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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09 02:10: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虚拟货币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虚拟货币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生存游戏;学生工作室;虚拟公司;软件学院;渐进工业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913(2007)13-0054-03

1引言

虽然学生工作室模型在培养软件工程师方面非常成功[1-3],但仍然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4]:

(1) 由于工作室总数量和每个工作室容量的限制,只有少部分学生能够加入到工作室中,这使得绝大多数同学无法获得参与实践的机会。

(2) 由于独立完成整个计划的信誉相对来说比较低,学生们从外面的公司中得不到足够的真实项目,因此有些时候工作室导师甚至学院管理层必须出来发挥协调作用。

(3) 工作室在诸如商务谈判、财务管理及合同法等一些问题上往往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工作室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在整个项目过程中的许多时候都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尤其是在付款这一阶段。因此对于大学学生来说,从校外公司手中承担真正项目的商业风险的确有些偏高。

(4) 自成立之后,无论运转状况是好还是坏,工作室都能够维持其存在。这使他们缺乏由于自己的糟糕管理而导致公司破产的危机感。

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并使得工作室模型对培养软件工程师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软件工程教育的生存游戏模型。

2生存游戏模型

2.1模型介绍

到目前为止,在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学院由学生组织的工作室仍然运行良好[4],它们自主控制,学院管理层和导师不必为其花费很多时间。在工作室模型中:

(1) 每个工作室都被指派一个有着丰富信息产业经验的软件学院讲师作为导师。各个工作室运作完全由自己决定,除非他们需要得到导师的指导或软件学院的政策支持。

(2) 软件学院为他们提供专用的工作场地、网络连接甚至必要的资金支持。

(3) 导师和学院有责任为工作室寻找商机。

新的生存游戏模型建立在学生工作室模型的基础之上。这个模型由五种角色组成,它们是虚拟公司、门户公司(一个真实的公司)、指导教师、软件学院和校外的真实公司。其结构图如图1所示。

(1) 学院的角色 软件学院的管理层应该制定一个支持政策,作为实施整个生存游戏模型的坚实的政策基础。

(2) 门户公司的角色 应该建立一个真正的公司,充当所有虚拟公司对外门户的角色。虚拟公司和外界真实公司之间便可以通过门户公司进行商务往来。这个真实公司的成员由老师及全职工作人员组成。软件学院是最大的股东,它提供办公室、资金、电脑、互联网接入等支持。门户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产品,但它主要的目的是解决工作室或虚拟公司无法有效解决的诸如财务、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3) 虚拟公司的角色 在大学一年级结束后,所有学生都被要求加入到虚拟公司中,这些虚拟公司作为门户公司的子公司。每个学生都有权利去加入任何一个公司,当然以那个公司愿意接受他(或她)为前提。每个虚拟公司的规模没有限制,这完全取决于该虚拟公司管理层的战略决策。在学院和门户公司的保护下,这些虚拟公司可以作为门户公司领导的战略联盟中的成员而逐渐成长起来。

(4) 导师的角色 学院指派导师帮助虚拟公司解决遇到的问题。不同时期导师扮演不同的角色。当一个虚拟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导师就会成为他们的顾问;当虚拟公司的成员进行某项目的需求获取时,导师就会扮演他们的客户角色;当虚拟公司的成员在与门户公司或外界公司沟通存在问题时,导师就会充当联系协调人;当虚拟公司在管理一个项目时,导师就会充当项目经理的角色。

在这个生存游戏设想中(见图1),门户公司尽最大努力从外界获得足够的项目以便为虚拟公司提供充足的实践题目来源。门户公司能把一个大的项目分成许多小的模块,以便一些虚拟公司可以经过相互协作来完成。如果无须学院及导师的管理,又能够自己获得并独立完成项目,这些虚拟公司就可以独立进行项目管理。

2.2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的使用

一个成功的公司应该有一个健全的财务系统,虚拟公司也应如此。为了对每个虚拟公司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就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系统。这项任务应该由门户公司来完成。门户公司负责管理可以在整个生存游戏模型中同时流通的两种货币,即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

(1) 真实货币。真实货币可以用于学院内外。它可以用来做以下事情:

从学校外面买一些办公必备品;

支付外聘培训师的费用;

从外界或者其他虚拟公司购买一些软件组件或者产品;

门户公司为虚拟公司所完成的产品支付报酬;

其他开销。

(2)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小。它限于在学院内部使用。例如:

在门户公司和虚拟公司之间使用;

两个虚拟公司之间;

在导师和虚拟公司之间。

检查或评估一个虚拟公司运行状况的好坏,该公司拥有资本(含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的数量可以作为一个主要参考。除此之外,当前员工人数、近期发展计划、所研发产品的竞争力都应该作为参考。在这些参考标准的基础上,学院甚至可以为这些虚拟公司排序,从而一些运行状况良好的公司可以获得资金支持,而其他一些公司由于糟糕的管理或不佳的时运而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威胁。

3来自学院的支持

3.1对游戏胜利者的支持

为了让这个生存的游戏模型切实可行,软件学院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整个模型中学院的支持发挥着主要的作用。随着公司生存时间的延长,学院的支持也逐渐增强(见图2)。

整个生存游戏过程分5个阶段,每个阶段学院都将根据每个虚拟公司的发展状况提供适当的支持。

(1) 在大学一年级结束即暑假期间,经过软件学院组织的宣传工作和学生的准备工作,学生们自己成立一个六到八人(人数仅供参考)的虚拟公司,每个学生都必须加入到一个公司中。在随后的几年中,公司中的人数将会随着学生加入或离开而改变。

(2) 在大学二年级时,虚拟公司进入初创阶段。这一阶段学院的支持就是帮助每个公司正常运转起来,使其尽早进入自由发挥阶段。每个虚拟公司可以通过和其他虚拟公司竞争而从学院门户公司得到项目;如果某个虚拟公司希望直接与外界公司沟通合作,也应经由门户公司指导、备案以便于协同管理。在二年级结束阶段软件学院会对它们做一个评估。如果某个公司没有完成任何项目并且没有获得任何真实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这个虚拟公司将会被责令破产关闭,其成员也会作为“失败者”进行重新定位(见下文)。

(3) 大学三年级是虚拟公司发展的阶段。倒闭的虚拟公司的员工可以申请加入通过评估的虚拟公司,同时也有一些学生会因为没有为公司作出任何贡献而被解雇。到目前为止,如果一个虚拟公司运行良好,学院会为他们提供专用的工作场地、资金支持和商业机会。

(4) 到大学三年级结束时,会有一些公司仍然存活下来并且运营良好。如果这些公司的“员工”愿意的话,可以允许他们不参加校外实习基地[5]的实践活动,而在校内自己的公司进行实习。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学院将创建一个工作条件相对较好的“孵化器”,使得每个虚拟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空间(可以是独立的建筑或独立的楼层)。虚拟公司的学生们将在这个孵化器中完成他们的实习任务。

(5) 在大学四年结束后,如果有足够的信心,生存下来的虚拟公司将有可能去创建真正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学院所能够提供给这些公司的帮助,除了把这些公司作为实习基地并送实习生到他们那里去参加实习活动之外,便是积极的鼓励和美好的祝愿了。

3.2对游戏失败者的支持

有胜利者就有失败者,几乎每个游戏都是如此。对于生存游戏的失败者软件学院也将会给与必要的支持:

只要能被接受,破产公司中被解散的学生还有机会加入到其他虚拟公司中;

对所在公司主研方向不满意的同学也可以离开加入到另一个更适合的虚拟公司中(当然是双向选择);

破产的虚拟公司的成员也可以自寻出路;

当到实习的时候,每个游戏的失败者都有权利到软件学院合作伙伴的实习基地中开始实习工作(当然也是双向选择)。.

4生存游戏模型的预期结果

随着模型的动态发展,能够生存下来的虚拟公司会越来越少,因此在虚拟公司中学生的人数也会越来越少。在游戏的最开始,每个人都被要求加入到一个公司中,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公司可以坚持到最后。这个生存游戏模型的预期结果如图3所示。在二年级上半年,所有的虚拟公司都会活下来,但在大学二年级结束的时候,会有约 34%的公司会倒闭;到大学三年级结束时,另外的 33%也会随后倒闭。临近毕业时即大学四年级结束时,预计只有约10%的虚拟公司能够存活下来。

5总结

论文所提及到的生存游戏模型在软件工程教育特别是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是一个新的设想。通过它,每个学生都有成为一名虚拟公司员工或管理者的机会。成功之后的欣喜,可以增长他们解决困难的能力,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并提高他们对充满生存压力的环境的适应能力;即便是失败,也是一段有价值的经历和一笔无形的资产。

总之,这个生存游戏模型对于培养面向软件产业专业人才,应该称得上是一个建设性的方法。希望该模型能够成为软件教育产业管理者制定政策的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范国祥, 许京春, 马培军, 徐晓飞. 面向软件人才的教育:探索和实践[J]. 第二届中欧软件工业人才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EIS-SIOE’2006),2006,1.

[2] E. Mahar, & O. Lahart: Student Centered Learning in a Studio Classroom Environment, EdTech, Tralee, Ireland, June 2004.

[3] A. Carbone, & J. Sheard: Developing a Model of Student Learning in a Studio-Based Teaching Environment, Informing Science & IT Education Conference, Cork, Ireland, June 2002.

[4] 王延青, 魏涛, 陈振, 徐晓飞. 学生俱乐部及其对渐进工业化战略的贡献[J]. 第三届中欧软件工业人才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EIS-SIOE’2007), 2007,1.

[5] 马培军, 王延青. 通过工业实践增强软件人才教育的模型[J]. 第三届中欧软件工业人才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EIS-SIOE’2005), 2005,2.

收稿日期:2007-3-30

作者简介:王延青,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26号,哈工大775信箱

邮编:150001

第2篇

论文提要: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化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探讨次贷危机及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出发,揭示次贷危机的本质,并根据我国当前虚拟经济发展现状,给出稳定发展经济的建议。

一、次贷危机的本质是过度虚拟化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化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它不仅重创了各国金融业,还不断向实体经济蔓延。在此背景下,及时梳理次贷危机可能的形成原因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1、监管不力论。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使已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失去了效力,这必然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因而政府的不力监管就成了危机爆发的主导因素。

2、委托链过长论。金融创新并不能有效解决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随着抵押债券层层证券化必然使委托链条越来越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无限衍生的证券链条会使资金的最初供应者与最终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太远,从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被无限地延伸,这必然使风险监管机构形同虚设,再加上受利益驱使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失效,这都会使风险被无限放大,这就是美国次贷危机的主因。

3、国际货币体系扭曲论。一些学者认为现存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严重扭曲的、不合理的,以美元为本位的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不仅难以解决全球性的经济失衡问题,还会加剧经济的不平衡。区域或全球性经济失衡会导致国际资本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配置,而国际资本通过扭曲化的国际货币体系来流动就会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4、过度消费论。美国式的文化模式使其居民过度消费,美国只有依靠大量发行负债才能满足其消费欲望,从而造成美国债务存量持续增加,最终影响了国家信用,引发了经济波动。

5、政策诱致论。政府各种不适当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都可能使原本均衡的宏观经济失衡,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往往适得其反,加剧经济的波动。美联储所发行的货币超出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机构的钱太多了,再加上对对冲基金监管不力,最终成为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

6、流动性过剩论。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不仅使全球的通胀压力加大,还会加速国际资本的流动,大量的“热钱”涌入房地产业,使房价泡沫越吹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危机。贷款标准降低,贷款规模不合理加大,再经由证券市场传导给全世界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的投资者,最终演绎成为全球潜在金融风险。

二、我国虚拟经济发展策略

1、加快银行商业化改革。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速度较快,但银行泡沫仍未消除。我国银行泡沫集中反映在不良贷款上。要消除这些泡沫,就必须加快银行体制改革步伐。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具备条件的要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创造条件上市。同时,建立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机制。依靠信息技术和金融工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创新,以应对2006年国外银行业全面进入后的竞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2、继续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主要活动场所,其规模、市场种类、市场主体和提供的证券品种应不断扩大,以疏通居民投资和企业资本运营渠道。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当前应集中在证券市场上。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由“绩优”变“绩差”的步子大大加快的情况下,要抑制股市泡沫必须改革股票的计划发行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产生机制,并对现有业绩较差的公司进行引进外资和民营化重组等产权动作,以便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现代化的通讯设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发达国家虚拟经济迅速扩张的有力技术支撑。我国也要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时间、扩大经营空间、提高交易速度和提供创新产品的作用,发展虚拟经济。同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双赢。

4、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在大力发展虚拟经济时,必须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一是要加强对国内虚拟资本市场管理的立法和监督,按国际惯例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二是要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控,以防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三是要适当调控为虚拟经济服务的虚拟场所,如虚拟社区、网上交易、邮箱等,以避免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因网络技术的更新而有所降低。

主要参考文献

第3篇

论文摘要:电子货币的出现只是进一步说明了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本来就是观念货币和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特点;电子货币作为交换和信用的产物,像实体货币一样,也受国家法律制约;电子货币与流通中的汇票和支票一样,它的数量的多少是由交易和信用状况决定的,不是中央银行完全能控制的。

电子货币创造了新的、虚拟的货币形式,它使经济结算活动在虚拟空间得以实现,使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生活发挥越来越大的反作用,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社会活动局面。面对这种全新的货币形式,有人对传统的货币理论产生了种种疑问:电子货币这种没有物理实体的符号取代有物理实体的纸币,充当支付手段,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是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创造出来的,那么,货币的发行是否可以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了?电子货币是经济人在信用过程中创造的,它的供给不以中央银行为转移,那么,电子货币岂不是弱化了中央银行垄断货币供给的特权吗?对于这些疑惑,我们只能用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给与科学的回答。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

电子货币是以现行纸币为基础,以纸币计算单位为计算单位,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商业零售企业、政府机关和学校等部门使用的IC卡。(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该类电子货币具备现金的匿名性,可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

电子银行是伴随着电子货币出现的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帐、网上支付、资金转帐、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是个虚拟银行,它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客户要想办理银行业务、接受服务,可以在办公室里、家里、旅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通讯条件和一部个人电脑,随时都可以和银行接通,进行即时转帐、查询等各种银行交易。所以,在未来,银行也许不再以雄伟气派的建筑物为标志,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可能不再是银行信用的象征和实力的保证了。网上银行将使21世纪的金融从具有地理概念的中心走向无形的网络体系。随着电子货币广泛应用,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使用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等,部分取代对应的纸制票据,实现金融交易无纸化。

电子货币作为新形式货币和传统的纸币有明显的差别;纸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实体;电子货币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抽象的电子数据;电子货币主要发挥货币的流通和支付的功能;纸币不仅具有流通和支付的功能,还是一个独立的价值额,还有贷款的功能,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转化为资本;纸币以纸币本身、汇票和支票等形式和银行等物理媒介系统实现结算功能;电子货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二、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

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货币流通和支付功能,改变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人类传统的交易方式。因此,有人产生疑问,电子货币的出现,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符号,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购买力。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因此,人们所需要的便不是若干单位的货币本身而是若干单位的购买力。因此,无论是占有黄金、占有纸币还是占有电子货币,都不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是为了保存一定的购买力。电子货币作为计算货币虽然没有物理实体,但它仍然使用具有物理实体纸币的单位名称,这种单位名称足以表示购买力单位的形式。电子货币是它的所有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而发行者以电子、磁性等形式把仍然依现行货币单位表示的等值货币额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创造出来的。所以,储存在发行者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货币依然是储存购买力单位的形式,而表示消费的综合商品的物价指数则是衡量电子货币购买力大小的标准。电子货币与金币、纸币相比,本质是相同的,形式是不同的。金币有含金量,含金量似乎是它的“内在”价值的尺度,其实这是一种错觉。金币购买力的大小,不在于含金量的多少,而在于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纸币和申子货币更是如此。

马克思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份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

马克思认为,除非到地球末日,否则,是不能没有计算货币的。计算货币就是个人、企业和银行帐面上,甚至是人们头脑中、观念上的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出现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的观点的错误根源还在于没有搞清楚货币的职能和本质到底是什么。谁都知道,货币第一个职能就是价值尺度,把商品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由同一单位名称表示的价格。把千差万别的商品转化为在质上相同,只有量的差别的同一物品。无论金币、纸币和现在的电子货币都是一样的。各国的电子货币都没有使用自己的专用的单位名称,都是用纸币的单位名称。这样,电子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这一功能时和纸币完全一样,一点差别都没有,都是计算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相同的单位名称,而单位名称的作用就是表现商品的价格,这样,电子货币就与纸币有相同的功能。所不同的是,纸币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表示商品的价格,而电子货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数字表示商品的价格。

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商品作为循环中的统一体是处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的哪个阶段上,首先是以计算货币的形态,观念地存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头脑中。在这里,具有物理实体的商品只是价值的承担者,重要的是这种物品在买者和卖者头脑中用货币名称所表示的价格。即使金币和纸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时也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金币和纸币在充当流通手段时,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完全由符号来代替,甚至,连符号也没有必要出现,只用货币单位名称在商人脑袋里计算一下就足够了。

可见,只要商人们相互信任,相互讲究信用,那么,货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时,就没有必要以物理实体形式出现,而是以观念上的、幻想的、预测的虚拟货币形式出现。这样,金币和纸币也都升华为抽象的数字。与电子货币所不同的是,金币和纸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人们的头脑中,电子货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我们不是把计算机称之为电脑吗?用人脑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是一样的,只不过电脑比人脑能存储的多、计算得快、准确得多。有了比人脑更先进的电脑,何乐而不用呢?有了比纸币更方便的电子货币又何乐而不用呢?

对此种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就做出了科学的概括:“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在货币不断转手的过程中,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它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因此也能够由符号来代替。这就告诉我们,电子货币的出现并非意味着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而是交换媒介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由具有实体的纸币变为虚拟的、无形的电子数字。

三、货币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也受国家法律所制约

自从电子货币出现之后,有人说,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从金铸货出现以来,货币就国家化,货币供给严格受国家法律所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而电子货币则是客户、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机构自发的信用的产物,而不像现行的纸币的发行和流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认为电子货币可以脱离国家法律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也可以说是不对的。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虚拟财产 盗窃罪 刑法规制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网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产生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络生活中的重要工具。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也随之而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危害网络游戏产业机制的重要形态。根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有超过61%的网络游戏玩家有被盗虚拟财产的经历,甚至已经形成了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病毒、盗窃网络账号、构建第三方销售平台的完整产业链豍。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缺乏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法,甚至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现实生活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很少受到法律的追究。随着我国盗窃罪术标准的额提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数额同样存在争议,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同样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如何有效厘清刑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刑法规制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是研究盗窃财产案件定性的基本前提和关键所在。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拓展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货币、聊天工具、电子信箱等被游戏玩家占有、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电子数据。由于当前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界定这一财产的法律属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保护面临尴尬境地。

首先,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物具有根本的不同,是一种虚拟的,但这并不排除其具有一般物的特征和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的本质载体主要体现在计算机信息数据,但该数据是客观存在的,并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显示。游戏参与者通过注册账号、游戏充值、购买装备等方式,实现对该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享有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进行处分,不受第三人的非法干涉。但这种处分权并非无限制,需要依托网络游戏提供者和运营商所确定游戏的规则进行,不能通过恶意手段凭空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虚拟财产。在满足运营商通过网络游戏盈利目的的同时,运营商必须确保游戏者对其虚拟财产的专有权。所以,如果游戏玩家专有的、享有支配权的虚拟财产遭到盗窃,应将其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保护,以维护游戏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盗窃的对象是游戏网络运营商的数据,并使运营商利益受到侵害,也应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进行认定。

其次,从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角度分析,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豎,具有有用性和可控制性,而网络虚拟财产显然具备这些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运用该类财产,满足玩家精神上的愉悦和需求,并通过运用该类型财产在游戏中实现升级,得到满足感。同时,很多虚拟财产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很多玩家为了获得装备、经验等付出大量的劳动,同时,网络游戏运行商同样为此付出相当的劳动,有些游戏用户是通过直接购买装备、账号等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所有这些均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用性,是一种可以实现现实交易的商品。网络游戏运行商通过控制服务器对相关虚拟财产进行合理化管理,而用户通过自身账号和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并可以实现对虚拟装备、武器、QQ号码等进行买卖、消费等行为豏。

综上所述,从虚拟财产属性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完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理应成为刑事法律制度财产保护的对象。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数额犯,数额较大是界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时通常是将犯罪嫌疑人窃取或者多次窃取的方式控制财物的最终货币形式进行界定。所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应具体分析:

首先,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犯罪要件,盗窃罪要求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上要求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并客观上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财产。从这个角度分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既符合盗窃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要求,主要方式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植入木马程序获得网络游戏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豐,侵犯网络游戏用户的财产性权益。根据上文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界定,这即符合盗窃罪特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并非货币,其价值的确定同样需要通过货币形式实现,这也是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罪与非罪的前提。司法实践中通过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对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这些方法主要包括按照网络游戏玩家之处的实际费用对其进行评估,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上网费用、账号充值费用。网费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而充值卡费用则根据网络运营商销售充值卡的市场价格和网络游戏账户中记载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豑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离线交易价格确认,网络游戏参与者往往会通过线下交易购买游戏装备、经验,这直接体现为货币。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销售网络虚拟财产所得确定其价值。通过综合利用这些方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罪与非罪。

综上所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所涉数额达到盗窃罪犯罪标准,应认定为根据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而如果所涉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则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当前,我国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犯罪进行处罚时面临同样行为不同处罚的尴尬局面,这不仅不利益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应根据我国立法的不足,积极推动我国立法的完善,推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现状

当前,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财产范畴并未明确,而在具体处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过程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无法可依的困难,这也是涉及虚拟财产违法行为高发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在现有法律环境下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法律。但也导致同类案件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规制乱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案后,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侦查程序拒绝立案;按照侵犯通信自由罪进行处罚或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显然,以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进行排除不利于保护游戏玩家合法权益,不利于网络信息环境和秩序的维护。而按照后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人本身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网络虚拟财产,而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文阐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达到盗窃罪标准时,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该根据盗窃罪予以定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通过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应积极推动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纳入盗窃罪规制范围予以规制。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对策

法律规制的前提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日起猖獗,应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从以下两个方面推动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完善,以推动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规制,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首先,应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包含生产、生活资料、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证券类财产,并确定了“其他财产”的兜底性条款。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财产形式,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高发的情形下,仅仅依靠其他财产兜底性规定显然是不够的,而且我国也并未对“其他财产”做出司法解释。所以,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应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其刑法保护的法律地位,在处理相关犯罪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第5篇

关键词:Bitcoin;时间序列;长记忆性;市场;R/S 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15-04

引言

Bitcoin是一种新型的基于 p2p 的虚拟电子货币。自从Bitcoin在 2009 年被其发明者 Satoshi Nakamoto[1]提出来之后,它就一度引起技术人员等的广泛关注。之后一个交易市场Mt.Gox在 2010 年被建立,它后来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一个Bitcoin交易市场。Bitcoin被广泛用于匿名交易,也被视为一种类似于黄金的投资手段[2]。欧洲中央银行有关于虚拟货币的分析[3],其中包含了Bitcoin的一些研究。总的来说,现在已经有较多的关于Bitcoin所涉及的技术的分析论文[4],但是关于Bitcoin的基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论文并没有很多。所以现在关于Bitcoin的一些金融学上特征等的分析是很必要的。

一、Bitcoin 的原理、交易方式和特征

Bitcoin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加密货币。每一个用户都有至少一个名为“钱包”的数据文件,其中存储了一些关于对应账号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软件或者网站对“钱包”里面的“余额”进行操作,进而可以在不同的Bitcoin账号之间进行“转账”。

用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所,比如Mt.Gox等,用美元等实体货币来交换。以Mt.Gox为例,用户可以将存入网站账号的美元“买入”Bitcoin,也可以把账号之中的Bitcoin“卖出”成为美元等。因此就出现了Bitcoin和实体货币(主要以美元为基准)的汇率。

由于其技术设计,Bitcoin的发行总量是有限的,并且是按照程序设定(普及之后不可改变)的发放速率来发行。因此它是“反通胀”的。另外,由于它的“转账”方式有着基于密码学的技术进行保护,因此不同账号之间的交易是匿名的。另外,由于它的可兑换实体货币的特点,有些时候可以把它视为一种类似黄金的“物品”,它的对实体货币的汇率可以与黄金的价格进行对比。

二、R/S 分析法的使用

R/S 分析法是一种用于分析市场长记忆性的工具。有很多人用它对证券市场进行了长记忆性的分析,比如国内的赵宏宝、杨桂元[5] 等,也有国外的 Bo Qian[6]等。也有很多人用它来对黄金价格的变动进行了详尽的实证分析,比如国内的温博慧[7] 等。

其核心思想就是对一个时间序列等计算出一个 Hurst 指数。计算方法在 Bo Qian[6],韩海波[8] 等的论文有详细阐述。这个值如果处于 0~0.5 的话,时间序列的未来数据倾向回复到之前的状态;值等于 0.5 的话,时间序列表明的是一个随机布朗运动。值处于 0.5~1 的话,表明时间序列有着长期的记忆性。

三、对 Bitcoin 的价格数据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分析的数据是由 https://blockchain.info/ 的api抓取而得到的。本文的时间全部用美国太平洋时间来代表。网站提供了mt.gox交易所的Bitcoin市场价格,从 2010-08-17 14:15:05 EDT 开始。每天同样时间点的一个价格数据。由于论文编写的时间关系,捉取的数据的最迟的时间是 2013-08-06 14:15:05 EDT 。

如下页图1可以看到,Bitcoin的价格走势可以分出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可以说是“暴增时间”,从一开始到大约 2013-04-10 14:15:05 EDT 结束,这一段时间是Bitcoin的接受人群的增加时间,所以会造成这种爆发性的曲线。第二个时间段可以说是“平缓时间”,从 2013-04-12 14:15:05 EDT 到现在,人们的的热情退消,价格不再有那种爆炸性的曲线,相对来说绕着某个区间上下波动。

第二阶段相对来说和传统的股票市场(比如短期黄金价格的走势)更加相近。

本文重点对第二阶段的价格走向进行分析。

(二)初步分析

第二阶段的价格走向图(见图2):

我们集中分析这个时间序列的对数收益率的特征。对数收益率是广泛用于分析股票价格等时间序列的量,定义是st=ln(pt-pt-1)。

对数收益率的曲线如下(见下页图3):

第二阶段的收益率序列的统计量有:

偏度 -0.9762841

峰度 9.883797

平均值 0.0003565643

方差 0.06281043

中位数 0.004217611

对对数收益率序列进行adf检验。得到的量:

Dickey-Fuller = -3.7908,Lag order = 4,p-value = 0.02189

就是说第二阶段的收益率序列可以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收益率序列是平稳的。

第二阶段的收益率序列存在着“尖峰厚尾”现象,而且是有偏的。从尖峰厚尾这一现象来看,Bitcoin市场的波动性很强,是非线性的序列。而且收益率序列从adf检验可知,可以视为平稳的。因此应该对第二阶段的Bitcoin股价使用 R/S 分析法进行分析。

(三)R/S 分析法与hurst指数

Hurst 指数的计算方式如前文所示。用统计软件可以快速地计算出hurst值。调用 R 软件的pracma中的hurst()函数,可以计算出第二阶段的股价的hurst指数是 0.9532742。

计算出来的 Hurst 指数很接近 1,就是说第二阶段的股价序列的波动是集聚的和持续的,未来长期的波动都会受到当前的波动的影响。

四、结论

本文对Bitcoin的交易市场数据进行分析。由价格来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爆炸性增长的,第二阶段是相对平缓的,现在处于第二阶段。

对于第二阶段的数据,本文分析了对数收益率的统计特征,得知对数收益率是尖峰厚尾的,序列是平稳的。在第二阶段,Bitcoin市场具有聚集性和持续性,当前的价格波动对于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有影响。由于Bitcoin本身的投机性质,价格的波动幅度很大。

这些结论可以为对Bitcoin的投资提供一些参考,也可以为以后对Bitcoin的基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分析提供一些启示。

五、附录

本文涉及的一些源代码

library(’zoo’)

library(’pracma’)

library(’tseries’)

library(’moments’)

all.capdata = read.csv(’market-cap-all.csv’)

pre.capdata = read.csv(’market-cap-pre.csv’,header=FALSE)

latest.capdata= read.csv(’market-cap-latest.csv’,header=

FALSE)

all.ts = zoo(all.capdata[[2]],as.POSIXlt(all.capdata[[1]],origin="1970-01-01",tz="America/New_York"))

pre.ts = zoo(pre.capdata[[2]],as.POSIXlt(pre.capdata[[1]],origin="1970-01-01",tz="America/New_York"))

latest.ts= zoo(latest.capdata$V2,as.POSIXlt(latest.capdata$V1,origin="1970-01-01",tz="America/New_York"))

logcap = function(capdataframe){

V1 = c()

V2 = c()

for(i in 2:length(capdataframe[[1]])){

V1[length(V1)+1] = capdataframe[[1]][i]

V2[length(V2)+1]=log(capdataframe[[2]][i])- log(capdataframe[[2]][i-1])

}

return (data.frame(V1,V2))

}

log.pre.cap.ts = zoo(logcap(pre.capdata)$V2,as.POSIXlt(logcap(pre.capdata)$V1,origin="1970-01-01",tz="America/

New_York"))

# log.pre.cap.ts是pre.capdata对数收益率序列

log.latest.cap.ts = zoo(logcap(latest.capdata)$V2,as.POSIXlt(logcap(latest.capdata)$V1,origin="1970-01-01",tz="America/New_York"))

# log.latest.cap.ts是latest.capdata对数收益率序列

kurtosis(logcap(latest.capdata)[[2]])

# 尖峰厚尾

## [1] 9.883797

skewness(logcap(latest.capdata)[[2]])

# 有偏

## [1] -0.9762841

mean(logcap(latest.capdata)[[2]])

## [1] 0.0003565643

sd(logcap(latest.capdata)[[2]])

## [1] 0.06281043

median(logcap(latest.capdata)[[2]])

## [1] 0.004217611

adf.test(log.latest.cap.ts)

参考文献:

[1] Nakamoto,Satoshi.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2] Gustke,Constance.The Pros And Cons Of Biting on Bitcoins.

[3] European Central Bank.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4] https://en.bitcoin.it/wiki/Research.

[5] 赵宏宝,杨桂元.中国股市长记忆性的实证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8,(11).

[6] Bo Qian;Khaled Rasheed.Hurst Exponent and Financial Market Predictability.

[7] 温博慧.黄金价格波动性及其演化:以上海和伦敦市场为例[J].商业研究,2010,(1).

[8] 韩海波.赫斯特指数(Hurst)指数及在 Excel 中的实现[J].数量经济研究,2006,(4).

The Analysis of the Long Memory Character of the Bitcoin Stock

HUANG Jun-wen,LIANG Wan-qi,YE Jun-peng

(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Abstract:Bitcoin is a new type of virtual electronic currency.In the paper,we use regular statistic methods and R/S analysis to analyze the market data of Bitcoin,and figure out the long memory character of the stock.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Bitcoin stock has the character of aggregation and persistence,and the present price has a long-time influence on the future price.

Key words:Bitcoin;time series;long memory;stock;R/S analysis[责任编辑 吴明宇]

第6篇

[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民法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所谓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以电脑网络在线状态的游戏为基础,保存在服务器上并由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虚拟金钱、虚拟装备以及其他各种虚拟物品等。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的主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第一,具有物权属性。杨立新教授曾明确指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国民法确认其具有物的属性,不论网络本身,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属于民法上的物,应当进行充分的民法保护。”

第二,具有债权属性。玩家通过支付货币购买游戏运营商的服务,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运营商提供的特定服务,因此,玩家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应当认定为债权关系。

第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

第四,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虚拟财产作为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都是有缺陷的,它就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认定的立法现状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一项庞大的产业。然而,其自律机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频发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随之而来。

第一,国内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犯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机制。

具体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依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对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范畴也未涉及,而已经实施的《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都没有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二,国外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状况。在韩国,法律由最初的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到承认虚拟物品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实际上确认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在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从而确认了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属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在美国,通过法官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认网络系统本身也是财产,侵入网络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动产。

第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状况。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针对近年来网络游戏中虚拟武器网上出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窃现象,已经陆续修改各项条例。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因此,从法律上保护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规范网络秩序,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虚拟财产认定的司法现状

面对日益频繁的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却陷入法理依据匮乏、法律依据不足的窘境。传统的法律理论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显得较为滞后。因此,加强对传统法律理论的研究,使之能够有效规范并约束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以应用于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利益已刻不容缓。然而,实务中司法工作者对是否应将虚拟财产上升到刑法高度进行保护,却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些专家认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控制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方式很多,对一般的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民事法规等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只有在运用刑法以外的手段进行调整无法解决时,才能考虑采用刑罚。所以,在网络游戏运营商能用技术手段规制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动用法律介入。还有人认为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对虚拟财产全盘否定不予保护,那么黑客泛滥,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成风,必然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在被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产生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适用刑法调整。

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认为不应当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主要理由有:首先,在刑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与我们对传统刑法观念的认识相冲突。同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无形性、瞬时性、超时空性和不易识别性等特征,以及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网络技术水平的限制,这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及调查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由于网络世界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与法律的稳定性特征相悖,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乃至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进行保护,显得过于盲目,可能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因而,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当审慎对待虚拟财产立法,通过充分发挥网络自身规则的作用,维护网络秩序。

四、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

通过对虚拟财产概念以及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属性。

第一,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中的物的概念。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无形物,它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而来的,玩家可以通过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方式在游戏中获取,可以从游戏运营商处购买,还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购得。虚拟财物是玩家用货币购买的,同时这些虚拟财物也带给玩家心灵的满足感和快乐,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属性,具有真实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方面物权具有专属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物的涵义和范围可以作扩大解释。为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财物的效用,对于虚拟财产,也必须给予其合法地位,并进行适当保护。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人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不再限于实际占有的状态,而是拓展到了权利上的联系。游戏玩家虽然没有直接掌握其获得的虚拟财产,但是能够对其实际利用和支配,还可以自由处分,并被他人认可。因此,可依据以上两个方面肯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第二,虚拟财产权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合法财产。虚拟财产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获得虚拟财产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且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相反,国家保护和鼓励游戏产业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看,游戏玩家取得的虚拟财产就是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第7篇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权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侵权纠纷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渐渐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但当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之后,被侵权人真正能够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客观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缺陷,导致被害者求告无门,无法可依;主观上由于人们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大等原因,导致网络用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有调查显示:在一百位青年人参与者之中,90%的人都曾经玩过或者现在正在玩网络游戏。高达70%的人都曾经历过游戏帐号被盗,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并且,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据调查显示,至2014年,我国的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3.68亿,而该领域的法规却屈指可数。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简单来说就是“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进行明确定义,而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跟其他法律概念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多为收费邮箱、网络游戏中得金币、角色、点数、装备、“宝物”等。广义的虚拟财产,多为所有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除了上面所说的,还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虚拟货币、微信、免费邮箱等等。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虚拟财产内涵也会随之丰富。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杨立新教授把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特殊的物,将其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之中,采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制定一些特别规则。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物的范围亦不应该局限在有体物的范围,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的,均应当认定为物权客体。

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物,原因如下: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比如,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买卖网络社区中的虚拟账号,也可以对其账号设置密码以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等等。第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当然不可避免的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如运营商投资开发网络需要付出金钱和劳动,这些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而当人们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交易时,其所具有的独立的经济价值也就突显出来了。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空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中,但其也必选占据一定的空间才能存在。以上特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规则

前文中提到,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将其作为物权客体,归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但现行物权法并没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因此,要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的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则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各界一直都有诸多争议。其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网络运营商还是网络用户?若要将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上进行保护,首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应当加以认定。

虚拟网络的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这点争议不是很大。但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言,笔者倾向于都该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用户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金钱和时间精力,而网络运营商仅仅提供了类型或者说是一种平台。所以,网络用户并不仅仅只应该享有使用权。另外,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条款一般由网络运营商制定,合约内容更偏向于运营商。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之所有权也应当归属于用户。就网络游戏而言,如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有,那么运营商删除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将处于免责状态,这对于投入大量金钱以及精力的玩家明显是不公平的;若网络虚拟财产归游戏玩家所有,那么对于游戏运营商的上述行为用户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

在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追究方面,要建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请求权制度。

虚拟财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我国的《物权法》第34条对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有着明确规定。如果虚拟财产遭受损害灭失,用户便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网络用户和无权占有的第三人之间常常需要用到此项权利。如无权占有的第三人用非法手段占有虚拟财产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便可以行使该请求权来保护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虚拟财产常常会被大多数用户赋予其特殊意义,有时网络用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不能及时得到满意回复。比如网络玩家的账户及虚拟道具被游戏运营商因种种缘由被查封、删除后,此时,用户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将其账户、道具恢复到权利被侵害之前的圆满状态。

五、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相对滞后,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开始默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比如网络财产丢失造成损害,法院判决赔偿;到网络上偷人家的财产,也认为是犯罪。这些判例都证明了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以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曾表示,法学界正在推动对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工作,目前包括他在内的多数学者表示支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我们相信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立法不会相隔太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4年12月,第6期,第6―10页.

[2]刘昱.《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广西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5月,第19页.

[3]秦思源.《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物的属性与物权法保护》.载《法治与经济》,2011年3月,总第270期.

[4]曾宪义主编.《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设,2004年9月第一版,第29页.

第8篇

论文摘要:金融业重振,是“后危机时代”的核心环节。此次金融危机引发我们最大的深思,便是怎样平衡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风险控制难以渗透其中。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来说,往往是被动的风险承担者。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对称,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不对等,发展中国家不但难以获得收益,反而要承受其成本。

上世纪冷战结束后,发达国家金融管制的放松、海外投资的扩张和金融工具的飞速更新,加快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虚拟经济在全球获得了无可比拟的高回报,资源大规模地一边倒地从实体经济抽出流入股市、债市、房市,推高世界资产价格,而虚高且不断增高的资产价格更进一步虹吸着全世界的资源,向虚拟经济部门集中”加之混业经营的多元化模式,极大的催生了虚拟经济的膨胀,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加上金融市场作用扩大,产生了系统性风险,导致全球经济危机。

一、新型金融危机的发生模式

“美国扩张性货币政策会促使美国之外国家的经济繁荣,其传导机制主要是世界低利率渠道而不是贸易渠道。低利率会导致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投资和消费增加,从而使产品市场流动性充足,同时也推高了房地产价格和股票价格指数,与此相关的证券化产品也大量充斥于美国国内和其他国家,进而使投资者的虚拟财富增加,但这种虚拟资产不是以生产和投资者均衡消费为基础的,而是资产市场流动性膨胀的结果。”另外,当今世界处于不对称状态,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对称,发达国家总会转嫁经济风险,因而发展中国家总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以及全球资本市场的连动性,使得原本只存在于某一经济利益体系的金融危机蔓延至全球。

“特里芬悖论”认为对美元的信任直接关系到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构架使这一信任难以长期维持。“新特里芬悖论”则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储备主要来自美国的赤字。美元本位制的现状,使得美元负债向其贸易伙伴输入,而中国是其现在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其又不得不以美元外汇储备来改善国际收支。这样的恶性循环会加重美元的贬值预期,使得发展中国家卷入其中。因此,“此次危机不同于以往的金融危机,它是‘全球新型金融危机’,是在非对称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次贷危机和以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缩水为特征的金融危机的混合体。”

二、发展中国家应对“后危机时代”的窘境

金融危机来临后,美国率先推出了应对其的重振措施,最主要的是在金融监管的改革上。由此看出,金融监管仍不失为控制危机的第一选择。发达国家面对已经步入轨道的金融业发展,其首要任务是保证它的安全。这与首要追求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不一。以中国来说,中国正处于建设金融体系的奋斗时期,秉承着效率优先的准则。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不得不参与国际经济体系的每一次变革。“在中国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5%,信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大资金带动大增长是中国经济成长的基本模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受刺激经济的政策和“保八”的影响,2009年中国信贷总量陡增了9.59万亿元,贷款增速约为32%,创10年来的新高。”然而信贷激增会导致经济过热,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如何在效率与风险控制间找到平衡,是关键问题。

三、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建议

效率与风险控制的平衡,就是要为金融发展铺出一条轨道来。既然疯狂的虚拟经济如脱缰之野马,那么我们应该预先为其设定好马鞍,并对其全程监控。由此看来,制度设计和监管尤为重要。

VaR方法是目前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它使用数学工具计算金融市场的风险,广泛应用与银行金融领域。某种资产或投资组合的VaR是这样定义的:在一段时间内,该项资产的价值损失(可以是绝对值,也可以是相对值)不超过VaR的概率必须等于预先确定的值(即统计学上的置信度)。用公式表示为:P(X

另外,从此次危机的后果看,有一些金融领域的机构仍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例如汇丰银行。深层分析下来,主要归因于其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以及内生的风险控制机制。客户始终是银行发展的核心,其可以发散出横向的全球化及纵向的多元化的业务。大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国家主导型的金融,其资本难以回归到个人领域。因此,银行内部也应与时俱进,开拓新兴业务,分散风险。

最后,要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因为过度的金融创新,给金融管制制度的更新造成负担,从而导致监管失灵,加大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出现后,有着严格假设条件和复杂理论结构的数理模型成为度量金融风险的主要工具,金融投资开始过度依赖数量化模型……也就是说,如果过度崇拜数理模型,以若干参数来完全描述市场风险的变化,替性的市场投资决策,必将导致危机的发生。”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尽量削弱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这样才不会出现金融工具滥用所导致的运作失控。总之要创新与安全并重。

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式必将对其后的国家改革带来影响,它促使了新的监管时代的到来。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体系不完善时,对其仍有借鉴意义。“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控股集团已初具规模,再加上金融市场的份额集中度偏高,加强对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