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1 11:57: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绩效经理人履职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经理××××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集团公司董事会:
××××年是xx公司在沿袭近××年的国营企业体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过重大调整、变革,在全新体制下运行的第一年,我有幸亲历并蒙董事会信任,受聘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xx分公司经理职务,现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调整、转变观念,适应新体制下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当好“配角”、演好“主角”。作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当好总经理助手,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履行好分管工作职责,协助总经理经营管理的正确决策,就分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作为xx分公司经理,严格按照授权经营管理范围,带领分公司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围绕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加强自身建设,树立“以德治企”的管理思想。作为企业管理者,努力革除长期以来在国营企业体制下的“官本位”思想,把自己从企业“领导”的定位中解脱出来,以企业“经理人”向出资人负责的积极态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积极、健康、饱含热情的工作态度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以人为本,致力培育团结、和谐、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工作团队
×、“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素,员工素质的高低决定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按照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积极倡导建设学习型单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老带新、先带后”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方法,基本实现全员计算机持证、技术岗位全员持证,良好的学习氛围带动了员工的学习热情,一批基础好、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员工分别取得和晋升了技术职称和职业技术等级,企业整体文化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坚持“以行导之,以情动之,以德为之”的管理原则,不断提升自身及班子的标竿作用,在企业建立正确的人际工作关系和处事方法,有效的化解工作矛盾,培育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纯洁员工队伍思想,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创新、务实,构建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新机制
×、按照“简捷、高效、适用”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层次和职能,建立“事业部制”的中层管理机构,完善班组逐级责任管理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强化部门职能作用。
×、采取组织考察、群众推荐、员工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以“上者为闲,能者居中,工者局下,智者在侧”的管理经典,重视人才发挥能人作用,选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提升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岗位(职务)职数,对每一个岗位(职务)都制定了相应的岗位条件、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基本完善了部门负责人、班组长、职工在新体制下的“双向选择”聘(任)用机制,签定了期限为一年的职工上岗协议书和职务聘任书,月度、年终考核,优胜劣汰。
×、完善了考核办法及薪酬制度,根据全年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人人细化,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分配方案,按照技术含量、劳逸程度、责任大小、工作贡献适当拉开岗位(职务)分配差距,绩效工资细化考核到每一个岗位。同时完善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奖勤罚懒,激发企业内在活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四、目标明确,企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加快储配站工程建设步伐,积极主动的准备前期工作,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目前完成了土地征用,消防道路的修建及其各项评估报告和比选工作和燃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即将进入实质性工作,力争在今年×月底全面竣工。
×、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系统投入,培育企业预警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今年企业投入资金建立了GIS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形成了完整的xx地下管网数据库,便于科学评估运行管网的使用年限及管网结构,为管网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增添了的加臭装置及远程监控系统,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配合气象部门对天然气运行场所和公司公共场所进行了防雷设施的专项检测安装,保证了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组织开展首次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检验和培养员工队伍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对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场站、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察管理,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日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确保公交营运、供水、供气安全。
×、加速企业标准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相应的独立的设计和安装企业资质,今年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完善企业工程安装资质,并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办理和完善注册登记手续,使其合法化。组织职工参加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特殊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培训班,使参与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的员工取得设备操作许可证,为公司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加强供气区域管理,调整发展思路,规范农村燃气安装工程。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明确燃气供应范围,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发〔××××〕×××号)文件精神,以及《**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根据现已建成的燃气管网敷设现状和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特申请××个乡镇的供气区域,保障了公司的合法利益。对年内出现的供气区域内其它安装单位安装天然气一事,坚决的予以制止,发现情况的同时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办法,***村等,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围绕集团公司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全司干部职工同心协力、创新实干、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截止××××年底安全供气××××万m×,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经营总收入××××万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实现经营利润×××万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供气输差率×.××%,比年度责任目标下降×.××个百分点,较去年下降×.××个百分点;新增天然气用户××××户,较去年增加×××户。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进一步理顺企业外部关系,努力营造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良好外部环境。
关键词:国有企业;董事会;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2002
董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董事会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探索和逐步积累的过程。通过董事会建设试点大家越来越认识到董事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基础。“十一五”以来,上海市国资系统董事会建设在组织形式、制度建设、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实践与探索,董事会建设出现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在国资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
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应根据国资布局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公司发展的任务和目标,配置和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当合理,既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便于组织协调,既要有多元文化背景,又要有一定的专业化背景,具有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1)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最主要的内容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作用的关键。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且占多数,可有效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交叉,实现企业决策组织和执行组织的分离。
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外部董事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董事会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它可能就是无效的。外部董事进入企业后,不在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执行层的管理事务,不在执行层兼职,薪酬也不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挂钩,因而能够为企业董事会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意见,对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科学性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外部董事的进入也完善了企业决策层的知识结构,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如国资委选派的外部董事都是资深专家或国资企业的退任领导,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和阅历,而且在企业管理、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对公司重大事务有较好的判断力和较强的决策能力。
(2)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
上海国资系统率先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成立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11-13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都是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上海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联合上海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开征聘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本次选聘共有117名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通过了专业资格认定,进入上海市市管国企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才库。2009年5月5日至12日,首批聘任的外部董事名单公示,随后18名外部董事即被派往上海电气集团、百联集团、上汽集团以及锦江国际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3)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外部董事到位后,试点企业的董事会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加强了董事会的组织建设,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落实。根据企业情况,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投资、审计与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且专门委员会还设立工作支撑部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做到专业化、独立性、有效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撑保障。每个委员会一般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居多,并且确定了对口支持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部门。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的实践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还包括在试点企业配备专职董事会秘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等。
2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程序化、科学化程度
董事会建设的试点企业普遍重视董事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国资委有关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保证董事会能规范、有效、科学地运行。董事会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授权制度、报告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以及评价制度。
(1)决策制度。
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首当其冲就是要健全董事会的决策制度,确保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与决定权。所有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形成会议决议。要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依照明确的程序来制定各种决策,坚决杜绝凭经验拍脑袋随意决策。要明确规定决策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权力与责任,切实保障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要明确规定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以及决策失误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2)会议制度。
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董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董事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议制度,对会议次数、会议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法定人数、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3)授权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制度。董事会应切实加强制定与管理授权制度,明确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数量、具体范围以及时间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以及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的结果。
(4)报告制度。
为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履职,上海国资系统建立了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以及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方面。
(5)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设立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对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辅助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对董事会重大控制内容进行专业化划分,并通过有效利用公司外部专家资源及内部部门管理人员的经验参与沟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可能使其成员意见一致,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亦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评价制度。
现代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主体,必然面临对董事、董事会科学有效的评价,此乃公司治理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董事、董事会评价与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样,一直是公司治理评价的核心内容。随着国企董事会改革的逐渐普及,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评价与考核日益重要。董事会评价是以董事会整体的运行状况为评价对象,其目的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形成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声誉制约,规范董事会和职业董事市场建设,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决策机制的完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治理绩效。
国有企业在开展董事会评价工作时应坚持以发展的观点,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董事会评价体系。上海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通过每年进行系统评价,分析和查找董事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为建设规范有效的董事会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3 加强规范运作,提升董事会能力
为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切实加强董事会的能力建设:提高董事会战略研究和战略预判的能力;提高董事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提供公司经营情况,使董事具有履职所需要的各种信息,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
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是董事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董事有效履行岗位职能、拓展自身职业生涯的前提。董事应加强学习相关知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努力提高履职能力。董事专业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知识、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各企业董事会要把董事会自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纳入董事会工作计划,要把董事的学习培训纳入董事会考核的内容。
此外,试行“专职董事”制度,也可从另一方面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国资委可多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地选配董事,可通过市场招聘,也可从现有国企领导成员中挑选,还可选择部分长期担任国企高管岗位具有丰富经验,但因年龄原因已不在企业任职的人员担任“专职董事”。“专职董事”的组织关系、薪酬关系转入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由董监事中心负责对专职董事的管理并发放薪酬,并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专职董事”选拔、培养、评价、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秦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及其发展[J].国有资产管理,2007,(3).
[2]郑谦.论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完善[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7).
xxxx年是新公司成立后开局的重要一年,经过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克服困难,积极开拓,并一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科学化民主化市场化的运作,采取了精心革新,细致调整,转机建制等一系列得力的举措,赢得了新公司开门红,顺利进行了新旧交接平稳过渡与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新公司按照全新体制下运行的开局关键之年,我有幸亲历并承蒙董事会的信任,受聘为新公司的总经理,现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调整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新体制下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1、树立好“角色”意识,当好上级“配角”、演好公司“主角”。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与经营管理范围,带领员工队伍围绕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指标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以规章为支撑,积极谋划公司的营销策略与发展蓝图,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与奖惩机制,并想方设法地开动脑筋,锐意进取,拓展市场,完善服务,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工作,并积极向董事会报告与负责。
2、加强自身建设,贯彻“以德治企”的人本管理理念。做好人,才能做好做强企业。企业管理者是企业的一面旗帜,起着领头羊的指引作用。一年来,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严要求自己,坚持以企业“经理人”向出资人负责任的积极态度,矢志不渝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努力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用积极、健康、饱满的热情与工作态度来引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公司一起事务我们坚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平常讲人格,以此树立公平、公正,平等的管理氛围,让一切有用人为公司所用,为公司奋斗。
二、以人为本,身体力行,致力培育团结、和谐、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工作团队
1、采取多种措施,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着力提高员工素质。“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素,员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按照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积极倡导建设学习型单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方式,使在岗位人员经过培训人人持证上岗,以良好的学习氛围带动员工愿学乐学好学的学习热情,从而使企业整体文化水平与业务素质得到全面的快速的提升,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2、坚持“以德为之,以情动之,以行导之”的管理原则,不断提升自身及班子的标竿作用。在企业中,我们积极寻求建立科学的人际工作关系和处事方法,要求管理层在对待员工时,要用“德”立身,用“情”沟通,用“行”示范,让员工们时时处处看得见,摸得着,想得通,从而有效及时地化解工作出现的矛盾与隔阂,并积极培育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纯洁员工队伍的思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合力地完成公司的计划与任务。
三、务实创新,科学规划,着力构建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新机制
1、按照“简捷、高效、适用”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层次和职能,完善逐级责任管理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强化的部门职能作用。
2、采取用多种方式,重视人才,发挥能人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岗位(职务)职数,对每一个岗位(职务)都制定了相应的岗位条件、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基本完善了部门负责人、职工在新体制下的“双向选择”聘(任)用机制,月度、年终考核,优胜劣汰。
3、完善考核办法及薪酬制度。根据全年的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人人细化,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分配方案,按照技术含量、劳逸程度、责任大小、工作贡献等系数指标适当地拉开岗位(职务)分配差距,绩效工资细化考核到每一个岗位。同时强化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奖勤罚懒,激发企业内在活力,调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明确目标,合理安排,整合企业各项工作,做到全面协调的发展
1、加速企业标准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相应的独立的燃气资质,今年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完善企业燃气资质及区域确定,并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公司企业燃气资质注册登记手续,使其合法化,为公司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加强供气区域管理,调整发展思路,规范农村燃气安装工程。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明确燃气供应范围,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0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根据现已建成的燃气管网敷设现状和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特申请新市、观鱼、孝德乡镇的供气区域,保障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3、围绕董事会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全司干部职工同心协力、创新实干、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截止年底安全供气万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经营总收入万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实现经营利润万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同比增长%;供气输差率%,比年度责任目标下降个百分点,较去年下降个百分点;新增天然气用户户;全年人工工资万元,同比增长%,对外各项业务支出万元;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1、进一步理顺企业外部关系,努力营造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良好外部环境。
2、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企业工作需要。
3、科学、合理、完善健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培育独特的企业文化,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总之,一年来,总结过去,在上级的坚强领导下,经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顺利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成绩是可喜的。展望未来,在其位谋其政,我当尽心尽职,勤勉工作,为公司下一年度的宏伟发展,早谋划早打算早运筹。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加强各项工作的学习,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带领公司全体员工们积极深化企业改革,以促进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
述职人:出国留学网
关键词:企业内控;自我评价;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ControlSelfAppraisal,简称CSA)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体现了内部控制评价的新观念,不仅可以用于审计领域,也可以用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基于经营管理目的的内部控制评价最初主要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发起和实施,然而,由于缺乏管理者的支持、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认识的不足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等因素的制约,由内部审计人员发起和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往往很难有效地开展。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一种由企业高层管理当局发动,全员参与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运而生。为了保证***有限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各种错误、舞弊行为,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特征及主要方法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含义及特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是指企业内部为实现目标、控制风险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恰当性实施自我评价的方法。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征:由管理和职员共同进行;关注业务的过程和控制的成效;用结构化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具体来讲,CSA将维持和运行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赋予公司管理层,管理层、员工和内部审计人员合作评价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使管理层和员工与内部审计人员一同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CSA以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中心来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涉及所有员工对控制制度本身及其效果和效率进行的评价以及对参与控制人员的资格、工作程序和工作表现的评价。这使以往由内部审计人员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到全新的阶段,即通过设计、规划和运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程序,由组织整体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负责。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方法
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了多至20余种的CSA方法,但从其基本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种,即:引导会议法、问卷调查法和管理结果分析法。
1、引导会议法
由内部审计人员与被评价单位管理人员组成评价工作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企业或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来提出改进建议出具评价报告,并由管理者实施。引导会议法集中体现了CSA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理念,改变了把内部控制评价看作是审计人员责任的思想,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
2、问卷调查法
利用问卷工具使得受访者只要做出简单的“是/否”或“有/无”的反应,控制程序的执行者则利用调查结果来评价他们的内部控制系统。
3、管理结果分析法
指除上述两种方法之外的任何CSA方法。通过这种方法,管理当局布置工作人员学习经营过程。CSA引导者(可以是一个内审人员)把员工的学习结果与他们从其他方面如其他经理和关键人员收集到的信息加以综合。通过综合分析这些材料,CSA引导者提出一种分析方法,使得控制程序执行者能在他们为CSA做出努力时利用这种分析方法。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五项基本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
2、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服务。
4、内部控制的制定兼顾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三、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环境控制
1、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公司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基、员工立身之本,将制度视为公司的法律、组织的规范,坚持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条不紊、规避风险,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组织机构.公司根据职责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质量保证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料部、研发部、内审部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监管。
4、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承担,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
5、人力资源政策公司坚持“德才兼备、岗位成才、用人所长”的人才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职务升迁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风险评估控制
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建立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动
1、建立健全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涵盖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购、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
一系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方面: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如《会计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条例》等等,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纲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生产过程控制:制定公司内部完善的采购、生产、质量、安全、销售等管理运作程序和体系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公司质量控制部对公司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安全。
(3)财务管理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制定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处罚措施等等,特别是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流转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认真执行。
(5)公司**资金管理控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6)对外担保控制。严格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担保。
(7)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坚持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公司每年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对财务、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来公司子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难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职责、权限,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内部监督
公司**负责对**、**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是**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全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经理任职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的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负责对经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有关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协助各有关企业、部门进行财务清理、整顿、提高。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另外,公司还经常通过开展部门间自查、互查、抽查、纪律大检查等方式,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验证;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普法宣传等,提高员工特别是董监高的守法意识,依法经营;通过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等活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健全并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管理重点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不断深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动态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风鸣-内部控制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杨国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刍议[J]-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10期
[3]桑向阳-控制自我评价CSA:企业管理新理念[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01期
早在1994年,深圳就通过了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社区股份公司属于集体企业,是由以行政村或居民小组(自然村)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改组而设立的,是深圳快速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产物,在深圳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有数据表明,目前全市各种的股份合作公司的总数已经过千家,掌握着大量的土地和其他物质资源,但是整体效益并不是特别理想,主要原因除了发展定位不够明确,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之外,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外部的政府监管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经验,加强财务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水平,而且也便于政府外部监管的实施,从而促进整个股份合作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是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抓手。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发展集体经济、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至关重要。此外,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股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社区的稳定和谐,备受社会关注。因此,加强财务管理对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运作和监督、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重要,对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上现存的问题
1.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办理工程结算。部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不结算、不结转固定资产,也未经过审计。
2.违规发放各种补助。从实务来看,各街道办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资和福利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以交通费、通讯费和节日补助等名义发放各种补助。
3.餐费、车辆费用控制执行难。从实务来看,公司以误餐形式报销和车辆费用报销增多,造成集体资金损失浪费。
4.已经发现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虽然机构一般都会及时发现股份合作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并迅速反馈给相关部门,但这些问题却年复一年未得到有效的整改。
5.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未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执行每年全面资产清查。
6.合同管理缺乏监督。存在长期租赁"明租实卖"的行为、租金的减免事项以及合同管理、备案脱节。
7.债权债务长期挂账未清理。
8.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员工身兼多职,岗位不相分离,相互牵制监督形同虚设。
9.财务公开流于形式,透明度不高。财务公开内容过于笼统,项目未细化、具体,透明度不高,股民难以看懂财务数据,信息公开流于形式。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记账存在缺陷,不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规范社区财务管理行为,防范集体资产流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行统一记账。实行记账推动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了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现有的事后记账,缺乏对事前、事中管理,无法对业务事项性质、费用支付等进行实时监控。另外,由于记账的时效性不强,公司资金在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率得不到监督和保证,也加剧了社区集体资产流失。
2014年政企、社企分开以后,股份合作公司逐步回归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自主经营的现代化企业,对财务管理的职能已不再停留会计核算、监督、提供信息等,而是全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向经营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实现经营目标。
2.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在股份合作公司内部,不管是掌握决策权的管理层还是普通的股民,都没能正确认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缺乏战略上的意识。股份合作公司执行街道办相关制度,大部分未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财务内控制度。一是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委会成员没有意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限制自身权利;二是财务人员来自本社区村民,未经严格培训,无专业能力完成制度建设;三是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未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3.内部管理不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自董事会、监事会、集委会成员,到普通员工几乎全部来自本村村民,相互之间都是裙带关系,既是公司员工又是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模糊。以血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往往让公司很多内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即使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也难以严格执行。
4.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记账单位监督乏力。记账单位将记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但是问题仍得不到重视、整改。有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甚至认为记账机构无权指导监督其财务工作,经常拖延交账,不配合工作。另外,记账单位的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有限,无法发现、识别或意识到风险。
二是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业务水平不强。街道办集体资产办负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业绩考核等管理职能。作为监管部门,却没有懂业务或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又如何指导、管理、监督。
三是股民监督意识不强。股民只关注于公司分红,对公司财务问题不愿管、不想管或不知如何管,只要不涉及土地、财务重大问题,股民对参与公司事务不积极。因而,股份合作公司的运作管理往往集中为某部分人的内部管理,一些隐蔽的财务问题,就更难以发现。
四、强化财务管理的建议
1.加强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能。(1)委派财务管理人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由街道办集体资产办面向社会聘用具有企业财务管理经验的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监督,参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推进制度建设及财务监督。受委派的财务人员直接对委派部门负责、报告,由其考核、发放薪酬。委派制不仅能解决记账事后管理、信息滞后导致信息不对称等弊端,既能保证财务服务与监督职能的统一,又能实现核算、经营决策主体不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2)记账纳入职能管理,双重监督。集体资产办将会计核算中心记账职能纳入职能管理,全面了解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配合公司经营绩效考核,规范公司行为;有效监督、考核评价委派财务人员行为,促使其尽职尽责履职。(3)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集体资产办统计分析股份合作公司历年存在的问题,分类汇总,将一些问题纳入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比如交账及时率、问题整改率等,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层自觉、主动达标,实现良性发展。(4)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集体资产办牵头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机制,定期反馈信息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司法所重点对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管理、重大事项协议、法律审核等进行审查;城建办、项目办、旧改办等重点对工程项目建设、旧城改造等关键环节的审批;纪工委、督查室对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会成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首先,定期安排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层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政策法规培训、经验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打造一支业务素质强、政治素养好、责任意识强的管理队伍;其次,组织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技术技能,交流工作经验,增强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发挥委派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人员尽快了解熟悉企业情况及经营管理方式,依据区、街道办相关规定,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符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如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等。
4.切实加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的监督。一方面建立完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企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接受股东的监督,保证股东及集体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建立完善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区、街道两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组织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5.指导、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战略管理 核心能力
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作为企业的资本投入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合理地运用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对治理机构设置和职权安排的合理配置,可有效地解决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为公司形成统一战略目标,进行统一战略安排并卓有成效地实施战略提供了平衡工具。
一、公司战略――由“竞争”到“合作――竞争”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远东和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迅速增强,战略开始强调其竞争方面;到90年代,由于长途通讯、全球化公司和太平洋周边经济增长以及日本货币问题和亚洲国家出现的金融危机,人们更加重视战略的全球观,更加重视公司所拥有的所有资源而非仅把竞争作为战略形成的基础。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传统公司战略理论以“竞争”为基点一统天下的格局。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多端,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若仍紧盯竞争性的战略思维制定战略,那么公司可能会忽视新市场的出现和新顾客需求的产生,最后则不可避免地陷入竞争刚性的陷阱。1996年,哈佛商学院的亚当・布拉顿伯格(Adam Brandenburger)教授和耶鲁大学商学院巴罩・纳尔巴夫(Barry Nalebuf)教授共同出版了《合作竞争Co―opetition》一书,并提出了合作竞争战略(co-opetition Strategy)的概念。二十世纪有一位著名的银行家和金融家勃纳得・巴鲁齐(Bernard Baruch)也曾说过:“你不必吹灭别人的灯以使自己更闪亮”。事实上,大部分商业只有在其他人也成功时才能取得成功。商业运作是竞争与合作的综合体,单纯强调竞争与合作中的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妥的:与对手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只会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自己也遭受损失;而一味强调合作而忽视自身利益也非明智之举。商业是战争与和平的统一体。恶性竞争将会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不会有任何战利品,那是输――输结果。你可以合作,但也不要忽视自身利益。毕竟通过合作创造一个蛋糕却不能占有,不是理想的结果。商业游戏是一个不同于体育的游戏,这个游戏不是必然的“你输我赢”结局。商业游戏中,你的成功并不需要他人失败,商业游戏中可以有多个赢家。传统的理念就是只有胜利者和失败者,因而是一种“零和博弈”。当代博弈论应用于分析竞争与合作的互相影响时,认为商业游戏参与者之间可以达到共赢的结果,即可以是“双赢博弈”。
像AdamBrandenburger教授和Barry Nalebuf教授所说的那样:“一方面,创造价值也就是创造一个更大的蛋糕,本质上是一个需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共同参与的合作的行为,一个公司单独不可能完成;另一方面,瓜分蛋糕的行为本质上又是相互竞争的。因此,公司必须两头兼顾,同时创造和瓜分蛋糕。”合作竞争解释如何在不损害整个蛋糕的条件下竞争、如何在获得应有收获的前提下合作。
二、战略管理的实质
公司战略是制定组织目标和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政策或计划的方式。公司战略可以被看作是组织内部资源管理和组织与外部联系过程。公司战略综合了组织中不同职能领域并涉及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它关注组织所从事的所有活动。
战略关注的是公司在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它的目标核心资源以及组织如何与它所处的环境发生联系。它是从一个更长远的视角,帮助保持公司与环境的和谐,在社会分工大系统中将自身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或系统的有计划的培育公司在某一方面的竞争优势,以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
战略是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依据,而战略制定的源头来自于公司的哲学――公司的愿望与追求。战略是一种长期追求,在漫长的公司成长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愿景来引导和激励全体员工的行为。公司的基本追求及最终目标、愿景是合作的基础,正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
现代公司越来越关注公司的战略管理,谋求“好的”战略,以把公司引领到“高地”。什么才是“好的”战略?在“合作――竞争”的战略态势下,“好的”战略应经受三种检验:
一是增值检验:通过收益率、长期测量业务绩效的指标如市场份额、创新能力以及员工满意度来说明;二是一致性检验:要考察公司利用其资源的有效性、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对这种变化的适应性;三是竞争优势检验:对公司竞争优势的维持能力或培育竞争优势的能力。经受得住检验,才具备“合作”与“竞争”的资格。
战略管理在于确定这样一个能够引领公司长期追求、成为全体员工共同愿景,与社会经济系统和谐统一的目标和纲领。在这样一个目标和纲领指导下,能够凝聚全体员工的智慧,统一全体员工的意志。这是战略管理的逻辑基础;在这样一个目标和纲领指导下,可以有效地培育和持久地保持公司的核心能力,确立公司顾客价值中心的地位。这是战略管理的核心;在这样一个目标和纲领指导下,可以维护公司市场合作竞争中的地位和既得利益,使得公司的市场价值增值。这是战略管理的目的。
致力于确立公司顾客价值中心的地位,有效地培育和持久地保持公司的核心能力是战略管理的实质。
对最终产品中顾客的价值做出贡献,即价值性使公司核心能力的重要特征。充分的用户价值,即按用户能够支付并愿意支付的价格为用户提供根本性的好处或效用,且高于竞争对手的效率和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确立公司顾客价值中心的地位,是培育和保持公司的核心能力的战略选择。
Chan?Kim 等在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基于顾客的价值创新观。他指出,顾客价值创新就是基于顾客需求,通过为现有市场提供完全新型且优越的顾客价值,或使顾客价值得到重大改进而使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给予顾客强烈的心理上活力的感觉。以顾客为基点的公司战略思维强调从顾客需求出发,通过价值创新满足不断产生的新顾客需求,创造出更多的市场机会,使公司获得持续的核心能力。
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哈默(Gary Hame1)早在1990年出版的《HBR―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公司的核心能力”一文中就指出,将公司关注的焦点从研究竞争策略转向增强核心能力是公司战略理论的一个里程碑。
公司核心能力又称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公司中关于如何协同不同生产技能技术的集合知识,它是沟通、包容以及跨越组织边度承诺”。就短期而言,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决定竞争力。但从长期看,起决定作用的是造就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核心能力提供了进入多样化市场的潜能,即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延伸出一系列相应的领先产品,是一个从“核心能力――核心技术――核心产品――最终产品、服务”的延伸过程。这意味着公司在参与依赖核心竞争力相关产品市场上有了主动权、选择权。
三、公司治理与战略管理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国家已沿用了200多年,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实践表明:没有竞争就没有竞争力,竞争力只有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发展必须有规范的公司制度作保证。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制度。
显而易见,从总体上说,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是公司每一个参与者利益保障的前提。所以,做好公司战略规划和管理,培育和持久地保持公司的核心能力,以实现公司价值增值有着统一的价值基础。而在具体层面上,由于公司每个参与者都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公司所附随的权利之间的匹配非常复杂,随着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问题相继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尤为必要。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为公司形成统一战略目标,进行统一战略安排并卓有成效地实施战略应提供平衡工具。
公司治理是指建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它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法人财产的委托――之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责、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各构成主体的权利来源、运用与限制,定义了决策制订的内部程序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决策制订过程中的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在一定的公司治理架构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是资本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
公司治理应有效地平衡公司管理者对经营裁量权的需要和股东监督管理者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平衡公司对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和大股东监督管理者如何处置他们投资需要的矛盾,平衡保护中小股东不受管理者和大股东自利交易损害的需要与减少股东集体行动问题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规定了整个公司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公司战略管理是在这个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驾驭公司制定目标并迈向目标,公司治理和战略管理的有机结合可以产生良好的协同效用。进而有效提升公司的价值。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公司运作机制中,公司董事会成为公司战略制定、战略决策和战略实施最具影响的机构。在公司法人财产的委托――机制下,将拥有公司财产最终分配权的股东的权利严格限制在了一个很小的圈子内,从而有效建立起了对公司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为“职业执行人”和“职业经理人”充分发挥其才干提供的相对宽松的氛围,也为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营造了事业基础。
但在自利的驱使下,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阶层可能会利用履职机会“权力寻租”,从而使公司和股东利益蒙损。所以建立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审查董事会工作报告、股东重大事项表决等约束机制,以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调查董事或经理行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及时披露机制等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实践中的“期权”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资本结构的合理分散,是完成治理结构合理制衡和治理机制作用合理发挥的制度基础。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公司战略决策的质量,给公司带来高额收益、避免潜在损失,资本机制在战略制定中起到了潜在关键作用。
当然,“职业执行人”的行为和价值还受着市场机制和文化机制的影响。完善的市场信息和规范的市场行为以及优秀的企业家文化也是校正和规范董事会成员行为十分重要的方面。这属于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彤:打造公司核心能力的途径.《当代经济》,2006年第3期(上)
关键词: 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1-0135-05
在企业的语境中,所谓国家出资人代表,指的是由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直接委派,或经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公司董监事。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在国资管理体制上负有国资经营与监督的法定职责,须对国资委负责并服从其指令;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不得唯国资委指令行事。当其执行国资委指令而与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利益不一致时,其公私法人格必然发生冲突。本文拟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的来源及其产生的双重义务出发,分析其双重人格带来的冲突,并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使其公私法上的法律人格得到有效平衡。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法律人格的来源
依公司法理论,公司的董监事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并非某一股东的代言人或代表,故在此意义上,公司中无所谓出资人代表。然而,由于国家出资的特殊性,其国有股权代表往往须先经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选拔,而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转化为公司的董监事,同时委以相应的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故其既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直接代表国资委(间接代表国家)履行特定的公务职责,又在外观上总是以企业法人机关成员的面貌出现,由此兼具了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人格的权利(力)基础
首先,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国有股权的公共性。众所周知,企业的国家出资源自于国有财产,而国有财产不可被量化到每一个国民,故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为着公共利益统一行使所有权。由于国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所有权,于是由其转化而来的国有股权也就延续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如国有股权的具体主体无论是国资委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抑或是专设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均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一个“面具”,隐藏其后的真实主体为全民;国有股权的客体即由国家出资而形成的国有股份,其虽作为价值形态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其所承载利益的归属实际亦为全民所有。国有股权的内容也具公共性特征:如国有股东对其资产收益权不得放弃,对国有股份的转让须遵从相关行政法上的规定;国有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也受到相应的公法性限制,如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与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均当遵从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投资监管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定;国有股东选择企业管理者的出资人权利,则应先按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考察,再按相应的权限和程序予以任命。而在国有股权的目标上,其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还要充分考虑其社会目标,如对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或引导,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等等。总之,国有股权基于其资产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权利本质上的公共性,而作为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公法人格的权利基础亦源于此。
其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其与国资委之间的行政委任与代表关系。在近现代国家,国家作为法律主体虽兼具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但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而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sup>[1]</sup>。即使在民事领域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出现,其公法人格也如影随形隐藏其后,其私法主体资格仅具形式和手段性意义。国资委作为直接代表政府间接代表国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从国家法人理论上看,其是国家法人机关政府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及其政府实为一体关系,国资委的行政属性是其固生属性无法褪除,此点也为现行行政性立法及实践所证实。即便另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权主体,由于其仍为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所设立,并承担相应的国资经营政策性职能,实际类似于特殊的行政性公司。因此,由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其实为在企业中代表国资委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与国资委为一种职务上的代表关系。而且,从产生程序来看,其首先须经国资委会同组织部门依内部程序选拔,之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确认,而其前置的内部程序才是其得以任命的关键,公司的选举程序只是例行公事,只要符合公司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故从第一步程序来讲,实际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而只有到了第二步程序,才借由私法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机关成为公司的董监事。因此,国资委与其代表人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公法人格也来源于此。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1期2015年第1期(总第193期)蒋 科: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与平衡
再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相关国资行政法上的规定。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国家所有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公私法交融的结果。其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履行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如其当依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依据《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对所在企业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及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应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行使业务监督权与财务监督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在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国资委指示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等等。此外,其还负有相关行政规章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评估、产权界定与登记、统计报告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行政法上的规定是其公法人格的直接来源。
(二)国家出资人代表私法人格的权利(力)基础
其一,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股权的私法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依法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以资产收益权为核心,是股东的目的性权利;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是手段性权利,均围绕资产收益权的实现而展开。公司作为营利性的商事组织,是典型的私法人,以资产收益权为核心的股权实质上是一种私权。国有股权作为股权的一种,同样具股权的一般特性,追求资产收益仍是其主要目标,以此保持其与非国有股东利益目标的一致,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结合成为可能。作为公司董监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尽管承担着前述特定的公法性职责,但其职责的履行在于保障企业经营目标(包括营利性目标)的实现,以满足公司所有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基于公司所有股东股权的同质性即私法性,具备了与普通董监事一样的私法人格。
其二,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与公司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如学者所言,董事虽经股东大会选任,但它不是股东大会或股东的人或使用人,而是“公司的受任人”,董事并不直接对股东承担义务,只是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监事亦然<sup>[2]</sup>。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自身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及行为,须借由其法人机关之成员来实现。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行使其表决权,从而形成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外也以公司的名义出现。同理,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作为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代表公司对董事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如对董事的诉权)。可见,这种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是其私法人格的基础。
其三,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私法上的职能定位。无论是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还是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享有的公司业务与财务监督权,均源自于公司法即私法上的规定,其私法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具私法人格。
二、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
鉴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系国资委代表国家委派到企业执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职人员,故其应接受国资委的监管并服从其指令,对国资委(国家)负有忠诚与勤勉履职义务。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既当忠诚于国家并勤勉地履行其公务职责,又当忠实于公司并勤勉履职以追求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 由于国家出资人代表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其公私法身份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其产生的权利(力)义务又各有不同,其冲突不可避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目标冲突。作为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其职责所在要求其行为目标取向是控制国资经营方向,防止国资流失,使企业经营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为社会提供私企无力或不愿生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等非利润性目标。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目标则在于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当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国家出资人的公共性目标不一致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目标导向也就发生了冲突。
二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利益冲突。公司董监事实际为企业的内部人,而其潜在的官员身份与公司董监事身份的重叠,实质是出资人代表与公司经营者身份的重合,由此产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的冲突。“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sup>[3]</sup>。通常,国家出资人代表一旦进入企业内部,就容易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合法的内部授权机制来对抗国资委的监管,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产生“寻租”现象。尤其是当前盛行的董事兼任经理层的制度设计,使得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的公务湮灭在其经营之中,受到公司法赋予的董事及经理职权的“合法”控制。而其监事代表人与董事代表人同为国资委委派的“官员”,二者一般级别相当且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联,且实践中董事兼经理的职权配置使二者权力失衡,导致监事难以有效监督。尤其是在现行的董监事代表人与公司经营绩效紧密相关的薪酬体制下,二者更容易形成利益同盟,甚至与非国有董监事及经理一道,共同侵蚀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可见,在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职权配置下,其公私法人格的重叠必然带来相关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法律责任冲突。即其作为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董监事法律责任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作为公职人员,其违法或不当行使国资经营监督权当负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当其基于国资委的行政命令而有违其董监事之法定义务,需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责任时,究竟由谁承担于法无据。而其幕后推手国资委则可借助其股东兼行政机构的双重身份,使相关受侵害主体无法找到被告。即使借助公司法追究国资委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尚未明确确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其民事责任也难以追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民事责任实际虚化。
三、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平衡
国家出资人代表受国资委行政控制,难免在企业经营中唯国资委指令行事,成为国资委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其个体股东利益的工具。为有效区隔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权行为与私权行为,实现国家出资人与其他非国有股东利益的平衡,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职权的合理配置、完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并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有效解决其双重人格带来的利益及目标冲突。
(一)确立国家出资人代表与经理层的隔离机制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存在意义是在企业中执行国家出资人意志(具体表现为相关国资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出资的目的。具体而言,即通过企业的内部参与,监控国资经营方向并防止国资流失等。因此,其当仅在公司决策性及监督性机构即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存在,而公司经理层只限于公司事务的执行,为公司具体之经营行为而非公务行为,故其不应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如二者兼任,则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与个人私利的混同,影响其公务廉洁性。有学者曾犀利地指出,对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sup>[4]</sup>。只有从公司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就公司制国企而言,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遵循“分权制衡”原则,使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权即国资经营监督权限制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行使,从而形成其与私权即公司经理执行权的隔离机制。
从现实来看,确立该隔离机制也实属必要。我国国企法人治理存在“权不外授,权不外行”的特点。由于国资委往往在企业中占控股地位,公司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国资委委派的人占据控制地位,其来源上的同一性及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的高度重合又使公司内部分权制衡难以实现,由此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私企,基于其股东的具体性及私利性,或许这样的权力配置有利于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执行,便于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并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但在国企,基于其股东的虚拟性及其经营目标公共性所要求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并保障国资经营目标的实现才是企业运行的关键,追求利润最大化反而退居其次。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仅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存在足矣。至于为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则可通过外聘职业经理人实现,其接受包括国家出资人董监事代表在内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只对公司负责,公司则根据其经营绩效发放相应的报酬。如此一来,公司经理层的市场经营行为即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务行为发生了隔离,二者无明显的利益结合点,通过二者的有效搭配,即可实现国企公共性目标与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二)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
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依照国资委意志行使表决权,当其表决权行使有违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作为公职人员,其基于行政指令所生之法律责任当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至多在其内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国资委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成为行政或民事被告。若由董事个人承担则有违责任自负及公平原则,且其难以有能力承担。为使其违法行使表决权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国资委利用行政影响干预其为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应当引入“影子董事”责任制度。
“影子董事”一词来源于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741条规定,它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董事,但能够指挥董事按其意愿进行公司决策或管理的人。影子董事构成要件有四:(1)公司有选任的董事;(2)影子董事指示选任董事从事公司行为;(3)董事接受了指令;(4)公司董事习惯于接受影子董事的指令<sup>[5]</sup>。
现实中,国资委委派的董事习惯于按照国资委的指示行事,其利用行政权力操纵着该类董事的行为,国资委实际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上的“影子董事”。它是公司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却通过委派的董事间接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它不具备董事资格,但事实上操纵着公司董事会按照其意愿行事;它作为行政机构兼出资人股东,有抽象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和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却又无需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国资委作为事实上的“影子董事”存在,才使得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私法人格无法保持平衡。当然,在理论上国资委可以适用公司控制人责任制度,即当股东由于自身行为扰乱和破坏其与公司所应保持的分离状态,致使其与公司人格及财产难以分辨时,股东将面临个人责任的追究,至于其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则可在所不问<sup>[6]</sup>。国资委虽以控股股东身份对公司依法拥有控制权,但其通过公权力具体操纵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却不属于公司控制权的范畴。因此,“影子董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填补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的不足,为公司制国企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较量寻求了一个平衡点。因“影子董事”须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国资委由此可能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有效遏制其滥用行政权控制其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的冲突。
(三)建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
如前所述,从国家法人理论上看,国资委作为法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其与国家及其政府实为一体关系,相应的其民事责任也当以国家法人的财产(国库)来承担。而在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下,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尚欠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依现行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其又难以满足该特殊性要求。从实践来看,国资委实际控制着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基于其公私法身份的双重性及其控制行为的间接性,却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相关受侵权主体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权力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权力行为人损害时,无论权力行为人有无过错,都由作为国家的权力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sup>[7]</sup>。鉴于国资委的双重身份,在一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有必要建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使其责任落到实处,并明确以下内容。
其一,应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的前提与赔偿主体。在国资委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国资委实际控制了企业经营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而实际作出该具体损害行为的各级国资委即国家民事赔偿主体。
其二,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的原则与范围。适用一般的民事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国资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该种赔偿责任。至于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请求人需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系由国资委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在因国资委利用其行政影响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时,可申请法院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因国资委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程序与追偿程序。我国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一般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前置决定程序,国资经营领域的国家民事赔偿可借鉴该种前置程序。被侵权主体应先向国资委提出赔偿请求,由其先行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如果决定不赔偿,再向法院提起国家民事赔偿之诉。在国资委赔偿了相应损失后,须依相关规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追偿。
其四,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金的来源及支付。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预先安排此费用,一旦发生此类赔偿,赔偿费用首先从其中支出。超出预算的,由国资委申请财政资金补足。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或判决书,向国资委申请支付。国资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支付,拒绝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为了有效平衡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外,还可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规制作用。“从一个公司职能的角度来看,章程权力实质上是自我治理的权力――追求公司的目的和规定公司内部事务的权力”<sup>[8]</sup>。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是公司的“宪法”。国资委完全可利用其股东身份(尤其在处控股地位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公司章程制定权,在章程中限定公司经营方向及范围,从而使其符合国资经营的目标,有效化解国家出资人代表追求的公共目标与公司私利目标之间的冲突。另通过章程规定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不得兼任经理层,以区隔其公务行为与具体经营行为。总而言之,国资委可在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目标及公司内部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得到进一步平衡。
参考文献:
[1]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48.
[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36.
[3]Jacob Burckhardt. Reflections on History[M]. George Allen & Unwin Itd.1943.86.
[4](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23.
[5]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88.
[6]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25.
[7]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2.
[8](马来西亚)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M].杨飞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7.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Conflict and Balance
on the Representatives of State Investors in Enterprise
JIANG Ke1,2
(1. Law Department,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Hunan 410138, China;
2.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Hunan 41008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