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5 12: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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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各有志,何求同归。现在的所有汗水、痛苦、煎熬,未来都会得到回报,过往不恋,当下不负,未来不迎;
3、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利为友;
4、航海远行的人,比先定个目的地,中途的指针,总是指着这个方向走,恐怕永无达到的日子;
【关键词】徐穆 墓志铭 文化 价值
一、徐穆生平
徐穆(1565-1624)字钦之,号钟汝居士。生而颖异,入塾受书,即过目成诵。与表兄喻政受业于戴诚斋门下。中万历二十二年(1594)甲午举人,万历二十九年(1601)辛丑进士。除浙江崇德县知县,迁河南原武,以循卓行。万历三十六年(1608)戊申,擢南京刑部(南比部)主客司主事,迁员外郎。留署多暇,日以读书赋诗自娱。万历四十年(1612)壬子出知福建兴化府六载。穆为政,务宽大简静而不扰,部内晏然,几于无讼,民安之,勒石纪其政,争先借寇,有“旷古仅见之循良”等语。皇上朱翊钧诏见,上语以闽俗犷悍,抚驭为难。穆奏对曰:“臣未官闽之前,闻亦若此,及守兴化,始知与他省无异。”上又问吏治甚祥,奏皆称旨。万历四十六年(1618)戊午,擢升云南按察使司副使,治兵沧澜。其间清操自励,惠泽及人,滇中父老子弟皆稽首颂德,无异闽人。时庆云现,抚按将以上闻,商于穆,穆答以大理苦旱,澄江苦水,夫明而易见之水旱,乃以其未成灾而不以上闻。今以隐而难知之天象为祥异事,而独上闻于朝,不可,遂止。遂寻转河南布政使司参政。沿河郡县之居民,岁输束苇,以供筑堤塞坝之需,有司借名勒索,久为民害,穆严禁之。再转云南布政使司参政,升云南按察使。历官二十余年,所至士民怀慕而吏治肃清,治行卓著。著有《闽游滇游诗草》二卷。
二、《徐穆墓志铭》全文考注
篆额:
明嘉议大夫云南按察司按察使钟汝徐公墓志铭
铭文:
明嘉议大夫,云南按察司按察使钟汝徐公墓志铭。
赐进士第、朝列大夫、南京国子监祭酒林尧俞书丹;
赐进士第、嘉议大夫、湖广布政司右参政颜欲章篆额;
赐进士第,中宪大夫,前兵、工二部职方都水司郎中,知福建福州府事喻政撰文。
予与钦之徐君为中表弟 弟:“”同“昆”,即兄;表弟,即为表兄弟。,钦之少予一岁,自童子时,契洽无比。执经诚斋戴先生之门,论文入龙社,行比肩,居比席,风雨连床三十年如一日也。继而同登贤书,又同出闽人郑广文帘郑虔(692-764年),字若齐,郑州荥阳人。唐代著名的书画家、文学家和诗人。天宝初,为协律郎,后任广文馆博士,迁著作郎。以陷安禄山,贬台州司户参军。能诗,擅书画,尤工山水。因其诗、书、画并妙,被唐玄宗誉为“郑虔三绝”。还长于地理,著有《天宝军防录》,记述各地山川险要方物,诸儒称服,时号“郑广文”。下士。先后捷南宫,为令,为郎,为守。最奇者,予守三山,钦之亦绾兴化郡符,五马褰帷,同辖一路。甲寅(1614)春,予寝告终养,钦之随晋宪副,历滇藩,不相见者几八年。甲子(1624)春,钦之以大参贺,便道归里,两人相对谈说畴昔,不觉二毛之叹。未几,钦之抱病,遂不起。
今年冬,钦之诸郎经营窀穸窀穸:即墓穴。 ,手状泣而前曰:“先大夫弃不肖兄弟三春秋矣,越在浅土,未及归窆 归窆:埋藏。,不肖兄弟日凛凛不安。幸天牖孤衷,赐以佳阡,卜吉有日。惟是先大夫生平懿行,溢于乡评;居官最绩,在舆人之口,诚未易更。仆数不肖,兄弟暗稚,不克蠡测万分,一以扬先泽,石中之言,敢烦伯父,俾不肖兄弟藉手以不朽先大夫。”呜嗟!呜嗟!予与钦之为生死莫逆,知钦之最深。钦之居,恒谦退不伐,所历宦绩,绝口不谈。即不能胪列其详,忍使矫矫大节与岁月俱湮也,请举其凡:
君讳穆,先世为洪都临汝人,因号钟汝居士,钦之其字也。徐于临汝为望族,高祖以上详徐氏谱中。曾祖杰公生北楼公宰,为予外大父。长耳丰颐,耆年尚有婴儿色。少富于学,尤长诗联、经史、星命书,罔不精谙。自负知人之鉴,于诸甥中,独钟爱予,及予伯兄敏,每见辄试以对。尝谓予母曰:“二子国器,他日必大汝门,汝善视之!”公生封中宪。思楼公鹤年,性刚直,寡言笑。元配陈(恭)人,生二子,长和,次即钦之。继傅恭人,生子三,为科、为稷、为稔,奕奕云仍,徐遂为铜巨阀。方钦之初生也,悬弧悬弧:弧即弓;悬弧:古代习俗,生男孩,就在门的左首悬挂一张弓。指男子生日。 之辰,(灵)芝产于浚邻近衡陈公 陈珊:字鸣仲,一字近衡。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癸丑科进士,三甲一百六十四名。官至山东兖州同知。子扬产等八人,或进士或举人,被孙应鳌誉为“八英”。同仁阁。北楼公谦不自居,归之于陈,然识者以此为徐氏昌炽之祥。
钦之聪慧不凡,笃志举子业,耽于诵读,不知马之几足。万历甲午(1594)举乡试,乙未(1595)不第归,感奋下帷,至忘寝食,以故业益精。辛丑(1601)成进士,初令浙江崇德(今嘉兴)。崇于嘉禾以膻腻闻,钦之酌泉自砥,不能善事上官,调河南原武(今原阳县)令。戊申(1608)擢南比部南比部:明朝自朱棣迁都北京后,在南京皇宫依照北京皇宫设置相同官署。比部是刑部司官一般称谓,南比部即南京皇宫比部。 ,留署多暇,日以读书赋诗自娱。壬子(1612)由望郎出为兴化太守六载,民安之,勒石纪其政,争先借寇 借寇:据《后汉书•寇恂传》载,恂曾为颍川太守,颇著政绩,后离任。 建武七年光武帝南征隗嚣,恂从行至颍川,百姓遮道谓光武曰:“愿从陛下借寇君一年。”后因以“借寇”为地方上挽留好官吏的典故。,有旷古仅见之循良等语,盖纪实也。戊午(1618)陟宪副,治兵沧澜,未几,参知本省,滇父老子弟皆稽首颂德,无异闽人。
夫吏治之弊也久矣,今之守若令,类习脂韦,以结上官。上官亦就就:同昵,亲近,亲昵之意。 之若家子弟,使闾左小民盼盼焉,视为豺虎,为仇雠。乃钦之所至见德,所去见思,甘棠之咏,异地同声,忠信可格豚鱼豚鱼:多比喻微贱之特。《易•中孚》:“豚鱼,吉,信及豚鱼也。”王弼注:“鱼者,虫之隐微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著,则虽隐微之物,信皆及之。”,良不诬也。大抵钦之为人,心则渊澄,器则岳峙,为玉韫不为丸跳,而淡泊无欲之衷终始不渝。
初至哀牢哀牢:哀牢古代指云南、缅甸北部西南夷濮人所居之地,其中心区域是今云南保山哀牢山一带。卫,弁方聚宿,献瓶醪以尝所好,钦之不逆其诈,久之启瓶,皆精金也。钦之立抵以法,归其物于学宫。曩观察使移檄移檄:文告晓示。修理城堡,镪钱镪钱:镪,即钱贯,穿钱的绳子;镪钱引申为成钱串,指工资。之发,半充私囊,守卒夏尽忠领饷百余金,密缄以入,钦之惊讶,暴其事而罪之。里人范齐富充金齿哨总,所积月饷五十余金,一旦物故,为彼中黠者所干没。钦之廉其状,如数追出,邮至齐富家,磬悬四壁,赖以存济。盖钦之精心内典,为出世计,举人世一切腴润浮丽之物,如瓦砾土壤,漠然不足以动其念,非仅仅四知四畏四知四畏:四知,指“天知,神知,我知,子知”;四畏,指畏四知。这里指廉洁自持、不受贿赂之意。已也。
易箦易箦:箦,竹席。易箦,指病人垂危将死之时。之际,神色不乱,脱身万里戎马之郊,使诸郎咸得称觞称觞:举杯祝酒。上寿,从容示疾以终。傥所称至人不死耶?钦之殁于天启甲子年(1624)六月十四。讵(应为距)其生嘉靖乙丑(1565)五月二十三日,享春秋六十。娶廖氏,临川处士廖顺嫡女。与钦之鸡鸣交儆,累绩诰封淑人。
丈(己点去)夫子三,以进娶李氏,四川龙安府二守,若生李公女;次以遇,先娶杨氏,继汪氏,湖广监利令,仁宇汪公女;三以逵,娶万氏,河南祥符令,钟岷万公妇。俱郡庠生,有父风。
女一,适郡庠生杨。
孙,柏尚幼,以逵出。女四,长字郡庠杨火节 ,子名甲;馀幼未字,俱以进出。
卜天启丁卯(1627)春(王)正月二十三日藏魄真室。墓在城北马路阳,负亥面巳,兼乾巽三分,堪舆家吉阡也。铭曰:
汝水浚流,出自灵谷。
苞异孕后,人是育。
生此人,为甫为申。
邦之(曰)直,国之(曰)臣。
璞奇则玉,物祥则麟。
辚辚宦辙,有脚阳春 有脚阳春:古代用以称誉贤明之官吏。据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有脚阳春》载:“宋爱民恤物,朝野归美,时人咸谓为有脚阳春,言所至之处,如阳春煦物也。”。
阳春所怙,载歌载舞。
如渡得楫,如旱得雨。
凶年之谷,饥儿之乳。
乐只君子,为民之父。
其生也浮,其死也休。
佳城葱郁,人鬼叶谋。
天相有德,畀此一丘。
螽斯衍庆,百亿千秋!
天启七年岁在丁卯(1627)孟春廿三日之吉。孝男徐以--进、遇、逵,孙徐柏泣(血)立石。
按:( 因就原文分段标点,用现代文字写出,对缺字及剥蚀不清字用表示,尽可能据上下文之义,补于括号内,并于天干地支年份后加公历年份,以供参考。)
三、历史文化与书法艺术价值
徐穆之墓在铜仁城东北约五公里打角冲,系天启七年(1627)丁卯正月二十三日下葬。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因墓多次被盗,茶园山徐氏家族于1991年检其遗骸迁葬茶园山徐氏祖坟之地。出土的《徐穆墓志铭》,今仍保存于茶园山。从埋于墓,距今已三百八十二年。
《徐穆墓志铭》全称为《明嘉议大夫云南按察司按察使钟汝徐公墓志铭》。此墓志铭为赐进士第,朝列大夫,南京国子监祭酒林尧俞
林尧俞,字咨伯,莆田(今福建莆田)人。明万历十七年(1589)进士,由庶吉士官至礼部尚书。善书法,魏忠贤敦请不舆。忠贤矫诏命尧俞题扁,公大书畏天堂三字,题曰:礼部尚书某奉旨书。著有《列朝诗集》、《静志居诗话》。书;赐进士第,嘉议大夫,湖广布政司右参政颜欲章颜欲章,明代安福人。万历进士,授宁海令,历知荆州府。擢为贵州监军副使,乘间入境,擒获,平定安邦彦之乱。迁河南参政,山西、浙江、江西布政使,致仕归。篆额;赐进士第,中宪大夫,前兵、工二部职方都水司郎中,知福建福州府事喻政喻政(1564-1659):字漳澜,铜仁人。明万历甲午(1594)解元,乙未联捷进士,除湖广龙阳县知县。入为南京工部都水司主事,迁南京兵部职方司郎中,出为官福州知府。撰文;
《徐穆墓志铭》二石,额石高七十四厘米,宽77厘米,额文共20字,四行,每行五字,为墓志铭的全称,篆额阴刻。志石高76厘米,宽71厘米,三十九行,满行四十四字,提行高出一字,共1484字。二石共1504字。全文多处漫漶,有四字剥蚀不清,根据上下文还尚可辨认。其中第32行第五个字“丈”已点取,第34行第20个字“王”应为笔误所存之字。
铭文为墓主人表兄,明万历乙未年(1595)进士喻政(1564-1659)撰,内容涉及当时政治、文化、家族、社会等许多方面。不仅对徐氏家族社会交往、联姻、戚谊等方面的概况有所述及,更是对徐穆一生为人:“大抵钦之为人,心则渊澄,器则岳峙,为玉韫不为丸跳,而淡泊无欲之衷终始不渝”;为官:“由望郎出为兴化太守六载,民安之,勒石纪其政,争先借寇,有旷古仅见之循良等语”;为民:“钦之所至见德,所去见思,甘棠之咏,异地同声,忠信可格豚鱼,良不诬也”等事迹进行纪述,表现出了由衷的推崇与称道。这些内容对我们今天研究地方文化特别是家族文化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其中撰文、篆额、书法皆进士出身的一时文化名流。作为南京国子监祭酒林尧俞善书法,连魏忠敦请都不愿为其所书,而能为徐穆墓志铭书丹,足以彰显徐穆之为人为官酌泉自砥,清操自励而风规自远的魅力,从中也能见出徐氏家族文化在当时的影响力。
其书法艺术,承魏碑之风骨,参以魏晋钟繇、王献之,明代王宠、祝枝山小楷意味,风格清新自然,遒劲峻峭,寓拙朴于峻爽之中,透出厚重、高古之气息。是我国出土的明代墓志铭中少有的书法精品。
张镜人(1923~2009)出生于上海的一个中医世家,是张氏中医第十二代传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上海医科大学教授、中国中医药学会副会长、上海中医药学会理事长。他从18岁开始独立接诊病患,在近70年的临床工作中总结出很多的宝贵经验。张老擅长治疗外感热病、慢性胃炎、慢性结肠炎、慢性肾炎、心肌炎后遗症、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症,尤其在治疗萎缩性胃炎和慢性肾功能衰竭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下面就介绍一则张老治疗胃病的经验方――安中汤。此方的药物组成及制法是:
取柴胡、苏梗、炒六曲各6克,炒黄芩、炒白术、香扁豆、炒白芍、制香附、炙延胡各9克,八月札15克,香谷芽12克,炙甘草3克。将上述药物用水煎煮后去渣取汁,每日服一剂,分两次服下。此方具有调肝和胃、健脾安中的功效,适合有胃胀、胃痛、口苦、食欲减退、嗳气泛酸、脉细弦或濡细、舌苔薄、色黄腻或白腻、舌质偏红等症状的胃病患者使用。
在使用安中汤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胃病患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症状对此方中的药物进行增减,以取得最佳的疗效:患者胃痛的症状若较重,可在此方中加入九香虫6克;患者胃胀的症状若较重,可在此方中加入炒枳壳9克;患者若出现胃脘灼热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连翘(包煎)9克或炒知母9克;患者嗳气的症状若较重,可在此方中加入旋覆花9克,代赭石15克;患者泛酸的症状若较重,可在此方中加入瓦楞、海螵蛸各15克;患者若出现胃内嘈杂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炒山药9克;患者舌苔腻的症状若较重,可在此方中加入陈皮、佩兰、荷梗各9克;患者若出现舌苔红、舌苔剥脱的症状,可去掉此方中的苏梗,加入川石斛9克;患者若出现便溏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焦楂炭9克;患者若出现腹痛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炮姜炭5克,煨木香9克;患者若出现便秘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全瓜萎15克,望江南(野扁豆)9克;患者若出现腹胀的症状,可在此方中加入大腹皮9克;患者若有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可在此方中加入凤凰衣6克,芙蓉叶9克;患者若出现了肠腺化生,可在此方中加入白花蛇舌草30克;患者若出现胃腺体萎缩,可在此方中加入丹参6克。
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珍贵文物,是民族文化、悠久历史的象征,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及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宝贵遗产。古树名木在历史文化、生物、气象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根据《如皋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古树名木认养活动,这对于营造爱护古树名木的社会氛围,提高人们对古树名木价值的认识,倡导绿色生态文明,增强绿色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要求
开展古树名木认养活动,以“人长寿、树长青、业长兴”为主题,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积极认养,发动社会各界积极捐助,建立古树名木“养老金”,旨在弘扬长寿文化,倡导绿色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我市现有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74株,其中一级古树名木(500年生以上)13株,二级(300-499年生)19株,三级(100-299年生)42株。分布在城镇区域38株,农村区域36株。
三、认养古树名木的对象
如皋市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均可参与认养。
四、认养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养单位(个人)的权利:
1.认养单位(个人)有权了解和监督承办单位(如皋市农林局)对所认养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情况,有权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权对古树名木“养老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告,并有权督促承办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认养单位(个人)可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和位置,可由认养单位(个人)自行拟定设计方案,报承办单位批准。所立标牌不得影响观瞻,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和保护。多家单位(个人)同时认养一株古树名木的标牌,由举办单位统一设计并设立。
3.认养单位(个人)可利用所认养的古树名木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旨在提升企业文化内涵的广告宣传活动。在认养期内,鼓励企业建设以树或相邻区域的生态和设施农业,但不得擅自利用所认养的古树名木从事各种有损古树名木形象的商业活动和从事人为制造迷信色彩的祭祀活动。
4.认养单位(个人)将和古树名木一起载入如皋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档案。
(二)认养单位(个人)的义务:
1.认养古树名木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单位认养一级古树名木的认养费为每株10000元,二级古树名木为每株5000元,三级古树名木为每株3000元,个人认养的认养费每株不低于2000元。同一株古树名木可以由一个以上单位(个人)同时认养,同一个单位(个人)可以同时认养一株以上古树名木。单位认养费超过两万元、个人认养费超过五千元的将刻入功德碑。认养费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病虫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结余部分纳入古树名木“养老金”。
2.认养单位(个人)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如皋市古树名木认养协议书》,期限三年,并一次性向承办单位交清认养费,由承办单位向其颁发《如皋市古树名木认养证》,确认其认养资格。
3.认养单位(个人)可以参与林业部门组织的保护古树名木的各种公益活动和相关工作,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保护古树名木的重大意义。
五、建立古树名木“养老金”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古树名木设立“养老金”:一是将古树名木认养费结余部分全部纳入,二是市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绿化两费”中提取部分,三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募捐。捐助额达到认养标准的享受认养的权利义务。
六、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认养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农林局具体承办,市建设局、广电局、新闻传媒中心等要通力协作,各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鼓励所在镇的单位(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力争将此次活动落到实处,确保“一会两节”取得圆满成功。
王阳明祖辈历经六世,至父亲王华以进士起家,不仅标志着家族的兴盛发达,王家从此成为当地一大著姓。而且预示着浙学的耀眼夺目,浙中学术因此更多了一位后起之秀。
王华(1446-1522)字德辉,号实庵,晚号海日翁,无事时便读书龙泉山,学者多称其为龙山先生。王华一出生就显得警敏绝人,其父经常抱着他逗乐,顺便口授古代诗歌,他居然一入耳就能成诵,受教读书后更是过目不忘。 六岁时,他与一群儿童在河滨戏水,看见有一外乡客人来水边洗脚,已经喝得酩酊大醉,离开时竟丢掉了随身钱囊。王华拾取一看,里面赫然装有数十两金子。王华推测那人酒醒后必来寻取,同时又担心自己离开后,别人会来捡走,于是将钱袋投入水中隐蔽易检处,自己则坐在岸边等候。果然不久那人便哭着回到原地。他于是迎上去问:是不是找你的金子?同时指明钱袋放置地点。那人重获丢失的钱囊,高兴之余便取出一金作为酬谢。王华笑着拒绝说:我没拿走你的数十金,现在会要你的一金吗?那人既惭愧又感动。
王华自幼勤奋好学。一次母亲岑太夫人在窗下纺织,他端坐一旁安静读书。这时余姚城中正在举行迎春活动,四周邻里少儿无不雀跃欢呼,纷纷跑出去看热闹。惟独王华一人安坐家中读书不辍。母亲见状遂劝他说:停一会儿看书,也去看看热闹吧?他回答:母亲恐怕说得不对吧,看热闹哪有看书重要?母亲听后高兴地说:是我说得不对,儿子才说得对啊!
王氏家族以孝道世代传家,王华也以孝友闻名乡里。但他的孝友完全出于自然天性,决无丝毫的人为造作。例如他科考高中为官后,衣食之外的俸禄盈余,一概分给家族中的各位堂弟,把他们的子女看成是自己的亲女。对父母的“色养”更是无所不至。母亲百岁之时,他已年过古稀,但他还是无论早晚都像儿童一样,欢颜乐色地陪母亲说笑,为她按摩,扶她走路,寸步不离。一次受亲朋好友之邀,临时乘船外出,上船未久即念及老母年迈,蹙然心痛难忍,赶紧拨转船头,返家后才稍觉安心。母亲病殁后,他食不安,睡难眠,因哀毁过度,遂大病一场,卧床一年多才略有好转,从此身体日见衰弱,嘉靖元年(1522)逝世,享年77岁。
王阳明从小受父亲培养教育,父亲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勤奋、好学、孝友等品格,在他后来一生出处进退行为中也有明显体现,反映家族累世积德的风气已潜移默化地积淀在他的内心,构成他一生思想品性极为重要的风格特征。其中影响最大者当然是他的父亲――王华。父亲的所作所为,直接与他的人生经历、政治生涯有关者,可举之事颇多。如论其影响最大者,则莫过于科举入仕对家族生活的巨大改变。
关键词:人防地下工程;照明效能;新型光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 人防地下工程照明效能探讨
照明可以人为的创造良好的光照条件,使人眼既无困难又无损伤的、舒适而高效的识别所观察的对象,从事相应的活动,并保证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各种事故。采用不同形式、不同大小的灯具,利用光照的方向性和层次性等特点还可以渲染建筑的功能,烘托环境的气氛。
1.1 做好深入细致的效能研究,为照明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
照明质量的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涉及因素很多的问题。长期以来,照明设计一直是以照明的照亮度、均匀度、立体感、眩光、 显色性指数和物体的颜色参数等物理量为标准进行设计和照明效果的评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照明设计不仅在数量指标方面应达到标准的要求,更要综合考虑人的视觉特性、舒适感、照明艺术和节能等因素。不同亮度和色彩对人具有不同的视觉感受,不同人、不同时间、不同场所,甚至人的不同情绪都会反映出对亮暗和色的不同感受,照明设计要体现人和环境相互关系,营造一个舒适、明亮并富有艺术魅力的照明环境。
1.2 充分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改善人防地下工程的环境
改善人防地下工程工作环境,提高照明效能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是通过新型采光方法和材料有效地利用天然光;二是在人工照明中选用高品质的照明光源;三是对各类灯具进行无级连续调光和缓和的场景切换控制。
1.2.1 通过新型采光方法和材料有效地利用天然光
利用天然光的常见方法有:
(1)导光管法
用导光管将太阳集光器收集的光线传送到室内需要采光的地方,如中国建筑科学院研制的地下建筑天然采光研究成果,就是用此法进行天然采光。
(2) 棱镜组多次反射法
用一组传光棱镜将集光器收集的太阳光传送到需要采光的部位。如澳大利亚用这种方法把光送到房间10m进深的部位进行照明;英国用这种方法解决地下建筑和无窗建筑的采光。
1.2.2 选用高品质的照明光源
在人防地下工程大面积范围照明中,经常用到节能型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都属于这类光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陶瓷材料作内管的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他光效更高,光色更好,更稳定,而且发光体积小、亮度高,便于做投影光源。
现在又出现了比传统光源更先进的新型光源,其中最典型的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他具有高亮度、低功耗、响应快、寿命长等传统光源无法比拟的特性,被公认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光源。
为了科学的选用照明光源,我们既要熟悉早期研制的、已获得广泛应用的传统光源,更要密切关注传统光源的改进、发展及不断涌现的新光源。在设计施工中,根据人防地下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和要求,综合比较各种光源的技术和经济指标,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采用高品质的绿色照明灯具,优化照明配电系统,最大限度发挥照明的效能,使得用户更加满意。
1.2.3 对各类灯具进行无级连续调光和缓和的场景切换控制
传统的照明都是在需要时打开,不需要时关闭,工作模式和控制方法比较死板,一旦定型,照度和场景很难改变,用户即使不满意,也无能为力,如果进行改造,将造成重复性投资。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智能照明系统应运而生,它完备的控制功能和预置的多种可切换的场景可以满足用户不同的需求。
开关和调光是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两种控制方式,控制系统可根据不同时间段或人们的不同需要自动调节照度,改善工作环境,同时节约能源和降低运行费用。
在人防地下工程一些重要区域通过调光方式和场景(由各照明回路不同的亮暗搭配组成的某种灯光效果)设置功能产生各种灯光效果,营造不同的灯光环境,给人以舒适完美的视觉享受。用户能在降低运行费用中得到经济回报,在短期内回收一次性设备投资。
2 人防地下工程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探讨
2.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智能照明控制包括:集中控制、现场控制、遥控、时间控制、电话控制、可视化软件控制、场景设置、灯光软启动、调光、亮度记忆等。笔者认为,人防地下工程应考虑设置以下功能:
(1)集中控制
在中央控制室设一台智能照明中央监控计算机,在该计算机上用图形模拟显示照明设备平面布置图,在图上以形象直观的方式实时动态地显示各区域的照明设备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可通过界面监视整个智能照明系统的运行状态,根据需要用鼠标点击图形来进行控制。中央监控计算机具有历史数据存储能力,能实时提供智能照明系统的资料,并生成和打印各种报表,为设备维护提供依据。
系统采用专用的编程软件,通过手持式编程器插入网络上的编程接口,操作人员可对系统进行程序修改或编程。
(2)现场控制
在一些人员经常工作的地方(如会议室、重要办公场所)设置智能开关代替普通的机械式开关,它由220伏的交流电源直接供电,按动开关上的按钮,可作为一个普通的开关使用;可由中央监控计算机控制灯光,中央监控计算机不工作时也可在现场控制。
现场智能开关可设定密码保护功能,避免无关人员操作。
(3)多种控制功能
中央监控计算机和现场智能开关均可实现多种控制功能,包括全开全关,无级连续调光、缓和场景切换等。全开全关功能可确保人员离开工程时,那些受智能系统控制的灯具停止工作。在工作时经常需要多种环境模式的场所(如会议室、作战指挥室等)可设置缓和的场景切换控制,使用时只需选择相应的场景按键,会自动按设定好的方式打开相应区域的照明回路,实现适合开会、放映投影或研究地图等功能的环境。
(4)人体感应功能
在卫生间和一些主要通道处装设感应开关或有红外线探测功能的灯具:当探测到人体移动时,会自动发光照明,人走后,灯自动关闭。同时宜设并联定位开关,以便必要时解除感应或探测功能。
(5) 灯光软启动、软关断
人防地下工程的照明条件远不如地面建筑,为保护人员的身体健康,主要是眼健康,一些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灯光可实现软启动、软关断。开灯时,灯光由暗渐渐变亮;关灯时,灯光由亮渐渐变暗。软启动、软关断还能保护灯泡,延长使用寿命,节约维护经费。另外,灯光可配备亮度记忆功能,以免进行重复性设置。
(6)火灾应急照明控制
人防地下工程防火要求很高,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在发生火灾时应自动启动相应区域的应急照明,强行关闭一般照明回路。事故照明可选择仅在消防中心的计算机控制而禁止在监控计算机及现场控制,也可选择都有权限进行控制。
2.2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效益和展望
案件回放
据检察院认定:2003年11月9日下午4时左右,兰州市城关区看守所2队10监舍班长何建宁,也是该监舍的“大铺”(就是老大)让全班在押人员洗冷水澡,在押人员韩存德因为感冒怕冷不愿意去洗,何建宁就命令韩存德全身的衣服爬在放风场,用凉水浇在韩存德的身上。同室在押犯,该监舍的“二铺”(就是老二)柴张忠上前在韩存德的身上猛踢。后来,何建宁又让韩存德站起来面朝墙贴在墙上,柴张忠又用脚在韩存德背上踢。
“二铺”柴张忠经常打同监舍的在押犯,他打人下手非常狠,同监舍的在押犯都很怕他。柴张忠打同监舍的在押犯是看“大铺”何建宁的脸色的,何建宁不说话,柴张忠和其他“牢头狱霸”是不打人的。
11月10日2时左右,韩存德被送甘肃省康泰医院就诊,11月11日下午行剖腹探察术,后来又行脾脏摘除术,11月13日下午,韩存德死亡。
兰州市检察院法医鉴定认为:韩存德体表多部位损伤,属于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形成。韩存德生前患有严重疾病: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上腺皮质和髓质炎,在此病基础上,因外伤及手术创伤致肌体功能衰歇而死亡。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
近年来,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被告以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作为抗辩的情形屡屡出现,涉案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成为案件裁判的焦点,但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以及如何认定,仍缺乏统一认识。对情形相似但判决迥异的几组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对通用名称司法认定中5个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进行探讨后可以发现,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并在此原则指引下正确适用法定标准、约定俗成的两类标准,对相关商业标识究竟归属权利人专有还是社会公有作出公平合理的司法裁判。此外,建议参照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认定,明确赋予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通用名称司法认定权,并完善其认定程序及标准。
关键词:商品通用名称;商业标识;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12
一、问题的提出
张裕公司于2002年4月获得“解百纳”商标注册,业内其他企业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为由联合反对,同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撤销该商标。张裕公司申请复审, 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为张裕集团的商标,长城等企业反对并诉至法院。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定,判决书认定: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最终,经商评委调解,张裕集团与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张裕集团享有“解百纳”商标,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可无偿、无限期使用,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历经复审、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时间跨度长达10年之久,这场商标大战最终以和解方式拉下大幕。此案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存在分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院对涉及通用名称的案件缺乏明确、统一和缜密的裁判规则,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商标案件中,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商品特定名称、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的重叠与冲突屡屡出现。“优盘”、“天津狗不理”等知名标识都曾卷入通用名称之争,此类商业标识通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无论商标通用化为通用名称,还是通用名称因为获得“第二含义”而显著化为商标,都可能对相对人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致命的打击。
从商品通用名称的司法现状考察,纠纷的实质在于,涉案标识究竟是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为公有领域,抑或涉案标识是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为而专有领域。从概念出发对商品通用名称和相关商业标识进行分析,有利于从源头上厘清通用名称与相关商业标识之关系。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区别性,以禁止模仿和维护公平竞争为核心和立足点,既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又为了防止公众受误导[1]。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地理标识等商业标识属于相关权利人的专有领域,他人不能随意使用。二者看似界限清晰、泾渭分明,但由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相比,受保护的范围相对较宽,边界的模糊性较强,权利范围和保护标准具有弹性和张力[1]9,这就决定了相关商业标识权的享有和行使与商品通用名称有时难以清晰划分和准确界定。在实践中,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等相关标识的边界时常交叉、重合、混同,导致私权利和公利益之间的冲突、失衡,容易引发司法裁判中的混乱。
与“驰名商标”和“特有名称”的司法认定不同,法院仅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有权对涉案通用名称进行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但在更为普遍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却没有得到认定通用名称的明确授权[2]。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通用名称?以什么标准认定通用名称?怎样认定通用名称?对以上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而法院裁判更没有统一答案。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方面的各行其是,既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又无法让相对人信服,从而导致诉累不休。如何遵循商标立法之意旨,确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公平解决涉商品通用名称与相关商业标识的纠纷,遂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难题。
二、案例聚焦: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的主要分歧
司法认定中的迷乱可以追溯到通用名称界定的分歧。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通用名称进行界定,执法、司法、研究领域亦未形成统一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9年在《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给出了如下定义:“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品通用名称作如下界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其内涵不限于规范化称谓,不仅包括全称,还包括简称、缩写和俗称。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及审理》。
司法解释尚没有对通用名称予以界定,在相关判例中,法官对通用名称解释不一,如有观点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在相关领域内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30577号《民事判决书》。
从对通用名称的不同定义得知,对通用名称认定的标准、地域范围、规范性、相关公众的范围等仍存在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相似,但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笔者选取了几组情节相似但裁判结果相异的案例为样本,逐一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主要分歧。
(一)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是否以国家标准为首要依据
1.以国家标准为认定依据――“香大米”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东北香”文字注册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东北香大米”名称。法院认为,原告拥有“东北香”商标,其中“东北”是地区通用简称,“香”是通用性的描述性词汇。原告不能过度垄断商标中通用公共词汇部分的专用权,无权阻止他人正常使用该词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香稻米》对“香稻米”的规定,被告使用“香大米”作为商品名称是客观、如实地表明产品内容,属于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以识别性为认定依据――“灭害灵”案
1995年广东陆丰全美公司生产的蚊香以“灭害灵”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国家商标局以“灭害灵”三字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用途为由,驳回了全美公司的申请。广东中山凯达公司在第5类商品农药等类别注册取得“灭害灵”商标,全美公司在其“黑威龙”蚊香上使用了“灭害灵”的名称。
在“香大米”案中,法院以国家农业行业标准中的“香稻米”种类名称为唯一依据,认定涉案名称为通用名称,被告行为属于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在“灭害灵”案中,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在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灭害灵”为农药产品的一种通用名称,但凯达公司对该种字体的“灭害灵”标志长期使用并获得了知名度,已成为具有识别性的标志。
在前述两个案例中,前者直接以国家标准作为依据,认定涉案名称为通用名称,后者则排除国家标准的适用,转而以识别性作为认定通用名称的标准。由于裁判标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甚至相互矛盾。实际上,国家标准系法定标准,与识别性标准及约定俗成的标准并非相互对立的关系,而各有其适用前提。
(二)商品通用名称认定中如何界定相关公众
1.相关公众为消费者――“颈复康”案
原告在1985年自主研发生产“颈复康冲剂”,后改进为“颈复康颗粒”,被评为 “国家中医药优质产品”等。被告生产颈复康牌香山寺帖,原告认为被告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以“颈复康颗粒”为通用名称进行抗辩。法院认为,某种商品的名称是否具有特效,不在于是否有某些行政性的规定对其予以规范,而在于消费者能否在市场中将其与特定的生产厂家相联系。虽然《中国药典》已将“颈复康颗粒”列为药品通用名称,但市场上生产该药品的只有承德颈复康集团一家,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故“颈复康颗粒”不属于通用名称。
2.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优盘”案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注册“优盘”商标,使用于移动存储产品。2002年10月,华旗公司以争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2004年10月,商评委作出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朗科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法院判决由商评委就“优盘”案进行重新审理。直到2010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裁决,继续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在“颈复康”案中,法院将市场中消费者能否将商品名称与生产厂家相联系作为判断基础。在“优盘”案中,商评委在认定优盘是否退化时,其考虑因素之一为“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与使用情况”。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但相关公众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目前法院在实践中已倾向于将相关公众的认知作为判断通用名称的最重要标准,但何为相关公众的认知,是否包括消费者、同行业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则存在分歧。相关公众认知的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存在着困惑。笔者赞同日本学者玉井克哉的看法,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者将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达到业界已经将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来认知的条件,一般的消费者即使将某种特定名称作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称来认知,也不能认为是通用名称,关键是特定业界的意识问题,也就是说,行业交易者是判断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主体。
(三)商品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之甄别
“颈复康”案还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的甄别问题。商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属公有领域,不受保护,但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自行命名、特定选用的名称,它是个体商品或服务特有的称谓,不具有普遍性[3]。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特有名称产生于使用,通常带有商品类型、特点等属性色彩,很多相关公众在提到某特有名称时,容易被误认为通用名称[4]。随着知名度的提高,特有名称也存在向通用名称转化的可能性,如天津“狗不理”包子,虽然已注册为商标,但也被众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来使用[5]。最高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诉珠海香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认为,有些名称虽然也反映了商品类型、特点,但由于只有独家经营和使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会将其认知为某一具体生产者生产的某类商品,因此
是商品和来源的混合。这种名称仍具有只是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4]93。
(四)地域性名称能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1.否定性观点――“山东鲁锦”案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1999年被上诉人鲁锦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制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鲁锦”专指鲁西南民间织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可以认定“鲁锦”是专指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法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广泛性应以特定地区及相关人群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2.肯定性观点――“水鸟被”案
香港冬冬宝公司申请注册“水鸟”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是24类床罩、被子、枕套等。被告深圳富安娜公司在其生产的被子的包装袋上印有“水鸟被”字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抗辩“水鸟被”是一类被子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在广东省范围内,确实有一些厂家和消费者将轻柔的纤维棉被称为水鸟被,但无证据显示消费者已普遍认为水鸟被是一类被子的名称。水鸟被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仅局限于广东的市场,应考虑全国范围的认同程度,但无证据显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也将某类被子称为水鸟被,因此水鸟被不属于被子的通用名称。
在实践中,地域性名称究竟能否成为通用名称,仍未达成共识。虽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确权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并不清晰,特别是关于地域性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区分与界定仍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地域性通用名称仍然持高度的谨慎克制态度,慎于将地域性商品名称认定为通用名称;有的裁判又将地理标志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为通用名称,损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认定地域性通用名称时,持谨慎态度是毫无疑问的。从符号学角度讲,商标是传达信息最重要的符号[6]。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是其根本属性。商品通用名称是指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或标记,不具备固有显著性[7],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被自由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地域性的商品通用名称将对全国范围内行使的商标权形成权利真空地带,因此应谨慎认定地域性通用名称。同时,在满足“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的情形下,应以地域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依据来认定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
特别应注意的是,认定地域性通用名称应避免将地理标志认定为通用名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是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与该地理区域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即产品的品质特色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地理标志可以有两种保护模式: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标准的,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与商品名称相比,地理标志是产品的“身份”标志[8]。 “沁州黄小米”就既注册了“沁州”商标,同时“沁州黄”小米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属于地理标志[9],二者的权利主体是不一致的。
(五)认定商标通用化是否考虑主观过错
从世界各国对商标通用化的认定来看,在美国、俄罗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可随时提出撤销申请;英国《商标法》增加了“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撤销该商标的前提条件;德国、丹麦、立陶宛、欧共体等国均将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撤销的前提条件。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这一规定并未区分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借鉴英、德等国的规定,商标权作为私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涉及通用名称的商标,凝结了商标权人巨大的心血和投入,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上凝聚的商业价值将毁于一旦,因此,在非归于商标权人自身过错即非存在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商标通用化的情形下,其权利不应被轻易剥夺。如果商标权人有故意或积极促进其商标为通用名称的行为,如朗科公司在其商品的包装、宣传材料中将“优盘”当作商品名称使用;或者商标权人对同业经营者、出版物等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置之不理、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落入公有领域,则理应自食其果,撤销商标无可厚非。但如果商标权人一直积极防止或制止商标退化,如在产品上积极宣示商标信息、积极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等行为,即使商标已经被一部分相关公众视为通用名称,也不应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比如“Google”一度陷入被用作“搜索引擎”的通用名称的困境,但由于Google一直注意商标的宣示和保护,对被通用化使用并无过错,如果因为存在部分公众对其通用化使用的情况就撤销其注册商标,显然并不适宜。
三、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的价值取向与具体实践
针对我国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从完善认定的政策导向、司法认定的标准、司法认定权力配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的价值取向
政策取向和导向是法律适用的灵魂[1]1。在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中,存在商标权人、社会公众(消费者)、竞争者三类利益主体,是否认定为通用名称,对相关利益主体影响重大。一方面,商标权是私人的合法权利,让合法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的领地内享受权利而不受剥夺。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私权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被蚕食鲸吞,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为私权保护的铁骑划一块,尽力维护各方利益之平衡。
第一,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由于消费者的作用而变得有价值,应避免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损害。
第二,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在界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需要从竞争者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保留在公共领域中已能够免费使用该标识。在涉通用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中,如认定商标并非通用名称,其他经营者将不能在商标意义上进行使用,比如“伤心凉粉”被判定为非通用名称,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就不能在其商业经营中继续使用。
第三,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凝聚着商誉,涉通用名称的商标通常凝聚着巨大的商誉,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权人的损失就会极为惨重;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立法和实践中都应该注意平衡利益冲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因多数人的利益或整体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以上三方利益,同属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权人、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从美国、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都倾向于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支持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9条第2款关于商标通用化被撤销的规定,显然也反映了这一趋势。注册“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其他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叙述性地使用通用名称。如果已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具有了“第二含义”,具有了显著性,就满足了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2]64。
(二)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的具体实践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认定通用名称
时,通常综合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工具书、公开出版物、专家意见等,并结合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得出结论,主观性较强。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较多,行业专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容易导致通用名称认定结果迥异,从而引发较多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且案件纠纷循环反复,久拖不决。
我国目前关于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两项:(1)商标局和商评委2005年制定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以下简称《审查标准》),列举了具体认定通用名称4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四是诸如民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2)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确权意见》),根据该《确权意见》,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现有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确权意见》对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均无直接规定,法院仅能参照适用。参照《确权意见》,可以将通用名称认定的标准分为法定标准、约定俗成的标准以及约定俗成的标准的参考。法定标准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经相关机构公示为通用名称,成为共有领域,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法定标准相对不存在太多分歧,本文不再赘述。根据《审查标准》和《确权意见》,约定俗成的标准包括: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诸如民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约定俗成的标准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此处相关公众应包括消费者及其他行业经营者。专业工具书、辞典、专家意见仅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从商业标识和通用名称的功能来分析,通用名称认定旨在防止社会公众资源私有化,以保障社会竞争公平秩序及消费者利益,降低混淆的可能。商业标识的实际功能和市场生命力取决于其识别和区分商品的能力,只要具有这种区分和识别能力,就可以永续存在,就具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和基础[1]6。商业标识与通用名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标识和区别功能从而为专有领域,而后者不具备识别功能,属于公有领域。因此,从通用名称认定的目的和作用来看,认定标准的重点应落实到约定俗成的标准,即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对该名称现状的认知方面。
约定俗称的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历史渊源及文化背景。应考察涉案标志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对涉案标志的权利继承历史进行考察:是否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文化传统,从而为相关公众所共有。
二是标识固有显著性分析。判断是否是普通的描述性词汇还是臆造词汇。一般的描述性词汇因被大量描述性使用,其识别性和显著性都较弱,容易被视为通用名称,而如果是独创或臆造词汇,则具备了较强的独创性,更容易形成特有名称。如“优盘”商标,就很容易被联想为“USB接口接入的一种存储盘”,虽然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实际上已沦为通用名称。
三是消费者认知。消费者认知决定了显著性存在与否,进而决定了商标的作用能否实现。新《商标法》第57条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也正是因为“容易导致混淆”将使商标的功能被侵害,“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同理,对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其“约定俗成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混淆”标准。因此,在法定标准与约定俗成的标准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后者,该标准应该作为认定通用名称的最终标准。
四是同业经营者的使用状况。如果名称客观上指代某类产品,但由于使用主体唯一,并没有发生通用化,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应属于特有名称。相反,虽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在没有形成专有权利时,已经被其他经营者共同使用,或者没有积极有效地维护专有权,导致很多经营者客观上同时经营,相关公众已经无法识别商品来源,即发生了名称通用化,则不宜再认定为专有权利。
[10] 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2.
Proprietary or Public: On the Judicial
Cognizance for the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YANG Xiao-ling1, 2
(1.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2. People’s Court of Shapingba District, Chongqing 400048,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fendants in the cases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ademark infringement, unfair competition etc. often argue that they use the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legally. Therefore, whether the trademarks involved in such cases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or not becomes the focus of the trial, but currently there’s a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to identify the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and the way to identify.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judgments in similar cases, the paper discusses five issues with different views in judicial cognizance for the generic name, and proposes the principle of interet balance in judicial cognizance for the generic name, applies correctly the legal standard and conventional standard in the guidance of 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 so as to make a fair and reasonable judicial cognizance about the ownership of the relevant commercial marks: proprietary or public. In addi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courts should be clearly given jurisdiction to identify the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in civil cases by reference to the judicial cognizance for the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the proprietary name of famous commodity, moreover, it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should be improved accordingly.
Key Words: generic name of commodity; commercial mark; judicial cogniz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