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1 15:47: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执法经验交流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我县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3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所,其中省示范性中职学校、省重点职中1所、市重点职中1所。小河职中农学专业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首批示范专业点。全县中职学校开设有农学、机电、建筑、旅游、机械、计算机等18个专业,在校生已达5968名,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40%。近四年来,全县有1400多名中职毕业生考入各类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4000多名毕业生被输送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2000多名毕业生成为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率达97%以上;6000余名农村劳动力得到转移培训。以初中毕业生职业教育为主体,以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技能培训为导向的城乡职教整体功能不断完善;以省、市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以公办职业学校为主体,以民办职校为补充的中等职业学校网络不断延伸;构建覆盖支柱产业、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职业教育的专业体系不断健全。全县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推动了中等教育结构的科学化建设,完善了我县教育结构,初步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社会办大职教的办学体制与运行机制。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政策促保障,确保职业教育稳定发展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直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我县属国家重点扶贫县,经济发展滞后,基础条件差,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地方适用型人才。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县委书记青理东曾在全县三级干部会议上强调,教育与经济发展应紧密联系在一起,应由培养“飞鸽”牌人才向“永久”型人才转变,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四大班子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亲临学校视察、现场办公,积极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落实建校资金、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解决学校发展中软硬件建设存在的问题,为我县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制订政策,完善制度,为发展职业教育营造了良好的内外环境。近年,我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在经费投入上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解决职教,为学校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我们在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教师聘用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政策倾斜和支持。统筹招生政策,分解招生任务,实施职高生源送培责任制,既给职业学校下达招生指标,又给各乡(镇)中学下达送培任务,并纳入学校工作年度考核,逗硬奖惩。从而使南江县职业学校学生数量逐年增长。
3、多方筹资,增加投入,为发展职业教育奠定了厚实的物质基础。我们紧紧围绕“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这一目标,拓宽投资渠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不断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近年来,逐步构建了政府统筹、教育主管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的职教办学模式。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纳入了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并在资金相当紧缺的情况下,先后向学校投入资金700多万元,修建了教学大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学生公寓。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城镇教育费附加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比例。
二、以质量促提高,推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加强重点学校建设,精心打造职业教育的“航空母舰”。从2002年到现在,全县累计投入资金约2100万元,用于重点学校建设,目前已建成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所,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所,其中省重点职中小河职中2006年被审批为省首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学校的重点建设,极大地带动了其它职业学校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实现职教资源的综合利用,我们提出了以争创国家级重点职校为目标,开展了第二轮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活动,目前小河职中正积极申报国重,县职中也已具备省重点职中的申报条件,正在积极组织申报,促进全县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
2、重视示范专业建设,体现职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宗旨。几年来,我们始终牢牢地把握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这一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以主动适应、主动发展、及时调整的思路,通过专业调控,引导职业学校办好一批重点专业,调整一批重复专业,更新一批传统专业,开发一批新专业,鼓励开办特色专业,注重转变专业教育观念,更新专业培养目标,提高专业师资水平,改革专业教学方法,完善和更新专业设施设备,现逐步形成了与当地产业、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群,展示了职业教育的生机,涌现出了诸如农学、机电、建筑、旅游、机械、计算机等一批特色鲜明、教学水平较高、就业形势较好的职教专业。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一直以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的做法、措施有:一是打破界限,通过人才引进和接收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大学优秀毕业生到职校任教;二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青年教师到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业余进修和脱产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技能素质;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吸引和鼓励社会特别是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四是派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锻炼,使之尽快成为“双师型”教师;五是结合专业教研活动,通过教材教法的研讨、专题讲座、观摩教学等形式,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县职业教育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85%,其中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12%,中级职称的教师占56%,并已初步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为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师资保障。
三、以改革促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与后劲
1、用新理念推进职业教育。我们牢固树立抓职教就是抓发展,抓职教就是抓经济的思想,实现职业教育与发达地区先进理念相对接,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求学,职校很有读头;就业,职校更有出路;升学就业,职校最有前景”的思想。学校结合市场的需要设置专业,贴近产业办专业,面向市场育人才,毕业生一度成为“抢手货”,数千名实践型、实用型人才,成为了许多领域和行业的业务骨干。
2、用新机制推进职业教育。一是强化科学统筹,整合职教资源。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资源,从专业设置、器材设备的添置等方面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同时,我们以省、市重点职中为中心,以国家、省职教示范专业为依托,加强骨干专业建设,发挥品牌效应,增强职教竞争力。小河职中的畜牧兽医专业是国家首批重点示范专业,我们加强了师资、设备配置,建立实训基地,南江黄羊育种研究员王维春被聘为该校名誉校长,并聘请了几名德高望重的专业人员为学校兼职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切实加快优势资源对接步伐。二是增进交流,协调发展。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周边市、县职教特色和特点,把职教发展放在一个更大的空间去运筹和思考,以联谊、研讨等形式,建立起了与周边交流沟通的开放式平台。三是依靠高校资源,实现跨越发展。我们加强了与高校的衔接与沟通,建立起了师资培训快车道和与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形成了中高职相贯通的职教网络。我县聘请了中科院生物制品工种技术中心朱鸿飞博士、南京农大博士生导师刘兆普教授、西南农大牧医系吕光俊、水产系的袁朝武副教授为客座教授,从而提高我们的教育质量与科研能力。
3、用新举措推动职业教育。一是面向农村实际,培养适用型人才。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支持职业学校为农村结构调整、升级换代培养适用型人才,鼓励并扶持被培训农民建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家庭项目,使他们边上学,边致富,毕业就是专业户。同时面向城镇建设培养适用人才,在职校设立了工业与农用建筑、计算机应用、装潢艺术设计、旅游与饭店管理等专业,培养非农技术人才,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二是瞄准大中城市,培养“外向型”人才。与外地一些大中型企业签订用人协议,建立起用人基地,实行了“定单”培养,使学生一入学就有了明确的就业方向。学校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制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增强了办学活力。三是洞察市场前景,培养“领军型”人才。我们要求职校师生树立超前意识,立足长远,放眼未来,注意研究国际国内新技术,特别是科技发展的动向,注意研究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后对技术和人才的需求情况,加强市场调研,建立专业信息预警机制,按市场变化有计划地淘汰和增设专业,以便在办学过程中应对来自人才需求市场的变化。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1、统一思想,坚定发展职业教育不动摇。“抓经济必须抓职教、抓职教就是抓经济”。多年实践证明,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是抓经济的最佳切入点,是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2、明确方向,坚持职业教育的“三个服务”。一是坚持为“三农”服务,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立足点。二是坚持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重点抓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努力为政府排忧,为下岗工人解难。三是坚持为劳动力异地就业服务,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使之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由简单劳动力输出转变为技术工人输出。
近年来,我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举措,勇于破解难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高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区连续5年获江苏省“平安创建”先进区称号,全区连续9年进京上访零登记。区大调解中心先后获南京市“三争一创”先进集体、区先进集体称号。全区社会持续保持平稳向好,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显著,大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一是坚持党政领导定期接待制度,每周定期受理协调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
二是着力加强区大调解机构建设。区大调解中心确定为司法局内设事业机构,实行实体化运作。强化对镇、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
三是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采取听证制。
四是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建设和完善区、镇矛盾纠纷信息化预警,进一步提高纠纷接待、受理化解的工作效率。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矛盾不出镇、重大矛盾不出区。
二是深化对接工作。在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的基础上,主动与、劳动、法制等部门对接,实行多部门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高淳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部门工作要求和职责、流程。
三是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相应的稳定责任,最大限度地从法律、政策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进一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坚持纠纷排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区每月、镇每半月、村每周排查,重大节日、重要时期不定期排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五是着力发挥各专项调解小组作用,坚持定期研判形势,主动对接矛盾,及时推进矛盾化解。六是强化边界联防联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化解无边界。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汇集和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人员在纠纷化解中的智囊作用,对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形成、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
二是完善应对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对已经发生的及时、果断处置,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三是完善现场处置的程序。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迅速通知相关的镇和部门,组织得力人手赶赴现场进行教育疏导,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一是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预警系统,加强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有价值的、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的决策建议,促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009年**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市、县局烟草工作会议和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局提出的“打私打假、抓人重判”的工作方针,强化专卖所管理,提高控市质量,狠抓管理所建设,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坚持规范化办案,严管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管控质量有效提升,卷烟销量稳步上升。一年来,共查办“两烟”案件**期,查扣各类违规卷烟**条、烟丝**公斤,在12月大检查期间联合办理连环案、案中案*期,行政拘留*人,有效地遏制了不法商户的售假行为,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学习,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全所人员整体素质
今年,县局加强对专卖所的管理,且高度重视,舍得投入,使**专卖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一是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办案程序,并实行网上办案。二是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给我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以及电视、电话、桌椅床具和必备的生活用品,大大的改善了办公环境,调动了全员工作积极性;三是努力学习“一法两条例”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我们按县局要求认真记好三个笔记,坚持每周一、五学习日制度,组织全所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并采取经验交流的形式,熟练掌握了识别假冒卷烟的方法,全所人员在思想上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中埋头苦干严格要求,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分白天黑夜严寒酷暑工作在一线,以实际行动树立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搞好宣传,提高烟草专卖知名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09年,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向全社会和广大卷烟零售商户大力宣传“一法两条例”,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通过典型案件,特别是去年县局*.*案件,我们广泛宣传,对不法商户起到了震慑作用。针对今年市场上出现的“掉包烟”现象,我们还发通知向商户介绍不法分子掉包的手段,提醒广大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警惕,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得到了商户的理解和支持,也增强了烟草专卖管理的知名度。
三、热情服务,为商户排忧解难,实现专销结合共控市场
今年,一是我们依据有关商户合理布局的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全所人员对辖区卷烟零售商户进行了排查和梳理,对卷烟零售商户档案重新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已办证的零售商户按照要求分步骤整整齐齐建档摆放在档案柜内。二是在县局实行大配送的新形势下,多次登门实地查看商户,并给商户介绍电话订货的呼入方式,为商户粘贴客户代码标签,还为他们讲解烟草形势和介绍适销卷烟信息。对无证经营户,我们上门服务,发放整改通知书面38份,并分析商户布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零售许可证,并送证上门,商户的持证入网率达到98%以上。上述做法受到了商户的普遍认同,商户普遍反映,我们真正成了他们的贴心人,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四、管打结合,突出重点,为“两烟”经营保驾护航
为了进一步巩固“两烟”经营成果,从重打击“两烟”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树立县烟草的良好形象。今年我的相继参加了县局组织的四次专项行动,整体行动效果明显。这四次专项行动是:“卷烟打假、诚信维权”专项活动、清除假烟、严惩违法”为主题的百日大会战、把守路口,严厉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堵查行动、“破网追刑、净化市场”的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在卷烟零售商户的管理中,对于极少数受利益熏心、惟利是图,捣乱卷烟市场的不法分子,我们决不姑息迁就,为此,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作用,与专卖办、稽查大队、各检查所紧密联系,上下协调一致,与辖区客户部人员配合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反馈异常情况,定期交流市场信息,向专卖办每月定期汇报大户私批动向,登记商户库存卷烟情况。在打击制假售假工作中,摸准线索,严处,消除麻痹思想,深查细究,追根求源,使违法经营者切实受到应有的惩罚,进一步稳定了卷烟市场秩序,保证了辖区卷烟销售任务的完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全面加强法治邮政建设的意见》和省邮政管理局党组、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精神,进一步明确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思路及措施,扎实稳步推进全市法治邮政建设,全面推进全市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市法治邮政建设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法治邮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为出发点,坚持依法治邮,坚持驱动创新,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有邮政行业的能力,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全市法治邮政建设进程,使法治邮政建设为普惠邮政、智慧邮政、安全邮政、诚信邮政、绿色邮政提供有力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
总体目标:在遵循全面加强法治邮政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力争把市邮政管理局建设成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开放、文明、特色的政府机关,打造一支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邮政行政执法队伍,努力提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具用品生产企业的依法经营能力,营造全市邮政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树立全市邮政行业形象,全面提升邮政行业的依法治理能力,全面推进全市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增强行业法治观念
一是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平台、飞信平台等多种媒介、多种形式加强邮政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和普及,通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每月十问"等主题教育活动和法治宣传日、世界邮政日等重大节会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效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督促引导企业加入QQ群、飞信群,关注门户网站和公众微信号,不断丰富充实宣传内容,建立法律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力量和宣传经费的保障和投入。三是提高企业参与程度,督促企业主体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企业对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的抽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引导企业参与普法宣传,不断增强企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四是强化督促落实。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和执法案例在全市邮政行业范围内的通报,督促企业落实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梳理依法经营的法治理念。
(二)加强行业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邮政建设内涵
一是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构建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体系,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制观念、提升法律素养结合起来,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二是丰富法治文化建设内涵和载体,与行业发展融合,与文化建设融合,与生产生活融合,建设邮政行业文化宣传墙、宣传长廊、宣传专栏和广告橱窗、宣传牌等法治文化阵地;发挥现代传媒作用,创设报刊、电视、广播网站法治专栏,制作法治台历、挂图、书签、桌牌、纸杯和邮政用品用具等宣传品,有效传播法治文化。三是积极发挥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的作用,引导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践行法治文化理念。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治邮能力
一是加快部门职能转变。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努力由管制部门向服务部门、权利部门向责任部门、全能部门向有限部门的转变。二是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学习,不断丰富综合知识储备,不断熟悉行政管理业务,不断熟练行政执法技巧,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演练和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执法队伍专业水平。三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作风建设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邮政行政执法工作,巩固法治邮政建设成效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营、安全隐患较多、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性质恶劣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服务质量差、影响行业情况、令不行禁不止等行为坚决予以整顿。二是规范权力运行,逐步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执法行为,不断提高邮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三是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专项检查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后续督查落实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部门联系方式及举报违法行为渠道,做到执法检查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公开。四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细化各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建立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工作。
(五)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法治邮政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政府监管体系,接受省邮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公安、国安、安监、工商、统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邮政行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充分发挥定西市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电商快递物流协会的规范引导作用,不断提升邮政行业与电子商务业、农牧业、制造业、文化旅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的融合发展能力。三是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积极发挥邮政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报刊、杂志、网站和电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行业文明建设,树立邮政行业法治形象
一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行业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二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单位结合起来,用心监督管理,精心服务支撑,尽心提升发展。三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企业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邮政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管理水平。四是把法治有阵建设同开展"最美快递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系列活动结合起来,以文明带法治,以法治促文明,不断加强从业人员对邮政行业法治邮政建设的理性认识,逐步完成从学法、尊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理念。四要促进从业人员对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所蕴含的秩序、公平、权利、义务从内心深处认同、信服、尊重和崇敬,形成对法治邮政的信赖感,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信仰。
三、全市法治邮政建设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负责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要成立企业法治邮政建设领导小组,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组织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实施,全面推动法治邮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邮政管理局与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动建设机制,根据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相关内容,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发动邮政从业人员投入到法治邮政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市邮政管理局与公安、国安、安监、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解决法治邮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达到提高法治邮政建设水平的目的。
(三)加强评估考核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考核机制,将本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内容作为评量法治邮政建设的具体标准,准确评估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进展。做到既要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受教育面,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秩序,以适应法治邮政建设发展要求。
(四)加强奖励惩治
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树立宣传在法治邮政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开展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活动评选时,充分参考各企业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程度,并予以优先考虑获得荣誉称号,并对法治邮政建设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我市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并核发上岗证的做法,效果很好。建议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认清形势,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去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了9.73%。今年开年也比较顺利,元旦、春节期间,杜绝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在冰雪灾害严重、客货运输不畅、煤电紧张、安全生产压力大的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紧张工作,有效杜绝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成绩来之不易。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全市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管理跟不上,职工习惯性违章行为普遍,企业的安全生产硬件条件改观不大。近几天来,连续发生建筑施工高坠事故。对于这个问题,去年多次进行了强调,但在一些单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是,疲劳作业;低价中标,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多个单位交叉作业,协调不够;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监管脱节;安全教育不落实,民工安全意识淡薄。为什么屡禁不止?有关单位要认真反思。市安监局要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建筑高坠事故进行严肃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近期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杜绝类似问题频繁发生。个别地区对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敏感性不够,治理力度不大,一些重大隐患一拖就是半年或者一年,如果酿成事故,没法向人民群众交待。二是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和非法运输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仍然比较突出,近年来发生的大一点的安全生产事故,大都与“非法”有关。三是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农村拆建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缺失。四是城乡统筹发展深入推进,工业化加速,城镇化加快,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增多,交通枢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速,电油等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
要实现加快发展,安全生产是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副职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分头抓,各部门履职尽责,分兵把口,真正形成安全生产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切实抓好隐患治理工作
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今年是国家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重点管理、问题管理”理念,把功夫下在平时,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
一是安排部署要周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订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不留监管空挡,杜绝工作盲区。牵头责任单位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要通盘考虑,做好安排部署,真正负起牵头单位的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要逗硬。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进行治理。要继续落实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公告制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挂牌督办治理一批重大隐患。对一时不能治理的,派人盯紧盯牢,列出计划,限期治理。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决不能对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治,治而不彻底。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哪个地区、哪个行业、哪个单位存在的隐患就由那个地区、那个行业、那个单位跟踪检查、督促整治、抓好落实。今后,凡是对省、市公告公示的隐患,限期内整治不到位的,相关区(市)县政府、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待。
三是抓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排查中治理、治理中规范,抓好机制建设。要严格落实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动态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隐患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搞好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要坚持反复抓,抓反复,落实建设者、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出现新的安全欠帐。
三、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一是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近年来,市政府多次发文、召开会议,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了明确。近日,市政府又印发了《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希望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尽责,监管到位。
二是加大“打非”工作力度。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工作抓得紧,从市到乡镇普遍成立了“打非”工作队,加大了“打非”工作力度。其间,共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48个、非法经营户435户。石板滩镇“11.30”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后,全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打非”行动,即便如此,还有这么多生产经营窝点,说明平时监管工作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值得大家反思。当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仍然存在,“打非”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做到态度坚决,措施有效,打击有力。对于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肃查处。各地对房屋“住改非”行为要加快进行规范,不被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坚决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的土壤。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三是要厉行问责追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决不允许瞒报、谎报或缓报事故和隐患。要继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监察部门、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行为。
四、加快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队伍战斗力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市消防安全压力剧增,建立与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同步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已迫在眉睫。3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后专门就贯彻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要求,加快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消防“三基”工作建设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今年年内,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消防“三基”工作建设,要重点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要完成在主城区新建5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任务。区、区、区、区、区要按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分别完成一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的建设任务。
二是要完成主城区已建消防中队营房营具改造任务。政府和区管委会要负责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已建消防中队的营房营具改造任务,改造工作完成并经达标验收后,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政府和区管委会适当补助。
三是9个郊区(市)县要完成10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年底前,区、区、区、、市、县、、县9个郊区(市)县政府要完成在城关镇各新增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的任务;还要完成在镇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的任务。以上政府专职消防站(队)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市)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要完成7个建制镇专职消防站(队)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年底前,区、龙泉驿区、区、、县、新津县要按照国家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在各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站(队)的任务。建成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位于三圈层的新津县邓双镇专职消防站(队)建房给予80万元补助。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这一方面已有少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例如奥地利国会议员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该国《一般行政手续法》公布生效,经过几十年时间。德国近代行政法开山鼻祖奥托·麦耶1895年出版《德国行政法总论》巨著,提出行政程序问题,德国法学家阿普莱特于1929年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直到战后才正式致力于这项工作,六十年代初正式负责起草工作,到1976年终于完成该法的立法程序,足足经过四代行政法学者的努力。美国1929年就由参议员诺里斯·比尔首次提出行政程序立法草案,1937年根据罗斯福总统的命令,成立了行政程序委员会,直到1947年杜鲁门总统时才正式签署公布《联邦行政程序法》,其间经历了十七年时间。日本法学家园部敏教授早于1937年就发表了在日本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战后日本“临时行政机构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制定“行政营运法”的建议,但国内争议很大,1963年日本临时行政调查委员会开始起草第一部“行政手续法草案”,直到1994年这部法才正式实施,从草案到通过实施花费了三十多年。
反观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取得初步成绩,学者们对国外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也有一些基础,但总的来说,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方面还相当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给我们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文化遗产。
目前,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员和行政领导头脑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观念还相当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无关紧要的”观念在一部分行政人员中还占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是高度集中的、至高无上的、全能的权力,也是非常人格化的、充满随意性的、不负法律责任的权力,中国封建社会中行政权力运作的无序性表现得特别明显,因此历史给我们留下的传统观念是“有权就有一切”,“有权即用,过期作废”。现在我们提出依法行政,无疑是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观念方面来一次革命,依法行政其中一个重要的新观念就是依行政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在各国都遇到阻力,而且这种阻力首先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习惯势力。行政人员往往认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举,不适合本国国情和行政部门特点云云。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这很容易引起行政官员的抵触情绪。例如,德国行政官员至今对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听证、阅览行政档案和卷宗权利的规定抱有抵触情绪。我国在拟订“行政处罚法草案”中,借鉴了国外经验,在处罚严厉和处罚手段幅度比较重的情况下规定必须经听证程序,对此,征询草案意见时遇到不少行政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的反对,可见,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正是培养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过程。
在中国,无论是立法人员观念还是执法人员观念都有待进一步改变,立法人员观念往往停留在行政法主要功能是稳定行政秩序方面。因此“秩序第一”、“效率第一”的观念十分强烈,反映在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重心主要倾向于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自觉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行政执法人员观念中,缺乏行政程序的观念更为普遍,在《行政诉讼法》普及过程中,一部分执法人员已树立起“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观念,但还不能说所有执法人员已真正树立这一观念。特别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这方面问题,即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些执法机关人员据此认为撤销行为纯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违反行政程序仍是无关痛痒的,最多给行政机关“找点麻烦”而已。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备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尤其需要在比较研究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内容、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方面做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我国对于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的研究仅仅揭开了序幕。
行政程序法的思想渊源和基础就是法治思想,根据美国汉学家康林翰的看法,法治主义原则有以下七项:(1)所有法律应是预期的、 公开的、明确的;(2)法律应该是稳定的;(3)行政决定应以公开、稳定、明确及普遍性的法律为依据;(4)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司法;(5)自然公正原则必须遵守;(6)法院对履行法治原则有司法审查权;(7)人民应有获得司法救济之道。(注:台湾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第43页。)行政程序法应该说在许多方面直接体现了以上法治主义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传统法治理论上有所区别,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之一德国有所谓“法治国”理论,强调实现“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即依法行政除了保障法律的优先地位之外,还强调行政活动必须行之有据,凡对国民课以义务或限制权利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行政程序最初主要在形式上受到议会立法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法治理论在英国和普通法中突出地表现为“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这一原则,首先适用于司法领域,以后延伸至行政领域,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美国立国之初,接受了英国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传统观念,并在1868年宪法第5条及第14 条修正案中明确作出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成文规定,起先它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其精神也逐步推广至行政领域。美国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正是演绎宪法增补条款第5条及第15 条正当程序规定之结果。因此英美法系的依法行政中的“法”,应该包括正当的法律程序,即把行政程序同确保独立自尊的人的地位联系起来,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有关行政程序法的思想观念日益靠拢,比较典型的是表现在日本,日本行政法首先是接受德国行政法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最初接受的是德国式的“形式上的法治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宪法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完成,并接受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日本学者纷纷走出旧的理论桎梏,开始把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要求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紧密联系起来,从而走向了所谓“实质性法治主义”。七十年代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行政过程论”可以看作是这种“实质性法治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学说修正了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两方对立关系,提出要通过行政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及一般居民等具有各自立场与地位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合性过程。总之,法治学说不断发展和深化,主导着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使各国行政程序法形成不同的特色。
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方面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一是如何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法定行政程序等概念加以正确阐述,对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等区别加以科学的界定;二是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自由裁量范围的正确认定,尤其是如何确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活动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这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正如一位青年学者所指出的:“实际上,处理行政程序的违法问题的难度远远甚于行政实体违法”;普通法系国家尽管重视法律程序,但其重心在于仅仅是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或许是人们当时认定行政程序的违法难度而产生的一种畏难情绪,从而放弃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但是,现代法治理论要求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领域,包括必须贯彻到行政程序领域,我国行政法学界必须知难而进,继续努力,才能赶上先进国家行政法学发展水平和行政法完善程序。
(三)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林立,职能广泛,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新形势下,要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出统一的规范,必然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立法技术上的困难。
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行政行为联结起来的,而行政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种多样性,涉及广泛的领域,例如公安、海关、工商、税务、交通、土地、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等等,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方式、管理力度都在发生变化,政府管理总的来说正在不断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各管理领域行政主体的活动提出统一的规范化的程度要求,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真正起步还不过十多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也不过四、五年,行政程序公正立法工作才刚刚开始。目前,我们虽已有了重要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还要完善),但对其它许多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等都还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已有的行政程序规定分散在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与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搅在一起。另外,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要式程序与非要式程序等等在法律规定中的界线还很不清楚,造成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许多困难。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在中国还是新鲜课题,它目前还是一纸空白,甚至连蓝图还谈不上。古人说:“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当前中国行政法学者要做的正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老中青学者通力合作,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我们的初步设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认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实际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要引起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极为迅速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颁布都是突出表现。但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不同认识,至少目前还没有列入立法部门长远的立法规划;也没有被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更没有为政府自觉认识到制定此法乃依法行政之必需。
借鉴国外经验,没有立法部门高度重视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行政程序法不但难以出台,即使出台也难以实施。德国行政程序法之出台,经历数十年,其制定特点并非首先由学者所创议,由他们建立理论体系,推动实际部门立法,而首先由政府部门,基于“民主法治之自觉与行政之方便”,主动邀请专家研究,并由政府部门推动法律实施。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是政府高度重视和推动的结果,罗斯福总统1939年起命令司法部长组织一个委员会研究行政程序问题,该委员会对联邦政府中十一个重要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然后在总结全部研究材料基础上写出最终报告和建议,1941年将立法建议提交国会。二次大战结束后,国会在行政程序委员会各种建议的基础上终于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国外的有关经验值得借鉴,即行政法学者必须和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协作关系,并最终由有关国家机关来牵头和带动此项工作。仍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几届总统的支持,为此专门设立全美国际会议,吸纳政府官员和国内外学者一起商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要经过很长时间,制定后还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因此美国还专设长期工作的机构和组织,随时对立法中有关问题加以探讨。我国在行政程序法典化工作中可以借鉴这一经验。
总之,行政程序法是有关政府活动的法,首先要引起政府的关注,没有政府的关注与投入,行政程序法典化将步履艰难。
(二)为避免曲折,少走弯路,应对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立法理论,尤其是对立法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作深入、系统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确立适合国情需要和远景发展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成功的前提。
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标模式(即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追求)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实践中涉及的最基本问题,主要有公正模式(亦称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之别。所谓公正模式,就是通过一系列规范、监督、制约和限制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目的;所谓效率模式,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权运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法被称为公正模式,西欧早期的行政程序法则具有效率模式的特点。但由于权利、公正与效率、效能有着内在的联系,加上立法实践的发展,两种模式的界线正在打破,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显示出整合的立法价值的趋势。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总轨迹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效率优先模式向公正机制优先模式的发展,但即使是美国行政程序法传统上被标榜为公正模式的典型,实际上也并不忽视效率在行政程序法上的意义。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应该顺应行政法发展潮流,应该把公正(权利)优先、兼顾效率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笔者认为:只有采用这样的目标模式才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需要,更符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需要。
在正确确定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前提下,我们将着重建设行政程序中体现民主、公正、公平原则的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辨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体现效率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时效制度、紧急处置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等等。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统帅和指导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灵魂,它可以采用成文方式和不成文方式。英国没有成文的行政程序法典,但“自然公正”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则是贯穿英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灵魂;美国虽有统一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典,但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宪法原则通过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表现出来,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而目前采用行政程序成文法典的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乐于采用直接规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方式,例如西班牙1858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规定为“行政行为应根据经济、速度、效率之规则进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确立了十项与行政程序有关的行政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谋求公益与保护公民权益兼顾原则、平等及适当原则、公正与无私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则、无偿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推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程序法五项原则,它们是: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另外,台湾地区学者热衷于讨论与归纳这些基本原则。如罗传贤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应予衡量原则等。(注:见台湾《当代公法理论》一书中《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第57-67页。)
笔者认为:学者们探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有积极意义,而成文法典中采用简洁明确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更有其重要作用。这适合我国立法习惯,因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成文规定,有利于宪法精神的充分发挥与落实,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法精髓的把握,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并有利于广大人民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他们对自己程序权利的维护。
(三)从整理现有行政程序法规范和总结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经验出发,分块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阶段性立法成果基础上再创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此,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法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法,做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过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报报告和法令汇编制度,为立法作资料准备。该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气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并不断纳入法典的方法。1946年行政程序法典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三部分,1966年《资讯自由法》制定完成,就纳入行政程序法典并编入联邦法典,以后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政府法》也前后纳入行政程序法中。
我国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立即动手制定一部分包括各方面内容的全面系统的行政程序法,准备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为零,各个击破”。他主张可以先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执法的程序,逐步积累经验,采取一条稳定前进的途径。(注:见《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一文,载《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页。)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正是这样做的,例如最近关于“立法法”的起草,就关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会有助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这是整个系统工程的前奏和组成部分。
但笔者认为:在各个击破的同时, 仍可同时进行行政程序法典的起草工作。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最大困难在于对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和立法结构作出完善安排,对该法典的调整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并对行政程序作出科学的分类。而研究这些问题又同行政行为的研究及整个行政法的研究不可分割,这就是说,如果缺乏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研究,没有对行政实体法的深入研究,就不可能对行政程序有正确的认识。台湾行政法学家叶俊荣曾把行政程序法典化按具程序划分为四类,第一种是最完全的法典即针对所有行政权的行使,不论是实体或程序事项,均通过法律内部结构的安排,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但这只能是一种理想。第二种即对行政程序作最完全的法典化,使凡行政事项的程序,均一体适用于该法,这仍是一种理想而已;第三种做法是抛弃对全部行政行为规范的立法意图,仅就行政行为共同适用部分,包括实体与程序作最低限度的法典化,既框架立法。目前各国各地区一般实行后两种立法。(注见台湾《当代公法理论》一书中《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第57-67页。)
由于中国法律受大陆法系行政法影响较大,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似宜采用总体立法模式。同时,中国行政程序法不可能与行政实体法完全剥离。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运行离不开行政机构的科学设置,它还应该包括内部行政程序的完善,涉及到行政授权、管辖等许多问题,这些规定将同行政组织同步完善,不可分割。
当前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研究还刚属初级阶段,对行政行为的现状与分类研究还十分肤浅,对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程序更缺乏有理论深度的概括,因此许多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例如法定行政程序中“法”的外延应如何界定,至今未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即为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未规定即意味着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法”除法律、法规外,不应排除规章,因为从中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法定行政程序,大多数由规章设定的。又如,对外部具体法定程序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已不容置疑,但是外部具体法定行政程序是否可以采用合理性标准,仍有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内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般人均以此作为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仅指实体上的而非程序上的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由实体和程序两大部分内容所构成,合理性标准至少在对行政处罚法定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适用的一个标准,如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选择程序时显失公正,亦应作出变更其程序的判决。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探讨清楚,只有理论成熟,才能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制度是一个结构化安排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只有通过理论辩析和阐述才能“变得概念化和系统化并由此得到改造,如果不这样,法律制度将彼此分立,不能被组织起来。”(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6页、第10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四)行政程序法典化工作应体现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在坚持追求理想目标模式前提下有步骤进行。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坚持理想的价值目标,使民主与效率相协调,使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充分体现,这是方向。但也要防止目标过于理想化的偏颇。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自我控制还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活动(包括程序要求)的控制都应该实事求是,并应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合法空间和自由度,要充分保护行政机关活动适合社会需要和符合管理目标的适应性、灵活性。即使是已实现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其法典的具体规定也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而不断作出修改和补充。
根据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程序司法化程度和司法审查程序提出切合国情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根据目前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中国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水平,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应充分宣传和加强对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并开始在行政执法中推行包括《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则注意给予行政程序必要的灵活性,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化要求不能过高、过急,与此相关的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范围也应合理地确定。
2.应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经验,特别是从行政案例中积累有关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的经验。从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中可借鉴有关经验,如奥地利1925年就有《一般行政程序法》,其内容是将近五十年中该国行政法院有关的行政程序判例成文;德国行政程序化的基本原则多半是法官基于宪法的依法治国原理,通过判决发展而成,例如行政程序当事人听证请求权、行政决定必须附理由原则等都是这样产生的;在日本,听证程序确定适用范围的原则就是由判例确定的。
3.要充分考虑到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经济社会效益。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设计,要求资讯公开和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这些都会使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提高,即可能加重政府的财政开支和负担,因此程序保障程度应考虑到程序设计所付出的成本。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波斯纳曾提出过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因此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也以利益衡量(interestbalancing )的方式判断程序是否“正当”,并提出了三个衡量的标准,其中一个标准就是考虑设置程序负担对政府职能造成的影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既要考虑到程序成本,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开支和行政相对人的精力、物力耗费,还要考虑其程序效益,即程序运作会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程序能以最小行政成本和最低的资源耗费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的每一重要步骤都要由实际部门和专家结合对立法影响和效益作出正确评估,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往往缺少认真考虑,但今后是必须加强的。
(五)抓紧收集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资料,开展比较研究,进行立法经验交流,取人之长,补已之短,为后来居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