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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22:04: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限高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限高申请书

第1篇

1 调查思路与方法

(一)调查思路

本次调查以深圳市南山区中小学图书馆为例,以期通过实地走访、自填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小学生对学校图书馆的评价和需求,厘清南山区中小学图书馆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为拓展校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和模式,建设适应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校园图书馆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查方法

1.文献法

利用方正数据库、中国知网等电子数据库查阅相关文献,搜集期刊、论文等文献中反映的研究问题,整理总结现有研究成果,构建合乎逻辑、有据可依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作为调查基础。

2.问卷调查法

为了解学生使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对学校图书馆管理各方面实际状况的满意程度,采用了问卷法,较为客观的全面的呈现学校图书馆管理的实际情况。问卷调查内容设计涵盖以下范畴:(1)校图书馆的阅读基本条件,如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光线明亮等;(2)文献满足学生情况,如图书的种类、数量、更新频率等;(3)借阅制度及开馆管理,如借书制度、阅览制度、开放时间、开放时长等;(4)校图书馆开展文献教育和阅读活动情况,如是否会开展文献信息检索教育、是否会定期开展读书活动等;(5)馆员的基本服务,如校图书馆老师的服务态度、借阅手续的流程和效率等;(6)学生使用图书馆的情况,如是否经常去校图书馆、是否经常谈到校图书馆;(7)对校图书馆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056份,回收1052份,有效问卷1050份。

3.访谈法

本此调查采用结构式访谈,笔者对部分学生以及学校的图书管理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访谈内容主要涉及对学校图书馆管理现状的看法、建议及评价等,并用访谈资料佐证问卷调查所得结果。

2 调查的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从阅读的基本条件来看,95%的学生对学校图书馆的整体环境(包括整洁程度、光线、空间布局、座椅的硬件设施)非常满意,但是也有30%的学生认为目前的电子阅览室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与图书管理员的交谈中,也有35%的图书馆员希望可以引入自助借书的网络平台建设。从文献满足学生情况来看,70%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的图书种类和数量基本能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也有5%的同学表示,希望图书馆能多进一些图书,包括电子书。对于学校的借阅制度及开馆管理,65%的学生都感到满意,更有10%的学生希望开馆时间可以延长,或是周末可能开馆。80%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能够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98%的学生表示他们的学校开设有阅读课,而且他们非常喜欢上阅读课。但是关于图书馆员的基本服务方面,60%的学生都表示希望图书管理员的服务态度可以有所改进。75%的学生都表示他们经常会去图书馆。

(二)图书馆开展的读书活动

笔者通过与图书管理员和学生的访谈了解到, 近年来学校图书馆举办或参与的各种读书活动,每年每校平均达16.58次;许多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学社团、书评会等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校报校刊的编制、交流工作步入常规。除了开展常规的图书活动,各个学校还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探索开展特色活动,如邀请专家、名人到图书馆共读一本好书;开展教师读书沙龙;成立教师读书协会;开展校级、班级“小书迷”评选活动;开展全校性图书漂流活动等,通过各种形式推动中小学生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对图书馆功能利用情况不足

在访谈中,有60%的学生认为图书馆就只是一个看书、借书、还书的场所,他们对图书馆的功能感到盲然,缺乏利用图书馆的意识。但是,在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推进的今天,学校图书馆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随着学校图书馆已成为素质教育的载体,学校图书馆应大力培养学生的图书馆意识,提高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3 学校图书馆建设的一些建议

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笔者对中学校图书馆建设的建议如下:

(一)顺应时展的趋势,加强电子资源的采购力度

目前,大部分中小学图书馆虽然有一定的馆藏量,但主要仍以纸质图书为主,电子阅读还不是主流。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中小学生的阅读呈现数字化、便捷化、交互化的特点。由此可见,随着数字化阅读的兴起,学校图书馆的建设要紧形势,关注中小学生新的阅读特点,添置适合中小学生的数字化阅读设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购买电子出版物。同时,有条件的中小学图书馆可以尝试向网络化、自动化转变,实现馆藏资源数字化。

(二)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开放式”校园图书馆

“开放式”的校园图书馆,既包括时间开放,也包括空间开放。一方面,在时间开放方面,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该不分节假日,满足师生借阅需要;另一方面,空间开放可以借鉴国外“图书漂流活动” 的理念,把学校图书馆的图书、联网电脑搬到校园一角、教室里、走廊上,中小学开放式图书馆的功能更加多元化,不再是单纯的借阅书籍,可以拓展出各种“角”功能,例如社团角、自修角、自由开放网络、选修课等。这些“角”不是单纯的图书馆的某一块物理场所,更是图书馆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图书馆的文化氛围与学习氛围,是图书馆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功能角的建立也是学校课堂教育的延伸,它可以作为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十分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主动延伸工作触角,辅助支撑教育教学改革

在学校,一切活动都具有教育的特性,学校图书馆也不例外。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图书馆更要主动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学科教学的课堂,通过开展各种层次的阅读推广活动及参考咨询,有效发挥辅助支撑教育教学的职能。学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料要盘活为教育教学资源,与学科老师保持联系沟通,了解教学进度,推荐相关教辅书籍,将图书馆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及教研中,让课外阅读成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拓展。

(四)加强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中小学图书馆服务水平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中小学图书馆提升服务水平的重点。首先,学校图书馆应配备文化知识水平和业务管理素质较高、事业心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次图书馆管理员应转变工作馆内,将图书馆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只有不断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才能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最后,建立严格的上岗考核制度,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使我区的中小学图书馆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吕星宇,占盛丽.上海市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问题和对策――兼论国外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经验[J].上海教育科研,2010(1):39-42.

[2]马国华.中小学图书馆(室)事业的现状与思考――鸡西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调查报告[J].图书馆建设,2005年(4):59-61.

[3]F.少年儿童心目中的学校图书馆――2003上海少儿阅读研究报告[J].思想理论教育,2013(6):35-37.

[4]王艳伟.浅谈学校图书馆的作用[J].黑龙江史志,2015(11):284

第2篇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出让人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视为放弃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村(居委会)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报:电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3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址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运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 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我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发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发银行、帐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0  年 月 日

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界

│址

│图

│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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