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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9-23 00:49: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院教育整顿交流材料

第1篇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也必败无疑。

(三)重证据、轻规范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

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首先必须提高这支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然途径。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处领导作专题讲座,讲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计算机局域网,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分析,可由法治科会同业务科室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上网介绍案情,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与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还可以积极组织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平时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虽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不仅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研讨活动主要是选好课题,这可以由法治科根据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出研讨课题,然后在网上公布,请办案部门先行准备,待时机成熟邀请法院研讨。

(二)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版权所有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查询、暂停结算违法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推行等级办案制度。分局可以将办案人员分等级,让大家竞争办案等级,从而建立激励机制。对不同等级的办案人员实行不同的办案奖励,而未取得办案员资格的则不予奖励。对等级办案员实行年度考评,一年一聘,逐年通过考试聘用或晋升。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九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高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全、和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发行。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定版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1年内,留存1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第三十七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十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第四十七条镒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3篇

年初,我县荣获全国“五五”普法工作中期先进单位,这既是上级领导对我县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鞭策。上半年,我局坚持形式、内容、实效三者有机结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

(一)创新载体,法律六进有序推进。1、认真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摆上创建“平安××”、促进经济发展高度,组织举办了《物权法》、《安全生产法》法制讲座2场。县交通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县城管局组织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开展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县药监局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2、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以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目的,实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县五十个村作试点,探索适合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径和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法制阵地建设,创建一批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三不”教育活动、创建“春泥学法乐园”等。3、在“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中,积极开展“法律为企业护航”主题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注重做好“四个员”工作。一是当好“宣传员”,深入企业职工法制学校宣讲。针对不同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扎实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企业特种设备相关负责人法律培训会。4月份,举办专利法知识培训会。5月份,组织42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二是当好“调解员”,积极帮助企业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三是当好“公证员”,对需要公证服务,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四是当好“援助员”,建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多种便民措施。

(二)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我县开展的“十到农家”活动已深入农村,走进千家万户。这一做法受到了省厅领导的肯定。上半年,我们对“十到农家”活动进行深化,实施“四个一”工程:一是每个乡镇(街道)配一名普法联络员。从乡镇(街道)考核筛选一些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宣传协调活动能力的干部,最后经乡镇(街道)党政联系会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承担日常法制宣传、普法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与有关单位的交流与沟通等工作职责;二是每个村选一名学法用法带头人。行政村的学法用法带头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是大学生村官担任,其职责是带领周围群众学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带领村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三是每十户家庭建一个学法示范户。在村十户联调基础上构建学法示范户,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宣传法律,调解纠纷;四是每个村建有一个法律图书角(室),供群众学法和查找法律资料。

上半年,在各乡镇(街道)开展6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免费赠送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余册,分发农民法律宣传教育漫画集300余册,印发××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抓基层基础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等,关乎社会稳定。为此,我局狠抓了基层基础建设。

(一)重视司法所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我县基本上以调剂形式完成了15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设。以此为基础,加强了制度建设,并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司法所。目前,全县15个司法所已完成11个,力争剩余4个今年全部完成。同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着“司法服装”上岗。1月份,组织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去省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了为期1周5个专题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县委、县府对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工作之中。

(二)强化制度建设,化解矛盾纠纷。以整顿调解组织和培训调解员为切入口,有力推进调解队伍建设。目前,我县共建有各类调解组织734个,其中村(居)、社区615个,乡镇(街道)15个,200人以上规模已建调委会80家,事业单位4个,区域性行业性2个,其他18个。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在积极建设中,预计6月底能完成。白鹤、赤城等6所已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年度培训,其他9所正在积极筹备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强调1890民间纠纷调解制度、重大项目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及“以奖代补”制度等的落实。4月份,我局对全县司法所进行或电话、或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对上述等制度的落实进行督查。在纠纷调处上,做到排摸有始,结案有终,实行案件专人负责制。截止2009年5月30日,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为96.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数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举,加强帮教工作。以“511”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展帮教协会和安置基地的建设。目前,全县有帮教协会(小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归正人员128名。继续加强与监狱的帮教衔接。春节前,我县组织帮教团赴省未管所、乔司监狱、第四监狱看望××籍在监人员,以送生活日用品、企业与即将释放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等形式,带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家乡的温暖。同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帮教协会(小组)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对刚释放的归正人员实行“第一餐饭”制度,即给予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过渡性安置费。至5月30日,发放“第一餐饭”人民币计3100元,受惠归正人员25人。对5年内2246名归正人员进行了归档,并进行走访,帮教率达100%,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增归正人员189人,农村籍为166人,均落实责任田,安置率达100%,城镇籍为23人,安置率达80%。五年内的刑释人员的当年重新犯罪率为2.30%,三年内的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3.48%。

(四)夯实基础,积极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去年10月,我县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虽已完成,但各乡镇(街道)均存在脱、漏管或档案不齐整问题。今年4月,我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奔赴每一个乡镇(街道),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全面帮助建立档案,并进行工作指导。召开县社矫办成员单位会议,讨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逐步使社区矫正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备服装、增设社区矫正工作专用电脑等,推动了工作的落实。目前,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缓刑427名,假释42名,暂予监外执行14名,剥夺政治权利50名,累计接收761名,累计解除211名,无1人再犯新罪,16名矫正对象脱、漏管,脱、漏管率为2.9%,无一起因脱、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实干,全面建设“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百万农民工维权行动”为契机,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上街进行法律咨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为方便群众受助,我局在老县城繁华地段完成了临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并落实专人负责。在乡镇(街道)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帮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县基本实现了“一小时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务。县公证处以服务民生为己任,积极打造“三个公证”即“文明公证、活力公证、品牌公证”,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据统计,全县上半年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诉讼案件99件,接待来访群众2000余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经济)案件489件,行政诉讼17件,非诉讼法律事务65件,其他8件。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679件。

四、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队伍建设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关键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即五型机关为目标,狠抓队伍建设。

(一)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地进行“大学习、大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形成氛围。加强领导,分解责任,促使教育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通过学习有关领导的讲话、做学习笔记、写剖析文章,确保学深学透,触及灵魂。结合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在法律服务队伍中,抓好“三个教育”,实现“三个规范”,党员律师做到了明示作业,社会反响较好。

(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局把好“组织领导关、宣传发动关及工作部署关”,围绕“科学发展、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群众”这四个专题,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县委十二届三次党代会和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动真思、注真情、练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认真撰写体会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时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网上考试,且成绩优良。在学习活动中,始终与实施“五大工程”相结合,以工作成效来检验学习效果。

(三)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以全程办事制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职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我局全体干警以“廉洁、勤俭、务实、高效”为自律,认真执行“四通工作法”、“一线工作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树立起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律六进”为总抓手,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扎实开展公务员法制教育,以实施“春泥普法”工程为载体,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的落实,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要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十到农家”和“联村联户种法律”活动,充分发挥“文化示范户”以点带面作用,切实做到质量提高、达标面巩固。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普法宣传融入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中去,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过程。要创新法制宣传模式,巩固“12.4”法制宣传品牌,加强网络和媒体的宣传力度,在农村远程教育平台上建立普法专栏,把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提高全民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

二、加强基础建设,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加强司法所建设,做好省厅、市局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在抓好基础设施改善的情况下,积极落实以制度管人,规范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积极培育四个省级示范司法所,完成达标要求。继续深化1890维稳工作机制、驻村干部维稳责任制、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等,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节庆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会稳定工作,杜绝和减少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继续抓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落实,加大在民营企业、医疗行业等建立调解组织力度。

(二)切实做好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建立归正人员档案并对归正人员进行一年二次的走访。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基地建设,确保归正人员应急就业需求。加强与法院、公安看守所、检察院监察室的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继续当好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接待日实行律师陪访制,参与案件的调处。全面参与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和推动律师、公证业务向新型经济领域发展。引导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积极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不断拓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通过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服务咨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要积极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要当好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化解社会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完善各团体、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方面更加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努力降低援助“门槛”,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要强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党群“连心桥”。

四、队伍建设要常抓不懈

(一)进一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大学讨论暨警示教育”活动、“联村联户连心”活动、“创业创新”活动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教育整顿专题活动,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作风,做到学用结合,重点突出,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加强理论学习,用交流心得、理论测试等形式,加强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学习进度和效果。

第4篇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下面对此分别阐

(一)关于相互独立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6].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师的作用是攻法院之关,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而律师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8].许多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

我认为,充当“腐败源”的律师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界进行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风纪,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甘愿充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否则,中国律师的发展将会迷失方向,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也不得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顾问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者,应当受到查处。律师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也不应当向当事人炫耀和吹嘘其与法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法官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这样做都使律师丧失了职业方面的独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9]”,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况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道理很简单: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直接承办的案件的结果,而且会影响律师的生计,因此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成为问题。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三是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上的相同性及渊源上相同性方面来看,二者之间不应存在上述隔阂。一些学者分析,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同律师之间在学识、经历、渊源上的不同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情感的差异。法官和律师来自于不同的渠道,许多法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这样“因两类人员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越[10]”。此种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许多法官不能认同律师职业,也不十分确切。一方面,法官的专业素质虽然从总体上不如律师,但许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实践经验,且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经过多年的实践培训,许多人已逐渐掌握了必备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和法官不存在专业知识上不能沟通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转任为律师,或因为许多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进入法院,职业上的沟通和所谓“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不少法官存在着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是民间人士。官与民之间本不应当有对等。法官是诉讼中的指挥者和裁判者,律师毫无疑问应听从法官的支配和指挥。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国家,产生上述观点是不奇怪的。但这种观点的支配导致了某些法官不能准确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对律师不够尊重。实际上,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师,同为司法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如果存在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徐显明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查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11]”。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对律师应当态度和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律师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关于相互合作

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应当密切切合作,积极协作。我们已经探讨了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审判活动绝对需要律师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应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大多数裁决应是在对薄公堂、两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但实现此种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职权式的庭审方式中,律师的作用受到严重的压抑,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对抗制的庭审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处分自由和调解自愿,这些都为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聪明才智提供了舞台。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谓与法官拉关系,搞攻关上。从制度上发挥律师对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还应当在许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应当从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决书详写理由、回答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等。只有从程序上不断完善,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发挥配合作用的同时,应当随时以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为目标,而不能为了追求金钱而屈从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完全成为金钱的雇佣关系,成为当事人不当要求的传声筒,律师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无理搅三分、甚至纵容当事人作伪证,混同“讼棍”之列。如果律师不能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则律师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时也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当然,我们强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说两者意见应完全同一。法官只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不能唯律师意见是从。同时法官也不能强求律师与其意见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无视律师的诉讼地位,片面强调律师应与审判、公正机关的配合,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保持在或判决的范围内,这是极不妥当的。这不仅未能发挥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国审判方式方兴未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强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四、关于相互监督

如前所述,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协会(ABA)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专门为法官制订了《司法行为守则》,该守则成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可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而法官的选举、任命、留任等,都要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况,而律师协会对此极为了解,因此律师协会的意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更谈不上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了。但是从长远来看,发挥律师协会在监督司法行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关于法官对律师职业活动的监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少人认为,目前律师的地位与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监督律师的权力,则更会加剧两者的地位差距。我认为,按照权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对律师的制衡是以律师自身或通过律师协会可以对法官进行制衡为前提的。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支配关系和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既然律师可以或通过律师协会制约法官,法官当然享有对律师的活动进行制约的权力。而建立这样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对律师的监督,主要应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律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如乱收费、收费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务、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等,法官是最为了解的,因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主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12].我们认为法官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向英美国家那样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力[13],因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力,将会严重妨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力平衡,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官与律师廉洁执法、职业的具体准则,并规定了检查监督制度[14],毫无疑问,这是互相监督的具体的重要步骤,但关键问题,如果保证这是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师和法官能够真正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勤政方面相互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释]

[1]法官法第2条。

[2]律师法第2条。

[3]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载《律师与法制》97,8.

[4]参见张思之:《律师,公正与调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5]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6]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7]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9]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4、261页。

[10]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94页。

[11]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第233页。

[12]参见:“厉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是指接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我县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是指年及以后经县商务部门核准的企业。

第三条县商务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县招收或委托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按国家、省、市关于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审查备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招工申请”,取得我县商务部门同意其在我县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和对外派劳务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484号)文件精神,我县建立“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受县商务局直接领导,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规范运行。我县该中心报名窗口设立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内,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规〔〕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安排不少于100㎡的固定办公场所,由中心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商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司法局等部门要派驻人员进入中心联合办公。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要全力支持,确保该中心顺利运行。

第六条劳务人员报名参加对外劳务的,必要时应取得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我县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必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已获备案的招工申请、招工简章、广告内容等文件资料。广告者和经营者要认真查验并存留以上资料复印文本备查。

第八条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参照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业以外的合同事项。

第九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服务费不得高于劳务人员总收入的12.5%。除上述出国费用和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商务部门的项目备案手续和劳务人员所在镇、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要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向广大劳务人员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人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和劳务人员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县商务部门要建立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境外劳务人员信息数据库。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要将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劳务人员,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与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信息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要建立职业中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将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情况,企业纠纷发生及处置情况等,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商务、工商、人社、公安要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适时适地公开,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协会章程进行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实行对外劳务纠纷处理信誉保证金制度。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存缴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信誉保证金统一存入企业银行专用帐户,只有在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确有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信誉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县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外事办、商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法院、司法局、地税局、局、文广新局、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以及各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形势、会商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要认真审查外派劳务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要加强对外经协会的指导,通过行业自律,推进中介行为的规范建设。劳务人员投诉我县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由商务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进行职业中介许可及许可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的中介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中介活动而造成劳务人员投诉的,引发纠纷等事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超范围经营行为。不得为未经核定或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企业核发对外劳务中介经营类营业执照,否则造成劳务人员投诉、引发纠纷等事件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出入境处理,依法查处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对涉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纳税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

第二十二条县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整顿规范方面的宣传,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相关资料后对外劳务人员招收广告,违规或擅自不实对外劳务中介类广告,一旦引发投诉或纠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要积极做好对外劳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辖区内劳务人员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出国就业,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要负责做好劳务人员的出国证明材料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上访劳务人员的稳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劳务纠纷。

第6篇

一年来,在公司、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分公司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围绕提升物业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强物业企业的目标,全力以赴、全面动员,以前所未有的超常思路,积极全面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开创了企业发展的新局面。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安全态势持续稳定。针对严峻的安全形势,分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围绕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大检查、大反思、大整顿”活动为安全准绳,制定了领导包保、分工负责、专人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公司后勤一方平安。分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科室、各物业站落实执行,真正的把安全工作落到了实处。加强安全教育。在分公司自筹大修项目施工初期和冬季锅炉焚火期间,对所有待上岗的两家外协队共计121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岗前培训。让施工人员熟悉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记录签名存档。尤其是对37名特种操作人员如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等进行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得“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深入到每个参与施工和锅炉焚火的外协队人员的思想中,形成了“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确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成本费用精细管控。为严格执行公司对物业分公司下达的各项费用指标,分公司领导班子以提高员工成本意识、强化制度管控、细化费用支出为着手,依靠科技、依靠管理要效益,逐步减少亏损,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开展了“增收节支,挖潜提效”主题活动,认真落实了《铁建有限公司责任成本管理办法》,以分公司财务预算为纲领,以成本控制为重点,加强费用的成本控制。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以控制成本为重点,按照公司下达的刚性指标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完善内控机制,规范成本支出程序。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增强依法按规的经营意识。坚持经理“一支笔”审批不动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生、谁控制”的原则。根据刚性管控指标,合理分劈到位,把责任和压力传递到科室、物业站的每一个人,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采购招标制度。年内先后对分公司自筹工程、小区更换卡式水电表、冬季采暖用煤进行了4次招投标。并邀请公司物资设备部、纪委监察部全过程监控。各招标项目均以最低价中标。例如分公司更换137块卡式水表招标中,按市场价计算,每块卡式水表的价格在390元至520元之间,本着保质、低价的原则,我们最终以低于市场价75元的价格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此举为公司节约资金10000余元。严格执行能源管理制度。2014年供暖能源招标采购煤价平均比2013年同期降低了10%,与市场价相比降低5%,仅此就节约成本20余万元。同时,健全能源设备消耗台帐,扎实推进供热能耗定量承包的方法,大大降低了供热成本。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对办公费、维修费、材料费、招待费、电话费、燃油费等,明确规定每项费用必须严格程序办理,严格经理签字制度,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一,有效节省资金3万余元;对各物业站的收入管理上,严格依据公司考核办法,组织力量加大代收代缴费用及房屋出租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的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严禁瞒报收入,胡乱列支等行为。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在物资管理上规范采购行为,大力推崇采购“招标制”。保质保量完成物资供应,满足维修需要。确保物资供应及时准确。根据维修保养项目多、涉及面广、零星分散、维修服务任务重等现状,尽量节省开支,保证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维修成本不超标。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做到材料消耗“逐日登记、日清月结”,最大限度地控制材料消耗。加大收旧利废工作。今年东基地小区自供暖锅炉,被市环保部门责令停炉更换,经过我们多次与环保部门的协商沟通,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原燃煤锅炉上加装二次脱硫除尘设备的方案终被采纳,仅此一项共节约资金40万元。榆次锅炉拆除的引风机,经维修保养后更换到靶场锅炉中继续使用,此举为公司节省费用8300元。修理疏通机、电动套丝机、污水泵、电钻等小型工具30多台次,节约20000余元。更换卡式水表拆除的的137块旧水表统一入库管理,用于各小区水表损坏更换,节约资金6000余元。一年来,累计节省资金434300元。

依靠科技带动收费工作。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现已逐步对我分公司所管辖的小区进行了卡式水电表的更换,使收费工作实现了智能化操作。收费率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5%,水电费收缴率达到了97%,暖气费收缴率达到了87%以上,以朝阳街甲72号院更换卡式水表为例,不仅使收费工作实现智能化,而且也使小区水电费收缴率达到100%,比往年同期提高了12%,同时还清欠水电费3万余元。我们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以水电表改造带动收费工作,全力清缴欠费,力争使小区水电费收缴率达到100%。加大清欠和对外创收。通过与水电段协调,对靶场办公用电进行核实,由原来月耗电20252度降至2000度,节约11498.76元;通过与建筑二段多次协调,核实三年来采暖遗留问题,最终由外欠478450元核减至30万元,核减额达178450元之多。我们还对外部创收工作加大了工作力度。对大同中级人民法院租用原二处办公楼、榆次龙田基地外租、北京天易公司太原分公司租房等与责任人签订了应收款包保责任状。确保对以上215万元的全额回收。

焚火供暖工作质量提高。焚火供暖是分公司最具季节性特点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事关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大事。必须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全力以赴确保供暖质量,满足职工群众的生活需求。加强供暖设备维修。为了不影响冬季供暖的正常进行,每年都及时对管内11台锅炉设施及供暖管路进行检查,先后投入10万多元对除尘器、鼓引风设备、烟风道等进行系统保养,确保烟尘达标排放;对电路、阀门、安全附件等进行维修更换,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对锅炉房内外粉刷装修,使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储煤场、炉渣场的垃圾、污土,进行了集中清理,保证了供暖工作的正常进行。一年来共投资8万元,购买锅炉房所需盐、碱、盖煤绿网等材料,确保各类排放物符合环保要求。

后勤工作显成效。加强“五堂一舍”的管理。朝阳、双北、太北、榆次、职校五个食堂推行核算运营机制,有效地调动职工经营积极性;全力安排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均取得了卫生合格证书;另外对五个食堂都相应的增加了设施设备,使硬件设施逐步配齐,满足员工就餐要求。五个食堂广泛征询就餐单位建议,全部制定了一周菜谱,三周一更换的制度,确保饭菜品种的可口性和多样性。在今年太原铁路卫生监督所得检查验收中,所辖食堂全部通过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度检查。在单身公寓管理方面我们今年以打造“园林式单身公寓”为目标,使入住的单身员工有宾至如归之感。对四处院内花草树木进行了重新补栽,制作了有文化学习氛围的励志宣传栏共计36块悬挂在楼道内;对3名公寓服务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学习,并制定了《单身公寓管理细则》、《客房服务员岗位职责》,促使其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员工素质明显提高。为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购买了《让优秀成为一中习惯》、《工作重在做到位》等学习书籍下发各科室各物业站,建立周学习制度。按照2014年培训计划共举办了“对外报道通讯员培训班”、“群众安全监督员培训班”等4个专业培训班。通过集中学习,掌握了有关知识,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培养了爱学习的习惯,促进了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企业文化根植于心。按照公司的部署,先后开展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围绕公司“创先争优”主题活动,结合物业实际,开展了“邀您拍物业”摄影展活动,创办了分公司季度刊物《太原铁建物业》和电子版月刊《物业驿站》。一年来,分公司上报宣传报导各类信息文章70余篇,被《中国中铁》《中铁六局》《山西晚报》《大同晚报》《生活晨报》《政研交流》等报刊登的有17篇,为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展示企业形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党群工作特色鲜明。开展以小区保洁、保安、维修、绿化、收费、供暖、住户投诉等内容为主的“星级服务”劳动竞赛。党总支围绕公司党委学习部署,以创建了学习型党总支为主体,开展了创建“安全堡垒”工程、“四强四优”活动、组织全体党员签订党员安全承诺书,在七一前夕和国庆节来临之际分别组织开展了“迎七一、忆传统、谋发展、创业绩”主题纪念活动和“爱我铁建、摄我物业、展我家园美景”摄影作品展等,。于此同时扎实开展了“以项目管理为龙头,以经营核算为主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先争优主题活动。通过分公司党政工团各级组织举办的一系列特征鲜明、内容丰富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物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物业员工主观能动性,全面推动物业管理上水平、服务质量有提高的工作目标。

此外,、计划生育、档案、节能、消防、环境保护等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各位代表、同志们:回顾过去的一年,是公司上下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一年;是深化改革、管理体制调整稳步推进的一年;是抓项目、增后劲,公司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的一年;是物业管理工作明显提高一年,员工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十一五”完美收官的一年。所取得的这些成绩,是上级组织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公司各级组织和广大职工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在座的各位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物业分公司向在座的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公司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二是改革与稳定的压力。三是各小区配套设施先天不足,陈旧老化问题严重。四是小区内住户将自有房屋对外出租,及随着小区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现有的车位已很难满足正常停放,对物业的管理造成被动的局面。五是四处单身公寓及生产办公房的有偿使用权责不清晰,需公司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

当前面临的形势

从面临的机遇来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仵汉林、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二位领导的的讲话明确要求千方百计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要加大对陈旧小区的投入,这对物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公司年内还安排有榆次、大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封顶和新建办公楼的交付使用,这些都为物业发展提供了内部市场的良好平台,为我们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物业分公司健康、有序、和谐、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面临的困难来看:当前,服务单位和小区居民的期望值很高,给物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需要改进工作措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另外我们的队伍素质、技术能力、服务标准和管理控制能力还没有达到同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十分匮乏。管辖区域水电、房建、管路、设施等由于先天不足,老化问题十分严重,各类设备隐患大量存在,故障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力求我们在管理和服务上有新突破。

各位代表、同志们,严峻的发展形势是对各级管理干部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对全体员工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大考验,坚定信心、鼓足勇气、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是战胜困难、取得胜利的唯一选择,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效益意识、市场意识、大局意识,一定要同心同德、尽职尽责、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协力出击,形成和谐发展的局面,确保完成既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015年重点工作部署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将重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或局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涉及专业事项邀请专家共同参与决策,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起草制定人社领域重大政策(或涉及民生政策)时,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予以发文。截止2019年10月底,我局尚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及清理监督工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研究制定了《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强化全程监督。坚持人社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把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延伸。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网络、电话(12345及办公电话)等平台,建立舆情收集、评估和处理机制。三是强化制约监督和问责。加大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等违反“”规定的问题,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使群众在自身受益的同时,增强监督主体意识,自觉参与监督。四是强化政务公开。严格实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充分利用县门户网站、公开宣传栏、报刊等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涵盖政策法规、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创业等涉及民生利益等内容,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人社事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劳资纠纷调解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建立健全劳资纠纷调解组织。根据劳资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全县“大调解”工作,成立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各乡镇(街道)以劳动保障所为中心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小组。2018年开始,根据省厅推进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工作需要,整合调解队伍,按要求设立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管辖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台账等要求。目前15个乡镇街道加一个经济开发区均已完成调解室的布置及各项制度、标牌的上墙等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与企业联系直接、便捷的优势,形成与总工会、司法、法院等部门有效配合的联合调解机制,使矛盾纠纷在基层即得到及时处理,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同时加强与企业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预防排查、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协调企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也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2019年我县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起,调解131起,调解率达97%。三是创新仲裁调解机制,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双方的诉累,劳动仲裁委主动创新调解机制,实行“预调解”。“预调解”指通过现场咨询、电话投诉等方式了解劳动争议后、仲裁立案前提前调解劳动纠纷。针对简单纠纷直接电话调解,针对复杂的纠纷,现场核实,预约协商,争取当面调解时一次性成功。调解未成功的,在立案后也会视案件复杂情况再次安排1-2次调解。避免因劳动争议案件时间拖长引起双方矛盾发酵,引发更严重的矛盾激化等后果。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监督,有效解决欠薪问题。一是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定位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建立“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并已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和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有效提升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二是建立“两金”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实施《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管理制度》,共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460万元、工资保证金3020余万元,积极预防和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三是重点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制定《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工程建设项目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全方位落实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用工实名管理、银行工资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四是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定实施《欠薪案件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制度》和《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县司法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三方协助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结案周期,努力做到案件快审快结。五是健全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处置预案》、《防范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办法》等文件,构建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同时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9年以来,我县相继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及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回头看”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累计出动检查人数120余人,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10余次,涉及民工0.8万余人;检查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530余家,涉及民工2.2万余人;在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今年1至11月,劳动监察大队快速调处欠薪纠纷230件,为1000余名劳动者追缴工资1500余万元,受理举报投诉案件34件,共为94名劳动者追缴、补缴工资79.26余万元。2017年-2019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起。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2018年12月,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起,其中叶亚青因拖欠何某等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2.6万元,我局将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强力震慑。

(三)依法加强工伤认定效率,开展部门联动行动。一是开通24小时值机的工伤事故报案电话0570-7011011。2018年度接听报案来电共620余通,均登记在册,工伤查勘车辆2018年度累计里程数高达3万公里;二是继续加强政保合作。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游分公司派驻5名工作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其中2名负责配合社保科工作人员开展案件调查。2019年共受理案件1561件,调查821件,经调查发现虚假和不符工伤案件17件,认定工伤案件1305件;三是推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确保事实清楚、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伤案件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皆实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及足额结算支付。2018年度简易程序共认定437起,占认定总量的33.5%;四是与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传发《工伤事故预警信息》,针对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及时上门开展联合调查,同时与工亡职工家属面对面交流,解释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安抚家属情绪,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五是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2019年,共有行政复议1起(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7起(维持工伤认定1起,撤销工伤认定1起,撤诉4起,胜诉1起)。

(四)完善宏观调控,贯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有关情况机构改革后,我局已完成行政执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认领工作,涉及人社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3项,并根据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再梳理,建立执法人员清单。截止2019年11月底已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掌上执法”检查172户次,其中双随机检查15户次,掌上执法(移动端)已检查157户次,检查人员23人,人均检查6.8户次。2019年度我局“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率、抽查任务公示率、检查完成率、检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稽核难度依旧存在。一是养老待遇追回难。由于目前发现待遇重复领取人员大多是外地人员,且年龄较大,部分人员因患病等原因家境贫困,而且发现时发放时间较长,追回的数额较大,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较难接受,抵触情绪大,即使同意退还,也大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退还,对一些应退额较大的老年人,预计到其死亡时也无法如数退还,因此追回工作压力很大;二是针对“一人在两地同时参保”的情况,虽然对这部分人员已采取发函的方式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让其限期整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依据、处罚条款,对“两地同时参保”这一违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三是企业缴费基数稽核查处难。对参保率及缴费基数未达标的企业缺少相关政策制度的约束及制裁,导致企业对自身违规情况的整改不重视,继而还存在违规问题。

(二)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薄弱。由于人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复杂,涉及的各项法规政策也较为庞杂,而工作人员人手有限,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情况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0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围绕车俊书记的“六问”,着重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大力加强依法行政领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质量,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具体如下: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整合监管事项,集中人员和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将人社业务延伸至基层和线上办理。

二是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打击人社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推行重大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用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落实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培训率保持在100%。

第8篇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下列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中,属于中级职务的是( )。

2. 关于出版物产品流通阶段的劳动,说法正确的是( )。

A. 流通阶段的劳动可增加出版物的使用价值

B. 流通阶段的劳动可以增加并实现出版物的价值

C. 流通阶段的劳动可实现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D. 流通阶段的劳动与精神生产阶段的劳动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

3. 出版物的特殊性之一,是其使用价值( )。

A. 与社会效益相对立

B. 能产生利润,避免亏损

C. 既可能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用,也可能产生负面的社会效用

D. 与社会效益相一致

4. 我国出版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不包括( )。

A. 加快推进现代出版市场体系建设

B. 积极扩大出版单位的数量

C. 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

D. 引导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健康发展

5. 关于元数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利用元数据查询数据,查全率很高,但查准率较低

B. 元数据规范较好地解决了基于网络的信息资源的发现、存储、管理和利用

C. 元数据用于对信息内容的结构进行描述

D. 元数据用于对信息内容的主题进行描述

6. 电子书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A. 阅读软件 B. 数字化内容

C. 电子商务 D. 阅读设备

7. 编辑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不包括( )。

A. 政治认知能力 B. 信息感知能力

C. 技术开发能力 D. 社会活动能力

8. 编辑的写作能力包括( )。

A. 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能力

B. 与作者共同创作的能力

C. 协助作者编制学术著作索引的能力

D. 撰写书刊评论的能力

9. 把编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是从( )开始的。

A. 中国 B. 美国 C. 英国 D. 日本

10. 15世纪,( )的约翰・谷登堡发明了一整套金属活字印刷技术。

A. 德国 B. 英国 C. 美国 D. 法国

11. 我国近代三大民营出版机构是( )。

A.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大东书局

B.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书店

C. 商务印书馆、大东书局、开明书店

D.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

12. 关于出版单位注销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出版单位因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B.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C. 出版单位属于企业法人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D. 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13.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获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在进行续展注册时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证实每年参加了累计时间不少于( )的继续教育。

A. 36小时 B. 48小时

C. 60小时 D. 72小时

14. 出版社未将重大选题上报备案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 )的处罚。

A. 罚款 B. 限期停业整顿

C. 没收出版物 D. 追究刑事责任

15. 下列选题中,不需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是( )。

A. 《传》

B. 《南海地图》

C. 《中国人名大辞典》(党政干部卷)

D. 《政治学教程》

16. 一个出版社能否在读者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形象,最主要的因素是( )。

A. 规模大小

B. 出版物数量多少

C. 出版了多少高品质的图书

D. 历史长短

17. 某出版社位于省会城市市区,若该社2013年6月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则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A. 13 000元 B. 7 000元

C. 5 000元 D. 3 000元

18. 出版单位对编辑部门的目标管理属于( )层次的管理。

A. 宏观 B. 微观 C. 全社 D. 中观

19. 下列出版物发行活动中,其发行渠道属于短渠道的是( )。

A. 上海某出版社把图书批发给上海新华书店,由其转批给某个体书店

B. 广东某出版社把图书批发给新疆某零售书店

C. 某出版社通过自办网站售书

D. 某出版社办理读者邮购业务

20. 引起出版物市场需求变化的( )因素包括个人实际收入状况和图书市场价格的变化等。

A. 人口 B. 可控

C. 经济 D. 社会文化

21. 出版物市场细分杠杆不包括( )。

A. 消费者收入

B. 消费者职业

C. 发行商的地理位置

D. 出版社规模

22. 下列市场需求中,属于出版物个人市场需求的是( )。

A. 某教师为某课程订购教材30本

B. 某大学图书馆到书城采购植物学图书3本

C. 某公司为职工培训购买经管类图书50本

D. 某汽车修理工到书店购买汽车保养类图书3本

23. 出版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时,支付报酬必须遵循的原则中不包括( )。

A. 平等原则 B. 公开原则

C. 公平原则 D. 协商一致原则

24. 属于著作权限制方式“法定许可”范畴的转载、摘编,仅限于( )。

A. 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转播

B. 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图书内容

C.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图书内容

D. 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

25. 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而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不包括在前向人民法院( )。

A. 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B.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C. 申请行政拘留侵权者

D. 申请保全证据

26. 关于版式设计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封面的表面整饰设计

B.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书刊首次出版后50年

C. 版式设计权归排版单位所有

D. 版式设计权归出版者所有

27.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光盘内圈表面压制( )。

A. 来源识别码 B. 音像制品编码

C. 条形码 D. 出版者代码

28.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中出现逻辑性差错,每处计( )差错。

A. 5个 B. 3个 C. 2个 D. 1个

29. 期刊刊载作品,应于刊载后( )内向著作权人付酬。

A. 半个月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三个月

30. 2012年10月诺贝尔文学奖揭晓,中国作家莫言获此殊荣。莫言的代表作有《丰乳肥臀》《生死疲劳》《蛙》和( )等。

A. 《白鹿原》 B. 《平凡的世界》

C. 《红高粱家族》 D. 《尘埃落定》

二、多项选择题(共3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把错项选入,该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所选的每个正确项得0.5分)

31. 作为出版专业中级技术人员的编辑,其职责包括( )等。

C. 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32. 编辑劳动是( )等的劳动。

A. 对作品进行再创作

B. 使作品优化

C. 使作品增值

D. 使作品成为最终产品

E. 以精神文化产品为对象

33. 出版与文化的关系表现为( )。

A. 社会文化的发展为出版活动提供活力

B. 出版发展的程度决定社会文化的先进程度

C. 出版能增进文化积累,推进文化创新

D. 出版能促进文化交流

E. 出版是文化得以形成的基础

34. 我国出版工作的根本任务有( )等。

A. 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B.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C.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D. 不断增加每种出版物的生产数量

E.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5. 关于数字出版,说法正确的有( )等。

A. 数字出版与电子出版的传播途径相同

B. 数字出版的复制和发行环节是同时进行的

C. 数字出版产品没有物质载体

D. 数字出版一般对内容中的各种元素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进行标引

E. 使用数字出版产品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解码设备

36. 编辑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活动内容包括( )等。

A. 策划选题 B. 创作作品

C. 审读和加工作品 D. 选择作者

E. 复制作品

37. 编辑工作的中介性主要表现为( )等。

A. 联系文化产品的精神生产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

B. 在出版物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联系作者和消费者

38. 编辑工作的基本功能主要有( )等。

A. 文化传播中的选择、引导功能

B. 文化流通中的管理功能

C. 文化生产中的设计、组织功能

D. 文化创造中的优化功能

E. 文化配置中的主导功能

39. 在出版工作中,编辑必须对( )等把好关。

A. 出版物复制机械

B. 出版方向

C. 出版物内容涉及范围

D. 出版物质量

E. 出版物发行网点

40. 属于晚清政府主办的出版机构有( )等。

A. 世界书局 B. 金陵书局

C. D. 申报馆

E. 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翻译馆

41. 关于印刷术,说法正确的有( )等。

A. 唐初时已有雕版印刷

B. 北宋毕N发明的泥活字印刷术通过沈括的《梦溪笔谈》为后人所知

C. 元代王祯的《造活字印书法》是我国印刷史上最早系统叙述木活字印刷的珍贵文献

D. 明后期用铜活字排印的《邸报》是我国报纸用活字印刷的开端

E. 清代出版的《四库全书》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泥活字印刷

42. 近代西方印刷技术的传入,对我国图书形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有( )等。

A. 铅印、石印技术传入后,出版物上的字体变小但仍十分清晰

B. 图书可以双面印刷,并出现平装、精装的样式

C. 民国时期的图书装帧已完全与世界潮流合拍,传统的线装样式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D. 书的形态因为文字的横排由左翻本变成右翻本

E. 毛边书日趋向切边书转化

43. 商务印书馆在民国初期就办有多种期刊,其中影响最大的有( )等。

A. 《东方杂志》 B. 《图书月报》

C. 《中学生》 D. 《小说月报》

E. 《万国公报》

44. 下列选题中须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有( )。

A. 《穆斯林生活习俗》

B. 《日本动画研究》

C. 《佛学辞典》

D. 《吴敬琏经济思想研究》

E. 《第三野战军纪事》

45. 国家对已经获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 )等方面。

A. 进行职业资格登记

C. 组织业务考核

D. 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分配制度

E. 进行业务监督

46.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 )和其他有关事项。

A. 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B. 书号或者刊号

C. 出版日期或者刊期

D. 出版单位的税号

E. 书刊印刷企业的名称

47.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活动中,参选图书分为( )等。

A. 人文社科类 B. 美术摄影类

C. 引进翻译类 D. 科学技术类

E. 文艺少儿类

48. 图书出版社经营的目标体系包括( )等。

A. 出书规模与结构 B. 出书定位

C. 赢利能力 D. 市场占有率

E. 出书周期

49. 关于责任编辑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等。

B. 责任编辑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C. 责任编辑应该负责处理校对人员的质疑

D. 责任编辑应该负责监督出版物的复制质量

50. 除增值税之外,适用于出版社的税种还有( )等。

A.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B. 企业所得税

C. 车船使用税

D. 消费税

E. 印花税

51. 关于出版物市场需求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 )等。

A. 人们对出版物的需求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会不断增长

B. 市场需求只能迎合而不能改变和使之转移

C. 出版物市场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

D. 出版物市场需求的时效性与出版物内容相关,与出版物品种无关

E. 出版物市场需求没有地域差异

52. 出版物商品竞争主要包括( )等。

A. 品种竞争 B. 质量竞争

C. 价格竞争 D. 理念竞争

E. 服务竞争

53. 对出版单位而言,市场吸引力较大的因素包括( )等。

A. 同行多,竞争激烈

B. 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

C. 有潜在的替代品

D. 消费者多,购买力强

E. 发行商数量多

54. 出版物价格预测的重点是了解( )等。

A. 出版物市场的销售折扣率

B. 出版物的生产周期

C. 竞争产品的价格

D. 不同价格水平对需求量的影响

E. 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

55. 关于出版物促销,说法正确的有( )等。

A. 公关促销是通过进行公共关系活动以提高产品知名度

B. 作者签名售书是出版单位常用的促销方法

C. 建立常设样品室也是一种促销方法

D. 折价销售是指向出版物经销商以低于定价的价格销售出版物

E. 广告促销成本高,在出版物促销中只能偶尔使用

56. 我国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等。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B.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57. 在我国,国家在( )等情况下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

A. 作者生前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捐赠给国家

B. 作者死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

C. 作者在担任公务员期间创作的作品

D. 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E.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8.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等。

A. 复制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D. 改编权

E. 发表权

59. 某出版社准备将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1828―1910年)的《安娜・卡列尼娜》重新翻译出版。该社应做到( )等。

A. 与俄文版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贸易合同

B. 忠实于原著,保护其完整性

C. 标明原作者的姓名

D. 标明翻译者的姓名并向其支付稿酬

E. 事先取得原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授权

60.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 )等。

A. 名称 B. 人力资源

C. 财物 D. 中国标准书号

E.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61. 图书设计质量合格的标准是( )等各项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A. 封面 B. 扉页

C. 插图 D. 后记

E. 参考文献

6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包括( )等。

A.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获取考试资格

B. 未在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C.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D. 答题卡未填涂个人姓名等信息

E.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63. 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的中期保障机制包括( )等。

A. 坚持组稿方案审核制度

B.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

C.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

E. 坚持学术图书定向定点发行制度

64.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党要坚定( )。

A. 道路自信 B. 模式自信

C. 文化自信 D. 理论自信

E. 制度自信

65. 2013年6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同志强调,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为( )。

A. 拜金主义 B.

C. 形式主义 D. 享乐主义

E. 奢靡之风

三、综合题(共5题,100分。要求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答题)

66.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本题20分)

出版是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的一种社会活动。我国在发明造纸术和印刷术之后,就出现了最早的出版活动。因此在我国雕版印刷兴盛的宋代,人们就开始使用“出版”这个词。

在当代社会,作为社会化的出版活动,必须由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或单位来完成。所谓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这就是说,构成出版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是编辑、复制和发行。出版活动还必须具有一个前提――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有形式的作品都能作为出版活动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活动的三要素在出版过程中形成精神产品生产、物质产品生产和产品流通三个独立的阶段。

精神产品生产阶段,主要是编辑工作阶段。编辑人员依照一定的原则策划选题、组织作者创作作品、审读并加工稿件,使作品优化和增值。在出版过程中,编辑工作是出版物复制、发行的前提。作为一项社会文化工作,编辑工作具有文化工作共有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创作性等特点,而作为一种社会专门职业,编辑工作又具有自己的专业特点,包括选择性、独特性、中介性等。

物质产品生产阶段是将编辑工作阶段形成的精神文化内容加工制作成能够广为传播的物质产品。物质产品生产阶段介于精神产品生产阶段和产品流通阶段之间,在整个出版活动中处于中心环节。传统出版物,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其物质产品生产包括制作样本和批量生产复本两个基本环节;而新型的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其批量生产复本的过程与出版物传播过程交融在一起,不再作为独立的环节出现。

产品流通阶段即出版物发行阶段。“发行”是指发行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下,出版物产品流通也是商品流通。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发行工作应始终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出版物发行表现为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统一。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逐步产生了新的出版形态――数字出版。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手机报纸、手机图书、电子书、网络游戏、博客和微博等。这种新型的出版形态正推动着出版业的转型、创新和发展。

67. 编辑加工题:阅读分析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规范进行编辑加工。(本题20分)

编辑与作者、读者围绕出版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构成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做好编辑工作、提高出版物质量的关键之一。

编辑和作者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编辑的作者工作主要包括:发现作者、选择作者、建立作者队伍数据库、与作者保持经常联系、为读者服务、维护作者权益。

编辑要善于发现适合出版单位需要的成熟作者和有发展前途的新作者。

编辑要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出版物选择最合适的作者。如普及类出版物的作者应该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新发现、新观点;学术类出版物的作者不仅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有生动活泼的文笔,擅长创作面向大众的作品方面有新角度、新形式。

出版单位应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作者队伍,保证作者资源在稳定中有发展。编辑既要团结、尊重老作者,又要关心、培养新作者,使作者队伍永葆篷勃的创造活力。

编辑不仅在某一具体出版物的编辑过程中要与相应的作者保持经常联系,而且在平时也要与基本作者保持经常联系。

为作者服务,最终目的是给读者提供优质的精神文化食粮。为此,编辑要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作者的创作,围绕作品的构思、修改、出版等,为作者提供各种有益的帮助。

尊重和维护作者权益,是编辑做好作者工作的重要内容。编辑要代表作者维护其精神权益,如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支付稿酬和赠送样书、样刊等。

编辑的读者工作也是编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进行读者调查,处理读者来信,为读者服务。

编辑人员要经常做读者调查工作,深入了解读者结构、读者需要、读者心理等,还要掌握读者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读者的类型、层次和社会分布,读者的文化水平和购买能力等。

为读者服务,把出版物介绍给读者,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出版物,不仅是编辑应尽的责任,也是出版物促销的重要方式。编辑应坚持在一般情况下不损害读者的利益,如果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及读者的购买能力,对出版物过度包装,甚至把劣质的出版物塞给读者,那就不仅损害了读者的利益,而且违反了为读者服务的宗旨。

处理读者来信也是编辑和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编辑要认真对待读者的批评意见,尽量满足读者的合理要求。

68.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本题20分)

图书的使用价值在于其载有的精神文化内容。所以,图书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质量有很高的要求。所以说,图书质量是出版社的生命线。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不合格。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出版社必须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因此出版社需要召开选题论证会,对选题进行集体论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

出版社还必须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和编辑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编辑一般由初审或复审者担任,每种图书必须且只能有一名责任编辑。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持有责任编辑证书。

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出版社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二级校对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付印样的通读应由责任编辑负责。

图书书名页是图书的构成部件之一,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图书书名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又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扉页须载有书名、作者名和出版者名;版本记录页须载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出版社还须设立专门的图书质量评审部门或人员。评审部门应由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和技术编辑人员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审读、评议。

图书是为适应社会的文化需要而生产的,因此,图书质量的好坏要通过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评估。社会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其他社会团体监督、读者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

为使图书质量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一年内造成两种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9. 计算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只取整数。)(本题20分)

由甲主编、甲和乙合作编写的一本书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甲的主编稿酬,版税率为3%,按实际销售数结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计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结付。

2011年3月,该书出版。定价40元,首印8 000册。全书应付稿酬的字数为153 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将该书按六折批发给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5 500册。到2011年12月,批销中心实现销售5 000册,剩余部分未退货,转入下一年继续销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费订购2 000册,并要求按定价的七折购买,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书交给甲。考虑到该书尚有市场潜力,出版社决定重印5 500册。该书印出后,又按六折批发给批销中心4 500册。截至2012年年底,批销中心退货500册,其余实现销售。

问题一:

该书第1次印刷后,甲和乙应得税前稿酬多少元?

问题二:

该书第1次印刷后,甲和乙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应纳税额的小数部分均略去不计。)

问题三:

该书第2次印刷后,甲和乙应得税前稿酬多少元?

问题四:

该书第2次印刷后,甲和乙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应纳税额的小数部分均略去不计。)

问题五:

截至2012年年底,该书的出版码洋和销售实洋各是多少元?

问题六:

截至2012年年底,出版社总共应为该书缴纳销项增值税多少元?(应纳税额的小数部分均略去不计。)

70.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本题20分)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亦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问题一:

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问题二:

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哪种或哪几种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甲高中

B.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甲高中和A共同享有

C.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A

D.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甲高中,但A应该享有署名权

E.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甲高中,但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问题三:

甲高中证明中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问题四:

甲高中与丙文化公司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五:

关于乙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行为,下列说法中哪种或哪几种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 涉案图书是否侵权,是丙文化公司与A之间的纠纷,乙出版社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B. 所出图书涉嫌侵权完全是作者方面的原因,乙出版社在本案中只是受害者,不是侵权者

C. 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之争实际上存在于A和甲高中之间,A乙出版社侵权是弄错了被告

D. 即使涉案图书在著作权归属方面没有纷争,乙出版社也因该书存在许多严重差错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E. 如果乙出版社因法院判定侵权而作出经济赔偿,可向丙文化公司追偿

问题六:

为什么问题五中的某种或某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

1. A 2. C 3. C 4. B 5. A

6. C 7. C 8. D 9. A 10. A

11. D 12. A 13. D 14. B 15. D

16. C 17. B 18. D 19. B 20. C

21. D 22. D 23. B 24. D 25. C

26. D 27. A 28. C 29. B 30. C

二、多项选择题(共35题,每题2分。)

31. ACE 32. BCE 33. ACD

34. BCE 35. BDE 36. ACD

37. AB 38. ACD 39. BCD

40. BCE 41. ABC 42. ABE

43. AD 44. ACE 45. AB

46. ABCE 47. ADE 48. ABCD

49. ACDE 50. BCE 51. AC

52. ABCE 53. BDE 54. CDE

55. ABC 56. ABE 57. ABDE

58. BCE 59. BCD 60. ADE

61. ABC 62. ACE 63. BCD 64. ADE 65. BCDE

三、综合题(共5题,100分。)

66. 审稿题

(1)在发明造纸术和印刷术之后出版活动在发明造纸术和印刷术之前就已有。

(2)因此在……宋代,人们就开始使用“出版”这个词在宋代人们并未使用“出版”这个词。

(3)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或单位应该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单位。

(4)所有形式的作品都能作为出版活动的前提某些形式的作品不可能作为出版活动的前提。

(5)三个独立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并非独立存在。

(6)创作性应该是创造性。

(7)独特性应该是加工性。

(8)物质产品生产……在整个出版活动中处于中心环节在整个出版活动中处于中心环节的应是以编辑工作为主的精神产品生产,不是物质产品生产。

(9)电子出版物……批量生产复本的过程与出版物传播过程交融在一起电子出版物有独立的生产复本过程,不与传播过程交融在一起。

(10)发行单位出版物是出版单位生产的,进行发行活动的首先应该是出版单位。

(11)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应该是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12)出版物发行……统一出版物发行应该表现为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统一。

(13)数字出版产品包括……博客和微博博客和微博不属于数字出版产品。

(1)出版的生产出版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或在“消费”后加“三个环节”]

(2)二者之间三者之间

(3)为读者服务为作者服务

(4)普及类出版物学术类出版物

(5)学术类出版物普及类出版物

(6)擅长创作面向大众的作品方面在创作面向大众的作品方面

(7)篷勃蓬勃

(8)代表作者协助作者

(9)维护其精神权益维护其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或删除“精神”]

(10)“为读者服务……”段与“处理读者来信……”段对调[或对调“编辑的读者工作……”段中相应词语的次序]

(11)在一般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

68. 审稿题

(1)图书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产品图书并非纯粹的精神产品,也是物质产品。[或“图书兼具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双重属性”。]

(2)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

(3)少数服从多数应该是由社长或总编辑决定。

(4)责任编辑一般由初审或复审者担任担任责任编辑的一般是初审者,不包括复审者。

(5)每种图书必须且只能有一名责任编辑每种图书可以有多名责任编辑。

(6)必须在两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持有责任编辑证书。必须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不能在担任责任编辑后再补证书。

(7)指定一名具有二级校对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可担任责任校对的专职校对人员,其职称不能低于一级校对。

(8)付印样的通读应由责任编辑负责通读付印样应是责任校对的职责。

(9)版本记录页须载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版本记录页还必须载有版权说明。

(10)图书质量评审部门……应由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承担图书质量评审工作的人员,其应具有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必须是高级,中级资格者不能承担。

(11)社会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是行政管理,不属于社会监督。

(12)处3万元以上罚款罚款的数额应是3万元以下。

(13)一年内造成两种图书不合格……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应予以注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是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

69. 计算题

问题一:该书第1次印刷后,甲应得税前稿酬(14 316)元,乙应得税前稿酬(8 316)元。具体算式是:

(1)甲的主编稿酬=40×5 000×3%=6 000(元)

(2)应付酬的字数按154千字计,总的基本稿酬=100×154=15 400(元)

(3)总的印数稿酬=15 400×1%×(8 000÷

1 000)=1 232(元)

(4)甲的税前稿酬=6 000+(15 400+1 232)÷

2=14 316(元)

(5)乙的税前稿酬=(15 400+1 232)÷

2=8 316(元)

问题二:该书第1次印刷后,甲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1 603)元,乙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931)元。具体算式是:

(1)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 316×(1-20%)×

20%×(1-30%)=1 603.39(元)(应纳税额按1 603元计)

(2)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316×(1-20%)×

20%×(1-30%)=931.39(元)(应纳税额按931元计)

问题三:该书第2次印刷后,甲应得税前稿酬

(8 262)元,乙应得税前稿酬(462)元。具体算式是:

(1)甲的主编稿酬=40×(5 500+2 000+

4 500-500-5 000)×3%=7 800(元)

(2)总的印数稿酬=15 400×1%×(6 000÷

1 000)=924(元)

(3)甲应得税前稿酬=7 800+924÷2=8 262(元)

(4)乙应得税前稿酬=924÷2=462(元)

问题四:该书第2次印刷后,甲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925)元,乙应为所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51)元。具体算式是:

(1)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 262×(1-20%)×

20%×(1-30%)=925.34(元)(应纳税额按925元计)

(2)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62×(1-20%)×

20%×(1-30%)=51.74(元)(应纳税额按51元计)

问题五:截至2012年年底,该书的出版码洋

(540 000)元,销售实洋(284 000)元。具体算式是:

(1)出版码洋=40×(8 000+5 500)=540 000(元)

(2)销售实洋=40×(5 500+4 500-500)×

60%+40×2 000×70%=228 000+56 000=284 000(元)

问题六:截至2012年年底,出版社总共应为该书缴纳销项增值税(32 672)元。具体算式是:

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284 000÷(1+13%)×

13%=32 672.57(元)(应纳税额按32 672元计)

70. 简答题

问题一: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问题二: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CE)。

问题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的职务作品限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或者当事人事先签订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单位,而本案中A创作的教案不符合上述的两方面条件,所以甲高中单方面认定“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归属学校”是错误的。

问题四:两者所签合同无效。因为甲高中不是合同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擅自转让他人。

问题五:关于乙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