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01:41: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调查目的: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 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
本课是教育部“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项目”在贵阳实验区贵阳铁路分局一中的研究性学习项目之一。
本课来源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政治初中二年级(下),第十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框,本框主要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介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六项重要权利。
二、学习者分析
本阶段的孩子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参与社会生活中各种活动的意识也较强,并积极付诸行动,相比较而言,交往的能力则有待提高。例如,日常生活中他们俨然是积极的消费者,但面对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却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教学目标及其对应的课程标准
教学目标
l通过学习了解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哪些基本的合法权益;
l学生能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个人在实际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和经历,初步培养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课程标准
l课程标准对本框所涉及概念、观点没有作具体要求。
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
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传统意义上的主导者变为引导者,教师与学生应成为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合作者,运用新“三中心”理论(以学生为中心,以活动为中心,以情景为中心)进行教学,并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五、应用信息技术的依据或考虑
本框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让学生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另一方面初步培养学生在遇到具体的消费问题时,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我在教学中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上。运用信息技术教学,就可加入大量的语言材料,有趣的录像,好看的动画,创设相应的情景,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而且在课件中加入学生事先收集的信息资料,在课堂上学生自己通过电脑演示准备的资料,由学生讲解其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教学,使学生运用书本上的知识来看待和解释生活中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从而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或活动过程
(一)教学准备阶段
l教师准备:充分熟悉材料,明确知识点和教学目标,上网和通过教参、其它信息来源准备与教学相关的知识和信息,认真设计教案,并制作必备的课件,本课予计于2003年6月中旬完成。
l学生准备:(1)部分学生收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例,可上网收集,也可自行收集资料,制成相应的幻灯片。
(2)思考个人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时具体的可操作的做法有哪些,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学习,并在生活中身体力行。
(二)教学过程叙述
本次教学活动计划一节课完成,是一个完整的教学活动。
教学过程:1.观看小品剪辑,导入新课;2.学生展示自制幻灯片,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地位;3.播放flash《天亮了》,创设情景,自然导入消费者享有的六项合法权益,引导学生自学;4.总结、练习。一、简介
本课是教育部“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项目”在贵阳实验区贵阳铁路分局一中的研究性学习项目之一。
本课来源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政治初中二年级(下),第十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框,本框主要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介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六项重要权利。
二、学习者分析
本阶段的孩子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参与社会生活中各种活动的意识也较强,并积极付诸行动,相比较而言,交往的能力则有待提高。例如,日常生活中他们俨然是积极的消费者,但面对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却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教学目标及其对应的课程标准
教学目标
l通过学习了解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哪些基本的合法权益;
l学生能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个人在实际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和经历,初步培养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课程标准
l课程标准对本框所涉及概念、观点没有作具体要求。
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
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传统意义上的主导者变为引导者,教师与学生应成为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合作者,运用新“三中心”理论(以学生为中心,以活动为中心,以情景为中心)进行教学,并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五、应用信息技术的依据或考虑
本框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让学生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另一方面初步培养学生在遇到具体的消费问题时,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我在教学中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上。运用信息技术教学,就可加入大量的语言材料,有趣的录像,好看的动画,创设相应的情景,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而且在课件中加入学生事先收集的信息资料,在课堂上学生自己通过电脑演示准备的资料,由学生讲解其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教学,使学生运用书本上的知识来看待和解释生活中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从而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或活动过程
(一)教学准备阶段
l教师准备:充分熟悉材料,明确知识点和教学目标,上网和通过教参、其它信息来源准备与教学相关的知识和信息,认真设计教案,并制作必备的课件,本课予计于2003年6月中旬完成。
l学生准备:(1)部分学生收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例,可上网收集,也可自行收集资料,制成相应的幻灯片。
(2)思考个人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时具体的可操作的做法有哪些,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学习,并在生活中身体力行。
(二)教学过程叙述
本次教学活动计划一节课完成,是一个完整的教学活动。
教学过程:1.观看小品剪辑,导入新课;2.学生展示自制幻灯片,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地位;3.播放flash《天亮了》,创设情景,自然导入消费者享有的六项合法权益,引导学生自学;4.总结、练习。
(三)学生学习过程的追踪记录
有能力的学生制作相关的幻灯片,最后全体同学写出调查报告。
七、相关资源
l主要教学地点:多功能教室
l硬件:计算机、局域网、专用教学平台、Internet
l软件:PowerPoint、豪杰解霸,网际快车
l教师需自编课件
八、评价
通过学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来评价。希望在调查报告中写清身边的或通过其它途径收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例,写出有关报道,谈谈如何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附有相关资料。
九、结论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执法部门的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消费者首先应该知法、懂法,提高自己的素质,才可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十、致谢
1.感谢教育部项目组给我提供这个学习、提高的机会;
2.感谢贵阳教科所燕志刚老师和张宇敏老师的认真指导和大力支持;
3.感谢本校领导的大力支持;感谢本校课题组组长衮黎卿的积极鼓励和组员之间的相互帮助;感谢校电教室室王润萍老师和卢家洪老师的帮助;
4.感谢在我制作课件过程中提供素材和帮助的所有朋友。
(三)学生学习过程的追踪记录
有能力的学生制作相关的幻灯片,最后全体同学写出调查报告。
七、相关资源
l主要教学地点:多功能教室
l硬件:计算机、局域网、专用教学平台、Internet
l软件:PowerPoint、豪杰解霸,网际快车
l教师需自编课件
八、评价
通过学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来评价。希望在调查报告中写清身边的或通过其它途径收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例,写出有关报道,谈谈如何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附有相关资料。
九、结论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执法部门的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消费者首先应该知法、懂法,提高自己的素质,才可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十、致谢
1.感谢教育部项目组给我提供这个学习、提高的机会;
2.感谢贵阳教科所燕志刚老师和张宇敏老师的认真指导和大力支持;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一、互联网时代存在着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互联网的方便和快捷。但是,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互联网带来的诸多风险。例如:2017年3月底,国外媒体报道,自称为“土耳其犯罪家庭”的网络犯罪团伙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苹果公司他们掌握了超过3亿苹果帐户,并能远程清除所有装置的内容。2017年2月中旬,雅虎公司用户的账号被黑客入侵,并初步怀疑黑客是通过篡改cookies而入侵用户账号。2017年2月初,一份关于世界名人贝克汉姆的秘密文件被欧洲调查合作组获取,随着秘密被公诸于世,贝克汉姆的高大形象轰然倒塌。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网络犯罪正成为互联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根据《2018年数据泄露水平指数》调查报告显示,43%的企业在过去的12个月里沦为了数据泄露事件的受害者。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仅通过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成本已经超过2.14亿美元。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但并不完善而产生的恶性事件,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由于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作案人员被抓获的概率非常低。因此,针对这种现状从源头上防范网络安全事故的产生就远比案发后侦查更有效果。要从源头上防范就必须从培养专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开始。
二、法制意识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安全问题已经逐渐危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要防范网络安全问题需要从培养专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开始,让网络专业人员能够通过自己内在的法律意识去约束自己,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网络安全犯罪究其根源在于犯罪分子缺乏法律意识,不清楚网络犯罪的严重后果。正如古语所说“不知者无畏”,正是因为这种对法律的无知才会导致犯罪。因此,将法制意识的培养列入教学范围非常重要。法制意识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具有预测性,可以让人们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可为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可以让学生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让学生了解在何种范围的专业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其次,培养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可以让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而非“以暴制暴”。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的正常秩序。例如当对方使用非正当手段进行攻击时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是应当诉诸法律,使用正当的手段予以还击。最后,培养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响应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开放性评价;法制教育;多元化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学生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培养中学生的法律素养,需要和课堂教学、课外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思想品德课的实效性。在法律课教学的三维目标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更为重要,对学生的发展意义更为深远,而其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的学校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而且学校评价方式也较单一,只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因此,评价方式的改变迫在眉睫。
一、开放性评价的必要性
法制教育开放性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优化学校道德法制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发现学生的缺点,以便对症下药,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而且评价提供的是强有力的信息、洞察力和指导,其基本目标是为了教育并促进学生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了检查学生的表现,同时评价是为学习服务的,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是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源泉。
二、开放性评价方式应多元化
新课程评价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打破把考试作为唯一评价手段的弊端。因此,初中法制教育的开放性评价方式应体现出多元化,如教师通过学习日记、成长记录、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关注学生学习和发展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有教师的书面或口头评定。教师要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只有这样,开放性评价才能落到实处。
三、实施开放性评价的可行性
新课改实施以来,品德课中的法制测试题型中漫画题和材料分析题明显增多,并把考试目标与教学目标有机结合,同时,将创新教学目标的不同方面、不同要素分解形成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考试目标。具有创新性的考试题型,可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创新型的主观试题一般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学生开动脑筋,从自己已有的知识出发,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他们的思维方法当然也具有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这就为法制教育实施开放性评价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教师在评价学生学习结果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学科活动进行评价,这是《课程标准》所提出的评价理念之一。这要求我们教师在评价时应重视过程,关注差异,注重探究性,适当体现评价的开放性。如在讲述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时,可采用开放性评价帮助中学生探讨解决当前的热点问题。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但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虚拟性和隐蔽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尤其是中学生好奇心强,抵制不良诱惑能力差,因此,中学生在掌握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容易会走向误区,迷恋网络游戏,从而发展到迷恋网吧。所以,在法制教育中,引导学生对网吧的利弊进行讨论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开放性评价的体现。其形式可以多样,如可以进行“关于网吧利弊”的辩论赛;或者让学生到所在学校的不同年级进行问卷调查,自拟题目,自拟对象,自己归纳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策略,写出调查报告小论文,这些都可以作为教师评价的依据。
在品德课教学中,教师也可打破常规,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新课程教学模式,如探究式教学、问题情景式教学,引导学生进行合作、探究学习。同时,教师可以通过“创设情境确定问题自主学习效果评价”这一过程,强调学生的体验和探究,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如在讲述七年级下册第九课《防范侵害 保护自我》时,教师可设置情境:中学毕业不久的小西只身来到深圳打工,她在火车站遇到一个中年妇女,那中年妇女主动而又热情地问她:“姑娘,你一定是初次来深圳打工的吧?人生地不熟,找工作不容易啊!我刚好有个开电子厂的朋友听说要招工,如果你相信我,我可以帮助你,介绍你去哪上班。”小西被她的热情所打动,认为第一次出门就遇上了好人,便跟着那中年妇女走了……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想象与猜测,给这个故事续写结尾,并说出设定这个结局的理由。学生续写的故事和理由阐述可以存档作为教师评价的参考依据。
探索初中法制教育的开放性评价方式,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预防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初中法制教育工作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采用开放性评价,克服了以往单一的评价模式,可以大大减轻学生的负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对学生的道德情感和实践能力也可做出有效的评判,即对学生的“知”“情”“意”“行”进行了全面的测评。总之,开放性评价是当前思想品德课中的法制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实施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马玉祥主编,李晓玲、张贵玲副主编.法学基本教程[J].甘肃人民出版社.
2.吴拴江.浅谈如何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J].濮阳教育学院报. 1999.5(2).
[摘要]职业院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个人的成长及发展,以及对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堪忧,主要原因是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应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上,应采取相应具体的措施,这对推进和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劳动维权意识;内容框架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时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这种权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一般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权利维护的意识实质是一种传统,少见专门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国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所以关于法律意识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就有很大的必要性,这在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国家十一五发展计划提出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我国职业教育规模日渐扩大,逐渐向教育体系的主流位置挺进,对关于职业教育的研究愈来愈受重视。然而社会对职业教育始终抱有偏见,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业失败者”的教育,加之学生本身很多方面无法否认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从文化素质上看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给高职生更多的关注。不能否认我们的学生步入社会会受到一定的冷遇,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
他类别的学生,所以要让我们的“产品”在“出炉”之前就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
的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机制在他们身上发挥强大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们针对所在学院06级新生和04级即将毕业的学生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相同的问题:(1)你认为高职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识教育?(2)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两组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9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不知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预示法律意识教育对高职新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对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调查研究发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劳动维权意识。劳动维权意识是指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感觉、认知、评价并且能用法律作为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劳动维权意识的状况是一个社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折射,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加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尤其重点加强劳动维权意识的教育。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在于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劳动维权意识教育能有效促成学生多层次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学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去观察、评价社会问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为其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宏观上说,职业院校学生具备劳动维权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它表明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这种巨大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会,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益。
微观上看,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是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需要。职业院校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文化素质上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会的偏见,高职学生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他类别的学生,所以作为一种“准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具有较其他人更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是学生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深层面上看,也是职业院校生存的基础。
四、劳动维权意识教育途径与内容
(一)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可采途径分析
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途径常见的有三种:(1)定期的知识讲座,采用专题的方式,今天一个话题,明天一个提醒。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毕业前的集中培训,这是典型的应急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纯粹走过场;(3)专门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基本途径为:以《法律基础》课为知识铺垫,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且将该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在整个高职学段的中间学期开设。在目前没有系统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况下,自编教材。
通过比较,我认为专门开设必修课的方式合理且实用:能克服匆忙过场的应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利于学生的消化和吸收,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的开设比现时很多强制的所谓的必修课的实用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尽管这门课程的内容越来越少,教材越来越薄,但却是学生接触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媒介。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拓展这方面的教学内容。
2、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学生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必须涉及地方的劳动法规与政策。
笔者曾专门研究过相关的案例,同样的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异,处理的结果也相差甚远。
关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中应不应受理?有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也有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关于6个月的时效问题、追讨工资的时间的问题,各地做法各异。大部分地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实践中劳动报酬只保护60天,对工资的追索也以此为限。可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却与此不
同,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应当教育学生到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务必特别关注本地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这种关注在中国现时特定的环境中甚至应当甚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关注。这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努力,着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劳动政策与法规,汇总编辑,罗列比较。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应当是开放性的。通过自编材料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其特别之处。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就能自觉地对这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注。
(3)救济的途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实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还有一种救济途径:劳动监察,并且劳动监察办案时不向当事人收费。
3、基本的合同知识。劳动合同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同《合同法》密切关联的。学一些《合同法》的知识非常必要。
4、某些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学生养成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等方面证明文件的习惯也应该成为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5、时间观念教育。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中的权利被侵害当事人尽早申请仲裁,不至于使仲裁时效起点长久或无限后延。这一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并不合理,但在现行法修订之前,一定要严格遵守时效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转移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2-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专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总数接近1亿人,占农民工总数近6成。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刑事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总结2010年中国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积极引导他们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隐患。
一、新生代农民工特点
1.整体素质不高,就业范围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56.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40.5%。
2.法制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调查显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是由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引导,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好逸恶劳。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18.68%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6.31%的人购买流行服装,2.72%的人购买高档品牌。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许多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共审查各类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乡农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13%、20%,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中,侵犯财产罪最为集中。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中又以盗窃罪居多,占返乡农民犯罪总数的35.5%。
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龄低龄化。据调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壶关县的返乡农民工犯罪中,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1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极易积累不良情绪,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几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几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以户籍为基础的基础教育限制了第一代农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机会,在起跑时就晚了一大步;而继续教育的不给力则成为他们提升知识水平的又一障碍。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生活阅历、进城动机等方面很不相同。”经历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们,对家乡的认同越来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因此,他们“进入了社会认同的丧失和重构的艰难阶段。”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希望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新闻媒体、影视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引导。可以国家“阳光工程”培训为依托,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推行农业产业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务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各地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经济、统计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编号KY[2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生存发展,预防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7.22
2.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中国法制网,2011.02.23
3.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03.19
4.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2008.02.27
5.山西壶关:八个月17名返乡农民犯罪.检察日报,2009.8.12
关键词:农民工;普法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8-0274-02
“农民工”是国际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1]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本地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农村户籍,打上了农民身份的烙印,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从事的是非农产业的劳动,所以习惯将他们称之为农民工。据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他们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法律观念不强,权利意识淡薄,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相对较弱,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雇主谋取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各种劳动权利屡受侵害。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普法现状
从“一五”到现在,20多年来,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二十多年的普法历程中,对外来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普法教育成为了法制宣传工作的薄弱环节。直到最近几年,因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针对农民工开展专项普法教育工作才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在“五五”普法中将农民工首次被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农民工普法成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普法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宣武区司法局在2006年年底,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了一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开展了一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在本次调查中,有 81.62%的农民工听说过“普法”一词,有 84.24%的农民工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该坚持下去,有4.21%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非常了解,27.37%的农民工选择比较了解,52.63%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基本上不了解。这表明近几年我们加强了对农民工群体的普法力度,但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一)普法对象存在特殊性,农民工普法教育实施难度较大
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地不固定、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偏低,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由于采取集中宣讲形式。而这种集中普法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训又都是些空洞的说教,自然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自然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二)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农民工普法教育难以落实深化
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重使用轻教育的现象尤为突出。他们认为法制教育周期长见效慢,而单纯的使用管理周期短见效快,抓管理比抓教育来得省劲,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用管理代替了法制教育;甚至有个别单位只顾眼前利益,向农民工收取各种费用,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有一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农民工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往往重计划的制定,轻计划落实,工作表面化,导致农民工法制教育没有新的起色。
三、进一步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议
(一)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它指在对法律的了解、理解,对法律功用的认知基础上,运用和依据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可以说,这是法治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晓,而在于被使用。法治公民的培育分三个层面:“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信仰”,即公民从普法和学习中认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自己的生活,并经内心认同而升华为法律信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要想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仅靠关注和关心是没有用的,单纯地向他们进行普法宣传、灌输法律知识也是远远不够的。伟大的思想家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而,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培养和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现实中,一方面他们不敢用法。农民工来到城市后特别珍惜城里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为了成全工作即使明知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往往仍是选择忍气吞声。
(二)定位农民工普法内容
法律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通过普法的形式在学习中认识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所以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内容也应做出正确的定位。农民工来自农村,接受的教育有限,进城务工后多是在比较封闭的生活空间,繁重的劳动过后,几乎没有时间学习。因此对农民工的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贴近农民工实际。 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坚持从群众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普实体,也要普程序;普义务,更要普权利;普法律知识,更要普法律理念。近年来,农民工的高发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针对农民工法制知识缺乏,发生纠纷以后,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可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安全生产法》等与农民工生存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工学法的热情。
(三)深入开展实施法律援助
1、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部颁规章制度。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存在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对比国外,法律援助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的弱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势在必行。
2、农民工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首先,利用工会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农民工组织程度低是其维权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其组织规范、凝聚力强,在工人劳动权益维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通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联系农民工务工所在地工会,利用其工会职工学校、职工俱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其次,利用互利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稳定的案源。再次,合理利用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最后,还可以合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参考文献:
[1]陈立.普法教育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D].浙江大学.2009.
[2]北京宣武区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news.省略/o/2007-03-31/095511536820s.shtml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维权意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超级秘书网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