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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1 04:43: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监察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监察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威海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构中参与审批行为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窗口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申请人,一般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批准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组织。

第五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

第六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达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在发出黄牌纠错信号1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四)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预警纠错信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短信平台发给当事人,发放范围遵照以下原则:

(一)预警信息发向承办人。

(二)黄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

(三)红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暂行办法》、《威海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绩效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第2篇

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遵守法定职权的情况;

(六)查处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及

时办理、答复上级环保部门查询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问

题。

九、上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并提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下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内,将改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第3篇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职责

*区监察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监察室4个职能科室。

(一)局内各职能科室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起草和审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机要通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2、纪检监察室:检查并处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负责下级监察部门所查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查案情况,并结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报。

3、审理室: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问题;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承办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基层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理由区监察局直接查处或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下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报请审批的案件;受理区政府、区监察局审批的以及上级政府、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受理按规定应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负责受处分干部的跟踪教育工作。

4、执法监察室: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情况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经验;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衡山路8号*区管理中心21楼。

举报电话:*;行政监察举报电话:*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局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联系点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传阅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本着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公务,做到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内部与外部一样对待。

2、举止文明、环境整洁。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自觉创造和维护开放、高效、诚信、文明的服务环境。

3、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者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应认真办理相关事项,或负责衔接、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5、实行办事时限制度。

①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②案件检查:立案至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一年;

③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经领导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④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一至三个月,一般执法监察项目年内结束,特殊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跨年度整治。

6、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效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②不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

③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的;

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第4篇

8月16日至9月7日,市局监督管理科会同各区执法局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分别对五个区当前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和近期开展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一次有侧重面的监督和检查,现把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

从总体上看,南海和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的时间比较早,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也比较好,禅城、三水和高明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和人力不足等原因,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在总体上虽有较大的改善,但在某些方面,管治效果还很不理想,问题不少。

(一)禅城区。禅城区市容环境的管治,除了南庄镇相对较好之外,其余各街道的状况都不理想,“乱摆卖、乱张贴、乱停放”的“三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燎原路两侧、中山桥桥头、同济市场周围等许多地方,乱摆乱卖的“走鬼档”仍然十分猖獗;自轻工路至东鄱南路一带,在沿街商铺的门口和工厂的围墙上,成片的“牛皮癣”令人触目惊心;在市区的许多道路两侧,乱停乱放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在祖庙路和汾江路,祖庙路(卫国路至人民路段)虽然早已明令全线禁停一切车辆,但乱停乱放的车辆还是随处可见,在祖庙路图书馆门口甚至还设了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在汾江路的摩托车专用道上也有不少汽车违法停放。

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以来,通过日常的巡查和不断组织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心地带市容环境状况已有较大的改善,但从总体上看,管治效果远远未达预期目标,特别是许多“脏、乱、差”现象在整治后反弹明显。究其原因,除了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强制手段缺乏、人手严重不足等因素外,缺经验、不到位、力度弱恐怕是主因。检查发现,目前路面的监控力度比挂牌初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几天中几乎难见到在路面巡查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二)三水区。三水西南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管治状况比执法局挂牌上路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街道两旁的乱摆乱卖、烧烤档的油烟污染、大排档的噪声扰民和城区周边的乱搭乱建等城市“脏、乱、差”现象都明显减少,但在某些方面,如静态交通管理和对城市“牛皮癣”的整治方面,管治的效果还比较差。在西南城区的许多道路两旁,汽车和摩托车的停车秩序还比较混乱,乱停乱放现象比较普遍;城市“牛皮癣”现象尤为严重,除了一些封闭式管理小区情况相对较好之外,在许多楼房的外墙和楼道、沿街商铺门口、单位及工厂围墙、路牌、灯柱等处,各种各样乱张贴、乱涂写的小广告密密麻麻,视觉污染严重。执法队员路面监控密度稀疏。

(三)高明区。高明荷城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在执法局挂牌成立后,通过对大排档夜晚占道经营等群众反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后,管治状况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总体情况还不理想。在中心区域的许多道路两侧,乱停乱放现象比较普遍;沿街商铺装修,泥沙、砖石等材料的堆放还不规范;在一些主要的市场周围,乱摆乱卖现象相当突出;乱张贴、乱涂写的小广告也不少,一些成片的“牛皮癣”还没有得到及时清除。执法队员一线巡查频率还很低。

(四)南海区。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的时间比较早,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也相对较好。在桂城中心区域,通过统一的改貌装饰,市容市貌显得整洁有序,在主要道路特别是南海大道两旁,基本上没有乱摆乱卖现象,乱停乱放现象也不多,乱张贴、乱涂写的城市“牛皮癣”经过前段时间的大力整治后,已经明显减少,成片的“牛皮癣”已经基本消灭。

南海区下属各街道的市容环境管治工作也卓有成效,特别是大沥街区,借助去年创建“国家卫生城镇”之机,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整治和平时的严格巡查,效果显著,内街停车比较规范,乱插乱挂、乱摆乱卖、乱张贴乱涂写这些令许多城市都深感头疼的问题在这里已基本绝迹,让人赏心悦目。在黄岐等街区,乱张贴、乱涂写的城市“牛皮癣”明显减少,乱摆乱卖现象也不多见,但机动车停放还不规范,乱堆放建筑和装修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

(五)顺德区。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市容环境的管治工作一直都开展得有条不紊。在大良中心城区,除了一些集贸市场周围的市容环境还比较差之外,主要道路两旁基本没有乱摆乱卖现象,乱张贴、乱涂写的小广告比较少见,成片的城市“牛皮癣”基本上已经消灭,但停车秩序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还相当普遍。容桂城区,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主要道路、广场基本没有乱摆乱卖现象,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堆倒、乱搭建、乱挖掘等问题已大大减少,街区主要道路两旁都划上了汽车临时泊位,车辆停放比较规范有序。

二、实行便装上路执法后的工作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自9月1日起我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便装执法。脱装后,各区执法局都针对当前的新形势,采取了许多积极应对措施,并注意做好队员的思想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强调必须在执法心态、执法方式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变,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示证表明身份,注意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以适应新形势,继续努力开展好我市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但从初步检查了解的情况来看,脱装还是给我市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一)有损城管行政执法的形象。各区行政执法局挂牌上路后,都把“树形象”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全体人员共同的不懈努力,执法者“威严、文明、为民”的形象获得了多数市民的认可和赞同。脱装后,许多市民反而不习惯、甚至是不认同便装执法,不但对执法人员的身份提出了种种质疑,而且对我们执法的合法性也产生了怀疑,甚至还曾出现了这样一些尴尬场面:这边是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或收缴违法物品,那边有群众在打110报警,说“有人在打劫”,令人在哭笑不得之余,更深感怅茫。说是持证上岗,现在满街都是抄表员、收费员、服务员、售货员挂牌上岗,政府执法者也同样挂牌满街跑,实在太不严肃了。

(二)增大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事杂,但强制手段却极为有限,历来就是一件既头疼又棘手的工作。在脱下制服后,难度加大已成不争的事实,不但队伍的威慑力弱了,执法的效果差了,而且那些故意妨害公务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都明显增多,尤其是在夜晚执法,所遇到的麻烦更多,队员的人身安全更难得到保障。版权所有

(三)队员们的士气受到挫伤。脱装后,队员们的心理难以转弯,士气受到较大挫伤,情绪普遍低落,甚至在心态上产生动摇,总觉得“以前穿制服都那么难管,现在何以强化管理”?从而就产生了畏难情绪,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是“想管却不敢管,多管不如少管,可管可不管的干脆不管”,更谈不上加大执法力度了。

第5篇

一、实行自侦案件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应统一受理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除初查个别难以归口的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内容性质及时转到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拟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拟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按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对于举报内容较详细、可信度较高、成案可能性较大的举报线索,经初查没有成案的,举报中心可以建议检察长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初查。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二、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制约对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对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应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不仅应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象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样,贯穿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具体操作上,按照检察权运行的环节和特点,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一般程序监督应由刑检部门、控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范围应包括:已经立案的情况;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以及立案活动的全过程。自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对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不立案决定书》或《撤案报告》以及初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送刑检部门审查,刑检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初查的,应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不继续初查的理由;侦查部门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刑检部门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对于应当继续初查的,侦查部门应当继续初查。控告人(或被害人)认为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应当根据主管检察长的批准,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承办人接到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制作《审查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的报告》。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积极做好控告人(或被害人)疏导工作,并坚持原不立案决定;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由刑检部门审查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该立案的材料移送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控申、刑检部门。

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权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立案后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9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没有完全落实到运行机制和实际工作上,因此在实际操作上,还应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补充新的监督内容。刑检部门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一是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如前文所述自侦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刑检部门可以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二是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审查决定逮捕。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部门提出提请逮捕意见,刑检部门审查并提出是否决定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侦查部门要及时告知刑检部门。自侦部门拟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刑检部门的意见。四是审查其它强制措施。着重审查逮捕以外的其它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五是审查撤案决定。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侦案件审讯活动的监督为全方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记载和固定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情况,应制定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经检察长或检委会批准,技术部门应利用先进视听技术对自侦案件的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此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审讯活动。由此形成的完整审讯视听资料证据,既可作为出庭公诉时的有关证据使用,应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证人当庭翻供等现象,也可归档备案监督。

五、加强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按照环节互监的要求,监督制约必须覆盖到办案的各个职能环节。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一方面,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另一方面,从办案流程上看,刑检部门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也应接受自侦、控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具体操作上,自侦部门对于刑检部门提出的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答复。刑检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时应事先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如刑检部门拟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分别提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等意见和建议,报检察长、检察会批准或决定,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应报检委会研究决定。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刑检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自侦门,自侦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刑检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等,控申部门应当受理,经过审查维护正确的决定,纠正错误的决定。控申部门的复查决定经检察长、检委会批准或决定后,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六、发挥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监所检察监督是环节互监中的重要内容,并且贯穿环节监督的全过程。在环节互监中,监所检察部门应重点对自侦、刑检部门行使职权的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并负责纠正超期羁押、单人提审,出所讯问等问题。除法律规定外,应禁止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使用,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监督执行还押制度。

七、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环节互监的重要一环,对各个独立职能环节都具有监督作用。高检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由控申部门承担,这是由控申检察工作特点决定的。控申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道重要工序,发挥好这一工序的监督制约作用,必须要有制度机制的保证。实践证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比较困难,自侦部门扣押、搜查搞错或违法了,不容易自己纠正。控申部门没有直接开展批捕、侦查、起诉工作,纠正有关错误较超脱。控申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具体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办理。对自侦、刑检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经审查后,该赔的应大胆赔、主动赔,决不能姑息和掩饰错误。为了有效落实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明确各部门、各办案环节、各办案人员的责任,有必要健全两项制度:一是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对单位、部门来说,要明确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不能什么事都请求上级或推到下一个环节。正式请示要同商量、探讨问题分开,该由哪级、哪个环节办的,由哪级、哪个环节办,哪级、哪个环节负责。对个人来说,要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和检察长的职责;要明确界定各级别检察官的职权,检察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大胆行使职权,不能什么事都请示、依赖领导。二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错案追究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这有利于从办案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行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性基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是项目审查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项目审查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县级一般预算拨款、上级专项、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项目;

(二)使用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贴息或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

­第五条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六条根据项目的扩初设计,概算定额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域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及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或缺漏现象;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九条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一条审查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第十二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指标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三条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初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四章工程价款决(结)算审查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等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进度价款结算账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五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价款决算。

第十六条审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七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项目是否按批准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价格购置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节余资金,属于上缴财政部分应督促及时上缴;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后,对应核减的基建资金,属于应上缴财政部分的,及时督促上缴;对应增加的基建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投资的建议。

第五章审查结论及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审查结论是有关单位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办理拨款、贷款和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7篇

在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与惩处,具有久远的历史。可以主说,有阶级有国家就有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现象存在。而“职务犯罪”却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是二十世纪中叶,才在我国和世界各国中普遍时兴与适用起来的。对职务犯罪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称谓与说法,我国法学界对职务犯罪这一概念所做的解释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它的基本特征是: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职务相联系的。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是必然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预防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它不是一项任意的政策和策略,是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所实施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也是我国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过程中,一个历史的、必然的过程与阶段。更是我国司法制度,从单纯追求打击、走向边打击边预防、打防并举、法治成熟的重要表现。

近年来,在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有什么关系呢?说白了,就是“抗诉”和“检察意见书”对预防职务犯罪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通过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感到通过“抗诉”和发“检察意见书”的监督形式,可以及时、有效的遏止和防范审判人员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造成的枉法裁判案件;进而对行政机关的某些枉法行政行为和执法违规的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摄作用。

笔者与同事曾在一九九九年办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申诉案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法审理后,没有按照惯例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是直接发还回原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原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获悉此情后,认为案件的处理可能有变,遂在内部产生矛盾(该方当事人人数较多),将原贿赂法官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一举破获了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审判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案件。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了有罪的判决,使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案在当地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了信任感,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方面的线索,乘着这一契机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使工作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对罪犯亦起到了一定的震摄作用。

由此可见,民行检察监督对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环境。而且,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要实行法治,通过法治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也就是说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前置程序,是法律框架内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刚性法律屏障,能够真正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善治,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权力需要监督,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和真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在许多地方出现,造成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行政执法权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控制性,一为控制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和失误;二是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法律监督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需要监督的自然产物。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任务在于促使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相比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相比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更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全过程,更为积极主动,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因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更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利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多地已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更好的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动态,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并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针对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资源管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重点监督,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制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化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但当前法律规定过粗,依据不够充分,缺少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要破除这一难题,首要做法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推动。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制定、颁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文件,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被监督机关不予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检察建议的强制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有调查权、介入权等。其次,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会签相关文件,细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各项监督规定。

二是人大加快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的立法注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既保证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仅靠检察机关的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落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在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最高检可提请人大立法,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法》。

(二)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分设

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内部哪个部门负责,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都争议颇大。从广东省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工作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小组一般由检察长牵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自侦、预防等职能部门参与。但就笔者在民行部门的工作实践看来,当前民行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对民行工作重视不足,民行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中处于相对薄弱的位置,致使民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有自身局限性;二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杂及实际工作中民行部门的人力、物力均向民事检察倾斜导致民行检察队伍对行政检察业务存在专业化不足及人手不够的困境。

要推动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下一步应逐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将行政检察部门单独设立出来,加强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备具有行政法等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

(三)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