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安全法律论文

安全法律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7 00:41: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安全法律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安全法律论文

第1篇

国内外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直接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少,缺乏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全面的研究。相关国际协议和公约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WTO中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部分国家制定了涉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性的法规,如英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78)和《基因操作规章》(1989)、法国的《控制遗传物质被改变了的机体的使用和扩散法》(1992)、美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76)和《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以及日本制定的《重组DNA实验管理条例》(1979)等。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方面,欧盟和美国两大阵营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管制理念及管制方法上都有鲜明反差。美国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对其采用的立法原则为科学原则,而欧盟则为预防原则。科学原则指的是不论是否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都应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风险存在与相关措施间的因果关系。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性的,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构发生后才采取行动。在具体规则上欧盟采取强制标签制度、过程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机制,美国则为自愿标签制度、产品管理体系、较为宽松市场准入风险评估机制。美国制定《毒物控制法》、《国家种子鉴定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以及《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等,但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即对转基因产品不进行强制性标识。欧盟国家是以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认为生物技术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强调风险预防,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比较严格,要求转基因食品在进口和上市销售之前,必须接受风险评估和获得批准。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32(即《欧盟食品基本法》)要求,食品、原料以及生产食品的动物,以及任何用作食品的物质,在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阶段,都能够被追踪到。

二、转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则

1.风险监测的程序性原则

由于转基因生物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加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其给自然和人类社会产生风险,而以现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预测,从而还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发生;此外,人类生活中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吸收抗生素或过敏源等,或可引发人体基因突变。同时,转基因科技还会带来环境的破坏,危害一旦爆发,将是大规模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风险监测,将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中来,对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价、检测和追踪,尽可能地规避并减少其损害。

2.公众参与原则

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致使单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过程是公众与公共权力的互动过程,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众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达到很多国家政府的共识。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通常解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于转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类环境、健康以及物种的延续,在对于这类事关社会重大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公共利益原则”。对转基因产品,相对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短期来看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长期的累积和间接的效应还很难说;转基因食品的跨物种感染问题可能性较小,但它的危害特别大,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如果我们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设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对它实行科学的检测和严格的管理,趋利弊害,确保人类健康。

4.消费者知情原则

由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学层面得到确定,一旦产生危害,将会对消费者健康带来影响,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对于那些相信转基因产品无危害的消费者,须保证其可以选择转基因产品权利;而对于那些相信转基因产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费者来说,也有必要使其能够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这是最基本的选择自由,体现了法律对最基本的人权保护。

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完善

我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如:颁布了《基因工程条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旨在加强生物技术与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国,建构并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极为重要的,也应当是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1.明确立法原则

一个国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国国情、顺应历史潮流的法律规范,必定要在相关的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来进行。首先,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包括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且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大规模性及不可逆转性。出于对生态环境与人类自身的尊重,中国应当借鉴欧盟法律中的“预防原则”,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为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则。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广速度会延缓。但是与保证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的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对于一项新科学技术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励,对风险未确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则应采取谨慎态度。最后,以公众参与原则和消费者知情原则为辅佐。转基因生物产品与人类健康关系密切,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其管理过程。提高公众的生物安全意识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给予广大消费者知情权,使他们对接触使用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潜在风险有所了解,给予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转基因产品的权利。

2.相关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费者知情同意、公众参与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这几项制度是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

(1)加强对消费者知情同意权利的保护

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则。转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终食物中含有转基因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加标签,事实上使转基因技术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标识”制度的设计是欲通过对转基因生物作出特别的标注以加强安全监督和风险管理。为切实保障、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应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具体的改进措施如下:扩大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对象范围及标注范围,不仅对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是否为转基因生物进行标注说明,对过敏性、伦理学评价、风险提示等也应增加进标注的范围内;明确划定相关法律用语的范围,如对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转基因成分,可设计一个参照数值并以其为基准。

(2)公众参与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着复杂的因素,致使单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众参与是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条件,在公众与公共权力的互动过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决策的适用性、科学性。因此应加强转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力度。授权普通大众参与到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相关安全评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过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关的专业问题咨询,对国家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意见,配合政府进行国家的生物安全建设。在政府制定转基因生物政策、法规、规划的预案和可行性论证时,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征询、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可派公众代表参加论证会来决定该政策是否可以通过;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开发、研究、销售以及售后问题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可开设相关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热线电话、生物安全邮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听取公众建议、接受其监督;

(3)损害赔偿

第2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体育教案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