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3 06: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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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地成长,创造脱颖而出的环境条件,推动医药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决定从*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在国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支持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选题方面应围绕解决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所立课题根据充分,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4.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
5.所研究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功的结果。
第四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采取志愿申报,单位和专家推荐,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支持交叉、边缘学科研究课题。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两位以上专家(副研以上)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的真实性、提供保证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
第七条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省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答辩并签署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名额、时间上报。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由卫生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有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造诣(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主持公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思想活跃。
第九条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卫生部对申请课题进一步审核,核定向全国公布,并通知获得资助者单位。
第十条组织和参加评审部门和评审专家本人对同行专家的意见和申请者的思路、研究方案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于卫生部科教司。
第十二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批准经费一次核定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款。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
第十三条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开支范围包括: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2.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药品、标准品……);3.加工、测试、计算;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部分,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课题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和支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受资助者应于获得资助后按要求及时向卫生部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受资助者的科研工作报告、、申报成果时需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并抄送卫生部。
第十七条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总结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受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选出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有的课题可根据需要追加经费,延伸研究内容。
受资助者在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按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申报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享有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同等权利。所取得国际公认的成果,可经批准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卫生部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卫生部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按照省人事厅统一部署,现就20*年度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下称“后备人选”)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科研择优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后备人选(包括在高校工作、由外系统推荐入选的后备人选)以及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有关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此前已获资助再次申请的,必须提供原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资助范围
(一)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择优资助范围如下:
1、承担省级以上攻关项目、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等所需经费(附立项批准书);承担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所需必要经费不足的,此次也可申请资助。
2、经单位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出国学习考察或国内外进修培训等方面的经费(附相关通知及票据)。
3、近2年出版专著的经费补贴(附著作原本)。
4、能很快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开发推广所需经费,实行有偿无息资助,3年内归还本金。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资助范围是: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及省内急需开拓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关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后备人选填写《*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经费报告及相应材料。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5名资深投资策划专家和产业经济竞争情报研究实战派人士共同打造的专业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我们的远景是成为中国最大、最专业的产业投资信息收集(研究+传播)及投资项目咨询策划机构。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批复、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立项备案、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范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资金申请书范本、扶持资金申请书、向政府申请资金请示、关于申请资金的报告、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发改委甲级资质、项目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筹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报告、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基金。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纯电动汽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第八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纯电动汽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一道电波,中国红十字应急队队员陈光整装待发
6月18日下午6点,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出组派中国红十字应急队紧急通知,电波迅速传递到湖北省红十字会、十堰市红十字会、十堰市红十字医院,要求红十字医院立刻派员待命准备开赴前往国际联合会驻扎在四川灾区的ERU大本营营地工作,负责接受丹麦、英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ERU队员培训、协调ERU救援,主要从事ERU大本营基础营地建设、设备维护和运转。
红十字医院办公室根据前期自愿请缨要求到四川抗震救灾申请书,把目光落到了陈光身上,陈光,男,45岁,身体健康,医院维修班班长,从事水电、管道等维修维护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工作过硬,作风扎实,他在申请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四川纹川大地震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我做为红十字医院的一员,弘扬“仁道、博爱、奉献”精神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人人都有义务为灾区人民分忧、为灾区人民解难,我不怕任何困难,即使牺牲我也再所不惜,我恳请组织批准我到四川抗震救灾。
医院找到了陈光谈话,陈光欣然前往,并承诺:“一定尽最大努力搞好ERU营地维护工作,让ERU队员尽心尽力为灾区人民服好务,我决不辱红十字人的使命,一定为红十字医院争光。”
认真学习、刻苦专研,牢固掌握各项维护技术。
主要负责营地发电、供水、公厕、浴室、帐篷及食堂等设备维修维护后,又马不停蹄的去熟悉营地的工作环境,了解相关设备维护、操作及管理,虚心向国际联合会ERU的国外专家学习工作流程和使用技术,尽快掌握ERU各项仪器设备操作,由于ERU所用设备均是外国制造,设备使用无中文说明书,带领的专家又是丹麦人,沟通、学习都十分困难,往往一个设备的一个问题都要用好几个小时才能搞清楚,他一边学习,一边认真做笔记,不懂就问,他尽量用最短时间掌握各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使用,同时为他在对中国的ERU第二批队员培训、实现顺利交接具有重要的作用。
兢兢业业做事,得到了ERU的肯定
6月22日上午11:30分,烤箱在工作中突然发生故障,ERU丹麦人员通过电话咨询认为修复难度很大,准备放弃而购置二台小微波炉替代烤箱,陈光同志想到ERU队员中餐要么要推迟,要么要调整为其它食品,为了保障国际队员能准时吃上如意的中餐不影响工作,陈光坚持向丹麦方技术人员建议,将设备打开争取尽快修复,在陈光的努力下,烤箱很快修复,中餐准时开餐,国际联合会ERU人员对陈光竖起了大拇指。
营地最为繁琐的工作是四个节能型公厕的维护,需要定期添加循环水、配制试剂、排放污物,特别是排放污物时气味十分难闻,每次都需要5小时,陈光他从不叫苦、叫累、叫臭,他坚持着就是为了ERU队员无后顾之忧更好的为灾区人民服务。
为了保障发电机长正常运转,陈光除了每天为发电机采购柴油并进行补充外,还要认真观察发电机的油压、油位、水位、电压、电流等仪表,每天还要记录许多组数据,夜间还必须定时查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发电机的正常运行是保障营地办公、厕所、热水器、照明、食堂等正常运转生命线。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关键词] 实验室 计量认证复审(扩项) 迎审
引言
2007年后的迎审工作中,实验室计量认证复审(扩项)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简称《评审准则》)中规定的11个管理要求和8个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笔者现仅就陕西省迎审工作中自己的切身经验,建议实验室从软件、硬件二方面着手计量认证复审(扩项)前的准备工作。软件方面:包括《评审准则》中的管理要求要素和资料准备;硬件方面:主要指《评审准则》中的技术要求要素和实验室环境的整顿。
一、上报计量认证复审(扩项)资料
资料的准备报批是贯穿整个迎审工作的核心内容,从上报前的申请到评审后的整改报告,每一个环节的资料准备,都需要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一)上报资料前,先到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且填写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表,将此表复印件与上报资料《申请书》(典型报告、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容也应并入申请书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业务质量管理记录》、《实验室间比对报告》和《检测分析方法验证报告》(有扩项)、《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书》复印件一并寄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受理后,与陕西省计量认证环保评审办公室商定时间,安排现场评审。
(二)计量认证复审(扩项)现场评审结束后,监测站要给评审组提供2份检测报告(现场评审之前近期做过的和评审组现场选定的)和证书附表及授权签字人表。然后限期完成实
验室整改工作,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含相应见证材料)完成后,连同其他评审材料一并寄交评审组长审查、签字确认,经评审组长审查合格后,寄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获批后,领取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二、管理要求的准备
软件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实践中经常未被迎审单位足够重视,是监测站的薄弱环节,根据《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的11个要素,准备工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确定申请项目和人员
根据监测站自身需要、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拟定计量认证申请项目,统计出复审项目数及新增项目数,新增项目的要注明清楚。每个申请项目要使用适合本站的方法标准,然后编制“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和“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递交资料前的一个月,要收集标准,然后到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标准查新,保证标准的有效版本。
确定授权签字人,明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培训内审员,关键岗位人员均要有任命文件。
(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监测站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以实现监测服务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做出承诺。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成立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小组完成编制任务。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完成后即,实验室进入3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全站进行宣贯和培训,要求实验室所有人员都知道并贯彻执行。根据试运行情况,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然后进入正式运行。评审前实验室要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自查,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编制管理体系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是描述管理体系的一整套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业务质量管理记录、作业指导书等四方面内容,质量手册是环境监测站根据评审准则规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描述与之相适应管理体系的基本文件,提出了对过程和活动的管理要求,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一层次。程序文件是针对质量手册所提出的管理与控制要求,为完成管理体系中所有主要活动提供方法和指导,分配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管理、执行、验证活动,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二层次,内容与质量手册的规定相一致。业务质量管理记录是为了使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而设计的一些实用的表格和给出活动结果的报告,作为管理体系运行的证据,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三层次。作业指导书是表达管理体系程序中每一步更详细的操作方法,指导职工执行具体的工作任务,还有技术记录和工作制度等,位于体系文件的第四层次。
质量体系文件具有符合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应符合并覆盖《评审准则》条款的要求和本站的实际情况。通过编制质量体系文件,使环境监测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三、技术要求的准备
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室的环境是评审组对监测站能力的最初印象,亦是不容轻视的。人力和物质资源是质量体系的硬件,为了实现质量方针并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迎审工作应以《评审准则》中技术要求的8个要素为基础,并依据各自监测站日常展开各项质量活动的需要,保证调配和充实与之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
(一)人员培训与考核
为了使技术人员能快速、准确地掌握检测技术同时不断进行知识更新,监测站可采取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员进行培训。
1.每年年初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培训要有记录。年终将培训计划、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记录及对培训有效性评价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2.认真执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每个申请项目必须有2人持证,不得缺项。参加上岗证考核前,监测站要对申请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
3.评审前需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计量认证基础知识的培训。首次及复查评审,需抽60%-80%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
(二)技术能力准备
1.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价确认
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有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资源,要有检测依据的方法标准。监测站使用新标准、新方法实施检测时,对使用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技术等条件予以确认,要有标准物质及实际样品作方法验证,证实方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方法的特性参数。提供的验证报告包括:空白测定结果及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精密度和准确度测定、实验室内比对检测、实验室间比对检测。
(三)加强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管理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监测工作的物质保证,实验室应配备开展监测项目所需的全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确保达到监测工作规定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编制仪器检定周期表,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厂商、购置价格、购置日期、固定资产编号、出厂编号、检定日期、放置地点及目前状态。在用仪器应贴上计量检定部门的合格证或自校合格证;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实行三色标识的管理,即合格、准用、停用。
2.每台仪器设备旁边除应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记录、检定证书外,还要有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核查记录、校准记录和仪器设备管理卡。仪器设备的管理卡包括固定资产编号、型号/规格、使用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3.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对于那些使用频率高、准确度要求高、易损坏及发生过损坏事故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校验期间要进行期间核查。每年年初要制定期间核查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每次期间核查要详细记录。
4.加强标准物质管理,保证所有标准物质来自有资质的机构并在有效期内,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四)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对质量体系文件、标准、规范、规程等受控文件进行发放登记和标识,定期跟踪,审核文件的有效性,保证在用标准是有效版本。所有文件都应清晰、易读、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和检索。应妥善贮存,以防损坏或丢失。另外,应规定各种文件的保存时间、取消和或销毁过期文件档案的记录。
1.每台(套)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一份档案,并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档案以及供应商档案的管理工作。
2.检测(监测)报告及相关记录的归档整理
按年度编制“检测报告登记表”,内容包括:序号、报告编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若有)、承担人、审批人、报告发送日期等。为了便于管理并保证检测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归档时通常将检测委托单、合同评审、检测通知单、原始记录(任务下达书、采样记录、样品交接和流转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监督记录、报告审核签发单)及检测报告等一并归档。
3.建立技术人员业绩档案
技术人员的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书箱及一些复印件(如:学历和学位证明、上岗证、课题完成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整顿实验室环境
整顿实验室环境的目的是使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减少环境条件对检测人员身心健康的危害和对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的影响,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1.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便于工作,测试项目之间应互不产生干扰。样品室要划分出样品“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采样桶要划分出“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放置区域,避免采样桶产生交叉污染。
2.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分为在用、闲置及报废3类。将闲置的仪器设备单独存放,报废的仪器设备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放入实验室内。
3.安全环保管理检查
(1)水、电、气的设置及化学药品的放置符合安全管理的规定。
(2)实验室应配置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
(3)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应有处理措施或移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致造成公害。
4.化学试剂、药品的管理
危险剧毒化学品需双人、双锁保管,要有领用记录。化学试剂、药品可利用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配制的化学试剂要采用五格标签。
五、结束语
计量认证工作是国家促进实验室逐步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作为迎审单位,各级监测站应以《评审准则》的要求为指导,严格按管理体系从软件、硬件二方面展开工作,保证实验室运行,结合各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良性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实验室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第二版。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2] 薛念涛,冯学岭,丁辉编。《环境监测的全面质量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第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范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场部建成区(包括已办妥征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用地、军队用地。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也一并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内一切拥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者申报,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单位放弃申报登记的,由用房户申报登记。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第三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或者拒不申报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或者当作违法占地处理。
第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国土局承办。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程序及有关政策,以取得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 省、市、县要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建委、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解决土地申报中的重大的问题。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镇国土管理所办理申报登记业务。
第六条 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申报登记工作计划。划分登记区,组织力量,办好试点,培训干部,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凡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业务的培训。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各种卡、簿、证、表的格式,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样式,由市、县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簿、证、表包括:
(一)土地登记通知单;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
(三)土地登记收件簿;
(四)土地登记卡;
(五)土地证书;
(六)土地证书签收簿;
(七)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土地勘测丈量费的收据。
第八条 申报及登榜公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期限携带填写好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规定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及市、县国土局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局要以街坊为单位,将申报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四至用途;
(三)对公榜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机关、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权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其房产权证明或可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由县、市国土局签证认可,确认其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今后发证的权源证明。
第九条 审查。市、县国土局对用地户的申报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公榜后二十日内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 登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 汇总建档。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证,以地宗为单位发证,用地单位每本证收费十五元,居民户每本证收费五元。
(三)土地调查、确权、丈量,下列单位只收确权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印刷表册图件、土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支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和交通费用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个体演员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演出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表演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五)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演出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相关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四)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五)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二十五条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但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六条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通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投资单位,可以依法享有演出的冠名权,并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演出收入分配权。
第三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演出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公布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按照演出行业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
(三)组织会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四)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进行培训及有关工作。
第四章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副本应当注明发证机关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三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发证登记档案制度,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