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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1 11:22: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景区申报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景区申报材料

第1篇

一年来,个人服从工作安排,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严格遵守纪律,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学习,努力认真工作,主要做好驻村工作和根据工作安排协助做好锦绣综合办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一、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学习,坚守政治站位。主要以学习强国平台为主,按时完成日常思想学习;积极参与集团、驻村等按期开展的扶贫攻坚等工作的学习;为提高自身素质,完成了继续教育的大专学习学期,圆满通过所有科目的学习任务和考试。

二、工作情况

驻村工作:2019年元月份至七月份作为驻村工作队员在鹅泉村驻村,严格遵守驻村工作要求,协同第一书记和村两委,按期按时完成驻村工作任务,主要是组织帮扶干部按时入户开展帮扶工作,完成帮扶任务,按工作要求做好材料收集、卡册管理、归档等工作;组织各村屯做好美丽乡村工作;协同村两委做好党建、村务工作,在雨灾害时,组织两委、村民、贫困户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安全排险工作;在非洲猪瘟横行时,协同工作组、村两委坚持守在第一线,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和防疫消毒消杀工作,在高温下穿防护服,不顾恶臭,沿鹅泉河、山脚巡查,发现病死猪进行清理填埋;积极主动组织及协调鹅泉至旧州漂流带项目开展征地、进村入户开展纠纷协调;多次协调沟通,协助鹅泉景区完成了一直拖而不决的问题:景区核心区荒山山林、溪流的继租、泉眼程儒将农田征用、念安屯新饮用水柜的建设、念安屯人畜分居扩建项目征地纠纷、鹅泉村旅游贴息贷款等,疏通理顺阻碍鹅泉景区发展的症结。在大家共同努力下,鹅泉扶村党支部被评为自治区级年度五星级村党支部。

第2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高校图书馆;特色资源建设

【作者简介】李 群(1960—),白族,云南大学毕业,研究馆员,大理学院图书馆馆长。主编参编图书10种,发表图书情报论文50多篇。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及非遗管理利用。

1.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简介

云南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大理州又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州。大理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考古证明,远在4000多年前大理就有古人类活动,创造了璀璨的青铜文化和稻作文明,秦汉时期商道就通往内地和东南亚,成为祖国西南边疆开发和开放较早的地区之一。大理不仅是南方丝绸之路的枢纽,也是南诏、大理国的故地。元、明、清时期生产生活水平与中原同步发展,各种文化与之交汇,被称之为“亚洲文化十字路口的古都”。大理是云南古代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远在新石器时代,白族、彝族的先民就在这里繁衍生息。汉武帝时期,在大理设置了郡县,唐宋时期先后建立的“南诏国”、“大理国”地方政权延续数百年,一度成为云南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大理不仅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全国历史文化特别丰富的地区之一。大理现有8个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有9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011年初,大理州被文化部命名为“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大理州积极组织对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加强对农耕文化、白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搜集整理了一批民族民间文献资料,在大理州图书馆设立了“南诏大理国资料研究中心”,在大理州博物馆设立了民族服饰保护库,启动了大理白族百村百人影像工程。目前,大理州已经有白族绕三灵、白族扎染技艺、彝族打歌、彝族跳菜、白剧、白族民居彩绘、石宝山歌会、大理三月街、弥渡花灯等9个项目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张仕绅、赵丕鼎、李云义、茶春梅、鲁朝金等5位民族民间艺人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

对文化遗产传承重视不够。对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文化遗产科学利用水平不高。大理州的许多文化遗产极具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拥有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但目前还缺乏科学利用的机制,重申报、轻管理,重保护、轻利用,一大批文化遗产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大量的文化遗产没有转化为旅游资源、人文教育资源。

对文化遗产传承缺少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大理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数量众多,但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保护规划,仍处于被动保护、单一保护和静态保护的状态,一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仍处于原始自然保护的状态,甚至少数文化遗产在发展中遭到人为破坏。特别是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特色文化消失加快,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濒临灭绝。

对文化遗产传承方式落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的转换,不是自动的,必须有一定资金的投入,一部分文物基础设施简陋,保存条件差,自然损毁严重,安全技防设施落后,文物藏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经费紧缺,投入不足,大量文物年久失修,面临毁损危险,维修任务还十分艰巨。

3.民族地区高校图书馆要把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馆藏特色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高校图书馆发挥资源优势、建好特色馆藏对服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大理学院图书馆要把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作为图书馆馆藏特色加以建设。要在文献购置经费和采购人员上给以保证,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程加以建设。

建立大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平台:大理学院图书馆要在“南诏大理专题数据库”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数据库”,努力把大理学院图书馆打造成滇,西“南诏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信息中心。

积极争取在高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课程。国内各高校已经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但是这些关注的程度远不及人们所期望。大理学院是一所建在民族自治州的综合性高校,在学校通识教育、艺术相关专业、旅游管理、建筑专业及民族学相关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传承与研究的相关课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大理学院图书馆设立大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技艺馆。目前,大理州已经有白族绕三灵、白族扎染技艺、彝族打歌、彝族跳菜、白剧、白族民居彩绘、石宝山歌会、大理三月街、弥渡花灯等9个项目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张仕绅、赵丕鼎、李云义、茶春梅、鲁朝金等5位民族民间艺人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理学院古城校区已被命名为“大理市十大旅游景区“之一。在大理学院图书馆设立大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技艺馆,无论是对非遗的传承,还是对教学实习、研究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高校图书馆的科研工作直接对申报起作用,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申报者必须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鉴于此,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图书馆的科研工作为申报提供了全面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利用大理学院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通过对于古代文献系统完整地查阅,调用大量第一手材料,以掌握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通过对资料的研究,全面了解申报项目演变的全过程,为合理设计保护计划提供具有规律性的参考,突出对申报项目进行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丰富申报资料的内涵,以达到项目的成功申报目的,另一方面,大理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和辨明真伪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使得收集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有一定难度,加上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不可取代的核心地位,使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不是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为避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确保申报项目的价值和真实性,对申报材料进行真伪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繁杂的申报材料收集和鉴定工作,由于高校的参与,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为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支持,也为进一步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奠定了基础高校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较先进的专业设备较充实的图书馆以及不断改进的课题研究计划,在科研方面,有着其他保护单位无法比拟的专业性优势。

第3篇

1.1项目基本情况

1.1.1项目背景

马颊河国家湿地公园项目以新开挖的人工湖为中心,以马颊河为轴心,以仓颉文化为载体,开发建设从县城西南至产业集聚区的生态湿地公园,引水入城,以水兴城,做大水文化、生态文化和仓颉文化,打造豫北水城、仓颉文化名城。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湿地主管部门,曾于2012年到我县进行湿地公园建设规划的现场勘查,涉及马颊河流域长度17.7公里,一致认为我县马颊河水系是全市唯一一条环城区走向的水系,融合周边的潴龙河改线工程及城区内外大小沟渠,具备国家级湿地公园的申报和建设条件。经过上下协调和对项目的运作,以及对建设马颊河湿地公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我县于2014年9月份启动了马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编制和申报工作。湿地公园项目的实施,为切实优化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方便群众亲近自然、打造宜居城市等方面提供了保障,项目建成后也将成为我县经济发展和惠及民生的一张名片。

1.1.2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年元月份为省林业厅集中受理一次湿地公园申报简表,6月份上报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申请文件、影视资料等申报材料,7月份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省级评审后由省林业厅上报至国家林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林业局于当年9-11月份安排湿地管理办公室和湿地建设方面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考察情况于12月份组织国家级湿地公园评审委员会,对全国各地申报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次年元月份国家林业局下文批复。

1.1.3建设内容

马颊河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南起西吉七闸,东到河北界,以境内的马颊河河道与南乐西湖为主体,包含水体、滩地和周边部分陆域,呈西南―东北走向的狭长型,全长约17.7公里,总面积471.69公顷,其中,湿地总面积325.79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69.07%。公园划分恢复重建区、湿地保育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五个功能区。

1.1.4投资概况

该项目建设期限为6年。即2015―2020年。规划期内南乐马颊河国家湿地公园总投资为8000万元。其中近期投资3000万元,远期投资5000万元。

1.1.5建设优势

马颊河湿地公园立足于区位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定位,明确了建立生态南乐的战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2014年,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利用水资源,打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谋求水经济”的思路,以现有城市河道为基础,通过多种措施,顺河、阔水、造景,构建“四水环城、两湖映城”的城市生态水系。马颊河与南乐西湖就是南乐城市生态水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湿地公园的建设将为南乐县居民打造一个接触自然、休闲放松的绝佳胜地,有效改善南乐县的城市面貌和环境质量,推动建设“生态南乐”的目标实现。湿地公园项目的实施也是对南乐县城市建设思路的具体落实,为南乐县的城市扩容、经济飞跃提供更好的生态助力与吸引力,湿地公园也将成为南乐的生态标志和城市坐标。

1.1.6市场前景

随着湿地公园建设的日益完善,湿地公园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效果逐步显现。目前,我县在西湖东区新扩展面积350亩,计划建设以观光、休闲、商贸为一体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配套公园,建成后将为我县城乡居民休闲娱乐、社会经济发展、增加群众就业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带来的联动效益不可估量。同时,马颊河湿地公园的建设,可改善南乐城市生态环境,助推周边旅游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外包、商贸物流等产业发展,从而为南乐带来更多的经济发展机遇,加快其他产业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步伐。

1.2项目申报情况

目前,由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编写的《河南南乐马颊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已于6月18日通过省林业厅专家评审,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将于9-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12月份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于次年1―2月份下发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文件。

1.3项目建设情况

去冬今春以来,我局重点实施了马颊河湿地公园西湖景区绿化,已完成栽植各类乔灌木10万余株、铺设草坪6万余平方,修建园区道路5公里,完成4个主题广场建设,配套完善了便利店、照明、厕所、凉亭、休闲椅等公众服务设施,马颊河湿地公园西湖景区建设已基本完成。同时,为切实改善马颊河水质和自然生态景观,我们恢复重建的杏园200亩湿地片区和睢庄100亩湿地片区已竣工通水,种植芦苇、蒲草、千屈菜、观赏莲等10余种近水植物20万余株。

2.下步计划

2.1加快推进西湖绿化提升工程

计划利用冬季造林季节,将西湖部分死树进行更换,对草坪面积过大、整体空旷的地方进行绿化提升,以栽植小型片林为主,增加西湖景观绿化的观赏性。

2.2加快推进马颊河沿岸防护林带工程

马颊河沿岸已完成宽30米、总面积580亩的防护林带用地流转,计划在冬季完成苗木的集中栽植,目前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完成。

2.3加快推进湖东区配套公园建设

目前,湖东区350亩配套公园已完成土地丈量工作,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已经完成,待县重点项目调度会研究后,我局将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计划利用一年的时间,完成配套公园的主体框架建设,两年内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

2.4加快与国家林业局对接项目申报

虽然我局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林业局湿地专家还未到我县进行实地考察验收,我局计划成立专门马颊河国家级湿地公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国家林业局进行对接、沟通,确保我县马颊河湿地公园顺利争创为国家级湿地公园,为我县争取更多的湿地生态类项目夯实基础。

第4篇

20*年上半年,*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总体目标,积极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深入推进服务型、监管型、法治型工商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初步显现了*工商局立足市情谋发展、立志创新促进位、立新图治树形象的工作特色。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足市情,以科学发展的先进理念把握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一是深入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美好新*”主题教育活动,局党组成员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局机关先后3次组织“走出里下河,融入长三角”解放思想大讨论集中交流发言,在全系统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我局主题教育活动得到了挂钩领导吉天鹏副市长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登记准入职能,积极促进*优势产业、产业集群等具有地方特点的企业快生优生。在我局的多次努力下,*市政府专门行文,将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列入乡镇年终综合考评,上半年新发展私营企业338户、个体工商户3049户、新增注册资本15.3亿元。三是大力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提升专业市场档次和管理水平。为认真落实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市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作为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基金,其中对集贸市场改造给予一定的奖励。上半年,市场成交额达48亿元,对城区和乡镇所在地市场开展了标准化管理推进活动,从市场主办者准入、经营户持照亮照、进货登记索票索证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在泰州工商局召开的市场标准化推进现场会上,我局和金三角市场作了交流发言。四是强化对重热点行业的监管,加大化工企业、违法排污企业、废旧橡塑企业、网吧游戏室等专项整治的工作力度。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开展了社会文化环境百日整治,对“黑网吧”和非法经营游戏室进行集中取缔。在废品市场环境整治工作中,我局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取缔违法经营户近千家,拆除各类设备设施1393台,彻底解决了废品市场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在刚刚召开的废品市场综合整治总结表彰大会上,我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部门。

二、立志创优,以主动进取的开拓精神推进市场执法监管职能。一是深入开展“百名工商干部挂钩帮扶百家民营企业”活动中,共走访联系企业220家,梳理意见建议七大类270条,帮助企业组建集团4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91个;帮助7家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贷款680万元;帮助办理注册商标申请47个,指导帮助1家企业完善中国驰名商标申报材料,9家企业完善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24家企业市知名商标申报材料;帮助22家企业开展打假维权活动,挽回企业经济损失454.9万元。二是使商标品牌创建成为企业创新管理的共识。我局注重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商标品牌创建工作,增强政府的行政推动力。上半年,在全市工业企业管理现场会和全市企业创新管理工作会议上,我局主管局长都做了加强商标品牌工作的专题发言,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的赞许。市政府专题下发了《关于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首次设立了对新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各奖励30万、10万、5000和20万元的奖励措施。在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中,分管市长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向分管市长、各职能单位印发《申报工作计划表》,6件地理标志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三是加大经纪人教育培训和组织活动的频次,增强组织的活力。注重依托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加快经纪人培育进程。上半年,我局主动与沙沟镇政府、江苏红膏大闸蟹有限公司、戴窑粮食市场联系,对600多名水产、粮食经纪人进行集中培训,把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与合同管理、订单农业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传授《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推广使用农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我局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得到了省工商局领导的重视,省局市场处来我局进行了专题调研,泰州工商局在*召开了全市经纪人发展推进会。四是建立信用数据库督查制度,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注重从组织领导、技能培训、建立制度入手,加强对信用数据库的管理,采取了每周有提示、半月有督查、每月有通报,增加监督检查的密度,不断提高数据质量。重点做好营业执照换号、年检验照、重热点行业标注数据的管理,企业换号率达76.17%,个体工商户换号率93.2%;内资企业年检率79.8%,私营企业年检率61%,个体验照率98.47%;确认重热点行业企业1531户。五是放大放心消费创建效应,显现创建工作特色。在食品、食用农产品、粮油制品、豆制品、药品、建材家具、农资、房地产、餐饮、建筑装饰等与群众消费密切相关的10个重点行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积极推进和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店)”、“星级流通企业”、“星级文明市场”等创建活动。10大行业创建工作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各创建牵头部门相继成立了本行业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市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专款10万元。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局先后两次组织食品安全“两个100%”集中检查“回头看”活动,检查经营主体3256户。针对豆制品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与相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和论证,建立了市百康豆制品生产基地,拟定了城区豆制品上市准入制度和措施,从源头上保障豆制品消费安全。召开了电动车行业创建动员大会,建立了全市电动车行业基本台帐、创建活动方案和行业创建标准,积极促成市工商联筹建电动车行业商会,并已进入筹备实质性阶段。我市农机行业自去年创建试点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创建经验在全省农机经验交流会和农业部、省农机局网站上作了交流,得到省农机局的充分肯定。市放心办联合市农机局、旅游局分别在农机经营单位和水上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新设6家“12315”工作联络站。六是坚持依法行政,抓住执法重点、克服执法弱点、解决执法难点、捕捉执法亮点,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上半年全局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642起,结案423起,罚没款309.69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56起,其中适用《反法》的28起,适用《产法》的29起,适用《消法》的27起,适用《公司法》的23起,查处无照经营案件171件,查扣假冒侵权卷烟474条,假冒“五粮液”10箱、侵权包装物200只。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共组织专项执法行动4次,出动执法人员130多人次,捣毁传销窝点3个,遣送来自湖南、江西等贫困地区受骗的传销人员190多人,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传销行为。加强案件录入数据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及时通报、跟踪督查等措施,网上案件流程得到了有效运行。建立了严格的案件审核把关制度,案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复议无撤销、诉讼无败诉、复查无改处、无错案“四无”目标。

三、立新图治,以积极有为的工作态势树立工商部门的崭新形象。上半年,*工商局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局机关顺利迁至新区,办公环境焕然一新。下半年,我局将紧扣年度工作目标,立新图治,开拓进取,努力以积极有为的工作态势,树立工商部门的崭新形象。一是加强机关管理,严格考勤考绩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和公务流程,提高机关科室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的工作水平。二是重视基层建设,局领导班子将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与分局干部面对面交流,一对一谈心,了解基层干部的心理状况,想方设法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分局班子组织和执行工作目标的落实能力。三是强化职能业务工作效能,按照“服务创新优化形象、监管创效优化环境、素质创升优化效能”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发挥工商监管职能,细化主攻项目、硬化实绩考核,努力使条线工作上名次、特色工作上水平、全局工作上台阶。四是狠抓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市局的部署要求,加大重点、热点岗位的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坚持以制度管事、管人,强化执行各项“禁令”、规定的教育和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以良好的工作成效,向市委、市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5篇

1、创建氛围不浓厚。有关部门对生态县创建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部门、乡镇对创建省级生态县的认识不够到位、思想不够统一、行动不够一致,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民众参与热情不够高、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合力创建的氛围尚未形成。如县城主要街道未悬挂宣传标语,创建氛围营造相对滞后;新闻媒体缺乏相关报道或栏目宣传,群众知晓度低;多数重要生态工程、乡镇未设立创建标牌、宣传橱窗等。少数成员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职责不明确,主动配合、自觉参与意识不强,办事拖拉、责任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屡有发生,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创建工作不均衡,城区好于郊区、中心村好于一般村。群众发动不足,参与深入广度有限,单靠部门、乡镇干部的力量,难以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

2、创建优势不明显。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省级生态乡镇比例偏低。按照省级生态县考核指标要求,全县80%的乡镇必须达到省级或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目前,我县省级生态乡镇仅3个,占全县乡镇的21.4%,需再创建成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才能符合考核要求,创建的乡镇压力较大。二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由于规划缺陷,我县县城道路排水管网总长达38公里,而实行雨污分流的比例较少,污水处理厂虽已投入运行,但因多数管网尚未接入主排污管道,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距60%以上的硬性指标仍有一定差距。三是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繁重。据要求,我县今年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减排任务的60%,而且我县当前的减排空间非常狭小,可完成COD和SO2减排任务的企业少,减排任务完成难度较大。

3、环境污染整治困难重重。一是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整改任务较重。省市环保局曾对我县工业园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要求我县今年必须完成园区内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基本条件。就我县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年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省市环保局的要求,时间紧难度大。二是农村环境整治任务重。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的任务艰巨,特别是彻底根治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脏、乱、差”现象,难度仍然较大。三是城市环境管理任务紧。全县医疗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尚未完成。城区乱占道、乱堆放、乱搭建等现象较为突出,污水横流、乱排放等现象时有发生,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机制有待优化,河面漂浮物、卫生死角需尽快消除,部分街道、小区的绿化工程建设滞后,影响市容市貌,城市立面规划未能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缺乏品位。保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尚需完善,时常出现回潮和反弹现象。

4、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内容多,牵涉领域广,标准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既要抓好县城和乡镇环保设施等硬件建设,又要做好省级生态乡镇的申报、验收准备,还要收集自2004年生态县创建后的各种资料,各项工作都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经费保障需进一步加强。

5、其它较为突出的问题。重点生态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还不够强,没有形成规模效益;部分环保基础设施滞后,一些涉污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不够完善;生态环境支持保障和管理能力还较为薄弱,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公共设施闲置现象严重等。

二、基本情况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我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为主要成员的创建省级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实施方案》。5月30日,组织召开了全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了工作任务。目前,省级生态县申报材料和各种证明材料的收集和编制工作基本完成,9个乡镇完成了生态建设规划、“五整治一提高”中长期实施方案和生态村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生态村申报工作已办结。截止7月底,全县已申报市级生态村20个,县级生态村19个,全县县级以上生态村累计达到53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50%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投入试运行。大力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园内55家企业执行了环评审批手续、18家企业执行了环保“三同时”、40家企业进行了排污申报,征收排污费28万元。

三、对策建议

1、创新机制,扩大宣传,积极营造良好创建氛围。探索建立我县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搭建各类创建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实施、考核、测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创建活动提供便利。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省级生态县创建宣传工作,电视、报刊要设立专门的新闻栏目,定期对外创建信息。丰富内容、搞活形式,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进乡村活动,正确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生态理念和环保意识,主动参与省级生态县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创建任务按时圆满完成。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社区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创建的良好局面。

2、明确要求,攻坚克难,着力化解重点难点工作。一要以生态乡镇创建为契机,着力改善农村环境。依托“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新农村建设等工程,切实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市公共环保设施对近郊乡镇的覆盖效应,按照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优化村居条件、美化农村环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从小事抓起、从娃娃抓起”,改变农民群众根深蒂固的生活陋习恶习,倡导科学、生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好生态乡镇创建台帐制作关,做好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主管部门需给予充分的指导与帮助。明确符合区域特色的产业定位,鼓励乡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生态工业,提高生态经济比重,实现环境保护与持续增收双赢的局面。二要优化城区环保设施功能,提高污染处理能力。要科学编制城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城市环保设施的使用率,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合理改造城市污水管网,将城市污水管道接入污水处理厂做集中处理。尽快建立全县医疗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不断改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适度增加农村保洁经费投入,深化殡葬改革,有效遏制青山白化现象。三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做好工业园区减排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到实处,从人才帮扶、技术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设备改造。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加快新技术推广运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同时,职能部门要建立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监管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第6篇

关键词:

一、边远地区银行卡发展现状

近年来,由于受金融环境的约束,银行卡在边远地区发展较为缓慢,尤其是受理市场建设滞后、用卡频率低、特约商户少等特点尤为突出,与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下面以大兴安岭为利进行说明:截至2011年6月末,大兴安岭地区银行卡特约商户712户,较上年同期增加59户;累计发放银行卡457,811张,较上年同期增加30,708张;ATM机43台,较上年同期增加9台;POS机807台,较上年同期增加137台。作为边远地区,大兴安岭近年来用卡环境虽然有所改善,持卡消费持续增长,但是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制约边远地区银行卡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乡镇居民对银行卡功能认识简单化。乡镇居民传统的现金使用观念根深蒂固,对银行卡的认知程度较低。加之借记卡在使用时一般需要密码,乡镇居民害怕出具密码或持卡操作失误可能会导致资金损失,或者对现代化结算工具POS机具和ATM机具的认知程度低,根本不懂得刷卡消费或转账结算。大兴安岭地区所辖4区3县,下设18个行政乡镇,乡镇人口23.9万人,绝大多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使用银行卡消费的人群极少。特别是银联卡、储值卡、涉农特色卡等非现金工具在各乡镇使用率基本为零,农村地区的POS机具、ATM机具布放工作推进缓慢,因而向乡镇居民等群体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宣传显得迫在眉睫。

(二)可用于刷卡的现代化支付结算机具少、网点布置不合理。据调查,大兴安岭的去各乡镇除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均无任何网点,ATM机数量为零,POS机数量为零,乡镇离刷卡消费还很遥远;乡镇一级拥有特约商户49家,覆盖全区5个乡镇,覆盖率为27.78%。旅游景点非现金支付受理环境较差。大兴安岭国际“蓝莓节”期间,全区共新增POS机25台,ATM机5台,大部分设置在商业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漠河县北极村目前却以现金消费方式为主。边远地区缺乏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环境,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制约支付体系的均衡、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拉大了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边远地区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政府扶持,限制了银行卡的发展。人民银行牵头进行银行卡环境建设,力度不大,缺乏权威性,地方政府各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人民银行又无权要求其强制执行,导致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进展缓慢,收效甚微。

(四)银行卡发放审查不严,存在风险隐患。边远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率较低,各发卡机构为取得更高的收益,在辖区内大力扩展银行卡业务,但是却疏忽了对持卡人的管理,各级发卡银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发卡指标,只追求发卡数量,而对申请人资质状况审查不严,或者降低办卡门槛向收入不稳定人群发放信用卡,这种情况形成了发卡银行的资金风险,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推进银行卡在我区广泛使用。目前各乡镇地区居民对银行卡的了解程度十分低下。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将开展银行卡知识系列的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持久地开展下去,并同新型金融结算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网上支付、股票债券认购的电子化支付等相结合。必要时,可在基层乡镇举办银行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使广大乡镇居民尽快熟悉银行卡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加强用卡环境建设,发展特约商户,增加银行卡受理机具数量,做好维护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要在乡镇的经济相对活跃、商品流通频繁的区域增加POS机具的布放,特别要在旅游景区增加ATM机、POS机的布设,在综合考虑覆盖经营成本的基础之上,考虑减少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并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考核力度,从而达到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 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效率,以确保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推广与安全使用。

(三)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金融机构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成立以政府牵头的银行卡构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严格监督,对一些现金收费流量大的部门,如税务、保险、医院、学校、加油站、路费征收等必须强制性安装POS机。对于水电气等公用企业,把安装POS机作为年检的内容。同时以政府为主导开展优秀受理商户的社会评比活动,授牌告示,提高商誉,调动商户使用POS机和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逐步推进以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主的支付结算环境。健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创造良好、规范的支付结算环境,更好的支持边远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更快发展。

第7篇

一、强化认识,服务窗口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

我局历来十分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建设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省、市政府和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我局已把此项工作作为特别重要的工作来抓,明确了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了分管领导。为了切实抓好政务服务工作,下半年,我局专门组织局系统负责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到德阳、绵阳实地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科(在局办公室挂牌子)和具体管理人员。局系统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精神,选派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3名公务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二、认真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到了应进必进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再次对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平均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了60%以上,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现进驻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部分便民事项合计共36项(以泸规建[*]123号为准,原进驻29项中风景区选址已被取消、廉租房备案未进入中心),受理信息已全部录入电脑,并通过我局内外网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了建立健全各项政务服务规章制度,我局根据政务中心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的要求,制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职责》等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了局机关与窗口的对口负责制,由局办公室负责,加强与中心及窗口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保证了信息畅通。对窗口人员严格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规建局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对纳入政务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办事指南,实行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

四、抓好办公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实现了网上并联审批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对规建局窗口办公设备的要求,我局对窗口的办公设备进行了更新,购置了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根据省政务中心要求,安装了网上并联办公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设备,实现了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中心规建局窗口与各二级局业务科室的联网运行,并开始逐步由传统报送件转型为网上受理、审批,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阳光政务”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优化行政服务工作。最近,为了建设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我局专门派出人员学习有关并联审批有关操作程序和技术,确定受理并联式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了市里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认真办理审批事项,窗口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政务中心规建局窗口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的周例会,严格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截至11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建窗口共受理事项823件,其中规划283件,(用地规划许可证85件,选址意见书50件,工程规划许可证148件);房地产管理94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6件,物业企业管理资质18件,房屋拆迁许可证8件,房地产开发资质2件);建筑施工167件(施工许可证95件,承包合同备案32件,招标合同备案40件);园林管理21件(树木移植20件,临时占用绿地1件);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60件,初设审查87件,施工图审查备案59件,节能审查13件,工程质量监督备案37件,现场办结率、按期办结率均为100%,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每月均被评为红旗窗口,受到办事单位和人员的好评。

六、狠抓落实,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对照*市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泸市目[*]23号)要求,*年我局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

我局专门召开会议,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并按有关规定,向市编委提出了“两集中、两到位”机构编制方案,并得到了市编委的批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了新成立的行政审批科(在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安排了局系统一名中层干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任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没有“两头受理、两头办理”和体外循环的情况发生。

(二)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

已按有关规定,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了投资项目并联式审批方案和工作流程图,我局专门派出人员学习有关并联审批有关操作程序和技术,确定受理并联式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了市里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下一步,将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认真做好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三)窗口人员选派和授权。

我局严格按照泸市府办函[*]198号文件要求,选派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3名正式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人员没有中途无故换人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务服务中心退人的情况发生。已按照泸市府办发[*]35号文件要求,确定了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印发了《*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授权由局行政审批科办理,印发了《*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办理工作。

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备全部已更新为新设备,完全可以满足网上和相关行政服务软件的使用,目前,我局已实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语句相关职能科室行政审判通用软件系统的网上运行。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实行了一次性告知、出具各类通知书和按规定颁发有关证照、批准文件。截止11月底,窗口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823件,现场办结率和按时办结率均达到100%,

(五)落实“三项制度”。

按照川办发[2007]43号文件规定,我局对纳入政务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办事指南,实行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并在局内外网上进行了公示。窗口办事人员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办事,没有违反“三项制度”的情况发生。

(六)严格收费。

我局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均没有收费项目。

(七)工作纪律。

我局窗口每月均被政务服务中心评为“红旗窗口”,窗口人员没有在上班时间无故无人值守和接件情况,没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没有迟到早退现象,更没有与前来办事的人员发生争吵的情况。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通航水域的水路旅游客运管理。

湿地旅游景区的范围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路旅游客运,是指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利用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为游客提供客运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四条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发展、规范经营、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水路旅游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船舶总运力规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五)落实船舶、旅客上下船所具备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七条申请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管辖权限提出申请:

(一)在市区(含郊区)湿地旅游景区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景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县(市)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区域以外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和跨区、跨县(市)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筹建水路旅游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主要管理人员、船员名单、身份证、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企业尚未成立的,可以以意向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文本。

(八)自有码头证明或者与客运码头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筹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置、订造船舶,并向海事船检部门申请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经船舶检验合格的,应当向原受理企业筹建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当提供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所属机动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所属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承认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旅游客船总运力规模累计100客位以上的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十三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经营者合并、分立,新增运力、航线,歇业、停业,变更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范围,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倒卖、涂改、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章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运营。

第十七条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航线(区域)、班次和停靠码头运营;

(二)使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旅游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并按照规定对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进行检修维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配备通讯设施和通讯工具;

(四)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

(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客运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八)不得有欺行霸市、强行揽客或者敲诈勒索、刁难游客等其他扰乱水上旅游客运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的驾驶员、轮机员、水手(以下统称船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航行规则、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三)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

(四)不得操作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与本人《船员适任证书》不符的船舶,操作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擅自夜间营运,酒后操作船舶,将水上运输工具交给游客操作;

(五)不得超员载客;

(六)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

(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监督游客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上船;

(九)维护船舶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经检验合格,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

(三)保持锚系、舵系、护栏设施完好,通讯、声号、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四)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和乘客须知;

(五)船名、船号规范、清晰、醒目,悬挂在船体左右舷规定位置,标识、标线符合规定要求;

(六)船容、船貌美观整洁,环境清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夜间航行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夜航操作规程;

(二)保证灯光、信号、声号设备及灯饰亮化设备达到适航要求;

(三)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齐全有效;

(四)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游客乘坐旅游客运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船;

(二)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乘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不得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

(五)不得在航行期间戏水;

(六)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

(七)不得翻越客运码头护栏;

(八)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

(九)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

(十)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船应当有人监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遇险时,船员和乘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事部门和经营者报告。

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路旅游客运船舶、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及运营安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路旅游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预案。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运营、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奖励、惩处和经营权延续、收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