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3 2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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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市商务局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凡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1月30日前到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同自动放弃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工商部门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取消其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年检方法
中石化、中石油两分公司负责将区内所属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集中后报区商务局内贸科统一参加初检,其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直接报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初检。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区商务局初检后,统一上报市商务局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及报送材料
(一)年检主要内容。年检期间,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区加油站(点)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为,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与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情况;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我局将根据全市蓝天工程要求,做好油气回收和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检查督促,在年检中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改造完成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供油协议和进货渠道。对没有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企业,要督促整改,按期完成。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或不具备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乙醇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批发条件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年检材料的报送。年检材料要求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区商务局。需上报年检材料如下: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原件、按填表说明填写);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及成品油供油协议供油方出具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证明(原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代储纳税凭证(复印件);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油库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报告(复印件);
9、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或原省经贸委)对油库及加油站(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1、加油站正面、两个侧面、油罐区照片各一张(共4张照片)。照片用A4纸打印,应注明油库或加油站的名称、地址、照片拍摄的位置,同时报数码照片电子档;
1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分别提供10张以上2014年度分批次进货发票;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提供代储发票或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
1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油库库容证明。
上报材料中的证书复印件,由我局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四、年检的基本要求
1、年检工作是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市部署,认真落实年检工作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好年检工作。并做好迎接市商务局对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2、对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偷逃税收,盗用他人商标和标识以及销售普通汽油、违规经营甲醇汽油等问题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我大队领导十分重视,安排各股室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成立商务执法大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并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参加的协调会议,安排此项工作,各部门根据省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部门活动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为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经商环境、采取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教育,利用公共场所大力开展诚信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普及信用和防范欺诈等知识。
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打造诚信兴商的经营环境
(一)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员工、部份生猪屠宰户40余人学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
(二)组织辖区内各大超市、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余人学习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
(三)在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证时,向每户酒类批发、零售、餐饮等服务场所,发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法规1000余份。
(四)以成品油年检为契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诚信经商教育宣传,放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60余份,要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诚信经商,坚决杜绝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共同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
三、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信兴商”的宣传活动
在县城繁华街道、重点乡镇、国光、坚强量贩超市等重点企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并制作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在商贸城中心路口进行展示并接受咨询,宣传“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宣传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诚信兴商环境。
充分采用电视台、报等多种形式宣传“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并指导餐饮、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开展有益的宣传活动。
9月23日,由县商务执法大队承办、县体育局主办的“诚信兴商宣传月”乒乓球赛在县体育局举行,我大队协调组织50余商家与县乒乓协会共计80余人参与比赛,活动场所张贴悬挂了许多“诚信兴商”的条幅和海报,请电视台进行全程采访,并播放至电视台,使得“诚信兴商”理念进一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为增强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推进全县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的振兴发展取得了积极的作用。
向市民发放《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咨询150余人次,制作宣传展版20余块,并在各大超市、商场、悬挂“诚信兴商”宣传布标10余幅。
这次宣传活动是以弘扬诚信兴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为重点的商业道德教育,为加强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鼓励和维护企业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诚信立商、诚信经商、诚信活商、诚信兴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下步工作及思路
(一)在日常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加强对流通企业“诚信经商”的宣传教育、建立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宣传推广使用信用保险,普及信用风险防范和知识,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而让各商家的“诚信兴商”经营理念形成常态化。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年度全市加油站年审和总结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包括农村牧区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工作。
二、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5日。
三、年审合格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提供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证书、执照、协议(合同)和年审申报表等资料,并齐全、合法、有效。
(二)本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接受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四、企业须提报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申报表(附后);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税务经过该年度审验的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加油机、流量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六)租赁、承包经营、加盟、冠标的需递交协议复印件;
(七)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须提供与有资质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年有效的供油协议。
五、年审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企业按年审要求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旗县商务局初审。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100%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符合要求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年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企业提报的材料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20%的比例组织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年审基本条件的,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专用章。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按照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四)审查时间及顺序。市商务局从3月下旬到3月末,对各旗县上报初审合格的加油站进行年审。顺序为:开发区、霍林河、科尔沁区、奈曼、库伦、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
(五)企业凭加盖年审合格章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加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审。
六、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此次年审,对本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我市成品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规建站问题。2、违规迁建问题。3、私自改扩建问题。4、证照不全、不符问题。5、无故歇、停业问题。6、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这次年审机会,举办辖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在过去学习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系统地进行组织学习和进行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企业年审重要参考内容,以此提高管理和经营者的法律政策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提高素质。
(三)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实行报备案制度。需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应向当地商务局申请,由当地商务局上报市商务局备案。凡未报暂停经营备案,无故停业6个月的,年审不予通过。
(四)未申报,擅自改扩建,建成后没经消防、技术监督和商务部门验收,继续运营的加油站,年审时不予通过。对此加油站属地商务局要立即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经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五)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并交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正、副本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六)严禁在年审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企业,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继续完善档案制度,做到一站一档。
(七)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局要在其成品油批准证书(副本)和企业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对*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明细表附后),市商务局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缔经营资格。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年**月**日至**月**日。
三、年检内容
1、20**年度成品油经营状况;
2、20**年度供油协议的执行情况;
3、国IV标准油品的采购及置换计划;
4、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
5、执行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监、消防、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规定的情况,是否通过安监、消防、计量器具方面的年检,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6、企业所有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无变更,如有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年检程序
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须于20**年**月**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于20**年**月**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各区县经委进行初检,各区县经委须于**月**日前将初检工作总结情况、本地区企业初检意见及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查。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其中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将统一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
2、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20**年**月至20**年**月新建或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适用);
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安监、消防、计量器具方面的年检意见;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20**年供油协议(中石化、中石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6、20**年**月至20**年国IV标准油品采购协议;
7、国IV标准油品置换方案;
8、油气回收装置改造安装方案;
9、20**年成品油购进及销售的凭证、票据或台账(中石化、中石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上述附件1、附件2、附件3表式可至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
六、年检要求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做好成品油的安全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供应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优质服务的成品油经营市场。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且必须亮照经营。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买卖、计量准确、保证质量,不掺杂使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鉴定或超过鉴定周期以及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油品等财物,并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第(二)、(三)款的依据____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_倍以下或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的第(四)、(五)、(六)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油品、没收油品并处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油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存好进销货发票,记好进销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同时,应由市场股根据上年度巡查记录、违法违章记录、预警警示记录、文明守信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巡查力度和密度,不定期对经营企业巡查,每半年对成品油质量和数量至少抽检一次,并核对其进销货台帐。消协和_____要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无证无照加油站及立桶式加油站由各工商所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取缔。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013年,县经信、安监、工商、质监、消防、物价等部门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管理,成品油市场较为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社会加油站共同努力,积极组织油源,保障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13年,全县共销售成品油38648吨,其中柴油23530吨,汽油15122吨。
二、物价执行情况
在2013年度中,我县各加油站(点)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成品油油价调整及时调整油价,无哄抬油价、降价倾销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的行为。我县物价部门对各加油站(点)油价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税收执行情况
我县各加油站(点)都安装了税控加油机,每月根据加油机中的记录按时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税费交纳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做到帐实相符,不瞒报、谎报和少报。
四、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我县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成品油管理工作的重点,平时,县经商、县消防、县安监各司起责,互通信息;重大节假日和专项整治行动三家部门联合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及时处理。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县加油站(点)各种设备、设施都安全运行,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五、年检初审情况
各加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私自改(扩)迁建、无证经营、搀假制假、销售劣质油走私油、影响环保等行为发生,基本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商。我县共有加油站(点)35座,其中:加油站30座(中石油10座,中石化6座,壳牌公司租赁社会加油站2座,社会加油站12座,),加油点5座。此次我局初审通过29座,不通过6座。初审不通过的加油站(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石化加油站歇业时间较长,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未报送年检资料。
(二)中石油县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期限内,其他证照已过期,未报送年检资料。
(三)县加油站未能提供完整的年检资料。
(四)加油点于2006年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至今仍未建成,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现国土手续在办理中。
(五)加油站(法人张震)重新申请并获得省经信委批复同意延期建设。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委专门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两位分管主任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同志为成员的市经贸委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配了日常办事人员,落实了专项整治资金,先后召开数次工作会议,传达了副书记在市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分析当前我市典当、电力、成品油供应市场的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文件具体要求,制定出《市经贸委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工作方案》,下发了三个针对电力、典当、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采取可行措施,迅速行动,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环境,提高守法意识
为了规范我委经济秩序专项整治行为,营造良好的整治环境,我委加大了宣传力度,组织召开了动员会议,传达了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发动,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反窃电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广泛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同时,积极与新闻单位联系,通过媒体把我委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公布,及时专项行动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鼓励办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我委整治工作全过程,积极动员各相关部门、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
三、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在近四个月的集中整治工作中,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我委整治工作稳扎稳打,步步推进,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一是在电力市场整治方面,我们在供电公司的配合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窃电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了一批盗窃电能违法案件。截止到6月24日止,共计查处了窃电案件54起,为国家追缴电费4万余元,上交财政行政罚没款14万余元,所有案件已全部办结,沉重打击了偷电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规范了我市的电力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在成品油市场整治方面,我们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源头控制,严厉查处成油品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对无证经营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同时,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综合运用查、治、管等措施,把专项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管相集合,督促成品油经营者健全完善自律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们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不公平竞争案件的投诉,在收到有关“都昌县石油公司以低于批发价进行石油零售进行不正当竞争”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在休息时间专程赴都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并分别向市、县二级石油公司作了通报,要求他们正视这一倒挂现象对于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在我们干预下,市石油公司对都昌县0#柴油批发价进行了调整。为避免此类油价倒匀情况的发生,我们还向工商、物价部门建议,加强对此事的监督,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价格法》执法角度对此进行干预和规范。根据群众举报,我们于4月中下旬在庐山风景名胜区和汽车南站查处了2起无照非法经营柴油案件,当场查封柴油20桶,查扣无证流动加油车1台,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警示作用,教育广大成品油经营户守法经营,促使成品油市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