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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28 1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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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1篇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办证申请一份,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场所合法的书面资料(出租房屋需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处乡村没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或资料的,需提交加盖有村民委员会的房屋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6、残疾人、特困户、烈属等特殊人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在提交以上书面资料时,均需将原件随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复印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流程

1、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第2篇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 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 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3篇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第4篇

关键词: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申请;监管信息;系统;关键技术

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在烟草行业、公安、交通等方面应用的成熟与发展,迫切需要提供一个展示烟草各部门之间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信息交流共享的载体--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申请办理监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了烟草企业客户服务水平及客户满意度,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及卷烟市场监管水平,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和管理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查询便捷,加强卷烟市场宏观监管和系统管理有机结合。

一、系统概述

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信息系统,是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理念,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申请、登记、办理、查询所有业务功能的集成。

(一)系统内容

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公开申请办理查询信息监管系统分为办证须知、申请系统、状态查询、监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真假卷烟鉴别模块。

1、吴起县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系统

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说明;区域零售许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区域零售许可证合理化布局规划;通过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系统集中体现区域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辖区零售户合理布局实施细则和规划,实现辖区卷烟零售户科学容量。

2、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监管系统

通过在线地图了解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现已申请数量、剩余数量。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网上正确、规范、如实填写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提交完成后并显示提交成功,就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通过与专卖管理信息大平台对接,专卖市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县局主管领导、系统管理人员、专卖股负责人三个不同层面的审查、审核、审批后进行办理。 通过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监管系统,实现烟草专卖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方便需要办证的广大用户,节省时间、节约人力和物力。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政务公开。

3、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状态查询监管系统

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审查、审核、审批流程情况在不同的环节,以更加清晰、准确、全面的内容呈现在互联网上。

(二)流程概述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办理零售许可证网上进行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登记。申请人在网上正确规范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登记表后并且提交,提交完成后显示提交成功,并在初审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有效期内到吴起县烟草专卖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负责人、或法人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专卖管理派核查人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审核人员根据实地勘察核实结果,对申请人办证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办证人员通知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证决定书》,说明理由。

经审批予以办理的,办证人员确认后,打印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者自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三)方框里面内容包括

1、是否具备下面条件(四项)

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达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是否具有禁止的情况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新申请与原有经营户左右距离过近的。

(四)资料填写(提示内容)

申请人据实填写个人资料信息,并"提交"保存,保存成功后,系统自动给予相应的提示,内容如下:"您的申请登记已提交成功,工作人员将对你的申请登记内容进行初审,请您在15个工作日内登陆查询初审结果。"

1、初审未通过

初审未通过原因项由工作人员填写,该模块具备提示语言维护功能,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

2、初审通过

显示界面为"请您在啄陘自聙兹涨靶柿希轿馄鹣匮滩葑艟肿粽翊筇裳炖硐喙匾滴瘛N馄鹣匮滩葑艟值刂?吴起县开发区洛西一巷内。电话:0911-7699553"

(1)携带资料目录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2)相关要求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此申请。

二、技术线路

(一)主要技术内容

开发语言:HTML, JavaScript, XML,DB2,J2ee,SQL。

数据存储:DB2数据库。

支持各种多媒体信息。

(二)技术路线说明

吴起电子政务平台部署图(其中浅蓝色方块,表示应用服务;圆柱体表示数据库。网站前台应用Cu-net,统一接入平台App-services,App logic可以部署在一台服务器上,网站后台内容管理应用Cms App可以和营销部署在同一台服务器,Gis Service由高德公司与超图公司负责部署维护,营销DB和Cis DB可以用同一个数据库实例。专卖应用Regie App在省局,访问省局数据库专卖DB。网站前台应用Cunet与统一接入平台放到隔离区DMZ,其他应用及数据库系统都部署在烟草内网。

1、地图(Gis)相关

高德公司需要重新一份地图服务,供政务系统办证使用;高德公司需要根据烟草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在地图系统中配置相应的图层,并将各区域图层的标识ID提供给创联。浪潮公司需要在地图数据库中提供一份零售户基本信息的只读视图,并提供该视图的结构文档,包括字段类型、属性说明等。

2、接口

(1)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

(2)零售户归属区域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零售户归属区域信息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

(3)网站办证申请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同意受理的办证申请信息从电子政务系统同步到专卖系统。

(4)专卖许可证办理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办证信息(包括过期自动作废的办证申请)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供申请人查询办证阶段(进度)、办证状态信息。

(三)技术路线概述

一是实地调研,建立详实准确的具体数据。通过走访、摸底、调研,了解卷烟零售户实际现有数量、合理需求数量和具体差缺数量;二是查阅资料,收集实际可行的理论依据。通过查阅、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了解和掌握卷烟零售许可证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信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建立的理论依据; 三是依照国家、省、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进行零售户合理布局,实现卷烟零售户容量科学;四是开发卷烟零售许可证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信息系统软件。了解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掌握区域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五是在网络地图上标注辖区路段、街道、社区、乡镇、自然村的持证户点。

三、社会效益

一是提高专卖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民利。通过网上办证平台的查询,增进社会各界对国家、省、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更好的解决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的问题。二是实现信息公开。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区域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掌握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为查询和办证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网上证件办理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三是实现许可证办理便捷、高效、规范。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理,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规范了办证工作流程。

四、预期效果

(一)搭建零售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零售许可证资源管理机制,统一信息资源管理,能够强化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辖区的合理化布局,许可证办理要求、条件和流程的了解,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

(二)实现零售许可证资源信息化管理

通过辖区的合理化布局,互联网对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公布,零售许可证资源信息一目了然,方便了客户,节省了时间、节约了人力和物力。

(三)提高工作效率

零售许可证管理,利用先进的智能控制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对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环节的集中智能管理和多方位监控,保障了质量,提升了效率,促进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设备化、精准化、智能化的科学管理水平。

(四)达到资源与信息流的统一

引入现代流程操作技术,通过专卖证件管理员操作的系统建设,统一规范零售许可证办理关键环节操作模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零售许可证办理追踪体系, 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实现对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环节的跟踪、监测和追溯,使信息透明、过程可控。

(五)实现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

通过详实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信息,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状态的查询信息,不但能使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信息,为查询和办证提供实际可行的理论依据,详实准确的具体数据,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水平,通过工作动态栏,使社会各界对我们行业进一步的了解,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和行政执法透明度,树立了烟草行业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六)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水平

通过政务公开栏,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实现售许可证的办理、使用阳光、透明。通过服务监管栏实现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监督使用情况及卷烟市场违法涉烟的监督举报。

(七)提高消费者相关政策法规水平

消费者通过系统便捷的学习提高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以及高价位卷烟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真假卷烟鉴别知识水平,更好的便于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监督举报违法涉烟行为。

五、结语

要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更好的解决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的问题,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办理监管模式。本研究尚有需要深化探索之处,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刘大伟."一体化"将是"数字烟草"的必然发展方向[N].东方烟草报,2010.

[2]杨逸文,蒋小燕.烟草行业供应链的数字化再造[A].中国烟草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5.

第5篇

近日,在网上竟然看到有人出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是合法吗?很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网上售卖卷烟的零售户一般不具备相关的实体店和相应的执照手续,属于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网上售卖卷烟的卖家大多数都是回收卷烟、倒卖卷烟,特别是假冒伪劣卷烟的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购买后经常遭遇维权困难等相关问题。总之,网上售烟行为已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如何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周边管辖零售户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假冒卷烟、乱渠道卷烟的市场流通。

二是应当加强烟草系统网络建设,争取将专卖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由传统的口头宣传到网络化的全民了解。

第6篇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1、办理程序:辖区工商所受理后呈报,审查,核准,最后发营业执照;

2、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张,申请书,场地证明,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

3、办理程序:先提出书面申请,再根据《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申办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房屋租赁证明、仓库租赁证明等。

第8篇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的行为。

第三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四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

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五条

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

、帐户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可以依法对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条

托运或者自运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运输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八条

用于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伪装物或者运输工具,经查获后,当事人

逃避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

处理,公告期为3个月;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前款规定的伪装物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可于公告的同时,在伪装物保质期内依法先行拍卖。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

,应当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非法生产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烟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违法行为发

生地该卷烟同期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对非法生产其他烟草制品和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其他烟

草制品的查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销售的卷烟应当加贴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具体办法按照《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