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4 08:27: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科研课题管理是科研机构的核心管理工作,课题的全程管理涉及诸多环节与内容。近年,随着国家对中医药行业科技投入不断加大,中药科研任务越来越繁重,课题管理的工作量也逐年增加且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如何科学地管理以适应中药科研发展的需要,是科研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从科研管理人员的角度出发,对课题全程管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1 课题全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层次
课题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课题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管理、结题后的跟踪管理、科技档案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又包含一系列管理活动。课题数量多时,可分项目进行管理,也可分阶段管理,无论采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只有将这些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课题管理分为2个层次:基础性管理和创造性管理。基础性管理是科研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好的工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和事务性。创造性管理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活动,强调充分发挥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并将管理创新融入科研创新之中。前者是如何完成工作,后者是如何做好工作,侧重点不同,管理效果也不同,如果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使科研管理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在扎实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上,将创造性管理活动融入每个工作环节之中,才能真正做好课题全程管理工作。
2 项目建议
近年来,中药科研领域的专家针对国家颁布的各类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提出了许多具体的项目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体现了中药研究的发展动态、趋势和前沿。由于项目建议与科研机构的学术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科研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①提高自身中医药专业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把握国家需求,了解学科前沿,掌握科研动态;②密切关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计划信息,敏锐把握资助方向,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撰写项目建议,若该建议被列入招标计划,将为课题立项奠定良好基础;③如果项目建议被采用而申报的课题却未被立项,需分析原因并与项目组织部门沟通,确保以后建议成功;④积极推荐专家参与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招标指南的制定工作,既能扩大专家的学术影响力,也利于本单位人员深入理解科研政策导向,从而把握好选题方向。
3 课题申报与立项
承担更多的国家级重点课题、高水平课题是研究机构科研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课题申报的数量和质量是其实现的前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评审与管理已非常普遍,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密切地关注网络招标信息。在获取招标信息后,科研管理部门就要进行申报动员、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课题立项、立项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工作本身有较强的规律性和时效性。
3.1 项目与指南的理解
①全面了解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指导科研人员选择适合自身研究方向的计划项目进行申报,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强调在完成国家目标基础上的科技创新。②掌握招标计划的立项背景,正确、深刻地理解招标指南的资助范围与重点,结合中药课题管理经验,在选题方面给申报者以必要的提示与指导。
3.2 申请书质量控制
①确保申请书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别对单位与人员信息严格把关。②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目标、方案、技术路线等核心内容进行评议,帮助申请者理清思路、发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关注申请者对专家建议的采纳情况,分析课题立项与之的关联,以判断专家的科研指导能力。③保证经费预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从文字角度审核申请书内容,如重点是否突出,层次是否分明,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流畅等。
3.3 申报课题的遴选
①对于限项申报项目,在整体考虑研究机构学科分布、学科发展及科研资源分配等问题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优秀课题申报,择优程序的设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对于不限项申报项目,如果不考虑中标率等因素,可以全部上报,有些选题即使被内部评审专家否定也不能轻易放弃,因为某些科研创新点在更宽泛的专家群体中也许是被肯定的,且申请者在完善申请书过程中也会提高自身科研能力。
3.4 任务书质量控制
①及时掌握各部门最新的科技管理办法,如科技部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制订和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文件是课题任务书管理和其后各环节管理的重要依据。②对任务书内容进行把关,如经费与任务对等,若结余经费过多将对财务结算产生影响;考核指标与研究内容相关,避免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预算编制合理,以保证在执行每个栏目的预算时不出现过大偏差等。③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应签订正式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4 课题过程管理
课题获准立项是课题管理的良好开端,而课题研究最终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过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科研机构“重申报,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家更关注如何争取到课题,而忽视如何完成好课题,甚至出现降低研究目标的情况。课题研究质量高,才有可能获得延续资助,科研工作才会有发展后劲。
4.1 课题研究质量控制
课题研究质量的控制需要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决策层及专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科研管理人员是多向沟通的中心环节。①随时关注,主动与研究者沟通和互动,随时掌握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关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新发现,鼓励课题组深入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培育。②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在研课题进行评议,与专家共同分析阻碍课题进展的瓶颈所在,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确实无法继续的课题及时终止研究。③随机抽查,如原始记录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实验操作与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④及时反馈,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决策部门反映,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并将解决方案反馈课题组。⑤奖惩分明,对研究质量高的课题予以奖励,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予以惩罚。
4.2 课题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是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涉及财务、科研、课题负责人三方职责与权限的协调,也易成为薄弱工作环节,有些科研机构为加强管理会设专职岗位。①全面了解各计划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掌握各办法的不同之处;②及时采集财务信息为科研管理服务,如课题经费计划数与实际到位数是否一致、经费使用合理性等;③为财务管理提供科研管理信息,确保经费核算的正确性;④对某些科目超过预算的课题,提醒课题组及时调整经费支出,必要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4.3 合作协议管理
课题合作研究有两种类型:一是本单位参与外单位课题,经费拨入;一是外单位参与本单位课题,经费拨出。两种情况均需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并进行规范管理。①依据《合同法》规定,结合中药科研工作特点,设计统一格式的合作协议文本;②制定合理的协议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核制度;③严格审核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如经费约定是否合理、协议经费占课题经费比例、责权利是否统一、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5 结题管理
5.1 研究工作总结
①在规定的结题时间之前,督促课题组进行全面的研究工作总结,要求研究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课题整体研究情况。②将研究报告与任务书考核指标进行对照,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③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课题,需分析原因并在结题报告中如实说明,必要时可申请延期结题。
5.2 课题经费结算
结题工作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结算二部分内容,经费不结算就不能认定结题工作完成,但目前结题不结帐的情况十分普遍,有些课题甚至挂账十几年,这是课题组与科研机构利益搏弈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以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为前提。①要求课题组在提交结题报告前必须进行财务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手续;②要求财务部门出具真实的结算报告,必要时双方共同核实账目;③结算后取消账户,经批准留归课题组的结余经费另立账户管理;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5.3 结余经费管理
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文件精神,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这项规定对今后课题经费的预算和执行预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科研机构以往累积的大量长期挂帐课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结余经费按一定比例划归课题组使用,另立财务帐号管理,用于、申报成果等方面的支出;②按剩余比例划入研究机构公用经费,用于科研再投入,如设立科研探索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等,以培养科研后续发展能力。
6 结题后的跟踪管理
6.1 继续申请资助
有些课题可以进行深入探索或扩大领域研究,应鼓励其继续申请各类项目以获得后续经费支持,这类课题往往因积累了深厚的工作基础而较易获得资助。
6.2 成果鉴定与申报科技奖励
①在结题课题中甄别比较成熟的课题,帮助课题组在结题报告的基础上整理提炼以形成成果报告,并督促其进行成果鉴定。②根据各级科技奖励的特点,帮助课题组选择适合的奖项进行申报。③有些课题获得过多次资助,研究工作很深入,可整合为一个比较大的成果进行申报。
6.3 成果推广
具有应用性的中药科研成果应及时转化推广,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对科研课题的肯定。①明确成果推广的时机,如中药新药研发课题在研究初期就应寻找合作企业,以保障研发资金充足并利于后期推广;新方法、新模型等基础性研究成果应及时。②在中药科研成果的形成与推广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方面,特别关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机构名称在产品宣传中的正当使用等。③对可公开宣传的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制成项目简介以促进成果推广。
7 科技档案管理
7.1 归档管理
课题归档工作需要课题管理、档案管理、课题组三方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①课题管理人员要确保每个课题的全程管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全面收集申请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结题报告及其它管理文件,如合作研究协议、任务调整报告等。②档案管理人员指导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积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后者将技术资料与管理资料合并整理归档,并应重视结题后相关资料归档。③完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归档工作制约机制,只有将档案管理与结题、经费管理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归档工作顺利进行。
7.2 档案利用
①明确利用目的,为课题研究、管理决策或成果推广等提供不同层面的服务,如课题研究多利用原始技术资料,而管理决策需要提纲挈领的摘要内容。②对束之高阁的成果加以发掘,探讨其深化研究、推广的价值。③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以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效率。
关于课题研究申请书1
__区课题规划办:
我校承担的“创建书香校园”小学国学经典诵读的研究”课题,因课题负责人原校长田雪芬同志调离本校,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为现本校校长武截斌并重新整理课题研究内容“小学经典诵读的研究”,特提出变更申请:结题时间由20__年6月改为20__年12月。
当否,请批示。
__小课题组
20__年6月21日
大学生课题申请书模板5
项目名称:
甲方(负责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合作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合作内容
1.研究目标:
(1)
(2)
(3)
2.技术内容:
(1)
(2)
(3)
3.合作方式:
(1)
(2)
(3)
4.合作期限: 20 年 月—20 年 月
二、 双方分工情况
甲方:(1)
(2)
(3)
乙方:(1)
(2)
(3)
三、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甲方:(1)
(2)
(3)
乙方:(1)
(2)
(3)
四、 经费分配
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将总经费中的 %支付给乙方作为合作研究经费,其中课题开始时支付 %作为乙方的起动经费,其余部分将采取 的方式进行支付,并于课题开始后的 时间内支付完毕。
五、成果分配
1. 产权归属:
本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产权中的 (全部、甲方完成部分)归甲方拥有, (全部、乙方完成部分)归乙方拥有。具体分配如下:
(1) 科研成果署名:甲方 (是,否) 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 (全部、甲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 (是,否)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全部、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 (是,否)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甲方为第 (一、二)完成单位,乙方为第 (一、二)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
方式进行。
(2) :甲方 (是,否) 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单独将 (全部、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 (单独、联合)发表;乙方 (是,否)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 (全部、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 以论文形式 (单独、联合)发表;联合时, (是,否)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甲方为 (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贡献大小排名),乙方为 (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3)专利申请:甲方 (是,否) 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单独将 (全部、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乙方在 (是,否) 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 (单独、联合) 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 (是,否)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发明人排序将按照以下 原则进行。
(4) 后续项目申请:甲方 (是,否) 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本研究成果中的(全部、甲方完成部分) 作为其它科研项目申报的基础;乙方 (是,否) 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不可以)将本研究成果中的 (全部、乙方完成部分)作为其它科研项目申报的基础。
2. 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 (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具体转让程序为:
(1)
(2)
(3)
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方案在成果转让 (前、后),由 (甲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2)
(3)
4.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7.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1.
2.
3.
4
八、其它
1. 本项目如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有效期的自动延伸至项目结题通过时;本项目如未获得批准,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课题研究申请书2
尊敬的盘龙区课题规划办:
我校承担的“创建书香校园”小学国学经典诵读的研究”课题,因课题负责人原校长田雪芬同志调离本校,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为现本校校长武截斌并重新整理课题研究内容“小学经典诵读的研究”,特提出变更申请:结题时间由20xx年6月改为20xx年12月。
当否,请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关于课题研究申请书3
尊敬的县教育教学研究室:
20xx年春我校申报省级课题《初中物理“超市课堂”—基于新课程的初中物理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失利后,学校领导积极一面鼓励课题组人员不要有放弃研究的思想,一面支持和指导课题组分析和反思我校在课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让我们茅塞顿开,增强了继续研究的信心和力量。
随着学校食堂项目的开工建设,教学楼项目的顺利立项,麦元中学驶入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学校二级机构新设了教研专职机构——教科室,为我们的实验研究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在县教研室有关专家的指导和学校领导的关怀下,《初中物理“超市课堂”—基于新课程的初中物理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20xx年6月被立项为县级课题,课题编号是:WJKT20xx-3。实验研究一直在有序地进行着。
但是,在实验的过程中我们感到《初中物理“超市课堂”—基于新课程的初中物理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这一课题研究受现有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很难达到预期的研究效果。同时我们深切地感到新课程的有效实施关键在教师,我们地处农村,如何提高农村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校本教研,反思与实践。只有教师的专业成长达到一定高度才能从事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课题选择是研究战略的起点,它对实验研究的整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整个实验研究工作成败的关键。为了课题研究能解决教育教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能更深入地开展研究,我校决定更改课题有关事宜。
课题变更为《农村教师实施新课程能力的实践研究》,课题负责人为汪结乐、汪水根,由校教科室牵头,以物理学科教师为实验对象,力争早出成效。课题主要参加人变更为:汪结乐、胡灵枝、何焰伢、孙琼力、周绍宽、汪水根、徐的毛、方爱仙、汪四珍。
安庆市教育局局长江兴代倡导的“教育超市”理论指出教育应该借鉴产业的某些运作方式,研究产业的运作思路、管理模式,教师的专业成长是“经营”理念中的追求最大限度的“增值”。课题变更是前期研究的延续,是前期实验的“意料中事”。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请批准!
尊敬的殷老师:
您好!我是LZW,我自愿申请担任班长职务。 我竞选班长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 我有当班长的经历。在小学期间两次被不同的班级班主任选上担任班长职务,其中包括在河北借读期间两个学期中的第二个学期,说明我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得到了老师的认可。
第二, 我在小学4-6年级期间担任大队委,其中六年级担任学校大队长职务。“责任心强,认真细心,公平正义,有工作热情,有大局观念,善于沟通,善于观察,敢于管理,敢于评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总结评价能力。”这是殷老师对班长的职位要求,其实这也是作为大队长工作需要具备的能力。我相信,我能够做好学校大队长的工作也完全能胜任班级班长的职务。
下面我描述一下我在小学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作为大队委,协助大队辅导员做学校宣传报,广播活动,升旗仪式;大队老师不在时主持大队会议,并分配大队委员的工作任务,积极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总结大队的工作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日志上;
第二,作为班主任的小帮手,4年级开始早去学校10-20分钟,在早自习时为同学出两道疑难题或典型例题,帮着提高班级成绩;帮着老师改判作业,统计分数,使用家校互动平台通知家长;班级同学有不会的问题或者事情能够积极帮着解决;协助老师维持课堂纪律;我所做的手抄报经常被作为优秀作品表扬或者在学校展示;我的幻灯片制作不仅是班级小组时拿第一,还经常应用在大队工作中;团队意识强,经常带领小组成员积极分配,完成小组任务,并获第一;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决。
如前所述,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规定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这可能导致某些债权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或者不知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参与分配,使其债权的公平受偿受到影响。公告和通知体现了参与分配的公开性,目的在于告知债权人参与到分配程序中来,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在立法上规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必须在这个法定期间内,对已知的其它债权人进行通知,并在此同时进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确的其他债权人知晓执行即将开始。上述这两种债权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应向执行法院申报参与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仅就经申报后已知的债权来确定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如果资不抵债,直接进入参与分配程序。而那些债权到期但在公告期内未申报的债权人则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这样,通过通知公告程序加强了对所有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的保护
(二)关于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1.关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但在下一条即第298条又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2条根本上重复了《民诉意见》第298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有执行依据。这样,司法解释之间甚至上下条文之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
对此,有人赞同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认为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就可以享有同申请执行人同等的受偿地位,这对于申请执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平。
而笔者认为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应当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来说,其起诉行为已经证明他们积极行使债权,并已经付诸实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取得执行依据。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我们如果可以设计一定的程序在保障这些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兼顾那些已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话,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护幅度面更广一些。并且,这样做会合并多个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谭秋桂老师提出这样一种方案:“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分配所得应由执行机关提存。如果该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他就是试图通过提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有学者认为,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债权的一种不负责任,对于这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未起诉的债权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未起诉。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虽未起诉但是一直在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事实上,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起诉行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并且,起诉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这一事实。所以笔者主张并非所有的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都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上述情况下的未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但是,可能存在这样问题,如果允许尚未起诉并且不具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不会为不法之徒假冒债权人大开方便之门呢?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考虑,应当规定那部分可以参加参与分配的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和已积极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证据。否则,不能参与分配。
(三)代位执行中的参与分配问题
代位执行是指在给付金钱或交付标的物为内容的财产执行中,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执行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将执行标的交执行机关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均对此做出规定,《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在金钱债权为多数债权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义务将债务标的提存于司法机关,从而开始进行与普通财产分配程序相同的权利分配程序。’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就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为执行时,执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债务人处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外,如认为适当时,得命第三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交与执行法院,依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执行之规定执行之。这表明,我国台湾有关规定也允许其他债权人在代为执行中参与分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基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总担保”的实体法原则。该债权是所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既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对第三人的债权强制执行,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时候,其他债权人同样应有权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在代位执行中应当同样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CM3.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
[3]马登科.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曲统一与协调——论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J].特区经济,2005(3).
[4]尹伟民.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J].当代法学,2003(12).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时员工可以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代课教师2021转正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代课教师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时间飞逝,转眼间,一个紧张而又充实的学期又过去了。我班有幼儿_人,有些孩子个性活泼开朗,但个性鲜明,通过一学年的幼儿园学习生活,每个孩子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本学期各项工作即将结束,在孩子们即将完成小班幼儿园学习任务之际,我们回首所做过的工作,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了更好的完成以后的工作,提高保教质量,将《纲要》精神贯彻到一日活动中,促进幼儿身心活泼、健康成长。
一、思想工作
本人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热爱集体,服从分配,对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中努力求真、求实、求新。以积极热情的心态去完成园里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园内各项活动及教研学习,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要求进步。爱岗敬业,做到耐心、爱心、公平、尊重地对待每一个孩子。
二、工作方面
在教学中,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要上好每一节课,我认真备好每节课,自己动手制作教学用图和教学用具,激发幼儿兴趣,使幼儿产生愉快心情,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关注全体幼儿,注重个别幼儿教育,使班级保持相对稳定。课余时间看对业务有帮助的书籍或上网查询最新教育理念,不断为教学内容注入新的活力。
1、在教学活动中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课后认真总结经验,每节课做教学反思,以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幼儿创设良好条件,提供充足的教学用具。
在一日活动中,注重教给幼儿初浅的,简单的生活知识经验,培养幼儿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认真的领会新《纲要》精神,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有兴趣的参与活动,并主动去学习。
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并在教学中处理好幼儿的主体地位及教师的主导地位。
4、根据制定的活动目标,内容与要求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的各环节,保证幼儿每天的游戏及户外活动时间,提供幼儿活动材料,更好地培养幼儿的全面发展能力。
5、认真填写周、月计划。
三、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本学期我们力求从每件小事情做起,耐心细致,保障每一个幼儿的安全,是每一个教师的责任和职责,为了让家长放心,让幼儿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生活、成长。我做到了以下几点:
1、教给了幼儿一些安全知识,如不吞食异物,不玩火、水、电,不从高处往下跳,不乱爬高处,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发生危险时,会大声呼救。
2、严格坚持晨检制度,不让幼儿带不安全物品入园。
3、加强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幼儿日常生活的管理,做到了人到心到,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4、做好交接班和药品登记工作,并认真填写一日情况表。
四、保育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幼儿关心集体,关心同伴,礼貌待人。对幼儿进行品德教育,使幼儿养成有道德、懂礼貌的好孩子,并与家长密切联系,听取家长意见,对幼儿进行因人施教,和家长一起纠正幼儿的不良习惯。
1、进一步加强幼儿常规教育,对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进行培养,使得幼儿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发展。
2、配合保育员做好班级的环境卫生和卫生保健工作,做到地上无灰尘、纸屑、门窗干净、被褥整齐。
3、严格坚持卫生保健制度,按制度要求给各种玩具、教具、用具消毒。
4、加强幼儿进餐习惯,使幼儿养成不调食、不偏食、进餐时不讲话,不掉饭粒。
5、加强幼儿午睡习惯,不吵闹,尽快入睡,鞋子摆放整齐,衣服整齐放好,起床后会自己穿衣服、穿鞋子。
五、家长工作方面
积极与家长沟通利用早上和晚上家长接送的时间向家长汇报幼儿的最近一段时间在园情况便家长进一步了解幼儿,使幼儿有更大的进步。
六、反思
作为一名幼儿教育工作者,我热爱自己的职业,始终以踏实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天,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业绩却在幼教这块广阔的土地上以一个主人翁的精神默默的耕耘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半年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加强理论学习,更加积极的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好的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
经过试用期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学校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代课教师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在不知不觉中、一个紧张而又充实的学期就要过去了、回顾这一学期、忙碌而又愉快。我们三个老师在共同的努力配合下积极的完成了园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一、教育教学活动
1、在庆祝“三八妇女节”时我们以“妈妈的爱”为主题进行了情感教育、我们班小朋友自己动手做了花送给妈妈;
我们妈妈看到宝宝的花很是感动。
2、在四月中旬进行了"大自然情景教学"、我们师生共同观赏了屈原公园的’郁金香展'、小朋友们很开心。
3、我们把五月共同称为“黑色的”、在这个月里、我们师生共同排练六一的节目、今年又刚好赶上了我们建园十五周年、所以今年六一我们是格外隆重、节目质量要求同样也很高、所以在这月里、我们老师的嗓子几乎没有几天是正常的、孩子们同样为了演出也流了不少的汗水;
但在六一儿童节演出后我们看到各个家长与领导脸上的笑容、听到那拍不完的掌声、我们感觉付出是值得的。
4、进入到六月后、我们重点抓教学与常规;
小朋友们在边玩边学中收获了不少知识。
二、保育、安全工作
俗语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本学期、我们根据班级中的几个弱点、我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在进行任何活动的时候都进一步加大力度、把安全工作放首位、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时刻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使幼儿顺利度过最后学期。
在保育工作上、我们做到每日严格地执行消毒制度;坚持督促幼儿饭前便后注意洗手;及时的给幼儿更换汗湿的衣服;提醒幼儿多喝水、照顾体弱的幼儿、保证幼儿的进食量、使我班幼儿每餐饭都能按量吃完、没有剩饭的现象。现在、孩子们的身体也长了不少、家长也感到很满意。
三、家长工作
本学期,我们同样利用了多种形式(面谈,电话与家长作业)与家长进行交流,及时反馈幼儿的发展情况。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幼儿的特点和问题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刻苦,积极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使我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经过试用期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学校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代课教师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做一名好老师”是许多老师一生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我的目标。自踏入教育这个岗位以来,我始终以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以“师德”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当一名好老师”作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现将本人任职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忠诚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幼儿和家长服务,能积极参加园里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并能认真做好笔记写出心得体会。关心时事,经常收看新闻联播,读书看报,积极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紧跟党的步伐,遵纪守法,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在工作中能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准绳,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南,努力求真、求实、求新,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加强班级的管理工作,创设与幼儿互动的环境:
做为班主任,我深知自己在班中的位置,充分发挥自身的凝聚力作用,坚持做到以身作则、勇于奉献、勤勤恳恳,无论是否当班,都做好并检查班级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充分发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团队精神作用,团结一致地做好班级工作。在狠抓班级常规中,真正做到工作有目的、行动有组织、实施有计划,使所带班级的各项常规初见成效。每学期开学我首先从日常生活抓起,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锻炼幼儿的身体素质。另外我还严抓幼儿的安全问题,增进幼儿的安全知识。让安全知识渗透入幼儿的心中,不断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
2、重视对班级幼儿一日生活常规的培养。
我能根据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每学期各领域的教育教学目标。能认真地钻研教材,在教学形式和教学模式上不断地创新,以《纲要》内的实施细则和内容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幼儿的活动后写好评价和反馈,积累经验,便于今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幼儿实施更为适合的教育措施。同时能组织好幼儿的一日生活,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各个活动,使孩子们的一日生活尽量做到劳逸结合、动静交替。
3、教育教学工作
能从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出发,精心安排好每周活动内容,认真组织好每节活动。让幼儿在实际操作中学习,使幼儿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获得全面、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得到个性的发展。这也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努力方向。同时我能根据班上幼儿的年龄特征,在一日活动中,注意教给幼儿初浅的、简单的生活知识经验,培养幼儿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我从不打无准备之仗,认真备好每一节课,从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遇到的困难出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关注全体幼儿,注重个别教育,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努力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机会与条件,在环境的创设上让幼儿出主意、参与设计、参与材料收集、布置、参与环境的管理,体现幼儿的思维、幼儿的发现、幼儿的操作、幼儿的记录。
在担任各年龄段的教学工作中,充分调动幼儿的思维和想象力,始终坚持以幼儿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思想,积极为幼儿创设轻松愉快、活泼有趣的教学环境。针对幼儿能力参差不齐的特点,善于抓住幼儿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培养幼儿良好的教学活动秩序。在教学中我还善于捕捉幼儿生活中的教学契机,细致观察每位幼儿能力特点及表现,随时调整自己的教育策略,使幼儿的各方面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在家长工作方面:
在家长工作方面,经常翻阅有关家教方面的书籍,了解家长的需求。面向全体家长做好家园共育,努力使自己在家长工作方面更加成熟,成为家长放心的好老师。为了与家长更好的沟通,我利用早晨来园及下午离园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交流,耐心细致的做家长工作,使家园双方能及时沟通,共同探讨,设计教育幼儿的方法。与家长的电话联系虽然占去了许多业余时间,但为了班上的孩子,我始终坚持着。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家长们配合我们开展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更高了,家园联系也更加密切了。
四、取得的成绩:
在搞好工作的同时,我从未放松过学习,珍惜幼儿园给我外出学习的每一次机会,学习最前沿的幼教理论,不断充实自己。在园领导的关心及自己的努力下,近几年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任职期内我不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积极承担了兴趣小组及《对大班幼儿进行规则意识培养的研究》课题研究负责人工作,同时能做好新教师的指导工作,荣获了单位授予的优秀指导教师的光荣称号,我辅导的幼儿荣获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昌吉州复赛二等奖,20_年我撰写的论文《多媒体——-教师的好帮手》荣获昌吉州论文大赛一等奖,20_年创作的校园歌曲《好客的新疆人》荣获昌吉教育总工会民族团结校园歌曲三等奖,20_年撰写的论文《对一个调皮幼儿的案例分析》荣获自治区德育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三等奖,20_年荣获县级“阅读之星”的光荣称号,20_年我辅导的幼儿获得昌吉州大赛二等奖,我所带的班级荣获了县教科委颁发的民族团结模范班级的关荣匾牌。成绩永远是属于过去的,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断改进,不断创新,使自己真正走进童心世界。
经过试用期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学校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代课教师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已经结束,为了把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得更出色,本人就这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工作方面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我一直在各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地提升自己,以便使自己更快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阅读大量的道德修养书籍,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高自身素养,处处以为人师表律己。
二、教育教学方面
这学期,本人仍然担任语文教学工作,班上有46名学生。在教学中,认真钻研新大纲、吃透教材的每个环节,积极开拓教学思路,把一些先进的教学理论、科学的教学方法及先进现代教学手段灵活运用于课堂教学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合作交流、自主探究、勇于创新的等能力。另外,本人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还很注重教学经验的积累,有了心得体会就及时记录下来与同事交流,甚至把它写成文章发表在各类博客中。平时,工作上任劳任怨、待人真诚、热爱学生,因为低段教学识字是重点,所以我一直采用多种渠道让学生轻松识字,并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交流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我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班里的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爱,感受到读书的乐趣,因为良好的师生关系才能促进了学生的学习。
三、遵守纪律方面
我热爱自己的事业,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因为个人的私事耽误工作的时间。并积极运用有效的工作时间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在平时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就是有时有课要上,无法调课,不能及时参加校本培训,也会主动给领导请假,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
四、业务进修方面
随着新课程改革对教师业务能力要求的提高,本人在教学之余,还挤时间自学现代教育技术,会制作简单的平面图;喜欢阅读各类文学作品,特别喜欢创作了聊斋故事和哲理故事连载,有好几篇关于女人的哲理文章都出现在百度首页。
五、教学效果方面
通过一学期的努力,教学效果还不错,我班孩子的优生率为100%,合格率也为100%。教学始终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不断进取,重视自身修养,开拓前进,为美好的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
经过试用期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学校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代课教师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时光荏苒,转眼间一年多的训练已经结束。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和体育组同事们的帮助下,高三体育训练工作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绩。
一、严格选材,奠定基础。
高校录取体育专业生是要看专业考试分数和文化考试分数(特招的运动员除外),只有两项都上了线才会被录取。因此,我在选材时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生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体育运动方面具有一定的天赋,这样的学生训练成绩才会容易提高。
第二,该生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顽强拼搏的精神,在以后的训练中不能其负面作用,防止害群之马的出现。
第三,该生的文化成绩一定要处于中等偏下以上水平,总分应该在300分以上,这样才不至于专业上线后因为文化没有达到要求而上不了线。
二、严格管理,工作保障。
大量实践证明,一个队伍想要取得好的成绩,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为此,在组队时,我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制度,对训练时间、训练课上以及对场地器材的爱护等方面都提出了细致的要求,使学生对这个队伍的纪律有了一个明确的了解,确保了训练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在日常训练中,除了系统地进行运动技术训练外,我还注重培养他们的组织纪律性,为集体争取荣誉的责任感和坚韧不拔等优良品质,同时要培养顽强拼搏的训练作风,加强队员的集体凝聚力,让他们为自己能成为训练队的一员而感到自豪。
三、科学训练,必要条件。
高中体育考生参加专业考试需要考四项身体素质,分别是100米、800米、铅球、立定三级跳远。要想在短短一年的训练时间里迅速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使每个学生都能达到自己理想学校的专业录取分数线,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必须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周密的训练计划。举例来说,对于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项目铅球,我采取统一讲解和个别指导的方法,给学生分析原地推铅球的技术动作,耐心细致地讲解动作方法并准确地示范动作,使学生在短期内便建立了正确的技术概念,但我发现有些同学在实践中动作变形,通过分析我认为是这些同学的绝对力量和腰腹肌力量弱引起的,为此给他们吃小灶,加强上肢和腰腹肌力量,经过一段时间的有针对性训练,这些学生的铅球成绩有了明显提高。总之科学训练是出成绩的必要条件。
四、文化课程学习,只进不退。
文化课程是最后高考成败的关键,一般体育生的文化功底总是差一点,保证高效扎实的文化学习是体育生很难做到的,所以我十分重视体育生文化课的学习,实时关注体育生文化课学习,对于成绩下降的学生要及时处理,加以督导。积极和各科任老师配合抓好体育生的文化课。
五、分析不足,找出欠缺,解决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训练和带学生加试的过程,我发现很多问题,也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本次体育加试发:
1、学生心理素质太差,考试过程中紧张,发挥不出自己水平。
这就要求加强心理素质训练,多让学生参加比赛,如市运会等,让学生学会在比赛中调节心理,克服紧张情绪,能够随机应变,力争超常发挥自己的水平。
2、个别学生技术不稳定,800成绩差。
究其原因,我认为是训练时间短。从20__年3月份开始到今年4月份,看似一年多时间,实际训练时间不足10个月,从运动技能的形成(泛化阶段——分化阶段——自动化阶段)来说时间远远不够;再就说这个时间段正好少一个冬训内容,没有适应冬训阶段,从而导致了高三冬训任务的失败,强度上不去、量上不去,还有就是伤病情况严重导致了800米成绩较低。
六、专业成绩。
一年来,值得我庆幸的是经过全队上下共同努力,在今年的体育专业测试中,我校的体育考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队共14人,11人达到300分以上,按往年分数段285的成绩,11人全部上段,上段率79%,上段平均分323.94分,分377.03分。上段人数、上段率、上段平均分和分四项越居北戴河中学历史。
最后,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一定严格学生的文化科学习,在高考结束后希望我的队员一个也不落,全部双上线。
经过试用期的锻炼,我已经达到了转正要求,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领导给我一个为学校效力的机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关键词】疾控机构;财务管理;做法与体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淮安市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动。项目覆盖8个县(区)及市属清河区各个街道。项目内容主要是对疟疾的预防、治疗、规范培训,加强疟疾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疟疾病策略的执行质量。经过实施管理,各级项目的积极配合下,完成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本级项目资金6.27万元,资金使用率100%,全市各项目点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符合全球基金财务管理要求,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社会效益,对淮安市的疟疾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对此次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运行,财务管理方式也对本级疾控机构的专项经费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启发和促进作用。
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操作模式为按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并相应建立工作目标明细账进行核算。本市的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共分为6项工作目标,分别为目标:(1)使疟疾病例及时得到正确诊断和规范治疗;(2)使项目地区居民得到更好的疟疾预防措施;(3)加强健康教育和社区动员,促进疟疾防治意识;(4)加强特殊人群的疟疾防治和管理;(5)加强疟疾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6)政府动员,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策略执行质量。各个目标项下又制定了详细的活动内容。如目标一的活动内容就包含了提高各级镜检诊断能力、在边远地区使用RDT提高疟疾诊断能力、镜检质控、RDT质控、加强对疟疾病人的防治工作、完善病例报告管理系统、加强抗疟药品的质量监督、开展与疟疾诊治相关的实施性研究等。
二、项目的管理方式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省级下拨的专款收入和调拨的固定资产、物资材料。专款收入按目标内容分解。物资材料分为固定资产和存货,也是按工作目标和工作量来分配。对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该项目启动之日起就严格的遵照从中央至省市至项目县的工作目标逐级下达、安排执行以及监督考核。
1.项目执行初期,需要进行财务预测与决策,从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收益的角度来确定财务目标,并选择最佳方案。
2.根据预测的工作内容制定严格的财务预算。
3.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定期对项目工作及资金使用进行督导考核,对财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发现偏差及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财务目标与制度的要求。
4.项目收尾阶段,以活动开展后的实际资料为依据,对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的各个环节也做出极其详尽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的规定,例如对于材料物资的管理就有物品材料辅助账、验收单、入库单、调拨单、领用单、核查表、报废审批表、下拨通知单。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则有固定资产辅助账、核查总表、核查明细表、报废审批表、资产移交表、资产登记表。对于费用支出则有费用支出结算单、用款申请书、预算表、决算表、领款明细表、用款申请书、签到表等。
三、对本级疾控专项经费管理的启发
对比我们日常的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由于对内部控制及预算管理重视不够,经费下达时,财务人员只看到金额,而业务人员只看到工作量,业务科室与财务人员工作不衔接、各自为政,使项目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全球基金项目不但对于项目事前及事中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事后控制也制定了细致周密的方案。如每个季度结束后,项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都要对自已及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县区进行自查及抽查,对于项目县还要进行现场督导,如果出现偏离业务目标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纠正。项目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不同,但是总目标是一致的,工作同步。
通过对全球基金项目的参与,我认为在专项经费的管理中引入全球基金的管理模式将大大改善目前的状况。首先,在专项经费下达阶段,应与承办专项业务的部门就专项经费的工作量及经费总额制定预算,制定预算时要遵循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点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绩效性原则,根据主要工作内容及预计使用经费编制详细的经费测算表,列明工作内容、预计工作量及资金用量。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出现偏差时有助于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其次,在执行阶段中,对工作任务的每一步骤做到有预算、有决算、有总结,对未能按预算完成的项目要有情况说明及预算调整方案。第三,在财务监督方面,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按工作任务、资金用途等内容定期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与业务人员就项目进展进行交流,对未能按预算要求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说明。最后,在财务决算及财务审计方面,督促相关业务及财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专款专用,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完备经费报销手续,确保财务决算与预算的关联性。
四、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得到的体会
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方面还要意识到以下几点:
1.专项经费的有效控制不光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它是单位每一个部门甚至是每一位职工的事情。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应按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达到每一位会计人员都能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3.制定详细的账务处理程序及制度,将岗位职责与业务办理的工作流程结合,绘出完整的工作流程。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人的权限。
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并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低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第一条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
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
申报。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三)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
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
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
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