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4 02:31: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基础的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但是,以规则主义的视角观察公权的合法性,常常走入“规则的陷井”。这是指立法,这种建构公权合法性的基础,时常遭到破坏,尤其是宪法规范被破坏。破坏的方式存在两种通常情形。一是在宪法的规范性建构中,出现了非当性;二是宪法的规范性,被次生法律强迫性替代。因此,为还原立法的正当性,出现了两种必要的立法技术整合要求。一是对宪法规范性的反思重构,另一方面是法制的建设。立法问题,成为权力合法性法律建构的起点。而立法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牵涉到政治权力的分配。立法机制,作为建构公权力合法性的社会性机制,成为公权力合法性观察的焦点。一个欠缺妥当性的立法机制,导致国家立法出现偏差,即公权合法性的法律标准破坏。这就将法律的基本问题,呈现在我们的眼前:法律的标准应当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向社会负责地声明法律自身的属性?
法律属性的探索,已经存在悠久的历史。从人类理性、者命令、社会公意、神启各个角度,人们对它作了人类智力的可能性回答。毫无疑问的是,这些回答,闪耀着人类智识的光芒,同时又标明了人类的局限。这种局限主要是认识和表达,总是存在非完整性的先天缺陷,人们总是不能详述事物尤其是变化事物的各种具体特征,人们可能建构的是一种模糊性认识,而且会带上模糊认识自身视角的影响。由于对认识和表达自身缺陷的体认,超越性建构的人类认识方法,往往导致事物的模糊程度进一步增加,加大了事物的非确定性。这就产生出关于法律的认识大话和废话无穷。言简意赅实难求。回避概括性对法律的统合性表述,进入法律的显微观察,即从规则的内含元素,对法律进行体认,通过这些显微认识通道,一不留神,就到了极权者的后花园,发现热火朝天的“狗的晚餐”,正处于进食和干杯的状态。
但是,“让每一个人说出对法律的看法吧!”这个邀请一发出,往往引来另一种盛大场面,开始热烈的话语大战。人们拿着语词打仗,进攻者持“权利”的长矛,与防守者的“权力”盾牌之间,形成功防格局。在基本语词工具企望的胜利遇阻的面貌下,人们难免开始怀疑这样的战斗。甚至有人请来维特根斯坦、波谱、迦达默尔这些工具大师,来分析兵器窝火的问题。站在这种场面的绝对,有人用古老思想来分析这种战斗的执着,剖析其具有的无意义。但是,社会的运动,本身充满着语词的战斗、生活的战斗,无意义是世界的意义的部分。因此,出世观察的态度,并不能解决观念认识的纷争,谁让人类有了语言的能力呢。法律必然会被千般解读,从而进入与另一个语词“正确”的分合之中。
合意法学带着法律,从“国法”的概念设定氛围中,从“中华法系”逃跑出来,将其换上了一件新的衣裳。“合意法”思想制作,使用“自由意志”、“信息”、“代价”这些语词原料,用“合意”替其穿针引线。经过这样的剪裁设计,法律成为了这样一种东西:法律是自由意志之间,通过合意程序,在事关利益取舍的信息处理基础上,进行行为代价设定,并因其被社会性承认,而具有自身效力,从而形成对人类生活秩序规范性调节的社会和平合意规则。本人不得不声明的是,这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个人性理解,它不企望为他人替代性的完成对法律的解读过程,如果有人反对或认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这完全是其他自由意志的自身权利。如果合意法的观点被承认和接受,毫无疑问就是“合意”的胜利。
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同社会权利的法律基础一样,被设定为“合意法”。这与中华法系向来固定的惩罚规则的王法意义,大异其趣。合意法思维,着力于法律规范性的建构方式和程序,因此在思维的角度,它不是单纯的道德性声明,与卢骚这样进行社会公意观察的思想巨人,也同样保持了敬畏的距离。与道德学说、政治学说包括与民主主义保持距离,主要是合意主义在“话语格式”上,与他们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政治或道德民主主义,着力于自由意志的社会表达,而合意主义着力于自由意志的法律规范性表达。因此,合意法遵循的是一种“法律主义”,它企图避免政治道德主义和法律主义两者之间出现表达混淆。
从法律主义的角度,进行溯源性考察,合意法学的观点,找到的是希腊罗马的源头。在鲁伊吉。拉布鲁纳(LuigiLabruna)《单纯合意即形成债》一文中,作者指出:“合意(consenso)不仅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传统,而且是现代契约法的基础。人们可以在古老的地中海人民――罗马人的法律中,寻觅到合意主义的诸渊源。”民事合意主义,作为建构契约法律的思想原料,存在了悠久的时光。同时,现代合意法思想,也是经济主义的一个产物,它不是单纯政治性建构学说的自撰,乃是站在市场交易的社会场域,来反思性地观察法律。因此对于合意增益理论,这类从经济学家那里飘来的甘露,或者甚至可以说法律经济分析旁敲侧击的赋与,合意法学是毫不犹豫地进行接纳。
债的产生,基本途径是合意。这是民事利益得以合法主张的法理所在。在国家公权方面,行政义务的产生,这种“行政债”的形成,是什么?如果没有某种基础性社会同意,或者法理基础,国家公权要求公民履行行政义务,是合适的吗?国家公权的行使,在现代是需要法律合法性的,法律的合法性,即法律的属性确定,它究竟是一种社会合意规则,还是基于先验主义的政治权力逻辑,罔顾社会意志的单纯国家意志建构?从本人有限的社会常识,以及面对自然确认的人际伦理,我不得不将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界定为合意主义法律。这就和民事合意主义产生了某种相似性。但是,民事合意主义,本身不能直接成为公法的合法性起源。经过界定加工,我讲公法合意主义,视为一些社会元素的组合,如果失去这些元素,法律可能不再是合意法:
1、立法程序的合意性建构;
2、立法对社会合意的规范性维护;
3、立法对暴力命令的必要性排除;
4、适法行为的和平。
首先,基于法律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立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建构。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面貌,直接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在大生产和大交换的社会,成功的社会组织,影响生产和交易者的利益。为了形成人际的公平关系,因此必须探索公平的实现方式。法律主义的公平,本身只能在法律权利的建构过程中得以体现。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平不是生活性的公平,或曰事实性公平,乃是在生活与事实的基础上,对公平的规范性建构。“公平”,在社会博弈环境,不是对自然秉赋的干预,而是规则的合意,以及合意规则下,自我选择行为方式。法律权利平等,成为建构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公平在社会博弈中的可靠共项,就是“同意”。立法程序的合意性建构,就是建立社会主体“同意”的社会博弈规则。显然,单边主义法律、秘密立法活动,在立法机制方面,出现了对公平的背反。着力于立法机制,是合意法学避免“法律理想主义”的指责,在现实中发现的合意酿造平台。
在市场化社会,在新型交易盛行的社会平台,为增进交易频度和规模,提高交易效率,保持交易总量递增,社会合意的方式,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性维护。因此国家公权,对于无损社会安全的交易行为模式,应当在规范的层面,给予维护。比如,对于民间借贷,法律不应过多地干涉。由于我们相信社会资源的自组织,是一个利益优化模式,在社会的自组织生成过程,社会的合意频繁产生,如不能被有效维护,社会的充分交易模式,必然受到影响。这不仅是在国内交易的方面如此,在国际化背景下的交易,同样也需要对合意进行维护。抛开对国际化放任生态、文化影响控制的负面因素,确立国际化的正当含义,显然是在促进交易和合意方面。为何自由化在经济方面取得成功,主要是合意被有效维护。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是以向“自由化”、“中国自由主义”,以及为增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主张泼污水为乐,故合意法学几乎要回避“自由”的言辞表达。合意法学主张社会合意,这既是对恶人攻击的回避,也是因为“自由化”、“中国自由主义”,和法律主义的格式不一。“从经济的路径”,走向法律合意主义,那些愚蠢的“反自由化分子”,还能对合意主义叫嚣什么。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是社会同意的法律,即合意法。这个论点,等待、反国家分子,来进行攻击。
关键字:应急打捞;应急原则;打捞费用
一、 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的概述
根据沉船沉物对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的危害的程度不同,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包括行政相对人必须在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打捞清除和主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的打捞清除措施。前者为主管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对船舶所有人设定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义务,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打捞清除义务,如果行政相对拒绝履行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履行这样的义务,主管机关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后着,则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直接由其自身或者委托有关的打捞机构对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措施。①
《海上交通安全法》40条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6条也作出了类似《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以上两个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对沉船沉物的打捞有两种,即限期打捞和强制打捞。限期打捞是主管机关规定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其他危险的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是责任人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打捞清除,主管机关采取措施进行作业。一般而言,主管机关即海事局委托打捞公司进行打捞,在行政法上视为代履,产生的费用一般有责任人承担。强制打捞是以限期打捞为前提的。但是,如果沉船沉物严重影响海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打捞,限期打捞势必不能立即清除,此时强制打捞也无法进行。
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依据
行政法具有三个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以下来探讨下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
(一)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理论基础
行政应急性原则在上世纪80年代末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但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行政应急性原则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2003年的"非典"危机又让人们重新讨论起这个话题。关于行政应急性原则,就笔者的阅读范围看,最早论及此原则的是龚祥瑞先生《行政应变性原则》一文,至少应变性包含了应急性。②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中的非常原则。如果沉船沉物现实的危险状态不允许海事行政机构作出强制打来清除决定后实施,可以采取应急(及时)的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措施。
(二)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实践价值
上海打捞局黄浦江抢捞"银锄"轮事件,是我国应急打捞的成功例子。在诸多水域的沉船沉物在严重影响航道安全、人命、环境等,行政主管机关就应当采取应急打捞清除措施,解除障碍和危险。
三、应急打捞清除的义务主体
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应急打捞实则是一种紧急的强制打捞,即体现时间的紧迫性。笔者认为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与其强制打捞相比,还包括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各国立法中,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责任主体普遍确定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残骸清除公约》确定船舶所有人是残骸清除的责任主体,其引入了"登记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一)船舶所有人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和不同的国际公约对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不完全相同,对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③本文采用1992CLC的定义:"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是指这种公司。
(二)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是一个非常不清晰的概念,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采用我国一位学者的观点:船舶经营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船舶经营人是指本身不拥有船舶,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出租人的委托,为他人经营船舶的人;广义上的船舶经营人是之任何经营船舶的人,从而包括三种人,即,经营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并加以经营的人,以及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出租人的委托而为他人经营船舶的人;广义上的船舶经营人是国内外航运法规制的主要主体。④
(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海事局、打捞机关等,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与打捞清除义务主体之间,首先体现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为了公共安全履行职责而采取的措施,最终是由责任人承担,其行为可以看成是代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义务主体履行,也符合《行政法》上的代为履行。
四、应急打捞清除的费用
《残骸清除公约》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船舶所有人对海上事故是否有过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打捞清除费用。针对即时性强制打捞清除的情况,如前所述,在强制执行中产生的打捞清除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代履行费用。鉴于我国对应急打捞没有明确的制度,对于应急打捞清除的费用也不能明确归属,给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影响了沉船沉物的应急打捞工作进行。
1、从拍卖打捞清除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虽然沉船为原船舶所有人的财产,但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打捞后不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自然有权依法拍卖所打捞起来的沉船,并从拍卖价款中受偿打捞清除的费用。沉物在货物所有人不主张货物所有权时不承担打捞清除费用,但在其主张沉物所有权时,应当基于无因管理之债分摊打捞清除的费用。
2、强制保险制度
借鉴1969年CLC中有关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其优点有:其直诉制度能够及时保证应急费用能够得到补偿,可以促使船舶所有人防损。但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种制度需要国际上的普遍接受,其必然会遭到航运公会的反对,未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只解决事后补偿问题,无法解决资金事前垫付将加重主管机关的负担。
3、应急打捞清除基金制度
通过一定的途径,募集一定数额的基金款项,建立支付相应海事应急行动费用的基金,在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仍然不能从责任人处追偿到海事应急行动费用时,由基金支付。一个国家可以实施,基本不受国际立法的影响;可以通过有关主管机关在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同时征收,或者加在港务费中征收,不会加重有关主管机关的负担;主管机关在当事船舶未缴清全部费用时可以依法留置该船舶。其也存在重要的问题,如无法解决过境船舶的应急打捞费用,基金补偿或赔偿存在最高额可能使其费用无法的到全额补偿。
五、总结
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在我国海事航运中没有确立这个制度,从上面的介绍可得出:沉船沉物应急打捞制度一旦确立,则会对打捞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本文探讨应急打捞费用建立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是分别参照油污责任事故制度和相关保险制度得出的结论,仅在理论上考虑,实践中有待考证。
注释:
①司玉琢,李志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515页。
②龚祥瑞《行政应变性原则》,《法学杂志》1987年第6期,第36 页。
(一)课程设置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是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安排应该在专业课程讲授之前进行。但是,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在法律基础、经济法、专业知识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课程设置方面,按照知识学习逻辑,学生应该首先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例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概念的学习,法律基础的学习应该在经济法学习之前进行。但是,在实际的高校教学中,《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和经济法的开设时间是在同一个学期,一般是大一下学期。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内容的侧重点原本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实际教学中,不同的专业仍然使用同一本教材—《经济法概论》,使用同样的教案,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导致教学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并没有综合考虑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法律基础、经济学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协调性存在问题。法律基础教授的法律知识很有限,导致讲授法律基本知识的重担压在了经济法教学上,结果经济法教学内容所需讲的内容偏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
(三)教学评价不全面。
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价不仅能够检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评价和考试方法过于简单,仅仅依赖考试来评价学生和教师显然是不全面的。另外,在考核内容的选择上重理论轻技能,这种忽视学生综合技能培养的考核对于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是极不利的。
(四)理论与教学实践严重脱节。
在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教学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调控法及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法等五大部分,课时方面设置大部分在50到30多个学时之间。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往往以讲授式为主,受应试教育影响,教学偏重说理。其优点是可是帮助学生快速的建立完整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框架。但是这种教学模式也有其弊端,即忽视了教学的实践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与现实脱节,很难法律本身的价值及法律的合理性。在实践过程中,学生具体的司法纠纷时很难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严重脱节。很多人都知道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但是在最后在做到的时候却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在日后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对教学进行创新,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应用,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
二、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一)创新教学计划,使经济法与基础课衔接。
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可以为日后经济法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两者具有前后的继承性。因此可以将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放在法律基础课程之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间时间不能间隔太久。经济法与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课,后续开设经济类的专业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时不会感到吃力或者是无所适从。
(二)教学内容因专业不同而异。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涉及众多的法律条文和法规,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一介绍清楚每一个条文,这就要求在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针对不同专业有选择、有侧重的进行教学。例如:工商管理类的专业教学中要重点介绍市场主体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财会专业应将重点放在介绍财会、税收等法律上;农林经济管理类的专业应重点介绍自然资源管理法规。教师只有充分把握好学生的专业特点,在教学实践中探索,精心设计每一章节的内容,才能有的放矢的教好每一节课。
(三)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
以往传统的以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学生能力的要求标准。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应该注意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针对目前社会中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且撰写专题论文,章节内容学习之后布置思考问题或者是作业题,通过对论文和作业的完成情况来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通过过程性的评价不仅可以实时的让学生反馈学习结果,还有助于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另外,最后的考试教师可以采用多种考核方式,闭卷的方式以加强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记忆;论文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口试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思维敏捷性。
(四)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 从学生视角入手,以广东高校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受到大学生冷落甚至排斥的现状进行剖析,总结出三方面原因,即社会客观环境对学生的影响、不重视的观念先入为主和教材教法缺陷,同时借鉴哈佛公开课和复旦大学陈果博士的思修课,从学风建设、教材修改、学生主体、实践课堂和考核机制等方面多角度举例说明,尝试提出改进思修课现状的可行性建议。
[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公开课;学生视角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4?0041?04
[收稿日期] 2014-03-21;[修回日期] 2014-06-23
[基金项目] 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高校与世界名校接轨的探索性研究”项目组研究成果之一(1184612037)[作者简介] 林慧华(1979-),女,广东汕头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创新项目指导老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教育教学;蔡丹霞(1992-)、李丽莹(1993-)、黄嘉敏(1992-)皆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学生,其中蔡丹霞和黄嘉敏是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
一、引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是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是一门提高自我修养的课程,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自2006年在全国高校实施以来,教育部一直非常关注思修课在学生中取得的效果,每年都要组织高校教师进行思修课的培训。这6 年来,思修教材编写组致力于教材内容的与时俱进,思修课的教材内容已经过3 次修改(2007 年、2008 年和2010 年)[1]。
为了了解广东高校学生对思修课的看法,笔者对广东高校学生进行开放式问卷调查,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23 份。通过问卷分析发现,思修课普遍得不到大学生的重视,50.41%的问卷填写者上思修课时走神,43.09%对于思修课没有任何兴趣,62.60%所在班级课堂沉闷,很少人听讲。国家教育部门十分重视该课程,且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何思修课屡屡遇冷呢?
近年来,思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学效果成为许多学者和一线教师的研究热点。吴倬归纳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观教育”三大教学目标[2]。王建新提出,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需要教师人格的感召力、行为的亲和力、知识的吸引力、视觉的冲击力和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3]。李大健倡导“生活化教学”[4]。刘博指出,思修课的学习过程是学生基于一定生活情景下的价值建构过程,所以,教学语言、内容、情景、方法和评价都应该“生活化”[5]。周军认为,基础理论、典型案例、心态分析的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交流讨论的教学形式是思修课程建设应注重的[6]。吴琼等把实践教学的形式分为三种:感受式(如参观展览、法院旁听等)、体验式(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话剧或小品表演等)和践履式(志愿服务、主题宣传等)[7]。贺俊燕探讨思修课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8]。谢玉进则引入国外名校公开课对思修课的启示,提出“巧妙创设情境,引发学生思考”“精心设置议题,吸引学生关注”[9]。韩建磊等研究思修课的考评体系,提出“考评主体多元化、考评方式多样化、考评标准细则化及考评结果表述方式多样化”[10]。张云莲强调思修课的实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11]。林楠认为,要提升思修课的实效性,应在授课中践行“生命意识的唤醒,日常生活的回归和心灵世界的启迪”三大教育理念[12]。至于“思修课”成败的关键,陈大文引用教育部长周济发言强调:“课开得好不好,学生喜欢不喜欢,关键在教师”[13]。
以往研究大多从学者或者老师的角度给出建议,几乎没有大学生参与研究。因此,我们项目组决定从学生的视角探索思修课遇冷的原因及其改进方式,尝试提出能被一线教师和学生接受的可行性建议,着重解决如何将思修课的理论知识切实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的“瓶颈”问题,让思修课真正成为学生的“心灵鸡汤”。
二、课程遇冷及其原因
近年来,学生普遍对思修课的重视程度不高,课堂反应平淡、课后更没有发掘思修课的价值。从学生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思修课遇冷有以下原因:
(一)国际化、信息化与个性化的影响
触屏时代,大学生不断接受互联网多元文化的多重冲击,资本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滋生,对需要静下心来认真领悟的思修课反应冷淡,甚至认为思修课中的某些观点是过时的。此外,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大增加。大学生学习功利化,只关注与自己日后工作有关的学科,考取各种迎合企业需求的证书,认为上思修课是浪费时间。
(二)不重视的观念先入为主
1. 师兄师姐的“引导”
大学强调自主学习,老师与学生的直接交流很少,师兄师姐的引导更为占先。大部分学生尚未开始上思修课,就已经从师兄师姐口中听到“思修课不重要,不用认真听课”等负面信息。这种先入为主的忽视思修课重要性的错误观念,导致学生一开始上思修课就有抵触情绪。一届又一届的学生把对思修课不重视的观念传递下去,形成恶性循环。
2. 考核方式的单一
大部分学生在思修课的第一节课就了解到,思修课的考核方式主要为期末开卷考试。小道消息说到时“重点满天飞”,所以,大部分学生觉得临考翻翻重点就可以了,从而从根本上忽视了思修课本身的内涵与价值。
(三)教材教法缺陷导致学生厌倦
1. 内容重复,过于理论化
思修课的内容和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等阶段接触到的思想政治课程内容部分重叠。赵兴宏等对东北大学1689 名大一新生进行问卷调查,97.5%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与中学思想政治课有重复,其中认为大量重复的学生18.9%[14]。重复会让学生产生疲劳感和厌倦感,认为以前学过了,没有新意,不需要再学。
此外,思修课本内容广泛,涉及哲学、政治、道德、法律等。但实际内容却让大多数同学大跌眼镜。比如:对于大学新生来说,目录中的绪论“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境界”非常“对口”,但通篇都是讲理论,没有贴近大学生活的案例,缺乏时代气息。
2. 教法单一
当前大部分高校思修课主要是单向灌输,或辅以多媒体课件“照本宣科”。很多教师只求“多、快、省”,只告诉“是什么”,不说清楚“为什么”,而且考试让学生死记硬背,所以学生上课没有兴趣和动力,考完试很快就将课程内容忘掉了。这样学生又怎么可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呢?
三、课程改革的方向
为了让思修课程更好地完成其使命,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思修课教学:
(一)学校大力支持,把思修课融入学风建设
学风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有重要的熏陶和感染作用。把思修课融入学风建设,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比如,可以把能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名言警句贴在校园的各个角落:食堂、课室、宿舍楼、校道等。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思想道德的重要性。此外,学校可组织与其相关的各类比赛、活动,例如,党史知识竞赛、红歌比赛、模拟法庭、讲座、辩论赛等,让学生领悟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对于现代人职业生涯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武汉大学举办的第六届时事案例分析大赛值得借鉴。在这场赛事中,“三国杀”“非诚勿扰”、现场秀等时尚元素都被糅合起来,让学生在轻快的氛围中学习并运用思修课上学到的理论,就日本核辐射、重庆的户籍制度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它被誉为是“最享受的理论学习”[15]。这种针对学生群体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来开展活动的做法,无疑会得到学生的青睐。
(二)修改现有教材
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43.09%的受访者认为改进思修课要先改进教材。对于哪个最适合思修课的教学模式,79.67%的受访者选择案例分析法。受访者认为,当前思修课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只是死板地讲理论,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如失恋、人际关系紧张等,都没能到有效的指导和解决。所以大家对该课程热情不高。
因此,思修教材的内容应该更贴近生活。国家设置思修课,目的是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16]。但是由于教材内容太过于理论化,学生不喜欢,这样不仅达不到思修课的教学目标,还可能使得思修课口碑愈下、教学效果适得其反。因此,我们对思修教材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 引用研究数据
在思修教材中,用数据“说话”,可以使内容更真实可信。例如,在讲解自制力的时候,可以引用斯坦福大学著名的“棉花糖实验”。这个实验每次让一个孩子单独待在房间里,给他一颗棉花糖,告诉他如果能坚持15 分钟不吃的话,会再给一颗作为奖励。研究人员后续跟踪调查,10 年后,发现“能够坚持15 分钟不吃棉花糖的那些孩子长大以后,不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都比那些马上吃掉棉花糖的孩子优秀”[17]。这样的数据,有理有据,也更有趣。
2. 添加生活化的案例
生活化的案例可以弥补思修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使学生产生的疲倦感。例如,在讲解“信念”的时候,结合奥运健将的例子,如刘翔2008 年伤退和2012 年摔倒,及其决定2016 年继续奋战的故事,能够触动我们的心弦;在讲解《劳动法》的时候,可以用毕业生因简历造假被炒或者是由于不懂法,乱签合同被骗等案例可以给学生带来新鲜感和代入感,使思修教材 “接地气”、有血有肉、有感召力。
(三)运用“老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模式根据我们对广东几所高校的调查,作为必修课的思修课堂上,同学们都急着去“霸位”,座位越靠后越好,方便上课做自己的事情。
针对思修课普遍遇冷的现状,我们在寻找解决办法时,不得不提到上海复旦大学陈果博士的思修课,以及哈佛大学公开课中的公正课和幸福课。陈果的思修课在网上非常受欢迎,被广大观众称为真正的“心灵鸡汤”。她用自己独特的理解、深厚的哲学积淀,走进学生的内心,与学生展开灵魂的对话。哈佛公正课旨在引导观众一起评判性思考关于公正、平等、民主与公民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而哈佛幸福课则主要探索我们来到这个世上,到底追求什么才是最重要的。虽然中国与美国的政治体系不一样,意识形态大有不同,但是对于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养方面仍有相通之处。据我们的调查,有50.83%的问卷填写者希望通过思修课学到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以及加强道德修养等内容。
无论国内国外,这些都是学生渴望探讨的。当然,我们在学习西方教育理念的同时也要兼顾国情,不能照搬照抄,要批判继承、取长补短,提高学生对思修课的关注度,更好地实现思修课的教学目标。具体可做以下尝试:
1. 灵活运用案例分析法
(1)“道德两难”问题引发学生思考。“道德两难,指的是涉及两种道德规范且两者不可兼顾的情境或问题”[18]。它们挑战思维和道德极限,让人进退维谷;同时,它们也使大学生活跃思维,加深对社会现象的探究,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如假设你是参议院的主席,而你的哥哥是个通缉犯。警察找上你,希望你配合他们的工作,说出你哥哥在哪。这时你会选择亲情向警察撒谎,还是会选择对社会的责任和忠诚配合警察呢?这便是一个典型的桑德尔式的“两难”问题。再比如,“你是一名忠诚的公司雇员,工作努力且回报丰厚。但有一天你发现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利益,在生产的食品里加入有害添加剂。这时你会怎么做?”[9]。贴近学生生活、设置道德两难情景,引发学生思考和讨论,教师再加以引导。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兴趣大增,还可以使他们养成勤于思考的好习惯,发现其实思修课和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从而主动去学习。
(2)以教师切身经历引发学生共鸣。哈佛最受欢迎的公开课之一《幸福课》的讲师泰勒几乎每节课都会分享自己的故事。在讲解“不现实的信念”的时候,他就和大家分享了他年轻的时候追求一名女子无果的故事。其中,他母亲对其不切实际的鼓励话语、他对自身不够清醒的了解、他当时的心理、追求那女生时的言行举止,及后来尴尬的情境,都说得绘声绘色,让人身临其境。泰勒老师过后再对相关概念进行讲解时,学生就很容易会心会意[20]。复旦大学思修课教师陈果也经常分享自己的故事。比如,她会将自己在加拿大留学时那种独在异乡为异客的凄凉、在混杂着众多国旗中寻找属于自己心灵安慰的五星红旗这种真切感受和学生一起分享。这时,爱国主义不再只是书本上的文字。学生与教师在这种经历分享和心灵交汇中,最容易产生共鸣[21]。
2. 课堂上尝试进行游戏和竞赛
思修课要让学生更易于接受,还可以采用当下大学生比较喜闻乐见的形式,譬如课堂游戏,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增加课堂吸引力,同时也可以巩固学生学过的理论知识。可借鉴比较火的“百万富翁”或 “开心辞典”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
(1)每次课下课后,学生提前到学习委员处报名参加下次课游戏,每节课报名10 人左右,全班轮流参与;
(2)老师在课堂出一些和思想道德或法律基础有关的题目,全班同学也可以分小组轮流出题;
(3)每次课报名者首先回答思修老师一道题,以快而准为原则,再筛选出5 名学生参加决赛;
(4)参赛者答对一题后再回答下一道题,答对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一旦答错,参赛者必须退出比赛,只能得到之前拿到的分数。10 道题封顶;
(5)参赛者遇到难题时可以使用两个“锦囊”:求助现场一名学生;或30 秒内在思修课本找到答案。每个“锦囊”只能使用一次;
(6)全班同学轮流参与游戏,所得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
如此一来,学生为了能够赢得比赛,便会认真听讲,同时预习课本知识,在“游戏”中领悟到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的用处和意义,从而形成学习和运用的良性循环。
3. 课后拓展,开设思修课论坛
由于思修课的课时设置是每周一次,所以任课老师在课下和学生几乎没接触。而高速发展的信息工具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所以,我们建议设一个思修课论坛,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在上面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或情景(时事热点、校园案例、两难困境、个人困惑等)。网上讨论也可以作为课程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可以就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发帖、寻求帮助,大家也可以在上面分享一些和思想道德或法律基础相关的最新文章,课下“充电”。由此,师生关系更加和谐,思修课教学目标也能更好地实现。
(四)改变单一考核机制
当前大多数学校的思修课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中,平时成绩一般通过出勤、论文打分,期末则开卷考试。由于“论文基本上是走过场,老师不会仔细改”,考试也很容易,大多数学生平时就不会费心去学。因此,我们建议,思修课的考核方式必须改革。例如,可以降低期末卷面成绩的比重,只占总评的20%或30%,更多地采用形成性评估,还可以试用“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的三评模式。其中,平时成绩得分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
(1)课堂参与:如课堂辩论、讨论、提问、参与竞赛等方面的得分。
(2)小组展示:如案例分析、主题展示、话剧表演等活动的得分。
(3)网上论坛:如发起议题、参与讨论、分享咨讯等贡献分。
(4)社会实践:如三下乡、做义工得分。
四、结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课程,是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但近年来,思修课遇冷,传统教材内容和教学、考核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大学生的个性化需要。面对教学“瓶颈”,思修课课程改进迫在眉睫。我们希望通过校园文化熏陶、更新教材、以学生为主体、结合实践、改变单一考核机制等方式,为思修课注入新的活力,让思修课走出理论的“象牙塔”,深入学生世界,成为大学生心灵成长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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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担任辅导员工作以来,发现自己所在学院的学生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例行班会中,我时常召开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专题讨论,从中发现非常多的问题,比如大部分同学知道怎么样是违法,但并不知道违反了什么法。而甚至有小部分同学,根本不懂怎样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更不知道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同时我在担任法律相关选修课任务时,也大面积接触了全校学生,通过课程上的互动,也发现同样的问题。总结下来,高职院校作为专科层次的高校,起点相对于本科院校较低,但又没有跟本科院校一样开展《法律基础》必修课程,从而导致目前的现状。
二、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与本科学校相比,三年的学制时间限制了许多基础课程的开展。
高职学生的基础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了他们在大学里需要学习更多的基础性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和应用文写作等课程,加之较本科院校相比本来就少一年的学习时间,这样就直接导致部分课程被删减,最终变成基本没有任何法律课程的开展。尽管有少量相关的选修课程,但课程时间非常有限,受众面窄;并且能讲授的法律知识也仅仅限于皮毛,没有足够的课时为学生传递系统的法律知识,故而并无明显效果。
2.校园中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氛围营造欠缺。
在大部分本科院校中,开设有法学院和各类型的法律专业,因此在校园中时常有相关专业老师及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和宣传活动,给有学习兴趣的同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并且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了普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学生能在潜意识中得到教育和影响。而在高职院校中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主题的推广活动,导致同学们只能局限于自学的状态。同时最多的相关知识来源于网络和报纸新闻等,而绝大部分同学并无阅读和学习的主动性。
3.高职院校的学生相对于本科的学生起点较低,个人的综合素质以及能力相对较差,这就导致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不足。
同样开展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宣传活动,本科院系的学生能主动学习和吸收当中的内容,从而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而高职院校的部分学生把选修课程当成应付,能逃课则逃课,即便身在课堂,也并没有认真学习,更不谈开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如果不是规定必须参加,几乎是不会有参与的热情。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学习的建议
1.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为此,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就是要传授给他们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等应该成为法制教育中的基本理念和素质。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现阶段掌握了丰富的知识,但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想尽办法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形同虚设。因此,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
2.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方法。
2.1改进课堂教学中的教育方式。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起点低,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的特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应该思考如何从基本入手,如何提高学习积极性才是关键。如果课堂上一直传授的是比较高深的法律条文,学生们会完全提不起学习积极性。所以在课堂上应举大量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带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从实际的案例中采用启发式的教育。让他们通过对案例的了解,知道其中人员的行为有无违法,违反哪些法,对于当时的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这样能让学生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体会法治过程和参与法制事件。同时鉴于现行的德育课与法律课合二为一且法律课时少的现状,教师也可采取专题的讲课方式,选择一些与学生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2.2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
就目前高职院校法律宣传的不普及和法制讲座的缺失,可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如每学期组织大家旁听一次公审或参加一次听证会,或进行一次法律精神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以及开一次模拟法庭等。这样的活动可以使学生在实践中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3.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学生,而且对推进全社会普法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高职院校由于没有开设法律专业,也没有跟本科院校一样的《法律基础》必修课,导致学法律专业的老师只能担任学生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长期从事与专业知识无太大关联的工作,会导致专业水准下降;同时也因为专业所学无法实现最大化的施展,部分老师也会选择离开或不进入这支队伍。所以如何加强师资队伍也是必须要重视的一个环节。
4.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考核方式。
高校对学生的考核依然是传统的以学生的成绩为唯一标准的考核方式。这种方式很显然的会促使老师一味的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记忆而忽视法律精神的领悟。如果能做到笔试和实际法律素质两者兼顾的考核方式,相信不仅对学生也对教师在授课方式和以身作则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比如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的考核,就不一定要以纸制的期末考卷来作为唯一的检验方式。可以在授课的过程中,根据所学内容以小论文的形式来提交学习的心得体会,这样不仅检验了学生是否按时上课,同时也让他们学习的同时,去认真思考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的可运用性,达到双赢的效果。
5.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人们常说大学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他们走向社会的最后一道门槛,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想让他们懂法、用法和信法就会更困难。近年来大学生在校园里的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纪律教育,营造守法、护法的校园氛围。因为纪律和法律就是密不可分的,严格的组织纪律不仅是学校良好秩序的保障,也是培养他们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结语
关键词:中职学校;职业教育;德育;政治课堂教学
1提升教师素质,注重言传身教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品德基础的建立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而是因榜样的砖块一天一天的铺砌起来的!”示范和引领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功能,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之一,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学生效仿的对象,在学生心中留下“痕迹”。换句话说,教师也可以成为每一位学生道德品质发展最直接的榜样。因此,要想在政治学科教学中融入德育教学,首先我们政治教学工作者自身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道德品质,为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从小的行为约束自己,比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众场合抽烟,不说脏话,衣着整洁……这些小事都可能成为影响学生的潜在因素。尤其是在面对中职这些所谓难教的学生时,我们更应该言传身教,言必行、行必果,不为物役,不为名诱,有爱心、有责任感,能用自己的言行潜移默化地滋养学生的精神生活。
2制定明确、具体、恰当的德育目标
学习政治这门学科,其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精神品质。可以说政治学科本身就是一门显性德育学科,其教材中涉及的内容都是与德育教育相关的。因此,作为新时期政治教学者,我们必须认真研读教材,结合德育教育要求科学地制定教学目标,明确教学任务。如《透视经济现象投身经济建设》这一单元教学目标和任务就应该是培养学生正确的金钱观、让学生认识价值规律,践行文明消费;再比如《关注政治现象参与政治生活》这一单元知识的重点就在于,要求学生掌握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内容、行使渠道,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义务。培养学生依法正确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树立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这些内容无一不体现着德育的具体要求。我们教师应该时刻把“给青少年播下传统美德种子”作为己任,深入研究教材,挖掘教材中的德育教育内容,并作统筹安排,通盘考虑,制订施教计划,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落实教学中德育教育任务。
3选择恰当的施教方法和手段
在政治教学实践中,我们教师必须结合教学内容,挖掘德育因素,激发学生情感,通过创设教学情境的方法来感染学生、熏陶学生,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对此,笔者认为我们除了做到言传身教,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内容之外,还应该结合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来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这需要教师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教学计划,落实因材施教原则,既保证学生个性发展,同时也能够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接受思想道德教育的权利。比如:商贸专业学生,我们可以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消费观、价值观、经济发展观;文学专业学生则可以在注重学生高尚情操的陶冶、健全人格塑造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学校、热爱自然的情感;而政治专业的学生则可以结合时事政治,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社会热点,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并指导学生写调查报告或小论文,通过探究社会问题,激发社会责任感。法律专业的学生则需要他们自身懂法、守法,在教学实践中注重规范学生行为,让学生懂得如何采取正确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让学生懂得用法律意识拘束和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使我们的学生在校时是个好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又是一个遵纪守法、自强不息的高素质劳动者。当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即将面临的是就业和工作,我们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还必须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职业理想,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设计,为将来从事社会实践和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教学 菜单式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74-02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明理论、受教育、长才干,增强社会责任感,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要求。实践教学模式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开展所依托的平台,也是教师与学生在实践教学中体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载体。笔者所在的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从2009年起开始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本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与现行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举办相关讲座,三下乡活动,观看先进人物电影,社会热点问题讨论,参观访问,体验活动等。学生喜欢的实践教学模式依次为观看先进人物电影,“三下乡”活动,参观访问,社会热点问题讨论,体验活动,举办相关讲座。在调查中有30%的大学生认为“实践无效,只是形式”。
二、现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分析
(一)现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活动时间相对集中,五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呈现无衔接状态
为了保证课程的课内授课时间和学生全员参与实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大多采取短时、集中的方式来进行,由此造成了实践教学模式的单一,普遍的实践教学模式为举办讲座、参观访问、撰写小论文,或与学校团委、校学生会共同组织“三下乡”等活动。学生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以“走马观花”的心态去参与实践,缺乏深刻的内心体验,最后写上一份心得就算完成实践教学。学生对于“什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缺乏相应的认知,进行实践的过程中“不知道要做什么”,往往将学校团委与校学生会举办的活动认为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此外,五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往往是各顾各的,虽然每门课程的教学要点不同,但是五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总体来说是相互联系的,不单在课堂教学中要体现它们的联系性,还要在实践教学中彼此渗透与深化,这样学生对学习才能举一反三。
(二)现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呈现缺乏长效机制,评价难的状态
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研究中,学者们都提到了实践教学持续性的问题。例如鲁志美提出:思政课社会实践操作缺乏持久性、连续性和广泛性。实践教学作为教学的必须环节,应该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仅限于社会实践一个方面,形式仅仅是走出去的调查、参观和请进来的专题报告。放眼全国高校,有多少实践基地和经费用于社会实践可想而知。其操作缺乏持久性、普遍性和连续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在学校经费、学生安全等问题的制约下实践教学缺乏长效性,学生在参与实践后的评价往往只能通过“一考而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最后成绩还是由考试决定,这样的评价方式使得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背、考、分”的层面,忽略了课程对于自己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塑造作用,忽略了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质意义。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与现行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实践活动多样化、实践活动时间全程化、实践活动载体阵地化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实现了实践活动的多样化。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基地教育、案例教学、阅读实践、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研究实践等类型。我们的“菜单式主题”实践教学模式可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五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设计为以课程内容为基础的不断更新的可选择式菜单。
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例,我们高职高专院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形势与政策三门课程。通过课程内容菜单的设计,我们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将校内实践与课堂实践相结合,可设计的实践菜单主题如:一是道德与法律宣传。制作宣传板报,如禁烟、禁毒防艾、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在校内宣传。二是关爱老人,奉献爱心。与学校离退休办联系,组织学生定期参与对校内离退休老干部的帮扶共建活动。
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注重社会实践,可设计的实践菜单主题如:一是新农村建设主题。学生可到到南宁周边的新农村去调研,例如石埠乡、忠良村等。二是南宁生态文明建设。学生可到自来水厂、南宁市各公园、南宁市各水源地等调研。
形势与政策注重阅读实践与研究实践,在三门课程的菜单式主题中将基地教育作为学生可备选的形式。可设计的实践菜单主题根据每年教育部的教学要点,让学生查找相关内容,写成小论文。这样,“菜单式主题”实践教学模式将社会实践、课堂实践、科研实践与课程内容良好融合,使得课程之间的实践教学既有联系性,又有差异性,避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等同于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三下乡”活动,使得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更具有课程的导向性。
“菜单式”实践教学从第一堂课就告诉学生课程的实践主题,学生通过组成小组的形式,每个小组选出“小组长”“安全组组长”,通过这两个组长来开展安全教育,利用平时的时间去到实践地点开展实践。可选择在讲解理论之前或之后开始实践,这样的时间安排可以让学生充分自主地进行发现学习,或是学完理论后的感悟学习。这样,实践活动开展的时间基本能覆盖整门课程的上课学期。经过长期的“菜单式主题”实践教学,每个实践内容、实践地点实现了实践活动载体阵地化,这样就相当于一个稳定的“实践基地”。
通过实现实践活动多样化、实践活动时间全程化、实践活动载体阵地化,有利于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五门课程的实践环节,有利于推动“一体化”的总目标。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有利于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保证实践教学的长效性。
一些研究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长效性上提出了一致的观点,例如陈其胜在研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现实困境中,提出现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存在认识上的“失位”和管理上的“失范”等问题。他提出,一些高校领导还存在着思想政治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正确观念,致使实践教学“虚化”,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并没有形成统一管理和相应的制度,教学上没有纳入教学计划,经费上没有相应的计划安排,实施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和具体可行的方案,考评与监控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规范上的缺失,导致实践教学的“随意化”。
“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为了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长效性。首先,相关的管理机制是开展“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保证。这套机制包括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参与制定的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目标要求。再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根据教学内容制定“实践菜单”,相关职能部门(宣传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配合组织开展和实施实践教学活动,比如由教务处落实实践教学的学分和课时安排,团委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共同开展相关活动等来落实实践教学计划。
其次,有力的保障机制是“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关键部分。保障机制包括教师队伍的配备,实践经费的落实和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一是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的教师既有专任教师也有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学校通过组织教师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帮助教师了解世情、国情、区情、市情,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有利于他们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指导学生制作实习PPT,撰写实习报告和调研报告。二是确保经费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实践教学经费主要用于实践活动经费、研究经费、奖励经费等方面。三是依托广西首府的区位优势,我们建立了稳定的实践基地,这些基地涵盖广西北部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个内容。
最后,有效的评价机制是落实“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手段。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成绩由理论成绩(占60%)和平时成绩(占40%)两部分组成,“菜单式”实践的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占25%,“菜单式”实践的成绩通过展示实践作品,按量化的指标(如作品的内容、与理论的联系等指标),由学生互评和教师评分构成。通过学生与教师在课程成绩评价的有效互动,达到教师既能了解学生真实的学习成效和授课效果,学生又能在参与互相评价中去了解与反思自我在课程中的表现,从而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与教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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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系列论文(2012JGA277)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 问题 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
(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其三,执法观念滞后体现在上级部门在制定执法考评办法上,不科学、不合理,客观上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更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欠缺,社会认可度不高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虽然能够找到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法理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据。如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诉法规则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意见中都能体现和折射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但是,在具体的刑事法律中还没有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即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由于法律基础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司法部门对制度理解存在不同,进而造成操作有失规范。其次,由于缺乏法律基础的支持,社会认可度不高,很多人甚至将刑事和解等同于当事人之间不分是非曲直的“私了”行为,以至于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制度适用的范围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在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这种实践中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现有规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刑事和解还应当局限于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案件,不应该把案件种类作为是需进行和解的依据,属于规定种类的不一定适于和解,而不属于规定种类的也不一定不适于和解,是否适用和解的关键因素应当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四)被害人权利滥用,赔偿无标准,制度的真正定义难以实现
在刑事和解前,被害方意见往往成为办案部门作出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而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被害方出于报复心理和利益驱使漫天要价,要挟加害方,加害方出于免受监禁刑的考虑,被迫同意被害方的赔偿要求。这种表面意义上的和解,既起不到惩罚犯罪的作用,达不到刑事和解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也会给公众造成加害方“花钱买刑”的恶劣影响。
(五)协议法律效力不明,非监禁刑种类太少,实践中缺乏救济性和可操作性
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也作出了结论性决定。此时,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积极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相应的救济措施,途径欠缺,那么,此时的刑事和解将无从谈起。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仅限于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法定刑,执行方法主要为缓刑、保释和监外执行等几类,执行过程中的机构、专门队伍及具体实施办法却没有法律规范,非监禁刑无论在立法规定上、在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适用上却非常有限,这使得建立在非监禁刑适用基础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为刑事和解制度带来困扰。
(六)主持机关的不确定性,致使监督缺位,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平失衡
刑事和解制度做为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阶段都可以进行,主持机关也会随着不同的阶段而随之发生变化,有的地方规定由社会中方面力量来主持(人民调解员主持和解)。以审判环节为例,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多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双方达成协议后,法庭再依法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参与庭审而不参加和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处理不当,也只能抗诉。所以,失去监督的刑事和解有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甚至产生司法腐败,造成社会公平的失衡。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关键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同时,努力转变司法人员的刑法价值观,提高司法人员刑事政策的水准和大力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对犯罪行为要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树立正确的稳定观和恢复性正义观。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挽救、化解矛盾,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贯彻。刑罚的价值取向应是以公正、正义为前提的轻刑化和预防性。非刑罚化的处罚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大力向社会公众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大力倡导“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因为刑事和解能否成功和实施的前提之一取决于被害人的合作和谅解。再则,司法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执法业务考评体系应更科学、更合理化,不能为考核而考核,为考评而考评,必须用科学的执法观念制订考评办法,不能机械执法。如考核中的捕后起诉率、撤案率、相对不起诉率等。这些考核指标客观上很大程度阻碍了刑事政策的落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
(二)进一步完善方法,确定刑事和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恢复性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虽然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和单位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如刑事和解若干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处理意见等等。但最终刑事和解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另外上诉案件能不能进行和解处理,在哪个环节可能和解处理,和解的效力,国家干预是否是绝对的唯一的调整手段等等,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内涵不但从执法方面反映出来,更应该从立法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三)确立和完善刑事和解适合的对象、范围、条件及案件评估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模式不能过分地夸大效力,完全替代司法程序,必须限定一定的对象、范围、具备一定的条件。适用对象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和偶犯。适用范围应为: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时物,非法拘禁,过失犯罪等;⑵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和部分严重犯罪;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⑷偶然实施的财产类犯罪;⑸通过案件评估可以采取刑事和解处理而无必要必须处以监禁刑的其他刑事案件。这类案应具备五个条件:①案件评估;②双方自愿;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④双方平等;⑤公权(检察权)介入。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评估机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让所有没有起诉必要的刑事案件进入和解程序,且防止不适于通过和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进入和解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办案方面主观罪过、罪过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权衡、判断是否存在提起公诉的必要,同时还应当结合加害方的主义是恶性、人身危险必等情况,判断刑事和解是否可行,作从宽处理是否会导致加害方再犯。
(四)用法律的手段辅助于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应有之意
1.在司法实践中,应积极建立暂缓起诉、缓期宣告、保护观察等制度做为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救济,否则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2.完善非监禁刑的惩戒措施社会矫正制度。刑事和解离不开社会的参与,这也是真正符合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取向即犯罪者重返社会、融入社会。所以必须关注犯罪者的矫治和回归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但必须用法律形式解决根据问题、机构设置问题和人员配置问题。
3.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其目的是防止被害方的漫天要价,实际上是要为刑事和解确定赔偿额的上限。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而且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4.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行以被告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有效抚慰被害人情感,改善接受心理,平衡被害人权益,才能最终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决定权,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刑事和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的内涵是坚持把人的本质、个性、价值及发展,当着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刑事和解着眼点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了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从某种角度上看是我国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是法治民主化的体现。一些案件的发生原因纷繁复杂,短期内达成谅解是不现实的,无论是受害方也好,加害方也好,其间的矛盾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进行磨合,方能修复破损的纠纷,所以这类案件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都应赋予被害人的诉讼决定权,承办单位都应允许被害人撤回控告,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结论性决定。这样将更有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否则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会失去平衡,也可能会因此导致更恶性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