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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06 06:58: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市场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市场论文

第1篇

一是保险业通过灾害赔付,有效促进了灾后经济重建和恢复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发挥了保险的“经济助推器”作用;二是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减轻政府重大事故处理压力、通过发展责任保险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政府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社会稳定,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三是按照“政策支持、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农办、保险公司等单位和各县、乡政府具体实施的运作模式,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经济上解决了农民因灾受损和灾后安居问题,真正成为了一项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民生工程。四是探索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通过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形成保险与信贷结合,从而有效解决贷款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初步实现了“客户叫好、政府满意、多方共赢”的政策目标;五是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保险自身的优势,给全辖132万元城乡居民提供了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障,为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提供专业化服务;六是人保财险通过灾害赔付,积极促进了灾后经济重建和恢复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的处部环境。充分发挥了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人保财险的作用尤为重要。经调查,2011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4914.98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2855万元,占总赔款额的58.09%;2012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7539.3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4174.69万元,占总赔款额的55.38%;2013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15546.4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11956.58万元,占总赔款额的76.91%(见表2、图1)。

二、海东地区财产险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海东财产保险业务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利益关系,有些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进行或多或少误导,甚至与客户串谋提供不真实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在索赔时才有可能被发现,甚至不能发现,给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尽管近年来保监局和行协多次整顿市场、加强管理,但是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二)保险诚信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几年来,由于市场主体增加较快、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行业标准尚未形成、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使保险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1.保险人和保险中介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宣传展业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故意隐瞒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有的保险人甚至与投保人合谋欺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等。2.保险消费者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不当得利;有的对低值物品高额投保,然后肇事骗赔;更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如将自己的身体致残、将自己的妻儿父母致死,骗取保费等。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危、行业的兴衰、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三)保险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

例如,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各保险公司的定价收费高低差别很大,使被保险人感到此行业法制环境不规范。还有个别保险主体由于长期盈利状况不佳,没有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快捷、优质、合理的理赔服务,容易产生理赔难的问题,从而使保险行业由于诚信问题而得不到客户的信任。

三、海东地区财产险业务发展策略

为使财产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不仅需要保险主体的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还需要行业监管等外界因素的共同促进。

(一)避免非理性竞争

鉴于高额的手续费已成为财产险发展甚至保险公司亏损的消极因素之一,保监局、行协已经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并且出台了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定、手续费支付管理等办法,有效规避恶性竞争,为行业有序、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创新服务理念

要坚持以服务创新为主导,坚持服务创新,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开发特色服务项目,为不同客户群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特别要对优质客户和潜在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标准和内容,为公司培养忠实客户群。

(三)提升品牌意识

各保险主体要善于运用品牌竞争策略。良好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竞争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品牌意识不强,对于品牌的理解和宣传仅仅停留在公司品牌的树立和打造上,却忽略了保险公司产品体系的品牌问题。有些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公司业绩上去了,品牌自然会得到提升。殊不知,即使由于业绩提高,知名度有了短暂的提高,但是一旦有其他保险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客户会立即离开。

(四)营造规范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各保险主体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市场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下,从事保险经营和公平竞争,进而深化改革进程,推动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诚信意识

第2篇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但目前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这些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2003年人保财险的责任保险占全部业务收入的4.13%,占同期全国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的71.94%。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各方面还存在差距。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极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开办的契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今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精神,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大,其所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将明显增加,是近年来发展责任保险的最大利好消息。

(二)责任保险市场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得多。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滞后。

(三)地区间业务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发展责任保险的情况差异很大。从国际上责任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经济越发达,责任保险业务就应当越发达。从人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看,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资源,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业务占比偏低。但是很多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主要是由于责任保险业务比较分散,开展难度大,保费获取成本大于其他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展业积极性不高。

诸多因素制约责任保险发展

(一)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国家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制条件。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各种社会经济主体在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陕少,责任保险的拓展难度远远大于其他财产类保险。

(三)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责任保险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为了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大小,一般都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但是目前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技术相对落后,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尚不够科学,从而造成各公司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四)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各保险公司为寻求充分的业务技术支持,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分保费率快速上涨,条件逐步严格化。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实现风险分散。这种情况使国内保险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进一步被压缩,需求受到抑制。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促进法制化建设。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为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借鉴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目前,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市场开发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保险宣传。应持之以恒地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出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责任保险,有效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责任保险市场必将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一)责任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将不断上升,经济生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纠纷会大量出现,社会各界对转嫁责任风险的需求必将进一步提高,这为责任保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空间。

(二)责任保险的供给将不断增加。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将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支持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各家保险公司都将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不断提供新的保险产品,增加市场供给。

第3篇

[关键词]保险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监管创新

一、香港地区保险市场在创新中快速发展,且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香港地区保险历史超过150年,但寿险业真正开始得到发展却只有30年的时间。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财产险,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即美国友邦保险和加拿大宏利保险。当时的寿险市场基本没有竞争,产品以储蓄保险为主。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内地市场,开始陆续进入香港地区,并作为向内地市场的过渡。外资保险的进入,提高了本地居民对人寿保险的认识,保险市场得以逐步繁荣,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后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香港地区经济出现衰退,楼市大幅减值60%~70%,居民投资失利,生活收入降低,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遭遇困境。

进入2000年后,香港地区寿险业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期,从表1可看出,2001年—2006年上半年香港地区个人人寿业务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2%。其主要原因是,银行维持低利率,给寿险保单提供了发展空间;失业率居高不下,促进了人队伍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启动,改变了个人营销一统天下的局面;2003年SARS爆发,市民忧患意识增强,唤醒了保险保障意识;保险业不断创新,投资连结等新产品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

虽然香港地区寿险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保险专家们对于香港地区寿险业的未来依然充满信心,认为今后几年寿险业的发展空间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更加扩大。其原因是:

1.根据香港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可以看出,香港地区保险业还有巨大潜力。虽然香港地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均已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香港地区人寿保单已超过700万份,平均每人一份。但这一数字与一些国家或地区人均2—3份寿险保单相比,市场潜力依然巨大。2005年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见表2。

2.香港地区经济未来几年可以维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推动了整体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提高,购买力转强,为人寿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3.香港地区未来的家庭格局变化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巨大需求。目前香港地区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2%;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8%,香港地区将快速步入老龄社会,家庭年龄结构、经济收入结构等将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养老负担将日益加重。因此,以养老为主的人寿保险将出现巨大需求。

4.目前,香港政府的医疗补贴占居民医疗支出的97%。随着人口渐趋老龄化,这势必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谋求改变这种状况最有效的途径是将政府保障转为商业医疗保障。

5.虽然2002年后,政府为全港劳动人口设立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是这项计划起步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数量不足,仍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提高劳动人口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6.银行保险已成为香港地区寿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然而,目前保险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渗透率只占22%-24%,而欧美国家银行的渗透率在30%以上。因此,银保业务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保险创新的本质是以需求与市场为导向

1.创新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是一种需求,而这种需求受到东西方生活方式、文化的深刻影响。西方人比较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东方人则看重保险的回报功能。因此,保险创新首先要看到需求的差异性,应需求而产生的保险创新才是有效的创新。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的分类是不同的。有的按照年龄结构来分类,即划分为老年人、成年人、儿童三大类保险需求;有的则以财富多少来分类,即划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低收入阶层三大类需求;也有的以性别分类,分为男性保险、女性保险。有专家表示,真正了解和把握保险需求的应该是第一线的营销员,因为营销员最贴近市场,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

2.保险创新在结果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包装。保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定型,而且保险没有专利,业内新事物的生命力非常短暂,任何创新一面世,很快便会被其他公司复制和仿效。因此,保险创新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再包装。有专家指出,创新是包装,是保险的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一种调整。当今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都无法达到独树一帜的效果,能吸引市场的重要因素就是品牌、人才和文化。

3.创新在市场中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就保险而言,弥补保险市场的空白点是一种创新,即原来保险市场没有的,只要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就是创新;其次,对保险市场部分欠缺的链条或者功能的补充与完善也是一种创新;再者,对已经在市场上运作的产品进行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的调整,也是一种创新。因此,创新途径可以表现为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创新就是一种推动,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去推动市场,而在已有市场的情况下则去推动产品。

4.创新要紧跟市场变化。保险专家强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不可分割。寿险产品销售深受银行利率走势、居民经济收入变化的影响。因此,开展保险创新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特别是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进一步多途径、多领域开展产品创新

近几年,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始终把创新产品作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目前具有创新价值的保险产品有以下几类:

1.投资连结产品。从表3可看出,投连业务大幅增加,过去5年平均增长了38%,2006年前9个月增速更高达55%。出现这种态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好转,资本市场再度活跃,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但要有保障,而且还希望看到回报,而投连产品满足了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专家认为,投连产品迅速发展是和资本市场成熟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有条件的;香港地区寿险市场投连产品的增长趋势近期内难以逆转。当然,也有专家对投连产品表示担忧,认为保险产品应当强调保障功能,消费者对投连产品的风险未必有充分认识。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香港地区也同样面临这一难题。目前,香港公共医疗开支占政府支出的24%。根据统计分析,人生约90%的医疗费用花在了生命的最后6个星期;香港地区人口平均寿命排全球第二,社会日趋老龄化,政府医疗开支势必不堪重负。香港地区政府亟需解决这一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由于香港地区现有医疗保险竞争激烈,2005年承保亏损约1.6亿元,2006年前三季度亏损2300万元,因此,如何创新和发展医疗保险,还需要政府和业界共同探讨研究。

3.遗产税的保险安排。香港地区现有法例规定征收遗产税,而人寿保险是遗产安排中一项重要工具。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稳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未来人们拥有的财富状况和过去大不相同,因此,遗产安排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普遍,人寿保险在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4.房地产保险。目前香港地区大约有300多万劳动人口,中等收入人口如以1/3计,大约有100多万人。这部分中产人士虽然拥有物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退休保障很不明朗。通过人寿保险安排,中产人士可以将拥有的物业也即远期资产,转为退休后的现金收入,作为退休养老收入的一种补充。

5.养老金保险。在现有强积金计划制度下,雇员一旦退休,强积金供款将一次性归还给雇员。这笔有限的储蓄金额难以保障和应付退休生活,需要购买养老金保险以减低风险和增加保障。有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一种退休养老产品与强积金计划对接,退休人员将一次性获取的强积金供款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做长期的养老保障安排。因此,香港地区未来养老金保险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

6.女性保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愈来愈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和未来保障,成为比较独特的保险消费群体。因此,专家们预期,未来几年,专为女性开发的保险产品会日趋增多,市场潜力不可小看。

7.企业保险。香港地区企业以中小型居多,如果企业的合伙人出现意外,企业不仅要面对股权转移问题,也要面临经营危机。企业保险通过人寿保险提供的资金安排,可以妥善地解决股权转移问题,维持企业继续经营。

四、个人营销的深化和银行保险的提升是销售创新的重点

寿险要发展关键在销售。目前在香港地区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以友邦保险为代表的传统个人人营销模式,二是以汇丰保险为代表的新型银行保险营销模式。这两种并行的营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香港地区未来营销体制的方向。

(一)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才能继续保持和发挥优势

1.寿险的个人营销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寿险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寿险经营是以人为标的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风险,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必须通过一对一的营销,使客户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才能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个人营销的一些特点也是其它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首先,个人营销人具有流动性。因为这种流动性,营销人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业务,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其次,个人营销方式唤醒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人频繁地和客户进行沟通,增加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提高了客户的保险意识,从而唤醒或者激发了客户的保险需求。第三,个人营销产品具有针对性。每位消费者有各自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个人营销可以针对每位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量身定做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第四,个人营销确立的激励制度是其他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人寿保险业在长期发展中所摸索和建立起来的一套营销激励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银行保险等其他营销渠道难以效仿的。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寿险市场要发展主要还将依靠个人营销。

2.深化个人营销的关键在于将传统的、草根式的人制度转变为专业化、知识型、财务策划型的人制度。目前,多数寿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个人营销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把传统的营销方式逐步纳入以财务策划为主要特征的营销轨道上来。有的寿险公司将目前传统的、清一色佣金制的人逐渐整合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佣金制营销人员,另一部分是薪酬加少量佣金的财务顾问。有的公司从2006年开始,承保部门要求所有的人在提交客户保单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一举措既可促使营销员提升专业财务技能,又能塑造公司新的专业形象,提升公司信誉。友邦保险(香港)目前拥有一支8600人的营销队伍,其中有3500人具有大学毕业兼财务策划师资格,财务策划师的占比已高达营销队伍的40%。

3.深化个人营销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和培训。在香港,要成为一名全能的保险人,必须通过六类资格考试:保险基本原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强积金计划、投资连结以及新近增加的旅游保险。但是,一名合格的保险人并不等于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在成长过程中,既要自身的努力,也要依赖公司的培育政策。各公司对于管理和培训营销人,均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关注人的日常营销活动,重视对活动细节的管理。例如友邦保险专门设立了一套电脑系统,每位营销员必须将每天的活动细节输入电脑,管理人员根据这些细节进行分析、跟踪,针对营销员的各自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人培训,不断提高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技能。发展寿险,关键在于人,在于人员的培训。友邦保险、ING公司香港总部均设有多个培训室,可以感受到公司对投放资源、加强内部培训的重视。除了内部培训外,这些公司也鼓励人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培训和公开考试。

丰富对人的激励方式,调动营销员积极性。国卫(香港)对人的激励方式新颖且多样化,例如:规定了每位人电话访客、登门访客的最低次数,超标完成便有奖励;未达标者,不但要按例扣分,而且也会影响年终奖金。对此,人反应较好,认为单靠保单佣金增收已越来越困难,而有关激励举措既可推动展业又可增加收入。

(二)银行保险正逐渐发展成可与个人营销竞争的主要方式

目前香港地区保险市场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银行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汇丰保险、中银保险等。第二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协议销售保险产品,如中信嘉华银行与加拿大永明人寿、渣打银行与英国保诚。第三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营,如花旗富邦保险。其中,以汇丰、恒生的银保业务最为突出,两者业务合计已占有33%的市场份额,其新单业务增长更是位居第一。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发展较快,是因为现阶段银行办保险有着其他非银行保险暂时难以取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银行了解并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比较而言,银行信誉高,容易得到客户的信赖;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多的选择;业务发展起点高,一开始便可统一调动资源,集中证券、银行、保险各种技术人才和力量,调配财富管理师、私人银行等协同发挥作用,柜台人员、关系经理共同提供服务支持;除非是协议销售,一般而言,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确保了在银行销售时没有外来竞争,这与银行销售基金产品情况不同,基金价格波动性大,风险性高,决定了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持开放态度;区别于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业务归属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员的流失而导致业务流失。目前的个人营销队伍薄弱,人员偏少,而且保险的国民教育也不够,发展银保业务正好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银行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保险公司与其竞争时,处于不对等地位,不能体现公平竞争;银行和保险各有资产负债匹配特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负债匹配上存在风险;银行保险在一些地域小、经济规模不大的市场体系中容易获得成功,但这种成功的例子目前还不多见。专家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还不是银行自己经办的。另外,由于保险对资本金的需求很高,只有资本金充足的银行才有条件办保险。而且,寿险营销最重要的前提是揭示风险,银行保险因为其服务的简单性、单一性难以建立起有深度的客户群队伍,难以形成高质量的、稳定的长期业务。

五、组织机构创新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条件

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具有功能齐全、机构创新的特点。所谓功能齐全,是指从营销、推广、业务处理,到后勤支援、培训,甚至还有医疗中心,能够充分配合保险业务的发展;所谓机构创新,是指一些机构的设置,能够紧跟市场新的动态和变化。一家公司的组织机构创新并非仅仅是简单改变机构名称。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创新方面很有成效,组织架构的设立一切以业务发展为导向,注重营销、客户服务和培训,其主要特点有:

1.重视业务功能一体化。汇丰保险是一家综合型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处授权,汇丰保险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因此,公司机构按个险和团险两条线来分设,个险部门可以销售个人财产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团险部门则可以销售团体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2.加强资源整合。组织机构创新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的过程。突出的例子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3.强调3P(Product、Promotion、Profit)的一体化管理。三者之间从表面上看可以各自独立,但实际上是一种链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充分考虑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行一体化管理。

4.重视对一线人员的直接管理和培训。友邦保险公司和ING香港公司各有公司层面的培训中心(或称训练中心)、人层面的营业培训部(或称营业训练部)。这种分级设置的培训体系要比单纯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更科学、更能符合销售人员的培训需要。

六、管理创新是提升公司内含价值的重要途径

香港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尤其是一些管理创新,值得借鉴和学习。

1.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强调边际利润、成本控制,重视资产回报,管理的核心就是盈利。产品要单个精算,将边际利润、附加值等作为精算依据。专家认为,好的产品应该是有盈利的产品,产品设计对路,迟早会有盈利,但如不按规律,不讲科学,则迟早要亏损。

2.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毕竟是外部的力量,关键是靠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有专家表示,寿险经营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也就是要有内部纪律,包括有一套营运、财务等规则。保险营销讲关系,但经营管理还是要靠自我约束,要强调纪律,规范运作。例如银行保险,手续费的支付必须遵守监管规则,更要受内部成本管理的约束,不计成本招揽业务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业务质量与结构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质量和结构,而不是规模与速度。对于类似期交、趸交业务比例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但由于期交业务可持续性高,内含价值高,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把发展期交业务作为重点。友邦保险个人业务的比例高达90%,其中期交业务高达70%,即使以银行销售为重心的汇丰保险,期交业务也高达50%。因此,发展期交业务是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是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体现。

4.经营保险需要许多条件,比如资本、技术等,但最重要的是人才、管理、品牌和企业文化,这是衡量企业内功的主要方面。而练好内功的关键是人员的培训,一个注重长期发展的公司就必须在人力资源的培训上花本钱、下功夫。

5.寿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是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险销售的是一张合同,要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一定要做好服务,特别是风险发生以后的理赔服务。有专家认为,高质量的服务一定会带来高额的回报,因为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成本的3倍。

七、监管创新的目的在于营造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环境

监管创新是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香港地区的保险市场总体是健康、规范的,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从最近几年市场发展看,未来若干年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增长主要还是依赖人寿保险业务。寿险要持续发展,除了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监管机构不会主动去推动某项产品,但可以在推动市场方面多做工作,今后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目前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香港保险业条例》,再加上各类指引,如动态偿付能力指引等,香港地区已建立了一个透明(充分披露信息)、规范(标准一致)、公平的监管体系。现行的保险公司条例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的权力。运用这些权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业务实行以风险为重点、以偿付能力为条件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调查、检查公司内部程序、要求提交季度报告等,以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点。

3.重视公司管治。香港监管机构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管治,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香港监管机构认为,保险业所涉及的是在未来履行的承诺,因此,公司管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增强投保人的信心和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指引》内容主要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架构、董事局的角色及责任、董事局的事务、必须和需要成立的委员会、内部控制、遵守法律和规定以及客户服务。这对规范保险公司运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4个阶段,分别是:恢复试办期(1982~1990年)、期(1991~1993年)、持续萎缩期(1994~2003年)、深入发展期(2004年至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励和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立足于“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的经营原则,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并已形成5种模式(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制、浙江共保体、外资安盟)、4种形式(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与政府联办以及保险公司共办)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试点,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8年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上升至全球第2位,居亚洲第1位。

1.1.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衡量产业垄断程度的有效工具,是指某个企业的销售额在同一市场或行业全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对于保险业来说该数值可以用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尽管我国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及广泛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进展缓慢、盈利微弱,各涉农保险公司经营吃力,收支大抵相当。

2000年以来各涉农保险公司面临着农业保险入不敷出的窘境。据统计,简单赔付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经营困难使得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至2006年底,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安盟4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其中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达8.42亿元,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9%,农业保险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

1.2产品差异化

我国目前现有的农业保险种类较多,但是由于实施困难等因素导致覆盖面并不广泛。由于政府的差异化区域与险种的财政补贴使得在农业保险实施范围内已实现区域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差异化,具体是区域间建立与各自农业保险需求结构和供给能力相适应的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结构。补贴与地方收入经营情况的差异性使得农业保险保费及赔付金额呈现出差异化[4]。但是由于经营涉农保险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标的局限性使得现有的农业保险差异化有待进一步发展。

1.3行业进入壁垒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设置了重重限制。2006年起经营农业保险的6家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高,虽然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逐年增大,但是收益增速并没有保费增速快,加之我国农业保险采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使得新进入企业竞争成本过高,形成进入壁垒。

2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行为分析

2.1政府补贴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农业本身存在的弱质性,加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的手段。由于这项保险存在着保险标的损失的难度量性、风险的广泛性及不确定性、保险收益人的广泛性等因素使得其存在较大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以保证实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以促进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些补贴将会在盈余之年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不符合政府在提供这一财政补贴时的初衷。同时,财政补贴资金来自于消费者的税收,补贴的增加相应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见图2)。

最初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1,在A点达到均衡,此时的社会总剩余为OAB。政府实施补贴后,保险公司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到S2,社会福利相应增加到OFCB。然而由于政府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于税收收入,税收的增加使得消费者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需求曲线相应的向左移动,与S2交于E。社会福利变为OFEH。最终要使得社会福利增加,就需要使四边形OFED的面积大于四边形HDAB的面积。

2.2保险产品销售行为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着广告效应不佳、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缺陷,没有给广大农户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农业保险的广告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户不清楚存在这样的保险,即便有心要投,也无从得知投保渠道[5]。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完善,不同地区参保率相差甚远,保险设置大有不同。然而共有的问题是,售后服务制度不完善,事故鉴定及保险理赔过程繁琐,使得许多参保农户对农业保险信心不足。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5参考文献

[1]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惠莉,刘荣茂,陆莹莹.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涟水县为例[J].灾害学,2008(9):130-134.

[3]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4]赵莹.准公共物品定义下的农业保险供给[J].财经科学,2004(4):95-98.

第5篇

一、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定位

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建立和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持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我们这里所指的市场退出主要指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时的市场退出,而不包括正常的兼并和分立,因为倒闭破产时的市场退出对市场的震荡大,为了减少这种巨大震荡,必然要求建立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只能是量力而行,应考虑到国家财力的不足和保险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只能对部分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障和补偿,不可能也不应从根本上动摇被保险人对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保险市场各主体的约束机制。

二、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

1.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被援助对象主要是商业保险人、法定再保险人和原保险经纪人,而对于商业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公估人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则不予援助。理由是: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的被保险人是有充分对价能力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多数从根本上讲与公司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且为法人被保险人,而且对自保公司难以监控;而保险公估人也不可能对保险合同中的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为对公估结果不满可以诉讼)。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宜由保监会、法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保险公司、人公司、经纪人公司和公估人公司出资构成。尽管保险保障基金不对公估人公司、人公司和再保险人公司进行援助,但是没有了保险市场,他们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这是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他们也应进入该基金的理事会,并承担出资的义务。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接受基金理事会的监督。考虑到不同的援助对象的差异性和脆弱性,为防止交叉传染,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各理事单位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应由产、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分别统一管理,独立使用。

2.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于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比较严峻,因此一次性由各理事单位补缴基金费不现实,可先由基金会以收取基金费的权利担保贷出一定的启动资金,剩余的由各理事单位每年上缴基金费解决;也可由政府在国有股的变现中解决,等该基金壮大后再偿还国家。为了防止理事单位的道德风险所致的激进行为导致无法分摊基金费,基金费可每半年收缴一次。产寿险公司均可按净自留保费和偿付能力差额两个指标同时提取保障费,这样能比较全面地考虑到新旧公司、大小公司、资产质量好坏公司缴付基金费的公平性,保障基金数量应可以保证目前的几十家产险公司中一家倒闭时按此办法提取的基金费和按保费计提的基金费足以应付。对再保险公司可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并计提保障费,对人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可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

3.基金的补偿限额和比例。(1)保险保障基金。法定再保险公司,当它发生面临破产的财务状况时,初步可安排暂由国家承担一部分如10%的债务以表示国家的支持,其余90%的比例由保险同业的各种保障基金共同补偿,在保险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国家不再承担这一担保责任,而全由商业保险业承担;对于强制保险的补偿比例,实际上是委托经营。只要经营合理,理论上亏损与否都应由国家承担,故应予以全额补偿;对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其保障比例个人的应相对高一些,法人的应低一些,法人中的一般客户又应比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高一些;对于保证险和长尾巴责任险及间接损失保险,在基金规模较小的初期,不宜赔付,防止保险公司的利润人为转移,但在基金壮大后可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对于长期业务尤其是储金性业务或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的补偿,应设定为较低的比例,防止风险的无限累计,防止日本保险业的倒闭潮悲剧的重演;《保险法》出台前的保单的保障比例应高于出台后的,因为《保险法》明文规定产险公司可以倒闭。(2)寿险保障基金。对于寿险长期业务,《保险法》颁布前对保险公司能否倒闭没有规定,产品也为预定利率,当时老百姓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寿险业也刚发展;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规定,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时对其保险合同应移交给新的保险公司,而对于移交时是否要对保单的净值予以折扣却没有明示,此时的保单基本仍为预定利率且与银行利率倒挂的非投资连接产品;2000年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寿险的投资连接产品也已出台,并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打产品。因此《保险法》出台前的保障程度要高于出台后的,保监会干预保单利率后的要低于干预前的,同时对寿险总体上应设置较产险高的保障标准,且定期根据基金的规模设置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短期险业务补偿比例应基本上类同于产险。3.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出售的非保险产品(这种情况在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即使在集团控股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原则上应不在保障基金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而由其他法律规定调整,否则既于其他非金融集团性的保险公司不公平,也会使保障基金陷于无底洞中。

4.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1)应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以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减轻保险业交纳基金费的压力。(2)条件成熟时应购买开放式的基金,既有较高的回报,变现也十分方便。(3)由于该基金的数额较大,以求稳健增殖为目的,因此可以优先于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保障基金的职责。(1)授权陷入困境中的被援助对象的相关事务并且有相当的决定权;授权同保险监管部门一起干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寿险公司的重组/合并/重新开业;在保险公司破产或失败时在限额内对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补偿,还同清算人合作努力使保单持有人从破产公司的资产变现中获得现金补偿;授权作为破产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辩护并与法庭协商司法处理程序,代表业界处理与媒体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在处理破产公司的业务计划上起到核心的作用。(2)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各理事单位的检查和加缴基金的权力。(3)各基金保障公司之间应允许相互借贷,在特别情况下经保监会和基金理事会同意后可以以收取保障基金费的权力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4)授权明确在被援助对象破产后对保户保障的处理办法及重建计划规定。尤其是在保险保障基金初建期间,由于积累的资金有限,为了使该制度尽快顺利建立,应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不参加重建计划的被保险人削减退保金比例的权力,同时可以以保险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和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两者之中的高者为限设定长期业务的最高利率,对超过此利率水平部分不予补偿。

三、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几个配套措施

1.法定再保险公司应明文规定不得倒闭,这是整个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2.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法》,使得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合法运作。再保险公司倒闭时,应规定保险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和抵押权人获得补偿,以实现保险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经纪公司安排业务到明显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和再保公司的,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经纪公司必须承担完全的经济损失,否则应予以刑事处罚。短期内对破产的外资或外资控股的保险机构,其控股公司及集团的子公司永久性的不得再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以示惩罚。这比香港《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将相当于负债和偿付能力边际的80%的资产存放在香港的规定更有效。

3.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破产,应鼓励保险同业之间的收购和兼并。为了防止购并后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能力出现问题,或购并后的新公司过大垄断市场,也为了使国家有效地调控保险市场,应设立《金融机构购并法》。

4.调整税收结构,切实按保险业的特性和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发挥税收作为财政手段的杠杆作用,盲目的高税赋无异于杀鸡取卵,并且政府最终还要对保险业提供担保。对减免的税收部分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公司的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进人成本。

第6篇

[关键词]电视新闻;现场报道;出镜记者

电视新闻的最大魅力在于现场直播,和报纸、广播等媒体相比,电视新闻可以通过图像、声音、字幕等多种手段,生动全面、活灵活现地把新闻事件再现出来、还原出来,使遥遥千里之外,瞬间变成咫尺之间。电视经过与通信卫星的结合之后就变成了直播电视,现在电视观众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已变成对新闻事件的现场同步报道。现场报道是电视新闻报道在经历演播室口播、画面加解说的传统播报方式之后,在形式上的一种突破。它满足了观众对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参与性的进一步要求,那么如何选取电视新闻现场报道选题,如何提升现场报道的操作技巧呢?

一、精心策划,做足功课

“功夫在现场外。”一次电视新闻现场报道首先要对选题进行筛选和判断。能做现场报道的选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得到新闻信息后,第一时间就要迅速做出判断。如果可以做现场报道,那就要一方面安排主持人、出镜记者、摄像、编导和技术等相关人员,一方面找出相关的背景信息。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新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背景等;同时要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这就要求电视记者在现场报道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报道的人和事越多了解越有助于报道的深入展开。记者还要把平时长期积累的常识和经验等临场发挥出来。如果不是突发事件,而是一个有预见性的新闻事件或组织的某项新闻活动,那就更应该提前策划,提前介入,把准备工作细化,把案头功课做足。

比如,东方卫视2009年7月22日对“日全食”进行了现场直播报道。为了做好这次电视现场报道,制作团队经过了近半年的精心策划,搜集整理了大量的天文学和日全食的知识,并向相关专家学习请教,精心设计直播点和直播流程。现场报道采用了专业观察镜和记者现场播报、专家现场评说的方式,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电视现场直播。这次大规模的现场报道体现了电视记者的新闻激情、专业素养和综合实力,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二、提高出镜记者现场把控能力

(一)出镜记者要注意着装形象和语态

现场出镜记者作为新闻事件的目击者甚至参与者,现场报道的成败好坏与之有着重要的关系。出镜记者首先要有一个观众喜欢或信赖的屏幕形象,在着装上力求端庄大方,不穿过于复杂的服装,一般不穿无领无袖露腿的服装,穿的衣服款式、颜色、质地要符合当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环境氛围。男性记者正式大型活动场合可着西服正装,女性记者可着职业套装,冬天男女可穿羽绒服;也可根据需要着户外运动装等。总之,出镜记者在着装上要力求端庄大方得体,符合场合需要和人物身份,同时发型要力求简洁。

在现场报道中,由于摄像机记录了记者对采访对象的整个采访过程,在现场的记者和采访对象的神态、声音都将传递给观众,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整个过程都全一览无余地展现在观众眼前。因此,出镜记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准确无误地将信息通过语言传达给观众,有一良好的语态、举止也很关键。

(二)出镜记者要通过现场提问引导采访对象

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采访是出镜记者与新闻采访对象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这就要求记者既要站在报道者的立场考虑所提的问题,还要把提问放在观众想了解的基点上,只有与观众构成双向交流,才能使报道更有吸引力。

出镜记者要掌握着采访的时间和进行的节奏,对采访对象的提问是很有技巧的,要事先经过精心准备。现场提问要尽量具体,要多用引导式的话语,让被采访者说出我们想要表达的新闻事实及观点。提问的语言要尽量平实、口语化,要与采访对象有充分的交流,要认真倾听采访对象的回答,以便持续追问,增强互动。

(三)出镜记者要有临场应变能力。

出镜记者一个非常重要的素质就是现场随机应变的能力。任何一次现场报道,无论事先准备得多么充分,在现场事件或活动进展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这就要求出镜记者要根据现场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记者要对整个报道做到心中有数,全局考虑,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增强可视性。

出镜记者要能够准确地选择典型的、特定的环境、气氛作为现场报道的背景。在向观众讲述事件经过时,要恰当地抓住各种细节,使新闻事件的发展变化展现在观众眼前;再加上图像再现的现场情景,观众就会感同身受,产生强烈的现场感。在现场报道中,记者能否认真观察、提高驾驭现场的能力,直接影响现场报道的效果。

三、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电视是一个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系统工程,在进行电视新闻现场报道时,在现场出镜采访的记者和摄像要合作默契。记者指向哪里,采访的场景转换,摄像的镜头都要及时跟上,既要有反映整个现场环境的全景,又要有反映记者与采访对象交流的中景,还要捕捉到令人难忘的细节。这就要求出镜记者与摄像记者要相互配合,才能挖掘出现场的实质性内容;深采精拍,才能将报道引向深入。双方在采访前、采访中,甚至后期编辑制作过程中都有要加强沟通。特别是采访前,出镜记者要把自己的采访意图充分地告诉给摄像记者,让彼此心中有数。在采访过程中,出镜记者要掌握报道的主动权,摄像记者要准确无误地领会采访的需要,并通过镜头语言到位地表现出来。

现场报道不仅需要前方的出镜记者与摄像记者的配合,还需前方记者与后方演播室主持人、报道组织策划者、技术制作人员、信号传输人员等各岗位的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都要守土有责,各司其职,为前方记者提供好相关的支持。要做好报道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要相互补台,及时协调,做好补救,共同完成报道任务。

总之,要努力提高记者现场报道采制的能力,提升现场报道的技巧,从而增强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感染力,这样才能提供更真实、鲜活的报道内容,吸引更多的观众。

参考文献:

[1]盛毅毅. 电视新闻现场报道:功夫在现

第7篇

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

(1)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落后。目前,特别是再保险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管理机关也就疏于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暴露出法规不健全、基础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20%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而非法定再保险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中保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向国外办理分保。这种再保险格局是一种完全垄断的模式,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需求。

(2)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有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商业分保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很多,但再保险市场还远未形成。从1999年商业分保情况看,国内商业分保占总商业分保的6%,国外商业分保占94%,这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功能还很弱,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所以我国的再保险综合承保能力就难以形成,再保险整体优势就很难发挥。

(3)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引发的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步履很艰难。第一,从保险国际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资外国保险市场的能力很低,没办法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受到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程序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

(4)人民币业务分保机制尚未形成。从我国保险业务的特点看,目前人民币业务仍是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绝对比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人民币业务分保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流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购汇渠道不畅以及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公司不顾自身的承保能力,将承保的人民币业务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这种做法对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风险。

(5)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3.即将面临的问题。

(1)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同时由于再保险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再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再保险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可能会面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内,法定分保原则在确保中国再保险公司稳步成长的前提下,将促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激烈竞争。但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法定分保比例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外资再保险公司将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各个领域展开全面的竞争。外资再保险公司不仅规模大、技术好,而且具有良好的声誉,与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并且由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原保险公司,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主体,文化因素对再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比对原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资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远大于中资原保险公司。

(2)再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国为主导的、各直保公司参与的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但是,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商业分保需求不旺,导致直保公司之间难以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分保机制和渠道,难以成长为名符其实的再保险主体。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情况下,经营法定分保业务的中国再就在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况,整个再保险市场结构将由中国再主导下的初级的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模式也将逐渐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强度将大大增强。

三、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

1.积极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险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发展政策。

(1)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旗舰企业。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再保险主体能不能真正成为超大型的旗舰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作为初级市场、再保险业作为幼稚产业的现实,就要求政府在过渡期内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为能够主导再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为此,就应当加速推进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全面进入资本市场;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允许业绩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公司首先进行兼业经营的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2)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将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态,再保险市场将逐步演变为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再保险市场越成熟、竞争越充分,其所传递的再保险价格就越准确,就越有助于推动各再保险主体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建立一个成熟、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需要。

2.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再保资源。从地域的概念看,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两个市场。再保险业务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是联结两个市场的纽带。从事再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场观念,要了解和跟踪国际市场,掌握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以及国际再保险人才。通过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方面已存在巨额的责任累积。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真正实现保险产业的保险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的组织、管理经验,我们认为,该基金应当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巨灾风险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保费,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政府对巨灾保障基金应予免税,放宽其资金运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要作为该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参考文献:

第8篇

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类保险产品包括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其中分红保险在国外属于传统产品而不属于投资类产品,我国之所以归于投资类保险产品是因为相对于传统的纯粹保障型产品来说,它具有投资的功能。从性质上说,分红保险给予投保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权,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运作情况来确定投资收益,但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不管购买了上述保险中的哪些产品,除了得到保险的保障之外都存在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可能。

中外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差异

将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与国外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区别:

1、推出背景上的差别。国外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是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我国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损。在20世纪70年代,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保险公司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资金外流,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寿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收入以年均超过30%的速度飞速发展,而寿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后,其增长速度一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央行连续8次降息,寿险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失。为扭转不利局面,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投资型保险产品就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国外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原因,为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而我国各保险公司是在不断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

2、投资账户方面存在的差异。国外的投资保险产品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保险金额也具有灵活性,而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仅仅提供一个投资账户,投保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而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产品的灵活性。

3、投资收益上存在的区别。在国外,保险新品种积聚的保险资金一般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而且国外保险公司的发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也比较强,普遍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较好的投资收益。在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

4、产品在监管和营销上存在的差别。在国外,投资型保险产品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督,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而在国内,投资类保险产品只受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在选择保险营销人员时没有具体的身份鉴定。

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的制约因素

纵观世界范围内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可以发现,投资类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起对证券市场的扩张起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与证券市场相连接的保险产品。

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有关政策因素的影响,所以系统风险仍然偏高。另外,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由于受制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和资本市场的总体水平较低,保险资金运用空间和渠道都处在较低层次。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资金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样就限制了投资类保险的获利能力。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太重,价格波动大,即使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其投资风险也很难为保险投资所接受。从目前的现状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还没有达到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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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资本市场不成熟和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导致我国的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较大的风险,特别是投资连接保险。例如,产品收益波动性与消费者预期刚性的矛盾,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大小随投资帐户的表现而发生波动,即同一投资连接保险资金的投资单位价值在不同时点会高低起伏的。与此相冲突的是,消费者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收益的预期却呈现出明显的刚性。这种冲突在证券市场状况好、投资产品价值上升时不易表现出来。但是,一旦证券市场表现不好,投资产品价值下降,这一潜在冲突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由于产品收益上浮的历史往往会强化消费者的刚性预期,所以在证券市场由好转坏时这种冲突变得非常强烈。

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选择从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来看,投资类保险产品已成为推动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要素,因而投资类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矛盾必须解决,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策略。

1、从投资类保险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

第一,加大投资类产品的创新。受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政策及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限制,目前国内的投资类产品与欧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针对性不强,一家公司推出,其他公司纷纷效仿,市场细分不明显。因此中国的投资类产品创新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方式应该多样化,实现属地型创新,针对性创新和适应性创新。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收入水平对于保险需求具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必须适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的需要,实行属地型创新。例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较早经济较好的上海、广州以及北京等城市,保险产品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在其他城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在近年应该以风险较小保障型产品为主;随着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倒塔型的赡养老人义务,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数额的降低,人们转向商业保险,力图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又能实现投资的目的,因此保险产品的设计要针对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针对性创新;证券市场的发展决定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程度和发展时机与规模。目前证券市场不规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不断拓宽,应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变化,开发新的投资类产品,实现适应性创新。

第二,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监管。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监管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滞后。针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监管要提高保险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保证客户能够及时查阅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账户资产的价值,便于投资决策以及外部监管。另外,投资类保险产品虽然属于保险业,但是投资收益分配又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证券监管也是投资类保险产品监管的重要部分,所以要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必要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以免出现监管真空。

第三,谨防投资类产品的风险。从目前各公司实际情况看,风险产生在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因此,根据投资类产品的本质特征,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投资队伍,分设多个投资账户,让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在投资机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此外,要防止退保风险。退保将引起保险资金长期运用计划中断,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率,因此要增强投资类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2、从投资类保险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市居民处理闲置资金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购买证券、投资房产等,但储蓄仍是居民主要的投资方式,所以对投资类产品的消费群体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由于投资型保险产品除了保障外,增加了投资的功能,有些产品还需要投保人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适用于中低收入的消费者。从这几年销售情况的统计数字来看,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显著的区别,那些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人中等偏上的人员是这类产品的最佳客户。因此,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应定位于这类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