量的30%以上。陕西地方电力所辖电网除了榆林电网基本形成自身的专用电力通信网络外,其他7个正在建设市调的供电分公司所辖电网几乎没有专用电力通信网络。即使部分通信条件较好的县域,也仅是零星的点到点光纤或载波等通信设施,未能形成环网,没有自愈保护,构不成网络,因此通信网的可靠性较差。

为了适应电网发展快速、结构日趋复杂的状况,建设电网运行监测系统来全面管理电网运行,满足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要求。

2 电网运行监测系统功能

2.1 SCADA系统功能

电网运行监测系统作为集团公司电网运行管理中心的技术保障,为将来开展调度业务建立了技术平台。能够直接监测公司所辖电网的运行情况。监测已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的实时数据,掌握各变电站的实时电量,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数据,可将实时数据进行图形化,为分析电网运行提供便利,能直接反映直流系统和继电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有利于运行人员掌握各变电站二次系统运行情况。

2.2 电网事故仿真系统

以调度自动化SCADA实时数据为基础,建立逼真的电力事故模型,提供模拟环境,实现培训调度员的目的。

2.3 PAS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高级应用软件)

包括功能模块:潮流计算、状态估计、网络拓扑、负荷预报等。

2.4 系统接口

模拟盘控制接口、 MIS接口、省调接口 、地调接口、综合数据平台接口、其他接口。

2.5 WEB服务

WEB系统能共享实时、历史数据和报表等。

3 通信系统建设

3.1需求

电网运行监测系统对通信系统的要求主要是数据传输,将县调的数据传输到集团公司。远期,待公司7分公司电网监测建成后,先将县调的数据和分公司调管变电站的数据传输至分公司,在工委经过汇集处理后,上传至集团公司。

通信系统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变电站至县局的通信,通道速率要求大于1.2kbps。二是县局至工委的通信,通道速率要求大于64kbps。三是工委至集团公司通信,通道速率要求大于2M/s。

3.2通信系统建设方案

在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中,要实时监测众多的变电站设备,所监测的数据要实时发送到运行中心的后端服务器进行处理。由于网络情况限制,可利使用VPN构建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实时发送到调度主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三级调度的开展提供了崭新方式。

采用VPN方式进行县局、各工委和集团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在集团公司SCADA子网边界处设置以服务器方式运行的VPN安全网关,在各工委、县局SCADA子网边界处设置以客户端方式运行的VPN安全网关,保证了集团公司内部电力生产数据的安全、可靠地传输。

按照集团公司通信系统规划本期采用VPN通信方式,远期增加租用专线的通信方式,通信采用VPN和专线实现一主一备双通道。

4 集团公司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方案

1)调度自动化系统功能要求:数据采集、据处理功能、据计算与统计、件及报警、故追忆与重演、拓扑着色、趋势曲线、历史数据管理、报表服务及管理、打印功能和时钟与对时、

2)系统配置方案

数据采集单元。根据厂站的接入数量、设计规模来确定模拟通道板、数字板、通信终端服务器的数量、数据采集装置、切换装置和机柜。

数据采集网络设备。EMS网络配备网络交换机两台,网络采用1000M/100M/10M自适应的快速以太网,具有三层交换功能。

数采服务器 。系统配置数据采集服务器两台,负责采集RTU的实时信息,当两台历史服务器故障时可以代替历史服务器功能。

历史数据服务器。 配置两台历史数据服务器,完成数据的管理和报表的生成。当两台数据采集服务器故障时可以代替数据采集服务器功能。

调度员工作站。配置单机双屏的三台监测工作站,使调度员掌握电网实时状况。

报表工作站。完成电网运行中心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编制功能。

维护工作站。完成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WEB服务器。系统配置两台WEB服务器,完成WEB信息功能。

GPS天文时钟配置一套GPS时钟,带周波信号及四路驱动器可同时接入两台数据采集服务器及历史服务器。

5 系统应用

5.1信息接入情况

电网监测系统2008年4月初开始进行现场安装调试,2008年5月完成榆林、高陵、长武调度数据接入、调试及各种应用开发,系统投入试运行,12月完成了全部27个调度数据的接入。系统投运至今各项功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为我公司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公司远动系统由27个调度数据终端及其通道构成;所辖调度均安装有数据远传终端,27个调度接入率为100%,采集遥测量7516个,遥信量10649个,计算量213个,基本满足监视电网实时运行工况的要求。各站远动信息均采用网络通道传输,20个站采用CDT规约传输,7个站采用104规约传输。

5.2通道运行情况

数据通信系统可用率从08年10月至09年10月一直为100%,通道质量良好,系统运行正常,说明选用Internet结合VPN设备的通信方式是合理的,明智的。既保证了通道质量,又节省了投资,减少了建设时间。

5.3调度运行

第8篇

几乎所有的建筑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监理合同,对整个监理过程实施至关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进行粗浅探讨,以共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使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条。仔细读该文本存在主要有:1.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2.减轻了监理的法定责任。

该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这个条款违背《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利是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果,不能独立于委托人。该文本标准条件二十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从而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违背。

建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以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几乎所有的建筑业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因此,能否签订一个对建设单位与建筑业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经验的建设单位(工程委托人)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项目顾问,负责起草合同,参加项目谈判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有的建设单位与其聘请律师,不如直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这种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项目很可能有其独特之处,示范文本只能参照使用。个别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本身不合理,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导致直接适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对建设单位不利的情况。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推行的个别合同示范文本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了建筑业行业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为例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及其规定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可见,工程监理企业虽然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并由建设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督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其监理性质主要有: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当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印发(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号,通知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修订后印发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共五条,多为当事人双方按照客观情况如实填写的条款;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四十九条固定的条款,只有极少数条款是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是对前述条款的解释。仔细研读这个文本,不难发现这个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第二、减轻了监理人的法定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地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个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及监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

按照示范文本规定,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是监理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应与其水平相适应。但是,签约的监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这份示范合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监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监理人的能力范围也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这就使得委托人无法客观、有依据的衡量监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谓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按照法律规定,监理人的“水平”应该是其资质条件。如果监理人的资质条件是衡量监理人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监理人就应当在签约合同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资质条件,并将与其资质条件相符的业务范围注明在合同中,将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监理人的咨询意见不仅要与其资质条件相符合,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

如果监理人承揽的工程超越了监理人自身资质能力所要求的业务水平所能承揽的范围,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关于监理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相关文件,监理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而将工程委托其监理,发生纠纷,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书是虚假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委托人没有责任,应由监理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审查监理人的资质等级,确保监理的工程在监理人的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

2.监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些规定说明,在委托监理工程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的身份是相对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而言都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笔者认为,示范合同的这些规定对监理人的角色定位,与《建筑法》的精神相违背。

首先,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很明显监理人与建设单位是一种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是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规定,要求监理人应当依法尽职维护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活动,而不应该独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理人身份的独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可见,这些规定中提及的监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是指监理人根据自己的组织、计划、、独立地开展工作,而非独立与委托人之外。是为了禁止监理人参与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禁止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监理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此,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志守法、诚信、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是说监理人脱离建设单位而独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对《合同法》的委托关系和《建筑法》中关于监理人规定的错误理解,做出的上述规定,既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又不能被广大的建设单位所接受。

减轻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将之细化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立即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监理人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监理费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将监理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固定为最多不超过监理报酬,降低了监理人的风险,明显维护监理人的权益,而没有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行业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来的种种,与常见的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业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推荐使用的。国家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应该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应当是公平的。

关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态度不是“参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要面对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垄断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能就此与之进行协商,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进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弃的权利。例如: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国外法律中将之称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将之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释格式条款。

有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情况。《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

3.二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首先,格式条款与行业示范合同的首要区别是起草合同的主体不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业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力量起草并监制,向全社会公布并推荐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依法可以参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判定该条款无效。

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名为示范文本而实际却包含着保护特种行业利益,降低其风险,减少其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是一剂麻药,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出了一道难题。很多建设单位轻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关国家机关,麻痹大意,以致丧失了许多应得的合法权益。这就提醒广大的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时要慎重。

四、应采取的措施

建设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当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而应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行业的管理者。组织代表各方利益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重新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势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台之前,广大建设单位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求平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参 考 文 献

1.《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