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3 0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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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5%。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CATP)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论文关键词:绿色壁垒 农产品贸易 对策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正反两方面影响的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应对绿色壁垒提出若干建议措施。
当今世界贸易中,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所谓绿色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特点是形式上具合法性,名义上更具合理性。
一、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农产品与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环境息息相关,加之农业历来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保护重点,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的出现首当其冲地会对各国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当然.作为环境保护和进口限制的共同手段,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可以说是利弊共存。绿色壁垒其初衷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绿色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客观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危害人类健康的商品进口,从而有利于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环境的改善;同时,绿色壁垒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通常是以先进的环保技术为基础,通过绿色璧垒的实施,可以促进各国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发展。例如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严格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但绿色壁垒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
(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处于受控地位。众所周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和在环保标准方面的差异,目前只有经济发达国家才有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环保标准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这将进一步强化发达国家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控制地位,这是绿色壁垒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最直接的利益损害。如美国从1997年开始,强制性地实施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 HAGCP),这一措施使我国对美国的虾类产品出口大大减少。据海关统计资料,1997年我国对美国的冻龙虾出n额由1996年的I 203.9万美元减少到56.7万美元,冻鳌虾出口额由23.8万元下降到2.4万元。
(二)绿色壁垒强化了农业环保技术标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的优势,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发挥。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苛刻,农业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从而大大地削弱了农业欠发达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资源型、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如花生是我国主要的油料作物和传统的出口农产品,其总产、单产和出口量居世界首位,与美国、阿根廷并称为三大花生出口国,199b年我国的花生出口创汇达到3亿美元,而近些年来虽然生产量每年增长,但出口量却严重下滑,出日创汇额徘徊在2亿美元左右,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出口花生在安全卫生检疫中的关键性指标—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达不到国外标准的要求。我国的传统出口农产品中的茶叶、蜂蜜等,近些年来同样由于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失去了优势地位。自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残留标准,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使我国茶叶出口近年来对欧盟出口逐年萎缩。
(三)绿色壁垒增高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加大了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的难度。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进口检疫制度。比如,美国在进口管理上,除了坚持实行原有的注册认证制度外,近年来又实行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许多指标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三位,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又如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有一百多道程序。程序的增加和检验费用的增大提高了产品的成本,降低了国外大米在日本市场的竟争力。 转贴于
二、我国应对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国外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口的传统手段将逐渐减少,绿色壁垒将或正在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绿色壁垒有增无减已证明这一点。面对挑战,我们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除了要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之外,应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国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二)重视发展环保农业,实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农业以及相类似的生态农业、节能农业、立体农业等农业模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其特点:一是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环境系统;二是重视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全面规划,合理配置、节约利用能源,保护自然资源;三是重视采用有机农业技术,实行合理轮作、间作套作。精耕细作和施用有机肥。这对于开发我国出口农产品货源、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把发展环保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建立环保农业基地,促进我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开发。
(三)加强对各国环保法规、环境标志制度等的研究和搜集,建立农产品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为出日企业和外贸部门提供充分、及时的信息,通过企业引导农户按照环保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充分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环境条款;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绿色壁垒;注重“环境外交”策略的运用,如1997年4月,国家商检局邀请欧盟兽医代表团考察,确认了我国向其出口鲜猪肉等的条件使得欧盟解除了从我国进口鲜猪肉等的禁令。
论文关键词:金融成长,国际贸易中心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3].唐晋.大国崛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6.
关键词: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4.3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农产品(GMO)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随着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GMO为人类彻底解决贫穷、营养缺乏、疾病和粮食安全等问题带来了曙光和希望,但也由于GMO的安全问题而备受争议。正是由于GMO存在着较大争议,世界各国基于自己的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水平、农业发展程度、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对GMO的研究、应用、生产和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导致了各国之间在GMO问题上的分歧与对立,造成GMO国际贸易秩序的失控与混乱,并且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厘清GMO国际贸易现状,辨识贸易争端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与对策对促进GMO及其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无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GMO国际贸易与争端的现状
(一)GMO国际贸易状况
伴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GMO的研究与产业化快速增长。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的研究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29个国家的1 540万农民种植了共1.48亿公顷的转基因作物,且发展中国家的种植面积已达到全球的48%。自1996年至201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了87倍。而相比2009则增加了10.45%。2009年全球有25个国家的1 440万农户种植了1.34亿公顷转基因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涉及到16个发展中国家和9个发达国家,使转基因技术得到了最为迅速地运用。据统计,2009年全球大豆种植面积9 000万公顷的77%为转基因品种,3 300万公顷棉花的49%为转基因品种,转基因玉米占总面积1.58亿公顷的26%,转基因油菜为3 100万公顷的21%[1]。
随着转基因农作物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额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5年转基因作物的全球销售额为7 500万美元,2009年达到83亿美元,14年增长了近109.67倍。1996-2007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经营的经济获利累计约440亿美元。其中1996年美国大豆、玉米、油菜籽、棉花四种主要转基因作物的出口额为7.18亿美元,1999年增至102.52亿美元,增长了13.28倍[2]。有学者预测到2025年美国GMO的市场贸易总额将达到25 200亿美元[3]。由此可见,GMO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情况
随着GMO贸易的不断加大,GMO贸易争端日趋凸显,而影响最大的当属欧美关于GMO的贸易争端。鉴于GMO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欧美之间GMO的贸易争端不得不面临科学与规则、贸易与环境、WTO协定与多边环境条约等张力关系的考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家,2010年种植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籽、菜瓜、木瓜、苜蓿和甜菜共6 680万公顷。因此,美国一直是GMO的出口大国,而欧盟作为进口国,一直对进口GMO加以严格限制,贸易大战由此而生。长期以来,欧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对GMO的禁令,标签制度以及严格的审批制度。欧盟认为,其有正当的权利创建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GMO在谨慎评估风险、适当的控制和监管措施以及向消费者充分批露信息的基础上投放到市场上。美国则认为欧盟对于GMO的关注不是基于合理的科学依据,他们对批准转基因品种采取延缓以及在生物技术规章和标签使用上采取谨慎原则,违反了WTO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中规定的义务[4]。
根据世界观察研究所提供的数字,欧盟在1998-2002年中对GMO采取了暂停批准政策,如1998年4月,欧盟暂停批准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食品,同年6月规定要对转基因农作物进行标识,10月以来全面中止对GMO申请的审查或审批;1999年欧盟停止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2001年又通过新法案,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种子、饲料和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5]。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致使美国对欧盟的大豆出口,从1998年的1 100万吨下降到1999年的600万吨,而玉米出口则从200万吨减少到13.7万吨,使美国1999年的GMO出口损失了近10亿美元 [6]。虽然这场战争以美国胜诉告一段落,2004年欧盟迫于美国的压力解除禁令,批准了一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上市,但美国仍然坚持不撤诉,2008年美国再次要求WTO对欧盟进行制裁,贸易大战愈演愈烈。
就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导致产量和质量都迟迟得不到明显提高。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供需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这个缺口,因此必然会导致相当比例的GMO涌人国内市场。而且随着世界GMO种植面积的扩大,再加上国内农产品市场日益开放,预期这一比例还会不断攀升。如我国仅2009、2010年转基因大豆进口量都超过了4 200万吨,相比1995年我国作为大豆的净出口国,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国。美国、巴西和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无论是在技术、价格还是在品质上都占有比较优势,我国大豆产业链在强大的国外GMO贸易竞争中全面溃败,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对此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原因
正是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世界各国特别是美欧大国都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对GMO的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引起贸易秩序的混乱,并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关于引起贸易争端的原因,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性问题的担忧
在转基因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安全隐忧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GMO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由此也引发GMO的贸易争端问题。支持者认为GMO具有高营养价值且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都有极大的帮助,迄今为止还未发现任何安全问题;而反对者则认为GMO可能会影响人类与其它生物的健康与安全,并且会影响生态环境[7]。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GMO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这两个方面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上。在人类的健康安全性问题上,主要涉及到GMO的潜在毒性以及过敏性问题;而在生态环境方面,人们主要是从基因扩散和生态失衡的角度对转基因技术提出了质疑。
安全性问题反应到国际贸易上,一般认为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之争。以美国为首的集团对GMO管理相对宽松,并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具有危害性,就不该在生产、流通和贸易领域中对其加以限制,应对GMO和非GMO实行“实质性等同”原则和自愿标识原则。相对而言,欧盟和日本等国对GMO的态度则要严格复杂得多,虽然欧盟组织的调查尚未发现有关已经上市的GMO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证据,但却一直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对GMO生产、流通与贸易各个领域实行严格的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原则,很多国家甚至对GMO设置禁令。为响应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的是强制标识制度。部分食品公司和零售商为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公开表明只卖非GMO。
(二)技术贸易保护
美国基于其在转基因技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以及现代化农业资源禀赋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希望通过GMO的自由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欧盟等国转基因技术相对落后,为了对抗美国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必然会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目前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美国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了事实上的卖方垄断,并且可以操纵市场价格。而在转基因技术方面处于劣势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市场和经济贸易利益,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农业,必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庇护,但大多数劣势国并非消极地保护,而是借保护之手段赢得自我技术开发的时间,比如欧盟,一方面极力抵御美国GMO的入侵,另一方面正加紧自身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8]。由于各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技术上的劣势国(如欧盟)必然会在保护与开放、市场准入等方面与优势国(如美国)产生摩擦和争端[9]。袁宜认为贸易保护是引发这场争端的主要原因[2]。
此外,TBT中对GMO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就是标签制度,进口国政府认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农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技术,据而做出风险判断。但前提是产品与标签的内容必须相符,要确保这一点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检测制度与检测技术,而这又会引起新的贸易纠纷。由于GMO与非GMO在外观上并无区别,通常不可能凭借肉眼直接检测出来,必须借助于复杂的技术手段。然而检测机构往往并不清楚所要检测移植基因的种类,每一种基因检测都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利用目前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还不能达到迅速、经济的要求,于是对于出口国而言漫长的检测时间和高昂的检测费用本身就构成了贸易壁垒[8]。
(三)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
目前对于GMO的检验和鉴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再加上各国不能有效的协调与合作,不同的国家对GMO国际贸易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总体上表现为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为首的GMO生产大国,由于其转基因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主张自由贸易;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保守派基于安全性担忧,对GMO实行谨慎的管理制度,推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如进口审批,强制标签等;作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比较矛盾,一方面寄希望于转基因技术来解决国内的粮食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提防大量进口GMO对国民健康、生态环境及国内农业产业竞争优势的不利影响。这种差异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GMO贸易争端的可能性[2]。
虽然目前在GMO国际贸易方面存在一些规范和标准,如SPS中有两条与GMO关系密切的条款,但由于其本身界定的模糊性,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埋下了隐患。例如以美国为首的出口国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科学证据表明GMO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按照协议抵制GMO的进口是不适当的,抵制的背后是为了保护其国内效率低下的农业。而以欧盟为首的限制进口国,基于协议的考虑,认为其抵制是为了保护国内居民的生命与健康,并坚持只有在获得有关GMO长期影响的证据之后,才会给转基因技术发放许可证,这样对协议条款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便滋生了贸易纠纷。另外各国对于TBT中有关标签的要求也没有达成一致,进口国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要求进口的GMO必须贴上标签,此举对于出口国而言无疑是增加了产品成本,于是导致贸易障碍和壁垒的形成,进而引发贸易争端[10]。
(四)文化传统和消费观念的差别
GMO贸易直接受消费者态度与行为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在消费水平,消费意识和消费习惯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再加上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对GMO的科学认知和定位也存在着显著区别。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比较乐观,对新事物持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认为转基因技术仅是对自然过程的促进和改造,与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产品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相比要安全得多。但欧盟的消费者则持非常谨慎,甚至是抵制的态度,这是由于欧盟成员国近些年发生的疯牛病事件、口蹄疫事件、二恶因事件,特别是普兹泰事件使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对于目前安全性尚无科学定论的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态度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只有在确保GMO健康无害之后,他们才会欣然接受[2]。可见消费者的态度对GMO国际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很多学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影响转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消费者对GMO的态度,同时对转基因技术及GMO的认知程度也是影响消费者接受GMO的一个重要因素[11]。
(五)经济利益的较量
候鲜明认为从表面上看,欧美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但这仅仅是站在科学研究的角度看问题,若将其置于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中,实际上欧美在GMO问题上的激烈争执是其经济利益的争夺[12]。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化市场步伐的加快,给GMO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成为各主要贸易国较量的核心与关键。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比较优势,而且GMO作为一种独特的垄断资源,从事GMO研发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垄断保护,获取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如刘正良指出,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厂商多为美国公司,其主张贸易自由化的真正目的就是维持既有的垄断优势[13]。另一方面,还可以应用“终止基因”和“化学催化”等方法保持技术垄断地位,以享有长时间的垄断优势[14]。
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马述忠、杨枫[15]认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进口方会采取了一些限制进口的措施,出口方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贸易双方的分歧与对抗在所难免,其中以欧美之间的对抗最为典型。当前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着逆差,而欧洲小庄园式的农业与美国大农场式的农业相比,存在规模经济的劣势,当拥有更强竞争优势的美国GMO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时,欧盟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种种借口封杀美国GMO的流入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另外,由于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是否有必要在其包装上加贴标签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此态度莫衷一是,实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标签之争也体现了各自贸易利益之争[16-17]。这是因为加贴标签会增加GMO的生产成本,首先移植基因的检测使得每吨玉米、大豆的生产成本增加,其次分离GMO将使大豆和玉米的单位成本分别平均增加28%和22%,同时标识也增加了销售成本。因此,进口国要求对GMO进行标识,而出口国基于成本原因拒绝标识,标识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各自利益的较量。
三、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机制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贸易进口国出于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目的,对GMO实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并导致贸易争端越演越烈。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短期内贸易进口国对内的贸易保护不会减弱,对外的进口限制也不会减少,所以需要相关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在贸易争端问题上充分发挥协调和规范的作用。
(一)相关的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
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传统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结构,使国际贸易多边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新的课题[18]。目前全球范围内与GMO国际贸易相关的管理机构有两类:一类以单目标为基准,包括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二是以多目标为基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种地区动议权(RI)和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OIE,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是基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理及分析来管理GMO;而WTO,OECD,RI和BSP则主张在遵守科学原理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经济效果及对社会或政治的影响)来建立贸易规则[10]。
在上述七个管理机构中,WTO和BSP是影响较大的两个。目前在WTO框架下还没有针对GMO贸易规则的专门规定,只有两个与GMO密切相关的多边国际协议,即SPS和TBT;而在非WTO框架下与GMO密切相关的只有一个独立国际协定即《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SPS中有两条与GMO密切相关的条款。对照这两个条款,由于转基因并非虫害、病害,也非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添加剂,食品污染的产生一般也是无意所致,同时并非所有的GMO都会致病或致害,因此,GMO是否适用于该条款仍需视情况而定,该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入成员国加以限制。TBT体系主要包括:技术规章与规范,产品检测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等,其中,标签要求对GMO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明显。根据TBT的规定,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19]。BSP强调预先防范原则,同时认识到生物技术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潜在威胁,但是如果能够确保其安全,则生物技术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BSP也考虑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理风险的能力有限,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现有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对争端解决的作用评价
GMO贸易争端的解决需要国际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缺乏较好的制度环境,再加上技术上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上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协议和标准来有效地规范GMO的国际贸易。虽然存在WTO和BSP两个影响较大的管理机构,但都还处于初期阶段,而且SPS、TBT和BSP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对GMO国际贸易规则SPS和TBT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主要规范的还是各国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标准的分歧,忽视了科学技术的动态发展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协议条款内容的模糊不清,故难以规范目前国际贸易中GMO所发生的贸易纠纷[10]。而BSP不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同时亦不改变缔约方根据现行的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了声明贸易与环境协议须互补之外,并没有明确地描述其与WTO的关系,只是使各国在制订本国安全标准时能够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因此在没有全面了解GMO的影响之前,有关GMO的贸易纠纷还将继续下去[20]。此外根据BSP一个国家可以采取预防风险的管理措施,而SPS要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究竟孰是孰非,用BSP和WTO贸易规则评判,其结论会截然相反[10]。袁宜认为WTO现有规则由于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对GMO贸易争端加以规范,存在制度缺陷[2]。
四、结论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
贸易竞争永远存在,而现有的贸易规则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解决贸易争端问题,因此贸易各方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虽然目前对于GMO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欧美之间,但我国也不能置身事外,随着我国GMO贸易的日益加大,我国更要高度重视和加强WTO框架下多边协议的研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中来,通过熟悉国际贸易规范,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逐渐与国际贸易规范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以争取实现我国的最大利益。同时在参与国际协议的谈判中,既要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外国GMO的大量涌入和倾销,危及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同时又要为我国GMO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优势产品的出口。
(二)大力促进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要用只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我国仅2009年就从美国、阿根廷、巴西等国进口转基因大豆4256万吨,国内大豆产业链全面沦陷与失守,这无疑是我国未能实现大豆技术产业化的一个深刻教训。由于国产大豆除草成本高、榨油率低,自然无法与国外具有竞争优势的转基因大豆相媲美。因此,大力发展转基因技术,努力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和推广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升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生物产业,为保障国家粮食、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合理利用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贸易争端地纵深发展,贸易壁垒逐渐复杂化和隐蔽化,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贸易利益、国际多边协议等方面都会构成贸易壁垒。现在技术贸易壁垒正日益成为未来GMO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我国应密切关注世界转基因技术研发的最新进展,通过熟悉和了解有关转基因技术贸易壁垒的规定,在研究和跟踪国际贸易争端最新动态和国外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壁垒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合格认定程序等技术贸易保护体系,并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如可以通过强制性标识、安全检测、环境监测、作物形状和遗传变异检测等措施,设置并提高国外GMO的进入壁垒,保护我国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GMO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规避生物技术创新与贸易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和政策调整框架,对于解决GMO国际贸易问题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国政府应保持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对GMO开发、技术应用和国际贸易实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和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建立完善的安全评价体系,加强对GMO监测和管理。(2)利用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手段严格控制GMO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贸易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的技术保障,使安全风险最小化。(3)落实惩处机制,对违法进行的商业化生产和贸易行为及不执行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理,以保证GMO贸易市场规范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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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flicts of GMO
QI Zhen-hong,ZHOU Ping-ru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China)
论文摘要: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转基因食品在世界农产品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相应地占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的份额也在迅速提高,因此,积极关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现状,对当今亚须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办法和对策,这既是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的根本所在。
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农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00年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达到5600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有关。因此,转基因食品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焦点。这种现状对作为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大国的我国在该领域保持并扩大份额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关注和预测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显紧迫。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是DNA双螺旋结构片段。无数特定的基因相互连结,构成生命遗传的物质基础。转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状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的过程。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叫做转基因食品。
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争论甚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可增强粮食产量,减少食品生产的投人,有助于解决世界范围的粮食间题;(2)转基因农作物具有抗病虫害特性,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种,使食物更加可口;(4)转基因技术可准确地生产人类想要的动植物品种,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使癌症等顽症的治疗可望取得突破。反对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使不同物种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学上的混乱;(2)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问题,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难以确定;(3)一些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过敏反应;(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作用、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对环境的威胁等问题还未得到证实或解决;(5)一些实验已经表明了转基因食品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派观点争论至今,双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来证明。
二、当前国际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进人21世纪以来,其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目前美国农产品的年产量中SS%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据估计,从1999年到2004年,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规模将从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到2019年将达到7S0亿美元。专家预计,在本世纪初,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的成分。
1997年初,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出口商每年蒙受约2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要求其出口商向欧盟提供他们出口的玉米并非转基因产品的证明,但欧盟只认自己的检验标准。1999年7月,欧盟环境部长们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美国农业部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受欧洲国家和本国市场抵制的影响,2000年全美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面积锐减了24%,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48%转基因大豆则由1999年的57%降至2000年的52%。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有较大进展。中科院植物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棉花、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品种的转基因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转基因药物、转基因作物、农作物基因图谱与新品种等方面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但目前我国只有抗虫面、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和延熟番茄等少数品种进入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报告,1999年中国种植了3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较1998年增长了2倍,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主要品种是棉花。该报告表示,目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居全球第四位。另外,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据报道,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利用改进的PLR结合核酸杂交技术,从一批进口大豆中成功检测出了转基因成分。此外,广东、江苏等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也具备了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
三、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
在世贸组织的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协议有二,即《卫生与植物检哭刻昔施协议》(SPS)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前者规定:各成员国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允许各成员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定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后者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实施的成本必须与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由于各种观点的科学依据不足,人们的认识不同,现有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解释空间过大,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约束力。
由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疑虑,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甚严密,以及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世界各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都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以下为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1)美国:在生产、流通中不给予任何限制;不人为划分消费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种类;基因改造作物毋须用标签注明;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施加贸易壁垒。(2)欧盟:对转基因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要求在其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风险;强调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有权采取预防性措施,主张制订有关生物标签的多边规则。(3)英国:支持发展生物科技,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基因食品是否有害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大型连锁超市和餐厅不得出售经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等食物,多数地方禁止学校和老人院的餐厅使用转基因食品;自1999年9月起,饮食行业必须在菜单上标明食品里转基因成分,否则罚款5000英镑。(4)俄罗斯:不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但对2000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有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没有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转基因食品将禁止上市。(5)日本:持较为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其安全性又有所顾虑;规定采用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作物及食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2000年4月公布30种转基因食品目录,对目录中列明的品种需要加注标签。
据上可知,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宽松的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的区别,转基因食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食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等的前提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作物)是未来农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四、我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各国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转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业规模的不同,更加剧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市场决定观念,欧盟及其他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究其实质,则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垄断优势的抵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鉴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长期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贸易标准和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应尽早制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安排:
1.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上有三种模式或路径:一是将转基因食品视同其他普通农产品,对其进口不加管制;二是采取“二嗯英”模式,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三是在严格检疫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转基因食品进口,并在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包装上作出提醒性标记,让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不难发现,第一种选择可能对我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某些农产品市场最终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以致对经济安全造成影响;第二种选择可能会给我国对外谈判、履行承诺带来很大压力,并可能引发贸易战;第三种选择符合国际惯例,可能是对我国较为有利、可进可退的政策选择。此外,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转基因检疫,张贴提醒性标记,会加大进口商的成本(约增加10%左右),消费者也可能会持慎重态度,从而削弱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力,以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农业的比较利益下降,务农者减少,农业出现了萎缩,国内农产品自给率逐年降低,农产品供给出现了不足的局面。日本政府为解决国内农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从80年代后期开始,放宽了对外国农产品的进口的限制。在此背景下,日本商社为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增加对国外资金、技术的投入,用以开发、生产、进口适合国内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日本把这一农产品贸易形式,称之为农产品的“开发输入”。
中国的农产品供给状况与日本大不相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农产品供给出现了相对剩余。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用问题,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出了扩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的农业发展战略。中国的这一农业发展战略恰恰迎合了日本的农产品“开发输入”,并且,中国农业生产成本低的优势,有力地吸引了日本商社从中国开发进口农产品。从90年代初开始,日本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逐年增加,日本的贸易统计资料显示,1990年总金额是28.8亿美元,2000年增加到73.9亿美元,10年间增加了2.6倍。特别是生鲜蔬菜进口增长十分迅速,由1992年的2.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36.3万吨,8年间增加了12.5倍。与此同时,日本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也在增加,特别是种子出口,从1997年的58吨增加到2000年的207吨,3年间增加了3倍多。日本在中国的农产品“开发输入”,不仅促进了中日农产品贸易量的快速增加,而且,对中国的农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地影响。我们过去的研究证明,日本在中国的蔬菜“开发输入”,对中国的农业技术进步、生产效益的提高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中日农产品贸易开发与农业资源配置效益
众所周知,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形式是出口国将农产品出售给进口国,贸易双方是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并不涉及生产领域里的合作。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日本从中国的农产品(主要是蔬菜)开发进口,则是双方为了贸易展开了生产领域里的合作,形成了贸易与开发生产一体化的贸易新形式。这种贸易形式主要有3个基本特征:日方商社以订单形式向中方企业订购产品,日方提供生产订购产品的生产资料及生产技术;整个生产过程按照日方的技术指导进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完全符合日方要求;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由日方商社进口到日本。
日本在中国开发进口的农产品主要有:肉食加工品、面食加工品、蔬菜(包括蔬菜加工品)等。其中,蔬菜的开发进口量约占从中国进口蔬菜总量的70%。在蔬菜的开发进口中,日本大葱是鲜为人知的产品,2001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的3.7万吨大葱中有90%以上属于在中国开发生产的日本大葱品种。
在传统的贸易理论中,无论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还是赫克歇尔-俄林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还是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都是从分析一国资源优势与生产要素配置人手,阐述国际贸易发展的动因。而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贸易双方形成了贸易与生产开发有机结合的跨国经济体系。在此情况下,仅仅考察一国的资源优势与生产要素配置,显然已经不能正确解释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因,中日间的农产品贸易开发亦是如此。为此,我们用中、日生产日本大葱的资源投入与产出的实际,考察中、日生产日本大葱的资源配置效益,揭示中日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动因。
(一)日本大葱在中国的开发生产过程
日本大葱以脆、甜为其特点,适合日本人的食生活习惯,是日本主要蔬菜品种之一,全国年消费量超过50万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大葱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基本保持平衡,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日本农业劳动力减少,机械化程度低、手工劳动量大的大葱生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日本大葱生产量减少,价格开始走高,在此情况下,日本农产品商社开始把目光放在海外开发生产上。1996年以前,日本的大葱“开发输入”主要来自于台湾、韩国,1996年日本大阪一家农产品商社与中国山东省安丘市的一家蔬菜加工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开始了日本大葱在中国的开发生产。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日方公司与中方公司合作开发生产日本大葱,日方公司为中方公司提供所需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中方公司提供土地、劳动力、生产设施等,按照日本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第二,双方公司合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由日方公司按合同价格全部收购出口到日本,中方公司无权自行处理。1996年日本大葱在中国开发生产成功后,由于日本大葱与普通蔬菜相比生产效益好,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很高;同时,由于开发生产的产品质优价廉,受到了日本消费者的欢迎,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进行开发生产的公司不断增多,开发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开发进口量由最初的1千吨增加到2000年的3万多吨,短短的4年间增加了30倍以上,这种旺盛的贸易生命力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
(二)中日两国日本大葱生产中的资源效益比较
表1是中国及日本生产日本大葱的投入与产出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日本生产大葱的产出价值是中国的2倍多,但由于日本的劳动力资源紧缺,生产大葱投入的劳动力价值皇中国投入劳动力价值的近15倍,所以,日本农户生产大葱低于中国农户生产日本大葱的收益。不过,如果是中国农户生产中国大葱,其效益并不能达到生产日本大葱的效益,原因是日本大葱不仅产量高,而且品质好(品质好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日本大葱种子技术含量高),品质好带来了高价格、高收益。当然,效益好的原因还有国际市场的因素。但是,中国开发生产日本大葱所取得的高收益,可以说是日本的农业技术资源与中国的土地、劳动力资源跨国优化配置的成果。
(三)日本大葱在中国开发生产的效益分析
日本大葱在中国的开发生产项目,虽然比一般作物投资大、成本高,但由于所生产的产品品质好,并且全部销往日本市场,所以,其经济收益明显高于国内普通种植业生产项目。表2是我们对日本大葱生产基地农户不同生产项目的收益情况调查。
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土地收益率或者是劳动收益率、资金收益率,日本大葱生产比粮食生产、中国蔬菜生产都成倍提高。这种土地、劳动、资金收益率的提高应该说是日本大葱的贸易开发,促进了大葱生产资源及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的优化配置,产生了国际资源优化配置效益。
三、结论
从日本大葱的贸易开发可以看出,中日农产品贸易开发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贸易关系,贸易同生产形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贸易双方进行了贸易产品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对于促进两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增强了中日两国农产品贸易的生命力,取得了双赢的效果。目前,这种贸易形式虽然局限于部分农产品。但是,应该看到,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形成的中日两国农业互利合作、协调发展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如果推广到中日农业的全面合作上,可以避免或减少目前两国农产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中日农业战略互惠关系,共同应对因工业化发展带来的农业衰退——农产品短缺的危机。
一、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相关的概念表述
WTO协定关于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的“反倾销协议”,即“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市场的行为。通常来说,倾销是恶意的,就需要采取针对倾销的应对措施,即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来抵消这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1)倾销的确认。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的确认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结构价格。(2)损害的存在。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出口国出口产品的实质损害的威胁。(3)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确认。
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由于农产品反倾销会计是属于反倾销会计在具体项目上的应用,所以,农产品反倾销会计不仅应该具有反倾销会计的共有属性,而且应该具有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的特殊属性。反映在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的概念表述上,农产品反倾销会计应该是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机构的指导下综合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农产品反倾销诉讼调查中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等一系列会计活动的总和。
二、反倾销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
会计核算的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会计核算应该针对具体的经济业务,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使会计核算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可靠。而本论文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农产品反倾销的会计核算问题,因此,反倾销会计不仅要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还要遵循农产品成本核算的原则。关于农产品反倾销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原则:
1. 可比性原则。是反倾销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所谓可比性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在可以对比的经济情况下确认会计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差异。反倾销法将倾销定义为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视为倾销。而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反倾销法,无论是国际协议还是各国国内法,在可比的问题上都有详细的规定。《反倾销协议》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一定要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进行,应根据每一产品的不同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等,经过数据的转换力图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建立可比性。
2. 公允性原则。是指在判断被调查企业成本分配方法是否“合理”时会采用会计学上的“公允”理念。因为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被调查产品成本的分配问题。GATT1994第6条的解释和欧美反倾销法都要求尊重被调查人的会计制度,要求该制度能够“合理”地反映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但是,反倾销法并没有给出“合理”的明确解释。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会计学中的“公允”理念便成为实际上判断被调查企业成本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基础。
3. 社会水平原则。是农产品成本核算中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具体是指农产品成本核算必须保证代表性,必须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农产品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加之我国农户数量异常庞大,调查样本数据占总样本比例很小,每一个调查样本的成本数据是否有代表性,对总体水平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农产品调查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中,都要认真把握社会水平原则,分析样本设置是否具有代表性,分析每一项数据是否反映了当地的一般水平,并作出相应的修订或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
4. 市场价值原则。是指各项投入品的费用和产出物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活动的绩效最终都要交给市场来进行评定。在核算成本收益指标时,不但通过市场购买或出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劳动等要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而且自产自用或尚未出售的产品、自产的生产资料、无偿或低价得到的生产资料、他人无偿提供的劳动等,
一般也要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坚持市场价值原则,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而且也简化了成本核算工作。
三、反倾销会计核算的前提
会计核算的前提又称为“会计假设”,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决定会计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逐步认识并总结而成的。只有规定了这些会计假设,会计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下去。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有: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核算也存在必要的前提条件,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假设相比基本相同,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1)会计主体假设。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涉案的是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形成“经济利益的联合体”,向调查机构提供财务资料。(2)持续经营假设。反倾销调查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所以,要假设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会连续进行下去的。(3)会计分期假设。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时,会对调查期内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并与收入进行匹配,根据会计分期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反倾销应诉的时间分期假设与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是相同的。(4)货币计量假设。在反倾销调查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时,企业要提供的信息主要有出口产品销售和生产的会计资料,其次是企业的组织结构、销售体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资料。因此,反倾销应诉中应以货币计量假设与非货币计量假设相结合,以货币计量假设为主。(5)市场交换价格假设。假定企业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它所需要的各项财产主要来自交换,同时,它所生产的产品也需要交换出去,市场交换必须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的行为是理性的,市场充分活跃,交换价格具有代表性。在这样的环境下,调查国才会认定会计对各项要素的初始入账数据是正确计算出口价格和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同时,还需要有独立、可靠的凭证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调查国认为交易环境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会从符合要求的市场环境中找出替代产品因交换而形成的市场价格,重新计算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而且农产品的成本核算也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市场价值原则是指各项投入品的费用和产出物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活动的绩效最终都要交给市场来进行评定。在核算成本收益指标时,不但通过市场购买或出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劳动等要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而且自产自用或尚未出售的产品、自产的生产资料、无偿或低价得到的生产资料、他人无偿提供的劳动等一般也要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可以看出,市场交换价格假设是一般会计核算基本假设所不具有而为反倾销会计所独有的。所以,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基本假设应该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和市场交换价格假设。
四、加入WTO后解决中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问题的迫切性及重要意义
[论文摘要]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同双刃剑,善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功能,而且还可以 发展 出攻克外国农产品贸易壁垒的策略。本文在考察、 总结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了我国利用、应对和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位一体的战略机制。
一、利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做法
1.美国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企业 标准三类。行业标准是美国标准的主体。“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等。
(2)评定与认证程序。美国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农产品合格评定与认证工作,虽然农产品认证管理体制自由分散,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有关安全、健康方面的农产品要进入美国的市场,必须经美国权威部门检测、评定,认可后才能入境。
(3)检验检测体系。美国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了两类检测机构,即分农产品品种的全国性专业检测机构和分区域的大区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同时,各州也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沟,主要负责监测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产地质量安全。美国的检测检验体系还负责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
2.欧盟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农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农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0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2)评定与认证程序。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除了is09000和1s014000国际标准认证外,还确立了统一的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农产品),如ce认证、haccp认证等。
(3)标签和包装。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农产品的进口障碍。ce标志是欧盟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
3.日本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日本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国家标准即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
(2)认证体系。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认证以 法律 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日本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可以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两种。常规农产品认证是指jas认证。jas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生产者可以自愿申请,经认证合格后被授权使用jas标志,另外就是有机农产品的认证。
(3)检验检疫。日本检验检疫制度从内容方面看包括三个方面,即动物检疫、植物检疫、食品卫生防疫。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分为三种检测类型,即命令检查、检测检查和免检。
二、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验
1.美国的应对机制
(1)政府与企业间沟通顺畅,配合默契。美国产业界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意识很强,而美国各类行业中介组织在为企业提供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服务,游说政府采取相关措施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攻击性极为突出。美国的 经济 实力超强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以其经济实力为依托其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也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从301条款明显的单边性强制措施中可以证实这一点。
(3)有效衔接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01条款允许美国个人、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作法进行投诉。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有效衔接了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2.欧盟的应对机制
欧盟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颁布了《新贸易政策工具》和《贸易壁垒规则》,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1)《新贸易政策工具》。《新贸易政策工具》目标是在遵守当时的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它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初步建立起贸易障碍调查程序规则。
(2)《贸易壁垒规则》。《贸易壁垒规则》在贸易政策领域为欧盟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当欧盟产业和企业遭遇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时,其可依据该程序规则建立起的机制,要求欧委会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并通过双边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3.日本的应对机制
日本国主要采取两类措施进行应对:第一种措施便是自助式,单独或者纠集它国进行集体制约,包括单独采取对等或者报复措施、或者形成战略集团进行攻守同盟;第二类措施则是他助式,即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凭借后者的权威和有效的集体制裁机制,对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施加压力,以迫使后者限制或者取消此类贸易壁垒。
三、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促进机制
1.美国的促进机制
(1)组建强大的促销组织机构。美国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它集农业生产、 农村 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美国还有上百个农业团体、协会与政府合作,具体承担农产品出口支持计划。
(2)实施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这些计划包括:国际市场拓展计划,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优质样品计划,新兴市场计划,特定农作物技术支持计划。
(3)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美国政府启用了一系列 金融 服务措施,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出口的信用担保计划,强有力地促进美国农产品出口。
2.欧盟的促进机制
(1)建立新的“农场咨询系统”(farm advisory system)。这个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提供如何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良好操作规范的咨询服务。
(2)加强 农村 发展 。欧盟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资金将大幅度增加,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范围也将扩大,这些规定从2005年开始实行。
(3)调减对大农场的补贴。此项措施每年可节省支出12亿欧元。这些节省下来的支出将全部用于促进农村发展项目。欧盟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使欧盟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提高了其综合竞争力,对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具有针对性。
3.日本的促进机制
(1)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出口促进体制。日本政府成立“农林水产品出口推广协会”,协会内设由政府各部门主管官员和主要农业组合负责人组成的干事会,并在农林水产省内设事务局。
(2)加强品牌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一方面提供财力支持开发dna品种鉴定技术,另一方面,争取各国立法保护海外的日本农产品品种。日本农林水省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农业食品知识产权保护本部”,加大对这项工作领导力度,一是控制优良品种种苗的外流,二是通过dna检测控制在海外生产的产品返流日本,扰乱日本市场。
(3)积极开展海外市场推广。农产品出口海外,推广工作是关键。日本政府、民间团体、 企业 、农户紧密配合,按计划、分步骤、有目标地积极开展这项工作。推广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开拓并扩展销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手段;重点推介品牌农产品;注重向来日游客推广日本食文化和食品。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利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强化政府功能。政府在农业管理中应主要定位于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上,切实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保障人类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内容,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要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加快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发达国家政府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分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通过该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测。我国政府应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手段,提高检测能力。
(4)建立认证体系。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认证工作,通过实施产品认证,向市场提供一种可以信任的证明。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外,发达国家还普遍在生产企业中推行haccp体系认证,强调企业自身的作用,同时重视认证标签的管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起步比较晚,我国政府应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组建不同层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2.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积极发挥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能动性。对于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仅仅依靠企业是不行的,这就需要企业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合,充分发挥应对主体的 法律 功能,一起来对付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要应对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需要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发挥作用,这是成功应对机制的重要方面。
(2)灵活的应对策略是成功应对壁垒的关键。发达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应对机制,其适用的是有关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其灵活的应对策略是其成功的关键,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比如日本的第一种自助式的措施策略,其单独或者纠集它国进行集体制约,包括单独采取对等或者报复措施、或者形成战略集团进行攻守同盟。
(3)提高争端应诉能力。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其不但有灵活的法律应对机制,同时争端解决的实践能力很强,可以说,正是因为最终能够顺利的通过争端解决来处理壁垒纠纷,发达国家多了一道防护墙。从这里看出,对于技术贸易壁垒,不仅要从如何应对入手,即使在争端解决中也能体现绝处逢生的本领,才能不断提高争端应诉能力。
3.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促进机制方面
(1)合理运用财政与金融手段是促进农产品出口实施农业保护的关键。如果仅仅是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很难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只有依靠 经济 利益诱导,农民才会朝着政府农业发展目标努力。因此,在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支持手段中,财政和金融手段是保证政策目标责任制实现的关键。
(2)确立出口农产品的品牌战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增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了以富裕阶层为主的农产品高消费群体,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大、单价低、特色少品牌缺,处于国际市场的中低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培育自己的农产品名牌,占领国际高端农产品市场是振兴我国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