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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证金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08: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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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证金申请书

第1篇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拍卖人应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成交确认书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位置、现状、范围,出让期限、规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举行拍卖会的时间、地点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拟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两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资格审查。拍卖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人进入。

第九条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新确定的买受人应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十四条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违反有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2篇

合同编号: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

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彩票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彩票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实,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申请人(签字):

第3篇

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预先注册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将不能申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提前申请

《协定》对货物在进口时无法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规定进口方可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交纳的保证金。前提是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商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在货物进口后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但该项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各出口企业还应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以便顺利享受到新西兰提供的关税优惠待遇。

符合直运规则

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应是在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即符合直运规则。根据《协定》规定,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六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

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向新西兰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规范制证

申请签发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编号不得重复,证书包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并用英文填制证书。

此外,还应注意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应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正确标明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应在证书的第11 栏中加以标明。该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新西兰海关将对货物是否 具备原产地资格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原产地核查,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情况

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

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第4篇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就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管理的_______花园社区内进行乙方所拥有房屋装修工程事宜,经叁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系三方共同遵守:

1.应注意之事项______________花园社区为一个高级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管制各项装修工程,以使_______花园社区能成为高尚而环境优美的高级物业,并祈达成下列目的:

(1)促使物业价值日增;

(2)减少火警发生及因擅自加建或改装而引致之安全及卫生问题;

(3)避免扰及邻居;

(4)减少日后物业保养难题;

(5)确保遵守_______市政府及房管机关有关法规。

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聘用法律规定的认可人士进行工程。若有任何疑问,应向_______市政府及有关房管机关查询。

2. 装修及施工工程守则单元的业主如需在该单元内进行装修,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安装标准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损及社区房屋的建筑结构。一切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前,业主必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如附件),并提供该单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有效图签的装修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配置图、水电施工图)和资料。在不影响社区房屋结构、管道、电源、整体外观、公共设施等和不触犯本公约规定、有关政府法规下,管理公司会对业主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自资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後叁个工作天完成,若有资料欠缺或资质不符,自补件完成后___个工作天完成审批;

(2) 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对所装修工程投保有效的、具足够保险金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期间)。 投保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业主、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自行负担。 未经管理公司审阅和批准的安装工程,任何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

(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妥各式出入通行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于门卫保安要求的作业规 登记等手续。

(4) 业主经管理公司同意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后,业主须与管理公司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公共地方,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5) 进行装修时,业主须保持社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备的清洁和该单元内部卫生,对施工用的材料、易燃物件或有挥发性的化学物品一定当心保管及使用,不可抽烟,以免发生灾害。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由业主自费并即时清除和运走;

(6) 管理公司有权在施工期内进入该单元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管理公司的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管理公司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纠正和补救违章施工情况,其间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业主自行负担,与管理公司无涉。

(7) 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均由业主负责。

(8)其他禁止项目

业主不得

(1)改变任何渠道、管井及其他公共装置;

(2)悬挂或装设任何物件于窗外(绿化植栽除外但须注意安全);

(3)更改楼宇主要结构(如支柱横梁、结构墙、楼面及天花);

(4)装置神位或任何物体于单位外;

(5)更改原有屋外设计及外貌,例如不可击穿外墙装置空调机或其他用途;

(6)在单元大门或窗口装置铁闸或窗花。

(7) 空调机社区所有单元内已备有适当的位置可供安装空调设备,管理公司严禁业主击穿墙壁作安装空调机或其他物件。及任何空调设备、室外管线任意垂悬、安置于非指定位置(尤其是外墙墙面)。

(8) 电视天线客厅及主人房间均设有电视视讯插座,接收有线电视节目及卫星电视节目,因此严禁在窗户及外墙装置任何形式天线。

(9) 抽气风扇社区所有单元内厨房及不直接采光浴室皆预装抽油烟机及抽气扇,业主不得另击穿墙壁或天花以安装抽气扇。

(10) 遮阳篷帐及檐篷任何临时或永久性之遮阳篷及檐篷不得设置。

(11) 门窗所有业主不得拆除或更换建筑物外观门窗,门窗亦不可改装反光玻璃或是其他类似材质,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12)装修工程施工时间:为避免装修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影响小区住户的安宁,施工时间订为上午______至晚上______时,在此时段以外时间禁止施工,如因特殊状况需要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施工,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请施工许可,经审批通过以后才准许施工(但一定要遵循审批时要求的条件)。

3.装修公司及装修公司保证金业主可自由选择及聘用装修公司,但该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资质及证明文件。如自行聘用的装修公司或其员工有任何违约、疏忽或任意行为造成社区或其他业主经济或精神损失,该业主须负责。故恳请各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前,必须考虑该公司的声誉及其可靠程度。为保障业主利益及维持良好的社区环境,所有申请在_______花园社区施工的业主都需要向管理公司登记、申办施工许可并责成施工单位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金额可按需要随时调整)。此项保证金作为保证该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在装修某单元完工后,清理所有装修废料、自费修理所有因装修工程而导致损毁的公共设施,及将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交回。该等工人出入本社区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供驻守社区入口的保安管理员查验登记。装修公司须缴交每张临时工作证保证金人民币伍拾圆整及制作费每张人民币_______元(此金额可依实际状况需要而随时变动),管理公司才发给临时工作证。管理公司会随时突击检查装修工人是否领有管理公司发给的工作证。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领有工作证之装修工人在社区内进行任何工程。管理公司在确定装修公司完全遵守有关条款后,并经有关业主在装修工程申请表背面签认该公司装修其单元妥当后,装修保证金可以免息发还。未经业主背书之装修公司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还。 倘若装修保证金不足弥补上述费用时,有关业主须责成施工单位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差额。装修保证金一经退还后,如业主再欲装修,必须重新申请并再缴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为保障业主本身利益,殷望各业主衷诚合作,管理公司办理登记,主动提供装修公司资质证明及缴交保证金。

4.改装及加建工程当业主装修物业时,谨请留意切勿违反政府条例或"业主公约",否则业主须将物业恢复原状,或有可能受到_______市政府有关机关检控。未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书面批准之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批准加建及改装工程申请书,只表示管理公司不反对所拟加建及改装工程,而任何工程若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或/及公约或/及市政府法规各条款,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概不负责。加建及改装工程批准书须经市政府有关机关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允许及批准方能成立。倘若发现有非法或未经批准的加建及改装工程正在进行或存在,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动加以制止,或依据公约条款要求作出更正。如有任何法律费用或/及有关支出或/及赔偿,须由有关业主全部负责。如有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向管理公司查询。

5.装修工程如用重型机械须知除非已得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及由装修商交付特别装修保证金,任何重型机械不得进入本社区内。

6.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议处理之。

甲方:______________花园物业管理处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委托物业装修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兹就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管理的_______花园社区内进行乙方所拥有房屋装修工程事宜,经叁方协商签定本合同书,具体条文如下,系叁方共同遵守:

1.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花园社区为一个高级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管制各项装修工程,以使_______花园社区能成为高尚而环境优美的高级物业,并祈达成下列目的:

(1)促使物业价值日增;

(2)减少火警发生及因擅自加建或改装而引致之安全及卫生问题;

(3)避免扰及邻居;

(4)减少日后物业保养难题;

(5)确保遵守_______市政府及房管机关有关法规。

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聘用法律规定的认可人士进行工程。若有任何疑问,应向_______市政府及有关房管机关查询。

2.装修及施工工程守则

单元的业主如需在该单元内进行装修,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安装标准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损及社区房屋的建筑结构。一切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前,业主必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如附件),并提供该单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有效图签的装修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配置图、水电施工图)和资料。在不影响社区房屋结构、管道、电源、整体外观、公共设施等和不触犯本公约规定、有关政府法规下,管理公司会对业主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自资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後叁个工作天完成,若有资料欠缺或资质不符,自补件完成后个工作天完成审批;

(2)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对所装修工程投保有效的、具足够保险金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期间)。投保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业主、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自行负担。未经管理公司审阅和批准的安装工程,任何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

(3)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妥各式出入 通行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于门卫保安要求的作业规登记等手续。

(4)业主经管理公司同意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后,业主须与管理公司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公共地方,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5)进行装修时,业主须保持社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备的清洁和该单元内部卫生,对施工用的材料、易燃物件或有挥发性的化学物品一定当心保管及使用,不可抽烟,以免发生灾害。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由业主自费并即时清除和运走;

(6)管理公司有权在施工期内进入该单元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管理公司的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管理公司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纠正和补救违章施工情况,其间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业主自行负担,与管理公司无涉。

(7)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均由业主负责。

(8)其他禁止项目

业主不得

(1)改变任何渠道、管井及其他公共装置;

(2)悬挂或装设任何物件于窗外(绿化植栽除外但须注意安全);

(3)更改楼宇主要结构(如支柱横梁、结构墙、楼面及天花);

(4)装置神位或任何物体于单位外;

(5)更改原有屋外设计及外貌,例如不可击穿外墙装置空调机或其他用途;?

(6)在单元大门或窗口装置铁闸或窗花。

(7)空调机

社区所有单元内已备有适当的位置可供安装空调设备,管理公司严禁业主击穿墙壁作安装空调机或其他物件。及任何空调设备、室外管线任意垂悬、安置于非指定位置(尤其是外墙墙面)。

(8)电视天线

客厅及主人房间均设有电视视讯插座,接收有线电视节目及卫星电视节目,因此严禁在窗户及外墙装置任何形式天线。

(9)抽气风扇

社区所有单元内厨房及不直接采光浴室皆预装抽油烟机及抽气扇,业主不得另击穿墙壁或天花以安装抽气扇。

(10)遮阳篷帐及檐篷

任何临时或永久性之遮阳篷及檐篷不得设置。

(11)门窗

所有业主不得拆除或更换建筑物外观门窗,门窗亦不可改装反光玻璃或是其他类似材质,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12)装修工程施工时间:

为避免装修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影响小区住户的安宁,施工时间订为上午08:00至晚上20:00时,在此时段以外时间禁止施工,如因特殊状况需要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施工,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请施工许可,经审批通过以后才准许施工(但一定要遵循审批时要求的条件)。

3.装修公司及装修公司保证金

业主可自由选择及聘用装修公司,但该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资质及证明文件。如自行聘用的装修公司或其员工有任何违约、疏忽或任意行为造成社区或其他业主经济或精神损失,该业主须负责。故恳请各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前,必须考虑该公司的声誉及其可靠程度。为保障业主利益及维持良好的社区环境,所有申请在_______花园社区施工的业主都需要向管理公司登记、申办施工许可并责成施工单位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金额可按需要随时调整)。此项保证金作为保证该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在装修某单元完工后,清理所有装修废料、自费修理所有因装修工程而导致损毁的公共设施,及将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交回。该等工人出入本社区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供驻守社区入口的保安管理员查验登记。装修公司须缴交每张临时工作证保证金人民币伍拾圆整及制作费每张人民币_______元(此金额可依实际状况需要而随时变动),管理公司才发给临时工作证。管理公司会随时突击检查装修工人是否领有管理公司发给的工作证。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领有工作证之装修工人在社区内进行任何工程。管理公司在确定装修公司完全遵守有关条款后,并经有关业主在装修工程申请表背面签认该公司装修其单元妥当后,装修保证金可以免息发还。未经业主背书之装修公司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还。倘若装修保证金不足弥补上述费用时,有关业主须责成施工单位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差额。装修保证金一经退还后,如业主再欲装修,必须重新申请并再缴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为保障业主本身利益,殷望各业主衷诚合作,管理公司办理登记,主动提供装修公司资质证明及缴交保证金。

4.改装及加建工程

当业主装修物业时,谨请留意切勿违反政府条例或“业主公约”,否则业主须将物业恢复原状,或有可能受到_______市政府有关机关检控。

未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书面批准之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批准加建及改装工程申请书,只表示管理公 司不反对所拟加建及改装工程,而任何工程若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或/及公约或/及市政府法规各条款,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概不负责。加建及改装工程批准书须经市政府有关机关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允许及批准方能成立。

倘若发现有非法或未经批准的加建及改装工程正在进行或存在,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动加以制止,或依据公约条款要求作出更正。如有任何法律费用或/及有关支出或/及赔偿,须由有关业主全部负责。如有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向管理公司查询。

5.装修工程如用重型机械须知

除非已得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及由装修商交付特别装修保证金,任何重型机械不得进入本社区内。

6.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合同处理之。

甲方:_____________花园物业管理处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三条 出让公告

〈一〉时限:市国土部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交易中心自收到市国土部门制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范围:交易中心按照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以首次的时间为起始日)在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对外统一公告,市国土部门负责在中国土地市场网。

〈三〉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市国土部门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在征得市国土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在公告期内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四条接受竞买人咨询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中心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对竞买人提出的问题,能现场给予回答的现场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问题,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后给予答复,或根据竞买人提出的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况,通知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答疑会。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踏勘。

第五条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资料审核,由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竞买人补正。

〈二〉资格确认,对资料齐全,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由交易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三〉如报名资料不齐全,中心填写报名资格审查告知单。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一〉招标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招标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招标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投标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诗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交易中心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五〉开标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过程的记录。

〈六〉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在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取得投标资格者少于3个的或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投标活动应当取消或终止。

〈七〉确定竞标人

由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一〉拍卖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拍卖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三〉拍卖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拍。

〈五〉主持人核实竞买人身份,同时通报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监督人员等。

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六〉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及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八〉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九〉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十〉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十一〉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二〉取得竞买资格少于3个的或竞买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取消或终止拍卖活动。

〈十三〉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过程由交易中心制作拍卖笔录。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一〉挂牌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挂牌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挂牌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主持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

〈五〉交易中心负责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大厅显示屏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按法定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六〉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中心接受报价并及时更新显示最新挂牌价格。

〈七〉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在挂牌出让期限内,由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九〉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没有新的报价或竞价的,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宣布底价。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十〉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则不成交。

〈十一〉如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按照挂牌文件规定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二〉挂牌主持人主持现场竞价。

〈十三〉竞买人竞得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挂牌过程应当由交易中心制作挂牌笔录。

第九条成交结果公示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成交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材料归档

成交结果公示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归档,并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过程笔录及竞得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实施

市国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办法所规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7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全方位服务达成下述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适住房,若在居住期间乙方对住房不满意,甲方可以负责调换,并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且居住地点距离南大步行十分钟之内。

2.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咨询有关考研的有关问题。范围如下:

1)考研专业前景,分数线,难度和录取比例。

2)考研专业的各位导师的情况,研究方向,具体联系方式(电子邮件或电话)。

3)提供乙方的考研成绩和专业内排名。

4)若乙方需要调剂,甲方提供有关学校的调剂信息(学校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调剂申请书范本)。

3.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年内考研专业试卷,并提供考研专业课笔记、讲义供乙方复印。

4.甲方负责成立数学互助小组和英语互助小组,小组内成员互相帮助,互相提供复习进度和复习方法,互相探讨疑难问题,共同提高英语和数学成绩。甲方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定期开展考研沙龙,具体事务由小组成员协商,并提供讨论场所。考研沙龙在_____年______月前开通。

5.甲方分配一位报考专业的优秀研究生为乙方提供服务,负责对乙方的专业复习情况进行跟踪,并在每月开展两次专业考研沙龙,由优秀研究生主持,参加者为报考专业的考生,每次______个小时。(本服务为可选收费服务,每月费用___________元)

6.考试前二个月甲方组织一次对数学和英语的考研摸底考试,来考察乙方的知识点掌握情况,视考生需求调整考试次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___________元/月,每三个月一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保证金___________元,服务期满,若双方无违约情况,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3.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住处不得大声喧哗,扰乱四邻休息,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床铺转借,转租,不得损坏住房内设施,损失照价赔偿。

三、甲方提供住房地点位于报考院校十分钟范围内(步行)。

四、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