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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01:11: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债权转让协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债权转让协议

第1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2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3篇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___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___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9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电话: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电话: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电话:

20__年 月 日

附件:

1、相关合同、协议等债权凭证 件共 页 份;

2、结算单;

3、丙方授权人委托书;

4、丙方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第4篇

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的处理方式是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首先,从债权转让制度本身设立的法律价值看,债权转让的重要价值在于促进债权的自由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在债权价值功能日益重要的现代经济社会,各国法制莫不以加强对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而此时,若仅将债权人作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将导致受让人的债权实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这将对受让人的安全地位造成严重威胁。其负面效果是,即使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债权能否转让完全取决于债权人。那么试问,此时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实现又能有多大程度的期待呢?那么又会有哪个受让人愿意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实现债权呢?债权转让制度的价值又何在呢?这显然是逆潮流而动,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权利平衡角度出发,若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仅仅是债权人,则会导致债权人拥有单方决定受让人债权能否得到实现,何时实现的权利。例如,若债权人是“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由于债务人本身不受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束,而只受债权人“通知”的约束,即受让人能否实现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则完全取决于债权人“通知”行为的能否实施,若债权人不进行通知,此时受让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和保护呢?若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也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受让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将直接受限,受让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使受让人陷入许多的诉讼之中,这对受让人来说是不经济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也会导致受让人不愿意接受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制度的存在和价值将受到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债权人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再次,若债权人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在债权人由于非主观上原因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该义务(如失踪、死亡等情况)情况下,如何保证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权利进行通知,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受让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可以依其与债权人双方的协议直接对债务人予以“通知”,以确保协议的债权得以实现。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

第6篇

2003年2月至12月,农庄机械公司同A银行东城支行签订了一系列的借款合同,共向A银行东城支行借款3500万元。2004年年初借款陆续到期,农庄机械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农庄机械公司分别偿还A银行东城支行借款2550万元及利息、偿还借款950万元及利息。2003年1月22日,佩雷宏公司《验资报告》注明:根据佩雷宏公司的有关章程,佩雷宏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由农庄机械公司与远方诚达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川实业有限公司、王胜、张洪共同投资。截至当日,以实物出资的农庄机械公司尚未与佩雷宏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农庄机械公司承诺在佩雷宏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同月24日,佩雷宏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2003年5月29日,东川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东川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农庄机械公司1509.6万股,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同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终止协议书》,约定:由于农庄机械公司没有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工作,使银地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双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2003年10月27日佩雷宏公司的全体股东农庄机械公司、远方诚达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川实业有限公司、王胜、张洪通过《股东会议纪要及决议》:同意农庄机械公司将持有的佩雷宏公司总股本的60%股份1320万股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与会股东放弃对农庄机械公司转让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优先受让权。同日,农庄机械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农庄机械公司持有的佩雷宏公司总股本60%的股份1320万股,全部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同年1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农庄机械公司将所持佩雷宏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后,农庄机械公司用于出资的建工综合楼归农庄机械公司,农庄机械公司向工商审计机构提出出资变更后,银地有限公司以等值资产向佩雷宏公司出资,并不再向农庄机械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同月15日,双方申请了工商变更登记。A银行东城支行在申请执行中,因发现农庄机械公司所持的佩雷宏公司股份,已经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由此认为农庄机械公司转移财产,双方产生纠纷。

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位于某市沙湖区沙湾路100号第5~7层办公用房、地下车库及第8层办公用房,为农庄机械公司用做实物出资的建工综合楼,分别于2003年4月3日至2006年4月2日、2003年8月29日至2005年8月28日,抵押给B银行东川分行。并于2004年12月30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为522万元,以清偿所欠B银行东川分行500万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东川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因农庄机械公司没有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而由双方协议终止,故A银行东城支行提出的银地有限公司对农庄机械公司进行了掌控,与该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农庄机械公司将其应实物出资于佩雷宏公司的建工综合楼,已抵押给B银行东川分行,并经法院拍卖最终适用于清偿所欠B银行东川分行的债务后,其承诺在佩雷宏公司的出资已经不能到位。农庄机械公司在其出资不到位以及佩雷宏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与银地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其履行出资义务后应持有的佩雷宏公司股份,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的农庄机械公司用于出资的建工综合楼归农庄机械公司,银地有限公司以等值资产向佩雷宏公司出资,并不再向农庄机械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内容,没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东城支行提出的要求撤销2003年10月27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一审不予支持。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A银行东城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700元,由A银行东城支行负担。二审法院经审理则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法律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银行东城支行可否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农庄机械公司和银地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A银行东城支行基于其贷款权益的维护,针对其债务人(农庄机械公司)出让其持有的佩雷宏公司的股权的行为,为防止该股权转让可能给其债权带来的危害,A银行东城支行试图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作了规范。《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事由、行使范围、有关费用的负担、撤销权行使时限等问题作了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遵守以下要求:第一,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第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限,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予支持

A银行东城支行在一审、二审中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衣庄机械公司和银地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其一,本案事实已表明银地有限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农庄机械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导致其不是佩雷宏公司的股东,不应享有股权权利,故农庄机械公司向银地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时应以其持有的佩雷宏公司的股份价值计算转让价款。其二,一审也未查明银地有限公司是否向佩雷宏公司履行了补足出资的义务,且农庄机械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约定的代替出资使农庄机械公司未取得任何实际价款,也未增加任何偿债能力,即使银地有限公司履行了出资行为,收取款项的也只是佩雷宏公司。被上诉人银地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已查明农庄机械公司向佩雷宏公司投入的资产即位于成都市沙湖区沙湾路的建筑物,在2003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农庄机械公司已抵押给交通银行。事实上农庄机械公司在佩雷宏公司无任何资产,对方所称的转移资产行为根本不成立。同时,一审也已查明银地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曾向佩雷宏公司注入巨额资金,撤销股权协议将给银地

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农庄机械公司系佩雷宏公司的股东,根据佩雷宏公司章程约定和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农庄机械公司以实物向佩雷宏公司出资1320万元,占佩雷宏公司总股本的60%,但农庄机械公司出资的实物并未实际过户到佩雷宏公司。农庄机械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农庄机械公司将其持有的佩雷宏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银地有限公司,并约定农庄机械公司用于出资的实物归农庄机械公司所有,银地有限公司以等值资产向佩雷宏公司出资,不再向农庄机械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该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对价并非未进行约定,实际上银地有限公司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即是农庄机械公司向佩雷宏公司的出资额;而支付方式则系转移支付,即银地有限公司不直接将转让价款支付给农庄机械公司,而是代农庄机械公司将农庄机械公司应向佩雷宏公司的出资支付给佩雷宏公司,而农庄机械公司则将其应出资但尚未过户的实物收回。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股份转让协议并非无偿转让,A银行东城支行以农庄机械公司无偿转让财产诈害债权为由主张本案所涉的股份转让协议应予撤销,不能成立。而且,虽然股份转让价款本应依据转让当时股份价值确定,以出资额确定股份价值可能与股份实际价值不符,但也并没有证据证明以出资额确定股份转让价款属明显的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更无证据证明农庄机械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故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农庄机械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及债权。至于股份转让协议订立后,银地有限公司实际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仅涉及银地有限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即使银地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所应承担也是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二审法院不予支持A银行东城支行的上诉主张。

由上述审理过程来看,本案法院不支持撤销权的主张,主要源于债务人有关股份的转让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即债务人并未无偿转让财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以出资额确定股份转让价款属明显的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更无证据证明农庄机械公司与银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是符合法律有关撤销权规定的精神。

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过程来看,撤销权的行使是值得银行关注的问题,银行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撤销权是银行保护其债权的一种救济工具,但是该工具的运用有很强的法定性,具体的操作依赖于法律的规定,银行无法通过约定的机制来实现。因此,银行在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操作。

第二,既要为维护银行债权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也要关注撤销权的不当行使可能带来的风险。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种种条件。尤其是两类法定的撤销事由应予以准确掌握,即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两类撤销事由与债务人对其财产处理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如果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在价格方面的不合理或者放弃其到期权利或无偿转让财产,则银行试图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保护其权益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第三,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撤销权。我国最高法院针对《台同法》的司法解释专门规范了撤销权行使程序有关要求,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银行行使撤销权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第7篇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 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转让,转让协议书怎么写问题的解答。债务转让 时,债务转让协议书一定要严谨,不能有漏洞,不然可能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实生活中,企业转让的情况可能多种多样,上面的转让协议书可能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企业碰到特殊情况不妨咨询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律师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书(一)

转让方(甲方):陈立叁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公园管理房一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二、租期为三年,XX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止,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租金为35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 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任何东西不得破坏。如房屋需要装修,房屋外不得有任何改动,如进行改动造成所有损失全面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在租赁期内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发现转让给他人,甲方立即收回,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六、由于该店铺产权属于瓯北镇人民政府这以特殊产权的原因,乙方租赁后对外不得讲该店由甲方转让使用,要讲乙方与甲方共同经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解释。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甲方退还实际租赁天数的租金,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讲明经营项目,如超经营项目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政府部分出面要求停止经营的,甲方立即收回经营权,造成的损失全部有乙方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转让协议书(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他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转让协议书(三)

甲方:某某

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 市__ 路__号购买住宅(期房)___ (项目名称)一套房屋,具体房号为: 栋 单元 号房。该房目前尚未建成,未具备交易条件。

甲、乙双方就该房转让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以其名义购买的住宅___ 市__ 路__号___ (项目名称) 栋 单元 号房(以下简称该房) 转让给乙方。

二、该房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为 元。

三、该房屋双方议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该房的首付人民币 万元(¥ ),在签定协议后的两天内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 万元(¥ )中的万元,其余款项待更改名字后当日付清。

四、该房的购房款全部由乙方支付,以甲方名义直接付给开发商,由乙方收执收款凭证。

五、该房盖到二层交全额的时候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

六、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责。本协议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

八、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有权按以下第 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1、乙方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甲方必须将该房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支付乙方支付给开发商购房款和给甲方的 万元转让费后,余款作为甲方给乙方的赔偿金。甲方不能从该房获得任何收益。

九、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购房款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得到该房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不符合交付要求,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修理仍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协议,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十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立约人:

甲方:__(签字 )  乙方:__(签字)

身份证号:

第8篇

公司转让协议范文1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转让店面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1.经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前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一页,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转让协议范文2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有意将昭通市上安电线电缆厂及其所属财产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该厂。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昭通市上安电线电缆厂的基本情况:

转让厂名称为 ;注册资本50万 元,现有生产设备一套及厂房内所有财物,厂房租金6个月,部分原料和成品,生产必备手续一套。

二、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大写( ) 。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2、甲方收到乙方首次付款后向乙方交付昭通市上安电 线电缆厂营业执照、代码证、租房合同、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产权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把昭通市上安电线电缆厂相关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四、经办手续费用

经甲、乙双方约定,转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 时,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十倍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 按期交割本合同厂的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 百分之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七、债务及债务

从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的债权债务和乙方无关。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权证变更

总价款付清后,由甲方配合将昭通市上安电线电缆厂相关证件变更到乙方名下。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他

1、本合同共三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2、甲方签字应由朱明良、朱明、徐志敏、吴立琼分别署名。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转让协议范文3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公司单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 年 月 日投资成立的 ,其注册资本为 万,经营期限为年。

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目标公司:原公司法人承诺,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均与受让方无关,若产生转让目标公司前的债权债务及发生的任何责任问题,必须由本人 承担。

2. 受让方:受让方权债务均与转让前的目标公司无关。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

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2.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三条 付款安排

1.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原公司法人将证件准备齐全做公司年检手续,年检正常后法人变更我受让方后,截止交易成功,受让方一次性付给原公司法人 元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或原法人无法配合受让方做公司报检手续以及必须移交的一切事务,此协议为作废协议,无需付转让款 。

3.条规定的内容的约束,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目标公司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费用

1. 受让方将承担按本协议(标的公司),产生相关的年检费用及手续费用均由受让方承当。

2.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六条 效力

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可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的延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也不构成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3.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谅解和安排。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持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