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6 17:47: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撤处分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我是蒋志豪,是机电064班的学生。因在公众场合吸烟被给与了处分。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要性,做人应该内诚于心,外诚于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事故的发生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在过去的执法行为中,我们往往凭经验思考问题,没能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更好的联系在一起。“二十公”会议中一再强调执法为民这个核心内容,就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决的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错误的执法观念,就是需要我们在执法中强化“人权”意识,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打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注重办案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在实际办案中多思考讲策略,正确有效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减轻其心理负担。另一方面,针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对候问室管理制度、有关的防护措施等提出了建议,避免了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自己对照岗位练兵的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法律法规、办案程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学习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在办案中提高警惕随时提醒自己严守执法程序。同时克服“*.*”事故带来的巨大压力,调整情绪变压力为动力,将全部身心投入到侦察破案之中,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创新思维,采取了多样化的侦破手段,进一步强化了刑侦基础工作。在摸排、取证的艰苦工作中与同所民警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谊,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今年以来,我累计加班132个晚上,同***一起破获了“*.*”绑架抢劫案,强迫妇女案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恶性团伙案件。在强迫妇女一案中,解救出了*名妇女(其中一名为越南籍女子)截至10月,我俩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件(其中“两抢一盗”案件*余起),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200*年*月*日受行政处分至今的一年时间里,我始终保持了一名人民警察的本色和正确的心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本职工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因此,我恳请区局党委根据我的现实表现,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近年来,"调撤率"这个词,从刚开始人们对它的敬而远之,到现在的汲汲营营,它在新闻报道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法院之间、法官之间风风火火地进行着"调撤"竞赛。撤诉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结案方式之一,"撤诉率"是法院系统考核的绩效指标其中的一中,撤诉制度的设置旨在实现一种以调解占主流的法律解决机制,使得纠纷解决更加人性化,使法律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初衷显然是好的,但任何事情过犹不及,当司法领域急功近利地把"调解撤诉率"当作一项考核指标来盲目追求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据不完全统计,在部分基层法院,以撤诉结案的数量占结案总数近6成以上,民事撤诉占案件结案的比例之高不仅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其在我国结案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大有赶超调解结案的趋势。"成绩斐然"的调撤率真的如报道所说的"调撤率上升=当事人满意+率下降"吗?虽然撤诉率并不直接对应撤诉程序的合理性,却从结果角度显示了撤诉程序设计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也就是说,高撤诉率本身并没有问题,需要深究的是高撤诉率背后的是否隐藏着非正当化的立法与司法偏差?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偏差
撤诉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必设的制度之一,它既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中通常是在狭义上来理解撤诉的,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从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多数情况是原告提出撤诉。但因为在诉讼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当于原告,如提起反诉的被告等,这一意义上的撤诉也就当然地包括了撤回反诉、第三人之诉及撤回抗诉等。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狭义的撤诉。撤诉制度对保障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的实施,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快捷地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撤诉制度自身的偏差却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撤诉率的畸高。
(一)撤诉要件的规定不明确
撤诉既然能够产生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撤诉的成立和有效就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比如对撤诉的主体、撤诉意思表示、提出撤诉的时间、提出撤诉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民诉法对撤诉要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中的障碍。由于立法无明确规定,其撤诉申请能否得到准许,全赖法官的裁定。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院似乎对于这项启动权属于原告的诉讼程序过于热衷,经常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如动员撤诉、强迫撤诉、诱骗撤诉,或者无理由却不准撤诉、或无理由却任意撤诉等,其直接原因乃是"调解撤诉率"的司法政策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心理,削弱了其依法办事的观念,扭曲了其正常司法行为。撤诉作为衡量法院或法官工作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法官在实践中大量促成撤诉,尽管不符合撤诉条件或者当事人的纠纷根本没有解决,从而营造出撤诉率的"虚假繁荣"。当原告滥用撤诉权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法官往往不能更好地比被告估计自己的损失而准许原告撤诉,在客观上怂恿了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 我国撤诉制度中完全忽略了被告的权益,撤诉只是原告和法院的事,被告无权介入。不管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不征求被告的同意,法院的裁定也不受被告权利的制约。被告只能因原告的行为而被动的参与诉讼。这样,一旦原告撤诉,被告为诉讼所作的各项准备和投入都将付诸东流,特别是在言词辩论之后,损失更大。被告对胜诉判决的期望也因此而化为泡影,而他所遭受的这些损失却无法获得赔偿,除了得到一个通知外,无任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撤诉效力的设定不合理
所谓撤诉的效力是指撤诉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撤诉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撤诉导致诉讼终结。诉被撤回后,基于诉之提起而引起的一系列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诉讼因此而终结。撤诉后法院不得对该案件再继续审理,当事人也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就原诉讼程序再行审理,撤诉是法院审结案件的重要方式。其次,一审撤诉后原告可再行。撤诉虽然结束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纠纷却不一定得到解决,因而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后就同一纠纷再行。这样规定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当事人应本着善意之目的行使撤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申请撤诉或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的再行为又未作出任何限制。除了某些特殊性质的案件外,原告再次,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且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原告的再次予以受理。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循环、撤诉,这样不但为原告滥用撤诉权提供了合法的机会,而且还使法院和被告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痛苦中,也破坏了程序的安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按撤诉处理的设置不科学
关于按撤诉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在我国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首先,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撤诉的意思表示,"原告之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行为与诉之撤回之意思表示在逻辑上尚非处于同一层面。是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于原告间或生某种不利益。惟该不利益似仅为于此情形下其所提之诉在裁判上可得之保护可能性较其出庭积极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较小而已,要难生由受诉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而使原告所提之诉消灭之后果。" 其次,这种立法规定显然将原、被告置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同样的行为却遭到法律截然不同的对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为当事人设定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以这种平等制度来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认为原告的诉讼地位天然地优于被告,不仅不利于及时、准确、公正地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而且有不利于司法公正。
(四)诉讼和解效力的界定不到位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后结
束诉讼的活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把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明确加以规定,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规定。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诉讼和解后,以原告撤诉的方式来处理,无论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带来了更多的问题。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执行力的,这为被告欺诈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如果原、被告和解,原告向法院撤诉,事后被告反悔,不执行和解协议时,原告无其他救济权利,只能通过重新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被告的不诚信利用了诉讼和解无实质效力的弱点,逃避责任,同时造成撤诉率畸高,但纠纷始终不能彻底解决。
二、民事撤诉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撤诉制度的设置先天不足,因此导致了立法和司法的诸多偏差。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民事撤诉制度的设置与我国有所不同,我们有必要进行比较研究,对可取之处予以借鉴。
(一)撤诉要件的规定
在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对撤回的时间范围、要件、表达方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法院在撤诉上没有被赋予较大的职权,无论案件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只要原告将撤诉的意思表示向法院作出,法院都应当允许撤诉。在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之前,原告都可以撤诉。在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时间段,撤回诉讼的要件和表达方式有所不同:(1)言词辩论之前撤回诉讼,不经被告同意;可以口头撤回诉讼,不必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应向法院表示。(2)言词辩论之中撤回诉讼,要经被告同意;可以口头撤回诉讼,不必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应向法院表示。(3)言词辩论结束之后,以及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未生效的),撤回诉讼要经被告同意;不可以口头撤回诉讼,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法院表示。
在日本,包括撤回诉讼和拟制撤回诉讼两种类型。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撤回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性质,因此可以认为,无论案件的性质和范围如何,法院都应允许撤回。撤回的要件和表达形式也根据判决确定之前的不同阶段而定:(1)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提出答辩状之前,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2)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已经提出答辩状,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3)对方当事人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撤诉的书状;如果以口头形式撤诉,则送达该口头撤诉的笔录副本);(4)对方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已经开始口头辩论,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5)辩论结束之后,判决之前,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6)判决之后,但尚未确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7)在判决之后,但尚未确定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和解,此时允许撤诉,但是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上述七个阶段中,除第一个阶段外,其余各个阶段都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否则撤诉无效。日本把时间提前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之时,在此之后,撤诉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时间而言,原则上在判决确定之前都可以撤诉。在撤诉的方式上,日本采用了严格的书面主义形式。
在我国台湾地区,撤诉分为撤回诉讼和拟制撤诉。对于撤回诉讼,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提起,原告对于其所提起的任何种类的诉讼,包括婚姻事件之诉、亲子事件之诉,都可以撤回。并且,撤诉的时间范围也很宽泛。不论案件处于哪个审级、也不论案件是否经过言词辩论或判决是否已经做出,只要判决尚未生效,原告随时可以提出撤诉。撤诉的程序由于原告撤诉的时间不同,撤诉的生效是否须经被告同意也不同。在被告对案件进行言词辩论之前,原告的撤诉不需经过被告同意即可生效。原告以书状进行撤诉的,应在书状中应载明撤诉的范围,并提供与被告人数数量相等的善本。法院应将善本送达各被告。原告口头表示撤诉的,如果被告在场,法院应将撤诉的相关陈述计入笔录;如果被告不在场,则应将笔录善本送达被告。被告对案件进行言词辩论之后,原告撤诉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方可生效。原告以书状撤诉的,被告应于收到书状后10日内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书面表示同意与否。如果被告逾期不表示异议,则视为同意撤诉。对于原告是否确有撤诉的意思表示以及撤诉是否合法,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此产生争议,则应在审查之后,以中间判决否定撤诉的效力,或以裁定确认撤诉的合法效力。关于撤诉的方式,撤诉应由原告向法院或受命法官做出。但"于准备程序期日、言词辩论期日、宣示判决期日及其他期日,到场者,均得以言词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为诉之撤回"。 被告表示同意撤诉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在英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有多名被告,原告可以对所有被告或其中任何被告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有多名原告,经过法院准许或其他原告书面同意,原告也可以撤诉。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原告的撤诉权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法院已经签发临时性禁令,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则原告撤诉需经过法院准许。如果原告已接受中期付款,在其撤诉应征得进行中期付款的被告同意,或经过法院准许。在原告为多数人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撤诉需经其他原告书面同意或法院准许。另外,被告也享有部分权利。除了上述提到的在特定情况下原告撤诉需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形以外,被告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的撤诉通知书。可见英国要求当事人在撤诉时做出以后不再的允诺,对撤诉后再采取以当事人同意为依据的限制。当然,被告的这项权利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被告应当于撤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行使该项权利。原告撤诉需向法院提交撤诉通知书,并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副本。通知书中需载明其已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该通知书的副本。在撤诉需取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情形,通知书还需要附上他人同意书的副本。如果对多名被告撤诉,通知书还需载明撤诉所涉及的各位被告。
在美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了"自愿撤销诉讼"和"非自愿撤销诉讼"两种方式。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自愿撤销诉讼分为原告撤回诉讼、协议撤销诉讼以及法院命令撤销诉讼三种形式。(1)原告可以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即决判决的申请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销诉讼通知书,并且不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但如果原告在被告答辩后撤回的,则须经过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2)如果原告和被告在法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告可向法院提交由出庭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的撤销诉讼协议书,申请撤诉。(3)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原告申请撤诉必须依照法院命令或者法院认为有正当条件时,才准许撤诉。如果被告在原告的撤销诉讼的申请书向其送达之前提出反请求,该诉讼不能为了反对被告异议而撤销。但是,反请求独立于该诉讼进行审判并系属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均对撤诉的主体、撤诉意思表示、提出撤诉的时间、提出撤诉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撤诉是否须经法院同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原告撤回,无需征得法院许可,撤回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除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外,法院对撤诉的职权干预较少;英美法系国家较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院对当事人的干预。对于撤诉被告同意原则,如果原告在被告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状后撤诉的,须经被告的同意。对此,两大法系国家均无异议。但被告对撤诉的同意权的限制,两大法系各国的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二)撤诉效力的规定
在德国,撤回有如下后果:其一,撤回诉讼后,可以重新。其二,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的,撤回诉讼,则判决无效。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禁止原告于撤诉之后再次的权利,但 是法律规定了另外一种限制,即被告如没有受到在撤诉部分的诉讼中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的偿付,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参加诉讼。
在日本,关于撤回的效果,日本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终局判决作出之前,视为诉讼从未开始,故可以提起同一诉讼;另一种是终局判决作出之后,则视为本诉已经提起过,并作出了终局判决,要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故双方不得提起同一诉讼。与德国比较,两国在终局判决作出之前,或者作出之后,但尚未确定的,都可以撤诉,并且一旦确定则不能撤诉。两者不同的是,日本在终局判决后撤诉的,以后不得提起同一诉讼,但德国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再提起同一诉讼的。
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诉经撤回以后,视为未曾提起,当事人并不丧失其实体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原告就同样的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但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保护被告利益,同时保证程序的安定,对原告再次进行了限制。如果原告于判决做出后撤诉的,不得就同一事件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原告为对方当事人提讼。此规定与日本有细微的差别,都规定原告于判决做出后撤诉的,不得就同一事件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被告是否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原告为对方当事人提讼的立场不同,日本是否定的,而台湾允许。
在英国,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原则上禁止原告撤诉后重新,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可以对同一被告重新,但必须经过法院的准许:原告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撤诉的以及原告重新提讼依据的事实与所撤回诉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否则不得再行。
在美国,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于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诉也因撤诉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原告自愿撤销诉讼,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提讼,如果原告在重新提起的诉讼中又一次行使撤诉权,并且法院予以认可的话,那么法院将做出不得再次的登记,原告的再次权则到此终止,因为如果原告已经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并撤诉,再次后又基于或包括同一请求又要撤回,则该撤诉通知书将产生既判力,该原告以后不得再次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从而禁止原告重复。该撤诉通知书具有实体判决同等效力,即具有实体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主张既判力必须证明两个诉讼涉及相同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而且对此已经有一个有效和最终的判决。如果是非自愿撤销诉讼的情形,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被告的动议,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并且原告不得再次。 所以非自愿撤销诉讼的效果比自愿撤销诉讼的效果更为严重。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均对原告撤诉后再行问题实施了相应的法律限制。两大法系国家出于不同的立法政策考虑,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属大陆法系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宣告后未生效前撤诉的,要受到禁止重新的限制。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在准许原告撤回时,作为交换条件,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承诺就同一请求不得再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则设定了"二次诉讼规则"来制约原告再行行为,即如果原告曾经在任何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中行使过撤诉权之后就同一请求提起相同的诉讼,并再次行使撤诉权的话,则法院在准许其撤诉的同时,作出原告不得再次的登记,从而禁止原告重复。
(三)拟制撤诉的规定
两大法系中,日本的拟制撤回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拟制撤回诉讼以及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与我国的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相似。
在日本,拟制撤回诉讼,又称为诉的准撤销,《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口头辩论或口头辩论准备程序的期日不出庭或者在辩论或辩论准备程序中不进行陈述而退庭或缺席时,如果在一个月以内不提出指定期日的申请,则视为撤回诉讼。当事人双方连续两次在口头辩论或辩论准备程序中不进行陈述而退庭或缺席时,亦同。"可见,拟制撤诉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口头辩论或是辩论准备程序期日未出庭或者虽然出庭但是不参加法庭陈述就退庭,在一个月之内未提出指定期日的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在第二次期日仍旧不出庭或不进行辩论就退庭的,将被视为撤回诉讼。
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拟制撤诉,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延误法院指定的言词辩论期日,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应视为双方合意停止诉讼。如果四个月内当事人不继续进行诉讼,则视为撤诉。在停止诉讼期间,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也视为撤诉。
在美国,《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2款规定:"被告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非自愿撤诉的动议:原告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推动案件走向审判;原告没有出席预期的庭审或者审前会议;原告持续不断地延误时间或者申请延期延长了通常的期间。"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一经法院依据被告的动议驳回,则原告不得再次。因此,非自愿撤诉的批准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很难获得同意。
由此可见,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与日本、台湾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基于被告的动议作出的。
(四)诉讼和解效力的规定
在德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一经进入法院笔录,即可产生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到撤诉制度上,德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原告与被告和解的,原告对被告负有收回诉之义务,如果原告违反承诺继续诉讼,则被告可以抗辩的方式引证原告所答应的义务,这样则会导致原告所提之诉不合法而予以驳回。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与德国大致相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一经进入法院笔录,即可产生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在英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把和解事项记载在判决上,从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在美国,和解协议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后,具有与应诉判决同样的效力。
由此可见,与我国只是将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并未使诉讼和解真正独立的特征相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却将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赋予了其实质效力。
三、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构筑,撤诉制度的不合理性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其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撤诉制度结构中之所以会存在法院权力和当事人权利、当事人之间权利失衡等弊端,其根源在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目的及理念的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转变理念,把握好完善我国撤诉制度的指导原则,如强化处分原则、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程序安定原则等。在正确的指导原则下,以现阶段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加以完善。
(一)科学设置撤诉的要件
法官应当在民事撤诉程序中保持消极、超然、中立的地位,这是审判消极中立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在实践中,法官失去了中立,过度热情地对原告撤诉权加以干涉。实践证明,赋予法院对撤诉的无限制的实质否决权,只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演变成为法官暗箱操作、武断专横的局面。因此,在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权利呼声高涨的今天,应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取消法院对于撤诉行为的实质否决权,仅赋予其形式否决权。只要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准许其撤诉,"对于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只能向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而不能逾越司法中立的界限,成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代表,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再过问。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仍应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人是否符合撤诉的主体要求,以确定原告撤诉的真实有效性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审查 撤诉的条件过于简略和零散,又仅仅停留在制度宣示层面,过多着眼于国家(法院)权力的角度,如此的立法规定对于纷繁复杂的撤诉实践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撤诉的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撤诉的时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出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处分权的考虑,是否应当将撤诉的时间扩展至判决生效前,即法院宣告判决后,除了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外,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一段期间,原告都可以撤回诉讼有待商榷;(2) 提出撤诉的主体。原告及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包括提起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人以及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人有权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只能申请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撤回参加之诉,这两种撤诉申请均对本诉不发生效果。此外,还要增加当事人对诉讼人撤诉的撤销权和追认权的规定。(3)撤诉的表示要件。即撤诉必须出于撤诉者的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使撤诉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撤诉行为。法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动员当事人撤诉。同时,还要赋予当事人因受胁迫而撤诉情形下的撤销请求权。(4)撤诉的形式要件。即撤诉应当以书面行使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除此之外,撤诉还应当加上一个重要的要件,即撤诉以被告同意为生效要件。虽然被告没有撤诉的权利,但是撤诉与被告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保护被告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有必要赋予被告以撤诉同意权。首先,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要求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以结束彼此之间权利的争执状态,如果受诉法院无视被告的意愿而准许原告撤诉,实际上等于剥夺了被告追求胜诉判决的权利。特别是在被告实际答辩后,被告的付出与原告的付出是相当的,这时还过于考虑原告负担的成本明显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其次,原告撤诉视为未,可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候再次提起同一诉讼,这意味着被告必须忍受可能再次被拖入诉讼程序的痛苦,这对被告而言未免有失公允。再次,赋予被告同意权还可以避免举证时限滋生的非正当撤诉,防止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不能取得有力证据,或者经过证据交换后针对对方的有力证据需要更多时日调取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时,原告往往选择撤诉作为"以退为进"的手段。撤诉制度中以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设立的对应性权利保证了双方攻击与抗辩的力量平衡,它最为直接地体现了程序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无论是立足于坚决贯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推进民事撤诉制度改革,还是从契合于世界各国民事撤诉理论的潮流出发,我国民事诉讼法均应赋予被告对于撤诉的同意权,以保障被告的权益。所以,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中增加一款:"被告应诉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取得被告的同意。"这样,既保障了原告的撤诉权,又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规定撤诉的效力
诉的撤回使的效力溯及于时消灭,即视同为未。因此,撤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引讼程序的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要求法院按照原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也无需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从保障原告处分权的角度看,应当允许原告可以再行。如果对此一概而论也极有可能违背诉讼逻辑,而且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同时又会产生另外一个负面效应。不仅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反而使得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秩序也因此长期不安定,这不但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相去甚远,而且完全背离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原则。"比较各国法律规定,美国允许撤诉后再,但从次数上加以限制,若原告就同一案件再后又自愿撤销的,就不能再次,日本对撤诉后再的规定也较为宽松,只是对于已做出终局判决后撤诉的案件,禁止再次提讼,英国则要求当事人在撤诉时做出以后不再的允诺,对撤诉后再采取以当事人同意为依据的限制。"
因此,基于我国未对原告撤诉再行作出任何限制的弊病,应与世界接轨,对于原告再行行为应实施相应的法律控制和制约。如果原告撤诉是在被告答辩之前的,可以允许原告再行,不作任何限制。因为,在被告还未对原告的作出答辩之前,此时被告尚未为诉讼作出实质准备,法院也未付出太多的资源,原告再行损害甚小。但如果被告己进行应诉答辩,法院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告再行使撤诉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再行,被告要为新诉作出相应的准备,法院之前的审理无效,一切又必须重新开始。我们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告在后种情形下的重新限定在两次内,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如果原告在被告应诉答辩后撤诉的,法院对原告撤诉给与登记,如果原告后又撤诉的,就不再允许其再次,维护程序的安定。
(三)改革修正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按撤诉处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违反诉讼规则的当事人予以惩诫,但其制度设计显然未实现这一目的。可见,我国立法对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对被告缺席却为缺席判决的规定,不仅不能反映公平原则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不利于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会增加和应诉双方的诉累,有悖效率的价值取向,的确存在可改革之处。考察各国立法例,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都设立了类似的制度,如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制度和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拟制撤诉制度。对各国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这些制度的设立都遵循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重原、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从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在借鉴国外有关拟制撤诉的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按撤诉处理制度与缺席审判制度相整合,只有在原、被告双方均不出庭日起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按撤诉处理。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为了维护程序的稳定,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并依照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做出缺席判决。所以可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相应地改为:"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经过一定期间又未提出"指定期日"申请的,按撤诉处理。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的情况纳入缺席判决的范围,由缺席判决制度加以调整。同时,立法应该对"到庭与否的时间界限"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四)直接赋予诉讼和解的实质效力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_____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
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_
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
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
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
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
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
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
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
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
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
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
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
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
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
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
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
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
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
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
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
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
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
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
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
足在中国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中国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
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5.1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5.2产量要增加;
5.3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_
发动机,但是_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发
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
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丁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的_____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
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
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
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中国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
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就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中国银
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资公司的
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
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
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
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
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
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
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数5.1、5.2、
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
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
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
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货款
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现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货款条件的优惠程度
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
动资产)的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
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的_____;_____的产权一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
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
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
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
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
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
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
份额不超过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
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公司还可将_____公司有权委派的
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银
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
总额减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
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税后(汇出税除
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__
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
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
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
_币和_____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
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
月贷款的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
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
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
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币和_____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
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_名,
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
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
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
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
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
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用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
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
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
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
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
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2.1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中国协作厂;
2.2合营公司的中国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
标准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
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2.3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中国_____计划中
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
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
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中国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
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中国合作者在
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
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
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
目前使用的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
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路
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市政府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
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
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
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
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活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中国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
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
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平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中国主管部
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
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
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
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
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美元的中国制造的冲
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
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_____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
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
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
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中国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善、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
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员另立外
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
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
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国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
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第1款提到
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中国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
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
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
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
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
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
同。
4.公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中国劳
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
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
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
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
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
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
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
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
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
下)各项:
4.1在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
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
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
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中国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
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
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管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
同经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
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
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
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
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
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
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
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中国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
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5.1合营公司连续_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
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5.2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
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予以纠
正;
5.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
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
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合同
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5.4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
反而终止;
5.5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
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
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
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
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
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
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价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
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
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
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
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天期限内
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
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
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
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
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
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
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
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
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
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
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的原条款失
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
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
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
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
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
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
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
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
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
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尽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
,由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
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
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
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
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
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
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
如果谈判或调解在_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
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
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仲裁使用的
语言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
一般能获得的中国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
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各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
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
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
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
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
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
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中国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
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
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中国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
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用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
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
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
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鉴定”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
生产的机器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品
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
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
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协议宗旨
本协议宗旨是: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用
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技术资料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合
营公司提供有关公司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需
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
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营
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_____汽油发动机/_____升柴油__
___发动机,包括适用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图;
--图表;
--装配图;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图;
--安装图;
--工艺更改建议图;
--毛坯图;
--产品说明手册;
--技术要求;
--颜色组合图表;
--_____标准;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车型表;
--鉴定试验规范;
--常规试验规范;
--试验设备图纸。
2.2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_____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
_____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
--开发说明
--计算书。
2.3.1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不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合同
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求;
--实施时间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有必
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应调
整,并予提供。
2.4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