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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职称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01 01:56: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美术职称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美术职称论文

第1篇

大家下午好!

全国艺术院校院(校)长高峰论坛在经过连续六届的成功举办后,今天又以分论坛的形式移师杭州,并且得到了在座各位专家、学者、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向前来参加论坛的仲呈祥先生、董长侠先生、陈汗青先生,以及各位院校长和各位朋友们、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去年,我和在座的各位一同参加了第六届“全国艺术院校院(校)长高峰论坛”,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而难忘的印象。作为当代有作为的艺术家,应该有一种历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我们的艺术家要用眼睛去观察,用笔去书写、记录,给历史、给后人留下宝贵的精神和文化财富。我们的作品,无论水平高低,应是对生动的社会现实的记录,它的价值就在这里。百年以后,我们在研究这些作品时,就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能够对当时所处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有所体悟。这是我们对历史的贡献。历史上有影响的文学作品,同样都是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记录,这是文学作品的价值所在。我们的艺术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为什么要“三贴近”?为什么要进行“走转改”?就是要让我们的文化艺术工作者深入的体验生活,反映鲜活的内容,这些鲜活的内容正是人民群众平凡的生活的凝练和积累。我们可以从中吸收营养,成为我们创作的源泉。所以,作为一个艺术工作者和文化工作者,就要善于观察,善于总结,善于提炼,用我们的笔,用我们的眼进行剖析、提升,来反映社会。我们这个论坛、包括杭州发展基地,就是要给各位艺术家搭建一个平台,给大家营造一个宽松的、和谐的、融洽的、开放的氛围,让大家的思想和意识无限奔驰,给大家一个广阔的空间,激发艺术家们的创作灵感,为社会、为人类留下宝贵的财富。正常的文艺批评是允许的,正常的文艺批评是激发我们改进和创作的基础,激发着我们如何深入生活,反映最鲜活的生活当中的精华,是帮助我们提高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提供这样一个环境,就是要吸引大家的参与,大家的参与就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对我们艺术工作者来说,责任感和担当非常重要,我希望通过我们的基地,能够有一大批传世佳作,若干年以后,我们这里创作出的作品应该是对国家、对杭州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希望我们的艺术家能够利用好这个基地,成就艺术创作生涯中辉煌的一段。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文化建设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凸显。从国家层面来看,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文化蓬勃发展的宏观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文化建设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提高。从大众层面来看,文化建设所取得的丰富而巨大的成就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众所周知,被历代文人誉为“人间天堂”的杭州,原本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圈中心城市之一,也是一座全球闻名的旅游城市,近几年来,因为拥有了“天堂硅谷”“动漫之都”等文化名片而享誉全国。杭州在文化建设上出奇制胜,成为国内众多城市学习效仿的对象。一踏进这座城市,你就会发现,这里的老百姓对文化有着一种深厚的感情,衣食住行,无处不在。我想,这才是一座城市真正的魅力所在。如果用我们艺术家的眼光去观察,可能会更加深刻。

文化建设也在影响着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志的事业。去年年初,在以仲呈祥先生为代表的一大批专家学者的长期呼吁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将艺术学科独立为“艺术学门类”的决议,使原属“文学门类”的艺术学科成为新的单独的学科门类。这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和美好的前景。而美术学科也由以往的二级学科提升为一级学科,美术教育发展的条件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今天的论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举办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深入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支持文化产业和艺术教育产学研融合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精神,总结交流全国艺术院校产学研发展的经验,推动全国艺术院校在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2篇

此外,国内的“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索,理论上多借鉴于“CDIO工程教育模式”等国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教学理论,实践经验也多集中于理科、工科专业,涉及广播影视或艺术设计类专业的较少。

在此,笔者根据几年来的教学改革实践经验,基于高职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专业课程教学,提出“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并对该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作详细阐述。

一、“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内涵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写作各种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欢迎光临DYlW.neT]

“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就是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要求,整合理论与实践教学,设计课程体系和一体化课程,在相应教学评价体系的监控下,通过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来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该模式借鉴国内“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将适应于一体化教学的教学评价体系融入其中,旨在促进理论与实践教学更好地衔接,提高理实一体化教学的有效性。

二、“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特点

该教学模式主要有五个特点:

1.教学计划一体化,即突出能力本位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理实一体化课程间的有机联系进一步加强,形成理实一体模块化课程体系。

2.教学环境一体化,即教学组织形式由“固定教室、集体授课”向“专业教室、实习场所”转变,将理论教室、实训室、实训基地构成一体。同时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到课堂,作为一体化教学的载体。

3.教材一体化,即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基于对工作过程、典型工作任务的分析、转化,制订课程标准和编写教材,理论与实践教材构成一体。

4.教学评价和教学活动一体化,即教学评价贯穿于一体化教学过程中,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学活动既有诊断、激励、调节的作用,同时评价本身也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通过“评价”这个活动环节,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将获得提升,教师的专业教学水平也有所进步。

5.学习主客体一体化,即教师从“单一主讲型”向“行为引导型”转变, 学生由“被动接受的模仿型”向“主动实践的创新型”转变,教、学、做、评融为一体。

三、构建“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

构建“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必须以行业的真实工作项目载体,需要有相应的课程体系、教学环境、课程标准、教材以及教学评价体系等支撑,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一)建立突出“职业能力本位”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专业课程和课程体系是构建“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基础。

专业课程设计,首先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参照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以及影视行业职业资格标准,从影视制作项目的典型工作任务调研入手,依据典型工作任务的能力要求,归纳形成不同的行动领域,再经过科学的分析,实现行动领域到学习领域的转化。然后基于学习领域的重新规划,对原有的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进行重组或重构,构建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

专业课程体系也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按课程模块、学习领域、学习情景三级进行系统设计。以学期为单位,以典型影视制作项目为载体,建立和发展课程之间的关联,使专业课程紧密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模块,使职业能力目标得到多门课程的共同支持。

按以上原则和思路,我们将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专业课程重组、整合为“电视短剧与微电影”“电视新闻与纪录片”“专题片与音乐电视”“影视广告与形象宣传片”“电视综艺节目与栏目”和“毕业设计”等六个课程模块,每个课程模块分别以具有代表性的影视制作项目为载体,由三到五门一体化课程组成。对应学生职业能力的逐步提高,一至五学期影视项目的难度和专业课程的要求也逐渐提升,构成了突出“职业能力本位”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二)营造一体化教学环境

一体化教学环境是构建“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保障,其建设工作包括“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

“硬件”是指根据本专业的职业岗位要求所设置的一整套综合的实训设备和场地。为实现电视节目制作专业一体化教学,就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形成整合真实的生产性功能与学习功能的实训设施,覆盖整个影视制作项目的工作过程,方便学生使用、操作、互动以及进行团队合作学习。实训环境的硬件建设可以采取校内实训室和校企合作共建校外生产实训基地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兼具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学习性的实训条件。

“软件”是指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积极引入影视行业的企业真实项目到课堂,作为一体化教学的载体。引入的真实影视制作项目被分解为典型工作任务,再根据教学需求转化为学习情景,这样就保证了专业教学真正与行业工作实践相结合,真正做到了工学结合。

(三)制订一体化课程标准与开发配套教材

一体化的课程标准与教材是实施“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课程标准主要包括工作过程分析、典型工作任务分解、职业能力目标要求、相应的学习领域规划、学习情景设计,以及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内容。一体化教学课程标准的制订要以学生为主体,突出能力培养目标。制订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一体化课程标准,一是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对课程所涉及的影视制作项目工作过程、典型工作任务进行广泛的行业调研,明确职业 能力要求;二是要按照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要求,吸收企业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对典型任务进行分解,设计学习情景,规划学习内容;三是要结合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评价方法。

进行一体化教学配套教材的开发,也是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对影视制作岗位的调研分析结论为依据,从工作过程、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三个层面着手。一体化教材的开发过程,实际上是职业能力解构和教材知识体系重构的过程,就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出职业能力要求,遵循“依岗位需求定目标,依工作过程定结构,依能力要求定内容”的基本原则,结合影视行业工作实际编写教材,体现知识、技能、标准的对接,保证教材对一体化教学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一体化教学的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是依据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及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为教学决策服务的活动。教学评价既是“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更是一体化教学有效性的保证。

高职教育的教学评价标准应根据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达成来制订,但在具体制订和执行时,却常常以学科要求的评价标准替代职业能力培养的评价标准,集中在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评价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上,也就是重教学成果而轻教学过程。这种评价方式忽视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这一根本要求,实质上体现的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观,不能适应一体化教学的要求。

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一体化教学具体成果主要体现为剧本文稿和影视片作品等,仅仅对教学成果进行考核,无法对整个教学活动进行客观、科学评价。所以,要使一体化课程真正能够达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就要摆脱仅仅符合学科要求的评价标准,构建符合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评价体系。

建立电视节目制作专业一体化教学的教学评价体系,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一体化教学中建立起“二维评价”体系,即教学过程评价和教学成果评价并重,以形成性考核评价教学过程,以总结性考核评价教学成果。此外,在模块化课程体系下,课程联系更为紧密,先修课程的总结性考核可以为后续课程教学活动开始前的诊断性评价提供参照。二是使教学评价融入教学活动,分阶段进行,即针对学习情景采取单元教学评价,计入形成性考核;针对学习领域采取课程教学评价,计入课程结业考核;针对课程模块采取学期教学评价,在期末结业考核的同时,对本课程模块内的形成性考核进行统计,计入学期形成性考核。三是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包括针对学生在实践项目中所进行的工作,在学习小组内实行岗位角色评价;针对各个合作小组的实践教学成果,在小组间进行互评;针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指导教师逐一给出评价等。

一体化教学评价体系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作为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整个过程始终产生诊断、激励、调节的作用。

四、“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施

“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施过程,就是将教学内容科学地融会在教、学、做、评过程中,从试着做开始,通过对做的评价发现问题,在教与学中解决问题(应当怎么做),然后在学和做中理解其原理(为什么这样做),最后通过评与学进行提升(怎么做更好),最终达到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如前所述,我们根据影视行业典型工作任务,构建了职业能力本位的电视节目制作专业模块化课程体系。现以“电视短剧与微电影”课程模块为例,阐述实施“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过程,该课程模块由四个学习领域和一个评价模块组成。

(一)“情景剧剧本写作”学习领域

“情景剧剧本写作”学习领域包括“选题与创意”“策划”和“文学剧本写作”三个学习情境。教师通过剧本案例的介绍,帮助学生了解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过程。学生以分组方式,在规定的选题范围内确定情景剧主题,编写故事大纲,再逐步合作完成文学剧本,在实践中掌握剧本写作的技巧。在该过程中,教师组织、引导和监督创作,给予指导,进行必要的讲授,并分阶段组织学生进行讨论,通过总结与点评,以故事大纲、人物表和分幕提纲等学习情境的成果为标准进行教学过程评价。最后,对文学剧本进行质量考核,完成本学习领域的教学成果评价。

(二)“镜头设计与摄影”学习领域

根据剧本内容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分组完成剧本分解和美术设计,制订拍摄工作计划,形成分镜头脚本。再依据工作计划,在选定的拍摄场地分组完成拍摄任务,形成工作台本。在此过程中,组长组织组员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教师再巡回指导,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并给予必要的知识补充。本学习领域的教学过程评价以分镜头脚本、工作台本为依据;教学成果评价则以“完成素材拍摄”为达标标准,以“素材质量”为等级评价依据。

(三)“情景剧剪辑”学习领域

教师通过影视剪辑案例的介绍,帮助学生熟悉音视频编辑工具。在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学生依据工作计划分工协作,完成素材整理、影片剪辑、特技和包装制作等工作任务。各个学习情境所形成的初剪片、特技场景源文件等阶段性成果,将作为教学过程评价的依据;教学成果评价则采取对情景剧成片综合评分的方式。

(四)“影视美术与视听语言”学习领域

教师组织学生对情景剧摄制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报,开展自评与互评,并对作品影片进行修改完善。在之前几个学习领域的实践基础上,教师系统讲授影视视听语言的相关知识,帮助学生提高对叙事设计知识的理解和对影像设计技术的掌握,提升学生职业能力。本学习领域的教学过程评价以修改后的作品为依据,教学成果评价则采取视听语言理论考试的形式。

(五)课程模块教学评价

课程模块教学评价,即学期教学评价。本课程模块的教学过程评价统计将计入学期形成性考核;教学成果评价则以最终完善的作品为依据,评分计入期末结业考核。

五、“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的积极意义

以上“教学做评一体化&rdqu o; 的教学过程,对应真实情景剧摄制项目的工作过程,学生在“做”中“学”,教师在“做”中“教”,“评”则贯穿始终,融入其中,教学评价也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师生教学互动通过教学评价得以强化。通过“教、学、做、评”的重复、迭代能够保证理实一体化教学的效果,实现学生职业能力的递进与提升。

根据不同专业、课程、学情,灵活运用“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模式,定能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师的教学与专业能力的提高产生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写作各种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欢迎光临DYlW.neT]

[1] 张晶,徐金寿:论高职教学中的“教学做合一”[J].职业教育研究,2011(3).

[2] 王吉连.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实施难的原因与应对策略浅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5).

第3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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