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8 08:45: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作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 库哈斯达尔雅瓦 后现代建筑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雷姆・库哈斯1944年生于鹿特丹,早年有过记者和电影剧本撰稿人的经历。1968年-1972年在伦敦的建筑协会学院(AA School)学习建筑。他曾经在1975年跟随德国现代主义大师翁格尔斯工作过,参与他的德国科隆的沃尔拉夫――理查兹博物馆的竞赛设计工作。在那里,库哈斯学到了将建筑理论与建筑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发展成为自己的建筑设计体系。创作早期受到荷兰风格派的影响,爱用施德罗住宅一样的穿插方式。他与艾利娅・曾格荷里斯、扎哈・哈迪德创立了大都会建筑事务所(OMA),其宗旨不但在定义理论上建筑与当代文化背景的新型态关系,并实际加以执行。OMA在国际上取得很大的影响之后,库哈斯返回荷兰鹿特丹设立总部。目前他是荷兰大都会建筑事务所的首席设计师、哈佛大学教授。
2000年,获得全球建筑界的最高奖――普利兹克奖。
微观上讲,库哈斯要求建筑应对每种社会新问题做出回应,以保持一种先进性。从宏观来讲,他的结论就是建筑学的“末世论”――暨传统建筑学理论的解体与消亡。库哈斯的普通城市(Generic City)的思想:他认为今天城市变化的真正力量在于资本流动,而非职业设计。城市是晚期资本主义文明产生的无尽重复的结构模块,设计只能以此现实为前提思考并成形。在这个意义上, 库哈斯颠覆了传统“场所”的概念。
在大多数人选择“反思”现代建筑的时候,库哈斯身处在这个潮流之外,他的方法是让现代化更加现代化。他义无反顾的投入到对时代前端的筹划之中。
在建筑手法上,早期属于荷兰风格派,对穿插的墙面很感兴趣。后来偏重于超现实主义,爱用爱用体块的组合,并积极利用建筑的必然元素(常为楼梯),创造出有时髦的感染力的空间。在室内喜用超现实主义的画作对墙面进行装饰。在大体块的处理上,常用玻璃幕墙,并且在竖直方向上,墙面常为倾斜一定角度或折现状的。
达尔雅瓦别墅为其早期的代表建筑作品。建址为巴黎塞纳河畔一高地,远可眺望巴黎全景,近有树林围绕。邻近房屋均为19世纪的老屋,是富人们的度假住所。不远处还有两幢柯布西耶(Le Corbusier)的别墅。业主不甘逊色,要求其住宅不仅仅是一幢房屋,还要是一件艺术品。男主人想要一座玻璃房子,女主人要求屋顶要有游泳池。
场地很狭窄,库哈斯提供了一个尽小占地面积的尽量大的空间:悬于玻璃层上的两个金属“盒子”。两个金属“盒子”一红一灰,分别为主人夫妇及其女儿的卧室,混凝土结构的泳池置于其间(如图1)。理论上可在游泳时一瞥EIFFEL铁塔远景。父母及女儿的卧室相对独立,各自有独立的楼梯直通。卧室的带状窗提供了眺望远景的足够视野。
达而雅瓦在时间上建于拉维莱特公园(La Villette)公园之后,同样存在条状的区域分布,(功能,接合,重组)。库哈斯选择用区块来处理方式不久后被用在城镇规划的设计上。库哈斯将整个复杂的结构分成三条纵长的区块,安排在基地上。第一块区域规划成花园,嵌入建地上方,延伸至入口步道。建地末端希望能保留一区块空地,让没有建筑物的区域形成一个十字形,表示重视新的邻居关系,长形的建筑构成第二个带状区块,第三个区块上则铺上柏油,当作车库的通道。
(图1)
建筑的主体沿着建地上方轴线发展,将上方楼层的卧室划成两组,与主体建筑呈垂直。这样做是为了要保存视觉关系,控制现有建筑之间复杂的调和性。区域的划分虽然严格,每一个区域的设计却极为自由。从狭长区块的宽处走过,就像是以蒙太奇手法来组织空间一样,如同看到电影中串连起来的景象。区域划分也开始应用在需要较大弹性的建筑计划上,尤其是还在设计阶段的时候。
许多城市规划与设计中的大型建筑物都采用这一方式。库哈斯在两方面受到很大影响:一是纽约某些摩天楼的个别楼层作用不同,二是荷兰将海普新生地切割成带状的土地与河川。
达尔雅瓦整体建筑在一个坡面上,像航行在19世纪建筑群上的破冰船,特殊的场地构造,造就了达而雅瓦的特殊空间组成。
建筑结构从来都是被建筑师忽视,或者说是建筑师无力涉及的一个区域。然而这种结构和建筑设计分离的设计方法很容易导致建筑的瓶颈出现,建筑师缺少对技术真正含义的理解和技术构思创新的激情。库哈斯就对此颇为不满――我们很难相信,一个建筑构件占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占建筑预算的一半,建筑师却无权过问,建筑思想也从来不探讨这一点。我们对此无法有所期盼,无异于向现实妥协。
在达尔雅瓦设计中,库哈斯花了两年时间来思考一个公寓如何可以浮在空中,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萨伏伊别墅中漂浮感是通过底层立柱支撑二层方盒子获得的,但这种方式过于传统直接。库哈斯采用了一种相反的方法去思考,结构不再是简单明了的为了支撑建筑而不得不为之的机械的建构元素,库哈斯使用他独特的手法使建筑的建构元素变得富有生气。
(图2)
在达尔雅瓦中,我们先将库哈斯希望漂浮的部分作为整体思考,然后从建筑中分解出不同粗细、不同形状的起支撑作用柱。支撑部分给人最直观的感觉是圆柱、方柱、角柱、斜柱、墙板的并置和混合(如图2)。
库哈斯在达尔雅瓦的中心,也就是通过坡道将人们引入二层的起居室以后,借助众多的楼梯,将使用空间分散到四周,从而产生一种离心关系。萨伏伊别墅主要借助于设在轴线上的坡道,基本上以一种线性的方式引导人们在其中的运动。
达尔雅瓦,它拥有多个入口,因此光进入建筑的起居室(公共空间)就有四种可能,而进入起居室之后又存在多种路径通向屋顶、父母房、女儿房、工作室等(图3)。不同人物在别墅中的镜头会不一样,也就是说父亲一般是从车库内进入工作室,然后再上到起居,再进入卧室。而仆人可能只会从草坡旁的门进入空间。因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镜头的组合,也就拥有多条流线的共存、并置、交叠,构成立体的流线网络。
(图3)
【关键词】建筑大师作品;影响;理念;经济性
前 言
全球化的风潮不可避免,建筑业也迎来了新一轮的挑战。如何在这竞争中把握好民族文化,更好的向高生活品质、节能,环保方向发展,需要新一代的建筑师及科研人员去除糟粕,不断吸取国外优秀作品、理念、材质的应用。因此客观的去分析、研究调查现存状况,有助于中国的建筑业及经济的发展。
1.建筑大师作品的理念
贝丁顿零能耗发展项目(简称BedZED)的设计师登斯特,通过小区新颖的设计达到采暖,新风的效果。引入外国建筑大师先进的设计理念,作为中国环保设计理念的补充,有助于中国建筑行业向环保,节能过渡。人居环境,最少的影响自然环境。如超低能耗示范楼展示了各种低能耗生态化人性化先进的技术产品,最少消耗自然资源。
2.建筑大师作品进入中国的影响
因为中国在之前国门封闭,存在的中国传统建筑形式单一,之后,近代中国建筑发展受制于二元社会结构影响,呈现出新旧两大建筑体系并存的局面。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新建筑体系明显地显现出了引借先行成果的“后发优势”。外国建筑大师作品进入中国为中国的建筑行业带来了新篇章。
(1)接收国外大师的作品,有助于丰富我国的建筑艺术,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提升国民对设计的热情。有助于国内设计师的发展,有助于把竞争的舞台拓展到国际,让设计师有更多的平台来来发现自身的不足,接受国际上的先进设计。国外设计师设计的东西就是比中国的好,这一负面的影响限制了新生代设计师的发挥,给新生代设计师很大的冲击力。国外的新鲜元素进入中国,忽视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元素,中国元素在渐渐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不利于文化的传承。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十大艺术建筑,是积全国之力,比如:北京国家体育馆(鸟巢)、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国家大剧院、武汉琴台文化艺术中心……它们的建成凸显出我国国力的雄厚,是国人的精神与追求所在。它们是中国的瑰宝,当建筑与艺术相结合后就切实成为一个地区的标志,继而将带动中国经济的继续发展。而建造大型艺术性建筑的弊端则是利用及保养费问题,由于设计不当造成的浪费。所以,中国需要建造艺术性建筑必须在能保证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等基本原则下去建造。建筑大师作品进入中国要合理性对待。我们有2000多年的都江堰,1000多年的赵州桥,百年的上海外白渡桥,北京居庸关的八达岭隧道……为后人服务的工程至今闪耀着光芒。“适用、经济、美观”本该是建筑的基本原则,但我们有大型建筑发生垮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负面作用难以估量,有耗巨资建后因养护费运营成本巨大而用不起。如西湖第一高楼67米高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被炸掉,在建建筑垮塌。安全不能得以保障,使得“短命建筑”让人深思并忧虑。
(2)我们应该更加客观的来看待外国建筑大师的作品,他们作品中依然有很多实用性价值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如:纽约帝国大厦是使用当时材料最轻的建筑,381米高,由结构工程师法兹勒汗(FazlurKhan)所设计。约翰·汉考克大厦是现在芝加哥第3高和美国第4高的大楼,大厦商业用房占据了底层空间,向上逐渐为停车库,办公空间及住宅区。44楼设有一个全美国最高的室内游泳池。楔形造型既是功能需求又是结构要求。此造型有利于结构稳定性,还有利于有效使用空间。外檐柱与横梁构成一个钢筒,其结构体系非常简洁并十分有效。此项创造性的结构体系只需使用传统内柱系统用钢量的一半,十分经济。雄踞世界最高建筑的宝座达40年之久,成为美国经济复苏的象征,至今仍和自由女神一起成为纽约标志建筑。这些实例都体现了外国建筑的实用性,我们更该合理地去看待外国建筑大师作品的各方面性能,凡事都有两面性,但我们更应该在符合我们文化传统,建筑物的实用性的前提下进行选择,建造出更多更能体现我国特点的标志性建筑。
3.结 语
每件事物都有着双面性,建筑大师的作品进入中国一方面为中国的建筑注入了新鲜元素,但另一方面不加选择的引入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正因为这样,在选择作品时,我们应该抱有客观理性的态度,使得其进入中国后发挥出最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潘谷西.中国建筑史第六版[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545.
[2] 陈志春.建筑大师访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0.
[关键词]巴塞罗那高迪建筑风格设计思想
一半是疯子,一半是天才的建筑师高迪,用自己神奇而有极富疯狂的创造力,让巴塞罗那的大街小巷居住着一个个想象的精灵。他的作品也脱离了纯几何学的束缚,诡异多变的想象力,让巴塞罗那不同凡响。
一、个性城市
西班牙塞万提斯作家曾经称赞“巴塞罗那是西班牙的骄傲和世界上最美的城市。”这是一座富有艺术气息的城市。这里曾诞生三位世界顶级的艺术家毕加索、米罗、高迪。可以说毕加索是以自己的绘画,米罗是以自己的雕刻,来让巴塞罗那生辉,而高迪是让巴塞罗那高高矗立在人们的面前,辉煌的建筑让巴塞罗那不同凡响。
巴塞罗那,是安东尼•高迪的画板,他尽情的挥洒自己对建筑的诠释。高迪赋予了巴塞罗那无与伦比的魅力,也完整了这整个城市的创意。巴塞罗那用建筑创造了一座独具创意的城市,也让我们看到了这座两千多年古城的魅力所在。
北纬51度14分,东经2度1分的经纬线划破的地方,就是这座西班牙的第二大城市——巴塞罗那。这座城市没有一座摩天高楼和立交桥。无论处于任何位置来观赏这座城市,它都像是被蓝色的海洋怀抱着。巴塞罗那,它的路途两边都是百年历史建筑,而且以独特的建筑艺术称荣。整座城市几乎所有最具盛名的建筑物都出自一人之手。就是这位即使天才又是疯子的安东尼奥•高迪。
二、既是天才又是疯子
在人们眼里高迪是一个才华横溢且性格怪异的建筑师。他自己也经常自嘲“自有疯子才会试图去描绘世界上不存在的东西”。疯子与天才往往总在一线之间,是天才还是疯子呢?从高迪手下诞生的每一个建筑,它总是标新立异,也总是在不断的考验着人们的想象力。人们对他的设计经常用荒诞至极来形容,而从他手中诞生的建筑,确实是没有比想象更为疯狂的东西。但他也成功的将静物赋予以动感,赋予以生命,超出物质的精神。
高迪出生于达拉格纳省的勒斯,他的一生与巴塞罗那是紧紧相连的,他死于一场电车车祸中。高迪正是在这座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首府中完成了他几乎全部的作品,包括私宅、学校、住宅楼、公园和一座大教堂——神圣家族大教堂——高迪自1883年起一直为之工作,直到去世也没能完成。
高迪的建筑如雕刻家在不断地精雕细琢,让自己的灵感展现在这座城市。如米拉公寓5年、格尔公园建15年、神圣家住大教堂43未建好等。高迪在巴塞罗耶留下了18件不朽的建筑杰作。这其中,有17项被西班牙列为国家级文物,3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没有哪座城市会像它,因一个人而变得熠熠生辉;也没有哪个人会像他,因一座城市而变得精神不灭。在巴塞罗那的旅游一宣传手册上,有这么一句话:“整个巴塞罗那即是高迪。”
三、安东尼•高迪的建筑风格
高迪的建筑风格,没法单一的下定义。他的许多作品明显的为现代式样,但并不仅限于此种风格。他所采用的完全是一种折中的手段,在不同的地方提取不同的元素——或许是一道檐口,一块挑头,也可能是一处线脚或一种顶式,随后他便依照自己的顺序将它们重新组合并联接起来,毫不考虑结果会属于何种风格。他对材料的大胆布置和对纷繁色彩的巧妙运用是独一无二的大家手法。
高迪的早期作品,如文森公寓,随性居,古尔庄园都见证了他的文化与根基。文森公寓的立面给人的感觉就像是穿着意见由格子条纹的布料裁制而成的衣服;随性居的装饰的色调非常丰富且强度极高的;古尔庄园的造型千变万化相当的混杂。高迪的圣女特雷莎教会学校、阿斯托加主教宫及罗斯•波蒂内公寓的建筑明显地受到维奥莱-勒-杜克的影响,在建筑上体现了新哥特式艺术风格,而卡尔维公寓则又重新阐释了巴罗克艺术。圣女特雷莎教会学校的情形和古尔宫一样。一道雄伟的锻铁大门为其朴实无华的正面增色不少,这道双扉大门占据着入口处抛物线形拱的下部,底层的抛物线形窗户上也装配有锻铁栅栏。其图案为耶稣名字的开头字母。而最具有高迪特色的地方还是在于他用著名的抛物线形拱来代替哥特式穹顶。卡维尔公寓内的家具无不具有十分怪诞的外观,像各种矿物、化石,甚至是人类的骨骼。
从传统的建筑框架中解放出来后,高迪用带有梦幻色彩的形状创造着他的世界,古尔公园、巴特罗公寓和米拉公寓使他得以深化这十分个性化的建筑语言。
他对建筑的造型艺术丰富的想象力是无人能及的。在今天看来,米拉公寓更像是高迪遗落在人间的一件心爱玩具。高迪在米拉公寓的建造上没有使用彩色装饰,而只采用单一的一种呈白色的石料材料。也有人把这座建筑叫“采石场”。整个建筑物的造型仿佛是一座被海水长期侵蚀又经风化布满孔洞的岩体,墙体本身也像波涛汹涌的海面,富有动感和趣味。也是一座纪念圣母的流水性建筑。
神圣家族大教堂占据了高迪的整个生命,他也是神圣家住大教堂的建设中开始了崭新的哥特式风格。但他也认为哥特式风格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艺术。并且认为传统的哥特式框架已经没有生命力,像一副不堪重负的骨架,不仅没能把肢体的各部分和谐地连接起来,反而处处需要拐杖的支撑。神圣家族大教堂的建筑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被不断改动,甚至在高迪生前就一直未停止过修改。
四、高迪学在21世纪的建筑意义
高迪以自己独特的思维,打破了建筑常规的几何化的束缚。同时便从他的众多作品中,我们不难理解到高迪的思想根源是:想象、艺术、感性、哲学。而他的思想更加深化我们,惟有那些触及人类心灵的东西才永不磨灭的。现代的建筑都会被社会、环境、功能、和形式所左右。高迪反其道由人文的传统区思索建筑,高迪的思想表现出其自有的虚无观、美学观、自然主义和宗教情怀。用自然的手法在建筑上体现浪漫主义和传统精神上最具有说服力的作品。作品中的隐喻性、亲民性、曲线意识、溯源、形因自然、石头有灵、自然力等形上思想,都是20世纪现代建筑所欠缺的建筑内涵。自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建筑界呼唤人文,人文逐渐成为建筑的主题,建筑界关系人文甚于建筑的主体已是世界建筑发展的主流。在这个时潮之下,高迪的作品再次受到世界建筑的崇拜。
参考文献:
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对促进我国的建筑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对建筑作品版权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与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理论不完善不无关系。因此,梳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论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有的问题以及确定相应的保护原则和方法都是十分必要的。对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探讨,事实上也能为重新认识建筑设计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建筑设计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水平的滞后是公认的。在建筑国际风格的大趋势里,中国建筑现代化的过程似乎就是建筑千人一面的过程。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建筑版权意识的匮乏和相应的理论知识的不足也不容忽视。本文着力于探讨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其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
一、 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资源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将建筑作品解释为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另外,中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将建筑作品明文列入版权保护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该公约时指出,“建筑作品”指以立体造型表达出来的作品,既包括建筑模型,也包括建筑物本身。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该项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际中,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有关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诉讼,笔者还未有所闻。而在我国建筑设计的实践中,“类比设计”(这是中听的说法,不中听的说法是相互抄袭)已是行业界心照不宣的事实。这种反差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如下事实:法律法规为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资源,但这些资源似乎从未找到发挥其效力的场地。
这种情况,直观地看,是不难理解的。事实上,大多数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师)根本上就不知道建筑还有版权这种权利,而在“类比设计”逐渐名正言顺的今天,对于彼此雷同的建筑作品谁又能是版权保护的主张者?但如果深入分析,我们能在建筑业(特别是设计业)自身的特点中找到现有的法律资源无从适用的原因。
二、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之必要性辨析
《著作权法》针对的重点实际上是文字作品,而文字作品,尤其是文学作品,因在版权保护方面源远流长的历史,版权保护也最为得力。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版权保护的经典理论: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或内容本身。因为严格而言,在文学作品中,不同的表达形式意味着思想本身肯定也有差别,同样的题材或内容,不同作者的表达肯定会带来不同的艺术效果。而且,澄清思想或内容的不同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诉讼中这无疑是对法官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思想或内容本身的不同,法律把鉴别的权利自觉地留给了行业界。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对建筑设计彼此抄袭成风而竟无人主张版权保护不应该感到吃惊。因为在非文学作品的文字作品中,比如学术作品,“天下文章一大抄”,也很少有人提出版权保护的要求。这与建筑设计是十分相像的。如果说两者有所不同,则在于前者的“抄袭原则”仅有一个——面目全非,这个原则的实践还得靠个人的主观努力;而在后者,因建筑设计的单件性(场地限制及业主的要求不同),抄袭中会自然做到两件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这种不同似乎给我们这样的暗示,如果对于“天下文章一大抄”法律应该留给学术界由学术氛围解决的话,那么法律插足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则似乎不仅无力,而且显属多余。在著作权法立法的过程中,专家们对于建筑版权的保护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看来也不是没有原因。
但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无论从保护艺术创作的角度看,还是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的角度看,都是非常必要的。前者暂且不论。对于后者,假想一案例。某委托人甲委托某设计单位设计一幢住宅,甲因该住宅独特的造型一直颇为自豪,设计单位后来将工程的设计提供给委托人丙,并收取了设计费,甲发现后,将丙、设计单位及建筑师以侵权案诉至法庭,法庭将如何处理?在此,事实上同时涉及到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版权侵权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看,甲至少可以向设计单位追回一半的设计费。
而从保护艺术创作的角度看,既然美术作品属于版权保护之列已无可非议,那么本身属于美术作品之种概念的建筑作品绝不应该因为版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而失去版权保护。
有必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按一般的说法,只有当作品具有独创性时,才可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这在建筑作品就是要求建筑的造型、外观具有独创性。——这种说法其实是似是而非的。按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除了第五条规定的排除适用的范围外,在其他任何表达形式上都有可能产生版权保护的要求,并能得到保护;而在英国,事实上,对任何表达形式均可要求版权保护是一个一般原则。[1]那么平庸的建筑作品为什么得不到版权保护呢?其实,平庸的建筑作品的作者仍然具有版权保护的要求权,但很难具有胜诉权(如果作品确实平庸)。比如,当建筑师对其平庸的建筑作品以他人侵权的方式要求版权时,法庭不会要求建筑师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作品具备独创性因而享有版权,法庭只要求建筑师举证证明“侵权者”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而当建筑师如此证明时,事实上,对方的证明可能会更强有力,因为如果追根溯源,两件建筑作品都可能是以前某件作品的仿制,而该作品往往因版权保护期限已过实际上可以被人仿制。
三、 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有的问题
如上述,明确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困难,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从建筑业所涉及到的关系的复杂性和行业特点来研究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有的问题。
1、权利归属的问题
就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身而论,建筑物的“创作”(广义的,包括设计与施工)涉及业主(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合作。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产生如下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⑴权利归属的问题。建筑物版权的主体,只应包括业主、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施工单位为何不享有版权,详后)。——因为⑵在建筑物的“创作”中,事实上“创作”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是同时进行的。当然,版权(版权中的物质权利)的归属可以由版权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宜根据此建筑物固有的“创作”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⑶建筑物版权的具体内容,即版权中包括的具体权利及其行使,因此也与一些公认的传统权利有所不同。比如发表权,一旦建筑物“创作”完毕,即已公之于众,该项权利已无实质意义。另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版权中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应属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但如果按传统理论肯定这种权利,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筑物版权中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还有待全面厘定。比如,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不得不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为公正起见,一旦业主已改变建筑作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就应该有在他处使用原作品的权利。
2、版权的不同层次问题
在建筑物“创作”的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完毕,建筑物事实上可以处于不同的层次或状态:图纸、模型(如果有)和建筑物本身。图纸的版权可按《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建筑物本身应按《著作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保护;模型的保护,也可直接适用《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模型作品”的规定(此处的模型作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建筑作品”时所指的建筑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筑物创作过程的流程性决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现有规定,抄袭图纸时仅是改变绘图比例,可认定为图纸侵权;但如果建筑设计不变,只是改变了结构设计,认定图纸侵权的可能性在减少,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在增大;进一步,如果抄袭者仅是抄袭由图纸反映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包括比例放大或缩小),功能和结构设计方面均有所改变,则不再具有图纸侵权的可能,但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们肯定建筑版权侵权的防止应该从图纸就开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权完毕——即侵权作品竣工验收后才可进行的话,上述认定的分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不同层次做系统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权保护更加容易。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观上仅是改变比例不改变建筑作品侵权的实质,这实际上也是建筑模型版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3、版权保护的客体
并非建筑作品中的一切都应得到版权保护,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则外观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观也可不同(比如对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这种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筑物巨大的体量及场地的限制在侵权认定中肯定显得不够用。比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多建筑的外观只是或只能是建筑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设计相同,但建筑整体造型不同,不认定为侵权在建筑界也许能认同,但对于老百姓(包括业主)来说,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又能有多大意义?
在此应强调说明的是,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这一经典理论的延伸),图纸与建筑作品本身(建筑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个二维,一个三维),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而似乎不得不牺牲两者之内在联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图纸与建筑作品此两者的保护是应该做整体考虑的。而且,如果我们追问为什么施工单位——这个将建筑作品从二维转向三维的“创造者”——不享有建筑作品的版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传统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为终其究里,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罢,施工单位在此“形式”的创造中无贡献,按规定也不能有贡献。
4、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
判断两建筑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技巧,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筑专业的外行。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是否侵权可由专业机构做事实认定,法官只适用法律,但考虑到上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有的问题,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也最好能与此相适应。
为了使建筑物不同层次的版权问题能统一,且避免或者是因为图纸上的侵权的不直观,或者因为建筑实物过大的体量而容易产生的感觉上的偏颇,笔者以为将建筑作品(不管处于何种层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还原成模型,来认定是否侵权应是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实地考察、摄像摄影和图纸可以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非专业人员(包括法官)的感受为基础,能摆脱专业人员在造型和外观上对于细节的纠缠不清,因而最终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判断。
同样,在认定建筑作品侵权中补充如下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无论①造型和外观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认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观不同;或者③外观(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则侵权都成立,但侵权赔偿金额可依次减少。
⑵侵权作品已进入施工阶段,原告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这条原则是要减少社会损失。
⑶如无相反约定,业主应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共享版权中的物质权利(因建筑“创作”中已包含许可或转让),设计单位的自我仿制未经原委托人的同意,应视为侵权。
四、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
可以肯定的是,完善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对提高我国建筑设计的水平肯定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简单地说,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励创新。但这种激励是不是能够在现实中产生效应还和诸多因素有关。因此,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梳理这些因素就是非常必要的。下面着重分析两方面的因素。
1、观念方面。提高对建筑设计的认识,无疑有助于建筑师的创新。但版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这就有可能让人产生误解,认为版权保护有不力之处,因为设计思想的更新实是设计创新的契机。但是,如果我们分析如下问题:为何后现代建筑思潮在我国接受者众而实践者寡?——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种误解其实是形而上的。建筑能成为艺术作品,全在于它的艺术性,而非思想性。而艺术,按贡布里希的考证,实在于形式的发展。[2]前述,在文学作品中,不同的表达形式能决定作品的艺术水平,而不管文中的思想是否相同;学术作品的抄袭之风之所以只能留给学术氛围解决,就是因为学术作品与艺术无涉,尽管它的思想应是最充分的。因此,以我个人的观念,是否能享有版权保护,可以是建筑师能否成为艺术家的一种标志或象征。
在我国,建筑设计一般认为包括三方面:功能,结构和美观。版权保护按这种划分,应该在于建筑的美观方面,而美观较之功能和结构,是次要的。但事实是,这种划分是牵强的,仿佛美观仅是建筑上的赘物。也许我们的审美方式得改变。实际上,建筑物的艺术力量很难纯粹用“美观”二字表达,而在现代美学中,“丑学”实已占据了传统美学的大部分地盘,后现代建筑中的美学观与“丑学”也更加接近。因此,勿庸说,是建筑的艺术统摄着建筑的功能、结构、造型和外观,前两者是对设计内容的强调,后两者是对设计形式的强调。建筑版权对后两者的保护因内容与形式的不可分,自然也关涉前两者。——这种分析,从前述“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的论述,应能看得更清楚。
2、现实方面。建筑设计受众多的因素制约,这些因素,比如资金有限、场地限制、规划要求等,都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的看,艺术的产生与游戏不无关系,在其他视觉艺术中,游戏仍然是创作中的一个因素。而对于建筑,似乎不应该将其与游戏联系在一起。但是,现代艺术中的游戏已主要表现在实验性的探索上的事实应该给我们以启示,因为建筑作品也需要探索,而且是可以探索实验的。从这一角度看,据闻美国某建筑师曾因建筑画而得费利策奖,就是可以宽容接受的;进一步,如果我们能理解建筑版权保护已及于模型、图纸(是否可及于绘画尚待研究,至少,宽泛地看,透视图是建筑设计的一部分),我想我们能心平气和看待这一事实。
关键词:立体主义绘画;现代建筑;影响
中图分类号:TU-8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9-0057-02
1 引言
立体主义绘画是现代艺术中最重要的流派之一,现代主义大师柯布西耶也从事于立体主义绘画的创作,今天重新理解立体绘画对现代建筑的影响也许可以更加深刻理解现代建筑的特征和意义,从中总结现代建筑的创作手法及思想。
2 审美观念的变革
贝聿铭1994年在清华大学的一次学术演讲上说到:“建筑是艺术。当然,造房子需要土木工程和材料等,但建筑的最高境界是艺术。”简单的语言,清晰的阐述了建筑的最终目标是成为艺术的体现。艺术的目的是为了带给人们更多元的审美体验,立体主义绘画在多方面推进着建筑的发展,更新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多元的建筑表现形式及空间的重新认识为现代建筑设计带来多种新的审美特点,丰富了审美的范型,转变人们单一的审美观念,让现代建筑具有很强的视觉体验意义。同时也唤起人们在物质和精神感受上的多重体验,多元的、单一的,矛盾的、统一的――审美的观念得到更新,审美的形式得到了丰富。
2.1几何之美
立体主义绘画及其后派生出的构成派与风格派所反映出的特征是将客观的事物抽象化几何化,脱离了完整的再现对象的方法,而是使用最原始的几何图形去分析,理解并表现对象,从而表现一种抽象的几何美感,这种绘画思想被现代建筑所传承并将其继续发展。传统的古典建筑所表现的是建筑形体上的山花、雕塑、线脚等繁杂的装饰美感,而现代建筑却将其进行了否定,并且抛弃一切无用的表面装饰,从而转向表达纯净的几何美感,同时从注重建筑外形的表现转到了发挥空间造型的语言上。
柯布西耶的萨伏伊别墅(见图1)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充分的展现了几何形体的美感,在这个建筑上我们找不到一丝装饰物,而是通过造型的变化丰富建筑的形式。这个建筑的表面看起来平淡无奇,使用了最为简单的几何形体和平整的白色外墙来表现,但这种几何形体给我们视觉上带来了美感。唯一的可以称为装饰部件的是横向长窗,这是为了能够保证正常光线的射入而设的。总体来说这个建筑的构图灵活均衡而非对称,处理手法简洁,体型纯净,在建筑艺术中也吸取当时视觉艺术的最新成果,柯布西耶的建筑设计理念启发和影响着无数建筑师。体现了建筑的最本质的纯净几何特点,为人们展示了几何形体的美感。
2.2拼贴之美
立体主义绘画创造的拼贴手法对于现代艺术及其相关领域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从形式上看,它突破了传统的绘画方式,将实物引入到绘画作品中,由不同的材料及不同种类的物体之间进行叠加与组合,形成了新的绘画体系。从思想上看,拼贴使艺术家们越来越重视材料自身的美感及人文思想的精神内涵。材料的介入,材质的对比改变了人们对周围事物的感知,使得艺术家在艺术情感与形式感的表达上得以更加淋漓尽致的发挥。同时伴随着社会文化的交流,信息的密切渗透,拼贴手法所表现出的非和谐、非统一逐渐的成为当代艺术界的范型,拼贴手法在波普艺术的推广下渗透于艺术的各个领域,对于建筑而言,有着显著体现的后现代建筑对于拼贴的传承较为深刻,不过拼贴手法同时也存在于新现代主义等建筑中。可以说目前拼贴手法也已经成为了建筑设计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从不同的材料进行拼贴以及不同的文脉上进行拼贴,拓展了建筑的意义,使建筑的造型和表现更加自由。这种全新的方式对于人们的艺术认知方式及审美观进行了改变。
现代建筑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传承了拼贴这一表现形式,不仅表现出形式方面的拼贴,对于文脉的拼贴同样备受关注,并且在其影响下使得建筑表现出更为复杂与多元化。受其影响形成的建筑及空间显示着一种独特的美感。在建筑形式的表现上,运用不同材料进行对比,不仅丰富了建筑形式,同时对于观者的视觉审美进行了提升。
詹姆斯・斯特林设计的斯图加特新州立美术馆(见图2),是后现代主义建筑中的代表性建筑之一,在这个建筑身上可以感受到非常浓烈的拼贴气息,从他的平面布局中能看出设计师对于形体的思考也是出于一种复杂的状态中,一个圆形建筑在U形主体建筑的正中间叠加一个圆形建筑,使建筑的形态呈现出非统一、非和谐的特征,打破了传统建筑的平面布局方式,进行了突破与创新。在这个建筑的形式中,同样多处体现着材料、结构等的拼贴,而在文脉表达上更为强烈的突出了拼贴文化的意义,纪念性与反纪念性,现代主义与古典主义,名流与大众等等,一些被认为不可并存的元素被捏合到一起,形成更能引人思考的建筑空间,同时将拼贴的美感展现给大众,改变着大众的审美倾向。
2.3交错之美
立体主义绘画对于物体的交错以及重新拼合改变了传统绘画清晰的表达客观事物的模式,而使绘画开始变得模糊,富有动感,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绘画不断的在交错与重新拼合中进行探索,有些作品在交错与穿插中还能分辨出所描绘的事物,而有些作品甚至已经无法辨认出所描述的客观形体的原型。这使绘画作品呈现出的是一种渗透、模糊不清的画面关系,并繁衍在一种混沌的状态之中。这种观念的突破,被现代建筑所吸收,建筑的形态、空间趋向于一种交错与并置的形式,使其更加丰富,更具表现力,建筑形态及空间更加自由,空间中充满了运动感、碰撞感。在交错与并置之下形成的这种空间的运动形式,具有不安分感,并形成一种冲突、碰撞之美。这也是一种新的审美体验。
柯布西耶设计的朗香教堂(见图3),建筑似乎是以不统一的墙体在不同方向上的交错,从来自不同方向上的,如水平方向的、竖直方向上的以及不同倾斜方向的共同交错,同时与各个不同角度墙体之间的穿插并置后所形成的,没有任何秩序,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使空间具有神秘与迷乱性。建筑的平面也是不规则形,这使室内空间的变化更加丰富。不仅仅如此,更营造了一种氛围上的交错感,在昏暗的房间,光从大小不一,高低不同的窗子里透入室内,形成不确定的、朦胧的光线,并在不停的交错,充分了展现了不确定性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感受,同时也使空间中也充满了矛盾和暖昧,表现出以交错、神秘为美的美学观念。
3 优化空间功能
运动感是一直存在于人们身边而通常没有被人们关注的问题,但在毕加索的立体主义绘画中却得到了突出的表现。从画面中对物体进行多视点的分解与重组让我们能感觉到动感的存在。这一绘画特征被现代建筑大师们所发现,并将其转化成为了营造流动空间的设计思想,这使建筑空间得到了丰富,空间秩序被重新组织,人们对于空间的审美观念也得到了改善。
立体主义绘画的出现为现代建筑的空间革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几何形体围合下的空间更为自由、灵活,功能成为了建筑的重点,并不断被优化,形式与功能互助互利,在优化功能的同时构造建筑形体,不仅仅是对于功能的一种推崇,同样也丰富了建筑的形式。在现代建筑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空间功能更加的趋向于实用性,使得人们的活动状态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活动的需要,并满足着人们的精神需求。
贝幸铭设计的美国国家美术馆东馆(见图4),其建筑造型虽为破碎的几何片段的组合,但其功能却得到了优化。在建筑的顶部使用了玻璃天窗,对于室内的采光有较好的帮助。建筑用一条对角线把梯形分成两个三角形,西北部面积较大,是等腰三角形,底边朝西馆,以这部分作为展览馆。展馆分别在其三个角上,各个展馆之间互不干扰,但有通过一些楼梯或天桥进行了连接,空分部分讲究且合理。东南部是直角三角形,为研究中心和行政管理机构用房。对角线上筑实墙,两部分只在第四层相通。整个建筑动静空间划分明确,虚实空间搭配合理。破碎的建筑形体使空间的布局发生着改变,不仅创造出了流动空间,更体现着空间的延续性。
4 技术进步
在立体主义绘画及其随后派生的诸多艺术流派的影响下,建筑也一直在不断的发展更新,建筑的的形式以及材料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当然,艺术和技术的结合会共同推进建筑的技术进步。对于形形的几何形体的穿插、错位、叠加以及虚空等都需要建立在强大的科学技术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多样的建筑形体及空间造型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样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现代建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柯布西耶参与到立体主义艺术思潮中,他的立体主义艺术的知识影响了他的建筑空间观念和结构观念的形成。“多米诺体系”透视图反映了柯布西耶早期对于空间观念的理解。这为现代建筑的自由形体的构造提供了可能,使建筑摆脱了墙的承重性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解放了建筑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建筑师们可以随意的分割建筑空间,整个结构也可以按垂直方向或竖直方向任意重复,任意灵活的安排门窗等,使建筑师去灵活、自由的控制建筑空间提供了更多可能。而这一设想的实现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所进行的,这种构思在当时是对技术的挑战,而对于它的解决又同样推进了技术的进步。
密斯在深入研究玻璃摩天楼的特征之后,感到这种建筑艺术不是主要由光影来决定的,大片的玻璃能产生特殊的映象效果,这是过去任何建筑所未曾有过的,玻璃这种轻盈透明的体形使材料、技术与美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成为后来同类建筑的范例,这也证实了密斯的预见。对于玻璃幕墙的设想也要在新技术及新材料的可能下进行的,只有在技术的不断进步中,一些设想才能成为可能,而玻璃幕墙也在对着不断的设计和构思前提下结合新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改进,使形式更加多样,技术更加进步,工艺更加细致等多方面共同改进,这也为建筑师的大胆构想提供了平台。
现代建筑不断的追求新奇、各异的形态,而在这个过程中,为施工带来了多种技术上的难题,这也是大家有目共睹。在建筑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建筑技术问题而推迟竣工时间的著名建筑也是非常多见,攻克这些技术难题将会大大推进结构设计、材料设计等等一系列尖端的技术发展。
在立体主义绘画及其派生出的一些艺术流派的影响下的现当代建筑的形式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受交错拼合与拼贴观念影响下形成的建筑,其形态多数更为多变,形体及材料之间的交错运用更为频繁,这对于技术的要求会更加严格。盖里设计的毕尔巴鄂古根汉姆博物馆(见图5),其建筑造型为怪异、不规则、扭曲自由的体态,这个博物馆在建筑材料上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它的表面材料为钛合金板,不论是形体以及材料对于当代材料及结构技术来说是个挑战,在先进技术的前提下,建筑顺利的被建成,可以说这个建筑的建成不仅仅对于建筑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样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只有技术的进步才能推动建筑的不断发展,同样在建筑的不断创新中也在促进着技术的进步,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关键词:住宅建筑以人为本人性化设计空间尺度
中图分类号: F28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所谓住宅建筑的人性化设计理念,就是住宅作为一种人类共同需要的商品,应该充分满足商品购买者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使住宅居住者安全、健康、舒适和愉悦。作为住宅建筑的设计者,就应该充分考虑和满足住宅居住者的需要,从住宅设计的各个方面进行考虑,调整设计思路,即从大处着眼,又从小处着手,设计出符合住宅居住者的人性化需求的产品来。
一、绿地设计
搞好绿地景观规划并不只是为了美观,还是为了树立小区居民对小区的眷恋之心。为了节省土地,设计师没有设计一个开阔的绿地公共空间,而只是将绿化设置在楼宇中的空地上,起不到景观的作用,绿化率也根本达不到国家及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因此,设计师在做绿地设计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与小区整体空间布局和道路路线的协调性。把重点放在小区入口处,因为入口是小区的门户和标志,人流集中。要在不影响人流和车辆通行的前提下,重点布置一些装饰性绿化,并搭配上一些建筑小品,不但可以突出小区的入口氛围,还能体现小区的文化品味。对于在建筑物周围和道路两旁布置绿化时,可以种植一些落叶大乔木和灌木等常青植物,还要设置一些长椅等可供居民休息的设施,方便居民使用。另外,公共活动空间也是一个重点,这里是小区居民聚集活动的场所,所以场地一定要平整,可以用砖等铺设地面来达到硬化场地的效果,活动场所周围还要设置小亭、椅子以及喷泉等建筑小品,以丰富公共活动空间,增加小区居民之间交流的机会。而居民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必定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阻隔噪声,可以在活动场地周围布置绿化,给人创造一种舒适的,易亲近的空间感受。
二、创造新型的厨厕功能空间
厨房布置除自身要整洁卫生外, 还要解决好油烟污染环境问题。目前厨房所用的无烟灶台, 户内效果较好, 但油烟直接向外排放, 导致油烟和炒菜味乱窜, 污染空气影响周围住户, 而且无烟灶台室外地面及周围外墙面常积着黑色油腻, 既污染环境也影响住宅形象。目前建设部推广的变压式排气道,可大大减轻油烟及窜味的污染问题。这种排气道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预制件安装而成。各住户抽油烟机将油烟气味抽入排气道内,由于沿排气道各截面空间大小不同, 排气道内各段形成气压差, 使得排气道迅速排气,通风效果好,占地面积小,对整体环境影响也小。
卫生间设计最好设有直接对外通风采光窗, 若条件限制, 便要设排气道。卫生间过小( 小于2) 会造成许多不便, 如家庭缺少盥洗处, 特别是冬天热水浴时, 有可能发生小孩及老人缺氧的现象。目前较好的办法是将洗浴和便溺形成封闭空间, 而将盥洗间布成相对开敞的空间, 这样比较经济方便。
贮藏间是设计人员容易遗漏的地方, 但对用户来说, 有了它将很方便, 家庭中一般贮藏间面积为1. 5~ 2。
三、住宅设计
3.1卧室设计
室内主要家具是双人床,有时还要布置一张小孩床,此外还有可能布置床头柜、衣柜等家具。确定主卧室尺寸时,首先要考虑床位布置,为便于卧室沿内墙纵横两个方向都能安放床位,主卧室的净宽应大于床位的长度加门的宽度和必要的间隙,即净宽不小于3m。因此,主卧室的开间一般不宜小于3.3m。考虑布置两张床位 ( 即双人床和小孩床 ) 的可能性,主卧室的净长应大于两张床位的长度加必要的间隙 ,即净长不小于 4.2m。主卧室的进深不宜小于4.5m。次卧室的面积不宜小于 6m2。室内家具主要有单人床、床头柜、写字台等。次卧室的净宽一般大于单人床宽加写字台宽和必要的间隙 ,即净宽不小于2.1m。因此,次卧室的开间不宜小于2.4m。次卧室的净长一般大于单人床的长度加必要间隙,即净长不小于3.0m。那么,次卧室的进深不宜小于 3.3m。
3.2卫生间设计
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的上层,这是因为卫生间漏水现象普遍,同时会出现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上层,但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隔音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卫生间门应在隐蔽处开设;直接开向起居厅的卫生间应设前室。向起居室开门不仅会使使用者感到不便,而且会把卫生间气味带进起居室内。应考虑坐便器、洗脸盆等洁具上下水噪音对卧室的影响,不宜沿卧室墙面布置。卫生间台面宽度宜560-600,长度不小于900,高度850;毛巾架距地1200;避免与插座位置矛盾。坐便器最小净宽不小于850。淋浴间最小净宽不小于900 ;地漏位于淋浴头下部居中,并距墙400。浴缸尺寸宜采用 750x1550;热水器不应设在浴缸的中部。普通有外窗的卫生间排气扇应安装在窗固定扇上;无外窗的卫生间排气扇应与通风道排风口相连。施工时要注意浴缸底部一定做防水层。大户型主卫生间宜洗、浴分间设,应设管道井。暗厕应设计通风道,其位置应避免靠近给水管及设在门后。卫生间应从门口向地漏找坡度。卫生间结构宜沉板50-100;未降板的卫生间应设门槛。
四、重视生态环保,为居住者提供健康的室内外环境和空间
住宅室外环境是室内环境的延伸与补充 ,它与居住小区、城市环境紧密相连。室外环境包括区域位置 ,建筑平面布局 ,道路、交通的组织 ,服务设施的配套 ,绿化等多项内容。良好的室外环境容易使人心情舒畅 ,产生一种满足感、认同感。空间的层次直接影响人的心理感受 ,空间奇妙的变化往往激发人的想象力 ,使空间变得有趣。
生态建筑包括的内容:生态建筑就其本质应具有下面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建筑物与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友好与协调;二是建筑物应让使用者舒适与健康。上述基本特征,可理解为生态建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资源方面:应考虑对包括土地、空气和水源等在内的自然环境是否造成污染;还应考虑对建筑物周围生物物种多样性是否造成破坏。
健康方面:应考虑建筑物周边环境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建筑物室内环境对居住者健康危害等因素。
环境方面:应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诸如周边建筑群及交通、通讯状况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协调配置等因素。
生态建筑设计的技术要求:生态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运用建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合理安排并组织建筑物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建筑物和周围环境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结合体。
五、充分关注“软建筑”设计,为居住者提供良好社交环境
住宅小区往往不可避免地存在孤立性和封闭性。小区住宅的楼体与小区外的社会环境分隔,而每户进屋后更是与他人完全隔离。这种住宅环境虽有清静安全、生活隐私易于保障等优点,但忽视了住宅居住者与周围的联系,户与户、人与人之间缺乏必需的人际交往空间。
“软建筑”的理念非常注重住宅建筑周围的空间,打破了传统的“小区”概念,以建筑空间的角度来注视住宅的人性化特征,使小区与周围的环境和文化氛围融为一体。住宅者之间能广泛地与周围其他住户进行信息、文化和情感的交流。因此,“软建筑”设计理念应该受到住宅建筑人性化设计者的重视。
通过小区的集成监控和管理系统, 统一进行小区所有住宅的楼宇管理、办公管理和通讯管理, 使小区内的住户充分享受到周到的服务并获得便利的信息。人们还可以在电脑里输入一天的生活安排或通过电话( 或网络) 发出指令, 电脑就可自动控制各种家用电器提前做好家务, 调节好室内环境, 使主人回到家即可享受到高质量和高品位的生活。
参考文献 :
[1] 邵龙、赵晓龙著:《走进人性化空间》,河北美术出版社,2003.
[2] [美]柯瑞丝普(Crisp.B.)编著,孙硕译:《人性空间》,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3]林剑萍 .人性化的住宅建筑设计 [J].江西水利科技 , 2000, (3) : 26.
贝聿铭于1983年获得有建筑诺贝尔奖之称的“普利兹克奖”,评审团对这位善用光线、空间和几何图形的大师的评价是:“他创造了本世纪最美丽的内部空间和外部造型。”《贝聿铭全集》是这一评语的最好见证,这本全集专注于贝聿铬本人最感兴趣并直接负责的作品,以更好地展现大师的巨大影响力,作者用设计草图、设计图、效果图结合背景文字资料对每一个项目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是研究贝氏风格的最权威资料。该书的译者之一、清华大学建筑学博士郑小东认为,贝聿铭之所以在中国家喻户晓,并不仅仅因为他是华人建筑师。贝聿铭被称为最后一个现代主义建筑“大师”,获得了几乎所有建筑方面的重要奖项。尤其是他对于中国文化的推崇和对“留住中国建筑的根”的不懈追求,符合中国人的审美需要和价值取向。
《香巴拉的迷途:十四世达赖喇嘛人和事》在京出版
本刊讯(记者韩阳)1月9日,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和世界知识出版社共同在北京举办新书《香巴拉的迷途:十四世达赖喇嘛人和事》的媒体推介会。该书由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的专家厉声、孙宏年、张永攀历时三年写作而成,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该书根据大量国内外史料和档案撰写了十四世达赖从灵童寻访、坐床到亲政以及流亡国外的整个过程。
该书是大陆迄今首部详细记录和评述十四世达赖喇嘛其人其事的作品。在推介会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勇、世界知识出版社总编辑沈国放(曾任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中国驻联合国大使)分别作了主旨发言。作者张永攀从人物传记的角度阐释了本书的写作构架以及当前“达赖集团”在海外的现状。沈国放总编辑还就本书的出版缘起、价值、特点等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悉。香港即将出版繁体字版,并将在英国出版英文版与欧美读者见面。
在传统、跨界与新知中思考万卷出版公司参展2012北京图书订货会
本刊讯1月8日,万卷出版公司的近30种精品图书正式亮相“2012年北京图书订货会”。本次参展的图书,既有《国情备忘录》《旱码头》《价值起源》等口碑经典,也有新鲜出炉的特色产品。作为2011年的重点项目,《柏杨白话版资治通鉴》在展台上格外醒目。该书是柏杨先生晚年耗lO年之功才翻译、评断而成的著作,由万卷出版的这套《柏杨白话版资治通鉴》不仅订正了字词,还重新核查了地名地图,并把图谱增加到千余幅。据介绍,2011年万卷出版公司新开发了军旅文学、图文国学、创意手工等产品线。其中,全新打造的“军旅文学精品万卷文库”在2012年推出了第一辑长篇小说卷,由麦家的“茅奖”作品《暗算》领衔,汇集了徐贵祥、周大新、柳建伟等名家的经典名篇。
万卷在主抓纸质书的同时,还开辟了电子书的实验田。目前,万卷与中国移动、电信天翼、腾讯阅读等u家单位形成了合作网,以铺网合作和定向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将传统图书资源立体化,从字、声、图三方面释放资源的潜在能量,实现优化配置,并将在2012年将这种优化向更广阔的平台延伸。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1]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喜剧、故事、误导、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化艺术形式。[2]因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有其产生发展的特殊性,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3]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这也是中国特色文化的象征,是应当受到国家认可和保护的传承。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这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在浩瀚的历史中流传下来。
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众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种类丰富,数量之多更是令人惊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触及到了有关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其规定中表述到“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学者表示:《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其量只能算是法源,只是一种“立法构想”。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正因为没有具体立法的保护,故如果认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等也成了难解之惑。与此同时,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却不言而喻。
三、如何认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乌苏里船歌》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原告是否有权代表郝哲族来提讼。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还没有出台,故目前法律上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有些学者认为应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国家对内负责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要求经过整理后出版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注定来源或出处,并负责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化艺术的人或组织收取费用;对外以权力主体身份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侵犯。还有学者认为应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创作该民间文化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与群体性的特点,是某个民族、地区的人们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文化特性的反映,同时这些人保持一些或者全部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组织。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当属于产生这些文化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4]此外,还有学者表示,出于保护作为民间文化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考虑,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其认为:“涉案的郝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作为郝哲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郝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郝哲族某一成员,但由于每一个郝哲族成员的利益有关。该民族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效仿《乌苏里船歌》案,由代表少数民族利益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者民族乡行驶管理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某郝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是一句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郝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①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主体缺位问题。
四、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应保护到何种程度,也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我国还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客体,其权利人也应当享有著作权规定的上述权利。但是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其相对的特殊性,若给予著作权规定的全部权利,似乎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对于上述权利又并不能全部拥有。在本案中,个人认为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是合理的。其要求郭某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郝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但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要求。据此,我们可以看出,鉴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法院认可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可以进行改编,且不需要经过事前同意以及支付报酬。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否可以行使“改编权”的问题,郑成思教授曾经解释道:“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支付报酬,有可能阻碍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笔者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至少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如果这些权利都无法保护,必然会打击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原创者的创作热情。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法院在处理《乌苏里船歌》案时,驳回了原告对于经济利益的诉求。对于民间文化艺术是否应给予财产权利的保护,法律界众说纷纭。《乌苏里船歌》案以判决的方式肯定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但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立法需求。
(一)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依据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谁创造了智力成果,谁享有其著作权,决定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即其来源地群体是其著作权主体。结合前文对此问题的论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是创作该民间文化作品的社会群体。
(二)要切实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有关该方面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文化资源尤其丰富的大国,立法显得尤为重要。韩国窃取我国端午节等节日、美国电影《花木兰》无偿取材于我国古代文化作品《木兰辞》赚取了高额票房等例子摆在眼前,都警戒我们必须加强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5]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六、结语