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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15 12:33: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1.1相关概念界定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城镇居民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参与态度是指城镇居民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内在心理结构,包括认知、情感评价和行为取向三个方面。

1.2测量指标

本研究选取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知、情感评价和行为取向三个维度进行测量。具体指标如下:认知方面,从了解程度、了解途径进行测量;情感评价方面,从认可程度、参保意愿、满意度进行测量;行为取向方面,从参保的外显行为和行为倾向进行测量。2.3资料来源及特征描述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笔者2012年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进行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一方面采取概率抽样的方法,向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15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6份,有效回收率为90.7%;另一方面也做了部分个案访谈。样本的基本情况:年龄构成方面,最小的为20岁,最大的为78岁,其中各年龄阶段均有分布,以中年人为主,占47.8%;在性别比例方面,男性占40.4%,女性占59.6%;在学历构成方面,低学历者(初中及以下)占58.5%,中等学历者(高中或中专)占30.1%,高等学历者(大专及以上)占11.4%;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状况好者(非常宽裕或比较宽裕)的占24.3%,一般者占56.6%,状况差者(比较紧张或非常紧张)占19.1%。

2统计结果与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下面从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探索性分析。

2.1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态度

2.1.1城镇居民对参与养老保险的认知

(1)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有83.2%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其中仅有10.5%的被调查者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另外16.8%的被调查者完全不了解。这表明,即使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城市,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还普遍偏低。个案访谈的资料也表明,多数居民只是知道有这项制度,但是对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不甚了解,特别是关于缴费标准和计发标准更是知之甚少。(2)城镇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途径。当问及城镇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途径时,54.8%的人表示是亲友告知,24.6%是从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了解,11%是从相关部门的通知了解,9.6%是从基层干部宣讲了解。可见居民之间信息的相互传递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新闻媒体的宣传则是当前城镇居民了解该制度的另一个主要途径;相关部门的通知和基层干部宣讲发挥的作用不明显,这表明政府在宣传推广工作方面的力度还很不够。

2.1.2城镇居民对参与养老保险的情感评价

(1)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在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的问题上,86%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政府、社会主要来负责,仅有9.4%认为应由家庭主要负责,4.6%认为由个人负责。同时,91.9%的被调查者认为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有必要的,是对老年生活的一种很好的保障。这表明,随着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功能不断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城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养老问题日趋社会化,人们更愿意从政府和社会层面寻求养老问题的解决。(2)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在问及参保意愿时,63.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参保意愿,其中97.8%的人都是出于养老考虑,仅有2.2%是出于投资考虑。这说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方面给人的信心比较充足,但是作为保值增值方式还不被认可。另外36.8%的没有参保意愿的被调查者,其原因分别是:养老保险缴费过高(62%)、对政策不了解(23%)、缴费年限过长(9%)、对养老保险不信任(3%)、已参加其他保险(3%)。(3)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可以用来描述居民共享价值观和养老保险制度化之间的差距。数据表明,仅有14.7%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项制度发挥的作用比较好,3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好。他们的评价主要是从保险费中政府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缴费标准、养老金金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等方面来考虑的:在缴费比例方面,90.4%的人认为个人承担缴费比例高,66.9%的人认为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低;在关于养老保险金是否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销方面,93.4%的人认为不太能满足或完全不能满足;只有在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方面,56%的人认为是比较适中的。这表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比例和计发标准上与居民的理想状态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镇居民希望这项制度能够以低费用获得高保障,但这种共享价值观与目前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险之间存在着矛盾,导致居民的满意度比较低。

2.1.3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取向

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取向主要是通过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外显行为以及在一定情况下是否有参保的行为倾向来显示。(1)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外显行为。外显行为是指已经采取的实际行为,在本研究中体现为居民是否已经实际参保。调查显示,仅有31.6%的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比例非常低。69.4%的人未参保,其原因如下:资金不充足(59.4%)、认为待遇太低(22.9%)、对政策不了解(15.3%)、已购买其他保险(1.4%)。在访谈中还发现部分年轻人认为考虑养老问题过早而未参保。(2)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倾向。行为倾向是针对外显行为而言的。调查显示,仅有14%的人近期有参保打算,在86%的没有参保打算的被调查者中,37.6%表示若资金充足则有参保打算,21.7%表示若政策宣传更清楚则有参保打算,14.4%表示若养老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则有参保打算。这表明资金短缺、政策宣传不到位和养老保险待遇不如人意都可能制约居民参保行为倾向。

2.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与态度的影响因素

勒温的场论思想认为,人类行为取向是个体和环境二者的函数。根据这一观点,城镇居民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其参与态度不仅与其年龄、性别、学历、收入等个人特征有关,同时又受到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等家庭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本研究从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态度的影响。

2.2.1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认知的因素

城镇居民在认知程度上的差异比较明显,在认知途径上差异较小。在10.5%的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该项制度的被调查者中,67.4%为女性,47.8%年龄在41—60岁之间。这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与人接触、交谈的可能性比较大,了解的信息量大,对该制度认知的程度高。有子女的被调查者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没有子女的被调查者高,随着 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推行,城镇居民子女数量维持在1~2个之间,子女为了减轻赡养老人的负担,鼓励老人参加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人对该制度的认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被调查者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经济状况好和差的被调查者都高,这部分居民有意愿参保并有一定能力负担养老保险的费用,所以他们会积极去了解相关政策。通过相关部门通知和基层干部宣讲了解该保险制度的居民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通过亲友告知了解的居民更高,这表明规范全面的政策信息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制度认知程度。

2.2.2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情感评价的因素

以“是否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因变量,建立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运用向后条件法将自变量纳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为23.747,对其检验的P值为0.000,小于0.05,解释变量全体与logit(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着,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三个变量(性别、学历、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了回归系数的检验。建立的回归模型方程为:logit(p)=-1.013×性别-0.475×学历+0.571×家庭经济状况+2.473比较三者的Wald统计量(Wals)发现,性别的Wald统计量更大,说明性别的作用更加显着。通过发生比率Exp(B)可以具体解释自变量对参保意愿的影响:女性的参保意愿是男性的2.75倍;低学历的居民的参保意愿是高学历居民的1.6倍;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居民的参保意愿是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的1.77倍。这些居民因为劳动能力比较差或收入比较少,没有或很少有积蓄,难以靠自身的能力抵御年迈、疾病等风险,为满足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他们更希望以一种有政府支持的养老方式来度过老年期。在这里社会因素的影响不明显,居民的参保意愿作为心理层面的取向,受个人、家庭因素的影响较大。

2.2.3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行为取向的因素

以“是否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因变量,建立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运用向后条件法将自变量纳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为9.198,对其检验的P值为0.010,小于0.05,解释变量全体与logit(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着,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两个变量(家庭经济状况、对制度的了解程度)通过了回归系数的检验(见表2)。建立的回归模型方程为:logit(p)=-0.306×家庭经济状况+0.539×对制度的了解程度-0.199比较二者的Wald统计量(Wals)发现,了解程度的Wald统计量更大,说明居民对政策了解程度的影响更加显着。通过发生比率Exp(B)可以具体解释自变量对参保行为取向的影响:对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的参保行为取向是了解程度低的居民的1.72倍;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的参保行为取向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居民的1.36倍。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对相关的制度内容了解得更多,包括缴费比例、计发标准等,这就加深了他们对制度的信任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对其参保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在制度认知程度上不是最深的,在参保意愿上不是最强的,但他们的经济能力强,完全可以支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微小的代价换取稳定的养老保险收入,而参保意愿强烈但经济状况差的那部分居民却因为资金限制,无法参保。

第2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支付能力

一、引言

养老保险作为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设计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协调代际关系,保持社会的健康发展;养老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规避老年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充分就业的实现,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速度较快,预计2050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31%,略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33%),这势必会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国内外学者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做了大量研究,国外学者对老龄化的研究始于生育率问题,加里•贝克尔发展了关于生育率的经济学理论,他认为孩子是“耐用消费品”,父母的需求更多地受孩子质量的影响,因此,他从孩子的数量需求与质量需求两个方面研究了家庭对孩子的需求。此外,其他人口学家还提出了“代际财富转移”理论、“性别角色”理论、“家庭合同”假说、临界值假说等学说研究生育率问题对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国内学者对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如鲍思顿等(2005);[1]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影响效应,如李军(2006);[2]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如杜鹏等(2005)。[3]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养老保险制度形式的选择。系统地阐述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理论是通过生命周期理论、风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世代交叠模型展开的,例如David(2001)[4]通过世代交叠模型论证了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形式而言,目前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基金累积制及包含现收现付和基金累积的部分累积制。现收现付制是各国最初采用的形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出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体系出现收支难以平衡的问题,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累积制转变,对于这种改革是否合理,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支持改革的研究包括Feldstein(1996)、[5]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0)[6]等,反对改革的包括Verbon(1988)、[7]巴尔(2003)[8]等。通过文献回顾可知,目前关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有很多,但是,现有文献很少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考察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蔡昉等(2003)[9]直接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康传坤等(2014)[10]考察了人口老龄化对最优养老金缴费率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考察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以期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描述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构成的。其中,2015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1年开始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而来的;2015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布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工作人员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组成。在补充性养老保险方面,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正式文件中首次被提及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言,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对于商业养老保险认识的加深,其发展十分迅速,到2013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达到9425.14亿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的资助,“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利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并分别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在职职工的缴费率为8%,企业缴费率为20%,合计缴费率为28%。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30年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养老金亏空问题严重,根据财政部2014年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2014年养老保险费收入17554亿元,支出19117亿元,结余为负1563亿元,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亏空,一方面是因为历史欠账问题严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口老龄化使得缴纳养老保险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其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效率差,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应该进行有效的投资,并且其收益率要高于通货膨胀,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很难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有较为稳定的较高的收益率。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人口老龄化使得本就不够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加脆弱,那么,人口老龄化究竟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老龄化意味着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增加,需要支付养老金的老年人口基数增加,养老金的需求增加;其二,养老金供给相对减少,老龄化也意味着年轻人相对于老年人来说越来越少,缴费人数也会越来越少,养老金的供给减少;其三,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养老金支付的数额,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养老金的供给,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了双重压力,使其难以为继,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体制大变革。然而,不幸的是,已有的改革实践证明,尚无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那么,世界各国究竟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出了哪些努力、哪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呢?这都是值得研究、了解的问题。

四、主要国家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21世纪可以说是人口老龄化的世纪,世界主要国家几乎都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老年人的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接下来的部分将对主要国家人口老龄化情况及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人口老龄化现象最早出现于发达国家,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出现人口老龄化的国家,1850年欧洲工业革命即将结束时,法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10%,此后,欧美各国陆续进入老龄化社会,北欧国家瑞典于1882年、挪威于189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1930年英国、德国几乎同时迈入老龄化的门槛,美国也于194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此时,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国家还包括瑞士、荷兰、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等十几个国家。1960年,世界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5.6%,而发达国家人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5%,人口老龄化已成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较晚,但是发展十分迅速,以中国为例,2000年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0.3%,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16.1%,预计2050年将达到31%。面对人口老龄化压力,主要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李通屏对此做出了归纳总结,主要措施如下:其一,开源节流,改革传统的养老金计划;其二,延迟退休,鼓励更多的老年人工作;其三,鼓励迁移,增加移民劳动力供给;其四,鼓励生育,增加未来的劳动力供给;其五,积极老龄化,减轻老年照顾的压力。与人口老龄化现象相同,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最早出现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欧美发达国家,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立阶段(1889年德国建立《养老、残废、死亡保险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是扩张与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三是调整与改革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目前,按照国家主导的程度与方式不同,养老保险模式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型(如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福利国家型(如英联邦国家和瑞典、挪威等西北欧国家)、部分储蓄型(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完全储蓄型(如智利等南美国家)。养老保险的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尚无一种模式可以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多的国家采用多支柱式的养老保险框架,以更多地发挥各种模式的优点,尽量地减少其弊端。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对各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困扰,各国都试图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以期可以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然而不幸的是,目前尚无一种模式被实践证明是完全成功的,可以说,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在探索当中。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3篇

(一)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化

由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平衡,使得各区域的企业利润和缴费能力也出现了很大差异,导致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实现全国性统筹。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利润比较高,企业缴费能力则强;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企业利润相对较低,企业缴费能力则弱。这种不同的缴费能力差异给我国实现养老保险费率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从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性统筹进程。

(二)城乡分割化的二元经济结构及二元户籍制度

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产生了城乡分割化的二元保险体制。这种制度导致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很难参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方面,我国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及二元户籍制度将我国的居民划分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和“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在城镇生活和工作的人口仍然是农业户籍,这一现状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产生了很大阻碍。另一方面,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乡居民的收入产生了很大差距。当前,农村居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托于土地和新农保,参保成本较低;而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打造的较高水平的养老平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解除了户籍限制,大多数农民因受财力的影响仍然很难参加城镇的养老保险。

(三)国家的历史责任存在缺位

我国在计划经济及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表现为劳动者在职时领取较低的工资,退休后则由国家负责养老。相当于这些劳动者以“低工资”的方式已经向国家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因此,国家应该对这部分劳动者负有养老责任。在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变革以后,政府并没有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劳动者的养老金支出重新加入到政府的支出计划中,而是挪用企业在职职工账户来弥补旧制度时的缺失账户。旧的养老体制使政府对退休职工产生了隐性的养老金负债,这种隐性的养老金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扩大。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政府能否切实地履行养老责任。如果政府任由这种历史责任缺失下去,将会不断扩大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及个人账户“空账”的额度,这对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劳动者和在职职工甚至是未来职工都是不公平的。这种隐性负债的持续后移,将给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带来隐患。

(四)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消费需求”标准落后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保基本”的目标,在养老待遇的分配方面,公平原则应该是使已经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消费保障。基本消费需求,应该根据我国当前的物价水平来满足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消费需求。而不能以参保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情况作为基准的“替代率”指标来衡量。此外,在同一县份地区内,城镇之间、农村之间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基本差不多。但是,不同的县份地区之间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则有差距甚至悬殊很大。因此,应采用以县域作为单位,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的方式分析判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情况。

二、结束语

第4篇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全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相对于过去老农保的农民自己缴费进行自我储蓄的模式,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汲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社会统筹部分,形成基础养老金,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在新农保的三个筹资渠道中,最惠农的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其被认为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我国新农保初步的实施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对于工业化的最大牺牲者--农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农民养老有所保障,还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经验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并轨,形成统一的制度结构。相对于旧的农村养老保险来说,新农保的实施无疑是向国家养老保障一体化道路的一大步跨越。但是,目前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有相同,但也存在大的差异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要对两者的异同进行比较,以便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合轨路径。

二、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轨

资金是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成功实施的物质基础和关键所在,新农保资金的筹集和城镇居民统一为统帐结合的模式,对于二者将来的合轨来说极其重要。其次,虽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两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危机及完善全体中国人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因此,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差异理应是越来越小的,两个制度之间的差别也将逐渐缩小。再次,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实施以来已经有一段历史,也积累了一些自己所独有的制度经验,这都是目前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而新农保才刚设立,相关的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农民的发展落后于城镇居民,虽然二者不可能立刻达到统一,但是新农保相关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并轨趋势,新农保可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中汲取和借鉴一些目前可以实施的成功经验。

1、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完善的方面。

(1)扩大新农保社会统筹筹资渠道,提高其发放水平,缩小二者保障水平差距。

由于社会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具有刚性,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适合对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较大的改革,特别是降低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相关改革,因此要想缩小二者保障水平的差距,只能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当前,为了获得更高的未来养老保障水平,农民还是愿意缴纳更多的保费,但是如果新农保社会统筹部分不提高,农民缴费只相当于个人长期储蓄,一方面无法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新农保和城保的保障水平差距持续存在。因此,新农保社会统筹资金发放水平亟待提高。总体来说,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调整相关补贴政策。

(2)在扩大覆盖范围的同时提高统筹层次,统一基金管理。

随着新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实施,其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老基金还是局限于比较低的一级财政专户,其投资运营条件有限,资金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积累型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行投资运营,之前关注的主要是养老金挪用等显性风险,但是贬值的隐性风险同样需要引起注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说。

(3)解决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应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考虑。人保部农保司,截至2010年7月底,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累计达到约295亿元人民币,这一额度仍将以较快速度积累。面对我国目前的高度通货膨胀率,二者都面临保值增值问题,且性质相同,因此在制定相关投资增值管理办法是应统一考虑。

2、将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发展方向。

(1)社会统筹部分转型,形成全民养老金,由国家财政统一负责,资金来源于公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或者国家的财政拨款。未来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是向全覆盖、无差别发展;全覆盖,即依法享受中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公民,达到年龄都可以领取全民养老金。无差别,即所有公民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和领取的全民养老金无差别。这样不但可以缩小城乡差别,保障所有公民的养老,同时公民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会因为社会统筹部分无法转移而利益受损。

(2)公民个人账户的缴费设最低线和最高线,公民可自由选择,不具强制性,国家设立相关制度鼓励多缴费,如果不缴纳费,即不为其开设个人账户,一旦缴费需至少缴纳15年,不满15年者养老金扣除总资金的20%后一次性发放。

(3)资金统一管理,实行省统筹,制定多元化投资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之所以不实行全国统筹的原因有:首先,因为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不具调剂作用,全国统筹无必要;其次,个人账户的资金对流动性和增值性要求比较大,实行全国统筹虽有利于增值,但和省级统筹效果差别不大,同时个人账户资金的变动比较大,全国统筹不利于其流动性的发挥。才外还应加强资金反而监督管理预防挪用风险。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现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是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并施行的。2009 年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采用县级统筹管理模式,在“新农保”试点县采用统一制度设计、统一缴费标准与财政补贴水平以及统一的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安排。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试点县为管理单位进行基金收支管理。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需求愈发凸显,2014 年国家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构成,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设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监管办不分离容易导致政府寻租

在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运行初期阶段,集监管办于一体的县级管理模式容易诱发基金挪用、虚报瞒报等问题。2013年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虚报、瞒报参保人数问题严重。2011 年全国约有 2.2 万人重复参保,导致国家财政支出额外增加约 290 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地区参保人员越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市县自行管理,市县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特别是参保老年人口进行虚报。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办和监管均由市县政府完成,市县政府或为了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目标,或负责机构、负责人员为谋取私利容易产生基金挪用的问题。

(二)贫困地区不具备财政负担能力

市县财政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国家财政部分负担基金筹集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市县财政将难以负担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不能满足其养老保障需求。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级过低,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能实现统筹使用,低收入地区在财政能力约束下容易出现财政缺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担基金监管,地方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设立经办机构,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耗费大量政府资源,而且“花别人钱、办别人事”的管理模式将导致制度运行效率损失,可引入“第三方力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

(一)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

法人受托管理最早应用于企业年金之中,是指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年金的运作管理等事务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代为执行,法人受托管理具有充分竞争、基金安全性高等优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国家的各项治理工作,结合中央、地方财政分权改革,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管理。同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投资等经营管理权由政府剥离出来,交由充分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优势

1、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县管理存在的弊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将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的管理格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投资等事务在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只需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提供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发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的良好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而不再直接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国家建立全国和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基金投资运营权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管理权,基金管理企业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将更加有效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委员会将基金支付事务交由银行系统和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已经十分发达的经营网络,最大程度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提高支付效率。政府负担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保证基金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2、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交由专业基金管理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相互竞争获取管理权,可降低基金运营管理费用,这种模式也避免了政府建立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带来的资本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交由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形成全覆盖的管理服务网,方便城乡居民的同时还能够避免政府设立专门待遇发放机构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3、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构建高效的监督机制

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提高了管理层级,并引进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相互制衡的监督模式,提高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市县统筹管理模式下存在的基金挪用、虚报和瞒报等问题。同时,全国统筹管理模式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能够起到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大规模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影响金融市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在全国与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并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行。

参考文献

第6篇

总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可得出改革基本思路是向企业靠拢,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何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呢?原因如下:

首先,原有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不同,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肩负事业单位“养老”负担过重,政府想要减轻包袱。其次,由于管理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优厚,在信息传递便利的今天,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太大,十分容易引起社会不满,不利于实现分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事业单位本身存在人员“进不去,出不来”的现象,“出不来”现象跟福利待遇因素相关,如果事业单位不进行体制改革,就没有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经营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注意做实个人账户。当前,各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普遍出现了“空账”的现象。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现象较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年限有限,积累的资金有限,且收缴的保险金没有很好的投资途径,导致资金闲置,不能升值。另一方面现代人均寿命增长,养老期限延长,其退休前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不能满足将来养老的需求,且如国外一样推迟退休年龄的作法在中国并不太可行,因此出现了“新人养旧人”的现象,导致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用于支付退休员工的退休金。

其次,应当做好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备。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是逐步降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这样一来养老金总数上较之前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补充,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的形式,费用由单位或者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7篇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新农保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2012年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推进年。巩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务网络,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统一。

二、目标任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231.43万人。

2、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和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99%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3、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98%以上。

4、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查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推进措施

1、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贯彻省政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落实市政府《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区平台的杠杆作用,进行强势宣传,强化参保意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适龄城镇居民应保尽保,符合条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应发尽发。

2、巩固新农保全覆盖工作成果。继续加大新农保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参保率,努力实现适龄人员参保全覆盖。引导城乡居民补足15年缴费,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确保上半年完成全年征缴任务,努力扩大基金积存总量。认真做好到龄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全部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实现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全发放。

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研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并实施。二是制定出台相关办法,重点解决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财政补贴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待遇。三是探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做到制度覆盖无盲区,人员覆盖无盲点,政策衔接无缝隙。

4、加快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快数据迁移,突破技术瓶颈,加大财力投入,在省、市、县专网联通的基础上,推动县、镇、村网络贯通,通过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办理“收、发、管”各项业务,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操作。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便农村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努力做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5、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是组建大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二是推动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示范岗建设,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考核,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和督查,保证人员信息准确、资金安全规范。

6、强化基金监管,规范金融服务。做实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管理层次”的要求规范新农保、城居保资金存储银行的相关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金融合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基金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每个参保人在相应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折账户,并建立省业务系统中的个人编号与金融业务系统中存折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7、督察督办好征地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文件,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要求,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管理,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杜绝现金分配、货币安置的做法。从2012年起,严格执法、严格督办,对涉及执行不力或造成后果的相关负责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四、具体活动

1、2月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突击月活动,完成城居保年度工作目标。

2、上半年,配合省厅农保处、农保中心,在东台市召开省新农保村级平台经办服务现场会。

第8篇

关键词:英国养老保险;基本国家养老金;公职人员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占据核心地位,决定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成败。英国的养老制度开始于1908年养老金法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养老制度之一。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英国,并且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我们要通过总结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半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基本国家养老金是面向所有参加国民保险缴费的公民的,第二层次为附加国家养老金是面向受雇人士的,第二层半是英国政府为受雇人士设立的个人账户系统,第三层次为自愿性的私人养老金制度。1.基本国家养老金制度。在2014年4月6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男士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44年、女士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9年,在2014年4月6日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男性女性的缴费年限须达到30年。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基本养老金会相应的减少。基本国家养老金分有A、B、C、D四种类型。A类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发放的,以2011/2012财年为例,每周发放102.15英镑的基本国家养老金。B类是面向夫妇发放的。如果夫妻双方都达到了标准的缴费年限,那么他们俩都可以得到A类养老金。如果夫妇中有一方的基本国家养老金不足全额的60%,可根据另一方的缴费记录最高增长到全额的60%,多领取的部分为B类养老金。C类养老金属于一项免缴费型的社会福利,适用的人群是在1948年7月5日前退休的人和这部分人的遗孀。C类养老金的给付额为全额A类养老金的60%。D类养老金也是免缴费型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针对年满80岁且没有基本养老金的老人设立的。D类养老金的给付额为全额A类养老金的60%。2.附加国家养老金。附加国家养老金是一种针对雇员的强制性的养老金制度,不需要雇员额外缴费,只需要缴纳第一类国民保险金到达一定的年限即可自动获得领取的资格。附加国家养老金经历了SERPS计划和国家第二养老金两个阶段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如果雇员加入雇主建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就会退出附加养老金计划。政府对职业养老金计划会给予一定的退税优惠。3.个人账户制度。英国养老金法案2008规定从2012年开始实施个人账户制度作为一种半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缴费标准为雇员工资的8%,其中雇员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3%,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4%,政府退税1%。此项计划覆盖到在英国工作的所有没有参加其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雇员。4.私人养老金计划。4.1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并有雇主自行管理。这种职业养老金主要有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形式。待遇确定型给付方式为最终工资的1/60乘以工作年限。缴费确定型为雇员按固定缴费比例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账户的累积值按月计发。4.2个人养老计划。从2006年4月开始,所有75岁以下的人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计划。与职业养老计划一样都有缴费额的年度限额和终身限额。5.公职人员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英国的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一样是需要缴纳国民保险费的,作为在退休后获得基本国家养老金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公职人员还可通过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在退休后获得职业养老金。公务员的职业养老金主要有一下几种类型:5.1传统型养老计划。本项计划适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该计划中,公务员本人不缴费。5.2Nuvos型养老金计划。本计划适用于在2007年7月30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本人缴纳工资的3.5%。退休后的养老金为所有年薪的2.3%5.3合伙型养老金计划。本计划适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政府作为雇主每月按缴费率缴纳一定金额到公务员的养老金账户中,公务员自己可以选择缴费或不缴费。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且企业为其缴纳有养老保险的,第二类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也充分体现了共济性与个人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原则。在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每月扣除工资的8%,作为个人账户的缴费。企业则扣除工资总额的20%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如果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满15年才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推进城镇化改革减少了一定的阻力,有利于城乡务工人员的合理流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可以避免来城务工人员重复缴费,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设有100—2000元之间不同档。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结束。这充分体现的公平原则,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改革之前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后的养老金由财政拨款,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80%以上。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实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的统账结合模式,为公务员等编制内人员建立起个人账户,需要个人为账户缴费。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政府强制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中英养老保险制度对比分析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雇员的国民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与享受的福利待遇的比较分析。在英国把有固定工作和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分类为雇员和自雇人士,同样在我国也可以按照此方法把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归类为雇员,把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士归类为自雇人士。英国雇员缴纳第一类国民保险费。在雇员收入超过缴费门槛后,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13.8%,雇员缴纳工资的12%。在中国企事业单位现在统一的规定是单位缴纳总工资的20%,职工个人缴纳工资的8%。对比缴纳的比例,我国养老保险与英国国民的缴费比例相差不多。但是英国这样的缴费比例相对应的福利待遇不仅仅包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更重要的是缴纳了国民保险金就有资格免费享受NHS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无工作能力津贴、丧亲津贴等。在我国医疗保险需要单位缴纳总工资的6%,个人缴纳工资的2%;失业保险需要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工资的1%;工伤和生育需要单位缴纳总工资的1%左右,个人不缴费。这样算下来,在我国单位需缴够总工资的30%,个人缴够工资的11%才能够享受到英国公民第一类国民保险费后获得的福利待遇。通过这种比较方法可以得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比例偏高。2.自雇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享受的待遇给付的比较分析。英国的自雇人士享受的是与雇员同等待遇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还有生育津贴、无工作能力津贴、丧亲津贴等。自雇人士比雇员缺少的福利待遇是附加国家养老金和缴费型的求职津贴。虽然英国是通过收取统一的国民保险费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福利项目的,但我国仅仅社会养老保险一项缴费就高于英国可以享受多重福利项目的保险缴费。我国的自雇人士如果想要享受与雇员同样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就要缴纳远远比英国自雇人士缴费比例高的养老保险金。如果选择缴费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面临着老年享受的养老金水平低,有的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3.关于退休年龄的对比分析。首先关于退休年龄的定义中英两国有所不同。英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即使继续工作也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停止工作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英国的这种规定可以调动老年人的劳动积极性,为社会增加劳动力,也为到达退休年还想继续工作的老人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其次就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来看中英两国也存在差异。英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女都是65岁。中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周岁。中国的退休年龄明显早于英国的退休年龄,男性相差5年,女性最高相差15年之久。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教育年限增加,这就推迟了劳动力参加工作的平均年龄。那么根据我国这样低的退休年龄,就会缩短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工作年限,这对人才是一种浪费。4.中英两国职业养老金的对比分析。职业养老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补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都应该包括职业养老。英国的职业年金分为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公务员职业养老金计划两大类。我国的职业养老金也包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层次。在英国,职业年金的覆盖率已经达到50%-60%。我国的企业年金完全采取的是企业自愿原则,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10%,覆盖比例是相当低的。我国在2015年1月14日新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缴费工资的4%。这项政策刚刚出台还未见实施的效果,政策设计明朗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

四、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