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10:32: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人身份证明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1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和建办标[2005]69号、[2005]558号文件,市建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即在岗或转岗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为贯彻以上文件和京建科教[2006]58号文件精神,常年举办此岗位取证培训班,均由资深教师授课,考试合格由市建委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望各建设企事业单位报名参加。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岗位上课时间报名截止时间领取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
安全生产三类人3月11日3月6日3月17日3月20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4月8日4月5日4月14日4月17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5月13日5月10日5月19日5月22日
安全生产三类人6月10日6月1日6月16日6月19日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1-2天,开课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
学 习 对 象:凡从事建筑行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
考试时间:安全生产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第一期1月23日考试,1月9日前报名
随时报名,每月开课
费用:专职安全员C证: ¥800
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企业负责人A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220
以上三类人员费用均含(考务费、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
报名材料及条件:
1、专职安全员C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年满23周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可不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书《项目负责人证明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规定其他材料。
3、项目负责人B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其他材料(一级或者二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与我 一案,现委托为我的诉讼人。委托事项和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上诉;提出并进行和解;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篇二:授权委托书(一审、二审)
(法人和其他组织用)
委托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G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二审诉讼人。
人AA的权限为:全权、特别授权。包括复印庭审案卷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参与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等。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AA公司(盖章)
篇三:二审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田 禾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建伟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所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写字楼B1座518
现委托田禾、白建伟在我方与薛偕松、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要数据及所获的批准文件均应办理《项目手册》网上备案,具体如下:
1、《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拍卖合同》(通过转让或拍卖行拍卖取得的项目提交);
4、《项目合资合作协议》(合资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交);
5、《土地房屋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备注:项目《土地房屋权证》上有共有人的,或项目有合资合作开发的,则应提交共有人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公司的,则提交该公司的各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合资合作协议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个人的,则提交各投资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取得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后(以备案材料发文日期为准)30天内,将数据及材料图片扫描后,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系统;
2、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原件核对。
一、凡以区政府或区直部门(包括工业园管委会和区属国有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行为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和区直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草拟和签订进行指导。
三、经济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主体单位应对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四、建立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凡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合作类经济合同,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对招商合作项目的环境影响、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凡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有关租赁、承包、采购、借贷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类经济合同,由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合法,是否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风险等等。
五、经区招商评审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初审通过的经济合同,须交区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审核把关,并报分管副区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土地优价出让和税费减免的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突破区委、区政府现行文件规定的,须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签署正式经济合同。
七、建立经济合同备案制度。凡以区政府或区直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有关单位须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存档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论文关键词 工伤 工伤保险 一般程序
一、前言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的是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障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有利于维持职工必要生活,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帮助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
二、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社会保险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像2010年7月5日郑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双腿受伤,由于在一年多的治疗期间单位及郑某亲属未及时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两年后郑某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进行工伤认定及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因超出时效未被受理。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职工正常利益方面进行更方便的维护。
当职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时候,经过诊断与鉴定,所在单位必须要在三十天内,向本地区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企业可在30日内先将现有材料提交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待职工出院后补齐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申报日期之前的医药费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由企业自行承担。如果单位没有在本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当事者或直系亲属以及相关工会组织,可以在被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的一年年内,向本地区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超过1年的案件社会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了解到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后,我们就需要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便于我们能够高效、快速的维护权益,保障利益。同时也能减轻工伤认定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效率。
(1)工伤认定申请表(法人签字)以及职工工伤事故保安备案表(个人申请不必提供);(2)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3)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4)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部门要求申请人要在十五天内补齐材料。
四、职工自行申请工伤劳动关系的证明
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这类申请案件在职工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直至仲裁下达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后,工伤认定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如2011年12月,一用人单位职工王某工伤后要求公司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答应了并接收了王某的病历本、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复印件,但一直找借口没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王某担心拖久了会过了认定时效,要求公司给自己出具工伤事故说明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公司不肯为其出具。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五、临时工的工伤认定
例如,赵某是一家公司的临时工,为该单位干活,工期是7天,按日薪结算。但是在干活时赵某左手受伤,花了2000多元医疗费。赵某向该公司询问,是否可以得到工伤待遇,但是该单位以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所以不能给予工伤申请。
由于临时雇用的关系是雇用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赵某与该公司之间只有民事雇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赵某不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以不能像其他的职工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赵某被临时雇用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通过临时雇工工伤的认定我们可以明确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尽管不能认定工伤,但对于雇用你的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因此王某可以就此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我们判定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关系的基础,有利于为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实施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获得利润为经营目标。
2.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障范畴;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3.保险待遇确定标准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本人的工资水平;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4.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李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李某从事塔吊作业,因为所从事工种的危险性,建筑工程公司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去年底,李某参加了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活动,学习有关的工伤保险知识后,他认为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工伤保险的要求。可是,用人单位负责人称:“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已经有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但通过对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所以,该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李某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职工工伤保险。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 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
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 协商;
(2) 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