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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02:20: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为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做到“四不伤害”,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

1、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违章指挥。

3、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4、不当班饮酒、不酒后上岗、不酒后驾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严防高空坠落、滑跌、触电、火灾、机械伤害、机械卷刮、物体打击等伤害事故的发生。

5、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6、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

7、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因违章违纪的处理。

二、考评办法

如违章违纪由工段班组或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2篇

关键词:工程 高风险 安全监理 风险规避

1、引言

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千厮门嘉陵江大桥、渝中连接隧道工程位于重庆市朝天门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连接重庆市的两江四岸,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千厮门嘉陵江大桥为千梭状、主塔180.6m的单索面公路、铁路两用桥,渝中连接隧道为穿越重庆市解放碑环圈,埋深6m~29.2m的浅埋隧道。高主塔与密集高层建筑下监理的安全风险非常大,安全要求非常高。这就要求安全监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方法去应对风险、规避风险。

3.安全监理技术措施

在重庆两江大桥项目监理部安全专业监理工作中,首先按常规亚牛:严格执行、贯彻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结合业主对两江大桥施工安全监理的总体要求,监督、组织、落实各参建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与体系;严格组织审查各施工单位编制的重大安全技术文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整改通知等抓手,落实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技术措施的执行。在技术上提出以下几点:

3.1、安全监理的核心“安全专项费用监理“

牢牢把握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全监理主题,建立重庆两江大桥项目安全专项费用台账,设立安全费用支付细目、票据验收制、安全管理费、措施费签证管理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拓宽安全理念,建议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资金,自项目估算时设立,概算时不得少于估算值,预算时不得少于概算值,招投标时单列管理,项目建设时按安全费用支付细目、票据验收制与安全管理费、措施费签证管理制支付,以利于安全生产的落实、到位。

3.2、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认真研究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嘉陵江千厮门大桥与渝中连接隧道施工设计图、结合安全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单独编制了《重庆两江大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重庆两江大桥渝中连接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划分为:三个主塔的高空作业;大型施工设备“主塔爬模”、“栈桥”、“大型水上钢平台”;特种施工设备“塔吊、电梯”;通航与水上作业;桥台深基坑、高边坡开挖、防护与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与特种作业;隧道综掘与爆破施工;隧道掘进引起的四邻建构筑物变形、破坏的安全监理等九大块。针对上述安全生产监理重点,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009-05-13的通知要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按规定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专家评审、备案工作;二是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思想素质和技能,并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是积极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四是对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旁站、巡视和定期检测;五是通过安全生产月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加强针对重大危险源的重点项目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确保两江桥的施工安全与环保。

3.3、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安全监理工作中首先树立 “三个意识”,即“忧患意识”、“终善意识”与“服务意识”,确保思想、知识与观念上有居安思危、勤于求知、乐于奉献的安全大局观。其次安全监理工作中落实“三个举措”,即“安全签证、开工制度”、“安全过程控制制度”、“危险源辨识与更新制度”, 对每个分解的安全工序落实检查、签证单后才能执行,过程中增加危险源辨识与防护措施。最后安全监理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即“意识到位”、“行为到位”、“措施到位”,也即做到重点安全部位旁站、一般安全部位巡视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做到整改通知单与计量诚信度挂钩,强调各参建单位领导带班制度、才能更好的指导项目资源服务于安全,增加安全友情提示的安全监理模式。

4.安全监理风险规避

安全监理工作的风险很多,包括:技能风险、资源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环境风险和最重的权责不对称性风险。

《建筑法》69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137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但《条例》同时明确监理在施工阶段的“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责任,稽首就是“安全”。

在这种监理模式中,项目监理机构所负的安全责任重大,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越位监理,其不到位或越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据不到位或越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这种责任将不局限于质量事故。因此这种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而且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的权力与职责,均使其自身的责任有加重趋势。这迫使我们再坐的每位监理工程师需不断地充实和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存,使自己成为既懂技术、管理又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想方设法规避执业风险进行自我保护也是形势逼迫之下的必走之路。

安全监理风险规避的重点是落实安全监理的“三三制”要求(三知三会三落实):知法 、知责、知风险;会管、会防、会应急;落实责任、落实资源、落实措施。

5.结束语

通过重庆两江大桥项目三年的安全监理控制过程的认识与探研:为今后高风险的市政桥隧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起到引导作用,也使安全监理逐步适应新时期国家安全控制形势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重庆两江大桥设计说明》

第3篇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7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8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9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第4篇

1、加强超前技术防范

网络信息窃取和犯罪者中多数是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系统的防护壁垒。实现其盗窃和犯罪目的。因此技术防范应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操作系统软件方面。也许在未来若干年内,国内不大可能出现能够编制一流操作系统平台的超一流软件人才群体和企业组织。但也必须通过别的软件安全产品来解决安全问题。政府应当增加软件技术防范的必要投入,确保政府信息网络万无一失。在短时间内难以彻底解决好软件技术防范的情况下,将网络信息实行物理隔离是完全可行的。比如从发展的趋势看,每个县可建立一个政府门户网站,县以下的一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则不宜再建网站,可将其信息主页放在县一级政府网站上。这样县一级政府网站就构成一个安全系统,有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外部信息进到这个安全系统,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再连接到本系统的各个局域网。

本系统内的各个局域网不能单独和外界的网络连接,这样本级政府的网络安全就有了保障。

2、加快网络法制建设和增强执法力度

电子政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及国家核心任务,其安全关系到国家、国家的安全和公众利益,所以电子政务安全实施保障,必须以国家法规形式将其固化,形成全国共同遵守的规约,成为电子政务实施和运行的行为准则,成为电子政务国际交往的重要依据,为司法和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对违法犯罪者形成重大威慑.对于破坏国家秘密的犯罪。国家法律已制定有专门条文。《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九种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重的是“间谍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最高刑期为死刑。这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有力的。关键是要严格执法。不要因为这样的犯罪活动是产生在计算机网络中和使用了新的犯罪工具而使执法受阻。

从全球角度看,现在的问题是网络犯罪是高技术犯罪,普遍存在惩罚不力的情况。如在美国,有的网络犯罪分子不仅不受到应有惩罚,相反还得到国家情报机构的重用。我们对此绝不能“如法炮制”。美国电子政务拥有自己完整的一套高技术平台。它可以利用“坏人”来打击它的“国家敌人”,而我们却不能。

3、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

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是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政府的保密信息主要有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内部不能向外公开的事项。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级别层次越低的政府部门。工作秘密的比重越大,级别层次越高的政府部门。国家秘密的比重越大。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电子政务规章的规定,确定保密与非保密信息和划分保密信息的密级。然后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该上网的信息绝不上网,在信息输入关上解决保密问题。这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法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有关部门的高水平官员和文员来具体操作。

4、设“专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工作

在我国政府部门中,在技术上实际控制网络的人都是低级职员。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网络技术盲和网络法制盲,甚至有的领导至今还没有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也不过问网络问题。因此无权的人掌握网上大权。有权的人无力行使政府的网上权力,这是目前电子政务建设的一大安全隐患。所以建议,政府可否从编制上考虑设置一个官职,类似于现代企业组织中的“首席知识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执行官”之类的工作职能。这个“官”应该对政府的网上信息有巨大的影响和处置力,真正是由“官”来行使“网上政府”大权。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成立信息安全小组。组长应由该级政府的正职领导担任。

5、发达国家经验借鉴

(1)美国的电子政务

美国于1994年制定了《政府资讯科技服务的远景》计划,从而推动了电子化政府的建设。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美国在推动跨部门的资源共享、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同时。把电子化政府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1)建立全国性、整合性的电子福利支付系统;2)发展全国整合性的网络接入和信息内容服务;3)发展全国性的执法以及公共安全咨询网络,保证执法体系的快速反应;4)共跨各级政府的纳税申报及交税处理系统;5)建立国际贸易资料系统;6)推动整个政府部门电子邮件系统。

(2)加拿大的电子政务

加拿大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目的是要建立高品质、低成本的信息网络。使每一个加拿大公民皆能公平享有就业、教育、投资、娱乐、医疗保健及社会福利信息的机会,并使加拿大成为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主要使用者及服务提供者。以促进加拿大经济、社会及文化建设方面的发展。

政府已经推动的应用项目包括:1)电子化的公共招投标系统;2) 推动单一的商业注册登记号码;3) 运用电子资料交换与扩大推动电子商务进行政府采购、支付和税费的征收;4) 实行以电子布告栏及国际互联网络传送政府的电子文件。

(3)英国的电子政务

1995年,英国议会科学技术办公室提出了《电子化政府》的研究报告。1996年英国政府出版了“直接政府”绿皮书,从而把英国的电子化政府推向新的阶段。

在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英国遵循七条基本原则:1、多选择性、政府通过电子传输为公众提供服务,为民众提供接受服务的多种选择渠道。2、注重信任、一方面政府在收集与公众自身或商业有关的信息时,必须遵守资料保护的法律及相关程序。以确保信息收集的正当性、信息内容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另一方面,要尽量维护信息安全,并保护公众的相关权利。3、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要建立电子化单一窗口提供24小时的快速服务,并为民众提供获取信息的便利;4、注重效率,就是政府要通过信息技术增加行政效率对公众迅速做出回应

4) 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提供政府部门与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减少政府支出简化行政系统。

5) 公共信息,除了部分受到法律限制不能公开的资料如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外,其他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以便让社会查询

7) 保障信息安全,政府要采取相关的安全机制,保证政务信息的安全。

(4)法国的电子政务

从1998年起,法国政府开始重视信息化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划。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1、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种窗口服务。必须进入网络,将政府信息对外开放;2、为了使农村及偏僻地区使用互联网,国家和地方政府增设一些公共网点,帮助信息产品进入家庭;3、增加网上教育的内容,鼓励学校等机构更多地应用网络; 4、推动网络政府的国际合作,提高政府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等。

(5)日本的电子政务

日本政府于2001年初制订了“电子日本战略”准备在五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最先进的IT即信息技术国家。为此日本成立了由首相和所有内阁大臣及部分民间人士参加的IT战略委员会负责“电子日本”计划的实施。

总结上面四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漏洞百出。如果我们能够成功运用并且实施,一定会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也可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水平的提高。更能使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有个新的飞跃及突破。

(6)经验、评价及借鉴

在管理方面,中国需要成立国家级部门协调小组,知道全盘的政府信息化战略,包括统一的政府信息标准,加强信息基础建设的鼓励政策、人员培训标准、政府信息集成的标准等。电子政务的全民化;在加强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化技能培训时;需要知道面向全社会的公众网络技能培训计划;保障公民的数字平等权利。另外要加强政府网站的服务信息,政务行政透明化得以体现。要改变以技术为中心的思想,确立以服务、公民为中心的观念。起作用是一是公民能够方便地和政府进行互动并获得服务;二是提高政府效能;三是提高政府响应公民的能力。

“电子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高度重视实现高效电子政府,并把通过加大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来提供政府服务作为政府改革五大目标之一。高度重视电子政府安全体系建设。首先是通过颁布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种文件,如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等多部法律,从法律上保护信息安全和隐私。

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任何联邦政府的信息系统在没有通过隐私保护的评估和将评估报告送交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之前均不得开始采集公众信息和投入使用。其次是建立完备的安全体系机构。从人员安全、物理安全、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安全管理规定等层面进行安全防范。美国电子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用户身份认证和审查、存取控制、存取管理、防抵赖、收据保留、完整性、隐私和加密、服务可用性、信息可用性、审计和记录等,使用的主要技术包括虚拟专用网、公开密钥基础实施、入侵检测和数字签名等。再次是从资金上予以保证。如布什政府曾拨款1亿美元专款用于开发数字签名技术以确保电子政府网上通信的安全。

二、总结

现在我国电子政务正处在发展时期,但是由于电子政务涉及内容很广泛,技术更新也快。加之我们的水平限制和时间紧迫,所以在发展和建设期间难免会碰到很多疑惑与困难。但我们还是要与时俱进,虚心请教,耐心学习,精心设计才可以转变政府职能。也可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还可以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创造市场需求,对进一步拉动国内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和政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进行描述。也研究当前电子政务当前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另外还借鉴了电子政务发达国家的一些宝贵经验。

通过这次论文写作,另我受益匪浅,看到了中国政府经济的弊端,也看到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误区。

也很多心得可以提供参考如下:

①统一领导、组织保障;②统筹规划、标准规范;

③基础先行、保障安全;④阶段推进、重点突出;

第5篇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规定,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处罚标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3级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要受处罚。

点评:《办法》的出台,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国资委对于央企管理者再念的“紧箍咒”。

七部委:为农民减负建立“五项制度”

针对一些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农民负担显露反弹苗头的情形,近日,中国农业部等国家七部委重点建立健全减负“五项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政策及兑付情况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要充实涉农价格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

点评:为农民减负不能是短期的,更不能只挂在口头上。世界粮食涨价再次为中国敲响警钟。农业,一个国家的根基;农民,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群体。

三部委:严控油价缓解对运输业影响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油价调整的连锁反应。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情况。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以及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对企业而言,只有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才能消化涨价因素,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这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六部门:完善健全中国内控体系

财政部――逐步完善内控实施体系,逐步建立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要健全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银监会――保证内控全覆盖,全面梳理,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程序;保监会――针对特殊环节制定标准,推动保险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机制;审计署――支持内控体系建设,推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国资委――央企应建设内控体系,加强战略风险评估和危机处理能力。

点评:这一被视为稳定资本市场发展基石的举措,将为中国企业防范风险构筑一道“防火墙”,有助于提升中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市场形象,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国税总局:为职工买房企业需缴个税

针对不少企业为高管、职工购房或团购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纳的形式,国税总局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房屋,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普通员工等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点评:企业为员工个人购房,是福利分房的延续,本质上是通过购房避税。

国资委:股权激励收益不得超薪酬40%

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点评:《补充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即考虑了调动上市公司高管积极性,又考虑了股权激励实施的科学规范性,旨在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规范有序实施。

证监会:设定融资融券三道门槛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券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百分之百。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最新公布的风险控制标准,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设定了三大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二成。

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将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如果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给市场带来6200亿元的增量资金。所以融资融券特别是融资被视为目前救市良方便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了。

点评:尽管市场对融资融券的推出寄予厚望,但融资融券开闸,尚需解决模式之惑和资金之困。

商务部:警示企业注意美投资法规

针对美国近日公布的“关于外国在美国并购的有关规定”(草案),商务部日前表示,该规定一旦成法,将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产生直接影响,希望企业注意。

商务部称,上述规定草案是根据《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其中就美国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的审查程序提出修改办法。

该草案表示,在保留了现有规则一些特点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变化来反映过去几年在商业领域新的发展态势,并且在现有规则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改善。

点评:在外界看来,美国正在逐步加大对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进行审查。事实上,《规定》被看成是为了追求美国的国家安全与开放投资之间的平衡。

商务部:有望出台政策为制造业减压

面对中国外贸企业“内外交困”的窘境,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正展开一场大规模调研。而知情人士透露,随着调研的深入,对于鞋类、服装等等不污染、低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有望出台新的扶植政策。

“只要熬过晚上,就又是朝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希望借此鼓舞温州商人们的士气。

对于今年以来的中国商务运行形势,陈德铭认为,总体保持了较好态势。但是他也承认,“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石油等能源产品和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引发世界范围的通货膨胀,给国内的宏观调控和商务发展增加了难度。”

点评:在激发新一轮产业转移的同时,成本优势渐失等因素将很多制造业推向死亡边缘,出口企业亟待政府调整政策,为外贸企业减压。

国土资源部:叫停跨省建设占用补充耕地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紧急通知,强调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严格监督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建设占补耕地规模。

第6篇

【关键词】高速 施工 安全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工程监理制度是应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立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之一。安全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内容,安全监理作为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主要依靠施工单位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专款专用。但现阶段一般都是低价中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从成本上考虑,安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监理人员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应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同时,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以人为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

一、坚持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21 世纪以来,我国的国家级和地方级高速公路数量不断增长,高速公路网络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然而,相当一部分高速公路由于使用过度或者使用期限较长,其中的一些路面状况已无法达到行驶质量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路面进行不同程度的维修。在高速公路使用的同时对其进行维护,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非常容易造成施工安全事故。例如济青高速的济南至淄博段,自2000 年以来,由路面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屡次发生: 施工人员违规操作一共造成8 人死亡; 施工时因交通标志违规摆放而引起4 起交通事故。所以高速公路的安全施工是关乎人命的重大事情,在公路施工时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高速公路施工的安全问题分析

1、我国目前的高速公路施工依然存在着比较突出的安全问题

( 1) 没有足够的、种类齐全的施工安全设施;

( 2) 安全施工的制度不健全;

( 3) 管理工作不到位。

2、影响安全作业的客观因素

( 1) 交通方面的因素: 通常交通方面的因素是最难以抗拒和把握的。它包括载重情况( 有时还存在超载情况) 、行驶车辆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安全性能、行驶状态是否良好等,不仅如此,还取决于驾驶人员的因素。比如说驾驶人员的工作状态、驾驶经验、技术水平等。

( 2) 道路本身的因素: 道路本身的因素包含路面一定时间内的交通流量状况,以及桥梁、横断面、线型、坡道、转弯半径等。这些因素通常由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掌握和了解。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有些可以允许随机或偶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虽然不能确切掌握,但是能够提前预料。尤其是在进行维修施工的路段附近,道路本身的状况会变得更糟,并且路幅宽度以及行车断面会更加狭窄,车速也会相应的减慢,就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暂时滞留或者拥挤,不安全因素会更加肆无忌惮。

( 3) 自然因素: 主要包含季节、气象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视线、光线等因素,还包含路面状况以及行驶车辆安全的性能带来的各种影响,这种影响因素具有两面性,既有随机偶然性,也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规律性。施工部门要凭借经验,积极有效的预防,尽可能减少此类影响。

3、影响高速公路安全施工的主观因素

( 1) 作业方式的因素: 采取不同的施工方式,施工现场周围的安全程度就不同,所以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是非常必要的。长时间的作业希望拥有较长的封闭作业区,而临时作业为了在短时间内尽快完成,不愿遵守规定布置设施和标志。那么认为作业区大了就很安全了,这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作业区变大通行空间会相应的变的狭窄,由此造成的交通拥挤更容易带来交通事故的隐患,作业人员的安全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合理确定作业区和合理选择作业方式将会对安全施工有直接影响。

( 2) 施工组织的因素: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施工,严格的管理和严密的组织是十分必要的。从合理组织交通秩序、施工前的准备、现场设施布置等到完成施工、恢复交通、机具撤场,每个程序都不能缺少正确有序的安全措施都要。由于现场作业人员缺乏有关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规范以及重要性的意识,经常不按照规定划分合理作业区和设立相关标志,而现场管理人员有时不以身作则,对作业现场监管不严,管理不力,造成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

三、施工准备阶段

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确定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 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组织机构, 在编制监理计划中确定安全监理方案, 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 熟悉掌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并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网络, 确定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各级监理岗位安全职责, 责任到人。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 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的书面开工申请报告上对其安全方面的准备工作要有明确的批复。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

2、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监理约定的要求, 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应对安全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出厂合格证进行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大、中型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 是否与报审表一致;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相符性。

3、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如办公生活区选址是否存在风险、作业区和办公区是否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是否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是否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等。

4、审查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 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和问题, 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

1、加强上岗人员管理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 90%以上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缺少应有的基本技能, 给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将带来隐患。因此,连霍项目实行了较严格的持证和配带胸卡上岗, 要求人证相符, 焊工、电工、特种机械操作工等要求将证件复印件带到工地现场, 原证放项目部, 以便随时接受检查。安全保通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证。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过程中, 对各种机械特别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了准入制, 并对机械使用状况和进出场情况建立了动态台帐,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定期检验、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具有偶然性, 突发性及事故后果的不可挽回性的特点,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 设置“五牌一图”。“五牌”即: 安全操作规程标牌、标识、标志、警示标牌。“ 一图”即: 安全责任牌, 项目部挂安全总责牌, 各施工点挂分项工程安全责任牌。

(2) 全封闭施工。由于是老路改造, 项目在施工之初就拆移和补充了铁丝网隔离栅, 做到了施工区域内外分离。各施工点、被交道两端、交叉点必须设立钢栏杆或钢塑挡板进行分离防护, 未进行防护的监理有权停止施工。

(3) 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坚持巡查, 并持证上岗, 人证合一。业主和监理安全保通部在平时巡查中每发现一次施工方安全人员不在现场, 罚款50元/1次, 对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施工方及时整改。

(4) 特种操作人员须上岗证齐全, 人证合一, 现场监理检查记录, 并有权制止无证施工行为。特种机械实行准入制。

(5) 在各施工点, 特别是桥端和原高速受影响的地段,离施工点1K、500 m、300 m、100 m 设立警示标牌, 离施工点300 m 处设引导标志, 各施工点100 m 范围内设锥形标警示引流。各施工点特别是桥两端(规定需着安全服的安管员4人) , 被交道两端( 规定2 人)、交叉点必须每天2班设立着安全服的安管员。高级驻地每天对人员和安全设施使用和损毁情况作巡查记录, 作为每月安全经费计量支付的依据。

(6) 规范操作, 现场监理有权制止违规操作及至停工。特别是支架检查、深孔、高空等作业, 老路基和桥端开挖过程中以及预制桩打桩过程中对原路影响情况的观测等,监理必须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结论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理也是一门相当复杂的科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无论是施工还是监理单位都必须长抓不懈。工程质量是监理工作永恒的主题,但没有安全的项目根本没有质量可言。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质量、进度才有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经济效益。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国家新一轮投资大建设的前提下,基础建设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加大安全监理力度,改进安全监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文献】

第7篇

1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如前所述,当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存在的这种多部门分散监管执法的局面,使得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乏力。而先进国家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一般是授权于劳动部门),职权职责明确,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我们认为,我国应参照先进国家经验,突破部门利益束缚,建立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做法包括: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执法监管队伍编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川。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1.1监理制度建立的初衷与现实情况间的差距

由于工程质量管理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但对于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较少。

1.2监理有责无权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但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有这种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一方面近几年来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业主一推了之。因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只有责任,而相应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

1.3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这些情况导致监理的诚信下降,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同时监理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少、人员流动性大,这些使监理公司很难持续向前发展。

1.4建设监理的收费比较低

由于我国当前的监理内容大都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相对较简单,收费水平普遍低于设计和其它咨询服务行业,也远低于国外监理咨询公司的监理取费。我国监理取费率在0.6 %~2.5 %之间。收费低导致监理人员收人过低,难以配置各种专业的高级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质量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运行。另外,低收费也使监理企业能够和愿意提供的服务水平越来越低,反之又导致目前监理市场上的压价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恶性循环的局面;另一方面,监理行业中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监理企业越少越容易被市场认为监理企业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大同小异,也就容易导致监理市场价格的混乱。

2工程施工监理问题及措施

2.1做好标准化管理

监理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方面监理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转化为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项每一步工作都有统一规定、统一要求,都有标准依据,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我国目前的监理现状只做到了质量和进度控制,组织协调。例如,监理工程师把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实施和控制三结合的图表制定出来,施工承建单位按照监理制定的标准化管理内容要求去做,但由于监理人员有责无权,致使制定的进度计划不能有效积极实施,导致工期拖后,不能按时交工。业主、施工、监理三方应相互交流,解决工程拖后的原因,监理人员严格记录好监理日志,在监理例会做出对上一周的总结和对下周工作内容提出建议,并积极协调好施工方和业主。 转贴于 233网校论文中心 www

2.2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为了使施工单位和各方熟悉了解图纸、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找出需要解决的难题,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图纸的差错,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以确保工程按图纸、按要求完成。图纸会审由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参加。通过会审,发现图纸中是否有施工不便之处,并视具体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研讨,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加以改进,以确保施工质量;或与设计单位进行探讨,提出监理建议,看是否能做设计变更或对局部加以修改,并及时解决。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施工可行性和工程造价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进行有效预控,也为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开端。当前的图纸会审只是解决了技术上和便于施工的问题,并没有真正的提出实质性的造价控制、功能要求等问题,很多问题在施工时才发现。施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但这依然对施工进度有影响,对投资控制有影响,同时造成了业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以往监理单位未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理,相对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面对《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这一权利,同样也是一项义务、一种责任,按照《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要求,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行使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施工现场中普遍存在乱接线,配电器内闸刀无标示,配电器不上锁,无保护接电;不带安全帽,在天气炎热时最为明显;高空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网本身不合格,搭设不严密,有漏洞等现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工程、爆破、卸料平台,以及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都存在安全隐患,应对以上问题做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安全教育。

2.4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

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时,主要是审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如果认为该分包单位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以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单位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在进一步调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书面确认。业主介绍的分包单位,监理方应及时对分包单位做出审查资质,在施工中协调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工序交接、穿插、施工和组织管理。

2.5抓好监理人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针对目前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一的客观情况,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自检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学习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试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材料,并进行讨论与交流。这些措施能促进大家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