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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管理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00:31:2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文书管理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文书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14、217、218条和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监外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具体操作是由公安派出机构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对监外罪犯进行监督考核。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大多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有的干警存在“重办案,轻监管”的思想,认为法院判决就是对罪犯的打击,从而使监外罪犯逍遥法外,处于执行真空状态;少数派出所对“五种人”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成立监督考察小组,也没有注重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协助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作用,致使监外执行罪犯长期去向不明,脱管、失控;少部分干警对监外执行工作不置可否,不加重视,认为与自己履行职务没有太大的关系,对监外执行罪犯不注册、不跟踪考察,甚至互相推诿,人为造成监外人员脱管、失控乃至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突出表现在:一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漏管严重;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脱管突出;三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四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五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按照《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群众宣布“五种人”的犯罪事实、考察期限及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等内容,但实践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群众往往认为他们是被无罪释放,社会效果并不好,还有的甚至认为执法机关执法不公,打击不力,犯罪后只要交钱法院就会放人(特别是故意伤害的案件),在社会上对执法环境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六监外罪犯监督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组织的帮教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少,无法达到综合治理。

二、法律文书传递不畅,交付脱节

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出狱时送到罪犯所在地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存在司法与执法机关信息不通、各自为政的弊端,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单位与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出现送达不及时、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而有些罪犯回乡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执行机关未能掌握罪犯的情况,更谈不上监督管理,罪犯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一些检察院监所部门、基层派出所不能及时、全面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和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

三、增强监外罪犯执行重要性认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随着轻刑主义思想在刑法实践中影响不断加深,监外执行罪犯的数量将会不断地增加,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监外罪犯这样特殊的人群的监督管理,更应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抓好监督管理,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将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由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各负其责,提高监外罪犯档案制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使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有关罪犯脱管、漏管、失控和逃避刑罚执行的状况,建议由综治委、人大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每半年应定期组织1次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有关领导机关应统一规范这方面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强化监外罪犯执行监管责任

措施和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一)基层执行机关应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账,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管段民警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另外,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审查,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坚决及时收监。

(二)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辩证统一,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监外执行检察重点是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监外执行考察不力的单位或者工作中的漏洞,也要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四是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等规定,及时传递有关法律文书,防止交接脱节。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只有信息畅通了,监外执行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第2篇

为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XX分局本着边改边建的原则,紧密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大接访”及日常管理工作,从执法工作最基本的环节和要求抓起,扎实开展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推进队伍建设和公安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完善和落实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为了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分局全面完善和落实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克服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委扯皮的现象,杜绝了工作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发生,杜绝了、索拿卡要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我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依规办事责任制,全面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公安部《关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的要求,继续抓好执法制度建设,以市局制定的执法责任体系制度为基础,认真贯彻执行《XX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促使全体民警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真正做到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明确分局及民警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使全分局的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和民警绩效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治安队伍,保证各项治安工作的顺利完成,科学、公正地评价民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落实。分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XX公安局XX分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XX公安局XX分局民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各科所队和民警的具体工作目标从共同目标、执法质量、业务工作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将年度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个人,确定每个民警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并按设定项目和分值进行考核评分。对民警目标管理的绩效考核实行逐月考核、逐月通报、逐月排名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晋职晋升、公务员考核和计发考核工资及年终目标考核奖的主要依据。

四、制定分局学习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定。在分局建立学习制度,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对民警每月完成学习任务进行量化,定期检查。通过加强学习,特别是对程序法的学习,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制定开展法制教育的制度,要求各科所队深入基层选定一批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定期上门讲法制课,进行法律咨询。

五、建立案卷管理、检查制度。在民警中强化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意识,将填写法律文书、案件装订是否规范纳入考核内容,保证案卷不漏项,不错项。加强案卷的归档、检查工作,使案卷的管理经常化,从而促进这项工作不断提高。

第3篇

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由林业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细化行动内容,整合检查队伍,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调查摸底和宣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成涉检单位检疫登记和检疫监管告知工作。

全面开展检疫检查,对涉林涉检单位和个人进行新一轮检疫登记造册,对全县木材加工厂和从事林木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场所,电缆盘、光缆盘及摩托车、机电、装饰、家具、建材等各种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全县共有涉检单位130家。其中:木材加工厂46家、边贸货场(贮木场)1家、经营竹类产品12家、藤条2家、林副产品5家、花圃9家、石斛苗圃23家、工程造林苗圃8家、玻璃使用木质包装4家、农机机电设备使用木质包装5家、摩托车店使用木质包装箱9家、光缆电缆钢绳使用木质托盘6家。发放《森林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130份。

(二)开展检疫法规宣传活动。

在县林业局赴各乡(镇)开展的林业综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共发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宣传册、“利剑2013”行动宣传单1150份、大力宣传林业检疫法规及开展“利剑2013”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让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和监督,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查处情况。县林检局先后与各木材检查站及户撒执勤点联合开展检疫执法路检路查,并对检疫执法及检疫案件文书制作进行了指导,整合了执法力量,加强了执法检查的力度,行动期间共查处6起苗木检疫案件,涉案苗木14.6万株,涉案苗木价值6.7万元。其中:省内州外无证运输杉木苗案件4起,由保山市腾冲县运往州县,涉案杉木苗9.5万株;州内无证运输苗木2起,由瑞丽市运往县,涉案杉木苗3万株、油茶2.1万株。查获后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疫法规宣传教育,并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共收缴罚款300元,全部存入财政罚没专户,所查处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幅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符合法定程序。

(二)抓好复检工作。认真履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复检月报告制度,共签发《检疫要求书》6份,对调入的林木种子、木质包装箱、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进行复检,共复检:思茅松种子535公斤、收割机杂木包装箱123个、缅桂花200株、三角梅1000株、杧果树600株、菠萝蜜200株、黄槐300株、紫荆花200株、绿宝300株。

(三)调运检疫工作情况。2013年1-8月份以来共检疫:木材53984.43立方米(其中:国内材24794.88立方米、国外材29189.55立方米),藤条514.2吨,药材532.01吨,竹类239吨,花卉及苗木5000株,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170份、收取检疫费68万元。

(四)开展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为确保今年工程造林用苗安全,提高造林质量,从源头严格把好苗木产地检疫关,县林检局、种苗站组成了种苗检疫检验组,对全县2013年雨季工程造林用苗分批开展林木种苗产地检疫和质量检验工作,共检疫苗圃270亩,受检种苗586.5万株,其中:旱冬瓜种子1050公斤、西南桦容器苗195.8万株、旱冬瓜容器苗199万株、白花油茶嫁接苗149.7万株、秃杉苗42万株。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10份,种苗档案材料建立齐全,确保了造林用苗安全。

(五)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为切实搞好县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结合专项行动,针对县辖区内的松林进行了松材线虫病普查,通过普查未发现不明死因枯死松树和现松材线虫病。

(六)举办检疫执法培训。8月13-26日,由县林业局法规股牵头稽查队协助配合,深入全县各乡镇林业站、检查站、执勤点、保护所、林场举办了10期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共培训执法人员77人,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检疫法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案件文书制作,一般程序案件处理流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为了提高培训实效培训结束后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根据培训安排下步还要组织局机关全体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四、取得的经验

1.强化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实行检疫监管告知,促使涉林单位和个人自觉申报,主动配合检疫工作,是顺利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基础。

2.实施好涉林涉检单位和个人检疫登记,严格执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复检制度,加强检疫执法监管,检疫秩序才能得到有效规范,是抵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地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人为远距离传播的重要手段。

3.依法实行检疫执法委托,开展多形式联合执法,加强相互沟通协调联检联查,形成执法合力,能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林检局工作人员少,检疫执法力量有待加强。

2.少数业主对外来入侵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

3.林业植物检疫管理系统难以登录,致使检疫证签发、检疫监管和复检带来不便。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大检疫执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林业植物检疫意识及森林保护意识。

2.以此次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开展打击逃避检疫、违章调运等检疫违法行为,加强对调入我县的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进行复检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第4篇

一、上半年的工作特点和措施

(一)扎实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思想工作再上新台阶

针对运管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如何同舟共济,携手共度难关,是每一名运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每个运管人员的考验。面对发展和机遇,为克服不良现象,塑造运管对伍新形象,我处大力开展“八荣八耻”教育。通过教育,同志们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四处说情的人少了,干实事的人多了,真正体现了“运管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理念;通过教育,大家思想觉悟提高了,争创一流的信心倍增。管理手段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环境得到转变,广大经营业户经营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二)春运工作圆满完成,运输安全再创新佳绩

春运工作在省局领导下进行的,工作标准高、要求严,按照省局的精心指导和县委、政府统一安排,在交通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有序、以客为主、兼顾货运”的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春运领导小组,严密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多次召开运输企业春运工作会议,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了广大父老乡亲走的安全、走的及时、走的舒心。春运期间共发客运班次52588台次,完成客运量80余万人次,并成立了春运流动服务站4个,包车加班119个,运送滞留旅客4.7万人。突出了安全、优质、高效的主题。圆满完成了春运工作,实现零事故,得到社会各界和省局的肯定。

(三)大力开展依法行政,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新起色

(1)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运政管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内增素质,外树形象,同时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清理整顿客运汽车站场。我处严格要求汽车站场不准随意接纳未经批准,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经营,重点解决客运站站场环境脏、服务差、管理乱的问题,加强汽车站务管理,以“三优、三化”为标准,深入扎实开展创优评先活动,严格考核制度,克服重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倾向,狠抓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解决服务态度上的“冷、横、硬”和脱班、晚点等问题,为旅客提供良好的站务环境。

(3)打击非法营运,取缔无证经营。无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经营业户要坚决取缔;不依线运行,任意窜线经营,违规经营的客车、出租车严厉打击,对客运经营的拉客、宰客、甩客、倒客、兜客、骗客等行为要重点查处,对沿街叫卖、站外经营、乱停乱放的客车要坚决查纠,在整顿过程中,下达了各类法律文书570份(法制室归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起,电视曝光 1起,电视公告6次,电视滚动的字幕1条。

(4)严格技术管理、坚决淘汰一批技术状况差的营运客车。营运客车必须经我处定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营运车,不得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和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一类客运班线客运,对经维修后车况仍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客车,要坚决予以淘汰,严禁继续营运;禁止自行改装车进行客运;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达到规定报废里程的车,坚决按规定报废。

(5)依据《道条》,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我处依据《道条》和治超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企业负责人把“治超”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同时,为了保证“治超”工作落到实处,指派了稽查大队和各分所的骨干近百名深入市场,在货运站、货运集散地和公路路口进行“治超”稽查工作。为了使广大经营业户充分认识“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整顿,取得了良好效果。

(6)密切协作及时兑现燃油补贴。我处认真贯彻落实固始县2006年度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方案,从3月份以来到6月15日运管部门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将全县的燃油补贴100多万元全部兑现到位。

(四)大力加强场站建设,运输基础设施有了新进展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农村客运站建设任务。我处继续完善场站管理体制改革辖区内客运站全部完成改革任务;继续完善场站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场站建设计划台账、工程进度台账、验收台账、实行一站一档制。目前我县客运站和招呼站全部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客运站11个,招呼站130个。建成以后将方便农民的出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扎实开展年度审验工作,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有了新提高

我处严格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进一步端正思想,改进服务态度,克服机关衙门作风,搞好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通过年度审验工作使我们的业务工作和技能水平得到了一次学习机会,提高了我们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树立了整体行业形象;通过年度审验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办事程序和业务衔接。审批中心的同志们为了更好地服务经营业户,从来没有休息过,每天都坚持把最后一位业户,送走为止,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正规的工作秩序以及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大家一致好评。截止目前已审验车辆3000余台。

(六)推行经营权转让,三产创收有了新发展

以检测线的租赁及远诚驾校的承包为发展点,拓展了经费的来源,取得收入近200万元,处总支一班人始终坚持“以运管谋发展,为职工谋利益”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工作思路,做强做大“三产”,想方设法分流人员,实现运管工作可持续发展,检测线的租赁、驾校的承包是处总支明智之举,是运管处全体职工的正确选择。

(七)加大科技投入,运管科技含量有了新增加

我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节约开支,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网络建设。大力推进运政信息化建设,在省运输局的关心指导下,运管处不断加强运政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科学规划、周密布置、积极建设、强化应用,现已初步建成了以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运政网”)为核心的内部局域网。

(八)认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执法水平有了新提高

我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认真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推进运政稽查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提高。运政稽查人员是监管道路运输市场的主力军,其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市场监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运管队伍整体形象,因此我处专门组织培训学习。通过考试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业务能力提高了,学习氛围增浓了。目前68%的执法人员都能单独下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因家属楼搬迁,单位依然存在不稳定因素;

(二)农村公交线路弃冷跑热,以及出租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增加车辆,影响运输市场稳定;

(三)营运车辆不断增加,但运管费不能随车辆变动而增加,经费紧张影响正常管理工作。

三、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安排和保证措施

下半年是实现运管飞跃的重要时期,我处将大力推进改革进程,树立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新观念。

(一) 深入开展“八荣八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运管行业精神文明,优化运输市场环境,全力构建固始招商引资的平台,在客运班线方面将开展“精品班线”评选活动;在汽车站将开展“文明汽车站”评选活动,在出租车方面将开展“五星级出租车”评选活动;

(二) 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提高管理部门调控和驾驭市场的能力;

(三)加大场站建设力度,确保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运输安全生产;

(五)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完成家属楼的返迁工作;

第5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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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普法宣传工作

1、制订年初工作意见。年初,区普法办即制定了《合肥市****区20****年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并下发各街、镇,指导、督促各街、镇司法所具体做好普法宣传落实工作。

2、征订“五五”普法教材。教材发行是开展“五五”普法的基础性工作。此次我区普法办克服了区划调整带来的诸多不便,做了大量的宣传,顺利地完成了“五五”教材征订发行工作,共征订发放普法书籍约3000余本,居全市之首。

3、组织培训考试。四月份搭市里举办基层司法行政培训班及“五五”普法第一期骨干培训班的“车”,我区组织全区普法骨干参加学习,共培训普法骨干50多人。各街、镇都分别举办了“五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党政班子成员及社居、村两委主要领导均参加了培训学习。以《物权法》学习为重点,培训形式灵活多样,1350多人参加了骨干培训,为“五五”普法奠定了骨干基础。为了加强对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区普法办组织了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税收法律知识考试,共有300多人参加了考试。6月底,按市里要求,我区全体司法行政人员进行了一次社会主义治治理念教育统一考试,成绩优良。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开展了4次送法进社社区、进村活动,在烟墩、大圩、望湖等地共发放《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书籍3000余本。二是各街、镇设立普法宣传站12个,利用广播进行宣传,同时发放普法宣传单9000多张,****工业区等单位还动用了宣传车进行宣传,效果更加明显。三是在交通要道、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普法宣传横幅60多条。

二、基层工作

1、****年,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纠纷173件,成功171件,成功率98.8%,防止和避免集体到省赴京上访3件,防止和避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12人.各司法所积极参加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98件;为基层政府提供司法建议8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20件,成功19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5次,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6月份,完成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工作。目前,我区共有8个法律服务所,30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6人,共担任法律顾问56家,村居54家,企业2家。****年共诉讼案件9件,非诉讼案件12件,法律文书61件。

3、安置帮教工作。4月份,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参加了全国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软件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该软件的录入、汇总、上报工作。目前,我区刑释人员318名,解教人员62名。今年****年我区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2人,其中刑满释放16人,解除劳教6人。各街道、镇司法所对他们都一一进行了登记造册建档,实行一对一帮教,无一人重新犯罪,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社会治安工作。

三、法律援助及148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法律援助职能。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进一步整合资源,强化指导,充实人员。加强督导区辖三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来服务窗口做好接待工作;落实成立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责任到人。中心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做到热情、高效;对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积极解决群众困难。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援助工作制度和纪律草案,充实了各援助站工作人员,强化监督,公示办事指南,公开办事制度。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案件,由局领导亲自过问,妥善制定调解方案,深入基层,用真诚打动群众,最后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如我区骆岗街道某村王某家庭中,王老太及其五个子女与三子长期不和,2005年又为所耕种承包田的征收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多项费用近15000元如何分割产生激烈的矛盾。所在村及街道进行长达两年多调解无果,又于今年两次上访并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对此事局主要负责同志给予高度重视,明确指示:一定要将法律援助工作融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一定要想方设法,依据法律、政策解决群众困难。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与,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互相谅解,将矛盾化解。

****年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3起,受理农民工讨薪近147件,并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工资计人民币近九十余万元。通过扎实工作,解决了群众困难,让处于困难中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政府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温暖。

2、由于工作需要,148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整合,并抽选一批专业水平高的律师充实值班队伍,使窗口的服务水平得到加强和提高。1—6月份,148共接待咨询群众共230批次,并根根群众需求,及时分流至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42件,尽最大限度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质。

四、律师管理工作

根据市局要求,4月底对我区所辖的三个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对照检查,逐项打分,对每个所不足的地方,逐一指出,要求整改。5月份,协助三个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师年检注册工作。

五、队伍建设

1、一是继续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二是党组一班人始终能够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领导班子坚持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做官,正直做人,做到勤俭办一切事情,不搞铺张浪费。

2、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中,大家能够多想、多干,反对说空话、不干事的,经常去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理清工作思路。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依法行政。教育干警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

4、结合区划调整和司法所收编,为确保人员合理调配和工作有效开展,稳定人心,局新班子调整过后,做了大量充分细致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制定了编制和人员调配方案,已报组织和人事部门。

下半年工作计划:

1、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即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使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

2、开拓思路,创新形式,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下半年,我们将在条件成熟时举办一次法制文艺调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

3、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学法用法氛围。要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艺活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

4、按照市局有关社区矫正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我区社区矫正启动工作,拟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委员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5、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全面调整和充实9个援助工作站人员,使援助站工作走上正轨,举办全区第一次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二是区属三家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值班要制度化,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与相关职能维权部门联动,为老百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三是加大对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日常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

第7篇

规范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分局路政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20天,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对在路政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在省局路政信息网宣传信息132篇;路政预警信息1268处,A类16处,B类1252处;新增桥梁限载标志16块、警告标志44块,拆除非交通标志405块(含横幅),杆线管理处治17根,拆除摊棚66处,地磅17处,中型非标19处,标志整改6处,拆除公路两侧违章建筑11处(29间),拆除辖区沿线私搭乱建、店外店411间,建筑面积达6858M2,清除堆积物1800余立方米,清除路肩种植农作物15000余平方米,办理路损案件6起。各路政中队充分利用车载播放器播放宣传材料,还印发了百余份宣传材料和【2012】13号文件,发放给沿线群众和乡、镇政府,巡查到哪宣传就到哪,同时还在各种网站宣传信息,通过电视台流动字幕等方式进行宣传,营造了依法治路、科学管理的浓厚氛围,真正让《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通过宣传和整治活动的开展,公路路容路貌得到明显改观,有效地维护了公路路产路权的安全完好,树立了路政管理的良好形象。

一、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章占道经营

对于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公路分局开拓思路,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路政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将公路管理由部门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在省道203线庄子大桥南头公路两侧有3家砂石经营户始终进行着规模性的占道经营,公路分局路政大队曾多次清理,并与事主沟通、劝导,但收效甚微,为彻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畅通,分局积极向政府汇报。2012、2、14日县政府责成城关镇组织城建、工商、公安、市容、公路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庄子大桥南头公路两侧3家砂石经营户进行依法取缔专项治理活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参与人数达130余人,出动各种机械车辆26台,共清理砂石550余立方,拆除地磅2处,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恢复了公路的畅、洁,有效的整顿了砂石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春运期间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为确保春运期间辖区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分局路政大队按照市局部署,制定春运期间路政巡查值班计划和应急方案,加大了巡查力度,对发现问题的险桥、险段及时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个春运期间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春运期间共埋设示警桩300余根,保障了行车的安全与畅通。

三、联系当地政府清除路肩种植农作物

为净化路域环境,针对省道307线141K附近3公里左右马店村沿线群众利用路肩育种菜苗的问题,我分局路政人员主动找到该村书记,向其说明了事情的严重性,村书记表示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还带领执法人员走村入户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5月22日在村书记的带领下对沿线3公里的路肩农作物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共清除路肩农作物15000余平方米。

四、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为贯彻落实市局4月13日、21日会议精神,分局局长张海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县委县政府于2012年4月30日上午8:30在庄周办事处礼堂召开《县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沿路乡镇负责人、沿路乡镇派出所所长、沿路乡镇土管所所长,县建委、水务局、国土局、公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共计300余人,会议传达了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责任,以乡镇为单位,公路、水务、城建配合,对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决不手软,截至目前共制止违法建房9处79间,拆除违法建筑10处24间,依法拆除S307线私搭乱建209间建筑面积达3706M2,S203线208间建筑面积达3152M2,地磅14处。执法人员在拆除S203线97K+960路肩上擅自设置地磅时,受到杨某恶意阻挠,使执法陷入僵局,为维护执法秩序,镇派出所公安人员果断将杨某带走,并依法对杨某进行行政拘留。

五、多项措施加强控制区管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亳政办【2012】13号文件精神,我分局执法人员采取三项措施加强控制区管理:一、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有建房倾向的及时走村入户进行宣传;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三、对不听劝阻,难以制止的违法建设者,整理相关资料,移交给当地政府;四、对辖区内新增违法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并制作统计表,准备随时向“两违”办公室汇报;五、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六、五项措施确保标志完好、清晰、醒目

夏季雨水充沛是花草苗木生长的旺盛期,公路两侧的行道树枝繁叶茂,部分道路标志被遮挡,致使其指示作用不能完全发挥,更有部分标志损毁导致指示信息中断,为此分局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制定4项措施:1、对于标志损毁严重的,联系专业维修点的技术人员协助将标志修复完好;2、路政人员和道班养护人员相互配合,补齐缺失道口桩和示警桩,有损毁和倾倒的及时修复;3、部分标志受损不太严重的,路政人员自己动手进行修复;4、路政人员对辖区公路树木遮挡标志进行逐一排查,并组织道班养护人员及时修剪遮挡标志的树木。5、对辖区沿线公路的交通标志进行逐一排查,对缺失的交通标志进行统计,并于4月份统计完毕,8月份全部安装结束,共安装警告标志44块,险桥标志16块,确保辖区道路交通标志完好、清晰、醒目,为司乘人员提供准确、畅通的公路信息。

七、多部门联合依法治理乱堆乱放

分局8月初对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堆电杆造成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实地排查,并积极向县安委会汇报,由县安委会组织召开了专项协调会议,会议中由县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分别对路肩乱堆电杆的所属权进行了认定,按照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在8月底按照产权所属,将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的电杆清理出去,目前我分局又对辖区干线公路和重要县道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有所属权的电杆已清理完毕,剩余的无人认领的电杆2011年8月28、29日我分局组织人员对找不到业主的电杆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路肩乱堆电杆100余根,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了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八、工作扎实有力依法拆除违法设置

庄子大桥地处省道203线中段,是进出县城内的交通要道,来来往往车水马龙,正因如此好多商家盯上了这座桥,沿线路灯杆上许多商家设置了花花绿绿、五彩缤纷的商业广告,严重干扰驾驶员的视线,同时也给的形象带来一定影响,多次找到设置者协商拆除,并明确告知要想设置合法的非交通标志必须通过审批许可后方可设置。在设置者置之不理的情况下2012年9月10日早上6:00分局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利用铲车组织人员依法对该桥上的所有商业广告进行依法拆除,共拆除庄子大桥商业广告38块,路容路貌大为改善,整个桥梁顿时变得明亮整洁起来,过往司乘人员纷纷送来满意的微笑。

下一步工作打算:

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和亳政办【2012】13号文件等。

2、加大管理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质量,把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大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新增的违法建筑,坚决把违法建设控制到最低限度。

第8篇

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娄底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和《娄底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规划”为目标。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规划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打造“幸福娄底、法制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工作制度和机制创新为依托,以问题为导向,以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中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监督体制。实现“执法素质显著提高、执法体系完备高效、执法权责清晰明确、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形象文明公正”六大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曾伯怡任顾问,局长朱昌美任组长,副局长谢义务任副组长,副局长刘志新任常务副组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肖建国、副局长黄晓华、工会主席黄小平为副组长,局各科室和各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李伟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工作任务

1.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规划执法支队和县(市)区规划局(分局)全年要主动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法制学习培训活动,展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专业执法涉及法规等常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文书使用、案卷制作等执法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努力做到学深、学精、学透,为进一步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打造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规划执法队伍;不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知识讲座,建立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以法律法规学习为重点,力促形成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好学进取的学习风气,切实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2.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执行规范性文件“四统一”和合法性审查、申请审查和有效期制度,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目前全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受委托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局行政许可集体会审制度。对本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的环节、手续和时间。建立行政审批网上投诉系统,局政策法规科和相关科(室)要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把行政许可审批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重大事项行政的决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决策范围、决策机制、听证事项标准,听证会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都要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4.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区规划局(分局)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每半年开展1次自查自纠;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年度内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区规划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对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 ,并及时向市法制办;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区规划局(分局)于2014年8月1日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5.抓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政策法规科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和相关法律专家联系,针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及时组织协调相关执法单位参加应诉、复议答复工作,指导其完善资料、收集证据、保证应诉质量和效率,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法制办上报统计报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及县(市)区规划局(分局)应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6.强化依法行政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强化法制监督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娄底市规划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项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追究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以情代法、、等问题。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杜绝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法公开化、透明化。在网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责任科室: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

配合科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7.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中心积极配合,年内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同时,在规划局信息网站上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去规划局(分局)要积极配合政策法规科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和事件进行大力宣传,年度内在媒体发表稿件新闻报道累计不少于2篇(次)。

责任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

配合科室:规划执法支队、县(市)区规划局(分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认识。各责任科室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要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依法行政作为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始终,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