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3 06:31: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旧房改造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是当好信息录入员,协助做好改房户调查摸底工作。
我工作队“三送”干部协助乡村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对联系村符合规划要求的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乡(镇)规划所,认真区分危旧土坯房的等级鉴别工作,分明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协助乡、村对每户改房农户的调查摸底表、申报审核表、规划审批表、资金拨付表、农户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改造前后的图片资料等建立“一户一档”。截止8月前,把全村户农村土坯房有关信息全部完成登记造册、数据台账分类建档工作。
二是当好政策宣传员,做好改房宣传发动工作。
我们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整个过程,深入持久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我们把该项工作的相关政策、实施流程、注意事项等印制统一的宣传栏,在显眼处进行悬挂;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面对面地对群众进行宣讲和解读,使群众真正知晓改造范围和补助标准等政策,消除部分农户的认识误区;并通过入户走访,与农户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民群众做好申请、申报工作,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广泛听取了农户对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意见和心声,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我工作队“三送”干部认真协助做好宅基地流转、旧房拆除和新房建设等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在土地流转、旧房拆除、新房建设、补助款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就地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形成上访或;对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主动靠前,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有效调解纠纷起。
三是当好房改调度员,协助做好改房工程的实施调度工作。
在整个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过程中,“三送”干部主动做好村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衔接工作,协调各级力量围绕中心开展工作,我们协同乡、村干部发动村理事会,在房屋拆迁之前,逐一落实拆迁户的临时住所,认真做好拆迁户的临时安置工作,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认真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力争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通过示范带动,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全力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四是当好质量监督员,协助做好改房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我三送工作队经常去工地,监督泥工师傅严格施工操作程序,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认真监督建房施工队伍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强化建筑过程的工程监管。并协助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督促补助标准符合要求,补助资金足额到位,补助资金规范运行,帮助建立健全村民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议事,与村民一道研究改造对象确定等问题,集中民心、民智、民力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在改房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节点问题,切实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五是当好贷款联络员,协助做好建房资金的筹措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工作,调动一切资源,积极为改房工作争资争项,采取“上级补助一点、财政配套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社会捐助一点、农民自筹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弥补资金不足;要帮助农户算好建材成本、运输成本、用工成本等经济账,使群众心里有一本“明白账”,引导农户合理建房、科学建房;对申请了危旧土坯房改造的农户实行了一对一帮扶,为户农户协调贷款万元。要尽己所能帮助农户解决建房缺资金问题,使改造户按质量、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至全县各个乡(镇、场、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乡镇农户数、危房数和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居住区倾斜。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整合可用资源,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
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式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管委会)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到户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场、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县房产局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乡(镇、场、管委会)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按省、县财政6:4比例分担。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乡(镇、场、管委会)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乡(镇、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乡(镇、场、管委会)代建的,危改户与所在乡(镇、场、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县财政局凭委托代建协议将核定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场、管委会)账户,各乡(镇、场、管委会)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保障项目按时动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房办字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管委会)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管委会)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管委会)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乡(镇、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乡(镇、场、管委会)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研究拟定各乡镇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乡(镇、场、管委会)。各乡(镇、场、管委会)制定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行政村和村小组,并于年6月25日前报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管委会)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1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12月份,迎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乡(镇、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乡(镇、场、管委会)、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县发改委: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
县房产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工程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
县国土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
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
县交通局: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房改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扶贫办、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卫生局、县民宗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挂点督查制度,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